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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第 31 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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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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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第 31 次會議紀錄

壹、 時間:109 年 9 月 29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 30 分 貳、 地點:勞動部 601 會議室

參、 主持人:林召集人三貴 紀錄:吳宙容 肆、 出席委員:如附簽到單

伍、 宣布開會:(並確認本次會議議程) 陸、 主席致詞:(略)

柒、 報告事項

一、 本小組歷次會議結論執行情形(報告單位: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 勞動力管理組)

本小組歷次會議結論列管案件共計 6 案,列管案件第 1 案件建 議繼續列管;列管案件第 2 案至第 5 案建議解除列管;另列管案件 第 6 案建議報告後解除列管。各列管案件執行情形及管考建議,請 參見附件 1。

決定:洽悉。列管案件第 1 案至第 6 案同意解除列管。

二、 外國人在臺工作人數、本國勞工就業情形及製造業定期查核本外勞 僱用人數情形(報告單位: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一)統計至 109 年 7 月底止,本國就業人數計 1,149 萬 8 千人。又 外國專業人員計有 3 萬 3,923 人(與本國就業人數比率 0.30%,

外國專業人員有效聘僱許可人數表,如附件 2)。

(二)在臺移工總計 70 萬 800 人,另產業移工在臺 44 萬 4,582 人(與 本國就業人數比率 3.87%1),其中製造業移工 42 萬 7,849 人(與 本國製造業就業人數比率 14.11%2),營造業移工 4,802 人(與 本國營造業就業人數比率 0.52%3),農業移工 1 萬 1,931 人(與

1產業或社福移工與本國就業人數之比率=產業或社福移工在臺人數÷本國就業人數

2製造業移工與本國製造業就業人數之比率=製造業移工在臺人數÷本國製造業就業人數

3營造業移工與本國製造業就業人數之比率=營造業移工在臺人數÷本國營造業就業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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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農、林、漁、牧業就業人數比率 2.18%4) 。

(三)另社福移工 25 萬 6,218 人(與本國就業人數比率 2.23%),其中 外籍看護工 25 萬 4,515 人(機構及外展外籍看護工與本國醫療 保健社會工作服務業就業人數比率 3.22%,家庭外籍看護工與本 國其他服務業就業人數比率 36.41%5),外籍幫傭 1,703 人(與 本國其他服務業就業人數比率 0.30%6,移工在臺人數與本國勞 工就業人數比率統計,同附件 2)。

(四)目前本部辦理製造業定期查核之程序作法:

除國內新增投資案與臺商投資案,雇主自引進符合查核基準規 定之申請案首名外國人入國滿 3 個月者,應納入本部每年 2 月、

5 月、8 月及 11 月定期查核。而國內新增投資案與臺商投資案 則於首名外國人入國滿 1 年者,於當年度最近辦理之定期查核 月份辦理首次查核,第 2 次以後查核回復比照前揭一般對象辦 理。又已引進外加就業安定費案之雇主,採內框與外框等兩段式 查核,內框查核係針對原有五級制之名額進行查核;外框查核則 針對雇主取得新措施名額後之總名額加以查核。經本部通知限 期改善之雇主,應於規定改善期間增聘本國勞工或降低聘僱外 國人人數,屆期未改善者,應就超過規定上限部分人數廢止招募 許可及聘僱許可。

(五)製造業定期查核之執行情形與成效:

1. 自 97 年 5 月首次辦理定期查核,至 109 年 5 月已辦理 49 次,

累計查核雇主 115 萬 0,974 家次,發函通知雇主限期改善 3 萬 3,648 家次,佔查核家次 2.92%(33,648/1,150,974*100%)。

查 109 年 5 月定期查核,計查核雇主 3 萬 9,285 家,發函通

4農業移工與本國農、林、漁、牧業就業人數之比率=農業移工在臺人數÷本國農、林、漁、牧業就業人 數

5機構及外展外籍看護工與本國醫療保健社會工作服務業就業人數之比率=機構及外展外籍看護工在臺人 數÷本國醫療保健社會工作服務業就業人數

家庭外籍看護工與本國其他服務業就業人數之比率=家庭外籍看護工在臺人數÷本國其他服務業就業人 數

6外籍幫傭與本國其他服務業就業人數之比率=外籍幫傭在臺人數÷本國其他服務業就業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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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雇主限期改善 988 家,佔查核家數 2.51%,另屆期未完成改 善之雇主計 97 家,其佔 108 年 11 月定期查核發函通知雇主 限期改善 1,186 家之 8.17%。

2. 又自 99 年 5 月起,本部為協助需於規定期限內改善之雇主增 聘本國勞工,均函請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雇主辦理專案 求才。至 109 年 5 月定期查核已完成改善雇主計 1,089 家,

佔發函通知改善家數 91.82%。

決定:洽悉。

三、 開放外國人從事外展農務服務及乳牛飼育工作試辦方案執行成效報 告(報告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一) 政策目標

1. 鑑於現行我國農業面臨農村人口老化與從業人力減少問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自 106 年起積極推動 各項改善農業缺工措施,成立農業人力團,提供獎勵誘因引導 本國勞工投入農業工作,惟仍無法完全滿足農業人力需求,為 扶持我國農業發展,爰基於補充性原則,向勞動部申請開放聘 僱外國人從事外展農務工作及乳牛飼育工作,並經勞動部跨 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第 28 次會議審議同意辦理。

2. 勞動部已於 108 年 4 月 3 日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 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明定 雇主資格;農委會同步訂定「審核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作業要 點」及「審查乳牛飼育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資格認定作業要 點」,並受理申請,期能透過本次試辦方案,協助農業基層勞 力工作,提供農業勞動力多元選項,緩解農業缺工情形。

(二) 聘僱外國人模式說明 1. 雇主資格

(1) 外展農務服務工作:雇主屬農會、漁會、農林漁牧有關之合 作社或非營利組織者,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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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機構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外展農務工作之人數,不得超 過雇主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申請當月前 2 個月之前 1 年 參加勞工保險之國內勞工平均人數(1:1)。

(2) 乳牛飼育工作:雇主採自然人登記經營飼育乳牛 80 頭以上,

從事飼養管理、繁殖、擠乳、乳牛場環境整理、廢污處理及 相關體力工作,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農委會)認定符 合規定者,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乳牛場雇主聘 僱國內勞工人數達 4 人以上者,得聘僱外國人 1 人(最多 1 人)。

2. 申請流程

(1) 外展農務服務工作:符合雇主資格之申請者,填具申請書並 檢附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雇主資格之證明文件、勞動契約 書、服務契約書、生活管理規則等相關文件,函送農委會辦 理審查。

(2) 乳牛飼育工作:符合雇主資格之申請者,填具申請書並檢附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 記證影本等相關文件,函送農委會辦理審查。

3. 審查制度

(1) 外展農務服務工作:農委會受理申請案件後,先由會內業務 單位就申請文件是否齊全及雇主資格做初步審查,初審通 過後,定期(目前為按月)召開農業勞動力管理小組會議,

就申請案件規劃外展模式、服務項目及教育訓練、膳宿管理 等規劃內容進行逐案審查,審查結果由農委會函復申請機 構,作業流程詳如審核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作業流程圖(如 附件 3 圖 1)。

(2) 乳牛飼育工作:農委會受理申請案件後,就所附資料進行書 面審查,審查結果由農委會函復申請者,作業流程詳如乳牛 飼育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資格認定審查作業流程圖(如 附件 3 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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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取得農委會函後行政流程

由申請單位持農委會核定函(資格認定函),依序向勞動 部辦理國內求才登記證明、招募許可函、入國引進許可函及聘 僱許可函等相關文件,依規定自國內承接或國外引進外籍移 工,作業流程詳如附件 3 圖 3-1 及圖 3-2。

(三) 辦理情形 1. 申請案件

(1) 外展農務服務工作:

A. 截至 109 年 8 月底止,共有 205 家機構提送申請案件,

總申請人數為 3,626 人,其中農(漁)會共有 63 件(2,530 人);合作社(含合作農場)共有 130 件(971 人);非營 利就業機構(NGO)共有 12 件(125 人),詳細申請情形 詳如附件 3 表 1。

B. 由申請案資料分析可知,申請機構以合作社為多數,占 64%,但其申請人數僅占 27%,顯示合作社同一勞工保 險證號之投保勞工保險本國勞工人數較少,或合作社所 規劃服務範圍及能量較小,爰其申請人數較少;農漁會部 分,申請案件數占全部 30%,然其申請人數占高達 70%,

