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教 人 員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常 見 問 題 問 答 集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目錄
一、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否發給生活津貼?...4 二、公營事業及交通事業機構員工,得否發給各項生活津貼?...4 三、公教員工配偶已請領職工福利會各項補助,公教員工可否請領生 活津助各項補助?...5 四、公教員工如逾各項補助規定之申請期限才提出申請時,可否發給 生活津貼?...5 五、公教員工可否預借各項生活津貼補助?...5 六、公教員工因婚姻關係與其配偶前夫(妻)所生子女共同生活,惟 未辦理收養,可否申請該子女之教育補助?...5 七、夫妻辦妥離婚,未具子女監護權一方僅負擔部分生活費,惟未與 子女共同生活,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6 八、公教員工子女獲選至美國大學交換學生所繳註冊費,可否申請子 女教育補助?...6 九、公教員工子女於國內就讀外僑學校,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6 十、「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 明規定,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 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 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 助。所稱「前 6 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之計算方式為何?...6 十一、公教員工子女有股利所得,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7 十二、公教員工子女在校成績優異(每班前 3 名),經校方減免學雜 費,其減免學雜費之性質,可否認定為優秀獎學金而給予補 助?...7 十三、公教員工子女因學測成績達一定標準而提供入學獎助學金減免 學雜費,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8 十四、公教員工子女依據「臺北市市民第三胎以上子女就讀國民小學 教育補助金發給要點」規定獲有教育補助金者,得否申請子女 教育補助?...8 十五、公教員工子女申領
○○
市公所國中小學生助學金者,得否 申 請子女教育補助?...8 十六、公教員工子女已因「高職免學費」方案獲教育部學費減免,得 否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9 十七、身心障礙之公教員工子女已獲減免學雜費者,得否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9 十八、公教員工子女已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原住民學生就 讀大專院校實施要點」請領一般工讀助學金,得否再申請子女 教育補助?...9 十九、公教員工就讀公立國中子女獲教科書及營養午餐費補助,得否 申請子女教育補助?...9 二十、公教員工子女依「澎湖縣二三級離島未設高中職學校學生就學 費用補助辦法」申請補助者,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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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公教員工子女就讀 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與財團法人 紀 念醫院簽訂合約,由院方代為支付學雜費,是否屬領取民間 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得否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10 二十二、公教員工子女依「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 法」,參與 ○○經 縣政府核准之「人文無學籍行動學院實驗 教育計畫」,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10 二十三、公教員工子女就讀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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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學院附設空中進修學院專科 部,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11 二十四、公教員工子女已獲得全額就學貸款,可否再申請子女教育補 助?...11 二十五、公教員工子女就讀大學一年級享有新生入學優惠補助,得否 申請子女教育補助?...11 二十六、「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 表」說明七所稱之相同學制及同一學制如何認定?...12 二十七、公教員工子女大學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就讀,得否申請子 女教育補助?...12 二十八、公教員工子女因加修雙學位延長修業年限期間,可否申請子 女教育補助?...12 二十九、公教員工子女因交換學生,於延長修業年限期間可否申請子 女教育補助?...13 三十、公教員工子女因休學以致延長修業年限,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 助?...13 三十一、公教員工子女於同所大學不同系(所)間轉系就讀,致延長 修業年限,得否請領子女教育補助?...13 三十二、公教員工子女教育大學畢業後之實習,可否請領子女教育補 助?...14 三十三、因案停職人員先予復職復薪,得否申請停職期間之子女教育 補助?...14 三十四、公教員工子女就讀私立高中職綜合高中之專門學程,可否按 私立高職標準支給子女教育補助?...14三十五、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15 三十六、公教人員遺族領有年撫卹金者,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15 三十七、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財團法人財金資訊公司,於停支月退 休金期間,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15 三十八、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子女註冊前死亡,機關得否核發當學期 子女教育補助?...15
一、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否發給生活津貼?
