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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反傾銷法令及調查流程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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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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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拿大反傾銷法令及調查流程簡介

國際貿易局 編製

2013/12/16

(2)

目錄

一、 前言 ... 1

二、 執行機關 ... 1

(一) 加拿大邊境服務署(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 CBSA) ... 1

(二)加拿大國際貿易法庭(Canadian International Trade Tribunal, CITT) ... 2

三、 反傾銷調查程序 ... 2

(一)提出申請(The Properly Documented Complaint) ... 2

(二)發動調查(Initiation of an Investigation) ... 2

(三)初步調查(The Preliminary Investigation) ... 3

1. CITT 進行初步損害調查( The CITT’s Preliminary Inquiry into Injury) ... 3

2. CBSA 進行初步傾銷調查(The CBSA’s Preliminary Investigation of Dumping) 3 (四)初步裁定(The Preliminary Determination of Dumping) ... 5

1. 暫行課徵反傾銷稅(Assessment of Provisional Duties) ... 5

2. 資料揭露會議(Disclosure Meetings) ... 5

(五)價格具結(Price Undertaking) ... 6

1. 價格具結的種類(Types of Price Undertaking) ... 6

2. 接受價格具結的要件(Requirements for Acceptance of Undertakings) ... 6

3. 價格具結的實施(Acceptance of Undertakings) ... 6

(六)CBSA 最終調查及裁定(The Final Investigation and Determination) ... 7

(七)CITT 最終裁定(The Final Tribunal Determination) ... 7

四、 傾銷的認定標準 ... 8

(一)傾銷(Dumping)的定義 ... 8

(二)正常價格的認定(Determination of Normal Value of Goods) ... 8

1. 出口商在其本國之售價 ... 8

2. 出口商售予第三國之售價 ... 8

3. 推算價格(Constructed Price) ... 8

4. 正常價格之調整 ... 9

5. 非市場經濟(Non-Market Economy, NME)國家正常價格之計算 ... 9

6. 低於成本銷售(Sales Below Cost) ... 9

(3)

(三)出口價格的認定(Determination of Export Price of Goods) ... 9

1. 出口商銷售至加拿大的價格 ... 9

2. 推算出口價格 ... 10

(四)微量不舉原則 ... 10

五、 損害的認定(Injury Inquiry) ... 10

(一)反傾銷調查正式展開之前的損害認定 ... 10

(二)CITT 的損害認定 ... 10

(三)累積評估損害效果 ... 10

(四)產業定義 ... 11

(五)損害審查應考慮因素 ... 11

(六)CITT 的損害最終裁定 ... 11

1. 無損害之裁定(A Finding of No Injury) ... 11

2. 損害成立之裁定( A Finding of Injury) ... 11

3. 損害之虞的裁定(A Finding of Threat of Injury) ... 11

4. 延緩產業建立之裁定(A Finding of Retardation) ... 12

六、 反傾銷稅之課徵 ... 12

(一)廠商自 CBSA 獲得個別正常價格時之課稅方式(正常價格制) ... 12

(二)廠商未獲得個別正常價格時之課稅方式 ... 12

(三)例外情況之課稅方式 ... 13

七、 各類複查 ... 13

(一)價格複查(The Re-Investigations) ... 13

(二)快速複查(Expedited Review,即新出口商複查) ... 14

(三)司法複查(Judicial Reviews) ... 14

(四)落日複查(Expiry Reviews) ... 15

八、 以可得事實逕為認定(Ministerial Specifications) ... 15

(一)要求廠商提供資訊卻未見回復(Where Information is requested but not furnished) ... 15

(二)無法取得充分資訊時(Where Information is requested but not furnished)

16

(4)

九、 有關資訊揭露之規定(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 16

(一)提供資料階段(Submission of Information) ... 16

(二)揭露非機密資料(Disclosure of Non-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 16

(三)揭露機密性資料(Disclosure of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 16

十、 我國廠商因應作法及注意事項 ... 17

(一)決定是否提出答辯 ... 17

(二)審慎研議答辯方式 ... 17

(三)律師、會計師之遴選 ... 17

(四)迅速確實提供答辯資料 ... 17

(五)對實地查證之因應作法 ... 17

(六)涉案整體廠商宜團結因應 ... 18

(七)留意他國之反傾銷資訊 ... 18

十一、附件及參考資料 ... 19

(一)附表 1:加國廠商向 CBSA 申請展開反傾銷調查流程表 ... 19

(二)附表 2:加拿大反傾銷調查流程表 ... 20

(三)參考資料 ... 21

(5)

一、 前言

加拿大於 1904 年制訂全世界第一部反傾銷法規制度,至今已執行反傾銷措 施超過 1 個世紀的時間,且其本身採用之反傾銷稅(平衡稅亦同)核課制度係 為十分獨特之正常價格制(Prospective Normal value system),與一般國家採用的 從價稅或從量稅制不同。

加拿大有關反傾銷1之規定主要見於該國之「特別進口措施法」2(Special Import Measures Act, SIMA),另「國際貿易法庭法」(The International Trade Tribunal Act)中對於加國國際貿易法庭進行損害調查之權力,以及調查資料之 保密亦有詳細規定。在特別進口措施法之下設有特別進口措施施行細則(Special Import Measures Act Regulation),在國際貿易法庭法之下則有國際貿易法庭規則

(International Trade Tribunal Rule),對反傾銷調查中調查機構應如何進行調查,

利害關係人的權利及義務有較詳盡的規定。

為履行 WTO 成立後之相關國際協定,加國國會通過世界貿易組織執行法案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ment Implementation Act of 1994, WTO Act),

此法案中包括對「特別進口措施法」及「加國國際貿易法庭法」中有關反傾銷 稅及平衡稅措施規定加以修正,以使該二法得以符合 WTO 反傾銷協定、補貼及 平衡稅措施協定之相關規定。

為協助業者對加國反傾銷法令的瞭解,貿易局針對加國目前反傾銷法規及 流程做簡要介紹,期能使業者對加國反傾銷法有初步認識。

二、 執行機關

目前執行反傾銷程序的主要機關為加拿大邊境貿易服務署(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 CBSA)及加拿大國際貿易法庭(Canadian International Trade Tribunal, CITT),其執掌如下:

(一) 加拿大邊境服務署(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 CBSA)