係因農漁會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投保勞工保險本國勞工 人數較多(職員較多),服務的區域亦較為廣泛,通常遍 及該鄉鎮內所有會員;非營利就業機構申請案件占 6%,

多數為協會身分。

C. 經農委會逐案調查申請者委託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以 下簡稱人力仲介)情形,90%以上申請者皆委託人力仲介 協助申請勞動部招募許可、入國引進及招募許可等各項 行政程序。

(2) 乳牛飼育工作:以自然人登記且持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 禽飼養登記證、飼養乳牛頭數 80 頭(含)以上,且國內勞 工人數達 4 人以上(以場內勞保及農保人數總和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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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申請聘僱外籍移工 1 名(最多 1 名),截至 109 年 8 月底 止,計有 138 家乳牛場提出申請。

2. 核定計畫書/雇主資格認定情形 (1) 外展農務服務工作:

A. 截至 109 年 8 月底止,205 件(3,626 人)申請案件中,

經農委會勞動力管理小組第 1 至 13 次審查會議審查,已 核定 83 件(673 人),申請案件之審查通過率約為 40%。

B. 進一步分析我國各區域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申請及核定 案件(詳如附件 3 表 2),其中以中部地區 (臺中市、彰 化縣、南投縣及雲林縣)申請及核定件數最多,占比 50

%以上;其次為南部地區(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及屏 東縣),占比約為 25%;北部及東部地區申請案件數及核 定數較相近,占比約為 13%。

C. 由各區域申請件數,對比農委會辦理之 107 年農業勞動 力調查數據(詳如附件 3 表 3),該調查係於 21.8 萬戶主 力農家中抽選約 6,500 份問卷作為調查樣本,調查結果 主力農家家戶中約有 8.1%表示該年度處於缺工狀況,並 以臨時性缺工為主,又臨時性缺工主要分布於中部及南 部,占比分別為 60.4%及 32.4%,如依產業別區分,則 農耕類短缺勞動力約 11.6 萬人次(98.9%)、畜牧類短 缺 1 千餘人次(1.1%)。本次外展農務服務申請件數分 布情形與缺工情形大致符合,主要分布在中部及南部地 區。

(2) 乳牛飼育工作:

A. 截至 109 年 8 月底止,計有 138 場乳牛場提出申請,核 發雇主資格認定函者計 133 場、退回補正後未再申請者 2 場;另於勞動部 109 年 7 月 31 日修正「外國人從事就 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 標準」後,農委會同步修正「審查畜牧工作申請引進外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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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前之法規過渡期間,駁回 申請者計 3 場,詳情如附件 3 表 4。

B. 依據 109 年第 2 季畜禽統計調查結果,臺閩地區飼養規 模 80 頭以上之乳牛場計 496 場,爰試辦期間提出申請之 乳牛場 138 場,占比為 27.82%,取得雇主資格認定之乳 牛場 133 場,占比為 26.81%。

C. 經評估提出申請之乳牛場占比偏低,並非無聘僱外籍移 工需求,而係受疫情影響,外籍移工無法入境,或入境後 須先行隔離;另多數酪農表示,乳牛飼育工作申請外籍移 工門檻偏高,且符合門檻後,最多也僅能聘僱外籍移工 1 名,無法有效緩解缺工情形,且須負擔管理外籍移工、成 立勞保及健保投保單位等責任,影響其申請意願。

D. 農委會亦收集彙整農民相關意見,持續與勞動部協商,勞 動部於 109 年 7 月 31 日以勞動發管字第 10905129431 號 令,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 至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將整體畜牧業 納入試辦範圍,並調整雇主資格認定門檻、國內勞工人數 認定原則及外籍移工核配方式等,協助畜牧產業緩解基 礎勞動力缺口。

3. 外國人聘僱進度

(1) 截至 109 年 8 月底止,外展農務服務工作已累計聘僱 67 位 外籍移工,其中越南籍 25 名、印尼籍 32 名(2 名失聯)及 泰國籍 10 名;乳牛飼育工作已累計聘僱 43 名外籍移工(2 名失聯),其中越南籍 14 名(2 名失聯)、印尼籍 20 名、泰 國籍 5 名及菲律賓籍 3 名,共計已聘僱 110 名外籍移工,

並已有 4 名外籍移工失聯。

(2) 進一步分析各縣市聘僱情形,外展農務工作以雲林縣已聘 僱移工人數最多,已有 29 位外籍移工於當地協助農糧等相 關工作;乳牛飼育工作部分,亦為雲林縣聘僱人數較多,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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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11 位外籍移工協助乳牛業相關工作,各縣市聘僱情形詳 如附件 3 表 5。

(3) 囿於疫情影響引進農業移工來臺進度(部分移工來臺意願 降低、班機減班、防疫旅館數量不足、防疫費用偏高等), 預期疫情解封後可加速進行。

4. 工作情形

(1) 外展農務服務工作,截至 109 年 8 月底止,共調派服務 79 家農場,上工 6,930 人日(註:每位移工上工 1 天以 1 人 日計算),服務 79 家農場中,以蔬菜(占 33%)、雜糧(占 26%)、畜禽類(占 15%)、特用作物(占 15%)及稻作(占 8%)等為主要服務項目。

(2) 外籍移工平均薪資,以基本工資每月 23,800 元為主,部分 農場於農忙時延長工作時數,另依外展機構每月報送執行 情形報表內容,延長工時之時間未違反我國勞動相關法令 之規定。

(3) 乳牛飼育工作部分,由農委會委託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邀 請中興大學江信毅老師、中正大學藍科正老師及大葉大學 張秋蘭老師等 3 位委員,就 108 年 10 月底前已聘僱農業 外勞之 3 家乳牛場進行現場訪視,乳牛場以委託人力仲介 代辦申請案件居多,初期執行環境清潔及牛隻餵養等較不 具技術性之工作,場主多半認為有緩解乳牛場缺工問題。

(四) 遭遇困難

1. 農業類外籍移工自 108 年 5 月起開始受理申請案,多數雇主

(外展機構及乳牛飼育場)因不瞭解聘僱外籍移工之行政流 程,多數係委由人力仲介機構協助,雇主本身對案件申請時程 掌握不夠明確,進一步導致核定函效期過期等情形;外展機構 倘過度倚賴人力仲介機構協助,亦擔心可能產生後續移工管 理方面之疑慮。

2.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農業類外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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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目前引進人數較預期為低,經農委會逐一電話訪問外展 機構辦理情形,目前農業類雇主遭遇困境如下:

(1) 為加強防疫保障國人安全,勞動部對外籍移工引進政策,係 採減少人員跨境流動及暫緩引進移工、落實雇主防疫管理 等因應措施,對雇主引進外籍移工設計多道防疫關卡,爰部 分雇主持觀望態度暫緩引進外籍移工。

(2) 往返移工輸出國的航班停飛、減班、取消或延後,機票費用 亦偏高,提升移工來臺困難度;移工擔心疫情或無法負擔機 票費用,影響來臺工作意願。

(3) 我國駐外館處整體考量疫情發展情形,於核發外籍移工簽 證時持保守態度,簽證核發效率較以往延遲。

(4) 居家檢疫場所標準高,雇主尋覓困難;倘安排入住合法登記 之防疫旅館,卻因床位過少、需求人數高等因素,目前皆須 登記排隊等待。

(5) 即使外展機構已安排入住合法登記之防疫旅館,所衍生相 關費用較高(經詢價部分防疫旅館,北部地區每位移工約高 達 4 萬元),農民無法負擔相關費用。

3. 部分外籍移工輸出國考量農業屬我國新開放移工從事產業,

渠等國家相當關切注重我國農業工作型態、工作居住環境、勞 動條件及權益保障等,除透過雙邊聯繫管道積極接洽,亦安排 參訪工作環境事宜,現行泰國、菲律賓與越南已受理農業移工 勞動契約驗證;印尼部分,則表示移工勞動契約內容有關員工 負擔部分仍須釐清後協商再議,短期內無法受理勞動契約驗 證作業、輸出農業類移工,刻正由勞動部進行協商。

(五) 精進作為

1. 印尼政府宣稱將於今年底解封對我國外籍移工輸出及勞動契 約驗證,農委會將持續與勞動部共同追蹤進度,必要時亦可就 我國農業工作特性,安排現場訪視等。

2. 農委會於 109 年 8 月 20 日至 8 月 27 日間,於桃園、臺中、

(10)

