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控制了總開關
電信
引言
迴圈現象(the cycle)
資訊產業在開放與封閉之間來回擺動
熊彼得(Joseph Schumpeter) -產業興亡迴圈理論p41~42
• 創新和經濟發展是同一的。
• 創新非循序漸進的過程,而是產業興亡的殘酷迴圈 (適者生存)
• 資本主義並非價格戰,而是憑藉新產品、新技術、新貨源、新流程 的競爭。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
• 從歷史學習迴圈現象的性質與運轉
• 資訊技術是如何讓產業崛起,又如何發展成資訊帝國?
• 資訊產業如何在開放與封閉之間來回擺動?
第一部: 資訊帝國崛起
新技術: 貝爾電話登場 韋爾先生可是位「大」人物
電話的發明者
• 亞歷山大‧貝爾 (Alexander Graham Bell):1876
• 伊利沙‧格雷 (Elisha gray):1876與貝爾同一天
• 約翰‧賴斯(Johann Philip Reis):1870
• 丹尼爾‧卓堡 (Daniel Drawbaugh):1869
雖然發明並非易事,但是當技術發展到了一定程度,許多人都有能力 使之更上一層樓
同時的發現
Simultaneous discovery
• 貝爾發明電話的時候,電線和電報已然存在,電學與聲學的基本理 論也已形成。貝爾只需將這些東西組裝起來。這的確很了不起,不 過並非只有超人才能做到。
• 如此看來,發明者更像是一個工匠,而不是甚麼神人。
• 作家麥爾坎‧葛拉威爾稱之為「同時的發現」。例如亞爾福德‧華 萊士提出自然選擇的理論比達爾文的物種起源早一年。萊布尼茲和 牛頓同時開創了微積分學。1610年,除了伽利略,有另外四人完成了 對月球的觀測。
持續性的創新 vs. 破壞性的創新
• 創新理論家克雷頓‧克里斯汀森(Clayton Christensen)闡述了兩者的區 別
• 持續性的創新—在某個產品的基礎做一些改進,不會危及該產品的 市場佔有。如:電動打字機與傳統打字機
• 破壞性的創新---取代原來的產品。如: 文字處理系統與打字機
局外人發明家
• 為什麼那麼多徹底瓦解產業的人是局外人,甚至是那些產業棄若敝 屣的人?
• 局外人發明家的優點:
• 能與流行思維慣例保持距離
• 與自己的發明沒有利益衝突
• 迴圈現象的原動力就是創造性的破舊立新: 貝爾最大的優勢在於他不 像其他人那樣挖空心思改良電報技術
西部聯盟
• 電報系統的壟斷巨頭,美聯社獨家新聞傳送商
• 扶持拉塞福‧海斯登上美國總統(與共和黨的關係非比尋常)
• 沒有馬上察覺到貝爾公司是潛在威脅,但後來調轉方向,委託湯瑪 斯‧愛迪生設計出更好的電話。
• 通過子公司AST(American Speaking Telephone Company)主宰了電話業。
克羅諾斯效應
• 商場上存在的克羅諾斯效應: 佔據主導地位的大公司妄圖吃掉搖籃之 中的新生代小公司。這一效應對理解迴圈現象至為重要。
• 有時候發明創造和技術進步會讓人以為兩者都是自然而然的有續發 展,但其實這些都是各方面拚死相搏的結果。
• 當西部聯盟察覺貝爾公司的新技術有推翻電報龍段局面的力量時,
他就像克羅諾斯那樣想將貝爾公司殺死或吞掉。
貝爾公司(AT & T )的生死循環
• 在西部聯盟的攻擊之下,貝爾因過於憂心,住進麻省總醫院。
• 總裁哈伯德(Gardiner Green Hubbard)是一位專利法方面的律師,提拔 具有領導才能的韋爾,鼓舞了士氣,延緩了像西部聯盟投降的時間。
