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以正式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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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擬答◎本次試題由廖震老師解題。
一、鐵路組織之調整
【基礎說明】
本題算是比較偏的題目,但仍在出題大綱的交通行政組織的具體範圍之內。這個部分必須要用到《交通及建設 部暫行組織規程草案》與《交通及建設部鐵道局暫行組織規程草案》之具體規定,因此算是頗為困難的試題。
【試題解析】
現行鐵路管理機關
交通部組織法第 10 條有關鐵路總局之設置規定,由於客觀環境之影響,因此並無具體落實。現行交通部臺 灣鐵路管理局之組織,乃依據交通部組織法第 26-1 條之授權,而依據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下 稱本條例)之規定加以組織;其掌理事項依據本條例第 2 條之規定,乃包括:
鐵路中長程發展、經建計劃、重大投資、資源規劃、經營策略、專案研究分析評估及資訊系統之建立運用。
鐵路行銷業務、客貨運經營、附屬事業管理及有關營業設施、設計、調查、督導、考核。
鐵路行車、運轉、車輛調度、車站設置調整及有關運輸設備、保安之設計、督導、考核。
鐵路橋樑、隧道、路線、工程、建築、產業管理之設計、督導、考核。
鐵路動力車、客貨車運用計劃、車輛設備、設計、督導、考核。
鐵路電訊、照明、號誌及電力等電務設施之設計、督導、考核。
鐵路材料籌劃、採購保管、調配、稽核。
其他有關鐵路之管理。
未來交通及建設部中鐵路組織之調整
依據交通及建設部暫行組織規程草案(下稱交通及建設部草案)第 1 條之規定可知,未來行政院為辦理全 國交通政策與產業、公共工程基礎建設、營建產業、技術規範之規劃、監督、指揮及審議等業務,特設交 通及建設部。因此,不僅鐵路組織由原本臺灣鐵路管理局調整為鐵道局,其他交通行政相關機關,亦配合 行政院與交通及建設部之組織調整,而有不同之組織與職能。
依據交通及建設部草案第 5 條第 4 款之規定,交通及建設部設立鐵道局,其業務為執行鐵道系統新建、改 建工程、營運管理及場站開發等事項。
交通及建設部鐵道局暫行組織規程草案中之規劃
依據交通及建設部鐵道局暫行組織規程草案(下稱鐵道局草案)之規定,其組織可具體說明如下:
依據鐵道局草案第 3 條之規定,本局置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二職等。
依據鐵道局草案第 4 條之規定,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依據鐵道局草案第 5 條之規定,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工程處。
依據鐵道局草案第 6 條之規定,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而各職稱之官等職等,
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答案以正式公告為準 化其組織功能,並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與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之規定調整其組織,以促進組織效 率,強化機關功能,可謂為未來交通及建設部調整鐵路組織之核心思維與實踐方向。
二、民用航空離島居民票價補貼
【基礎說明】
偏遠或離島地區的運輸補貼,最主要的目的當然就是為了達成老師在上課時提到過的,交通行政本身為福利行 政之特性,而使偏遠或離島地區之民眾能得到運輸上之便利。因此在答題的時候,用原因理由(即目的)、標 準這兩元方式回答,會比較順手,嚴格來說此亦為法規題;老師在上課時講解民用航空法時,也特別提示過要 注意第 55 條有關補貼之比率,果然法條熟悉度還是本科非常重要的基本技能。
【試題解析】
原因理由
交通行政具有福利行政之特質,故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 15-1 條第 1 項之規定:「為促進離島地區居民對外交 通便捷,凡與台灣本島間對外交通費用,應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貼,如係補貼票價者,金額不得低於其票 價百分之三十。」而該票價補貼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
民用航空法之具體補助規定
依上述原因,民用航空法第 55 條第 3 項規定:為照顧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臺東縣蘭嶼鄉及綠島鄉等 離島地區居民,對於往返居住地或離島與其離島間,搭乘航空器者,應予票價補貼。其補貼標準依機場條件 劃分如下:
澎湖縣馬公機場、金門縣尚義機場補貼百分之二十。
連江縣南竿及北竿機場補貼百分之三十。
澎湖縣七美及望安機場、臺東縣蘭嶼及綠島機場補貼百分之四十。
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辦法之規定
