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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申請注意事項 (104 年 8 月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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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申請注意事項

(104 年 8 月修訂版)

一、補助對象資格:

設籍本市並已通報主管機關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早期療育費用補助:

(一)未達就學年齡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二)已達就學年齡,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 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發展遲緩兒童,係指領有區域級以上或公立醫院開立之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 (有效期間自開立月份起一年內為有效),或行政院衛生署輔導設置之聯合評估 中心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一年內認定之)者。

※身心障礙兒童,係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有效期間自鑑定月份至重新 鑑定月份為有效)。

二、補助標準:

(一)療育訓練費:至早期療育訓練單位接受早期療育訓練或進行全民健康保險不 給付之音樂治療(收據註明療育項目、日期、單價、次數、總金額並請加蓋 治療師職章)。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 5,000 元;非低收入戶每人每 月最高新臺幣 3,000 元。

(二)療育交通費:至訓練單位接受療育來回一趟補助 100 元,同一訓練單位每日 以 100 元為限,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1,000 元,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月 最高補助 500 元。療育訓練日期證明表請詳實填寫,應蓋單位戳章及治療師 簽章,未依規定註記及蓋章者不予補助。

(三)前二項補助金額應合併計算,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 5,000 元;非低 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 3,000 元。

三、申請期限:應於兒童接受療育訓練後之次月起三個月內,檢附應備文件提出申 請,逾期恕不受理。同一「月份」請勿分開申請,已獲補助之月份勿再次提出 申請。可選擇親自送達或郵寄提出申請,郵寄以郵戳為憑。文件經受理即不退 還,請自行保留備用文件。

四、申請補助之月份,須確認兒童戶籍設於本市,或低收入戶者須確認低收資格仍 在有效期間內。

五、申請表:分新案、舊案兩種申請表。新案指第 1 次申請案件或曾經申請但已間

隔 1 年以上未申請者;舊案指一年內持續申請之補助案。新案須檢附發展遲緩

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或綜合報告書影本(三者擇一)。舊案如於

有效期間內則後續申請案毋需檢附證明。

(2)

六、申請表請詳實填寫並依下表勾稽檢查,注意文件有效期。

文 件 檢 核 表 勾選

1. 申請表:□新案申請表。

□舊案申請表。

2.相關遲緩證明:

新案□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綜合報告書影本。(3 擇 1) 舊案申請毋需檢附證明。

3.療育訓練日期證明表。

4.療育訓練繳費收據正本。

5.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含帳號、戶名、及帳戶持有者身分證字號)。

6.暫緩入學證明。

七、受理申請單位:

(一)本市各區兒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二)三民早期療育通報暨個案管理服務中心:07-3985011,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 路 775 號 1 樓。

(三)鳳山兒童早期療育發展中心:07-7630369,高雄市鳳山區新富路 630 號(鳳山 區忠孝國小內)。

(四)旗山兒童早期療育發展中心:07-6618106,高雄市旗山區文中路 7 號。

(五)鹽埕早期療育資源服務據點:07-5335011,5313279,高雄市鹽埕區大仁路 179 號 4 樓。

(六)旗津早期療育資源服務據點:07-5710885,高雄市旗津區中洲三路 623 號自 強樓 5 樓早療據點辦公室。

(七)岡山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接受其個管服務者) :07-6226730,高雄市岡山區公 園東路 131 號。

※上述單位受理申請並初審後,彙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童福利服務中心核定後 撥款,洽詢電話:07-3850535 轉 205,地址: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 775 號。

八、案件申請進度查詢請洽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童福利服務中心,電話:3850535 分 機 205、207、208。

※ 本表單及本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辦法,請至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童

福利服務中心首頁(http://cwsc.kcg.gov.tw/)→表單下載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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