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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1.民法、2.民事訴訟法、3.商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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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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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港務公司 101 年儲備從業人員甄試試題

職位別 甄選類科【代碼】:高級管理師 法務【C2901】

專業科目:1.民法、2.民事訴訟法、3.商事法

*請填寫入場通知書編號:

_______________

注意:•作答前須檢查答案卷、入場通知書編號、桌角號碼、應試類別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 人員處理,否則不予計分。

‚本試卷為一張單面,共有六大題之非選擇題,各題配分均為 25 分,本科目滿分為 150 分。

ƒ非選擇題限用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於答案卷上採橫式作答,不必抄題但須標示題號,並請從答 案卷內第一頁開始書寫,違反者該科酌予扣分。

„請勿於答案卷書寫姓名、其他任何文字、編號或符號,違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應考人得自備簡易型電子計算機應試(按鍵不得發出聲響);不得使用財務型或工程用計算機。若 應考人測驗時於桌面上放置或使用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機,經勸阻無效,仍執意使用者,該科扣 10 分;計算機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答案卷務必繳回,未繳回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題目一:

甲取得乙之「A 主體工程」 (下稱系爭工程)標案後,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與 乙簽訂工程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系爭工程原定於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完工,惟經甲、乙 雙方同意展延(變更)至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且甲已如期完工。惟系爭工程於工期及展 延期間,因營建物料價格發生劇烈變動,請附具理由說明甲得否於完工後依民法第二百二十 七條之二之規定,請求乙增加給付?【25 分】

題目二:

甲、乙原共有 A 土地,A 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而有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間亦未訂 有不分割之特約,今甲訴請法院裁判分割 A 土地並主張應原物分割,乙則反對分割。請問,

法院依法應如何裁判較為妥適?【25 分】

題目三:

甲之住所地為台北市,乙之住所地為台中市,乙於新竹市向甲購買中古車一部價值 60 萬元。乙簽發一紙由臺灣銀行新竹分行付款、面額新臺幣 60 萬元之支票給甲,嗣後因票據 關係而涉訟,請問:

(一)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為何?甲、乙得否合意定管轄法院?【15 分】

(二)本件訴訟應適用之程序為何?【10 分】

題目四:

請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回答下列有關訴訟代理之問題:

(一)非律師得否為訴訟代理人?【10 分】

(二)哪些訴訟行為應受特別委任?【10 分】

(三)代理權有欠缺,法院應為何種裁判?【5 分】

題目五:

甲購買台北市房屋一戶,簽發一紙本票與乙以支付房屋價款,乙背書轉讓與丙時,丙 已知悉該房屋經鑑定為輻射鋼筋屋 ,嗣後甲於票據到期日前一天始對乙解除房屋買賣契 約。請問丙向甲行使票據權利時,依現行票據法之規定,甲得否以契約已解除為由對抗丙?

【10 分】其成立要件為何?【15 分】附具理由說明之。

題目六:

甲男與乙女結婚並育有一子丙。乙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誠意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

保險金額為新臺幣 3,000 萬元,並指定甲為受益人。

(一)關於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保險法有何規定?【10 分】

(二)保險契約成立之後,若嗣後甲、乙兩人離婚,則於乙死亡之後,保險金應如何歸

屬?【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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