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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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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範例- 輸入食品報驗作業程序書

(範例僅供參考,業者應依輸入產品特性及實際流程,確認可依所訂之食品安全監測計 畫進行監測,如未符實際流程,得自行增刪,以確保能落實食品安全監測計畫。)

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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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名稱:000(股份)有限公司

食品業者登錄字號:0-0000000000-00000-0 文件名稱:輸入食品報驗作業程序書[範例]

文件編號:FSP-5

制定單位:食品安全決策小組 發布日期:○○○年○○月○○日 版 本:1.0

修 訂 紀 錄

修訂次數 修訂日期 修 訂 內 容 摘 要 頁 次 版 次

制定: 審查: 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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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制定日期 ○○年○○月○○日

輸入食品報驗作業程序書

文件編號 FSP-5

制定單位 食品安全決策小組 次 1.0 頁次 1/4 1.目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安法(以下簡稱食安法)30 條公告之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須經邊

境食品輸入查驗,輸入業者亦須依照產品相符之輸入規定進行報驗,爰此,本公司(廠) 訂定「輸入食品報驗作業程序書」,除確立本公司(廠)輸入食品之報關、報驗文件正 確流程,並符合現行食品相關法規之要求。

2.範圍:本公司(廠)所有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之報關、報驗流程。

3.權責:食品安全決策小組設定輸入產品之報關、報驗機制並指派專門部門或人員執行。

4.定義:

4.1.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 指依食安法第30 條公告之輸入產品,以下簡稱產品。

4.2.報關、報驗義務人: 指依食安法第30 條公告產品之輸入業者,即本公司(廠)。

4.3.報關、報驗代理人: 指本公司(廠)委託以代理申請報關、報驗為業務之事業 者。

4.4.報關: 由本公司(廠)或委託代理人繕具(或由電腦列印)「進口 報單」遞交或傳輸海關辦理。

4.5.報驗: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產品時,本公司(廠)或委託代 理人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 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4.6.貨品分類號列: 目前適用中華民國商品標準分類號列,輔以世界關務組織

(簡稱WCO)制定之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簡稱 HS) 為廠商申請輸出入許可證及報關業務時填列之貨品分類 號列。

4.7.查驗機關: 指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法人或團 體。

4.8.查核: 指由查驗人員核對產品品名、規格、包裝,並就其外觀、

性狀、標示及其他符合法令規定之檢查。

4.9.檢驗: 指由查驗人員抽取樣品送交實驗室,進行感官、化學、生 物或物理性之檢查及化驗。

4.10.具結先行放行: 查驗機關對於檢驗時間超過五日、在貨櫃場抽樣困難、容 易腐敗或變質,或以貨船直接裝載且碼頭無貯存處之產 品,得於報驗義務人具結表明負保管責任後,簽發放行通 知,供其辦理先行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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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制定日期 ○○年○○月○○日

輸入食品報驗作業程序書

文件編號 FSP-5

制定單位 食品安全決策小組 次 1.0 頁次 2/4 5.作業內容見輸入食品報驗流程(FSP-5-1):

5.1.確認產品衛生安全

5.1.1.每批產品輸入前,由本公司(廠)負責人員取得供應商提供之產品規格分析證明書 (COA),並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整合查詢服務」網站,

使用「食品法規條文查詢」,依據法規類別及產品型態查詢包括:「可供食品使用 原料彙整一覽表」、「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動物用藥殘留標 準」、「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食品輸入及查驗登記」及各「衛生標準」等相關 規定確認產品之成分、食品添加物及衛生安全符合我國相關法令。

5.2.確認產品食品標示及廣告(僅供包裝食品適用之)

5.2.1.每批產品輸入前,由本公司(廠)負責人員依食安法第 22、28 條、食藥署最新公告 之食品標示相關規定及本公司(廠)「中文標示建立流程(FSP-5-2)」,完成產品中文 標示之確認及修正,於國外由供應商或於保稅倉庫張貼或印製於產品上。