臺南、屏東及花蓮等地區,召開 5 場次之外展機構座談會,

邀集經農委會核定外展計畫書之外展機構參加,加強宣導雇 主應盡相關責任,與雇主溝通其運用外國人應抱持觀念及注 意事項,並針對雇主辦理困難提問一一回覆;農委會將持續利 用各式場合,宣導聘僱外籍移工應盡相關法定義務與管理責 任。

3. 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因素,目前農業 類移工引進總人數約 110 人,經農委會訪視部分已引進移工 之外展機構,其適應狀況尚屬良好;外展機構逐月辦理移工訪 視關懷,惟引進人數不多,尚無法就其對農業經營生產整體人 力需求影響,作完整的評估分析,且首位移工引進自今,亦尚 未屆滿 1 年,無法就其全年度派工及調度情形完整分析,農 委會將視疫情持續發展情形持續加強辦理,並待引進人數移 工人數較多後,安排跨部會單位及農業類、勞資之專家學者共 同前往訪視。

決定:洽悉。請農委會持續關注農業移工管理及實際運用情形,並依農業 移工辦理成效,滾動檢討農業移工政策。

參、討論提案

一、

民間工程承攬廠商進用外籍營造工相關法規方案,提請討論

提案委員(單位):黃委員齡玉(內政部移民署代內政部營建署提案) 說明:

(一)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9 年 6 月 15 日召開「協調民間工程 聘僱外籍營造工與營造業彈性工時相關問題」會議及立法委員邱 志偉國會辦公室 109 年 5 月 28 日召開「民間工程計畫工程聘僱 外籍營造工專案核定門檻」協調會議紀錄賡續辦理。

(二) 查在臺移工目前人數為 71 萬 8,058 人,屬營造業移工 4,416 人 (與本國營造業就業人數比率 0.48%);又依勞動部為保障本國勞 工就業機會,目前政策採限制性及補充性引進移工,自 90 年底

(11)

至 108 年 12 月底止,外籍營造工人數由 3 萬 3,367 人減少至 4,416 人。另依內政部營建署(下稱營建署)「107 年營造業經濟 概況調查報告」,營造業經營遭遇困難以「基層勞工短缺」為最 (46.6%);另依行政院主計總處「108 年人力資源調查統計」營造 業 從 業 年 齡 層 為 45 歲 至 65 歲 以 上 者 比 率 逼 近 5 成 (18,965/41,029=46.22%),亦顯示營造產業已難以吸引年輕勞動 力投入,隨年長者退休後,勞動力不足困境將越發嚴重。

(三) 近期屢經邱志偉及劉世芳立法委員關切建築業者缺工問題,並協 助召開協調會議反映民間(建築)工程亦面臨嚴重勞工短缺情事,

應檢討民間工程申請外籍營造工之門檻;復經行政院吳政務委員 澤成於 109 年 6 月 15 日邀請勞動部及內政部就會議結論之議題 一「民間工程聘僱外籍營造工」,請營建署於 109 年 6 月底前將 規劃民間建案聘僱外籍營造工之評估內容及提案送至勞動部納 入 109 年第 3 季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討論。

建議:

(一) 建議放寬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之認定門檻:為配合鼓勵民 間機構投入國內經建工程,除了符合一百億計畫之都市更新、危 老重建等大型個案外,尚有許多老舊無法達到計畫之案例,依內 政部之都市更新計畫 108-111 年(合訂本)顯示,105 年全國住宅 總量 844 萬餘戶,屋齡 30 年以上老屋約 384 萬戶,10 年後(民國 115 年) 屋齡 30 年以上老屋以上將增加 597 萬戶,20 年後(125 年)更高達 740 萬戶,其中部分老舊建築物之建築立面、公共管 線老舊,加蓋違建嚴重,多數位於狹窄巷弄中,且消防設施不完 備,耐震設計 與現行規範有所差距,公共設施及活動空間不足,

環境品質不佳等問題亟待解決。由於我國為地震發生高危險地區,

如發生高強度地震災害,將對民眾生命、財產及安全影響甚鉅。

爰為加速改善老舊住宅重建及更新、新市區之建設等全面提升都 市環境品質及促進都市均衡發展等皆屬具社會公益性之投資建 設,故建議民間投資開發之住宅及商業辦公大樓等需引進外籍營

(12)

造工之總量及門檻可採「總樓地板面積達 20,000 平方公尺」或

「基地面積達 5,000 平方公尺」方式計算認定。

(二) 建議採總量管制授權地方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有彈性配 套機制,以利民間機構申請:建議宜採「總樓地板面積達 20,000 平方公尺」或「基地面積達 5,000 平方公尺」核算可引進外籍營 造工之總量,依就現行上述門檻增加營造工所占整體移工約 0.5%,

放寬一定門檻及限制,並可保障本國籍營造工之就業市場。相關 審查建議授權由地方政府認定轄區內重大經建工程得申請營造 業移工案件,因應公共工程、民間工程興建特性,研擬更彈性及 適合營造業特性之引進評估機制。另為鼓勵民間機構自行籌措資 金投入國內建設,建議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

(三) 建議修正放寬非屬百億計畫以上住宅及商辦營繕工程案件申請 外籍營造工規定:比照現行公共工程調降放寬外籍營造工限制,

配合修正增列「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 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7 條之 1 規定,「非屬一百億 以上之民間機構自行興建或發包興建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惟符 合總樓地板面積達 20,000 平方公尺或基地面積達 5,000 平方公 尺以上之住宅、商辦工程案件,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計畫期程仍維持勞動部現行預告修正「1 年 6 個月」以上。

權責單位意見: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組、訓練發展組及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說明意見如下:

(一) 開放移工引進,係在不妨礙本勞就業機會、勞動條件、經濟發展及 社會安定之基本原則下,配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採補充性方式引 進移工,適度填補國內所缺勞動力。

(二) 本部自 78 年起引進外籍營造工,其建造工程之類型包括行政院列 管重大公共工程、政府機關發包興建之工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政府機關獎勵民間投資 興建之工程、主管機關核定機構參與重大工程建設、學校或醫療機

(13)

構興建工程、社會福利機構興建工程、製造業廠房興建工程等,渠 等工程應具增進社會公益福祉及完工後可創造國人就業等特性。近 期修正刪除政府工程百億資格,目的係為配合行政院促進公共工程 推動,以振興國家經濟發展。然而住宅及商辦工程,似不具公益及 完工後創造國人就業之特性。

(三)建議針對營造業缺工問題比照農業缺工模式,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先行運用就業媒合資源,或透過本部專案媒合促進國人就業,

並進行成效檢討後,再行評估放寬民間工程聘僱外籍營造工資格。

另檢視內政部營建署本次提案資料,尚缺開放是否影響整體營建工 程業基層體力工之勞動條件(含工資、勞保投保情形)、引進外籍營 造工後對本勞之就業影響等。

(四)為因應國內營造產業相關人力需求,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提供營造業 相關就業媒合及職業訓練資源如下:

1.就業媒合資源

(1) 針對民間工程承攬廠商有人力需求,本部提供網實整合之 就業媒合通路:

A. 實體服務:本部於全國 300 多個就業服務據點協助推介 人才,並可依業者需求辦理單一或聯合徵才,主動聯繫適 合之求職者參與面試。

B. 網路服務:台灣就業通網站提供人才資料查詢及線上媒 合服務,徵才廠商可於台灣就業通網站登錄職缺及設定 徵才條件,即可查詢適合之人才。

(2) 運用就業獎勵及僱用獎助等就業促進工具,協助充實營造 業人力:

A. 就業獎勵:為協助失業勞工就業及鼓勵從事營造業工作,

本部已實施「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營造業工作試辦計畫」

(109 年 9 月 7 日生效施行)。失業勞工符合失業滿 30 日 以上、非自願離職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等情形之 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從事符合營造業法所訂綜

(14)

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工作,且符合相關規 定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下同)5,000 元至 7,000 元就業獎 勵,最長發給 18 個月,最高 10 萬 8,000 元。

B. 僱用獎助:為鼓勵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營造業雇主僱用經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失業期間連續達 30 日以上之特 定對象或失業期間連續達 3 個月以上失業勞工,可依「就 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申請僱用奬助,依僱用對象 別,每人每月發給 9,000 元至 1 萬 3,000 元,最長獎助 12 個月,最高發給 15 萬 6,000 元。