• 最終透過專利訴訟,以及趁著古爾德策畫惡意收購西部聯盟之際,
迫使西部聯盟答應完全放棄電話業務,奠基了「貝爾初期壟斷」。
• 1884年,任命韋爾執掌新成立的子公司: AT & T 。 從此以後,這個名 字不斷地出現在美國通訊史的敘述中。
創建者的短視
貝爾公司 vs. 獨立門戶者
• 貝爾公司:
• 初期以商人和有錢人為目標客戶,不急於拓寬電話網路
• 雖然持有電話發明專利,卻看不到電話除傳話外的其他功能
• 韋爾覺得公司的腳步太緩慢,與股東間的矛盾使他離開了公司
• 獨立門戶者:
• 雖然創新還停留在概念階段,但腦中有一個不一樣的世界
• 認為電話最大的價值不在於改善電報設備,也不在於促進商業往來,而是改變社 交方式
• 「家裡有了電話,就有了新夥伴、新生活、新前程、新關係,而且老老少少都捨 不得離開這個老農場」
進入成本
了解產業究竟有多開放
• 進入門檻: 新手入行所需跨越的障礙
• 進入成本: 能夠有機會獲得現實客戶而立足於產業之中所需的前期投 入資本額。
• 電話初期的進入成本價格低廉,使得許多村鎮可以同時擁有兩個電 話系統,形成「雙服務」時期。
• 城市只要豎起個電線桿就可以避免地下埋線的費用,鄉下農民只需 把電線固定在自家籬笆上,再把電話接上電線即可。(松鼠線)
韋爾回歸
• 知名的壟斷者-摩根(J.P.Morgan)-以閃電的速度完成一洩列的金融行 動控制了貝爾公司,並找回62歲的韋爾就任AT & T 的新任總裁。
• 韋爾喊出口號:單一政策,單一系統,普遍服務(沒有對手)
• 在兩地之間鋪設多餘的電話線就跟十九世紀曾經發生過在兩座城市 之間重複鋪設二十條鐵軌一樣,是毫無意義的浪費。
• 靠著摩根公司駭人的財力支持,韋爾頂住了巨大損失的壓力,祭出 了比壓低價格更低廉的優惠。
韋爾的產業哲學
• 如果沒有一個掌控全域的力量,混亂的局面必將毀掉整體的效能。
• 認為電話是一種「公共事業」,因而對公益展現熱切而真誠的態度。
• 對獨立門戶者採取懷柔政策,邀請他們一同來統治通訊產業就像父親和兒 子一班
• 要做國家的好朋友: 進步的壟斷企業應當與政府緊密合作,為公眾謀福祉。
• 對抗反托拉斯,認為規模龐大並無害處,只要這種體制是以善意經營,這 樣的力量反而愈大愈好,能承擔的責任也就愈多。
收購戰爭
• 韋爾用一種潛移默化,日久方成的方式贏得全盤,他不是用棍子去 趕,而是用吃食去誘,提供電話網路連接就是誘餌,再加上一點兼 併和收購技巧。
• 韋爾給獨立門戶者下最後通牒,若非加入系統,榮辱與共,否則就 只能選擇毀滅。
• 摩根委託了一批代理商,掩飾自己與貝爾公司的關係幫助貝爾吞併 這些小公司
獨立門戶者失敗的原因
• 雖然獨立門戶者互相告誡,希望大家不要落入貝爾公司的協議陷阱,
不過就連獨立門戶公司中相對較強的幾家也無法堅持抵抗,最終被 迫加盟。
• 通訊史學家理查‧約翰(Richard John)認為他們失敗的原因是因為大 城市都受控與貝爾公司。
• 有些人認為是政府態度有所偏好所致。
• 但傳統廣泛被接受的論點是:AT & T 長長的線路讓貝爾公司成了全國 性的電話網路,這是獨立門戶者無法提供給客戶的。
反托拉斯法
• 1890年代,政府制定反托利斯法限制托拉斯控制美國包括石油、鋼鐵 和鐵路在內的產業。
• 反托拉斯法以雪曼法案為代表,禁止訂立限制貿易的協議,聲明壟 斷商的任何過激行為將被施以嚴懲。羅斯福和繼任的塔夫特政府明 確了這些法令的嚴肅性。
• 1909年司法部起訴了美孚石油公司以及董事長洛克斐勒,最後的判決 將公司大卸八塊,分成了35家小公司。
• 貝爾公司對獨立門戶者所做的其實與美孚公司沒甚麼不同。
