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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教 人 員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常 見 問 題 問 答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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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教 人 員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常 見 問 題 問 答 集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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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一、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否發給生活津貼?...4 二、公營事業及交通事業機構員工,得否發給各項生活津貼?...4 三、公教員工配偶已請領職工福利會各項補助,公教員工可否請領生 活津助各項補助?...5 四、公教員工如逾各項補助規定之申請期限才提出申請時,可否發給 生活津貼?...5 五、公教員工可否預借各項生活津貼補助?...5 六、公教員工因婚姻關係與其配偶前夫(妻)所生子女共同生活,惟 未辦理收養,可否申請該子女之教育補助?...5 七、夫妻辦妥離婚,未具子女監護權一方僅負擔部分生活費,惟未與 子女共同生活,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6 八、公教員工子女獲選至美國大學交換學生所繳註冊費,可否申請子 女教育補助?...6 九、公教員工子女於國內就讀外僑學校,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6 十、「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 明規定,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 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 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 助。所稱「前 6 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之計算方式為何?...6 十一、公教員工子女有股利所得,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7 十二、公教員工子女在校成績優異(每班前 3 名),經校方減免學雜 費,其減免學雜費之性質,可否認定為優秀獎學金而給予補 助?...7 十三、公教員工子女因學測成績達一定標準而提供入學獎助學金減免 學雜費,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8 十四、公教員工子女依據「臺北市市民第三胎以上子女就讀國民小學 教育補助金發給要點」規定獲有教育補助金者,得否申請子女 教育補助?...8 十五、公教員工子女申領

○○

市公所國中小學生助學金者,得否 申 請子女教育補助?...8 十六、公教員工子女已因「高職免學費」方案獲教育部學費減免,得 否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9 十七、身心障礙之公教員工子女已獲減免學雜費者,得否再申請子女

(4)

教育補助?...9 十八、公教員工子女已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原住民學生就 讀大專院校實施要點」請領一般工讀助學金,得否再申請子女 教育補助?...9 十九、公教員工就讀公立國中子女獲教科書及營養午餐費補助,得否 申請子女教育補助?...9 二十、公教員工子女依「澎湖縣二三級離島未設高中職學校學生就學 費用補助辦法」申請補助者,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10

○○ ○○

二十一、公教員工子女就讀 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與財團法人 念醫院簽訂合約,由院方代為支付學雜費,是否屬領取民間 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得否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10 二十二、公教員工子女依「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 法」,參與 ○○ 縣政府核准之「人文無學籍行動學院實驗 教育計畫」,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10 二十三、公教員工子女就讀國立

○○

技術學院附設空中進修學院專科 部,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11 二十四、公教員工子女已獲得全額就學貸款,可否再申請子女教育補 助?...11 二十五、公教員工子女就讀大學一年級享有新生入學優惠補助,得否 申請子女教育補助?...11 二十六、「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 表」說明七所稱之相同學制及同一學制如何認定?...12 二十七、公教員工子女大學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就讀,得否申請子 女教育補助?...12 二十八、公教員工子女因加修雙學位延長修業年限期間,可否申請子 女教育補助?...12 二十九、公教員工子女因交換學生,於延長修業年限期間可否申請子 女教育補助?...13 三十、公教員工子女因休學以致延長修業年限,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 助?...13 三十一、公教員工子女於同所大學不同系(所)間轉系就讀,致延長 修業年限,得否請領子女教育補助?...13 三十二、公教員工子女教育大學畢業後之實習,可否請領子女教育補 助?...14 三十三、因案停職人員先予復職復薪,得否申請停職期間之子女教育 補助?...14 三十四、公教員工子女就讀私立高中職綜合高中之專門學程,可否按 私立高職標準支給子女教育補助?...14

(5)

三十五、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15 三十六、公教人員遺族領有年撫卹金者,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15 三十七、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財團法人財金資訊公司,於停支月退 休金期間,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15 三十八、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子女註冊前死亡,機關得否核發當學期 子女教育補助?...15

一、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否發給生活津貼?

