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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定期查核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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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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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定期查核基準

一、為辦理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 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 規定,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 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查核,特訂定本基準。

二、中央主管機關對符合下列規定之雇主,於每年二月、五月、八月及 十一月定期依附表一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人數:

(一)依本標準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引進或接續聘僱首名 外國人滿三個月者。

(二)依本標準第三十七條規定引進或接續聘僱首名外國人滿三個 月者。

(三)依本準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接續聘僱首名製造業外國人滿三個月者。

(四)依本準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引進或接續聘僱首名製造業外國人 滿三個月者。

中央主管機關對依本標準第二十六條(以下簡稱外加就業安定 費案)規定引進或接續聘僱外國人工作,且自引進或接續聘僱外加 就業安定費案首名外國人滿三個月之雇主,於每年二月、五月、八 月及十一月定期依附表一及附表二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人 數。

中央主管機關對依本標準第二十七條(以下簡稱國內投資 案) 、第二十八條(以下簡稱臺商投資案) 、第三十條第一項(以下 簡稱歡迎臺商回臺投資案)或第三十條第二項(以下簡稱離岸風電 產業人力補充案)規定引進或接續聘僱首名外國人滿一年之雇主,

應依第七點規定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人數。

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聘僱許可,致同一勞 保證號內已無前三項規定之外國人者,無須辦理定期查核。

三、雇主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者,其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

員工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2)

四、雇主非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且依本標準第二十四條及本準則 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引進或接續聘僱 外國人者,其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三 十。

前項雇主依本標準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引進或接續聘 僱外國人者,其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二 十。

前二項雇主以查核當月之前二個月為基準月份,自基準月份 起,往前三個月,每月至少應聘僱本國勞工一人以上時,始得聘僱 外國人一人。

五、雇主非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且引進或接續聘僱本標準第二十 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所定外國人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屬本標準第二十四條附表五 A+級行業: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 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

(二)屬本標準第二十四條附表五 A 級行業: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 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二十五。

(三)屬本標準第二十四條附表五 B 級行業: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 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二十。

(四)屬本標準第二十四條附表五 C 級行業: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 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十五。

(五)屬本標準第二十四條附表五 D 級行業: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 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十。

前項雇主聘僱外國人人數為一人者,以查核當月之前二個月為 基準月份,自基準月份起,往前三個月,每月至少應聘僱本國勞工 一人以上,且三個月聘僱本國勞工之平均數不得低於下列人數:

(一)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者:至少一人。

(二)屬本標準第二十四條附表五 A+或 A 級行業:至少一人。

(三)屬本標準第二十四條附表五 B 級行業:至少二人。

(四)屬本標準第二十四條附表五 C 級行業:至少三人。

(五)屬本標準第二十四條附表五 D 級行業:至少四人。

(3)

第一項雇主同一勞保證號之所屬工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有二個級別以上者,得以最高級別 之比率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之人數。

六、雇主引進或接續聘僱本標準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 所定外國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標準第三十四條附表七、一、第三十四條附表八、

壹、一、(一) 、壹、二、(一) 、壹、三、(一)或 壹、四、

(一)規定者,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第五點規定僱用員工 人數比率。

(二)符合本標準第三十四條附表七、二、第三十四條附表八、

壹、一、(二) 、壹、二、(二)、壹、三、(二)或壹、四、

(二)規定者,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第五點規定僱用員工 人數比率加計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提高之比率、依第二十八條 第三項但書再提高之比率或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再提高之比 率。

前項雇主聘僱外國人人數為一人者,應符合第五點第二項之規 定。

雇主依第一項聘僱外國人逾規定人數超過查核月份聘僱本標準 第二十六條人數時,應廢止外國人招募許可人數及聘僱許可人數以 該查核月份實際聘僱第二十六條人數為限。

七、雇主引進或接續聘僱本標準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 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七條所定外國人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第一次查核:雇主引進或接續聘僱首名外國人滿一年起,於 當年度最近辦理之定期查核月份,依附表三查核雇主聘僱外 國人之人數。但首名外國人入國或接續聘僱滿一年之月份,

與當年度定期查核月份之差距小於二個月以下者,得順延至 下一次定期查核月份辦理。

(二)第二次以後查核:於每年二月、五月、八月及十一月定期依 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辦理。

前項第一款聘僱外國人之人數及僱用員工人數,以首名外國人

(4)