對抗反托拉斯
壯士斷腕,以柔克剛
• 貝爾系統很可能遭遇相同的結局,但韋爾運用了他獨到的見解,打 了漂亮的一仗。
• 韋爾要求政府限制公司的權力,監管公司營運。只要政府設定的行 業價格是公正合理的,貝爾公司願意接受並以之為經營標準。韋爾 信誓旦旦的表示,貝爾公司是大眾的托拉斯。
• 貝爾公司簽訂「金斯伯里協定」規定了貝爾所需做出的讓步:貝爾將 出售西部聯盟公司並不再收購獨立門戶者。通過放棄日薄西山的產 業,貝爾使得自己免遭反托斯訴訟最可怕的判決。
公共承運人,公眾召喚
• 某些產業與大眾利益息息相關,而這些產業本身的實力又過於駭人,
人們才不得不要求這些產業成為公共承運人。
• 有四種基礎行業需要被指定為「公眾召喚」:遠端通訊業、銀行業、
能源供給業、交通運輸業。
• 金斯伯里協定同樣也為實現公共承運進了一份努力,貝爾公司最終 確實為每一戶美國家庭安裝了電話,並提供了數十年穩定的服務
• 1921年,國會通過葛拉罕法案,認可了AT & T 的行業壟斷。
善意的壟斷者
• 1920年,74歲的韋爾與世長辭。在此之前,他辭去了AT & T 總裁的 職務,貝爾系統也已擁有美國電話業無法撼動的統治地位,長途通 話業務也盡歸貝爾所有。
• 他從不諱言自己是個堅定的壟斷主義者,因此在歷史上成了極富爭 議性的人物。
• 他接受了公共承運人的職責,清楚知道電話網路攸關整個國家的利 害,雖是壟斷者,不過它帶來的是善意的壟斷。
• 看來壟斷的問題並不出在韋爾身上,而是出在他的繼任者們身上。
第二部: 在全知之眼的凝視下
AT & T 與周邊設備的戰役
靜音電話
• 1940 年哈利‧塔特爾 (Harry Tuttle) 靜音電話 公司
• 特別規定:任何非由電話公司提供的機械、
設備、電路或裝置都不允許以實體連接、電 磁感應或其他任何方式與電話公司提供的設 備相連
• 向聯邦通訊委員會提請修改規定
靜音電話 - 公開聽證會
• AT & T
• 無用
• 損耗
• 保護消費者
• 危險(可能使貝爾系統的維修人員觸電身亡)
• 消費者不需要
• 不衛生
靜音電話 - 公開聽證會
• 靜音電話
• 有效
• 心智健康
• 私密性
• 通過測試的具體資料
• 現場測試
靜音電話 – 訴訟
• 1955 年聯邦通訊委員會完全認同 AT & T 方面的觀點
• 「它破壞了電話系統的功能和運作,妨害了由系統方面提供的服務」
• 「不受限制的使用外部連接設備,可能導致電話系統品質受損,效率下降,原 有電話設備發生故障,相關電話公司從業人員受到傷害」
• 對既有系統的威脅:若有此類先例,人們將發現這樣神聖的技術只 不過是能任意操控的設計,甚至開啟可以自行購買電話產品的未來
• 塔特爾孤注一擲繼續上訴
靜音電話 – 上訴
• 1956 年撤銷通訊委員會之裁決,維護靜音電話的合法權益 (8年後)
• 「若說讓使用者用手蓋住話筒說話所產生的後果是可以預估的,而使用一種類 似的裝置說話則可能產生無法預期的後果,這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 「合理使用自己的電話的權利,只要這種使用於己有利、於人無害」
• 判決內容預告 AT & T 未來最終的解體
• 為 70 年代品種繁多的電話衍生品開門
• 最終無法趕上貝爾系統更換電話設計的步伐造成倒閉
第三部: 反叛、挑戰和資訊帝國 的傾覆
合久必分
瓦解的貝爾帝國
貝爾系統解體
• 二戰以後,政府兩度干預通訊產業,試圖解體 AT & T
• 國防部大力干預,使其免於解體 (1956年)
• AT & T 「通訊是民主的基礎」
