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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教師聘約準則 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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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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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教師聘約準則 實施要點

一、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與社團法人臺南市教師會 (以下簡稱本市教師會) 依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及其施行 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協議訂定本要點。

二、 學校(園)應依本要點,配合學校(園)特色及社區發展,自訂學 校(園)教師聘約。學校(園)教師聘約違反本要點或其他相關法 令規定者無效。

三、 學校(園)應依本要點,與學校(園)教師會協議訂定或修正學校 (園)教師聘約後,提經校(園)務會議通過;尚未成立教師會之 學校(園)應與教師代表協議後,提經校(園)務會議通過,學校 (園)教師代表應由全體教師相互推選之。雙方有爭議時,應 由當事人雙方、本市教師會及本局協商解決之。

四、 聘約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聘教師姓名。

(二)聘任類別。

(三)聘任領域、科目。

(四)聘任期間。

(五)服務規約。

(六)聘約發文日期文號。

(七)其他相關事項。

五、 教師之聘任於學校(園)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審查通過後,學 校(園)應於二十日內書面通知教師審查結果及簽訂聘約日 期 。 教 師 接 到 聘 書 後 應 於 十 日 內 將 應 聘 書 回 執 送 交 學 校 (園)。逾期仍未應聘者,學校(園)應依教師所留之居住所地址 通知教師,經通知逾十日仍未應聘者,視同不應聘。

六、 第四點第五款所稱服務規約,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教師之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

離職、資遣、保險、申訴及訴訟等,依教師法及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

(二)教師應恪遵教育宗旨及有關法令,為學生表率。

(三)教師於校園及教學中,應本中立原則,不得為特定政 黨、宗教、種族、營利事業從事宣傳。

(四)教師有兼任導師之義務。

教師兼任主任、組長、副組長等行政職務,及擔任實習輔

(2)

導教師、附設補校教師、認輔教師,學校(園)須與當事 者協商後,依校(園)長職權聘任之。

前項人員產生有困難時,召開臨時校(園)務會議協商產生 之,教師應遵守協商結果。

(五)教師出勤差假依「教師請假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教師對於教學,應充分備課、熟諳教材教法、注意班級 經營、認真批改作業、加強平時考查,並確實指導實驗 或實習。並應不斷檢討改進教學方法、評量方式,充實 專業知能,追求專業成長。

(七)教師除擔任教學外,應與學校(園)共負班級事務處理、管 理教室管理、學生安全督導、學生行為輔導、校園偶發 事件處理及學校(園)公物維護之責任,由學校(園)訂定有 關規定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八)教師於寒暑假期間依本市與教師會協商訂定之「臺南市 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園)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 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執行規定」從事返校服務、進修、

研究、研習或準備教材。

(九)學校(園)及教師應恪遵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 自律公約、學校(園)章則等相關法令及其精神。

(十)教師不得兼任法令規定以外之職務,如有兼任校外課程 情事,其兼課時數依相關法令辦理,且應事先簽請服務學 校(園)校(園)長同意。

(十一)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 習

及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

(十二)教師於聘約期限屆滿後,不再應聘,或學校(園)不再續 聘時,雙方應於聘約屆滿前一個月 (或教師介聘前)以 書面通知對方,始得為之。

教師因故必須提前終止或解除聘約,應於一個月前以 書面通知學校(園)。

學校(園)應於教師辦妥離職手續後,給予離職證明或服務 證明。

教師違約,依相關罰則處理,其罰則由學校(園)校(園)務 會議訂之。

(十三)各校若因減班或其他原因,致教師超額須介聘至他校 服務時,應依「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 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辦理,不受聘約中聘期之 限制。

(3)

(十四)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仍應遵守有關法令對教師身分所 為特別之規定。

(十五)教師在保障學生學習權之前提下,應本教育專業原 則,考量學生學習特質,自行編選補充教材、設計學 習活動及教學評量實施方式,並參與教學相關之成長 學習活動及教學視導,以提昇教學品質。

(十六)教師依法執行教學或行政工作涉訟時,其服務學校(園) 比照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辦法之規定辦理。

(十七)教師應恪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及「校園霸凌防治準則」第六條 至第九條規定。

(十八)教師被選為學校(園)各項委員會委員,應有善盡職責之 義務。

七、 各校(園)得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學校 (園)章則,其與教師有關事項應依本要點第四條規定納入教 師聘約。

八、 依法令借調之教師,另依其相關法令辦理。

九、 學校(園)教師聘約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

十、 教師違反學校(園)聘約,由學校(園)教師評審委員會依聘約規 定處理。

十一、、學校(園)章則及各項辦法不得違反相關法令,並應經校(園)務 會議通過;校長、行政人員及教師應遵守校(園)務會議之決 議。如有爭議時,應依臺南市國民中小學校(園)務會議組織 及運作要點規定,召開臨時校(園)務會議研議解決。

十二、 因聘約所生之訴訟,以學校(園)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

十三、 臺南市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得準用之。

十四、 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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