滿一年之當月為基準月份,以基準月份之參加勞工保險人數計算 之。但依本標準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聘僱外國人,且未設 立新勞工保險證號者,其僱用員工人數不計入基準點僱用員工之人 數。

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經查核超過規定人數之雇主,不適用第十 點規定。

符合第一項資格之雇主僱用員工人數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予 列計:

(一)未提繳勞工退休金或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金額低於基本工 資者。

(二)未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

(三)學校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建教合作者。

(四)部分工時人員或參加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低於基本工資者。

(五)重複參加勞工保險者。但國內勞工於其他雇主以部分工時重 複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在此限。

(六)由雇主其他勞工保險證號移轉者,或退保後再加保者。

(七)雇主聘僱國內勞工有異常參加勞工保險之情事,經查明非屬 雇主新增聘僱國內勞工者,或聘僱國內勞工之工地非屬新增 投資案經核准聘僱外國人之工作地點者。

第一項聘僱外國人人數為一人者,應符合第五點第二項之規 定。

八、依第二點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比率或人數之計算結果有小數點者,

小數點採無條件捨去計算。

九、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改善通知之雇主,應依附表四於改善期間增聘 本國勞工或降低聘僱外國人人數。

中央主管機關應以雇主於改善期間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參加 勞工保險平均數或僱用員工參加勞工保險平均數為計算基準,認定 雇主改善。

雇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為

較高級別之比率者,依較高級別之比率,認定雇主改善。但經認定

(5)

為較低級別之比率者,於原級別外國人出國或轉換雇主前,依原級 別之較高比率,認定雇主改善。

第一項改善期間增聘本國勞工之人數,由關係企業員工轉保 者,不予列計。

十、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經依第七點第一項 第一款規定查核超過規定人數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就超過規定 上限部分人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應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外 國人名冊。雇主逾期未提報或提報人數不足時,由中央主管機關逕 自指定。

雇主依前項提報之外國人名冊,得包含以一般製造業、特定製 程所引進之外國人。但雇主逾規定人數屬引進外加就業安定費案 者,須優先以外加就業安定費案所引進之外國人為限。

雇主依前二項提報廢止之外國人名冊人數,依附表一或附表二

重新計算,且未符附表四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雇主重行提

報外國人名冊。

(6)

附表一

查核月份 聘僱外國人人數及僱用員工總人數之計算基準

二月

一、聘僱外國人人數為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前一年之十月、

十一月及十二月聘僱外國人經扣除外加就業安定費案外國人 後,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平均數。

二、僱用員工總人數為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前一年之十月、

十一月及十二月僱用員工經扣除外加就業安定費案外國人後,

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平均數。

五月

一、聘僱外國人人數為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當年之一月、二 月及三月聘僱外國人經扣除外加就業安定費案外國人後,參加 勞工保險人數之平均數。

二、僱用員工總人數為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當年之一月、二 月及三月僱用員工經扣除外加就業安定費案外國人後,參加勞 工保險人數之平均數。

八月

一、聘僱外國人人數為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當年之四月、五 月及六月聘僱外國人經扣除外加就業安定費案外國人後,參加 勞工保險人數之平均數。

二、僱用員工總人數為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當年之四月、五 月及六月僱用員工經扣除外加就業安定費案外國人後,參加勞 工保險人數之平均數。

十一月

一、聘僱外國人人數為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當年之七月、八 月及九月聘僱外國人經扣除外加就業安定費案外國人後,參加 勞工保險人數,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平均數。

二、僱用員工總人數為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當年之七月、八 月及九月僱用員工經扣除外加就業安定費案外國人後,參加勞 工保險人數之平均數。

備註:

1.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計算公式:

逾規定上限之外國人人數 = 聘僱外國人人數(經扣除外加案外國人)- 僱用員 工總人數(經扣除外加案外國人) × 40%

2.屬非自由貿易港區之計算公式:

(1)聘僱本標準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七條所定外國人者:

逾規定上限之外國人人數 = 聘僱外國人人數(經扣除外加案外國人)- 僱用 員工總人數(經扣除外加案外國人) × 20%

(2)聘僱本標準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所定外國人者:

逾規定上限之外國人人數 = 聘僱外國人人數(經扣除外加案外國人)- 僱用 員工總人數(經扣除外加案外國人)× (35%、25%、20%、15%、10%其中之一) (3)聘僱本準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外國人者:

逾規定上限之外國人人數 = 聘僱外國人人數- 僱用員工總人數× 30%

3.聘僱本標準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所定外國人者,以本附表作內框查核:

逾規定上限之外國人人數 = 聘僱外國人人數(經扣除外加案外國人)- 僱用員 工總人數(經扣除外加案外國人)× (35%、25%、20%、15%、10%其中之一) 4.聘僱本標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十七條

所定外國人者,辦理第二次以後查核時,以本附表作內框查核:

(7)

逾規定上限之外國人人數 = 聘僱外國人人數(經扣除外加案外國人)- 僱用員 工總人數(經扣除外加案外國人)× (35%、25%、20%、15%、10%其中之一) 5.於查核月份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同意變更所聘僱外國人至其他勞工保險證號者,

依變更後之勞工保險證號辦理查核。

(8)

附表二

查核月份 聘僱外國人人數及僱用員工總人數之計算基準

二月

一、聘僱外國人人數為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前一年之十月、

十一月及十二月聘僱外國人,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平均數。

二、僱用員工總人數為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前一年之十月、

十一月及十二月僱用員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平均數。

五月

一、聘僱外國人人數為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當年之一月、二 月及三月聘僱外國人,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平均數。

二、僱用員工總人數為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當年之一月、二 月及三月僱用員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平均數。

八月

一、聘僱外國人人數為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當年之四月、五 月及六月聘僱外國人,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平均數。

二、僱用員工總人數為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當年之四月、五 月及六月僱用員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平均數。

十一月

一、聘僱外國人人數為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當年之七月、八 月及九月聘僱外國人,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平均數。

二、僱用員工總人數為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當年之七月、八 月及九月僱用員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平均數。

備註:

1.聘僱本標準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所定外國人者,以本附表作外框查核:

逾規定上限之外國人人數 = 聘僱外國人人數 - 僱用員工總人數 × (35%、25%、

20%、15%、10%其中之一 + 本標準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提高之比率)

2.聘僱本標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 十七條所定外國人者,辦理第二次以後查核時,以本附表作外框查核:

逾規定上限之外國人人數 = 聘僱外國人人數- 僱用員工總人數 × (35%、25%、

20%、15%、10%其中之一 + 本標準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提高之比率 + 本標準第二 十八條第三項但書再提高之比率或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再提高之比率)

3.於查核月份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同意變更所聘僱外國人至其他勞工保險證號者,

依變更後之勞工保險證號辦理查核。

(9)

附表三

查核月份 查核對象 聘僱外國人人數、僱用員工總人數及基準點僱用員工人數之 計算基準

二月

國內投資 案、臺商投 資案、歡迎 臺商回臺投 資案與離岸 風電產業人 力補充案新 設勞工保險 證號第一次 查核首名外 國人於前二 年十月、十 一月、十二 月入國者

內 框 查 核

一、聘僱外國人人數為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前 一年之十月、十一月、十二月單月聘僱外國人經扣 除外加就業安定費案外國人後,參加勞工保險人數 之人數。

二、僱用員工總人數為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前 一年之十月、十一月、十二月單月僱用員工經扣除 外加就業安定費案外國人後,參加勞工保險人數。

外 框 查 核

一、聘僱外國人人數為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前 一年十月、十一月、十二月單月聘僱外國人,參加 勞工保險人數之人數。

二、僱用員工總人數為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前 一年十月、十一月、十二月單月僱用員工,參加勞 工保險人數。

歡迎臺商回 臺投資案與 離岸風電產 業人力補充 案未設立新 勞工保險證 號第一次查 核首名外國 人於前二年 十月、十一 月、十二月 入國者

內 框 查 核

一、聘僱外國人人數為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前 一年之十月、十一月、十二月單月聘僱本標準第十 四條之十第一項外國人經扣除外加就業安定費案外 國人後,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人數。

二、僱用員工總人數為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前 一年之十月、十一月、十二月單月僱用員工經扣除 本標準第十四條之十第一項外加就業安定費案外國 人後,參加勞工保險人數。

三、基準點僱用員工人數為雇主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登記辦理國內招募求才之日當月,同一勞工保險證 號員工投保人數。

外 框 查 核

一、聘僱外國人人數為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前 一年十月、十一月、十二月單月聘僱本標準第十四 條之十第一項及第二項外國人,參加勞工保險人數 之人數。

二、僱用員工總人數為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前 一年十月、十一月、十二月單月僱用員工,參加勞 工保險人數。

三、基準點僱用員工人數為雇主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登記辦理國內招募求才之日當月,同一勞工保險證 號員工投保人數。