5.2.2.商品原文廣告宣稱如有不符我國規定者,應予適當遮蓋或劃除。

5.2.3.產品如以免中文標示切結通關者,應依食安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輸入時應有 品名、廠商名稱、日期等標示,或其他能達貨證相符目的之標示或資訊,並應於 販售前完成中文標示張貼或印製於產品上。

5.3.確認產品報關、報驗資料

5.3.1.每批產品輸入前,由本公司(廠)負責人員依財政部關務署「稅則稅率綜合查詢作業」

確認適用關稅稅率(CCC Code:中華民國商品標準分類號列)或其他稅率(例如:貨物 稅)及相關簽審規定(例如:B01(檢疫)、MW0(不得自中國輸入)等相關規定);如有必 要,可檢具欲輸入產品詳細資料後向該署申請進口貨物稅則欲先審核。由本公司 (廠)報關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填報及檢具下列報關相關文件,向海關申請報關:

5.3.1.1.個案委任書(FSP-5-3)或長期委任書(FSP-5-4)。

5.3.1.2.進口報單(FSP-5-5)。

5.3.1.3.發票或商業發票。

5.3.1.4.裝箱單。

5.3.1.5.其他海關指定之必要性文件資料。

5.3.2.每批產品輸入前,由本公司(廠)或代理人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填報 及檢具下列相關文件,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指定之電子或其他方式,向 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5.3.2.1.輸入食品、藥物代理報驗授權書(FSP-5-6)。

5.3.2.2.查驗申請書(FSP-5-7)。

5.3.2.3.產品資料表(FSP-5-8)。

5.3.2.4.進口報單影本。

5.3.2.5.其他食藥署指定之必要文件資料。

5.4.報關、報驗

5.4.1.產品符合規定者:待查驗機關通知輸入許可後,由本公司(廠)或代理人向查驗機關

(5)

5

制定日期 ○○年○○月○○日

輸入食品報驗作業程序書

文件編號 FSP-5

制定單位 食品安全決策小組 次 1.0 頁次 3/4 申請核發書面之輸入許可通知,始得辦理後續本公司(廠)產品製造或販賣相關程

序。

5.4.2.產品經查驗不符合規定者:

5.4.2.1.申請產品複驗:

5.4.2.1.1.待查驗機關核發查驗不符合通知書後,由本公司(廠)或代理人於收受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內向查驗機關申請複驗(以一次為限)。

5.4.2.1.2.如複驗通過者,待查驗機關通知輸入許可後,由本公司(廠)或代理人向查驗 機關申請核發書面之輸入許可通知,始得辦理後續本公司(廠)產品製造或販 賣相關程序。

5.4.2.1.3.如複驗未通過者,則依本公司(廠) 產品銷毀或退貨相關程序進行產品銷毀或 退運。

5.4.2.2.申請產品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或標示改正:

5.4.2.2.1.待查驗機關核發查驗不符合通知書後,由本公司(廠)或代理人向查驗機關申 請產品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或標示改正。

5.4.2.2.2.如經查驗機關同意者,由公司指定負責人員進行改製或標示改正等作業。待 收到同意通知書後,向查驗機關辦理提貨,由公司負責人員進行改製或標示 改正等作業,並向貨品存置地點衛生局確認是否需進行複查,始得辦理後續 本公司(廠)產品製造或販賣相關程序;如為未通過放行之扣押產品,採就地 改善製或標示改正等作業,並通知查驗機關查核確認後,由本公司(廠)或代 理人解扣提貨後,始得辦理後續本公司(廠)產品製造或販賣相關程序。

5.4.2.2.3.如經查驗機關不同意者,則依本公司(廠)產品銷毀或退貨相關程序進行產品 銷毀或退運。

5.4.3.申請產品具結先行放行

5.4.3.1.當產品有下列情形時,由本公司(廠)或代理人向查驗機關申請具結先行放行:

