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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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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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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函

地址:11558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 12樓

傳  真:(02)26531775

承辦人及電話:黃慧眞(02)26531851 電子郵件信箱:sfaa0489@sfaa.gov.tw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發文字號:社家障字第108070033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1080700336-1.pdf)

主旨:檢送合格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以下簡稱合格 犬)各式證件樣式1份,請周知相關單位落實身心障礙者 或訓練人員攜帶合格犬隻或訓練中幼犬自由出入場所、公 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規 定,請查照。

說明: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視覺、聽覺、肢 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 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 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 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同法第100條規定,違 反第60條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 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接受四小時之講 習。

二、邇來部分公共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時有違規事件發生,

為維護合格犬得自由進出公共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的權 利,爰分送旨揭證件樣式供各界參閱,另電子檔公布於本

保存年限:

檔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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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官網(https://dpws.sfaa.gov.tw/commonch/home.jsp?

mserno=200805260011&serno=200805260012&menudata=D isbMenu&contlink=content/guidedog.

jsp&level2=Y),請轉知所屬機關及轄內公共場所。

三、本案聯絡人及電話:卓慧菁,02-26531851。

正本: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 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文化部、僑務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總 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大陸委員 會、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 子能委員會、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勞動部、公平交易委員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國家 通訊傳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科技部、海洋委員會、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臺北 市政府社會局、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臺南市政府社會局、高雄市 政府社會局、宜蘭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 林縣政府、嘉義縣社會局、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 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副本:衛生福利部各單位、衛生福利部所屬機關(構)、本署各單位(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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