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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預算執行節約措施修正條文對照表 11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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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修 正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二、各項業務經費

(1) 公務手機應依「新竹市政府暨所 屬機關學校行動電話之採購、申 請、使用及月租費處理原則」辦 理,於本府負擔上限額度內撙節 開支,並不得新購及汰換手機。

(2) 公務電話應儘量申辦使用電話節 費器或以網路電話替代,以節省 電話費;儘量使用電子化傳輸,

以節約紙張及郵票之使用。

(3) 本府及各機關學校應加強節約用 電管理,並檢討全年用電負載尖 峰需量,及與台灣電力公司訂定 合理之契約容量,以減少基本電 費及超約罰款支出。

(4) 各單位應切實控制預算之執行,

並本撙節原則支用經費,充分運 用現有人力,節約使用水電、油

二、各項業務經費

(1) 公務手機應依「新竹市政府暨所屬 機關學校行動電話之採購、申請、

使用及月租費處理原則」辦理,於 本府負擔上限額度內撙節開支,並 不得新購及汰換手機。

(2) 公務電話應儘量申辦使用電話節費 器或以網路電話替代,以節省電話 費;儘量使用電子化傳輸,以節約 紙張及郵票之使用。

(3) 本府及各機關學校應加強節約用電 管理,並檢討全年用電負載尖峰需 量,及與台灣電力公司訂定合理之 契約容量,以減少基本電費及超約 罰款支出。

(4) 各單位應切實控制預算之執行,並 本撙節原則支用經費,充分運用現 有人力,節約使用水電、油料、文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2)

料、文具用品及紙張。油料費結 餘款如有必要移作他用,應敘明 具體理由、用途及金額,簽請機 關首長核准後始得動支。各種文 件印刷,應以實用為主,力避免 豪華精美;各種節令慶典、活動,

不得鋪張;不得辦理非必要之禮 品採購及聯誼餐敘;確有必要之 訓練、考察、研討會,亦應儘量 節省,以避免有浪費、消化預算 之情事。

(5) 刪除。

三、獎補助費

具用品及紙張。油料費結餘款如有 必要移作他用,應敘明具體理由、

用途及金額,簽請機關首長核准後 始得動支。各種文件印刷,應以實 用為主,力避免豪華精美;各種節 令慶典、活動,不得鋪張;不得辦 理非必要之禮品採購及聯誼餐敘;

確有必要之訓練、考察、研討會,

亦應儘量節省,以避免有浪費、消 化預算之情事。

(5) 為配合「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條文 及「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 意事項」規定,於辦理政策宣導相 關業務時,應明確標示廣告二字,

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 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三、獎補助費

1、 本款刪除。

2、 該款回歸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及「政 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

相關規定辦理。

(3)

(1) 本府補助所屬機關學校之經費採訂 約後依契約金額補助,俾利本府統 一運用。

(2) 本府各處暨所屬機關所列補助經費,

應依「新竹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 人 補 捐 助 經 費 作 業 及 管 考 注 意 事 項」自行擬定補助對象、標準、項 目及管考機制等原則,均應核定後 辦理。各類補助案件應於活動開始 日前,提出申請並簽准。

(3) 補助額度除屬「中央對直轄市與縣

(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

規定之例外團體或專案核定者,得 於補助原則訂定之補助額度內補助 外,應不超過 2 萬元。

(4) 旅遊(健行)、聚餐、烤肉、慶生等 聯誼性質活動及紀念品、禮品及禮 金等不列入補助範圍,補助餐費每 人每餐以 100 元為限,且補助項目

(1) 本府補助所屬機關學校之經費採訂約 後依契約金額補助,俾利本府統一運 用。

(2) 本府各處暨所屬機關所列補助經費 應依「新竹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 人 補 捐 助 經 費 作 業 及 管 考 注 意 事 項」自行擬定補助對象、標準、項 目及管考機制等原則,均應核定後 辦理。各類補助案件應於活動開始 日前,提出申請並簽准。

(3) 補助額度除屬「中央對直轄市與縣

(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

規定之例外團體或專案核定者,得 於補助原則訂定之補助額度內補助 外,應不超過 2 萬元。

(4) 旅遊(健行)、聚餐、烤肉、慶生等 聯誼性質活動及紀念品、禮品及禮 金等不列入補助範圍,餐費每人每 餐以 80 元為限,且補助項目均以本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本款餐費調整補助額度,並酌修文字。