答:
(一) 原則不可發給: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請領生活津貼之各 項補助事故時,因其既已停薪,自不宜再發給各項補助 費。(原人事局 67 年 月5 6 日 67 局肆字第 07869 號
函) (二) 例外:
1、「依法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於入伍服役期間發生 得請領各項生活津貼事實時,得向其原服務機關申 請各項補助。( 原人事局 97 年 3 月 14 日局給字第 0970003336 號書函 )
2、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得依規定申請喪葬補助:
94.5.2 起,發生「申請原因」之親屬死亡事實,同 意發給。96.1.1 起,發生「非申請原因」之親屬死亡 事實,同意發給。(原人事局 94 年 5 月 2 日局給字 第
0940061903 號函 及 96 年 10 月 12 日局給字 第
0960063856 號函 )
3、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結婚、生育及子女 教育補助,其中結婚及生育部分,自99.12.15 起 發生之事實生效,子女教育補助部分,自 99 學年 度第2 學期起發生之事實生效。(行政院 99 年 12 月
15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90070258 號函 )
二、公營事業及交通事業機構員工,得否發給各項生活津貼?
答:上開人員因非支領一般公教待遇,且實施用人費率之公營事 業機構人員薪給已包含各項供應性給與,均不合發給各項補 助。(原人事局 66 年 9 月 3 日 66 局肆字第 15970 號函 )
三、公教員工配偶已請領職工福利會各項補助,公教員工可否請 領生活津助各項補助?
答:公教員工遇有請領生活津貼各項補助之事實時,如已由其配 偶向所任職之公營事業機構職工福利委員會請領各項補助或 獎助者,該公教員工仍得依規定向其服務機關學校請領生活 津貼各項補助。(原人事局 年80 9 月 30 日 80 局肆字第 28469 號函 )
四、公教員工如逾各項補助規定之申請期限才提出申請時,可否 發給生活津貼?
答: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請領婚、喪、生育、子女教 育補助者,如有未能於規定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依 行政程序法第131 條規定,於 10 年內在申請表敘明事由送 機關審查後核發( 人事總處 102 年 7 月 15 日總處給字第 1020040477 號 E-mail 回函 )
五、公教員工可否預借各項生活津貼補助?
答:公教員工於結婚、本人或配偶生育、子女就學註冊等事實發生 前,得先向服務機關學校辦理結婚、生育或子女教育補助預 支手續。當事人並應於事實發生後 3 個月內依規定檢據辦理 核銷。逾期未檢據補證者,由服務機關學校於該事實發生後 第4 個月起自其薪資中如數扣回預支數額。( 原人事局 86 年
8 月 20 日 86 局給字第 27457 號函 )
六、公教員工因婚姻關係與其配偶前夫(妻)所生子女共同生活 , 惟未辦理收養,可否申請該子女之教育補助?
答:公教人員申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具親子關係為前提,故仍 須辦妥收養手續,始得請領補助。(原人事局 81 年 9 月 15 日
81 局肆字第 34153 號函 )
七、夫妻辦妥離婚,未具子女監護權一方僅負擔部分生活費,惟 未與子女共同生活,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公教員工未具子女監護權,如實際負擔其子女教育及生活費 用,並經服務機關查證屬實,同意發給。(原人事局 86 年 10 月
2 日 86 局給字第 50382 號函 )
八、公教員工子女獲選至美國大學交換學生所繳註冊費,可否申 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
說明一、規定:「公教人員子女隨在臺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 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 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爰公教員工子女獲選至美國交換學 生,因非我國政府立案之學校,故不合請領。( 原人事局 98 年
11 月 日局給字第23 0980032342 號書函 )
九、公教員工子女於國內就讀外僑學校,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
說明一及五規定,公教人員子女隨在臺澎金馬地區居住,就 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 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又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不得申請補助。爰如係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外僑學校,且具學 籍者,即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原人事局 83 年 12 月 日31 83 局給字第 48194 號書函及原人事局 年100 10 月 日局11 給字第 1000053302 號書函 )
十、「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 明規定,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 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 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
不得申請補助。所稱「前6 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之計算方 式為何?