2. 職業訓練措施 (1) 職前訓練:

A.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每年均依轄區產業發展及就業 市場人力需求,採自辦、委外及補助等公、私協力方式,

對於工作技能不足或需補充就業技能之失業或待業之勞 工,規劃辦理各類就業導向職前訓練。

B. 108 年所辦理之銲接、水電、室內裝修及造園景觀等營造 產業訓練,共辦理 60 班,訓練 1,347 人,其中泥水、鋼 筋、模板及混凝土等相關職類共辦理 5 班,訓練 107 人。

(2) 在職訓練:

A. 為因應產業發展並提高在職勞工職場穩定度,結合民間 訓練單位資源,辦理營造產業相關在職人員之進修訓練,

以提升其生產力及專業性。

B. 108 年所辦理之建築設計、銲接、製圖及測量等營造產業 訓練,共辦理 117 班,訓練 2,319 人,其中泥水、鋼筋、

模板及混凝土等相關職類共辦理 10 班,訓練 290 人。

(五) 營造業缺工應優先促進本勞就業,如營造業者有人力訓練或招募 需求,可洽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辦理媒合求才或職業訓練,

以協助雇主補足所需人力。

結論:

(15)

(一) 請內政部營建署對於民間工程之缺工與所需人力再行瞭解並精 準掌握。

(二) 請內政部營建署彙整提供民間工程缺工業者名單,由本部勞動力 發展署辦理專案媒合,加強協助雇主招募所需人力。後續將視國 人就業媒合成效後,再予檢討並研議是否開放民間住宅及商辦大 樓聘僱外籍營造工,並檢視渠等工程是否符合公益性原則。

二、

建請核定製造業特定製程附表六中新增一項特定製程「非食用冰塊製 造」冷凍冷藏製程及關聯行業「非食用冰塊製造 33」,行業類別所屬 級別為 C 級 15%,提請討論

提案委員(單位):何委員紀芳(經濟部工業局) 說明:

(一) 台灣區製冰冷凍冷藏工業同業公會 109 年 8 月 6 日台冰凍字第 109030 號函,建請將其他未分類製造業-非食用冰塊製造業納入 3K 行業以利招募國外移工。

(二) 行政院主計總處第 8 版及第 9 版中,將食用冰塊及非食用冰塊歸 屬 0899 未分類其他食品製造業,惟現行第 10 版非食用冰塊則改 版歸屬 3530 蒸氣製造業。

(三) 109 年 7 月 17 日主計總處研訂行業分類第 11 次修正草案會議,

經濟部工業局建議將非食用冰塊納入 3399 細類,該會議決議已 同意納入。

(四) 非食用冰塊製造業主要用於遠洋漁船捕撈漁獲保鮮、傳統市場魚 類、肉類產品保鮮及藝術冰雕等用途。其製造係屬大型 135 公斤 冰塊,製程時間長,產業高度仰賴人力採 24 小時三班制,比食用 冰塊更為辛苦、吊冰過程隱藏受傷危險。

(五) 該產業因大環境影響,工作環境艱困,國內招聘員工不易,缺工 嚴重,營業利潤微薄、第二代承接意願低,產業家數逐漸萎縮,

部分製冰業已漸漸轉型為冷凍冷藏業,惟台灣遠洋捕撈業及傳統 市場等非食用冰塊仍有需求。

(16)

(六) 台灣區製冰冷凍冷藏工業同業公會就製冰會員廠商(非食用冰塊 製造廠)之缺工情形進行瞭解;該公會約有 95 個會員廠(含冷凍 冷藏廠),製冰業會員 20 家,其中 17 家為「非食用冰塊」營運 廠商,約 9 家「非食用冰塊」廠商表示有缺工情形(勞工總聘僱 員工數 116 人,其人力短缺 21 名),短缺職類主要為運輸、搬運 之製冰工人。

(七) 敬請協助核定製造業特定製程附表 6 中新增一項特定製程「非食 用冰塊製造」冷凍冷藏製程及關聯行業「非食用冰塊製造 33」,

行業類別所屬級別為 C 級 15%。

建議:

非食用冰塊之製程處於高度仰賴人力及隱藏危險之環境,工作辛 苦、作業環境不佳,且採 24 小時 3 班制,導致勞力缺乏情形更甚於 其他產業,建議應新增特定製程「非食用冰塊製造」冷凍、冷藏、分 切、粉碎等製程及關聯行業「非食用冰塊製造 33」,行業類別所屬級 別為 C 級 15%。

權責單位意見: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說明意見如下:

(一) 查現行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 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本審查標準)附表 6 規定,雇主經認定屬

「其他食品製造業」者(C 級、移工核配比率 15%,依行政院主計 總處行業標準分類編號為 089),得向本部申請聘僱移工。

(二) 依行業分類第 8 版及第 9 版內容,冰塊製造歸入編號 0899 之「其 他食品製造業」,未區分食用或非食用冰塊製造;至行業分類第 10 版修正後,食用冰塊製造歸入「其他食品製造業」,至非食用 冰塊製造另歸屬編號 3530 之「蒸汽供應業」,惟「蒸汽供應業」

非屬製造業,依現行本審查標準規定不得向本部申請聘僱移工,

先予敘明。

(三) 本案依經濟部所提供資料,及 154 家非食用冰塊製冰廠商勞保投 保及移工聘僱情形,後續如增列「非食用冰塊製造業」得向本部

(17)

申請聘僱移工,依移工核配比率 15%估算,移工至多增加人數計 439 人。

(四) 考量「非食用冰塊製造業」前依行業標準分類第 8 版及第 9 版得 向本部申請聘僱移工,至第 10 版始排除附表 6 所屬之特定製程 行業;另該業之製程屬性、產業特性及工作環境與「食用冰塊製 造業」相近,倘再次納入附表 6 後其增加移工之人數有限,爰建 議採納經濟部意見將「非食用冰塊製造業」增列納入特定製程行 業,其移工核配比率可歸類於 15%。

(五) 另「非食用冰塊製造業」將於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業標準第 11 版 歸入 3399 之「其他未分類製造業」,惟上開行業標準草案刻正修 正中,非現行通用版本,考量「非食用冰塊製造業」再予納入特 定製程行業涉及本審查標準附表 6 之修正作業,建請經濟部確認

「非食用冰塊製造業」編號後,再據以辦理後續法規修正事宜。

結論:

原則同意增列非食用冰塊製造業製程,並將「非食用冰塊製造業」

移工核配比率增列歸類於 C 級 15%。請經濟部工業局後續再與本部勞 動力發展署確認並提供該行業所屬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並據以辦理 修正法規相關事宜。

肆、臨時動議

一、 建請同意「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 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21 條規定得聘僱外籍看護工之機構,其聘僱 外籍看護工之核配人數修正為「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 2 個月之前 6 個月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 35%」,提請討論

提案委員(單位):簡委員慧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說明:

(一) 鑑於目前我國已進入高齡社會,預計民國 115 年更將成為超高齡 社會,人口老化導致長照需求日趨增加,預計未來住宿式長照機 構需求亦會隨之提升,為解決住宿式機構人力不足,招聘本國照

(18)

顧服務員遭遇困境,建議「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 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稱審查標準)第 21 條規定得聘僱外籍看護工之機構,其聘僱外籍看護工(以下稱外 看)之核配人數修正為「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 2 個月之前 6 個月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 35%」。

(二) 依據審查標準第 20 條之規定,得聘僱外看之住宿式機構類型,

包含: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 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及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 醫院、醫院、專科醫院,以及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 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次查審查標準第 21 條之規定,分 別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 3 人聘僱 1 人」及「依法登記之床 位數每 5 床聘僱 1 人」計算外看核配人力;又,外看與本國照顧 服務員之人力比,受審查標準第 21 條第 2 項之限制,外看人數 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照顧服務員之人數,亦即本國照顧服務員與外 看之比例不得超過 1:1。

(三) 衛福部依據勞動部提供截至 109 年 4 月底住宿式機構勞保資料分 析,全國計有 1,546 間住宿式機構,並考量大型法人附設之機構,

因其勞保人數包含該法人及其所有附屬組織之人力,列入計算恐 高估增聘之外看人數,爰將勞保人數高於 500 人之機構予以剔除 後,計 1,316 間(約 86%)之住宿式機構,其移工佔總投勞保人數 之比率低於 35%,如外看佔機構總勞保人數之比率訂為 35%時,