• 貝爾系統最終解體 (1984年)
• 兩大震盪造成混亂,產業面臨前所未有過的、品質極差的通話服務
聯邦通訊委員會的倒戈相向
• 聯邦通訊委員會深信電信系統需要引入一些競爭機制
• 打算在電話產業各階段扶植一些其他公司,創設小型競爭『蓄水池』
• AT & T 的堅決抵抗。
• AT & T 無法容忍「任何人得到電話網路的連接權」
• 貝爾聲稱:『他們就該完全擁有該系統所有運行階段的品質控制、安裝控制、
維護保養的權力,這樣他們才能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責任。
• 聯邦通訊委員會終於動手在電話系統的三大市場創造競爭『蓄水池』
• 1、長途線路電話服務。2、連接設備。3、資料處理
長途線路電話服務
• 1910年代貝爾系統禁止其他公司接入長線網路建設計畫投資。
• 1960年代,貝爾系統的長線網路仍是全國唯一長線網路,並成貝爾系統的標誌。
• 1963年成立的新興企業微波通訊公司向委員提出申請
• 希望透過微波信號柱來為在芝加哥和聖路易斯之間有生意往來的商戶,提供更低廉的單線通話服務
• AT & T 的生命密碼裡除了有壟斷的權力,更編碼進了承擔公眾義務的信念
• AT & T 憤概的是:聯邦通訊委員會居然同意了微波通訊公司的申請,直到 AT & T 解體。
連接設備
• 50年代,貝爾系統曾設法壓制了靜音電話。
• 1968年,聯邦通訊委員會下令強制貝爾系統接受
• 將移動無線電裝置接入電話的『卡特風』
• 聯邦通訊委員會進一步將一種原理簡單意義重要大的設備十推廣開來:RJ-45
• 傳真機、
• 電話機:價格更具誘惑力的非貝爾生產
• 數據機:( 電腦技術的業餘愛好者)鄧尼斯‧海斯數據機,迎合消費者的設備 使得通過個人電腦進行進話,∴ 間接影響後來網際網路的誕生。
資料處理
• 1971年頒布了一項法令:
• 禁止AT & T 直接涉足「資料處理」「線上服務」
• 即網際網路最早的形式
• 當時服務只是運用功能強大的電腦為其他電腦提供遠端運算服務
• 幾年後頒佈了一整套名為《電腦問題處理意見》的法規。
• 確保電腦線上服務業能夠不受控制而走向繁榮
• 成就了美國線上、電腦服務等一批電腦網路服務公司
• 通過這些不太起眼且早被遺忘的政策,脫胎換骨的聯邦通訊委員會 成了那些網路公司精神上的父親。
走向解體1:戰爭start
• 1976年,總裁德巴茲為了應對這迫在眉睫的戰爭,派出一批說客去國會活動
• 希望微波通訊公司的商業活動被制裁、卡特風設備被奪連接權。
• 國會並未被說動
• 貝爾系統一系列的報復行動讓司法部採取行動,要將濫用特權的企業繩之以法
• 為了對付傳真機、貝爾系統發布了一條行業保護原則,要求那些競爭者「連接安全措施」
• 目的讓競爭者承擔額外的成本開銷,並在一定程度上接受貝爾系統的控制
• 此計策至少延長了其在電話領域的壟斷地位達8年之久。
走向解體2:價格戰v.s法律
• 在微波通訊的經營範圍內,AT & T 使出了最有保障的一招:
• 壓低價格
• 微波通訊曾控訴
• 「AT & T 拔掉了微波通訊連接鈕約與華盛頓的電路插頭」讓微波通訊失去客戶信賴
• 法庭上反托拉斯律師藉此掌握了足以控訴貝爾系統濫用壟斷權力的証據。
• 尼克森總統意見:打散該公司,認為不要再壟斷了,分解才有利國家發展
• AT & T 最後是在雷根總統任期內解體的。
走向解體3【政治與法律的聯手】
• 1978年,當哈樂德‧H‧格林法官接手AT & T 一案時,這案件看似沒完沒了
• 大多數有識之士根本沒想過這次訴訟會以AT & T 解體而告終
