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
「藥品給付規定」修訂對照表
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 Antineoplastics drugs
(自 109 年 11 月 1 日生效)
修訂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9.85.Olaparib (如 Lynparza):
(109/11/1)
1.卵巢、輸卵管或原發性腹膜癌:
(1) 單獨使用於具下列所有條件 的病患做為維持治療,限用 兩年:
A. 對第一線含鉑化療有治療反 應後使用。
B. 具生殖細胞或體細胞 BRCA 1/2 致病性或疑似致病性突 變。
C. FIGO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Gynecology and Obstetrics) Stage III or IV disease。
(2) 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 6 個月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 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
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2.三陰性乳癌:
(1) 單 獨 使 用 於 曾 接 受 前 導 性、術後輔助性或轉移性化 療,且具生殖細胞 BRCA1/2
無
致病性或疑似致病性突變 之三陰性(荷爾蒙接受體及 HER2 受體皆為陰性)轉移性 乳癌病人。
(2) 須 經 事 前 審 查 核 准 後 使 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 程以 3 個月為限,再次申請 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 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 續使用。
3.每日最多使用 4 粒。
備註:劃線部分為新修訂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