答:

(一) 原則不可發給: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請領生活津貼之各 項補助事故時,因其既已停薪,自不宜再發給各項補助 費。(原人事局 67 年 月5 6 日 67 局肆字第 07869 號

(6)

函) (二) 例外:

1、「依法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於入伍服役期間發生 得請領各項生活津貼事實時,得向其原服務機關申 請各項補助。( 原人事局 97 年 3 月 14 日局給字第 0970003336 號書函 )

2、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得依規定申請喪葬補助:

94.5.2 起,發生「申請原因」之親屬死亡事實,同 意發給。96.1.1 起,發生「非申請原因」之親屬死亡 事實,同意發給。(原人事局 94 年 5 月 2 日局給字 第

0940061903 號函 及 96 年 10 月 12 日局給字 第

0960063856 號函 )

3、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結婚、生育及子女 教育補助,其中結婚及生育部分,自99.12.15 起 發生之事實生效,子女教育補助部分,自 99 學年 度第2 學期起發生之事實生效。(行政院 99 年 12 月

15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90070258 號函 )

二、公營事業及交通事業機構員工,得否發給各項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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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上開人員因非支領一般公教待遇,且實施用人費率之公營事 業機構人員薪給已包含各項供應性給與,均不合發給各項補 助。(原人事局 66 年 9 月 3 日 66 局肆字第 15970 號函 )

三、公教員工配偶已請領職工福利會各項補助,公教員工可否請 領生活津助各項補助?

答:公教員工遇有請領生活津貼各項補助之事實時,如已由其配 偶向所任職之公營事業機構職工福利委員會請領各項補助或 獎助者,該公教員工仍得依規定向其服務機關學校請領生活 津貼各項補助。(原人事局 年80 9 月 30 日 80 局肆字第 28469 號函 )

四、公教員工如逾各項補助規定之申請期限才提出申請時,可否 發給生活津貼?

答: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請領婚、喪、生育、子女教 育補助者,如有未能於規定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依 行政程序法第131 條規定,於 10 年內在申請表敘明事由送 機關審查後核發( 人事總處 102 年 7 月 15 日總處給字第 1020040477 號 E-mail 回函 )

五、公教員工可否預借各項生活津貼補助?

答:公教員工於結婚、本人或配偶生育、子女就學註冊等事實發生 前,得先向服務機關學校辦理結婚、生育或子女教育補助預 支手續。當事人並應於事實發生後 3 個月內依規定檢據辦理 核銷。逾期未檢據補證者,由服務機關學校於該事實發生後 第4 個月起自其薪資中如數扣回預支數額。( 原人事局 86 年

(8)

8 月 20 日 86 局給字第 27457 號函 )

六、公教員工因婚姻關係與其配偶前夫(妻)所生子女共同生活 , 惟未辦理收養,可否申請該子女之教育補助?

答:公教人員申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具親子關係為前提,故仍 須辦妥收養手續,始得請領補助。(原人事局 81 年 9 月 15 日

81 局肆字第 34153 號函 )

七、夫妻辦妥離婚,未具子女監護權一方僅負擔部分生活費,惟 未與子女共同生活,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公教員工未具子女監護權,如實際負擔其子女教育及生活費 用,並經服務機關查證屬實,同意發給。(原人事局 86 年 10 月

2 日 86 局給字第 50382 號函 )

八、公教員工子女獲選至美國大學交換學生所繳註冊費,可否申 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

說明一、規定:「公教人員子女隨在臺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 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 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爰公教員工子女獲選至美國交換學 生,因非我國政府立案之學校,故不合請領。( 原人事局 98 年

11 月 日局給字第23 0980032342 號書函 )

九、公教員工子女於國內就讀外僑學校,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

(9)

說明一及五規定,公教人員子女隨在臺澎金馬地區居住,就 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 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又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不得申請補助。爰如係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外僑學校,且具學 籍者,即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原人事局 83 年 12 月 日31 83 局給字第 48194 號書函及原人事局 年100 10 月 日局11 給字第 1000053302 號書函 )

十、「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 明規定,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 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 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

不得申請補助。所稱「前6 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之計算方 式為何?