CBSA 成立於 2003 年,主要任務為調查並裁定進口貨品是否構成傾銷之事 實,原本此節業務係由另一機關歲入暨關務部(Department of National Revenue, Customs, Excise and Taxation, REVENUE)負責,經政府結構改造後,轉由新成立 之 CBSA 承接本項業務。該署救濟措施組約有 100 人,其中 25 人負責多邊及雙 邊關務與救濟措施政策,25 人負責行政事務,50 人為調查官員(Line Officer),

1 SIMA 規範反傾銷措施外,亦包含反補貼之平衡稅(Countervailing Duty)之相關規定,本篇僅介紹加拿大反 傾銷相關規定。

2 SIMA 全文請參閱以下網址:http://laws.justice.gc.ca/en/s-15/?noCookie

(6)

負責實際調查業務。

(二) 加拿大國際貿易法庭(Canadian International Trade Tribunal, CITT)

國際貿易法庭是負責處理貿易救濟制度之行政法院,為獨立準司法機關,

具有高度之自主性及公正性以處理其職權範圍內之事務,在反傾銷調查中負責 調查並裁定進口傾銷產品是否對加國產業造成實質損害(Material Injury)及反 傾銷措施實施後之複查,該法庭共有 9 位專職委員(Full Time Member),得另 指派臨時委員(Temporary Member),均由加拿大總督(Governor in Council)任 命,任期 5 年。各成員均有不同地緣、教育及專業背景。在法庭委員下設有秘 書處,負責行政及公共關係事務。

三、 反傾銷調查程序3

(一) 提出申請(The Properly Documented Complaint)

依據 SIMA 規定,CBSA 在以下情況時,應展開反傾銷調查:

 依職權主動調查:經評估後有證據顯示傾銷造成加國產業損害;或

 依據加拿大廠商之書面申請:經評估後有證據顯示傾銷造成加國產業損

害;或(以上為第 31.(1)條)

 CBSA 評估後認為證據不足而駁回加國廠商之申請,經申請人轉請 CITT 就 CBSA 拒絕調查的理由(即該證據是否不足顯示產業損害或傾銷存在)

進行審理後,CITT 認為該廠商已提供足夠之證據證明傾銷造成加國產

業損害。(以上為第 33.(2)條及第 34.(1)條)

此外,CITT 亦得主動要求 CBSA 展開調查,惟此要求並無強制力,CBSA 得自行評估是否有足夠證據可展開調查。

CBSA 署長(President)於收到書面指控申請後應於 21 日內決定該書面資 料是否符合形式規定條件4(Properly Documented),若該書面申請不合要件,

CBSA 將要求申請人補齊資料,俟提出新的資料後再重新起算 21 天,以決定該 資料是否已符合申請要件。

如前所述,當 CBSA 認為申請人已備齊所需資料後,須在 21 天內通知申請 人該申請符合形式要件,且亦須同時通知出口國政府(加國廠商已提出展開反傾 銷調查的申請)。

(二) 發動調查(Initiation of an Investigation)

CBSA 應於申請書符合各申請要件後 30 天內(必要時得延長為 45 天)根據

3 有關加拿大反傾銷調查流程請參閱附表 1、2。

4 係指該書面申請需敘明涉案產品正對加國進行傾銷行為,且該產品之傾銷造成加國相關產業損害,並提供合 理詳細之事實數據佐證,包括加國國內生產、市場資料,及其他 CBSA 要求之資料等。

(7)

下列 3 項判斷標準決定是否發動調查:

 申請書是否提出足夠的產業代表性5

 是否有足夠證據顯示涉案進口品為傾銷,且

 該傾銷造成國內產業損害或延遲產業建立或有損害之虞。

CBSA 將首先調查反傾銷申請案是否具有產業代表性,如無足夠產業支持,

該署即不展開調查。如決定展開調查,應刊登於加國政府公報(Canada Gazette),

並以書面通知 CITT、申請人、所有已知的進出口商及出口國政府。此外,在決 定展開調查之後,CBSA 會將非機密版的申請書寄給出口國政府,及儘可能提供 所有已知的出口商或協會。

根據 SIMA,當 CBSA 不展開調查的理由為無足夠產業支持或傾銷不存在時,

該法並未提供申請人申請司法救濟之機會;但若 CBSA 決定不展開調查之理由 係無足夠證據顯示產業損害,則申請人得於收到 CBSA 之書面通知後 30 天內,

要求 CITT 就是否有足夠證據顯示產業損害進行裁定,且 CITT 需於 30 天內做 出裁定。如 CITT 認定有足夠證據顯示產業損害或傾銷存在,則 CBSA 仍應進行 調查。

(三) 初步調查(The Preliminary Investigation)

1. CITT 進行初步損害調查( The CITT’s Preliminary Inquiry into Injury) 當 CBSA 決定展開調查後,CITT 即須針對產業損害進行初步調查,且須在 CBSA 公告後 60 天內完成。該項調查公告會刊登於加國政府公報,並通知 CBSA、

申請人、所有已知的進出口商及出口國政府,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CITT 進行初步調查時,通常僅依據 CBSA 提供之申請書等相關資料,不會 另外發送問卷,但 CITT 會視個案情況不同,請利害關係人提供資料,以釐清案 情。

2. CBSA 進行初步傾銷調查(The CBSA’s Preliminary Investigation of Dumping)

在 CBSA 公告展開反傾銷調查後,相對於 CITT 進行損害初步調查,CBSA 亦同時進行初步傾銷調查,並在展開調查公告後 90 天內(必要時得延長為 135 天)作出初步認定。雖然 CBSA 會視個案調整其調查方式,但通常會按照下列 流程進行:

 發送問卷(Requests for Information,RFI)請涉案出口商/生產者、進口 商填復:

5 產業代表性必須符合 2 個要件:第一,至少必須有占加國產業總產量 25%以上廠商支持該項調查;第二,表 示支持或反對意見廠商中,贊成意見者總產量大於持反對意見者之總產量。

(8)

 請其他利害關係人以書面表示意見。

 分析回收之問卷及其他書面意見。

 視需要對出口商/生產者、進口商進行實地查證(Verification)。

 分析所有資料並估算正常價格、出口價格及傾銷差額。

 根據以上資料數據,作出傾銷初步認定。

由於 SIMA 規定反傾銷調查各階段皆需在特定時限內完成,故在調查中若 無法取得完整資料,CBSA 將會以可得事實(Facts Available)作認定。

(1) 回復問卷期限(Time Limits for Responses to Requests for Information)

依 SIMA 規定,外國出口商/生產者收到 CBSA 的問卷後有 30 天時間填復問 卷,進口商則有 20 天。另對於外國涉案廠商,CBSA 皆以寄發問卷後的第 7 天 作為計算問卷回復期限的起始日。