5.4.3.1.1.查驗機關對於檢驗時間超過五日。

5.4.3.1.2.在貨櫃場抽樣困難。

5.4.3.1.3.容易腐敗或變質。

5.4.3.1.4.以貨船直接裝載且碼頭無貯存處。

5.4.3.1.5.其他經認定有具結先行放行必要。

5.4.3.2.產品申請具結先行放行前,由本公司(廠)負責人員確認具結先行放行存置之倉儲 或存放地點是否已於非登不可平台中登錄。

5.4.3.2.1.如未登錄,屬本公司(廠)負責管理者,於申請具結先行放行前完成登錄。

5.4.3.2.2.如未登錄,屬委外公司負責管理者,請委外公司於申請具結先行放行前完成登 錄,如期限內仍未完成登錄者,則擇選其他以登錄之委外公司合作。

5.4.3.3.產品申請具結先行放行前,由本公司(廠)或代理人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 辦法」填報及檢具下列具結先行放行相關文件,向查驗機關申請:

5.4.3.3.1.輸入食品具結先行放行申請書(FSP-5-9)。

(6)

6

制定日期 ○○年○○月○○日

輸入食品報驗作業程序書

文件編號 FSP-5

制定單位 食品安全決策小組 次 1.0 頁次 4/4 5.4.3.3.2.如產品為活體水產品須拆箱保管或暫存於水池保管者,須填報及檢具「具結保

管計畫書(FSP-5-10)」。

5.4.3.3.3.如產品為中華絨螯蟹(不限中國大陸之產品)者,須填報及檢具「輸入中華絨螯 蟹具結先行放行後保管措施填寫表(FSP-5-11)」。

5.4.3.4.具結先行放行申請通過後,產品存放於申請之位置,並張貼明顯警示標示「本品 為切結放行物品,請勿上架販售」,未取得輸入許可前,不得移動、啟用或販賣,

並依本司倉儲管理相關程序進行保存,待查驗機關核發輸入許可後,使得依本司 運輸管理相關程序進行移動或販賣;若查驗機關通知未通過者,則續辦理其複驗、

改善、銷毀或退運事宜。

5.7 資料保存

5.7.1 本公司(廠)相關報關、報驗紀錄自海關放行日期起須妥善保存至少五年。

6.參考文件:

6.1.關稅法貨物稅條例及關稅法施行細則。

6.2.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資訊欄位申報須知。

6.3.貨物稅條例。

6.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6.5.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

6.6.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6.7.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作業要點。

6.8.食品輸入業者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指引。

6.9.食藥署「整合查詢服務」網站。

7.相關表單(7.3.至 7.4.之表單由公司負責人員定期至主管機關官方網站下載最新版本):

7.1.輸入食品報驗流程(FSP-5-1) 7.2.中文標示建立流程(FSP-5-2)

7.3.個案委任書(報關使用)( FSP-5-3)。

7.4.長期委任書(FSP-5-4)。

7.5.進口報單(FSP-5-5)。

7.6.輸入食品、藥物代理報驗授權書(FSP-5-6)。

7.7.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申請書(FSP-5-7)。

7.8.食品及相關產品資料表(FSP-5-8)。

7.9.輸入食品具結先行放行申請書(FSP-5-9)。

7.10.具結保管計畫書(FSP-5-10)。

7.11.輸入中華絨螯蟹具結先行放行後保管措施填寫表(FSP-5-11)。

(7)

7

制定

日期 OO 年 OO 月 OO 日 文件名稱 文件

編號 FSP-5-1 制定

單位 食品安全決策小組 輸入食品報驗流程 版次 頁次

符合規定(5.4.1)

取得輸入許可

通關

複驗未通通 (5.4.2.1.3)

不同意改善 (5.4.2.2.3)

同意改善 (5.4.2.2.2) 申請產品改善(5.4.2.2)

銷毀或退運 申請產品複驗(5.4.2.1)

確認產品安全性 (5.1)

確認產品食品標示及廣告 (5.2)

報關、報驗 (5.4)

確認產品報關、報驗資料 (5.3)

申請產品具結先行放行 (5.4.3)

製造或販賣 必要時

完成改善 複驗通過

(5.4.2.1.2)

不符合規定(5.4.2)

(8)