答:

(一) 計算方式係以公教員工請領該學期子女教育補助時,以 該學期開學日為基準往前推算6 個月期間,其子女工作 依所得稅法應申報之所得總額除以 6 計算(如在 9 月申請,

往前推算6 個月為 8 月、7 月、6 月、5 月、4 月、3 月)。

(二) 如該6 個月期間非每個月均有所得者,則亦均除以 6 計 算(例如子女僅工作2 個月,其平均所得之計算亦除以 6)。

(三) 以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之勞工基本工資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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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勞工基本工資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布為19,047 元 (將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調整至 19,273 元)。(原人事局 年96 8 月 17 日局給字第 0960063205 號函 )

十一、公教員工子女有股利所得,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因股利所得並非屬從事經常性工作所得報酬,爰得依規定申 請子女教育補助。( 本總處 101 年 5 月 21 日總處給字第 1010034738 號函 )

十二、公教員工子女在校成績優異(每班前 3 名),經校方減免 學雜費,其減免學雜費之性質,可否認定為優秀獎學金而 給予補助?

答: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

說明五、規定略以,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 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 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茲考量上開情 形係獎勵公教員工子女優秀奮力向學,爰依規定得請領子女 教 育 補 助 。(行 政 院 102 年 月10 29 日 院 授 人 給 字 第 1020053029 號函 修正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附 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

十三、公教員工子女因學測成績達一定標準而提供入學獎助學金 減免學雜費,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如性質相當於優秀學生獎學金,得依「子女教育補助表」所訂

(11)

數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原人事局 97 年 9 月 4 日局給字第 0970022542 號書函 )

十四、公教員工子女依據「臺北市市民第三胎以上子女就讀國民小 學教育補助金發給要點」規定獲有教育補助金者,得否申 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上開規定係針對一般市民第三胎以上子女之補助,與因特殊 身分獲減免雜費或獎助者有別,仍得依規定請領子女教育補 助。(原人事局 98 年 5 月 13 日局給字第 09800623121 號 函)

十五、公教員工子女申領○○市公所國中小學生助學金者,得 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市為因應經濟不景氣,減輕國民中、小學生因家庭經濟 萎縮,導致求學用品短缺,爰發給渠等人員助學金,其係針 對設籍該市且就讀該市轄區各國中小學之一般在學學生之補 助,與因特殊身分獲減免雜費或獎助者有別,爰依規定得請 領子 女教 育補 助。(原人 事局 年98 5 月 日局給字第13 09800623123 號函 )

十六、公教員工子女已因「高職免學費」方案獲教育部學費減免,

得否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基於國家整體資源之合理運用,政府各項助學措施宜擇優擇 一支領之原則,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 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 102 年 10 月 29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20053029 號函 修正「全國軍公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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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 )

十七、身心障礙之公教員工子女已獲減免學雜費者,得否再申請 子女教育補助?

答:基於國家整體資源之合理運用,政府各項助學措施宜擇優擇 一支領之原則,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 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原人事局 98 年 3 月 27 日局給字第 0980061524 號書函 )

十八、公教員工子女已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原住民學生 就讀大專院校實施要點」請領一般工讀助學金,得否再申 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該工讀助學金係屬兼具有政府提供工讀機會之一種特殊身分 助學補助性質,且非屬優秀學生獎學金及清寒獎學金,公教 員工依規定應就子女教育補助及原住民一般工讀助學金擇優 擇 一 支 領 。 ( 原 人 事 局 100 年 2 月 11 日 局 給 字 第 1000023236 號函 )