如出口商未按期回復 CBSA 寄發之問卷或拒絕接受實地查證(詳見後述(3)

實地查證),CBSA 會將此類廠商視為不合作廠商,並將逕自認定該產品之正常

價格及出口價格,相較於配合提供資料的廠商,此類廠商在傾銷的認定上可能 更為不利(詳見後述(八)以可得事實逕為認定)

(2) 抽樣調查(Sampling)

當受調查的出口商/生產者、進口商家數眾多無法全部納入調查時,CBSA 會考慮採取抽樣方式進行調查,亦即將調查範圍限縮在占總進口量特定比例(視 個案有所不同)的廠商,通常貿易量越大的廠商越容易被抽樣。未被列入抽樣 的廠商雖不會接到 CBSA 寄發之問卷及要求回復問卷的通知,但仍可主動向 CBSA 表達希望納入調查之意願。對於此類主動要求加入調查的廠商,在時間及 人力負擔許可的情況下,CBSA 大多會准其申請;但須注意,此類廠商提交之資 料須經 CBSA 檢視確認為充分且經過實地查證,才會給予個別傾銷差額6

(Individual Margin of Dumping)。至於其他未被抽樣也未主動爭取納入調查的廠 商,其傾銷差額為同一國被抽樣且合作廠商之加權平均。

(3) 實地查證(Verification of Submissions)

CBSA 官員如認為有必要,在得到出口商同意,且出口國政府不表示反對意 見的情況下,將對出口商填復的問卷資料進行實地查證,以正確估計涉案產品 之正常價格、出口價格及傾銷差額。一般而言,占貿易比重越大的出口商越容 易被 CBSA 列入實地查證的名單中。

若廠商回復的問卷內容完整,CBSA 將會儘快與廠商聯絡以安排實地查證。

6 傾銷差額(MD)為正常價格(NV)與出口價格(EP)間的差額(MD=NV-EP,以百分比表示則為

MD=(NV-EP)/EP)。 依據 WTO 反傾銷協定規定,調查機關最後向外國出口商/生產者核課的反傾銷稅不得 超過其傾銷差額。

(9)

建議廠商應事先備齊相關資料,俾在實地查證時供 CBSA 官員查核,若廠商欲 提交問卷以外之資訊,應於實地查證前告知並提供 CBSA。

若廠商回復的問卷不夠完整,CBSA 將不會安排實地查證,而是持續要求廠 商補件直到該署認為相關資料皆完備為止,假如廠商太晚補件,CBSA 的初判報 告會排除適用該項資料,但有可能將其列入下一階段調查的考量範圍。

(四) 初步裁定(The Preliminary Determination of Dumping)

CITT 必須在 CBSA 公告展開調查後 60 天內做出初步損害調查之裁定,並 定義該案的同類產品(Like Product)及國內生產者。若初步調查結果認定產業 損害成立,則 CBSA 將繼續進行傾銷調查;若 CITT 作成損害不存在之初步裁定,

並於初裁公布後 15 天內公布其裁定理由後,則由 CBSA 終止整個反傾銷調查。

若 CITT 的初裁為損害成立,則 CBSA 應在展開調查後 90 日內作出初步傾 銷裁定,公布傾銷差額及確認產品範圍和涉案進口商,並應決定是否課徵臨時 反傾銷稅,同時應通知 CITT 其調查結果,俾該法庭進行損害最終調查(Final Inquiry of Injury),如廠商提出價格具結(Price Undertaking),CBSA 應於廠商提 出後 60 天內決定是否接受該項具結。

惟若 CBSA 的初步調查顯示特定被調查國的國家傾銷差額低於 2%(亦稱

「微量」,insignificant),或自個別涉案國進口之數量占總進口量之比例低於 3

%(亦稱為「可忽視進口量」,negligible imports)7時,則該調查案件即應終止,

且 SIMA 規定當 CBSA 以此 2 理由終止調查時,申請人不得申請司法複查。

1. 暫行課徵反傾銷稅(Assessment of Provisional Duties)

如 CBSA 裁定應課徵臨時反傾銷稅以防止損害發生,加國海關將自初步裁 定發佈日起課徵臨時反傾銷稅(課徵期限至 CITT 發佈損害終判為止)。CBSA 會將裁定之個別出口商正常價格通知海關官員,如出口商繼續以低於正常價格 的價格出口至加國,加國海關官員將以正常價格超過出口價格部份課徵臨時反 傾銷稅。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臨時反傾銷稅亦可以出口價格的百分比課徵。另 加國進口商亦得以經認可之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

2. 資料揭露會議(Disclosure Meetings)

CBSA 實務上均於初步裁定發布後,舉行資料揭露會議,向出口商說明決定 正常價格及出口價格之方式,出口商或出口國政府並得要求與 CBSA 官員晤面,

檢討其對個別傾銷差額之計算核定。

7 惟當數個國家其個別進口量雖僅佔加國涉案產品總進口量 3%以下,但其合計進口量超過總進口量 7%時,

CBSA 仍應繼續調查。

(10)

(五) 價格具結(Price Undertaking)

價格具結為出口商向加國政府承諾以提高出口價格,消除傾銷所造成之產 業損害,以求暫停反傾銷調查。價格具結必須在 CBSA 傾銷初判公布後由出口 商儘速提出(CBSA 不會主動詢問或建議出口商進行價格具結),以便 CBSA 評 估其可行性及諮詢提控申請人(Complainants),但價格具結的申請並不一定會 被 CBSA 所接受。價格具結實施期限為 5 年,且一旦與廠商達成價格具結的協 議,加國政府就不再對其另外課徵反傾銷稅。

1. 價格具結的種類(Types of Price Undertaking)

SIMA 所規定的具結(Undertaking)就反傾銷及反補貼調查各有不同形式,本 篇討論的反傾銷調查的價格具結分為以下 2 種:

 單一出口商具結將其出口價格提高至可消除加國產業受損的程度。

 單一出口商具結將其出口價格提高至可消除傾銷的程度。

2. 接受價格具結的要件(Requirements for Acceptance of Undertakings)

價格具結應由個別出口商提出要求,不得由公會代表或由出口商聯合提出。

只有在出口國提出價格具結之單一或數個出口商出口到加國之合計出口量占該 國涉案產品輸加總量之 85%以上時,CBSA 才會考慮是否接受具結之要求,但 是否接受具結,CBSA 具有裁量權,此外該署通常亦會諮詢指控申請人的意見。

