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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國中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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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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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4、5、6 次鐘點代課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師資培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四)教育部「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五)桃園縣國民中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二、代理教師招聘類別及缺額

科目 性質 名額 聘期

家政 鐘點教師每週 11 節

1

自實際授課日起至 105 年 6 月 30 日止 童軍 鐘點教師每週 11 節

1

1. 錄取順序依總成績排列,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若總成績相同,則依試教、口試 順序依序優先錄取。

2. 另依序擇優備取若干名,備取資格保留至105 年 3 月 31 日止,並以補足當次缺 額為限。

3. 授課內容及排課節數得視學校經費及實際排課情形調整或增減。

(2)

三、報名資格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品德優良並且無不良紀錄者。

(二)無教師法第十四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卅一條各款及第卅三條之 情事者(如附錄說明)。

(三)符合教育部訂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之規定(已註 明於本簡章「二、代理教師招聘類別及缺額」)。

(四)凡持用國外學歷報考者,報名時須繳驗下列證件,始受理報名。

1. 國外學校畢業或學位證書正本、影本及中譯本各一份。

2. 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單)正本、影本各一份,並出具中譯本。

3. 國內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4.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出具之入境日期、記錄暨護照影印本。

所持國外學歷證件如事後經發現不符「教育部查證認定國外學歷作業要點」暨其 補充規定、或不具擔任國中教師資格者,取消其錄取資格並予解聘。

(五)報考人員資格:【本職缺甄選本次採一次公告分第 1 次、第 2 次、第 3 次招考,

如缺額補滿於網站公告且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依教育部訂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第 3 項第 1~3 款 「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取得修畢證明書」或「大學以上畢業」之資格者。(如附錄說明)。

四、報名資料

(一)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及准考證(請以正楷詳填各欄,另所有任教職經歷均應 填寫)。(如附件)(本人 2 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二張,各貼於報名表及准考 證)。

(二)繳驗證件:證件正本驗迄發還,影印 1 份裝訂成冊(影本須加註「與正本相 符」字樣並加蓋應考人私章;報名前須自行影印且裝訂成冊),僅送影印本概 不受理。

1. 國民身分證。

2. 最高學歷畢業證明文件(報名表上所載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與學歷 證件、國民身分證有不符者,不得報名)。

3. 合格教師證(或符合報考人員資格相關證明文件)。

4. 曾任教師或公職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5. 正在辦理教師複檢,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應繳交實習教師證書、修畢師 資職前教育課程學分證明書及複檢機構證明書。

五、報名相關事項

報名方式 親自報名,亦可委託報名。

報名地點及 聯絡電話

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人事室

(校址:桃園市楊梅區新農街 337 號)

03-4781525 #710 報名費 免費

(3)

六、甄選試務相關事項及日程表

事項 備註

簡章公告 時間及地 點

105 年 3 月 5 日 8 時至 105 年 3 月 11 日 16 時止 本校網站:http://163.30.189.9/school/web/index.php 桃園市教師甄選公告服務網:http://t-job.cges.tyc.edu.tw 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 報名資格 第 1 次招考:具有該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且證書尚在有效期間。

第 2 次招考: 1、具有該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且證書尚在有效期間。

或 2、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 書者。

第 3 次招考:1、具有該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且證書尚在有效期間。

或 2、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 書者。或 3、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報名日期 及聯絡電 話

報名相關事項請詳見簡章第八點

第 1 次招考: 105 年 3 月 11 日 12 時至 16 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第 2 次招考: 105 年 3 月 17 日 12 時至 16 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第 3 次招考: 105 年 3 月 23 日 12 時至 16 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03-4781525 #710

報名相關事項請詳見簡章第八點 甄選日期

及相關時 間

甄試日期:

第 1 次招考: 105 年 3 月 14 日(星期一) 第 2 次招考: 105 年 3 月 18 日(星期五) 第 3 次招考: 105 年 3 月 24 日(星期四) 報到時間:8 時 40 分至 8 時 50 分

(逾時 20 分鐘以上者以棄權論,不得要求入場應試)

報到地點:本校人事室 甄試時間:9 時分開始

甄試地點:當天本校人事室公布 成績公告

日期 第 1 次招考: 105 年 3 月 14 日 19 時前公告。

第 2 次招考: 105 年 3 月 18 日 19 時前公告。

第 3 次招考: 105 年 3 月 24 日 19 時前公告。

(網路公告,如簡章公告網站)

應試者請自行上網查詢,不得以未收到通知單為由提出異議 成績複查

時間 第 1 次招考: 105 年 3 月 15 日上午 9 時前,持身分證向本校申 請。

第 2 次招考: 105 年 3 月 21 日上午 9 時前,持身分證向本校申 請。

第 3 次招考: 105 年 3 月 25 日上午 9 時前,持身分證向本校申 請。

報到聘任 正取人員:

第 1 次招考: 於 105 年 3 月 15 日 10 時至 12 時 第 2 次招考: 於 105 年 3 月 21 日 10 時至 12 時

(4)

事項 備註 第 3 次招考: 於 105 年 3 月 25 日 10 時至 12 時

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未依限報到者,取消錄取資格,並由 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備取人員:俟接獲電話通知,向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

繳交體檢

表 錄取人員須於 105 年 5 月 30 日前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 最近 3 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 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 治法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交公立醫院體 格檢查合格者,予以註銷資格。

本簡章如有補充事項或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報名、甄選日程需 更改,將公佈於本校門口及本校網站:http:// 163.30.189.9/school/web/index.php

