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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107 年度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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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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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 107 年度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計畫

一、依據: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修正規定辦理。

二、目的:

(一)喚起社會大眾尊師重道、有教無類精神,重視特殊教育之推展。

(二)激發從事特殊教育工作人員尊重生命的理念,主動積極服務特殊教育學生,以確保 學生教育權。

(三)表揚特殊教育楷模,提振特殊教育人員士氣,激發見賢思齊效能。

三、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四、承辦單位:臺南市中西區進學國民小學

五、送件日期:即日起至 107323 日 ( 星期五)止 。 六、推薦選拔標準:

(一)基本條件:

1.近三年連續服務臺南市特殊教育界,且績效考核最近二年評列甲等或相當等級以上 者。

2.未曾受刑事判決、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未受行政懲處者。

3.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所列情事之一者。

(二)特殊標準:(有下列優良事蹟之一者)

1.從事特殊教育教學,改進特殊教育教材、教法或教具,有具體成效者。

2.長期獻身特殊教育輔導工作,績效卓著者。

3.從事特殊教育研究,其成果有助特殊教育發展,事蹟具體者。

4.推展特殊教育行政工作,有具體績效者。

5.其他辦理特殊教育有具體事蹟及卓越成效者。

(三)推薦對象:

1.教學人員(含特教助理人員及專業團隊人員):本市高級中等學校、各國中、國小 與幼兒園之合格特殊教育教師、普通班教師(班級中有特殊教育需求學生)、特教 助理人員及專業團隊人員。

2.行政人員:

(1)學校層級:主管特殊教育業務之行政人員。

(2)縣市層級:借調本市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從事特殊教育行政工作服務 2 年 (含)以上之教師;擔任本局負責特殊教育行政工作服務 3 年(含)以上之人員。

(四)推薦程序:

(2)

各校以公開程序推薦,受推薦者由各校擬具推薦表連同附件佐證資料,敘明最近 5 年具體優良事蹟,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及遴薦會議記錄,於 107 年 3 月 23 日前寄 (送)達承辦學校,郵戳為憑中西區進學國民小學特教組收,700 臺南市中西區進學 里1 鄰南寧街 47 號,並於信封封面註明「107 年度優良特殊教育人員推薦資料」),

並請以A4 格式大小依序裝訂成冊。

(五)表揚名額(每年度以 10 名計):

1.身心障礙類教育之教師:5 名。

2.特殊才能及一般資優類教育之教師:2 名。

3.特教行政人員及普通班教師(班級中有特殊教育需求學生):2 名。

4.特教助理人員及專業團隊人員:1 名。

5.各類表揚名額得由年度複選委員會參酌整體送件與評分狀況予以調整,並決議是否 相互流用或得從缺。

(六)辦理方式:本遴選作業分為初選、複選二階段進行:

1.初選作業:由各校(園)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辦理(附會議紀錄)。

2.複選作業:由本局組成複選委員會辦理,複選出第(五)所列表揚員額外,從表揚 員額中擇優遴選優良特教人員代表本市參加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決選活動,

遴選名額依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辦理。

(七)評分標準:

1.評分流程:為兼具客觀公正與評審多元化之原則,將評審過程分為二階段,第一階 段以客觀之積分計算,積分計算標準如下列第2 點所述。第二階段邀請學者專家、

校長代表、教師代表、民間團體代表等予以書面評審,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校 長代表、教師代表、民間團體代表對於代表本市參加教育部決選之優良特殊教育人 員作實地訪視工作。綜合上述遴選出代表本市參加教育部決選。

2.積分計算標準:

(1)特教年資(檢附服務年資證明):在特殊教育領域服務每滿 1 年,給予 2 分計算 (不含普通班年資、實習年資),最高配分 10 分。

(2)特教相關獎勵:(檢附公函及獎狀)最高配分 10 分。

a.記功:每次記功給予 3 分。

b.嘉獎:每次嘉獎給予 1 分。

c.獎狀:每紙給予 0.5 分。

(3)對特殊教育工作有特別貢獻(應檢附各類證明):最高配分 15 分。

a.推動全市性特殊教育行政工作者,每年給予 3 分。

(3)

b.協助全市進行心理測驗或鑑定安置工作,每次給予 2 分(已嘉獎 2 次,則不重複 給分)。

c.辦理全國(含 5 縣市)、縣市、區域性、全校性特殊教育活動有具體成果者(如 特教教材研發設計、適應體育、特教研習、宣導活動等),全國性給予承辦3 分、縣市給予承辦2 分、區域性給予承辦 1 分,全校性給予承辦 0.5 分。