8

制定

日期 OO 年 OO 月 OO 日 文件名稱 文件

編號 FSP-5-2 制定

單位 食品安全決策小組 中文標示建立流程 版次 頁次

有誤 修正

國外供應商 設計商品中文標籤

本公司(廠)負責人員 確認我國法規

本公司(廠)負責人員 驗收商品包裝標示

國外供應商 製作商品中文標示

本公司(廠)負責人員 判定矯正方案

本公司(廠)負責人員 修改商品包裝標示 商品出貨

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28 條 2.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3. 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 4. 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

示應遵行事項

5.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無誤

無誤

有誤

(9)

9

□ 進 口 報 單 第 號,分 提 單 號 碼 : (簡 易 申 報 必 填 )

□ 出 口 報 單 第 號,分 提 單 號 碼 : (簡 易 申 報 必 填 )

□ 轉 運 申 請 書

□ 商 業 發 票

□ 訂 購 單 如 後 。

□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如 )

個案委任書

委 任 人 為 辦 理 貨 物 通 關 作 業 需 要 , 茲 依 據 關 稅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規 定,委 任 受 任 人 (報 關 業 者 ) 代 為 辦 理 貨 物 通 關 過 程 中 依 規 定 應 為 之 各 項 手 續 , 委 託 標 的 物 為 以 下 報 單 所 載 貨 物 :

□ 未 取 得 快 遞 業 者 所 提 供 申 報 內 容 , 故 檢 附 進 口 貨 物 :

受 任 人 對 委 託 標 的 有 為 一 切 行 為 之 權 , 並 包 括 : 簽 認 查 驗 結 果 、 繳 納 稅 費 、 提 領 或 放 棄 貨 物 、 認 諾 、 收 受 貴 關 有 關 本 批 貨 物 之 一 切 通 知 與 稅 費 繳 納 證 等 文 件 (或 訊 息 )、 領 取 報 關 貨 物 之 貨 樣 , 以 及 辦 理 出 口 貨 物 之 退 關 、 退 關 轉 船 、 提 領 出 倉 等 之 特 別 委 任 權 。

為 辦 理 C2 進 出 口 報 單 檢 附 文 件 無 紙 化 作 業,對 於 未 蓋 有 委 任 人 公 司 章 及 負 責 人 專 用 章 之 電 子 化 文 件 , 確 係 由 委 任 人 所 出 具 並 提 供 受 任 人 無 訛 。 此致

財政 部關 務署 關

委 任 人 : (簽 章 ) 負 責 人 姓 名 : (簽 章 ) 統 一 編 號 : 海 關 監 管 編 號 : 地 址 : 電 話 :( ) (必 填 ) 受 任 人 : (簽 章 )

負 責 人 姓 名 : (簽 章 )

報 關 業 者 箱 號 : 電 話 :( )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填表說明】

1. 書面委任書由報關人與納稅義務人共同簽署,已連線傳輸者,補送之非長期委任書免加 蓋報關業及負責人章。

2. 除依法令規定需繳驗紙本正本或須由海關書面核章之文件外,其餘以電子傳輸方式傳送 之報關文件皆屬「電子化文件」之範疇(委任人仍應於本委任書簽章)

FSP-5-3

(10)

10

長期委任書

委 任 人 為 辦 理 進 口 、 出 口 、 轉 運 (口 )貨 物 通 關 作

業 需 要 , 茲 依 據 關 稅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委 任 受 任 人 (報 關 業 者 ) 自 年 月 日 迄 年 月 日 止,代 為 辦 理 通 關 過 程 中 依 規 定

應 為 之 各 項 手 續,受 任 人 對 之 均 有 為 一 切 行 為 之 權,並 包 括:簽 認 查 驗 結 果 、 繳 納 稅 費 、 提 領 進 口 貨 物 、 捨 棄 、 認 諾 、 收 受 貴 關 有 關 報 關 貨 物 之 一 切 通 知 與 稅 費 繳 納 證 等 文 件 (或 訊 息 )、 領 取 報 關 貨 物 之 貨 樣 , 以 及 辦 理 出 口 貨 物 之 退 關 、 退 關 轉 船 、 提 領 出 倉 等 之 特 別 委 任 權 。

