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026 卷 第 132 期 20200715 衛生勞動篇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9 年 7 月 15 日 衛授食字第1091300958 號
主 旨:預告廢止本部108 年 4 月 16 日衛授食字第 1081300310 號公告「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 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 旨揭原公告如附件,因預告重新訂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 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草案,爰配合辦理原公告之廢止。
四、 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
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 60 日內,至前 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 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 161-2 號 (三) 電話:02-27877327
(四) 傳真:02-26531062
(五) 電子郵件:r98641006@fda.gov.tw 部 長 陳時中
衛生福利部於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衛授食字第一Ο八一三Ο O 三一 O 號公告「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 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並自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實施迄今。鑒於 未訂有「錠狀、膠囊食品」之每日限量、「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 品」之每日合計價值與限量、對於非上述兩類之食品未訂有每日合 計價值與限量、未將「食品包裝」列入為範圍及所列「單一項次」
之認定依據內容中「成分」應為「材質」,並刪除「牛海綿狀腦病 發生國家所生產供食用牛隻之屠肉、組織、器官、衍生物或含前揭 物品者」為不適用公告通關代碼之規定,擬預告重新訂定「輸入食 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
爰擬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廢止本公告。
行政院公報 第026 卷 第 132 期 20200715 衛生勞動篇
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廢止理由
行政院公報 第026 卷 第 132 期 20200715 衛生勞動篇
附件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8 年 4 月 16 日 衛授食字第1081300310 號
主 旨:訂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 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輸入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公告應申請查驗之產品,非供販賣,且金 額、數量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免申請輸入查驗;其於輸入時,應填報下揭通關代碼於 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號碼欄中,並聲明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免申 請查驗之規定:
一、 各國駐華使領館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員: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供自用,其金額、數 量 , 同 二 ; 輸 入 食 品 容 器 、 具 供 自 用 , 其 金 額 、 規 格 及 數 量 , 同 四 , 代 碼 : DH000000000001。
二、 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不含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
且重量在六公斤以內(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及數量計);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 自用,每種至多十二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三十六瓶(盒、罐、包、袋,
以原包裝為限),代碼:DH000000000002。
三、 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關稅法第五十二條原貨復運出口免徵關稅者,代碼:
DH000000000003;自進口後若變更用途須補繳關稅時,應補查驗放行文件,始得變更 用途。
四、 輸入食品容器、具供個人自用: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同規格數 量未逾四件,或價值超過一千美元且數量為一件,代碼:DH000000000005。
五、 前述單一項次係指品名、成分、廠牌、製造廠及產地應相同,包括同一品名之所有批 號、製造日期(有效日期)或(包裝)規格之總量。
六、 以下項目不適用本公告通關代碼:
(一) 食品添加物及香料。
(二) 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所生產供食用牛隻之屠肉、組織、器官、衍生物或含前揭物 品者。
部 長 陳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