(4)

均以本府各項標準核支。

4、 各項會議、訓練講習

(1) 辦理各項會議、講習及訓練等應確 實依行政院 95 年 7 月 14 日院授主 會三字第 0950004326B 號函規定,

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除必要 頒發之獎品外,不得購買紀念(禮) 品或宣導品贈與參加人員,且不得 攜眷參加。

(2) 辦理各項會議或訓練講習若因場地 不敷使用,無法在公設場地或機關 內辦理者,膳雜費用以每人每日在 500 元範圍內辦理。

(3) 依簡樸節約原則,會議除茶水於每 人 20 元標準列支外,不提供水果及 點心,未超過用餐時間不提供便當

(每人每餐以不超過 100 元為原則;

早餐以不超過 50 元為原則),一般 性活動亦應配合(除受邀無相對給 付酬勞之表演團體外),且儘量避

府各項標準核支。

四、各項會議、訓練講習

(1) 辦理各項會議、講習及訓練等應確 實依行政院 95 年 7 月 14 日院授主 會三字第 0950004326B 號函規定,

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除必要 頒發之獎品外,不得購買紀念(禮) 品或宣導品贈與參加人員,且不得 攜眷參加。

(2) 辦理各項會議或訓練講習若因場地不 敷使用,無法在公設場地或機關內辦 理者,膳雜費用以每人每日在 500 元 範圍內辦理。

(3) 依簡樸節約原則,會議除茶水於每 人 20 元標準列支外,不提供水果及 點心,未超過用餐時間不提供便當

(每人每餐 80 元;早餐 40 元),

一般性活動亦應配合(除受邀無相 對給付酬勞之表演團體外),且儘 量避免於用餐時間開會。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1、 本次修正係為配合預算執行現況及依 行政院主計總處 110 年 11 月 12 日主 會財字第 1101500575 號函辦理。

2、 有關各機關報支餐費標準一案,主計 總處並未訂定全國一致之通案標準。

惟本府節約措施訂有每人每餐 80 元

(5)

免於用餐時間開會。

(4) 各項會議邀請本府暨各所屬機關學 校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 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 議,得支給出席費。

(5) 座談會主持人因無授課事實不得支 給鐘點費,其如為前款之學者專家,

得支給出席費。邀請「精神講話」、

(4) 各項會議邀請本府暨各所屬機關學 校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 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 議,得支給出席費。

(5) 座談會主持人因無授課事實不得 支給鐘點費,其如為前款之學者專 家,得支給出席費。邀請「精神講

限制,又該標準已久未調整,因應物 價波動允宜調整。

3、 按消費者物價指數(食物類)及 17 項重要民生物資指數,以 100 年為基 期年(指數 100),110 年截至 10 月 指數分別為 124.97 及 118.71。又在 國際原物料上漲、供應鏈不暢及貨櫃 運價指數走揚,指數屢創新高等因素 下,基於物價易漲難跌的特性,恐將 推升國內躉售物價,進而助長消費者 物價上漲率的可能性。

4、 為本府各處暨所屬機關學校執行時有 所遵循並賦予執行彈性,爰調高餐費 額度並酌修文字。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6)

「始業式」等不具授課事實之課程,

不得支給鐘點費。

(6) 講師如由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人員 或原補助單位之人員擔任,一律按 講座鐘點費支給表內聘標準發給鐘 點費。

(7) 各項會議、訓練研習活動應考量人 數,非屬必要其講授課程不得分割 小班教學,且聘請助理講師應考量 其實用及經濟性,以撙節助理講師 之鐘點費。

話」、「始業式」等不具授課事實 之課程,不得支給鐘點費。

(6) 講師如由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人 員或原補助單位之人員擔任,一律 按講座鐘點費支給表內聘標準發給 鐘點費。

(7) 各項會議、訓練研習活動應考量 人數,非屬必要其講授課程不得分 割小班教學,且聘請助理講師應考 量其實用及經濟性,以撙節助理講 師之鐘點費。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