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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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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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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8 年 度 自 學 進 修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報 名 表

考區: 准考證編號: 108 年 月 日填

※身心障礙考生請加填副表

1 0 8 年 度 自 學 進 修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准考證 考區:

准考證號碼: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考 試 日 期 : 108 年 10 月 6 日(星期日)

1.照片背面請 填寫姓名、

出生年月日 2.請全貼最近

3個月內照 片

試場規則:

一、考試時考生攜帶准考證準時入場,對號入座。准考證須 妥為保存,如有毀損或遺失,應於考試當日攜帶考生本 人身分證件及與報名時同式 2 吋照片 1 張,向各考場試 務中心申請補發。

二、測驗正式開始後 30 分鐘內,考生不得提早離場。若強行 離場,不服糾正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三、測驗正式開始後,遲到逾 15 分鐘不得入場。若強行入場,

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四、試場內嚴禁談話、左顧右盼、飲食、抽煙、嚼食口香糖 等行為。若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迫切需要在考試時飲水或 服用藥物,須於考前持相關證明經監試委員同意,在監試 委員協助下飲用或服用。若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 實明確者,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五、答案卡(卷)上,不得書寫姓名准考證號碼(彌封區除外),

也不得作任何標記。故意汙損答案卡(卷)、損壞試題本,

或在答案卡(卷)上、寫作測驗內容中顯示自己身分者,

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六、考試結束鐘(鈴)響起,監試委員宣布本節考試結束,

考生不論答畢與否應即停止作答,交答案卡(卷)離場。

交答案卡(卷)後強行修改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七、考試完畢後必須將答案卡(卷)和試題本一併送交監試 委員,經監試委員確認無誤,然後離場。攜出答案卡(卷)

或試題本經查證屬實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八、每節考試於測驗說明時段內,提前翻開試題本、提前作 答,或測驗結束後逾時作答,經制止不服糾正者,扣該生 該科考試分數 10 分。

九、非應試用品如電子辭典、計算機、時鐘、鬧鐘、電子鐘、

行動電話、呼叫器、收音機、多媒體播放器材(如:MP3、

MP4 等),和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手錶、智慧手環等)

及其他具有傳輸、通訊、錄影、照相或計算功能之物品,

一律不准攜入試場。若不慎攜入試場,於考試開始前,須 放置於試場前後方。若隨身放置,無論是否使用或發出聲 響,經監試委員發現者,扣該科考試分數。若放置於試場 前後方地上,發出聲響,扣該科考試分數。

十、違反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試場規 則者,其處理方式悉遵照「108 年度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 育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

辦理。

(考區初審人簽章)

(考區複審人簽章)

(考區填發人簽章) 填

發 准 考 證 複

審 初

( 裝 訂 線 )

(填表時請先閱背面「填表說明」)

照片黏貼處

1.照片背面請 填寫姓名、

出生年月日 2.請全貼最近 3個月內照 片

障礙類別 繳 驗 證 件 備 註

□1.聽覺障礙

□2.視覺障礙

□3.肢體障礙

□4.多重障礙

□5.其他

□1.身心障礙手冊或政府 單位核發之身心障礙 證明

□2.身分證或戶口名簿

□ 需特殊應考方式,請填 寫 考 試 服 務 需 求 申 請 表。

□ 無

繳 卷 登 記

節 次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第 五 節 科 目 國文 數學 英文 自然學科 社會學科 時 間 08:00~09:20 09:50~11:00 11:30~12:30 13:30~14:40 15:10~16:20

收卷人 蓋章

到考:○

缺考:╳

遲到:○

姓 名 身分證字號 性別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考 試 節 次

出 缺 席 記 錄

護照英文姓名 電 話 ( ) 行動 電話

通 訊 處 報

考 科 目

108

科目 高中級

國 文

數 學

英 文

自 然 學 科

社 會 學 科

報考科目請打 

定 考 試 及 格 情 形 歷 年 高 中 學 力 鑑

科目 高中級

國 文

數 學

英 文

自 然 學 科

社 會 學 科

社 會 學 科

中外 史地

三民主 義 與公民

社 會 科 學 概 論 及 格 請 打 

及 格 年 度

(2)

考生成績證明單影印本浮貼處

身心障礙手冊或政府單位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影印本

考生身分證影印本浮貼處

1.照片背面請 填寫姓名及 出生年月日 2.請浮貼最近

3個月內照 片

照片浮貼處

填寫說明:

1.本表各欄請考生親自用鋼筆或原子筆填寫端正,不得遺漏或潦草。

2.「姓名」、「出生日期」等欄,應以國民身分證為準。

3 3.粗線內各欄報考人不得填寫。

4.請身心障礙國民報名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應繳驗附件:

1.身分證。

2.鑑定考試科目及格證書或成績證明單。

類別 違反試場違規事項 處分情形

(

嚴 重 舞 弊 情 形

)

第 一 類

一、 由他人頂替代考或偽(變)造 證件應試者。

取消該生參加該次 考試資格。

二、 脅迫其他考生或試務人員協 助舞弊者。

取消該生參加該次 考試資格。

( 一 般 舞 弊 或 嚴 重 違 規 情 形

) 第 二 類

一、 測驗正式開始後 30 分鐘內強 行出場,不服糾正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 計分。

二、 於測驗正式開始後遲到逾 15 分鐘強行入場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 計分。

三、 惡意擾亂試場內、外秩序,

情節嚴重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 計分。

四、 涉及集體舞弊行為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 計分。

五、 交換座位應試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 計分。

六、 交換答案 卡(卷) 、試題本作 答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 計分。

七、 涉及電子舞弊情事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 計分。

類別 違反試場違規事項 處分情形

( 一 般 舞 弊 或 嚴 重 違 規 情 形

) 第 二 類

八、 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 實明確者,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

該生該科考試 不予計分。

九、 故意污損答案 卡(卷) 、損壞試題本,

或在答案卡 (卷) 上顯示自己身分者 (彌封區除外) 。

該生該科考試 不予計分。

十、 攜出答案 卡(卷) 、試題本經查證屬 實者。

該生該科考試 不予計分。

十一、交答案 卡(卷) 後強行修改答案者。 該生該科考試 不予計分。

十二、以紙張抄錄試題或答案並強行攜出 試場者。

該生該科考試 不予計分。

( 一 般 違 規 行 為

) 第 三 類

一、 測驗進行中與試場外有手勢或訊息 聯繫行為者。

扣該生該科考 試分數 10 分。

二、 於測驗說明時段內,翻開試題本作 答,或測驗結束後逾時作答,不服糾 正者。

扣該生該科考 試分數 10 分。

三、 攜帶電子辭典、計算機、行動電話、

呼叫器、收音機、多媒體播放器材

(如:MP3、MP4 等),和穿戴式裝置

(如:智慧型手錶、智慧手環等)及 其他具有傳輸、通訊、錄影、照相或 計算功能之物品經監試人員發現者。

扣該生該科考 試分數 10 分。

四、 時鐘、鬧鐘、電子鐘等計時物品,發 出鬧鈴響聲(含震動聲響)者。

扣該生該科考 試分數 8 分。

五、 將電子辭典、計算機、行動電話、呼 叫器、收音機、多媒體播放器材(如:

MP3、MP4 等) ,和穿戴式裝置(如:智 慧型手錶、智慧手環等)及其他具有 傳輸、通訊、錄影、照相或計算功能 等非應試用品放置於試場前後方地板 上,發出響聲者(含震動聲響)。

扣該生該科考 試分數 6 分。

六、 違反試場規則、秩序,情節輕微者。 扣該生該科考 試分數 6 分。

108 年度自學進修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

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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