為 辦 理 C2 進 出 口 報 單 檢 附 文 件 無 紙 化 作 業,對 於 未 蓋 有 委 任 人 公 司 章 及 負 責 人 專 用 章 之 電 子 化 文 件 , 確 係 由 委 任 人 所 出 具 並 提 供 受 任 人 無 訛 。

委 任 人 如 嗣 後 擬 對 受 任 人 之 權 限 加 以 限 制 或 予 終 止 委 任 時 , 應 先 以 書 面 通 知 貴 關 , 經 貴 關 更 新 委 任 資 料 後 始 發 生 效 力 , 否 則 不 得 以 其 事 項 對 抗 貴 關 。

此 致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關

委 任 類 別 ︰ □ 進 出 口 商 □ 保 稅 廠 商 □ 船 (航 空 )公 司 (請 勾 選 “ ˇ ” , 未 委 任 者 請 打 “ ×” )

委 任 人 : (簽 章 ) 負 責 人 姓 名 : (簽 章 ) 統 一 編 號 : 船 (航 空 )公 司 請 另 填 代 號 : 海 關 監 管 編 號 : 地 址 : 電 話 :( ) 分 機 受 任 人 : (簽 章 ) 負 責 人 姓 名 : (簽 章 ) 報 關 業 者 箱 號 : 地 址 : 電 話 :( ) 分 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填 表 說 明 】

1.除 依 法 令 規 定 需 繳 驗 紙 本 正 本 或 須 由 海 關 書 面 核 章 之 文 件 外 , 其 餘 以 電 子 傳 輸 方 式 傳 送 之 報 關 文 件 皆 屬 「 電 子 化 文 件 」 之 範 疇 ( 委 任 人 仍 應 於 本 委 任 書 簽 章 )。

FSP-5-4

核准日期 核准案號

(11)

11

進口報單

海空運別(1) 1 報單類別(2) G1 聯別 1.正 頁次 第 頁/共 頁

報單號碼(3) 海關通關號碼(4)

船舶名稱/

航機代碼(5) 1 主提單號碼(8) 匯率 (16)

船舶呼號(6) 船舶航次/

航機班次(7) 分提單號碼(9) 離 岸 價 格(17) 幣別 金 額

裝貨港名稱 /代碼(10)

國外出口日期

(13 進口日期(14) 運 費(18)

卸存地代碼(11) 進口運輸方

式代碼(12) 報關日期(15) 保 險 費(19)

納稅 義務 (24)

統一編號

(23) 海關監管編號(25) 特殊關

係(26) 135 稅費繳納

方式(27)

(20) (21) 中文名稱 AEO 編號

起岸價格(22) 英文名稱

簽證情形 (28)

(29) 中/英地址

(30)

中文名稱

AEO 編號 英文名稱

中/英地址

國家代碼(31) 統一編號(32) 海關監管編號(33)

(34)

生產國別(36) 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項次(37)

(39)

條件、幣別 淨重(公斤)(40)

價格 完稅 (43) 數量

(44)

納稅 辦法

(45) 貨物名稱、商標(牌名)及規格等

(35)

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38)

稅則號別 統計

號別

金額 數量(單位)(41)

(統計用)(42)

貨物 稅率

(46) (主管機關指定代號)

總件數/單位(47) 包裝說明(48) 總毛重(公

斤)(49)

標記(50)/貨櫃號碼(51)/其他申報事項(52) 進口稅

推廣貿易服務費

稅費合計 營業稅稅基 滯納金(日) 通 關 方式

(申請) 審驗方式 證 明

文 件 申請

報關人/ AEO 編號(53) 專責人員(54)

FSP-5-5

(12)

12

收單 收單建檔補檔 分估計稅銷證 分估複核 核發稅單 稅款登錄 放行 審核

核發紀錄

規費證黏貼處

查驗要點批示 派驗 查驗情形

1.應取樣 2.至少應開___箱 3.至少應過磅___箱 4.至少應通扦___箱 5.應繳說明書 6.