若 CBSA 拒絕該項具結,應將拒絕理由以書面通知出口商 3. 價格具結的實施(Acceptance of Undertakings)

價格具結被接受後,除非占出口額大部份之出口商提出繼續進行調查之要 求,否則反傾銷調查將暫停。如繼續調查且 CITT 審查結果為無損害,該項具結 即自動失效。價格具結實施期限為 5 年,CBSA 將定期調查出口商之銷售價格以 確保出口商遵守具結協定,5 年時效屆滿前 CBSA 需主動進行檢討是否需繼續此 項價格具結8,惟具有下列情況時,價格具結應立即終止:

(1) 直接利害關係人9於 CBSA 發布接受具結通知後 30 天內以書面要求終止價 格具結。

(2) 出口商違反具結保證且經 CBSA 調查屬實者。

(3) 新資料或情勢變更使得價格具結變成不可接受,例如無法對出口商是否忠 實履行具結保證進行有效監督。

8 SIMA 53.(1) :Review and renewal of undertaking by President

9 此處之利害關係人(directly concerned person)係指出口商、進口商及指控申請人。

(11)

(六) CBSA 最終調查及裁定(The Final Investigation and Determination)

CBSA 公布初步裁定後,如未接受具結,應即進行最終調查,其目的在計算 更精確之出口價格及正常價格,一般情況下,最終裁定應於初步裁定公布後 90 天內發佈(必要時得延長為 135 天),若干未能及時於初步調查階段提出之資料,

CBSA 可能在此階段納入考量。如最終裁定結果係無傾銷或傾銷差額低於微量,

調查應即終止,並以書面通知各利害關係人。惟在此階段 CBSA 已不能以個別 涉案國進口量係可忽視進口量為由終止調查10

CBSA 並應將其裁定結果,通知國際貿易法庭俾作為其進行損害最終調查的 考量因素。如同初步裁定一樣,利害關係人亦可於終判後之資料揭露會議中,

要求主管官員對出口價格、正常價格及傾銷差額的計算提出說明。出口商如能 提出足夠理由,CBSA 可能改變原先裁定的結果。

(七) CITT 最終裁定(The Final Tribunal Determination)

當 CBSA 發佈其初步裁定後,CITT 應即展開損害最終調查,調查過程中該 法庭通常會舉行公聽會(Hearing)。進行公聽會時,提控之國內廠商必須提供傾 銷造成該產業損害之證明,例如因進口傾銷造成之銷售損失,產品價格減損11

(Price Erosion)或價格抑制12(Price Suppression),市場佔有率、獲利率或員工 雇用人數下降等數據;另一方面,進口商或外國出口商或下游使用者則可提出 反證。經過交叉詰問後,每一方可再有一次發言機會,回應他方提出之詢問及 總結己方立場。利害關係人亦可得在公聽會上向 CITT 提出排除適用產品

(Exclusions)13的申請。

CITT 應於 CBSA 傾銷初判公布後 120 天內發布損害最終調查結果,如調查 結果係無損害或僅為損害之虞,應將進口商先前繳交之臨時稅或有價證券歸還 進口商。調查結果為無損害時,應立即終止調查;調查結果為有損害之虞時,

則仍會對進口產品課徵反傾銷稅。

若 CITT 最終裁定為產業損害成立,該法庭應於調查結果發布後 15 天內公 布理由說明書(Statement of Reasons),並開始正式對進口產品課徵反傾銷措施;

若先前曾經課徵臨時反傾銷稅,則正式反傾銷稅實施日期應溯及該臨時稅課徵 日起算。

10涉案國傾銷進口量是否合乎「可忽視量」之要求是 CBSA 在初步調查(preliminary Investigation)中就需要確定的,

一旦初步調查結果認定不屬「可忽視量」且 CITT 之產業損害調查程序展開後,僅有 CITT 有權可再就此節進 行審查。職是之故,CBSA 無權於最終調查(Final Investigation)過程中再以涉案國傾銷進口量是否合乎「可忽 視量」而撤銷調查。

11 指涉案產品(含同類產品)在進口國國內價格有下降的趨勢。

12 指國內相關業者生產涉案產品(含同類產品)的售價,其價格上揚速度減緩

13 有關此項申請表格及填寫須知(Guide)請至 CITT 網站下載:http://www.citt-tcce.gc.ca/publicat/index_e.asp#5

(12)

四、 傾銷的認定標準

(一) 傾銷(Dumping)的定義

根據 SIMA,所稱之傾銷係指外國產品的出口價格低於其正常價格,換言之 即外國生產者銷售給加拿大購買者的價格低於其本國或銷往第三國的銷售價格 或該產品之成本,而兩種價格的比較通常是以出廠價格(Ex- Factory Level)作 為比較基準。

(二) 正常價格的認定(Determination of Normal Value of Goods) 1. 出口商在其本國之售價

通常 CBSA 係以出口商在其本國市場正常交易過程中之銷售價格做為正常 價格,但該項銷售必需是在一個公平競爭且公開的市場中進行,CBSA 將選擇與 售予加拿大進口商相同之交易層次(例如零售商或中盤商)及相同或類似數量 的交易做為計算正常價格的基礎。此外,出口商本國市場之銷售量應至少占輸 銷加國數量的 5%方視為具代表性,但如 CBSA 認為低於 5%仍足以為適當比較 時,仍得採用之。CBSA 將對可能影響價格比較公平性之銷售條件(例如銷售折 扣)、稅捐及其他因素進行調查,但如果出口商本國市場之銷售數量過少,無法 進行比較時,則以其他方式決定正常價格。

2. 出口商售予第三國之售價

在出口商本國售價經認定不得作為正常價格時,出口商售予加拿大以外第 三國之售價亦可作為決定正常價格基礎,但使用此種方式來決定正常價格,需 該第三國之售價能適當反映合理市場價格且其價格並無傾銷情事。採用是項價 格時,5%銷售數量及低於成本銷售之規定仍然適用。

3. 推算價格(Constructed Price)

當無法以上述方式決定正常價格時,CBSA 可能以成本來推算該項產品的正 常價格。亦即以製造商或出口商之製造成本加上管理銷售及其他費用,如受調 查廠商拒絕提供資料,CBSA 將以可得最佳資料(Best Information Available, 簡 稱 BIA)來推定正常價格。

推算價格主要由生產成本、管銷費用(ASG)、利潤三部份構成 (1) 生產成本之計算,包括下列項目:

(a) 直接材料費用 材料成本減去可回收之廢物料 (b) 勞工成本 每小時勞工成本 x 時數

(c) 製造費用 直接工廠費用及間接原料

(13)

(2) 管銷費用:係指不包括於製造成本中,但可直接歸屬於產品之生產與銷 售之費用,例如售後服務費用銷售、廣告及其他非生產用原料之費用。

(3) 利潤:應包括合理估算之利潤。

其計算應符合出口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並以出口到加拿大產品在出口國 之製造成本為基礎計算而來。

4. 正常價格之調整

對正常價格之調整無一定之準則,而係視案件個別認定,其調整項目包括 現金折扣、交易層次、稅捐及規費等。

5. 非市場經濟(Non-Market Economy, NME)國家正常價格之計算

如出口國係一非市場經濟國家,且該國政府實質上控制其本國價格時,

CBSA 將以另一市場經濟國家(Surrogate Country)之國內售價做為替代正常價 格,CBSA 在選擇此類替代國時考慮的因素,包括該替代國的發展程度(應與出 口國相近),及該替代國市場是否為公平競爭市場。

依此種方式決定之正常價格基本上依循下列三種方式:

(1) 該替代國之國內售價。

(2) 以替代國之成本推算。

(3) 加國進口商自替代國進口產品在加國之銷售價格。

6. 低於成本銷售(Sales Below Cost)

出口國本國交易之所有筆數中如有超過 20%的交易係以低於成本價格成交 或平均售價低於平均成本,則低於成本之交易將不被做為計算正常交易之基 礎。

(三) 出口價格的認定(Determination of Export Price of Goods) 出口價格決定方式有二種方式:

1. 出口商銷售至加拿大的價格

出口價格通常以出口商出口至加拿大之價格或加國進口商之購買價格,兩 者中較低者經適當的調整後所得之價格。此種價格應經減去貨物因運送至加國 所發生之額外成本、規費及雜費等之調整。

(14)

2. 推算出口價格

如無出口價格或因出口商與進口商間彼此有關聯或存在有補償協議使得以 第一種方式決定之出口價格不可信時,則以加國進口商將貨物售予一獨立顧客 之價格為基礎減去下列項目之總和作為出口價格:

(1) 包含進口關稅在內的進口後及轉售前之各項成本 (2) 在正常交易過程中進口商之利潤14

(3) 為使貨品運送至加拿大所發生之額外成本及費用 (4) 其他因轉運所發生之成本及費用

(四) 微量不舉原則

倘 CBSA 於初步或最終裁定時,認定被調查國之國家傾銷差額低於 2%,將 以「微量」(de minimis)不舉原則,不對其課徵臨時反傾銷稅或反傾銷稅。

五、 損害的認定(Injury Inquiry)

(一) 反傾銷調查正式展開之前的損害認定

產業損害審查雖然是 CITT 負責,但在認定是否展開調查時,CBSA 亦得裁 定是否有合理指標(Reasonable Indication)顯示傾銷造成產業損害,CBSA 本身 或案件申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可於此調查階段向 CITT 請求就是否有合理 指標顯示產業損害一節表示意見,CITT 如認為無合理指標顯示產業損害,應即 結束調查。但 CITT 在此階段都僅是依據 CBSA 提供之證據資料認定。

(二) CITT 的損害認定

在收到 CBSA 正式展開調查之通知後,國際貿易法庭即展開損害調查,以 裁定進口產品之傾銷是否已造成加國產業損害或延遲加國產業建立,或對加國 產業有損害之虞。

(三) 累積評估損害效果

國際貿易法庭在符合下列情況下得合併數個國家的進口產品以認定損害效 果:

(a) 自個別國家進口產品之數量及傾銷差額,均不低於微量標準。

(b) 個別國家進口產品彼此間相互間競爭,且與加國同類產品相互競爭。

14該利潤如無法以上述方式得之,則以加國同一種類產品(General Category)零售商之平均利潤率為準,如以 上述二種方式均無法決定,則以進口商售價的 7.4%做為利潤率。

(15)

(四) 產業定義

對產業之實質損害中所指之產業,係指涉案產品加國產業全體或總產量佔 加國全體產業產量之主要部份(Major Proportion)的廠商,倘加國生產者其本 身即為該產品之進出口商或與該產品之進出口商有關聯時,該等產業可能被排 除於產業範圍之外。在加國實務上,主要部份並不一定皆須高於 50%。

(五) 損害審查應考慮因素

國際貿易法庭於進行損害審查時,通常考慮之因素包含下列數項:

(1) 訂單的數量 (2) 市場占有率 (3) 產業利潤 (4) 產能利用率 (5) 員工雇用情形

(6) 價格效果(包括削價、壓抑價格)

(7) 產業擴張情形 (8) 存貨量

(9) 配銷成本 (10) 研究發展 (11) 破產廠商數量

除此之外,CITT 也常將進口產品之單價,傾銷差額的大小及傾銷差額反映 於加國國內市場售價之程度等事項納入考慮。

(六) CITT 的損害最終裁定

國際貿易法庭損害調查有 4 種可能結果:

1. 無損害之裁定(A Finding of No Injury)

國際貿易法庭應即結束調查,並歸還課徵之臨時反傾銷稅或保證金。

2. 損害成立之裁定( A Finding of Injury)

應即對進口產品課徵反傾銷稅,包含已課徵之臨時反傾銷稅15,及調查結果 發佈後之涉案進口產品。又如經查有大量進口(Massive Importation)情事,將 對涉案進口品追溯自初步裁定前 90 天前開始課徵。

3. 損害之虞的裁定(A Finding of Threat of Injury)

國際貿易法庭裁定之前將不課徵反傾銷稅,因此臨時課徵之反傾銷稅應發 還進口商,並自裁定之後開始課徵反傾銷稅。

15CBSA 將在 CITT 發佈審查結果後 60 天內指定官員就之前課徵之臨時稅及欲追溯課徵之稅額做一清算裁定,

並將裁定結果通知個別進口商。

(16)

4. 延緩產業建立之裁定(A Finding of Retardation)

有關延緩產業建立之裁定,必須有足夠證據證明加國業者有建立此項產業 之企圖,例如投資活動、研究發展的投入及市場研究等事實,並考慮建立該項 產業之可能性及可能之生產成本。倘 CITT 作成此裁定,亦自裁定之後開始課徵 反傾銷稅。

六、 反傾銷稅之課徵

(一) 廠商自 CBSA 獲得個別正常價格時之課稅方式(正常價格制)