• 1974年:AT & T 總裁德巴茲就斷言該公司不可能解體。
• 因為這種判決必然帶來電話服務品質的下降和價格的上升。
• 此期為雷根時期:強調「競爭」及「放鬆管制」,政治氣氛改觀
• AT & T 辯護律師卻還在用1916年那套理論『競爭不好,壟斷好』
• AT & T 說:『為了國家利益,AT & T 應該得到電話業的全部控制權』
• 法官:『AT & T 有義務服從聯邦通訊委員會的新令,而不應糾纏於該委員會曾經 的政策,即使後者對其公司更為有利。』
走向解體4:自我解體
• 1979年新任總裁查理‧布朗主持下,徹底地選擇認輸
• 在AT & T 與司法部協商得出的和解協議中,公司同意將自己大卸八塊。
• AT & T 可保有長途線路服務系統、貝爾實驗室、自有的設備製造公司西部電氣
• 7家散居各地的地區公司從原來企業主體上分割出來
• 1984年向全世界宣布解體。同一天發布AT & T 的新標誌
• 這些公司必須接受法令施行的特監管
• 須接受運營長途線路公司的連接要求
• 嚴禁進入包括線上服務和有線電視在內的新興市場。
解體之後
• 索價高昂、名目繁多的電話帳單從天而降,各種不便到數年後才能 透過創新的成果抵銷
• 當年被封殺的創新重見天日 (不是涓涓細流,是洶湧而來的創新巨浪)
• 電腦、電話及網路技術都被巨浪推向前方
• 迴圈現象總是按照自己軌道運作,在享受到開放的好處前,通常要 先經利一番痛苦
• 運轉良好的機器無法進行創造性毀滅,只能交給進行破舊立新的創 新者,即使我們將承受諸多不便
第四部: 重生,卻不再擁有企業 精神
AT & T 凱旋歸來
惠特克掌握全局
• 2002 年美果總統小布希未經法院批准,授權國家安全局對美國公民 支電話和網路活動進行監控
• 2005 年《紐約時報》刊載政府未經法院批准安裝電路監聽器之內幕 消息,傳喚 AT & T 首席愛德華‧惠特克 (Edward Whitacre) 接受質詢
• AT & T 高調現身
• 被解體之貝爾系統重新回歸並與美國政府緊密合作
惠特克掌握全局
• 1999 年,《商業週刊》(Business Week) 以惠特克為封面人物,標題為
「最後的壟斷者」
• 惠特克:「若能消滅競爭,為何需要去應對競爭?」
• 自 90 年代末期到 2006 年間,除了威瑞森公司控制之西部及東北部,
惠特克重建了 AT & T 帝國並統治搭部分區域
• 作者評之「入行以來一直受到壟斷公司觀念薰陶」
惠特克掌握全局
• 惠特克於 1962 年進入 AT & T 並經歷企業分裂過程
• 80 年代貝爾系統分裂,惠特克於西南貝爾公司青雲直上
• 90 年代惠特克能為西南貝爾公司之首席執行長及董室會主席,開始 管理分裂後八家排名最後之小貝爾公司
惠特克掌握全局
• 因貝爾公司過去的壟斷行徑,使該企業不僅面臨分裂,且在法律上 也被重重限制,必須接受聯邦通訊委員會及法官哈樂德‧格林法官 之雙重監控
• 貝爾分公司必須接受非自家生產之電話能便捷連接電線,且必須為 其他競爭對手提供長途接入服務
• 若想在原始的「單一政策,單一系統,普遍服務」觀念中重新回歸 壟斷規模實屬困難
惠特克掌握全局
• 惠特克於西南分公司期間,與德州政界人士維護良好合作關係,向 兩黨慷慨援助資金
• 貝爾公司分散之智囊團評估發現華盛頓政界盛行的競爭和放鬆管制 理論傾向有助於貝爾公司之重生並擺脫原法律限制的枷鎖
• 有學者認為,只要競爭充足,政府就無需介入管制
• 保皇黨擬定對策,希望透過競爭機制擺脫政府限制擺脫枷鎖
以「競爭」重新穩固地位