答:
(一) 計算方式係以公教員工請領該學期子女教育補助時,以 該學期開學日為基準往前推算6 個月期間,其子女工作 依所得稅法應申報之所得總額除以 6 計算(如在 9 月申請,
往前推算6 個月為 8 月、7 月、6 月、5 月、4 月、3 月)。
(二) 如該6 個月期間非每個月均有所得者,則亦均除以 6 計 算(例如子女僅工作2 個月,其平均所得之計算亦除以 6)。
(三) 以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之勞工基本工資認定,
目前勞工基本工資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布為19,047 元 (將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調整至 19,273 元)。(原人事局 年96 8 月 17 日局給字第 0960063205 號函 )
十一、公教員工子女有股利所得,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因股利所得並非屬從事經常性工作所得報酬,爰得依規定申 請子女教育補助。( 本總處 101 年 5 月 21 日總處給字第 1010034738 號函 )
十二、公教員工子女在校成績優異(每班前 3 名),經校方減免 學雜費,其減免學雜費之性質,可否認定為優秀獎學金而 給予補助?
答: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
說明五、規定略以,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 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 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茲考量上開情 形係獎勵公教員工子女優秀奮力向學,爰依規定得請領子女 教 育 補 助 。(行 政 院 102 年 月10 29 日 院 授 人 給 字 第 1020053029 號函 修正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附 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
十三、公教員工子女因學測成績達一定標準而提供入學獎助學金 減免學雜費,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如性質相當於優秀學生獎學金,得依「子女教育補助表」所訂
數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原人事局 97 年 9 月 4 日局給字第 0970022542 號書函 )
十四、公教員工子女依據「臺北市市民第三胎以上子女就讀國民小 學教育補助金發給要點」規定獲有教育補助金者,得否申 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上開規定係針對一般市民第三胎以上子女之補助,與因特殊 身分獲減免雜費或獎助者有別,仍得依規定請領子女教育補 助。(原人事局 98 年 5 月 13 日局給字第 09800623121 號 函)
十五、公教員工子女申領○○市公所國中小學生助學金者,得 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市為因應經濟不景氣,減輕國民中、小學生因家庭經濟 萎縮,導致求學用品短缺,爰發給渠等人員助學金,其係針 對設籍該市且就讀該市轄區各國中小學之一般在學學生之補 助,與因特殊身分獲減免雜費或獎助者有別,爰依規定得請 領子 女教 育補 助。(原人 事局 年98 5 月 日局給字第13 09800623123 號函 )
十六、公教員工子女已因「高職免學費」方案獲教育部學費減免,
得否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基於國家整體資源之合理運用,政府各項助學措施宜擇優擇 一支領之原則,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 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 102 年 10 月 29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20053029 號函 修正「全國軍公教
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 )
十七、身心障礙之公教員工子女已獲減免學雜費者,得否再申請 子女教育補助?