十九、公教員工就讀公立國中子女獲教科書及營養午餐費補助,

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因子女教育補助標準係參酌各級學校學、雜費訂定,故僅補 助上開2 項費用,並不包括教科書、營養午餐費用等其他項 目,爰公教人員就讀公立國民中學子女獲補助教科書及營養 午餐費用者,依規定仍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原人事局 100 年

3 月 1 日局給字第 1000025568 號書函 )

(13)

二十、公教員工子女依「澎湖縣二三級離島未設高中職學校學生就 學費用補助辦法」申請補助者,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上開辦法係針對離島地區須赴馬公本島就讀學子之就學相關 費用補助,與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同屬助學措施之性質,基 於公平一致處理原則,不得再申領子女教育補助。(原人事局 99 年 9 月 20 日局給字第 0990024352 號函 )

二十一、公教員工子女就讀○○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與財團法人

○○紀念醫院簽訂合約,由院方代為支付學雜費,是否 屬領取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得否再申請子女教育 補助?

答:「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 明規定略以,公教人員子女具有全免或減免學雜費等情形之 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 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 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又所稱「獎學金」係指因在學成績優異之獎學金,與公教員工 子女依合約由○○醫院代為支付學雜費,並於畢業後至該院 服務之性質有別,本案所詢因由該校代付學雜費,故享有全 免學雜費,不合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原人事局 98 年 7 月 15 日局給字第 0980016500 號書函 )

二十二、公教員工子女依「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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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參與經○○縣政府核准之「人文無學籍行動學院 實驗教育計畫」,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如該實驗計畫係採未入學(無學籍)方式實施,就讀學生未具 有學籍,依規定不合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本總處 102 年 9 月 24 日總處給字第 1020049041 號書函 )

二十三、公教員工子女就讀國立○○技術學院附設空中進修學院 專科部,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因空中大學、附設空中(專科)進修學院及技職校院附設進 修學院依據空中大學設置條例及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其「修 業年限並無上限」,與子女教育補助係為協助公教人員子女 就讀「特定修業年限」學校而給予補助之補助條件不合,爰不 合發給子女教育補助。(原人事局 100 年 月3 日局給字第21 10000290683 號函 )

二十四、公教員工子女已獲得全額就學貸款,可否再申請子女教 育補助?

答: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

說明五、規定,目前並無限制已依「高級中學以上學校學生就 學貸款辦法」享有就學貸款,不得申請補助之規定。(原人事 局

98 年 月4 27 日局給字第 09800112651 號書函 )

二十五、公教員工子女就讀大學一年級享有新生入學優惠補助,

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考量目前各大專校院提供之各項助學補助目的、型態及經費

(15)

來源不一,宜由各大學予以釐清說明:

(一) 如其性質非屬政府提供之獎助,亦非屬減免學雜費,得 依「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請領子女教育補助,如其實 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其實 際繳納數額之子女教育補助。

(二) 如其性質相當優秀學生獎學金,得依該表表定數額請領 子女教育補助。(本總處 102 年 12 月 日總處給字第20 10200566901 號函 )

二十六、「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 表」說明七所稱之相同學制及同一學制如何認定?

答: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

說明七、規定:「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其申請 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 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 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上開所稱

「同一學制及相同學制」規範如下:

(一)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及五專前三年屬相同學制。

(二)大學及獨立學院、四年制技術學院屬相同學制。

(三)二年制專科學校相當於大學一、二年級,二年制技術學院 相當於大學三、四年級,五專後二年相當於大學一、二年 級 。 ( 原 人 事 局 年98 2 月 4 日 局 給 字 第 09800606802 號函 )

二十七、公教員工子女大學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就讀,得否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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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大學畢業後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不合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原人事局 100 年 4 月 11 日局給字第 1000030470 號書 函)

二十八、公教員工子女因加修雙學位延長修業年限期間,可否申 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

規定,子女教育補助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 準。以大學院校而言,「修業年限」係指獲得1 學位所需之規 定年限,並未涵蓋因修讀雙學位(輔系)或學分未修足致延 長修業之年限,故不合發給子女教育補助。(原人事局 77 年 1 月 7 日 77 局肆字第 00440 號函 )

二十九、公教員工子女因交換學生,於延長修業年限期間可否申 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

規定,子女教育補助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 準,爰公教員工子女出國修習,其續讀部分如逾學校所規定 之修業年限,尚不合請領子女教育補助。(原人事局 97 年 12 月

3 日局給字第 0970030184 號書函 )

三十、公教員工子女因休學以致延長修業年限,可否申請子女教 育補助?

