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立永仁高級中學活動中心場館維護管理辦法
108.10.07 行政會議訂定 一、目的:
為使本校活動中心地板使用及維護等事務處理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辦法。
二、適用範圍:
1.本校學生(含運動團隊)。
2.本校教職員工。
3.經申請核准之團體。
三、開放時間:
週一~週五:08:00~20:00 四、使用對象及順序:
1.學校集會及大型活動 2.運動團隊訓練
3.教學
4.經核准之團體。
五、使用規範:
1.禁止在舞臺打球。
2.本場地為木質地板,場內嚴禁吸煙、攜帶飲料(如汽水、可樂、果汁等,
礦泉水除外)、食物及口香糖進入。
3.在本活動中心場地內不得騎乘滑板車、直排輪、腳踏車等運動器材。
4.使用本場地舉辦非運動性之活動或表演時,需另鋪保護墊方可使用。
5.使用單位須佈置會場時,未徵得管理單位同意前,不得張貼任何文宣品、
任意變更或搬動場內各項附屬設備、器材及繪製標線。
6.總開關及各分開關非經管理單位許可,不得擅自操作,以防危險。
7.本場地木質地板嚴禁穿著硬底鞋、跟鞋入場,進入本場地須脫鞋或更換 清潔之運動鞋,並將鞋子排放整齊放置於鞋櫃。
8.運動本身具有可容許的危險性,不論工作人員、觀眾與運動員及其他參 與活動之人員均應提高警覺避免傷害之發生。如因個人之疏忽或違反各 項規定而造成傷害,使用者應自行負責。
9.雨天時請將雨傘置放於室外之雨傘架,勿攜帶進入場館,以免地板受 潮影響使用。
六、環境、設備及安全維護
1.管理單位:總務處定期到場地巡查各項設施之使用情形並定期保養。
2.清潔保養:女籃隊每日訓練前進行清潔,以確保場地整潔及正常使用。
七、異常處理
遇違規而不接受勸告者,管理單位得令其離開,情節嚴重者簽報議處。
八、實施與修訂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核准後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