七、甄選方式及成績計算 方式 成績比例 甄選

時間 備註

試教 60% 每人

15 分鐘 1.試教版本如下

家政:八年級家政(康軒) 第二主題中華食堂 第一單元 中菜密碼。

童軍:九年級童軍(翰林) 第二主題創意休閒趣 第四單元 休閒「新」體驗。

2.凡屆時由試務人員唱名 3 次未到者,以棄權論。

口試 40% 每人

10 分鐘 1.以教育理念、學校行政、教學、輔導實務及有關九年 一貫、特殊教育相關知能為等為主,並含表達能 力、儀容舉止。

2.凡屆時由試務人員唱名 3 次未到者,以棄權論。

總成績未達錄取標準 70 分者,不予錄取

口試或試教如有一科分數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 成績計算:試教(60%)+口試(40%)

二人以上同分者,依試教、口試等項先後之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八、附則:

(一)經甄試錄取之代課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 後無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 補償及異議,並應放棄先訴抗辯權。若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

(二)代課教師聘期原則上自實際授課日起至 105 年 6 月 30 日止(開學後聘任之聘 期以實際報到之日起聘,另佔留職停薪缺之代理教師若遇留職停薪教師提前 復職時,應即無條件解聘;佔借調缺之代理教師若遇借調人員提前歸建時,

應即無條件解聘,均不得異議),另相關權利及義務(如聘書發放、服務年資 計算等)依相關法規核實辦理。

(三)前項聘期若有變動,依桃園市政府公告起訖日期為主,並依人事相關法規辦 理及執行。

(四)待遇

1.代理教師待遇支給標準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所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 證書者,其學術研究費按八成支給。

2.錄取教師資料經呈報市府核准後依規定敘薪,嗣後若因故無法辦理教師敘薪 者,應即無條件自動解聘,並溯自到職日生效,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救濟。

(5)

(五)申訴專線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中教科 電話:03-3322101 轉 7525 傳真:03-3367101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 電話:03-3322101 轉 7570 傳真:03-3320515

九、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另依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03 年 7 月 10 日桃教中字第 1030048657 號函免報教育局 備查 ,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與本校教評會決議事項辦理之。

(6)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 實。

九、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 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 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 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 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 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 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 實。

九、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 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 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 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 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 33 條: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 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7)

第 3 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 之。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 專長者聘 任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之順序公開徵選,經教師評 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 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 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 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應以具出缺科(類)專長者,優先聘任之。

第三項甄選作業,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甄選作業完竣後,學校應檢附 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8)

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次 代課教師甄選報名表

甄試科目:       報名日期: 年 月 日 報名類別:□ 一般代理教師 □ 一般代課教師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自貼2 吋正面 半身照片 役 別 ¨ 役畢 ¨ 未役 ¨ 免役 身分證字號

現 職 服 務 單 位 電   話

通 訊 處 電 話

e mail 帳號 手 機

學 校 名 稱 科 系 組 別 起 訖 年 月 畢 業 大 學 ¨日間 ¨夜間 年 月至 年 月 ¨ 是 ¨ 否 研究

所 年 月至 年 月 ¨ 是 ¨ 否

教 師 資 格

舊 制 教 師 登 記 教 師 登 記

1. 科

2. 科

證 書

字 號

年 月 日 字 第 年 月 日 字 第 新 制 教 師 複 檢

教 師 複 檢

1. 科

2. 科

證 書

字 號

年 月 日 字 第 年 月 日 字 第

經 歷

曾 經 服 務 之 機 關 學 校 職 稱 起 訖 年 月 曾 經 服 務 之 學 校 職 稱 起 訖 年 月    

1.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4.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2.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5.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3.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6.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個 人 優 異 表 現        

參 加 各 項 比 賽 名 稱 成 績 表 現 參 加 比 賽 日 期 證 明 文 件

1. 年 月 日

2. 年 月 日

3. 年 月 日

切結書

本人切結下列事項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一、本人報名參加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104學年度第 次代理教師甄選,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教育人員 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三條情事。

二、本人經甄選錄取為代理教師,俟後若無法辦理教師核薪,應無條件自報到日解聘。

三、本人保證非留職停薪教師,否則無條件放棄錄取聘任資格。

四、代理原因消失之日起無條件解職,絕無異議。

五、如本人取消錄取資格或應解聘者,願自負其責,絕無異議。

六、所具切結屬實。

此致 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

切結人:          簽名 填表日期 105 年 月 日          檢附

證件

1、繳報名表

( 正本 ) 2、驗國民身分證

( 交影本 ) 3、驗畢業證書

( 交影本 ) 4、驗退伍令

( 交影本 ) 5、驗合格教師證

( 交影本) 6、甄試證號碼 科 第 號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9)

桃園縣立楊明國民中學 104 學年度代課理教師甄選

委 託 書

本人 參加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 104 學年度代課教師甄 選,因故無法親自報名,茲委託 辦理報名手續,並依 簡章規定繳驗各項證件無誤,內容如有不實委託人願負全部責任。

此致

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

委託人: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受委託人:

(委託人及受委託人均應驗身分證)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次 代課教師甄選

准 考 證

(10)

貼相片處

(請貼最近三個月內 二吋之半身正面照片)

姓名:

科目: 准考證號碼:

試教評審委員簽名 口試評審委員簽名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六、報到應聘者,應於報到後三週內繳交最近 1 個月內之公立醫療院所或區域 教學醫院健康檢查報告(含

一、錄取人員應於規定期間內報到(現職人員應同時檢附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

四、報到時應繳交攜帶所有學經歷之相關證件正本(在公家機關任職者報到 時應另繳交原機關「調離現職同意書」 )(附件六),以及公立醫院所體

(六)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 X 光透視)

(二)外國人入國工作前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外國人健康檢

2.醫療院所體檢表(體檢項目:身高、體重、視力、血壓及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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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甄選錄取之約用人員,請提供最近1個月內由公立醫院(所)開立之體格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