答: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

(17)

規定,子女教育補助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 準。又所稱「修業年限」,係指依子女就讀學校學則等相關規 定,於獲得1 個學位所需之規定年限,並不包括因未修或已 修不及格而需補修或重修所延長之修業年限部分。爰延畢補 修學分之情形,依上開規定不合支給子女教育補助。(原人事 局

100 年 11 月 7 日局給字第 1000054408 號書函 )

三十一、公教員工子女於同所大學不同系(所)間轉系就讀,致 延長修業年限,得否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答: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

規定,子女教育補助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 準。所稱「修業年限」,係指依子女就讀學校學則等相關規定,

於獲得1 個學位所需之規定年限。爰公教員工子女於同所大 學不同系(所)間轉系就讀,致延長修業年限,依上開規定,

不合請領子女教育補助。(原人事局 96 年 10 月 日局給字31 第

0960032282 號書函 )

三十二、公教員工子女教育大學畢業後之實習,可否請領子女教 育補助?

答:因教育實習係於完成修業年限畢業後始得參加,且不具學籍,

不合請領子女教育補助。(原人事局 96 年 9 月 7 日局給字第 0960016793 號書函 )

三十三、因案停職人員先予復職復薪,得否申請停職期間之子女

(18)

教育補助?

答:因案停職人員復職後之所以得申請補發停職期間所發生之各 項生活津貼之補助,係因其復職補薪之故,爰停職期間之子 女教育補助,應俟獲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薪)或年功俸

(薪)時始得請領。(原人事局 95 年 月11 日局給字第29 0950031295 號書函 )

三十四、公教員工子女就讀私立高中職綜合高中之專門學程,可 否按私立高職標準支給子女教育補助?

答:因高中以上子女教育補助標準係參酌各級學校學雜費訂定

(係指「學費」及「雜費」二項,不包括代收代辦費或實習費等 其他項目),且綜合高中各年級之學費均與高級中學相同,

雜費項目之數額與高級中學相當,爰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私 立 高 中 標 準 支 給 。(原 人 事 局 98 年 10 月 日 局給 字第6 0980028846 號函 )

三十五、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比照退休機關之現職人員,按其 支(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費。 (行政院 65 年 7 月 30 日台 65 院人政肆字第 15018 號函及行政院 68 年 6 月 11 日臺 68 人政肆字第 11841 號函 )

三十六、公教人員遺族領有年撫卹金者,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比照兼領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人員發給補助二分之一,至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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卹終止。(行政院 71 年 月7 13 日臺 71 人政肆字第 20564 號函)

三十七、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財團法人財金資訊公司,於停支 月退休金期間,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再任財團法人財金資訊公司職務期間既 已停支月退休金,因其未支(兼)領月退休金,致其支給子 女教育補助已失其附麗,自不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本總處 102 年 4 月 8 日總處給字第 1020028702 號函 )

三十八、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子女註冊前死亡,機關得否核發當 學期子女教育補助?

答:依原人事局 71 年 4 月 26 日 71 局肆字第 11868 號函釋,

員工死亡當月之薪津宜按全月發給,至其他待遇給與項目亦 比照辦理。○員亡故事實與其子女註冊日期係發生在同一月 份,經參酌上開規定意旨,並衡酌實情,同意從寬核給子女 教育補助。(原人事局 年76 3 月 27 日 76 局肆字第 08392 號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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