全國約有八成以上之機構得增聘外籍看護工,以緩解住宿式機構 聘僱照顧服務員之困境,各類住宿式機構得增聘共 3,417 名外看。

(四) 衛福部提出本修正建議除因應各類住宿式機構聘僱本國照顧服 務員之困境外,亦考量以下原因:

1. 參考製造產業申請移工之計算方式:「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 當月前 2 個月之前 1 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可與其他種類行 業別計算核配人數之方式一致,簡化各住宿式機構準備證明

(19)

文件之繁雜程序,且減少住宿式機構與其他種類行業別之差 異及標籤化;惟考量設立住宿式長照機構與一般製造業生態 不一,住宿式長照機構多半會於設立時規劃開放使用規模,機 構內聘僱之勞工會隨開放使用規模(住民數)增加而增聘,如 同一般製造業以申請當月前 2 個月之前 1 年僱用員工平均人 數計算,恐與機構實務需求存有落差,爰本次修正建議訂為

「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 2 個月之前 6 個月僱用員工 平均人數」,除可避免機構於申請外看前突然增聘勞工造成之 不穩定,亦可較接近機構申請外看時之實際需求。

2. 改以機構外看佔總勞保人數之比率計算核配外看人力,核配 人數之計算基礎為機構總投勞保之人數,如機構未來欲增聘 外看,前半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勢必亦需提升,同時帶動本國 人之就業機會。

(五) 綜上,考量住宿式機構照顧服務員特殊之輪班工作性質,不易招 聘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如改以機構外看佔總勞保人數之 35%計算 核配外看人力,給予各住宿式機構酌增外看人力之員額數,亦帶 動本國就業人口並可服務更多失能者。同時輔以機構工作人員之 職前及在職教育訓練,以加強平時實際演練,降低外看與服務機 構住民之隔閡,保障其照顧品質。

建議: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 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21 條規定得聘僱外籍看護工之機構,聘僱外 籍看護工之核配人數修正為「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 2 個月之前 6 個月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 35%」。

權責單位意見: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說明意見如下:

(一) 現行機構聘僱外籍看護工規定,依收容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 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安養護機構,每收容 3 人得聘僱 1 名外籍 看護工;另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

(20)

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 5 床得聘僱 1 名外籍看護工;外籍看護工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照顧服 務員之人數,做為核配外籍看護工聘僱人數上限。

(二) 鑑於外界反映住宿式機構招聘本國照顧服務員困境,衛福部曾於 108 年 6 月 26 日將護理師納入外籍機構看護工核配人數之方案 提至本小組第 29 次會議討論,基於現行事業類之移工政策係採 常態開放、比率進用、定期查核等原則,本部建議參照製造業,

依照機構之規模,以雇主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申請當月前 2 個月之前 1 年參加勞工保險之人數乘以適當比率核配外籍看護工 人數,並透過每 3 個月定期查核本外勞人數,保障本國勞工就業 權益,結論略以請參依本小組與本部所提意見,再行研議調整核 配方式,調查機構缺工情形,續與本部研商,適時提送本小組討 論。

(三) 機構核配方式須先區分機構類型,若以收容人計算,需審核實際 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精神病、失智症、中度以上之身心 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並須檢附社政機關驗章之本國照 顧服務員名冊正本;以床位數計算,需審核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 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且須檢附本國照顧服務員職前訓練結業證 明書等相關文件,且為確保本國照顧服務員是否為雇主聘僱,須 檢視本國照顧服務員人數是否參加勞保,且為全職加保。

(四) 考量上開審核方式需耗費大量行政成本,亦缺乏後端查核機制,

基於行政簡化原則,以及本部對於事業類移工政策係採常態進用、

比率核配及定期查核,本次衛福部建議調整機構看護工核配方式,

採勞保人數乘以一定比率進行核配機構看護工,符合本部政策原 則,惟相關建議說明如下:

1. 為避免機構於短期間內增聘本國勞工,以取得核配較多外籍 看護工人數,建議比照現行事業類聘僱移工模式,以「雇主申 請當月前 2 個月之前 1 年勞保投保平均人數之一定比率」,作 為外籍機構看護工之核配基礎。另對於新成立投保單位,現行

(21)

亦有彈性核配機制,以實際可查詢月份之平均勞保人數據以 核算。

2. 查現行某醫院附設護理之家之勞保投保人數為 500 人以上,

若以勞保人數之 35%進行核配,該護理之家將可大幅取得外籍 看護工名額,故若各類機構均以相同比率核配,未符各類機構 用人需求且影響本國勞工就業機會,爰建議參依製造業模式,

依長照產業發展狀況,參考各機構之規模所需之人力配置,研 擬機構妥適之核配比率。

3. 另避免機構雇主取得外籍看護工招募許可後,即將本國勞工 退保,故為落實比率進用與定期查核原則,建議比照製造業移 工模式,於實施本方案後,將搭配每 3 個月辦理定期查核,

以確保本國勞工就業機會。

結論:

原則同意以投保勞保人數之一定比率核配外籍機構看護工人數。

請衛福部後續與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另行就各類機構規模、核配比率及 定期查核方式研議執行細節,以兼顧機構經營人力需求及保障本國勞 工就業權益。

二、

建議彈性調整製造業 3K5 級核配機制及 EXTRA 機制之下仍有不足,研 擬提供廠商再加購(繳交就業安定費)5%移工人數,仍然以 40%為上限 案,提請討論

提案委員(單位):何委員紀芳(經濟部工業局)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李秘書長 109 年 2 月 26 日召開勞動條件研商會議指 示辦理。

(二) 現行製造業移工政策

1. 為解決國內製造業缺工問題,於 99 年 10 月 1 日起實施製造 業 3K5 級制,調整移工之核配比率為 10%、15%、20%、25%、

35%。另因應產業特殊缺工之彈性用人需求,再於 102 年 3 月 採行 EXTRA 機制,允許業者得以負擔更高的聘僱成本,於原

(22)

須支付每人每月 2,000 元之就業安定費外,得再額外支付 3,000 元、5,000 元、7,000 元,外加取得 5%、10%、15%之移 工核配比率,並以 40%為上限。

2. 因應美中貿易戰,並引導受有衝擊臺商回臺投資,行政院核定

「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下稱行動方案),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3 年,符合資格廠商者,除享有移工預核外,

得依現有 EXTRA 制,再附加就業安定費 7,000 元提高最多 15%

比率,但仍以 40%為上限。

(三) 業者遭遇困難

1. 國內勞動力提供不足,導致短缺工情形普遍

(1) 行政院主計總處 108 年事業人力僱用狀況調查報告顯示,

108 年 8 月製造業空缺員工數 7 萬 9,482 人,空缺率 2.71%,

空缺職類中以「技藝有關工作人員、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及組 裝人員」3 萬 5,488 人占比最高,空缺員工平均持續時間約 4.2 個月。109 年雖因應疫情爆發,2 月製造業空缺 8 萬 2, 393 人,相較於上年同月 8 萬 2,746 人,微減 353 個,空 缺職仍以「技藝有關工作人員、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及組裝人 員」占比較高。

(2) 勞動部「109 年第 3 次人力需求調查」顯示,與 109 年 7 月 底相較,10 月底工業部門預計人力需求淨增加 1.6 萬人。

其中以製造業人力需求淨增加 1 萬 4,180 人最多。另就製 造業需求職類別來看,以「技藝、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

新增需求 9,378 人較多。而其增加人力原因以「退離者之 補充」占 30.30%最多,「需求市場擴大(含設備或部門擴充)」 占 29.44 %次之,「長期缺工」占 17.41 %居第三。

(3) 雖然現行製造業移工政策有助於國內企業之人力運用與經 營,但受限於國人不願從事生產線基層工作(尤其是夜班),

人口結構老化,造成勞動力數量不足。加以部分企業因所處 地區偏遠,交通不便且生活機能差,不僅外地勞工不願前往

(23)

就業,且當地勞動力外移,故很難招募到本勞,以既有移工 核配比率,仍無法滿足部分區域廠商人力上的需求。

2. 現行 EXTRA 制之上限無法滿足部分嚴重缺工廠商之需求 依現行規定,廠商循 EXTRA 制可以外加取得核配比率不得超 過 15%,而如下列數據顯示,目前已有超過 1,600 家廠商採用 EXTRA15%並全額進用。即使如此,這些廠商仍面臨基層人力 短缺的窘境。以瓷磚及馬桶製造業所屬黏土建築材料製造業 為例,依勞動部截至 109 年 2 月底資料顯示,已依 EXTRA 制 申請移工至 15%者有 14 家,其中 7 家已足額聘僱。依現行制 度,於國人無就業意願,亦無法取得補充性移工進行生產線 產製工作,造成人力上短缺。