日期 地點

驗貨 關員 簽章 驗貨關員

姓名

起迄時間 標記印刷情形

派驗人

裝箱情形

主管 未驗原因 簽章

取樣日期及收據號碼 取樣條黏貼處 驗貨簽註事項

機動隊複(抽)驗記錄

(13)

13

進口報單

報單號碼 聯別 第 頁/共 頁

主提單號碼 分提單號碼

生產國別 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項次

條件、幣別 淨重(公斤)

完稅 價格 數量

納稅 辦法 貨物名稱、商標(牌名)及規格等

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

稅則號別 統計

號別

金額 數量(單位)

(統計用)

貨物 (主管機關指定代號) 稅率

(14)

14

輸入食品、藥物代理報驗授權書

登記編號:ˍˍˍˍˍˍˍ ˍˍˍ年ˍˍˍ月ˍˍˍ日 茲授權 代理本公司申請報驗、複驗,領取輸入許

可通知、不符合通知書、具結先行放行通知書,以及領取餘存樣品。

代理期間:代理 批報驗產品為限;

代理自 年 月 日迄 年 月 日止。

代理人願遵照法令規定處理,並負責切實履行義務,如有違背政府法令及 查驗法規情事,本公司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

此致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授權人名稱 簽 章

地 址

檢附證明文件影本(五者擇其一)

營利事業登記證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工商憑證 身份證明文件

其他證明文件

負 責 人 姓 名 簽 章

電 話 傳 真

代理人名稱 簽 章

地 址

檢附證明文件影本(五者擇其一)

營利事業登記證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工商憑證 身份證明文件

其他證明文件

負 責 人 姓 名 簽 章

電 話 傳 真

查驗機關 審 核

承 辦 人 科 長

1.由授權人及代理人填妥後,送查驗機關審核。

2.您瞭解並同意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辦理食品(或藥物)輸入查驗業務,蒐集您於本資料表載 列之資料,本署會妥善保存您的資料,除上述目的,不會將這些資料提供予第三人或挪為他用。

FSP-5-6

(15)

15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食 品 及 相 關 產 品 輸 入 查 驗 申 請 書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Application Form for Import Foods and Relevant Products Inspection

申請書號碼 報單號碼

Application No. Goods declaration No.

媒體批號 主提單號碼

Application serial No. Bill of lading No.

報驗代理人 報單項次

Application agent Goods item No .

受理日期 進口日期

Process date Date of importation

報驗義務人(統一編號) 國外出口日期

Applicant, coded Exit date

報驗義務人地址 電話

Applicants address Tel. No.

貨物名稱(品名) 商品條碼

Description of goods Commodity barcode

貨品分類號列 商標(牌名)

C.C.C. code Trademark(brand) of goods

製造廠名稱 有效日期

Manufacturing plant’s name Expiration date

製造廠代碼 製造廠州別代碼

Manufacturing plant’s, coded Manufacturing plant’s state, coded

規 格 生產國別代碼

Specification Country of origin, coded

數 量 裝貨港代碼

Quantity Place of loading, coded

淨 重 卸存地點代碼

Net weight Location of goods, coded

完稅價格(TWD) 特別要求

Duty-paying value Special request

預約取樣日期 預約時段

Appointed date Appointed period

規費類別 審查費 臨場費(一) 臨場費(二) 延長作業費 通知書費 電腦傳送訊

息更正費 檢驗費

金 額 繳款書或 收據號碼 收 費 員

查驗日期: 月 日 時

外觀檢查:□包 裝 □外 觀 □性 狀 □其他:

查 驗:開櫃號碼 ;開件數 ;取樣數量

收件: 審查: 取樣:(同審查免蓋) 科長:

條碼列印處

FSP-5-7

(16)

16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食品及相關產品資料表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Information Form for Foods and Related Products

申請書號碼:

Application No

貨物名稱(品名):

Description of goods

內容物(成分及食品添加物)

Ingredients and Food Additives

製造日期:

Manufactured date

製造批號:

Manufactured lot number

國內負責廠商:(同報驗義務人者,本欄得免填)

Local manufacturer

地址:

Address

電話:

Telephone number

包裝方式

Type of packages

□散裝

In bulk

□袋裝

Bags

□罐裝

Cans

□瓶裝

Bottles

□盒裝

Boxes

□桶裝 B

ucket

□其他

Other

包裝材料

Packing material

□紙類

Paper

□玻璃

Glass

□陶瓷器

ceramic

□施琺瑯

enamel

□塑膠

plastic

□鐵容器

Iron

□鋁容器

Aluminium

□鋁箔包

Tetra Pak

□其他

Other

產品種類

Type of goods

□低酸性罐頭

Low Acid Canned

□酸化罐頭

Acidified Canned

□其他

Other

產品殺菌值

Standard sterilization value (F

o

) of goods

最終產品 pH 值

The finished equilibrium pH value of goods

檢附文件及其他申報資訊

Attached papers and declaration

□衛生福利部或食品藥物管理署許可文件

MOHW or TFDA permit document

□輸出國衛生證明

The original document of the product sanitary certificate from exported countries

□輸出國檢疫證明書

The photocopy of the quarantine certificate from exported countries

□輸出國輸臺證明書

The certificate for export to Taiwan

□輸出國認可試驗室檢驗報告

The original document of the test report from authorized laboratories of exported countries

□食品業登錄字號

Food industry login code

□產品登錄碼

Product login code

□其他

Other

FSP-5-8

(17)

17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輸入食品具結先行放行申請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書

號 碼 品 名

預定提領 日 期

預定取樣 查核日期 存置地點

(1)

存置數量 及淨重

聯絡人 電 話

存置地點 (2)

存置數量 及淨重

聯絡人 電 話

申請事由

(該項上請 打 V)

一、檢驗時間超過五日 二、容易腐敗或變質產品 三、在貨櫃場抽樣困難

四、以貨船直接裝載且碼頭無貯存處 五、其他經認定有具結先行放行必要

1.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3條暨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19條與第19條之1,

本公司輸入上列產品,茲因上列情形,申請具結先行放行。

2. 本公司將負安全維護及保管之責任,並在取得輸入許可前,均配合衛生單位之稽查。

如違反相關規定,本公司願依法接受處分。

3. 具結先行放行存置地點為本公司於非登不可平台中登錄倉儲或存放地點,本公司亦遵 守食品安全衛生法規相關規定。

報驗義務人: 簽章 地址:

電話:

上揭資料經與報驗義務人確認無誤,報驗代理人簽章:

收件:(同審查免蓋) 審查: 科長:

FSP-5-9

(18)

18

具結保管計畫書

(限填同一具結存置地點之同批產品)

本公司於 年 月 日 自 進口 產 品 ( 申 請 書 號 碼 ) 。 茲

因 , 於 具 結 先 行 放 行 存 置 地 點 具結保管,將會確實依據本計畫執行,且不會將產品保存於室外水池以避

免生物危害,如有違法願負法律責任,具結保管計畫說明如下:

一、 具結保管產品資訊:

項次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規格 淨量

1

2 (請自行新增項次)

二、 室內平面圖或現場照片 (請標示具結產品暫存位置,並應與其他產品有所區隔)

三、 具結保管方式說明:

□同食藥署同意登錄「輸入中華絨螯蟹具結先行放行後保管措施填寫表」

(勾選此項並檢具證明文件者,第三點(一)及(二)得免填)

(一) 保管方式

□ 冷藏,溫度設定範圍______℃、濕度設定範圍______%。

□ 存置於室內水池、缸、桶(請圈選)等。

□ 其他(請說明): 。 (二) 具體保管措施說明:

(三) 活體產品死亡之保管方式:

□另外保管存放、拍照並紀錄死亡數量及重量等資訊,供相關單位 查核。

□ 其他(請說明): 。 四、 其他說明:(生物防逃措施、暫存水池後續處理方式等)

此致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辦事處

報驗義務人: 蓋章 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FSP-5-10

(19)

19

FSP-5-1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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