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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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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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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105 年從業職員及從業評價職位人員甄試試題

職等/甄試類別【代碼】:從業職員/政風【J6302】

專業科目 2:刑法概要、民法概要、刑事訴訟法概要

*請填寫入場通知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

注意:作答前須檢查答案卷,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桌角號碼、應試科目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 監試人員處理。使用非本人答案卷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試卷為一張單面,共有四大題之非選擇題,各題配分均為 25 分,總計 100 分。

非選擇題限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於答案卷上採橫式作答,並請依標題指示之題號於各題指定 作答區內作答。

請勿於答案卷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號碼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功能、儲存程式功能),但不得 發出聲響;若應考人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意 使用者,該節扣 10 分;該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答案卷務必繳回,未繳回者該節以零分計算。

第一題:

丙於某政府機關擔任政風人員,因 B 負責之採購案件疑似違反政府採購法正由自己進 行調查中。B 私下向丙拜會,商求丙如能在調查時把關鍵事證視而不見,B 事後願招待丙 全家人赴歐旅遊;丙應允之。數日後,丙改變心意,仍全力調查 B 案。請問丙之刑責如何?

【25 分】

第二題:

甲銀行徵信科員乙勾結無資力之丙向甲銀行申請貸款,乙違背其職務故意高估丙之信 用而使丙非法超貸鉅款,清償期屆滿後,經對丙實行強制執行而無效果,致甲銀行受有新 臺幣(以下同)伍佰萬元貸款未經清償之損害。請問:

(一)甲銀行應如何向乙求償?其得否本於侵權行為法則訴請乙為損害賠償?【15 分】

(二)若乙於去年至甲銀行就職時,其兄丁曾就乙之職務,與甲銀行訂立人事保證契 約,則甲銀行得否就該伍佰萬元之損失,請求丁和乙連帶賠償?【10 分】

第三題:

甲出賣某筆土地給乙,約定價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甲於乙支付價金後即交付該地,惟 遲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多年後該地被政府徵收,甲受領徵收補償費參佰萬元。請問:

乙應如何主張其權利?其得否依不當得利規定向甲請求返還該筆土地徵收補償費?

【25 分】

第四題:

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則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請依實務見解,說明該項陳述有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審理事 實之法院應如何判斷?【25 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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