d.擔任本市鑑輔會、特諮會、特推會成員每年給予 2 分。

e.擔任推廣特殊教育講師者,全國性(含 5 縣市)講座給予 2 分,全市性講座給予 1 分,區域性及校內講座給予 0.5 分。

(4)著作(應檢附佐證資料):最高配分 10 分。

a.曾撰寫發表特殊教育相關文章於各類學術性期刊(如特教季刊、資優季刊、特教 園丁…等),每篇文章給予 5 分,合著則依人數比例給分(合計 5 分)。

b.曾編寫、翻譯發行特殊教育相關書籍並具 ISBN 授權碼者:編寫書籍每本個人 著作給予10 分,主編及合著則依人數比例給分(合計 10 分);翻譯書籍每本個 人著作給予5 分,合譯則依人數比例給分(合計 5 分)。

c.曾參加縣(市)特教研習(工作坊形式),撰寫各類研究工作報告並彙編成冊發行 者,每次給予2 分,主編及合著依人數比例給分〈合計 2 分〉。

(5)特殊教育相關進修研習(應檢附佐證資料):最高配分 5 分。

a.參加教育行政機關或委託學校及其他機構舉辦與特殊教育有關之教師研習或教 育專業訓練,每35 小時 0.5 分。

b.取得特教學分證明(含大專院校選修特殊教育學科、特教學分班及本市開設之特 教學分班等),每學分 1 分。

(6)評審委員書面評審重點特色:最高配分 50 分(A4 10 張以內)。

a.專業理念:特教理念、專業性表現及持續性的特教工作…等。

b.教學特色:創意特教教學、教材教法發展狀況及其他特色…等。

c.其他特色。

(7)除「服務、考績及特教年資」外,其餘資績採計最近 5 年內(102 年 8 月 1 日至 107 年 8 月 1 日);凡同一事實之獎勵只能擇一填報,不可重複計分。

七、表揚方式:

(一)通過複選人員,本局訂於年度辦理之教師節表揚活動中公開表揚並頒發獎品及獎牌。

(二)經代表本市參加教育部決選核定為優良特殊教育人員,除由教育部頒發優良特殊教 育人員獎座乙座及獎狀乙幀外,本局另案予以記功乙次之獎勵。如參與教育部決選而 未當選之優良特殊教育人員,本局另予以嘉獎二次之獎勵。

(三)通過複選而未代表本市參加教育部決選活動之優良特殊教育人員,本局另予以嘉獎 壹次之獎勵。

(4)

(四)辦理本案有功人員,依據「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規定」

辦理敘獎。

(五)擔任評鑑(選)工作人員,依據「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規 定」辦理敘獎。

八、注意事項:

(一)凡曾接受「教育部暨所屬機關學校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教育 部及本市「師鐸獎」及「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表揚者,五年內不得再推薦表揚。

(二)各校推薦之優良特殊教育人員應以公開方式遴選,並隨推薦表檢附全案遴選過程資 料(含特推會紀錄)。

(三)當選優良特殊教育人員應撰寫約 800 字之短文,並附標題與照片,簡介個人顯著事 蹟及貢獻,逕送教育部(委辦單位)彙整後編印名錄。

(四)各單位所推薦之優良特殊教育人員,應填寫推薦表(表二之一、表二之二),服務 年資計算至表揚當年8 月 1 日止。

(五)資料檢附說明:被推薦者資料請提供影本(需蓋與正本相符章),將推薦表及相關資 料依序裝訂成冊,如有錄音、錄影或其他相關資料一併註明。請於107 年 3 月 23 日前逕送本市中西區進學國民小學參與複選(審查會議當日不接受補件)。惠請依評 分表順序依序排列裝訂,無論是否入選,其推薦表列入本局備查資料,有關資料得 於表揚後退還。

(六)被推薦當選者,未經公開方式遴選或資料不實情形,經查屬實者,繳回各項之獎勵 , 相關人員並依情節予以議處。

(七)依教育部實施要點第九點(八) 及附表規定,大學校院附設國中、國小及幼兒園暨 私立高中附設國中小部、私立中小學及公 ( 私 ) 幼兒園列入本局複選 。

九、經費來源:由教育部補助本市特殊教育工作或本局相關經費項下中支應。

十、本計畫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5)

表二之一

107 年度優良特殊教育人員推薦表

學校名稱: 共 頁

姓 名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性別

兩寸、半身 相片

通訊地址

電 話 (公) (宅)

(手機) (傳真) E-MAIL

服務學校 服務年資

服務特殊

教育時間 自 年 月 日起至107 年 8 月 1 日止,共計 年 月 任教科目 科 年 兼任職務

或 校(首)長經

年 科 年 年 薦送類別 (區分教師或行政) 年 具 體 優 良 事 蹟 ( 條 列 ) 佐 證 資 料

被推薦人 承辦人 人事主任 校(首)長

1.為便於資料整理,及供評選委員參閱,本表請統一使用 A4 紙張影印後書寫或電腦列印。

2.本表由各校造報,請勿使用浮貼資料,如本表不敷使用請使用續紙(表)。

(6)

表二之二

107 年度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推薦人員會議紀錄

學校名稱:

1、 日期:

2、 地點:

3、 主席:

4、 出席人員:

5、 主席報告:

6、 業務報告:

7、 提案討論:

案由一:

說 明:

決 議:

8、 臨時動議:

9、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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