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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大事紀要
1 月 21 日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聯同金管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和保險 業監督就設立適用於香港金融機構的有效處置機制展開為期3 個月的第二輪 公眾諮詢。1 月 27 日
金管局公布由2016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於香港的逆周期緩衝資本為 0.625%,符合《巴塞爾協定三》的分階段實施安排。
2 月 6 日
新修訂的《銀行營運守則》推出。2 月 27 日
金管局推出第七輪物業按揭貸款監管措施,加強銀行風險管理和抗震能力。3 月 16 日
5 間認可機構被指定為具本地系統重要性認可機構,因此須遵守較高吸收虧 損能力資本要求。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根據其監管一致性評估計劃發表有關香港實施巴塞爾 風險為本資本框架及流動性覆蓋比率的報告。整體而言,香港獲評定為「符 合」該兩套巴塞爾標準。
3 月 27 日
由金管局與馬來西亞中央銀行主持的第二次香港與馬來西亞離岸人民幣業務 私營機構交流會在馬來西亞新山舉行。6 月 3 日
在政府債券計劃下發行第二批伊斯蘭債券。6 月 9 日
金管局在加拿大多倫多舉行研討會,推廣香港作為全球 離岸人民幣業務中心。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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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月 9 日
金管局、澳洲財政部及澳洲儲備銀行聯合籌辦的第三次 香港與澳洲人民幣貿易與投 資對話在澳洲悉尼舉行。
金管局宣布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下的投資基金平台服務推出連接內地的新 跨境聯網,為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安排提供指令傳遞及交收支持。
7 月 10 日
《2014 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下的附屬法例開始實施,為新設的場外衍 生工具監管制度訂立強制性匯報及相關備存紀錄責任。7 月 17 日
《2015 年稅務(修訂)(第2 號)條例》刊憲,把適用於離岸基金的利得稅豁免 延伸至私募基金。8 月 7 日
在 政 府 債 券 計 劃 下 發 行 第五 批 零 售 通 脹 掛 鈎 債 券 (iBond)。
8 月 31 日
金管局、香港銀行公會及其 會員銀行宣布合作提高市民 對 偽 冒 銀 行 來 電 的 防 範 意 識,並協助加強保護銀行客 戶利益。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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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大事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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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 30 日
金管局與證監會就新設的場外衍生工具監管制度引入首階段的強制性結算及 第二階段的強制性匯報聯合發表諮詢文件。10 月 9 日
有關設立適用於香港金融機構的有效處置機制的兩輪公眾諮詢的回應公布。10 月
15 日至 16 日
金管局在北京協辦香港銀行 獨立非執董高級研修班。
10 月 23 日
《2015 年銀行業(資本)(修訂)規則》刊憲,令《銀行業(資本)規則》的若干內 容與相關的巴塞爾資本標準更為一致。11 月 13 日
《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下的儲值支付工具及零售支付系統監管制度 生效。《2015 年存款保障計劃(修訂)條例草案》刊憲,擬規定一旦觸發存款保障計 劃時,按受保存款總額釐定應付予受影響存款人的補償金額。
11 月 20 日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草案》刊憲,旨在建立一套適用於香港金融機構 的跨界別處置機制,以符合金融穩定理事會所定的國際標準。11 月 26 日
由金管局與泰國中央銀行共同籌辦的香港與泰國人民幣業務合作小組於泰國 曼谷召開第二次會議。12 月 4 日
《2015 年稅務(修訂)(第4 號)條例草案》刊憲,以實施財政司司長在 2015 至 16 年度財政預算案公布的稅務措施,協助發展香港成為企業財資中心的樞 紐。12 月 7 日
電子支票服務推出,讓銀行客戶可方便省時地在網上簽發及存入支票。12 月 10 日
在金管局及英國財政部的協助下,由私營機構代表組成的香港與倫敦人民幣 業務合作小組在香港召開第五次會議,以推動國際人民幣業務發展的合作。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27
2015 年大事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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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月 15 日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代表團完成與香港的2015 年第四條磋商討論後發出初步 總結,讚揚香港特區政府審慎的財政管理及穩健的金融體系監管制度,並重 申繼續支持聯繫匯率制度,以及贊同金管局推出的逆周期宏觀審慎措施。12 月 17 日
金管局宣布按照預設公式將基本利率上調25 基點至 0.75 厘。此舉是因應美 國於12月16日(美國時間)調高美國聯邦基金利率的目標範圍25基點而作出。12 月 31 日
金管局宣布2016 年具本地系統重要性認可機構更新名單及這些機構由 2017 年1 月 1 日起生效的相應較高吸收虧損能力資本要求。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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