答:基於國家整體資源之合理運用,政府各項助學措施宜擇優擇 一支領之原則,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 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原人事局 98 年 3 月 27 日局給字第 0980061524 號書函 )
十八、公教員工子女已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原住民學生 就讀大專院校實施要點」請領一般工讀助學金,得否再申 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該工讀助學金係屬兼具有政府提供工讀機會之一種特殊身分 助學補助性質,且非屬優秀學生獎學金及清寒獎學金,公教 員工依規定應就子女教育補助及原住民一般工讀助學金擇優 擇 一 支 領 。 ( 原 人 事 局 100 年 2 月 11 日 局 給 字 第 1000023236 號函 )
十九、公教員工就讀公立國中子女獲教科書及營養午餐費補助,
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因子女教育補助標準係參酌各級學校學、雜費訂定,故僅補 助上開2 項費用,並不包括教科書、營養午餐費用等其他項 目,爰公教人員就讀公立國民中學子女獲補助教科書及營養 午餐費用者,依規定仍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原人事局 100 年
3 月 1 日局給字第 1000025568 號書函 )
二十、公教員工子女依「澎湖縣二三級離島未設高中職學校學生就 學費用補助辦法」申請補助者,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上開辦法係針對離島地區須赴馬公本島就讀學子之就學相關 費用補助,與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同屬助學措施之性質,基 於公平一致處理原則,不得再申領子女教育補助。(原人事局 99 年 9 月 20 日局給字第 0990024352 號函 )
二十一、公教員工子女就讀○○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與財團法人
○○紀念醫院簽訂合約,由院方代為支付學雜費,是否 屬領取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得否再申請子女教育 補助?
答:「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 明規定略以,公教人員子女具有全免或減免學雜費等情形之 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 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 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又所稱「獎學金」係指因在學成績優異之獎學金,與公教員工 子女依合約由○○醫院代為支付學雜費,並於畢業後至該院 服務之性質有別,本案所詢因由該校代付學雜費,故享有全 免學雜費,不合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原人事局 98 年 7 月 15 日局給字第 0980016500 號書函 )
二十二、公教員工子女依「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辦法」,參與經○○縣政府核准之「人文無學籍行動學院 實驗教育計畫」,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如該實驗計畫係採未入學(無學籍)方式實施,就讀學生未具 有學籍,依規定不合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本總處 102 年 9 月 24 日總處給字第 1020049041 號書函 )
二十三、公教員工子女就讀國立○○技術學院附設空中進修學院 專科部,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因空中大學、附設空中(專科)進修學院及技職校院附設進 修學院依據空中大學設置條例及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其「修 業年限並無上限」,與子女教育補助係為協助公教人員子女 就讀「特定修業年限」學校而給予補助之補助條件不合,爰不 合發給子女教育補助。(原人事局 100 年 月3 日局給字第21 10000290683 號函 )
二十四、公教員工子女已獲得全額就學貸款,可否再申請子女教 育補助?
答: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
說明五、規定,目前並無限制已依「高級中學以上學校學生就 學貸款辦法」享有就學貸款,不得申請補助之規定。(原人事 局
98 年 月4 27 日局給字第 09800112651 號書函 )
二十五、公教員工子女就讀大學一年級享有新生入學優惠補助,
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考量目前各大專校院提供之各項助學補助目的、型態及經費
來源不一,宜由各大學予以釐清說明:
(一) 如其性質非屬政府提供之獎助,亦非屬減免學雜費,得 依「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請領子女教育補助,如其實 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其實 際繳納數額之子女教育補助。
(二) 如其性質相當優秀學生獎學金,得依該表表定數額請領 子女教育補助。(本總處 102 年 12 月 日總處給字第20 10200566901 號函 )
二十六、「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 表」說明七所稱之相同學制及同一學制如何認定?
答: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
說明七、規定:「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其申請 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 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 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上開所稱
「同一學制及相同學制」規範如下:
(一)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及五專前三年屬相同學制。
(二)大學及獨立學院、四年制技術學院屬相同學制。
(三)二年制專科學校相當於大學一、二年級,二年制技術學院 相當於大學三、四年級,五專後二年相當於大學一、二年 級 。 ( 原 人 事 局 年98 2 月 4 日 局 給 字 第 09800606802 號函 )
二十七、公教員工子女大學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就讀,得否申
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大學畢業後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不合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原人事局 100 年 4 月 11 日局給字第 1000030470 號書 函)
二十八、公教員工子女因加修雙學位延長修業年限期間,可否申 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
規定,子女教育補助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 準。以大學院校而言,「修業年限」係指獲得1 學位所需之規 定年限,並未涵蓋因修讀雙學位(輔系)或學分未修足致延 長修業之年限,故不合發給子女教育補助。(原人事局 77 年 1 月 7 日 77 局肆字第 00440 號函 )
二十九、公教員工子女因交換學生,於延長修業年限期間可否申 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
規定,子女教育補助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 準,爰公教員工子女出國修習,其續讀部分如逾學校所規定 之修業年限,尚不合請領子女教育補助。(原人事局 97 年 12 月
3 日局給字第 0970030184 號書函 )
三十、公教員工子女因休學以致延長修業年限,可否申請子女教 育補助?