(四) 數據推估

依勞動部提供截至 109 年 2 月底止製造業各業業者申請引進移工 情形顯示(如附件 6):

1. 製造業申請引進 3K5 級移工家數有 5 萬 1,968 家(次),移工 核配員額 64 萬 824 人,實際引進人數 30 萬 1,987 人。

2. 其中採行 EXTRA 機制有 2 萬 7,986 家,占聘僱移工總家數 53.82%,其顯示,因應缺工有半數以上業者,為求勞動力的穩 定性,願意支付較高成本取得需求人力,而非如外界質疑,進 用移工係為降低成本,其申請概況如下:

(1) 附加 1%-5%

聘僱移工家數 1 萬 5,217 家,占聘僱移工總家數(5 萬 1,968 家)29.28%,核配 10 萬 3,529 人,實際引進 5 萬 7,818 人。

(2) 附加 5%以上-10%

聘僱移工家數 7,583 家,占聘僱移工總家數 14.59%,核配 5 萬 6,907 人,實際引進 2 萬 9,733 人。

(3) 附加 10%以上-15%

聘僱移工家數 3,571 家,占聘僱移工總家數 6.87%,核配 2 萬 9,738 人,實際引進 1 萬 4,632 人。

(24)

(4) 附加 15%且全額進用

採用 EXTRA15%並全額進用之家數有 1,615 家,其僱用總勞 保人數為 78,446 人。

3. 依前述數據顯示,採用 EXTRA 機制每提高一等級(如 5%至 10%,

或 10%至 15%),則其申請家數較前一等級家數(或人數)約減 少 5 成。如依其僱用趨勢,並以採用 EXTRA15%並全額進用之 廠商總僱用勞保人數 78,446 人進行推估,EXTRA 機制再加設 一等級(5%),其可能增加移工員額最多約 2,000 名(78,446 人 X5%X50%≒2,000 人)。

建議:

為解決業者缺工需求,建議將現行 EXTRA 制度上限提高 5%(亦即 20%),惟仍然以 40%為上限;而提高部分之外加就業安定費則比照臺 商回臺投資,訂為 7,000 元。

權責單位意見: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說明意見如下:

(一)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 COVID-19)對國內產業之影響,

行政院前於 109 年 2 月 26 日邀集相關單位召開勞動條件及外籍 移工比率增加會議,針對檢討製造業移工比率調整議題,指示事 項略以,請經濟部提出具體方案後再予討論,合先敘明。

(二) 為因應美中貿易衝突,行政院前於 108 年 5 月 30 日核定國家發 展委員會修正之行動方案。依行動方案外勞引進措施,臺商須符 合共同資格、特定資格及相關投資條件,始得申向本部申請預核 移工人數,另臺商於 3K5 級制與 Extra 機制之基礎上,得再額外 提高 15%移工核配比率,但最高不得超過 40%,主要目的係解決 回臺投資廠商初期人力需求之短期措施,行動方案屆期(110 年 12 月 31 日)後,仍回歸現行 3K5 級制及 Extra 機制辦理。

(三) 另考量近日適逢 COVID-19 疫情持續擴大,已多國預測 COVID-19 疫情將對全球經濟造成衝擊,依本部近期受理地方政府通報減班 休息之統計資料顯示,約 7 成減班休息之勞工屬從事製造業工

(25)

作。考量移工係以補充性原則引進,疫情對於國內就業市場之衝 擊仍宜持續觀察,建議後續依就業情勢適時再予以整體檢討製造 業移工政策。

(四) 至部分產業所面臨之缺工問題,建議透過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 媒合及職業訓練資源補實所需人力,並辦理專案媒合。本部勞動 力發展署各分署已設立專案服務窗口,受理企業求才及聯繫瞭解 服務需求,建議業者可優先運用本部相關媒合資源,以解決缺工 問題。

結論:

目前 COVID-19 疫情對國內勞動市場影響仍需持續觀察,請本部 勞動力發展署針對聘僱 Extra15%移工額滿之業者辦理專案媒合,加強 協助雇主招募所需人力。

伍、散會

(26)

附件 1、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歷次會議結論執行情形

號 會議 案由

報告單位 / 提 案 委 員(單位)

結論 主 (協 )

辦單位 執行情形 管 考 意見 一 29 建議依據「外

國人從事就業 服務法第四十 六條第一項第 八款至第十一 款工作資格及 審查標準」第 20 條 規 定 得 聘僱外籍看護 工之機構,聘 僱外籍看護工 之核配人數將 護理人員納入 採計

簡委員慧 娟 ( 衛 生 福利部)

請衛福部參依本 小組委員與本部 勞動力發展署所 提意見,再行研 議調整外籍機構 看 護 工 核 配 方 式,並調查住宿 式機構缺工情形 後,續與本部勞 動 力 發 展 署 研 商,並適時提送 本 小 組 會 議 討 論。

衛 生 福 利 部 、 本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 跨 國 勞 動 力 管 理 組)

衛 生 福 利 部 業 依 第 29 次會議結論修正 提案內容,將另案提 送本小組會議討論,

將 依 本 小 組 委 員 研 商 共 識 辦 理 後 續 相 關事宜。

解除 列管

二 30 因應工廠管理 輔導法修法規 範未登記工廠 與特定工廠管 理及輔導,持 臨時工廠登記 證明並聘僱移 工業者申請特 定工廠登記得 續聘移工

本部勞動 力發展署 ( 跨 國 勞 動力管理 組)

1. 為 配 合 行 政 院 推 動 工 輔 法 辦 理 特 登 政策,請本部 配 合 修 正 相 關法規函釋,

聘 有 移 工 之 臨 登 業 者 得 續聘移工,至 未及於 109 年 6 月 2 日前申 請 辦 理 特 登 之 廠 商 依 規 定 廢 止 聘 僱 許可。

2. 請 經 濟 部 及 本 部 針 對 聘 僱 移 工 之 臨 登 業 者 加 強 宣導,應於臨 登 效 期 屆 期

本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 跨 國 勞 動 力 管 理 組 、 跨 國 勞 動 力 事 務 中心)、

經 濟 部 中 部 辦 公室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經 濟 部 業 將 臨 登 業 者 申 請 外 勞 續 聘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放 置「特定工廠登記與 未登記工廠專區」,

俾利業者周知。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

1. 本部業於 109 年 4 月 29 日依本小 組決定,函釋現 行聘有移工之臨 登業者,於規定 期間內得以特登 證明文件或地方 政府受理業者申 請特登之證明文 件,向本部辦理 聘僱移工,並送 地方政府周知雇 主。

解除 列管

(27)

號 會議 案由

報告單位 / 提 案 委 員(單位)

結論 主 (協 )

辦單位 執行情形 管 考 意見 前 向 地 方 政

府 申 請 特 登 及 取 得 證 明 文件,以避免 影 響 自 身 及 移 工 工 作 權 益。

2. 本部為免臨登業 者因不諳規定延 宕辦理期程,致 影響聘僱移工權 益,分別於 109 年 4 月與 5 月函知 所有臨登廠商相 關規定期程,並 於 109 年 5 月 27 日發新聞稿週知 前 開 規 定 與 措 施,提醒依限辦 理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3. 本部並於 109 年 6 月 18 日另函各 地方政府主管機 關請其提供臨登 業者申辦特定工 廠登記情形,以 勾稽確認未符規 定之雇主。

三 30 公共工程承攬 廠商進用外籍 營造工相關法 規修正建議方 案

蘇前委員 明 通 ( 行 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 會)

1. 為 因 應 推 動 政 府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與 營 造 業 人 力 需 求,同意工程 會 所 提 外 籍 營 造 工 相 關 法 規 修 正 建 議方案,並請 本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配 合 後 續 修 正 作 業 規 範 相 關 規定。

2. 請 工 程 會 落

本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 跨 國 勞 動 力 管 理 組)、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員會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會:

1. 公共工程聘僱外 籍營造工前,須 依法辦理國內勞 工 招 募 求 才 程 序,以落實本國 勞工優先原則,

爰重大工程得標 廠商應優先進用 本國勞工。

2. 另為保障原住民 權益,工程會已 將廠商應依原住 民族工作權保障

解除 列管

(28)