(10)

五月

國內投資 案、臺商投 資案、歡迎 臺商回臺投 資案與離岸 風電產業人 力補充案新 設勞工保險 證號第一次 查核首名外 國人於前一 年一月、二 月、三月入 國者

內 框 查 核

一、聘僱外國人人數為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當 年一月、二月、三月單月聘僱外國人經扣除外加就 業安定費案外國人後,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人數。

二、僱用員工總人數為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當 年一月、二月、三月單月僱用員工經扣除外加就業 安定費案外國人後,參加勞工保險人數。

外 框 查 核

一、聘僱外國人人數為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當 年一月、二月、三月單月聘僱外國人,參加勞工保 險人數之人數。

二、僱用員工總人數為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當 年一月、二月、三月單月僱用員工,參加勞工保險 人數。

歡迎臺商回 臺投資案與 離岸風電產 業人力補充 案未設立新 勞工保險證 號第一次查 核首名外國 人於前一年 一月、二 月、三月入 國者

內 框 查 核

一、聘僱外國人人數為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當 年之一月、二月、三月單月聘僱本標準第十四條之 十第一項外國人經扣除外加就業安定費案外國人 後,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人數。

二、僱用員工總人數為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當 年之一月、二月、三月單月僱用員工經扣除本標準 第十四條之十第一項外加就業安定費案外國人後,

參加勞工保險人數。

三、基準點僱用員工人數為雇主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登記辦理國內招募求才之日當月,同一勞工保險證 號員工投保人數。

外 框 查 核

一、聘僱外國人人數為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當 年一月、二月、三月單月聘僱本標準第十四條之十 第一項及第二項外國人,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人 數。

二、僱用員工總人數為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當 年一月、二月、三月單月僱用員工,參加勞工保險 人數。

三、基準點僱用員工人數為雇主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登記辦理國內招募求才之日當月,同一勞工保險證 號員工投保人數。

八月

國內投資 案、臺商投 資案、歡迎 臺商回臺投

內 框 查 核

一、聘僱外國人人數為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當 年四月、五月、六月單月聘僱外國人經扣除外加就 業安定費案外國人後,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人數。

二、僱用員工總人數為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當

(11)

資案與離岸 風電產業人 力補充案新 設勞工保險 證號第一次 查核首名外 國人於前一 年四月、五 月、六月入 國者

年四月、五月、六月單月僱用員工經扣除外加就業 安定費案外國人後,參加勞工保險人數。

外 框 查 核

一、聘僱外國人人數為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當 年四月、五月、六月單月聘僱外國人,參加勞工保 險人數之人數。

二、僱用員工總人數為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當 年四月、五月、六月單月僱用員工,參加勞工保險 人數。

歡迎臺商回 臺投資案與 離岸風電產 業人力補充 案未設立新 勞工保險證 號第一次查 核首名外國 人於前一年 四月、五 月、六月入 國者

內 框 查 核

一、聘僱外國人人數為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當 年之四月、五月、六月單月聘僱本標準第十四條之 十第一項外國人經扣除外加就業安定費案外國人 後,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人數。

二、僱用員工總人數為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當 年之四月、五月、六月單月僱用員工經扣除本標準 第十四條之十第一項外加就業安定費案外國人後,

參加勞工保險人數。

三、基準點僱用員工人數為雇主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登記辦理國內招募求才之日當月,同一勞工保險證 號員工投保人數。

外 框 查 核

一、聘僱外國人人數為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當 年四月、五月、六月單月聘僱本標準第十四條之十 第一項及第二項外國人,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人 數。

二、僱用員工總人數為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當 年四月、五月、六月單月僱用員工,參加勞工保險 人數。

三、基準點僱用員工人數為雇主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登記辦理國內招募求才之日當月,同一勞工保險證 號員工投保人數。

十一月

國內投資 案、臺商投 資案、歡迎 臺商回臺投 資案與離岸 風電產業人 力補充案新 設勞工保險 證號第一次

內 框 查 核

一、聘僱外國人人數為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當 年七月、八月、九月單月聘僱外國人經扣除外加就 業安定費案外國人後,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人數。

二、僱用員工總人數為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當 年七月、八月、九月單月僱用員工經扣除外加就業 安定費案外國人後,參加勞工保險人數。

外 框

一、聘僱外國人人數為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當 年七月、八月、九月單月聘僱外國人,參加勞工保