加拿大反傾銷稅核課制度極為獨特,稱為正常價格制。係由 CBSA 在初始 調查或價格複查時,針對受調查廠商所生產的每一類涉案產品個別核定一正常 價格(normal value),而該價格即為該廠商的該類產品出口至加拿大的價格底限。

亦即外國廠商須先自 CBSA 獲得產品的正常價格,而當該產品輸加的出口價格 低於 CBSA 核定的正常價格時,則兩者間的差額即為應繳交之反傾銷稅稅額;

反之,倘出口價格高於或等於正常價格時,則無須繳交反傾銷稅。茲以下列簡 例說明(幣值單位為加幣,$CAN):

項目 例 1:需繳反傾銷稅 例 2:不需繳反傾銷稅

發票單價 $2.3 $2.8

運費單價 (扣掉)$0.1 (扣掉)$0.1

出口價格 $2.2 $2.7

正常價格 $2.5 $2.5

正常價格 減

出口價格 $0.3 -$0.2

應繳反傾銷稅 $0.3 $0.0

此外須注意,已取得的正常價格並非永久有效,CBSA 會不定期重新計算所 有涉案廠商的正常價格(詳七、各類複查(一)價格複查),倘未自最新一次價 格複查獲得最新的正常價格,則仍須適用下述(二)的課稅方式。

(二) 廠商未獲得個別正常價格時之課稅方式

倘外國廠商未獲得個別正常價格(例如拒絕或從未參加調查/價格複查),則 該類廠商一律適用懲罰性稅率16,並以「從價稅」方式課徵(亦即一般常用的反

16 當廠商未主動或拒絕提供價量資料給 CBSA,或拒絕 CBSA 進行實地查證,在本類情況下,為確保最終課徵 之反傾銷稅能確實彌補傾銷所造成的損害,因此 CBSA 在決定該類廠商的傾銷差額時,使用 Ministerial Specifications 的結果不得優於(more favorable than)配合 CBSA 調查提供完整資訊的廠商之傾銷差額,例如,

CBSA 可取調查結果中最高的傾銷差額作為此類廠商的傾銷差額。

(17)

傾銷稅課徵方式:產品出口單價×稅率=應繳反傾銷稅額)。該等稅率係依據可 得事實(通常對外國廠商較不利)計算而得,故稅率極高。

(三) 例外情況之課稅方式

加拿大反傾銷制度原則上一律採「正常價格制」,但在例外情況時(例如涉 案廠商家數極端龐大,CBSA 一時無法掌握所有涉案廠商)仍會以核給廠商個別 稅率的方式來課稅。惟此一現象僅為暫時性,當 CBSA 認為已能掌握該反傾銷 案所有涉案廠商時,即會於下一次價格複查改回採用正常價格制。

茲將廠商在各種情況下可能獲得之反傾銷稅整理如下表:

表 2:合作廠商與不合作廠商反傾銷稅比較表(加拿大)

抽樣調查(極例外情形) 全面調查(一般情形)

合作廠商 其他

未知廠商 不合作

廠商 合作廠商 不合作廠商

被抽到且完整 填答,亦配合實

地查證

未 被 抽 到 但 表 示 合 作 意

未參與調查廠

被抽到

卻不合作

完整填答問卷 且配合實地查

未完整填答問卷或 拒絕實地查證 /其

他未知廠商

個別稅率 個別稅率之

加權平均 個別稅率之

加權平均 懲罰性稅率 個別

正常價格 懲罰性稅率

七、 各類複查

(一) 價格複查(The Re-Investigations)

在正式課徵反傾銷稅後,CBSA 會不定期(通常為一年一次,但視個案情形 仍有不同)進行價格複查,更新出口商的正常價格及出口價格,以確保反傾銷 稅課徵之效用,並建立新出口商及新型產品的價格資料。價格複查可由 CBSA 依職權展開或依利害關係人申請而展開,若是由利害關係人向 CBSA 申請展開 價格複查,則必須檢附申請理由及相關證明,例如原料或市場價格變動,致使 先前正常價格已不能準確反映涉案產品的價格等。倘 CBSA 認為確有必要重新 衡量正常價格,即會公告展開價格複查。另須特別注意的是,由於倘未被 CBSA 核定正常價格,一律皆適用懲罰性稅率,廠商宜儘量於 CBSA 價格複查時就所 有目前或未來可能輸往加拿大之涉案產品皆取得正常價格,避免日後需適用高 額的懲罰性稅率。

價格複查的程序與前述初步傾銷調查大致相似,亦有實地查證,惟不會進 行損害調查。價格複查從展開到結束通常約 4 至 6 個月的時間。以下舉 2008 年 自行車(Bicycles)的價格複查期程表為例:

(18)

表 1:2008 年自行車(Bicycles)的價格複查期程表

February 13, 2008 Initiation of CBSA's Re-Investigation 展開價格複查

March 5, 2008 Importer and Complainant Responses to CBSA's Request for Information due 進口商及原申請人填復問卷期限

March 25, 2008 Exporter Responses to CBSA's Request for Information due 出口商填復問卷期限

June 4, 2008 Closing of the record17 補件截止日

June 11, 2008 Case Arguments18 due from all parties

各方利害關係人針對已揭露資料表示意見之期限

June 18, 2008 Reply submissions from all parties in respect of the case arguments 相關方就前述 Case Arguments 回復意見期限

July 9, 2008 CBSA's Conclusion of Re-investigation 價格複查終判

(二) 快速複查(Expedited Review,即新出口商複查)

根據 SIAM 第 13.2.1 條規定,在初始調查未出口涉案產品至加拿大且未被 列入調查範圍的新出口商得向 CBSA 申請進行快速複查(Expedited Review,亦 即一般所稱之新出口商複查),以獲得個別正常價格。在複查期間仍應繳交保證 金以便通關,但提出此類複查之申請者需證明:(1)未曾於初始調查或先前的 價格複查被 CBSA 要求提供資料;(2)與出口國國內其他出口商無關聯;且(3)

需有出口至加拿大之實績19。就條件(1)而言,倘該廠商曾於先前的初始調查 或價格複查被 CBSA 要求填寫問卷(RIF)但未回復,則該廠商並不符合本項申 請條件。

(三) 司法複查(Judicial Reviews)

一般情況下反傾銷調查是否展開及初步調查之裁定均不能申請司法複查,

但最終裁定、結束調查之裁定及變更價格具結之裁定,如有下列情事可向加拿 大聯邦法院申請複查:

(1) CBSA 無管轄權

17 Due Date 係依照 SIMA 應有之程序訂出之時間,惟實際商業運作周期並不能絕對配合(如報稅資料或其他因素 等),爰許可後在 Due Date 後仍有 Closing of Record。提供資料的廠商或其法律代理人確定 Due Date 前無法提 供必要資訊者需事前通知 CBSA,CBSA 認為該等資料確屬調查所需時會訂出最後之 Closing of Record 期限。

18 Case Argument:參案者可就其他涉案者於 Closing of Record 前提交之公開資料或意見加以回應。

19 該實績係指「可資比較之商業數量」,惟加國對此並未有任何具體認定之標準。

(19)

(2) 未審查正義原則或程序公平 (3) 法律錯誤

(4) 涉及事實之反覆無常或有悖理由的錯誤 (5) 因詐欺或偽造之證據而作為或不作為 (6) 其他違背法律之行為

但對於涉及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會員間反傾銷案件之司法複查則由兩 國成立小組進行複查,而不經由聯邦法院進行。對聯邦法院裁示不服者,尚可 上訴至加國最高法院。

(四) 落日複查20(Expiry Reviews)

根據 SIMA 第 76 條,CITT 應於反傾銷命令 5 年實施期限屆滿前的 8 個月 間,通知該案件之利害關係人提供資料以評估是否進行落日複查。落日複查分 兩部分進行:首先,由 CBSA 評估該反傾銷措施撤銷後,是否有造成傾銷繼續 或再發生的可能性(whether there is a likelihood of continued or resumed dumping),

為獲得足夠資訊,CBSA 會發送問卷給出口商、進口商及其國內業者,本項傾銷 調查必須在公告展開複查後 120 天內完成。若 CBSA 作成肯定之結論,則開始 第二階段之複查,由 CITT 就該傾銷是否會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進行複查

(whether the dumping is likely to cause material injury to the domestic industry),

並據以裁定該反傾銷措施是否落日。

八、 以可得事實逕為認定(Ministerial Specifications)

由於 CBSA 在進行傾銷認定調查時,需要足夠的資訊才能正確計算正常價 格與出口價格,因此 SIMA 授權 CBSA 在遇到下述兩種情況時,得以可得事實 逕為認定,一般而言,在計算傾銷差額時,可得事實資料會對外國出口商/生產 者造成較為不利的影響。

(一) 要求廠商提供資訊卻未見回復(Where Information is requested but not furnished)

本類情形係指進口商、外國出口商/生產者拒絕 CBSA 提供價量資料的要求,

或拒絕 CBSA 進行實地查證, CBSA 一般會將其視為不合作廠商。

在本類情況下,為確保最終課徵之反傾銷稅能確實彌補傾銷所造成的損害,

因此 CBSA 在決定該類廠商的傾銷差額時,使用 Ministerial Specifications 的結果 不得優於(more favorable than)配合 CBSA 調查提供完整資訊的廠商之傾銷差 額,例如,CBSA 可取調查結果中最高的傾銷差額作為此類廠商的傾銷差額。

20 除了落日複查外,在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CITT 亦得主動或依據利害關係人或 CBSA 之要求,展開情勢變 更複查,以決定是否撤銷該反傾銷措施。

(20)

(二) 無法取得充分資訊時(Where Information is requested but not furnished)

本類係指廠商雖然依規定填復問卷或補件,但內容仍不夠充分的情形,依 SIMA 的授權,CBSA 得使用最佳可得事實或替代資料計算傾銷差額,例如,

CBSA 得使用其他(提供充分資料)廠商的傾銷差額之加權平均作為本類廠商的 傾銷差額。

九、 有關資訊揭露之規定(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SIMA 對於反傾銷調查的機密文件及非機密文件之揭露皆訂有規定,其目的 為確保各利害關係人能取得與調查有關之各項事證並理解調查機關據此所做之 決定,亦保障各方機密資料不外洩。

(一) 提供資料階段(Submission of Information)

SIMA 規定當利害關係人提供資料給調查機關時,若有機密資料必須註明,

且需附上為何該資料必須保密之理由,若 CBSA 認為理由不充分而不接受時,

則該資料提供者只能選擇將該資料變成非機密性質,或是繼續向 CBSA 提交更 進一步的理由。假如 CBSA 對於補充說明仍不予採信且認為該資料列為機密並 無正當理由時,該項資料將自調查範圍內排除,但 CBSA 由其他管道獲得相同 資料時,不在此限。

廠商提供之資料中若有部分具有機密性質,則應另提供一份非機密版本或 摘要(若無法提供,必須敘明理由)。非機密版本除了刪去需保密之資訊外,其 他部分必須與機密版無異。若 CBSA 認為廠商提供的非機密版本內容無法讓外 界獲得應有之資訊,資訊提供者必須對該版本進行改正,亦即增加非機密之資 訊或補充刪除資料的理由。倘 CBSA 仍不接受,則該資訊將不予採用。

(二) 揭露非機密資料(Disclosure of Non-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關於非機密資料取得方式,利害關係人只需向 CBSA 提出申請即可,並無 任何限制。唯一的例外是,利害關係人必須是在正式展開調查後才能向 CBSA 申請,亦即為正式決定調查前,CBSA 得拒絕此類要求。

(三) 揭露機密性資料(Disclosure of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根據 SIMA,在調查中若有被指定為機密的資料,公務員不得將其散佈給資 料提供者的任何商業競爭對手,但得依申請(並須付費)提供給他方當事人委 託直接處理相關案件的獨立代理人(Independent Counsel),但該獨立代理人申 請取得機密資料時,必須簽立保密切結書。獨立代理人之資格原則上無限制,

亦不限於法律代理人,但不得為該當事人之機關負責人或職員。此外,與非機 密資料的情形相同,代理人必須在正式展開調查後才能向 CBSA 提出調閱機密 資料的申請。

(21)

十、 我國廠商因應作法及注意事項

(一) 決定是否提出答辯

除非涉及該案之貿易量極微且對方指控屬實,我國出口業者應儘可能提出 答辯,藉以維護本身權益並防杜外國廠商濫訴以變相爭取該國政府保護之虞。

尤其是屬於出口量較大的廠商,更應積極應訴,以獲得較優正常價格,確保其 出口市場。

(二) 審慎研議答辯方式

我業者應事先考量該產品整體產業未來遭受衝擊的影響程度,如認和解較 有利,可選擇和解方式為之,或向 CBSA 提出同意調整價格之書面具結,此舉 通常不妨害對控訴國之輸出。反之,則續與之抗辯到底。