依據交通部民國 101 年 1 月 20 日修正、發布之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辦法第 3 條之規定,對於離島居 民之票價補貼範圍,原則上與民用航空法第 55 條之規定相同,以下說明之:
.設籍於前條離島地區之居民,搭乘國內定期航線班機往返其戶籍地時,應憑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
始得申請票價補貼。
上述票價補貼額度如下:
澎湖縣馬公機場航線及金門縣尚義機場航線:該航線定期班機全額客運票價之百分之二十。
連江縣南竿機場航線及北竿機場航線:該航線定期班機全額客運票價之百分之三十。
澎湖縣七美機場、望安機場航線及臺東縣蘭嶼機場、綠島機場航線:該航線定期班機全額客運票價之百 分之四十。
搭乘上述所定離島與其離島間航線者,依其機場補貼額度較高者給予補貼。
自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24 日起,設籍澎湖縣及金門縣之離島地區居民搭乘國內定期航線班機往返其戶籍 地與臺灣本島間者,除上述馬公、尚義機場規定之補貼額度外,可另申請全額客運票價百分之十之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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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說明】
有看老師的部落格有關公路法修正發文的同學,應該對於這一題倍感熟悉。這一題是單純的法條題,只要能夠 具體運用公路法第 28 條之規定,即可順利解題。同時,如果能夠搭配 102 年 6 月 18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新修 條文,說明公路建設基金之設立權,已經完全回歸中央主管機關者,可望在得分表現上會更為優異。
【試題解析】
現行公路建設基金之來源
依據公路法第 28 條之規定,公路建設基金之來源,乃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為發展公路建設及維護 管理需要,得就下列收入設立基金,循環運用,並償付自償性債務之還本付息:
徵收之車輛通行費。
分配於公路建設用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政府核列預算撥付之款項。
私人或團體之捐贈。
收費公路之服務性收入。
其他依法撥用於交通建設之費用。
未來公路建設基金設立權限之調整
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18 日立法院第 8 屆第 3 會期第 1 次臨時會第 1 次會議通過修正公路法第 28 條規定之內 容,將公路建設基金之設立,回歸專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為設置。依據新修正條文之規定,其收入範圍雖無 具體變化,但權限已進行調整。依據新修條文第 28 條規定;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為發展公路建設及維護管 理需要,得就下列收入設立基金,循環運用,並償付自償性債務之還本付息:
徵收之車輛通行費。
分配於公路建設用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政府核列預算撥付之款項。
私人或團體之捐贈。
收費公路之服務性收入。
其他依法撥用於交通建設之費用。
四、交通管制計畫之內容與責任分工
【基礎說明】
交通管制乃道路交通安全與秩序管制主要方式之一。在規劃上可參酌相關節日(春節、連續假日)與活動(如 燈會、博覽會)等之具體規劃方式,抽取主要元素加以說明,即能確保得分。
【試題解析】
交通管制計畫之主要內容
通常一份完整之交通管制計畫,乃包括下述內容:
管制目的:確立管制目的,有效抒解交通。
管制地點或地區:確定管制路線或地區,並搭配轉運等措施有效抒解壅塞情形。
答案以正式公告為準 性管制。
管制對象:通常以大客車及小汽車為主要對象,亦可搭配高乘載管制之方式加強之。
管制方式:可採取總量彈性分級管制措施,並加強取締違規,同時由執勤員警來回巡視管制區域,以了解 實際交通狀況。
通行證發放標準:通常以當地居民為第一優先核發對象,其餘因工作及公務等需求則依實際狀況酌予發 給。參加婚喪喜慶等非長期例行活動者,憑請柬或訃文准予通行。
配合措施:如以前預告點設置告示牌及可變標誌之方式,告知駕駛人相關管制疏導資訊;或透過電子資訊 看板(CMS)即時播放宣導管制措施及各項最新路況,提醒並引導駕駛人遵行管制措施,並可搭配相關廣 播、網路或電視媒體進行宣導,提醒駕駛人與用路人提早準備並遵守管制措施。
彈性疏導與調整措施之授權:若遇天候惡劣或突發狀況時,授權警察機關得視實際交通情況彈性調整疏導 時間以及執勤員警視情況彈性局部調整疏導並全權處理。
計畫規劃至執行之參與機關與分工
一般而言,乃由當地交通行政主管機關、警察機關與主辦單位進行規劃與執行。而由當地交通行政主管機關 負責協調、整合與完善整體之規劃,由活動主辦單位提出需求並提出必要資料以供相關機關進行交通情況評 估,而有警察機關搭配當地義勇警察單位,具體規劃管制路線、方式並完成勤務分配與調整,以整體落實並 執行交通管制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