答: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
規定,子女教育補助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 準。又所稱「修業年限」,係指依子女就讀學校學則等相關規 定,於獲得1 個學位所需之規定年限,並不包括因未修或已 修不及格而需補修或重修所延長之修業年限部分。爰延畢補 修學分之情形,依上開規定不合支給子女教育補助。(原人事 局
100 年 11 月 7 日局給字第 1000054408 號書函 )
三十一、公教員工子女於同所大學不同系(所)間轉系就讀,致 延長修業年限,得否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答: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
規定,子女教育補助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 準。所稱「修業年限」,係指依子女就讀學校學則等相關規定,
於獲得1 個學位所需之規定年限。爰公教員工子女於同所大 學不同系(所)間轉系就讀,致延長修業年限,依上開規定,
不合請領子女教育補助。(原人事局 96 年 10 月 日局給字31 第
0960032282 號書函 )
三十二、公教員工子女教育大學畢業後之實習,可否請領子女教 育補助?
答:因教育實習係於完成修業年限畢業後始得參加,且不具學籍,
不合請領子女教育補助。(原人事局 96 年 9 月 7 日局給字第 0960016793 號書函 )
三十三、因案停職人員先予復職復薪,得否申請停職期間之子女
教育補助?
答:因案停職人員復職後之所以得申請補發停職期間所發生之各 項生活津貼之補助,係因其復職補薪之故,爰停職期間之子 女教育補助,應俟獲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薪)或年功俸
(薪)時始得請領。(原人事局 95 年 月11 日局給字第29 0950031295 號書函 )
三十四、公教員工子女就讀私立高中職綜合高中之專門學程,可 否按私立高職標準支給子女教育補助?
答:因高中以上子女教育補助標準係參酌各級學校學雜費訂定
(係指「學費」及「雜費」二項,不包括代收代辦費或實習費等 其他項目),且綜合高中各年級之學費均與高級中學相同,
雜費項目之數額與高級中學相當,爰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私 立 高 中 標 準 支 給 。(原 人 事 局 98 年 10 月 日 局給 字第6 0980028846 號函 )
三十五、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比照退休機關之現職人員,按其 支(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費。 (行政院 65 年 7 月 30 日台 65 院人政肆字第 15018 號函及行政院 68 年 6 月 11 日臺 68 人政肆字第 11841 號函 )
三十六、公教人員遺族領有年撫卹金者,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比照兼領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人員發給補助二分之一,至給
卹終止。(行政院 71 年 月7 13 日臺 71 人政肆字第 20564 號函)
三十七、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財團法人財金資訊公司,於停支 月退休金期間,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再任財團法人財金資訊公司職務期間既 已停支月退休金,因其未支(兼)領月退休金,致其支給子 女教育補助已失其附麗,自不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本總處 102 年 4 月 8 日總處給字第 1020028702 號函 )
三十八、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子女註冊前死亡,機關得否核發當 學期子女教育補助?
答:依原人事局 71 年 4 月 26 日 71 局肆字第 11868 號函釋,
員工死亡當月之薪津宜按全月發給,至其他待遇給與項目亦 比照辦理。○員亡故事實與其子女註冊日期係發生在同一月 份,經參酌上開規定意旨,並衡酌實情,同意從寬核給子女 教育補助。(原人事局 年76 3 月 27 日 76 局肆字第 08392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