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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四條修 正總說明
本次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以下稱本標準)之修正,
為本(一百十)年第二次修正。
本次修正係配合本標準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規定,已修訂 無須列屬臨床常用中藥方劑基準方即可建議收載,爰修正第四條第四項,
將中藥藥品項目之收載及異動,修正為由符合本標準第十一條第一項第 三款藥品許可證持有之廠商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出建議,並刪除相關 作業之時點,以加速中藥藥品品項之收載,提升醫師處方選擇性及民眾用 藥之可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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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四條修正條文 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 四 條 本 標 準 未 收 載 之 品 項,由藥物許可證之持有廠 商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檢 具本保險藥物納入給付建議 書,向保險人建議收載。新藥 及新功能類別特殊材料品項 者,其建議書應含財務衝擊 分析資料,經保險人同意後,
始得納入支付品項。前述未 收載品項,保險人應依本標 準之收載及支付價格訂定原 則,並經全民健康保險藥物 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 訂會議(以下稱藥物擬訂會 議)擬訂後,暫予收載。
前項屬本標準附件三所 列不分廠牌別編列代碼之特 殊材料者,藥物許可證之持有 廠商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無 須向保險人建議收載;保險醫 事服務機構按其所提供之特 殊材料類別,不分廠牌,依本 標準所列代碼申報費用。
未符合國際醫藥品稽查 協約組織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以下稱 PIC/SGMP)之藥 品,不得建議收載。
中藥藥品項目收載及異 動,由符合第十一條第一項 第三款藥品許可證之持有廠 商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向 保險人提出建議收載,經藥 物擬訂會議擬訂後,由保險 人暫予收載;異動時亦同。
依第三十三條之二以同 分 組 藥 品 之 支 付 價 格 核 價
第 四 條 本 標 準 未 收 載 之 品 項,由藥物許可證之持有廠 商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檢 具本保險藥物納入給付建議 書,向保險人建議收載。新藥 及新功能類別特殊材料品項 者,其建議書應含財務衝擊 分析資料,經保險人同意後,
始得納入支付品項。前述未 收載品項,保險人應依本標 準之收載及支付價格訂定原 則,並經全民健康保險藥物 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 訂會議(以下稱藥物擬訂會 議)擬訂後,暫予收載。
前項屬本標準附件三所 列不分廠牌別編列代碼之特 殊材料者,藥物許可證之持有 廠商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無 須向保險人建議收載;保險醫 事服務機構按其所提供之特 殊材料類別,不分廠牌,依本 標準所列代碼申報費用。
未符合國際醫藥品稽查 協約組織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以下稱 PIC/SGMP)之藥 品,不得建議收載。
中藥藥品項目收載及異 動,應由中藥相關藥業公會 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及十月十 五日前向保險人提出建議,
經每半年於藥物擬訂會議擬 訂後,由保險人暫予收載。
依第三十三條之二以同 分 組 藥 品 之 支 付 價 格 核 價 者,得不經藥物擬訂會議,由
考量本標準第十一條第一項第 三款第二目規定,已修訂無須 列屬臨床常用中藥方劑基準方 即可建議收載,爰修正本條第 四項,將中藥藥品項目之收載 及異動,由符合第十一條第一 項第三款藥品許可證之持有廠 商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向保 險人提出建議收載及異動,並 刪除相關作業之時點,以加速 中藥藥品品項之收載,提升醫 師處方選擇性及民眾用藥之可 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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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得不經藥物擬訂會議,由 保險人暫予收載。
藥品取得主管機關核發 之查驗登記技術與行政資料 審核通過核准函者,可先行 向保險人建議收載。
未領有藥物許可證且屬 特殊藥品、罕見疾病藥物或 屬國內短缺藥物,經主管機 關核准專案進口或專案製造 之藥物,可向保險人建議收 載。
保險人每年將暫予收載 結果,報請主管機關公告收 載於本標準中。
保險人暫予收載。
藥品取得主管機關核發 之查驗登記技術與行政資料 審核通過核准函者,可先行 向保險人建議收載。
未領有藥物許可證且屬 特殊藥品、罕見疾病藥物或 屬國內短缺藥物,經主管機 關核准專案進口或專案製造 之藥物,可向保險人建議收 載。
保險人每年將暫予收載 結果,報請主管機關公告收 載於本標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