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申請注意事項
(104 年 8 月修訂版)
一、補助對象資格:
設籍本市並已通報主管機關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早期療育費用補助:
(一)未達就學年齡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二)已達就學年齡,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 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發展遲緩兒童,係指領有區域級以上或公立醫院開立之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 (有效期間自開立月份起一年內為有效),或行政院衛生署輔導設置之聯合評估 中心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一年內認定之)者。
※身心障礙兒童,係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有效期間自鑑定月份至重新 鑑定月份為有效)。
二、補助標準:
(一)療育訓練費:至早期療育訓練單位接受早期療育訓練或進行全民健康保險不 給付之音樂治療(收據註明療育項目、日期、單價、次數、總金額並請加蓋 治療師職章)。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 5,000 元;非低收入戶每人每 月最高新臺幣 3,000 元。
(二)療育交通費:至訓練單位接受療育來回一趟補助 100 元,同一訓練單位每日 以 100 元為限,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1,000 元,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月 最高補助 500 元。療育訓練日期證明表請詳實填寫,應蓋單位戳章及治療師 簽章,未依規定註記及蓋章者不予補助。
(三)前二項補助金額應合併計算,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 5,000 元;非低 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 3,000 元。
三、申請期限:應於兒童接受療育訓練後之次月起三個月內,檢附應備文件提出申 請,逾期恕不受理。同一「月份」請勿分開申請,已獲補助之月份勿再次提出 申請。可選擇親自送達或郵寄提出申請,郵寄以郵戳為憑。文件經受理即不退 還,請自行保留備用文件。
四、申請補助之月份,須確認兒童戶籍設於本市,或低收入戶者須確認低收資格仍 在有效期間內。
五、申請表:分新案、舊案兩種申請表。新案指第 1 次申請案件或曾經申請但已間
隔 1 年以上未申請者;舊案指一年內持續申請之補助案。新案須檢附發展遲緩
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或綜合報告書影本(三者擇一)。舊案如於
有效期間內則後續申請案毋需檢附證明。
六、申請表請詳實填寫並依下表勾稽檢查,注意文件有效期。
文 件 檢 核 表 勾選
1. 申請表:□新案申請表。
□舊案申請表。
□2.相關遲緩證明:
新案□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綜合報告書影本。(3 擇 1) 舊案申請毋需檢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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