(12)

查核首名外 國人於前一 年七月、八 月、九月入 國者

查 核

險人數之人數。

二、僱用員工總人數為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當 年七月、八月、九月單月僱用員工,參加勞工保險 人數。

歡迎臺商回 臺投資案與 離岸風電產 業人力補充 案未設立新 勞工保險證 號第一次查 核首名外國 人於前一年 七月、八 月、九月入 國者 查核對象

內 框 查 核

一、聘僱外國人人數為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當 年之七月、八月、九月單月聘僱本標準第十四條之 十第一項外國人經扣除外加就業安定費案外國人 後,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人數。

二、僱用員工總人數為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當 年之七月、八月、九月單月僱用員工經扣除本標準 第十四條之十第一項外加就業安定費案外國人後,

參加勞工保險人數。

三、基準點僱用員工人數為雇主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登記辦理國內招募求才之日當月,同一勞工保險證 號員工投保人數。

外 框 查 核

一、聘僱外國人人數為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當 年七月、八月、九月單月聘僱本標準第十四條之十 第一項及第二項外國人,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人 數。

二、僱用員工總人數為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當 年七月、八月、九月單月僱用員工,參加勞工保險 人數。

三、基準點僱用員工人數為雇主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登記辦理國內招募求才之日當月,同一勞工保險證 號員工投保人數。

備註:

1.引進本標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二 項及第三十七條所定外國人者,於引進首名外國入國滿一年起,依本附表辦理第一次 查核:

(1)引進本標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新設勞工保險 證號、第三十條第二項新設勞工保險證號及第三十七條所定外國人者:

(1-1)內框查核:

逾規定上限之外國人人數 = 聘僱外國人人數(經扣除外加案外國人)- 僱用 員工總人數(經扣除外加案外國人)× (35%、25%、20%、15%、10%其中之一) (1-2)外框查核:

逾規定上限之外國人人數 = 聘僱外國人人數 - 僱用員工總人數 × (35%、

25%、20%、15%、10%其中之一 + 本標準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提高之比率 + 本標 準第二十八條第三項但書再提高之比率或本標準第三十一條之十第二項再提高 之比率)

(2)引進本標準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第二項未設立新勞工保險證號及第三十七條

(13)

所定外國人者:

(1-1)內框查核:

逾規定上限之外國人人數 = 聘僱外國人人數(本標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外國 人扣除外加案外國人)- [僱用員工總人數(經扣除本標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外加案外國人)- 基準點僱用員工人數] × (35%、25%、20%、15%、10%其中之 一)

(1-2)外框查核:

逾規定上限之外國人人數 = 聘僱外國人人數(本標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 二項外國人)- [僱用員工總人數 - 基準點僱用員工人數]× (35%、25%、

20%、15%、10%其中之一 + 本標準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提高之比率 + 本標準第 三十一條第二項再提高之比率)

2.引進本標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二 項及第三十七條所定外國人者於辦理查核時,各查核月份均需依照附表一與附表二辦 理內框與外框查核。

3.於查核月份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同意變更所聘僱外國人至其他勞工保險證號者,

依變更後之勞工保險證號辦理查核。

(14)

附表四

查核月份及通知 限期改善時間

雇主改善

期間及方式 完成改善之查核時點及基準 備註

二月

當年四月至六月增 聘本國勞工或降低 聘僱外國人之人數

當 年 八 月 ( 查 核 當 年 四 月 、 五 月、六月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 證 號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人 數 之 平 均 數)

雇主應於改善 期間增聘本國 勞工或降低聘 僱外國人之人 數,並於中央 主管機關通知 應通過 查核之月份,

通過查核,始 為改善完

五月

當年七月至九月增 聘本國勞工或降低 聘僱外國人之人數

當年十一月(查核當年七月、八 月、九月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 證 號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人 數 之 平 均 數)

八月

當年十月至十二月 增聘本國勞工或降 低聘僱外國人之人 數

翌年二月(查核當年十月、十一 月、十二月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 保證號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平均 數)

十一月

翌年一月至三月增 聘本國勞工或降低 聘僱外國人之人數

翌 年 五 月 ( 查 核 翌 年 一 月 、 二 月、三月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 證 號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人 數 之 平 均 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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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於 99 年 10 月實施製造業聘僱外勞核配比率 3K5 級制為 10%、15%、20%、25%、35%,並於 102 年 3 月實施外加就業安定 費附加外勞數額機制,雇主可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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