• 柯林頓執政後,科技方面政策主導者高爾 (Al Gore) 及聯邦通訊委員 會主席里德‧亨特 (Reed Hundt) 為競爭機制信奉者
• 里德認為「通訊領域內的競爭者將為消費者帶來更低的價格和更多 的選擇,同時為該行業帶來快速更新的技術創新,和更為強大的產 業系統」
• 面對競爭機制,政府專門限制反競爭行為的操控手段將失去效益
• 貝爾決定以擁護「競爭」理念重新佔據統治地位
以「競爭」重新穩固地位
• 1996 年貝爾公司、AT & T 公司所簽訂之《遠端通訊法案》主要就是 為針對「競爭遍及各處」,且為擊潰貝爾之壟斷而定
• 該協定之內容於其後皆成為貝爾公司重新問鼎電話產業之鋪路石
• 老 AT & T 承諾為公眾服務並信守諾言,新 AT & T 則無此想法
殲滅對手
• 憑藉 1996 年之法案,貝爾公司頂著競爭的光環,依據不同分公司針 對不同地區消滅競爭對手
• 威瑞森公司對付東北部競爭者,微波通訊最終也俯首稱臣
• 惠特克之西南貝爾公司於 1996 年更名為 SBC ,聘用近百位律師之團 隊進行遊說
殲滅對手
• 從法規殲滅新興競爭者
• 2003 年該團隊說服德州政府在 1995 年之《公用事業規範方法案》( Public Utility Regulatory Act, PURA 95) 添加對 SBC 有利之條款
• 條款設定了電話公司極高的進入市場成本,規定公司必須先建造能覆蓋 27 平 方英里內 60 % 住家和商戶的電線網路
殲滅對手
• 從設備租金消滅現存對手
• 法律規定 SBC 須向競爭公司開放租賃權,但無限制金額
• SBC 將租借線路端點之「中轉站」之金額大幅提高,於 90 年代年租 1 萬美元 之價格提升到年租 50 萬美元
• 競爭者提訴訟卻難免敗訴
殲滅對手
• 90 年代末之電話行業雜誌充滿指出 SBC 惡行之報導 (恐嚇、大開窗戶)
• 競爭者即便提起訴訟,所逞處之罰款也無助於阻擋貝爾公司
• 政府以《雪曼法案》集合一系列相關法案對貝爾公司提起訴訟
• 如同 70 年代微波通訊對 AT & T 提出之訴訟
殲滅對手
• 然而政府已經相近競爭市場的形成,對於反托拉斯之執行也不再堅 定貫徹
• 「威瑞森通訊公司控訴特林柯公司」之法案為典型案例
• 充分證據顯示威瑞森公斯故意干涉競爭者業務
• 最高法院安東尼‧史卡利亞 (Antonin Scalia) 法官判決違反《遠端通訊法案》之 行為並不再反托拉斯法之範圍內
• 與 70 年代之判決結果完全相反,將貝爾公司從反托拉斯法中解救下來
殲滅對手
• 議程遊說者及律師在此同時針對《遠端通訊法案》中共用線路的幾 乎所有條款提出質疑
• 將與法條相關之競爭者捲入繁瑣昂貴之訴訟中
• 在訴訟過程中,競爭者將無法找到絕對合法之經營模式
殲滅對手
• 2000 年小布希當選總統之政府
• 認為競爭體制並非一定要有競爭才成立
• 取消共用基礎設施之規定
• 使競爭者無法生存
• 透過貝爾公司專營之電線系統,無法引入真正的激烈競爭
• 惠特克於 1997 年併購太平洋發展集團,2005 年併購 AT & T 母公司,
2006 年併購貝爾南方公司,重新登上電信王位
無可避免地迴圈
• 2007 年惠特克達成目標並退休
• AT & T 回歸明顯證實迴圈現象在資訊帝國中之地位
• 無論破舊立新之取代力量多麼強大,產業依然會回復到聯合狀態
• 所有歷史理論都不能脫離特定時代的特定人權存在
• 任何聯合企業都要到分散之時才能提示我們迴圈的轉捩點,所有分 散企業在最終迎接帝國偉業前也必須耐心等待歷史的轉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