號 會議 案由

報告單位 / 提 案 委 員(單位)

結論 主 (協 )

辦單位 執行情形 管 考 意見 實 督 導 政 府

重 大 工 程 得 標 廠 商 進 用 本 國 營 造 工 及原住民,以 保 障 渠 等 就 業權益。

法規定僱用原住 民,僱用不足者,

應依規定向原住 民族綜合發展基 金之就業基金,

繳納差額補助費 及代金;並不得 僱用外籍營造工 取代僱用不足額 部分等相關規定 納入工程採購契 約範本,並由採 購機關依契約執 行。

3. 綜上,政府重大 工程仍應優先進 用本國勞工,並 依法保障原住民 之相關權益,工 程會將持續落實 督導。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

本 部 業 於 109 年 7 月 31 日修正發 布 本 審 查 標 準 部 分 條文,聘僱外籍營造 工 之 雇 主 資 格 回 歸 藍 領 審 查 標 準 予 以 規範,並修正「公共 工 程 聘 僱 外 籍 營 造 工申請門檻由 10 億 元調降為 1 億元,

5,000 萬元以上工程 可累計申請」、刪除

「 引 進 外 籍 營 造 工 前 進 用 本 外 勞 比 例 限制」及明定「民間

(29)

號 會議 案由

報告單位 / 提 案 委 員(單位)

結論 主 (協 )

辦單位 執行情形 管 考 意見 計 畫 工 程 主 管 機 關

認定」等規定,另於 生效日同步廢止「專 案 核 定 民 間 機 構 投 資 重 大 經 建 工 程 及 政 府 機 關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發 包 興 建 之 重 要 建 設 工 程 聘 僱 外 籍 營 造 工 作 業 規 範」,解決重大公共 工程之缺工問題。

四 30 因應彰濱工業 區缺工情形,

建請同意試辦 外籍製造工外 展服務方案,

協助引進多元 勞動力案

何委員紀 芳 (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為因應彰濱工業 區 彈 性 缺 工 需 求,同意試辦彰 濱外展方案,請 本部及經濟部另 行就試辦方案規 劃之申請資格、

移工核配比率、

合理勞動條件、

就 業 安 定 費 數 額、定期查核機 制等細部執行內 容賡續研商,並 據以辦理後續行 政作業及修正相 關法規,另請經 濟部於試辦 1 年 後 提 出 成 效 報 告。

本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 跨 國 勞 動 力 管 理 組)、經 濟 部 工 業局

經濟部工業局:

經 濟 部 將 配 合 勞動部辦理。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

本部業於 109 年 7 月 31 日修正發布本 審查標準部分條文,

增列第 4 章之 1 開放 移 工 從 事 外 展 製 造 工作,以解決彰濱工 業 區 廠 商 之 缺 工 問 題。

解除 列管

五 30 建請同意將車 體製造業移工 核配比例提高 至 20%、瓷磚 及馬桶製造業 移工核配比例 提高至 25%案

何委員紀 芳 (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鑑於車體製造業 與瓷磚業及馬桶 業尚未充分運用 Extra 機制,建 議渠等業者先行 運用該機制,後 續 若 充 分 運 用

本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 跨 國 勞 動 力 管 理 組)、經

經濟部工業局:

經 濟 部 將 配 合 勞動部辦理。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

1. 依現行車體製造 業,及瓷磚馬桶 製造業所屬黏土

解除 列管

(30)

號 會議 案由

報告單位 / 提 案 委 員(單位)

結論 主 (協 )

辦單位 執行情形 管 考 意見 後,移工人力仍

有不足,請本部 勞動力發展署續 與經濟部工業局 通盤檢討現行製 造業移工政策。

濟 部 工 業局

建築材料製造業 之移工核配比率 皆為 20%,搭配 Extra 制,最高核 配比率已可達到 35%。

2. 另查截至 109 年 7 月底止,車體製 造業申請移工者 共 84 家廠商,申 請至 Extra15%計 13 家;另黏土建 築材料製造業申 請移工者共 77 家 廠 商 , 申 請 至 Extra15% 計 17 家,顯示車體製 造業者及黏土建 築材料製造業者 仍 有 充 分 運 用 Extra 機 制 之 空 間。

3. 另調整車體製造 業及黏土建築材 料製造業移工核 配比率,涉及製 造業移工政策之 整體檢討,惟因 目前新型冠狀肺 炎 (COVID-19) 疫 情對於國內就業 市場之衝擊仍宜 持續觀察,本部 將依就業情勢適 時與經濟部通盤 檢討製造業移工 政策。

(31)

號 會議 案由

報告單位 / 提 案 委 員(單位)

結論 主 (協 )

辦單位 執行情形 管 考 意見 4. 應請車體製造業

及黏土建築材料 製造業者優先運 用 Extra 制,另可 洽本部辦理專案 媒合,以解決業 者缺工問題。

六 30 建請同意引進 外籍移工,從 事外展農務、

蘭花栽培、食 用菇蕈栽培、

蔬菜栽培、畜 牧飼育、養殖 漁業及本會指 定之農產業行 業工作

蔡委員佩 君 ( 行 政 院農業委 員會)

1. 原 則 同 意 農 委 會 所 提 開 放 農 業 相 關 行 業 聘 僱 移 工 方 案 及 相 關管理機制,

後 續 請 農 委 會 參 考 相 關 委員意見,與 本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再 行 審 慎 研 議 協 商 開 放 相 關 內容,並據以 辦 理 後 續 行 政 作 業 及 修 正相關法規,

以 兼 顧 農 業 用 人 需 求 與 移工權益。

2. 請 農 委 會 持 續 向 業 者 宣 導 聘 僱 移 工 應 盡 相 關 法 定 義 務 與 管 理責任,另於 下(第 31)次 會 議 報 告 乳 牛 飼 育 業 與 農 業 外 展 試

本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 跨 國 勞 動 力 管 理 組)、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 農委會業與勞動 部共同研議開放 相關內容,並提 供 修 法 所 需 資 料,本審查標準 已於 109 年 7 月 31 日 修 正 發 布 (109 年 8 月 2 日 生效),農委會同 步訂定或修正相 關產業審查程序 作業要點,預計 下半年可啟動申 請作業。

2. 農委會業於 109 年 7 月份召開 5 場次「外籍移工 外展農務服務座 談會」,邀集已核 定員額之外展機 構參加,針對雇 主聘僱移工相關 法定義務及管理 責任加強宣導說 明,並邀請勞動 部相關單位,就 雇主聘僱所遭遇 困 難 及 問 題 釋 疑,期提升外展

解除 列管

(32)

號 會議 案由

報告單位 / 提 案 委 員(單位)

結論 主 (協 )

辦單位 執行情形 管 考 意見 辦成效,後續

可 適 時 安 排 本 小 組 委 員 實 地 訪 視 試 辦情形。

農務服務品質。

3. 截至 109 年 7 月 底止,農委會已 核發乳牛飼育業 外籍移工資格認 定函 188 件(188 人),其中已聘僱 41 名移工於乳牛 場 協 助 相 關 工 作,2 名因故失聯 已依循相關規定 通報;外展農務 服務部份,農委 會已核發核定函 82 件(681 人),其 中已聘僱 67 名 (1 名失聯)外籍 移工,調派服務 60 家農場(或畜 牧場),外展工作 內容主要為作物 之田間栽培相關 體力工作。

4. 囿於今年度嚴重 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疫 情 影響,乳牛飼育 業與農業外展工 作引進移工人數 較預期少,農委 會規劃下半年待 疫情趨緩聘僱人 數較多時,辦理 現地訪視工作,

屆時將邀請本小 組 委 員 共 同 前 往。

(33)

號 會議 案由

報告單位 / 提 案 委 員(單位)

結論 主 (協 )

辦單位 執行情形 管 考 意見 5. 另農委會將於本

小組本次會議報 告乳牛飼育業及 農業外展試辦成 效。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

1. 本部業於 109 年 7 月 31 日修正發 布本審查標準部 分條文,擴大乳 牛飼育工作範圍 至畜牧工作,並 新 增 農 糧 工 作 ( 蘭 花 、 食 用 蕈 菇、蔬菜)、魚塭 養殖工作及其他 經本部會商農委 會指定之農產業 工 作 得 引 進 移 工,以協助補 足 農業所需人力。

