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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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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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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6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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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頁, 共2頁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地址:11601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3號 承辦人:游慧玲專員

電話:02-82367072 傳真:02-82367079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公保字第104106045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考績(成)丙等事件之救濟程序,自民國104年10月7 日起改依復審程序處理,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本會104年10月7日104年第13次委員會議決定事項辦理

二、按司法院釋字第243號及第266號解釋意旨,對公務人員所 為改變其公務人員身分關係之考績結果,因直接影響其服 公職之權利,得許受處分之公務人員提起行政訴訟;至於 未改變其公務人員身分之其他考績結果有所不服,仍不許 以行政訴訟請求救濟。惟依司法院釋字第298號、第323號 及第338號等解釋意旨,已逐步放寬對於公務人員服公職 權利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如任用審查不合格、降低擬任之 官等、對審定之級俸有爭執等,許其得提起行政訴訟,以 謀求救濟;復依司法院釋字第611號解釋所示,公務人員任 職後依法令晉敘陞遷之權,亦屬憲法第18條所保障人民服 公職之權利。茲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25日104年8月 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憲法第18條所保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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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服公職之權利,包括公務人員任職後依法律晉敘陞遷之 權,為司法院釋字第611號解釋所揭示。而公務員年終考績 考列丙等之法律效果,除最近1年不得辦理陞任外……,

未來3年亦不得參加委任升薦任或薦任升簡任之升官等訓練

……,於晉敘陞遷等服公職之權利影響重大。基於憲法第 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應無不許對之提起司法救濟 之理。」上開決議亦已有擴大公務人員得提起司法救濟範 圍之意旨。據此,有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對公務人員年 終考績考列丙等事件,既於其晉敘陞遷等服公職權利有重 大影響,而得提起行政訴訟,則本會歷來所認應依申訴、

再申訴程序提起救濟,即不再援用,自104年10月7日起,

改依復審程序處理,俾使考績(成)考列丙等之受考人得 以提起司法救濟。

三、茲為保障公務人員之救濟權益,請各機關(構)於受理考 績(成)丙等事件之救濟時,勿再依申訴程序處理,請依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4條第2項規定,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 起20日內,如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

應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本會。

四、另各機關(構)於製發考績(成)通知書時,請注意該通 知書之救濟方式教示內容,亦應一併修正。

正本: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

副本:本會保障處、地方公務人員保障處 2015-10-28

1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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