(三) 律師、會計師之遴選

外國貿易法令及傾銷問卷填寫、編製有關統計資料均甚為繁複,為期有效 因應此類案件,宜考慮聘用熟稔該國法令規定且具專業能力之律師、會計師以 為業者辯護及維護權益。此外,亦得採與國外進口商共同聘用當地律師,以就 近為我業者提供辯護,惟仍須注意其專業辦案經驗及能力,並對國外進口商事 先言明如何分擔此共同聘用律師費用,以免日後造成糾紛困擾。

(四) 迅速確實提供答辯資料

反傾銷案件之調查,時間往往相當緊迫,廠商宜指派專人或組成小組負責 準備資料,隨時迅速提供律師進行答辨,並隨時與所屬公會、工業總會保持協 調連繫。有關涉及廠商秘密資料則得以秘密資料方式處理。若業者自認並無傾 銷情事,宜儘量依限回復問卷並配合調查,俾利爭取較低稅率甚至排除課稅之 結果。

(五) 對實地查證之因應作法

宜由委任的律師、會計師於實地查證前預作演練。平時除應建立一般完整 之會計憑證資料外,應將填裝問卷所編製之計算底稿、憑證、文件等資料整理 備妥,俾供隨時取用。另應指派專人負責作答,回答問題宜力求簡明扼要,切 勿遲疑延誤,並避免牽扯與案情無關事項,如發現填答問卷數據資料有誤,應 即透過所委任律師、會計師向外國調查主管官員請求更正。此外,宜注意接受 調查時所應持之態度。

(22)

(六) 涉案整體廠商宜團結因應

反傾銷措施之實施係以國家為單位,亦即只要課徵反傾銷措施之裁決確定,

來自該涉案國的產品皆在課稅範圍內,不論該廠商當初是否參與調查。以往廠 商在對反傾銷案件因應態度上,多是各自為政,單打獨鬥,且復以聘請反傾銷 律師之費用高昂,更令我方業者望之卻步,直接打退堂鼓。此等作為之後果是,

我該項產品整體產業直接失去該國市場,且往後要想再次進入亦十分困難。希 望我有關業者能採取一致步驟,團結合作共同因應。

(七) 留意他國之反傾銷資訊

美國、歐盟及加拿大等已開發國家,其使用反傾銷措施作為貿易救濟之手 段由來已久,除了制度較為嚴謹外,資訊透明化程度也較高,例如此類國家建 置之貿易救濟調查網站對於反傾銷案件(其他貿易救濟措施亦同)之資訊皆有 詳細揭露,如法令規章、調查公告及流程、裁定理由報告書等,不但在反傾銷 調查期間可迅速提供廠商相關資訊,即使在平時對於業者欲查詢之反傾銷案件 內容(如某產品是否正在課稅、產品定義及稅率為何)亦甚有助益,建議我國 廠商可多加利用。

(23)

第 19 頁

十一、 附件及參考資料

(一) 附表 1:加國廠商向 CBSA 申請展開反傾銷調查流程表

CITT 裁定有足夠證據顯示 產業損害或延遲產業建立

CBSA 展開

反傾銷調查

CBSA 認為申請書 已符合形式要件

CBSA 認為申請書 不符合形式要件

要求申請人補件

CBSA 以收到備齊文 件當日為正式收件日 CBSA 決定申請人資料是

否符合形式規定要件

21 天

CBSA 認為申請書 已符合形式要件

21 天 30 天,必要時得

延長為 45 天

CBSA 公布是否展開反傾銷調查之決定

不展開調查

申請人轉請 CITT 就 CBSA 拒絕 調查之理由進行審理 申請人向 CBSA 提出展開

反傾銷調查之書面申請

30 天

30 天 30 天,必要時得

延長為 45 天

(24)

第 20 頁

(二) 附表 2:加拿大反傾銷調查流程表

加拿大反傾銷調查流程

加拿大邊境貿易服務署

(CBSA)主管傾銷認定

加拿大國際貿易法庭

(CITT)主管損害認定

CBSA 正式收受國內業者

(資料完備)之申請書

正式展開反傾銷調查

不展開調查 無充分證據顯示傾銷與

產業損害有因果關係

展開損害初步調查

公布損害初步裁定 終止調查

經調查發現無傾銷 或無產業損害

繼續損害調查

終止調查 經調查發現無傾銷

接受價格具結 中止調查(suspend)

公布傾銷最終裁定 召開公聽會

公布損害最終裁定

傾銷與損害 有因果關係

無損害 課徵反傾銷稅

終止調查 並退還先前課徵 之臨時反傾銷稅 90 天,特殊情

況下得延長 為 135 天

60 天

90 天

30 天

公布傾銷初步裁定

(得課徵臨時反傾銷稅)

資料來源 CBSA 網站:

http://www.cbsa-asfc.gc.ca/sima-lmsi/brochure-eng.

html 30 天,特殊情

況下得延長 為 45 天

90 天,特殊情 況下得延長

為 135 天

(25)

(三) 參考資料

CBSA 網站:

(a) 加拿大對其他國家產品課徵反傾銷稅(及平衡稅)列表:

http://www.cbsa-asfc.gc.ca/sima-lmsi/mif-mev-eng.html (b) CBSA 展開反傾銷調查之案件及各類複查案相關資訊:

包括進行中或已調查完畢之案件,有許多相關資料(如展開調查公告、指控廠商非機密 版申請書、調查時間表、初判報告、終判報告理由書等)可供參考並下載。

反傾銷調查:http://www.cbsa-asfc.gc.ca/sima-lmsi/i-e/menu-eng.html

價格複查:http://www.cbsa-asfc.gc.ca/sima-lmsi/ri-re/menu-eng.html

落日複查:http://www.cbsa-asfc.gc.ca/sima-lmsi/er-rre/menu-eng.html

(c) Statement of Administrative Practices for the Special Import Measures Act

http://www.cbsa-asfc.gc.ca/sima-lmsi/ap-pa-eng.html

(d) The SIMA Self-Assessment Guide

http://www.cbsa-asfc.gc.ca/sima-lmsi/self-auto-eng.html

(e) What You Should Know About Dumping and Subsidy Investigations http://www.cbsa-asfc.gc.ca/sima-lmsi/brochure-eng.html

CITT 網站:

(a) Introductory Guide on the Canadian International Trade Tribunal (b) Information on Dumping and Subsidizing Inquiries and Reviews

http://www.citt-tcce.gc.ca/publicat/index_e.asp#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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