2. 另為實地瞭解農 糧產業、畜牧業、

魚塭養殖業等缺 工狀況,及農業 外展機構聘僱移 工管理情形,後 續農委會及本部 勞動力發展署將 適時安排本小組 委員實地參訪。

(34)

附件 2-1、移工在臺人數統計(109 年 7 月底)

類別 開放項目別 108 年 7 月 109 年 7 月 與去年同期比較 增 減 %

產業 移工

製造業

435,189 427,849 -7,340 -1.69%

營造業

4,143 4,802 659 15.91%

農業

12,233 11,931 -302 -2.47%

合計

451,565 444,582 -6,983 -1.55%

社福 移工

外籍看護工

256,243 254,515 -1,728 -0.67%

外籍幫傭

1,835 1,703 -132 -7.19%

合計

258,078 256,218 -1,860 -0.72%

總計

709,643 700,800 -8,843 -1.25%

備註:農業開放項目包含海洋漁撈工作、乳牛飼育工作及外展農務工作。

附件 2-2、外國人在臺人數與本國就業人數比率

時間

移工人數(千人) 本國就業 人口 (千人)

外國人與本國就業人口比率 產業類 社福類 專業人員 產業移

工比率

社福移 工比率

專業人員 比率 98 年底 176 175 26 10,384 1.71% 1.70% 0.25%

99 年底 194 186 27 10,613 1.84% 1.77% 0.25%

100 年底 228 198 27 10,802 2.13% 1.85% 0.25%

101 年底 243 203 28 10,931 2.24% 1.87% 0.25%

102 年底 279 210 28 11,029 2.54% 1.92% 0.25%

103 年底 332 220 29 11,151 2.99% 1.99% 0.26%

104 年底 364 224 30 11,242 3.23% 2.00% 0.27%

105 年底 387 237 31 11,315 3.42% 2.1% 0.28%

106 年底 426 250 31 11,405 3.74% 2.19% 0.27%

107 年底 449 258 30 11,481 3.91% 2.25% 0.27%

108 年底 457 261 31 11,531 3.96% 2.27% 0.27%

109 年 1 月底 451 263 31 11,536 3.91% 2.28% 0.27%

109 年 2 月底 456 264 31 11,523 3.96% 2.29% 0.27%

109 年 3 月底 456 263 31 11,513 3.96% 2.28% 0.27%

109 年 4 月底 451 261 31 11,467 3.93% 2.27% 0.27%

109 年 5 月底 449 259 32 11,462 3.91% 2.26% 0.28%

(35)

109 年 6 月底 446 258 33 11,477 3.88% 2.25% 0.29%

109 年 7 月底 445 256 34 11,498 3.87% 2.23% 0.30%

附件 2-3、各業別移工與本國就業人口比率表

時間

移工與本國就業人口(千人)比率

製造業移工 比率 (本國製造

業就業人 數)

營造業移 工比率 (本國營 造業就業

人數)

農業移工 比率 (本國 農、林、

漁、牧業 就業人

數)

機構及外 展外籍看 護工比率

(本國醫 療保健社 會工作服 務業就業 人數)

家庭外籍 看護工比

率 (本國其他

服務業就 業人數)

外籍幫傭 比率 (本國其他

服務業就 業人數)

98 年底 5.93%(2797) 0.49%(778) 1.17%(552) 2.31%(382) 30.62%(535) 0.43%(535)

99 年底 6.28%(2901) 0.44%(821) 1.41%(551) 2.42%(394) 32.64%(534) 0.43%(534)

100 年底 7.26%(2964) 0.46%(842) 1.59%(546) 2.49%(418) 34.45%(538) 0.40%(538)

101 年底 7.73%(2984) 0.35%(856) 1.71%(545) 2.63%(424) 35.00%(541) 0.40%(541)

102 年底 8.86%(2998) 0.39%(872) 1.79%(546) 2.77%(428) 36.20%(542) 0.39%(542)

103 年底 10.47%(3017) 0.55%(889) 1.87%(552) 3.03%(433) 37.43%(547) 0.39%(547)

104 年底 11.47%(3024) 0.75%(899) 1.78%(555) 3.12%(440) 38.00%(549) 0.37%(549)

105 年底 12.19%(3037) 0.71%(899) 1.95%(557) 3.18%(447) 40.13%(551) 0.35%(551)

106 年底 13.37%(3057) 0.57%(902) 2.2%(558) 3.28%(453) 42.2%(553) 0.35%(553)

107 年底 14.07%(3070) 0.45%(908) 2.24%(564) 3.31%(458) 43.35%(556) 0.35%(556)

108 年底 14.37%(3059) 0.48%(912) 2.25%(554) 3.29%(464) 36.97%(562) 0.32%(562)

109 年 1 月底 14.19%(3058) 0.48%(914) 2.25%(552) 3.28%(465) 37.19%(563) 0.32%(563)

(36)

109 年 2 月底 14.37%(3054) 0.49%(914) 2.25%(551) 3.29%(466) 37.40%(562) 0.32%(562)

109 年 3 月底 14.37%(3052) 0.50%(913) 2.27%(550) 3.26%(467) 37.38%(562) 0.32%(562)

109 年 4 月底 14.26%(3045) 0.50%(910) 2.25%(547) 3.21%(468) 37.11%(561) 0.31%(561)

109 年 5 月底 14.19%(3039) 0.50%(911) 2.24%(545) 3.19%(471) 36.95%(560) 0.31%(560)

109 年 6 月底 14.12%(3038) 0.51%(914) 2.21%(546) 3.20%(473) 36.68%(562) 0.31%(562)

109 年 7 月底 14.11%(3033) 0.52%(917) 2.18%(547) 3.22%(475) 36.41%(564) 0.30%(564)

附件 2-4、本國失業人數與失業率

時間 本國失業人口

(千人) 本國失業率

98 年 639 5.85%

99 年 577 5.21%

100 年 491 4.39%

101 年 481 4.24%

102 年 478 4.18%

103 年 457 3.96%

104 年 440 3.78%

105 年 460 3.92%

106 年 443 3.76%

107 年 440 3.71%

108 年 446 3.73%

109 年 1 月 436 3.64%

109 年 2 月 443 3.7%

109 年 3 月 445 3.72%

(37)

109 年 4 月 481 4.03%

109 年 5 月 486 4.07%

109 年 6 月 473 3.96%

109 年 7 月 479 4%

附件 2-5、外國專業人員有效聘僱許可人數(109 年 7 月底)

時間

專門 技術 性

宗教 藝術 及演 藝

補習 班教 師

履約 學校 教師

投資 事業 主管

運動 教練 及運 動員

總計

98 年底 13,380 1,518 5,841 1,241 2,375 1,503 51 25,909 99 年底 13,938 1,699 5,640 1,376 2,397 1,503 36 26,589 100 年底 13,981 1,685 5,715 1,327 2,406 1,644 40 26,798 101 年底 14,465 1,948 5,615 1,269 2,445 1,853 29 27,624 102 年底 14,855 1,818 5,094 1,403 2,408 2,010 39 27,627 103 年底 15,672 1,962 5,040 1,342 2,291 2,207 45 28,559 104 年底 16,982 1,782 5,000 1,719 2,299 2,357 46 30,185 105 年底 17,868 1,698 4,875 1,750 2,254 2,530 50 31,025 106 年底 18,293 1,538 4,452 1,584 2,364 2,634 62 30,927 107 年底 19,476 1,953 4,434 1,607 — 2,951 76 30,497 108 年底 20,222 1,475 4,386 1,857 — 3,077 108 31,125 109 年 1 月底 19,914 1,678 4,350 1,690 — 3,073 123 30,828 109 年 2 月底 19,929 1,523 4,367 1,733 — 3,118 132 30,802 109 年 3 月底 20,181 1,316 4,417 1,916 — 3,184 145 31,159 109 年 4 月底 20,084 1,150 4,430 2,141 — 3,186 133 31,124 109 年 5 月底 20,265 1,095 4,425 2,596 — 3,206 126 31,713 109 年 6 月底 20,510 1,179 4,425 3,230 — 3,278 127 32,749 109 年 7 月底 20,795 1,203 4,442 4,034 — 3,309 140 33,923

(38)

附件 3、開放外國人從事外展農務服務及乳牛飼育工作試辦方案執行成 效報告圖表

1、審核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作業流程圖

(39)

2、乳牛飼育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資格認定審查作業流程圖

(40)

3-1、外展農務工作申請聘僱外國人作業流程圖

(41)

3-2、乳牛飼育工作申請聘僱外國人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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