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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職 演 說 的 主 題 為 :「 語 言 的 論 述 」( T h e D i s c o u r s e o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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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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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知 識 考 古 學 理 論 剖 析

前 一 章 的 理 論 溯 源 說 明 了 傅 科 考 古 學 是 承 續 法 國 科 學 認 識 論 與 科 學 史 對 啟 蒙 理 性 的 研 究 , 因 而 兩 者 同 具 斷 裂 性 色 彩 , 並 與 結 構 主 義 時 興 下 的

「 反 人 文 思 潮 」 論 調 相 符 。 然 而 , 傅 科 是 如 何 將 此 種 非 連 續 性 科 學 史 觀 擴 展 至 人 文 科 學 領 域 , 勢 必 需 要 重 建 一 種 獨 特 的 方 法 論 策 略 , 既 要 能 克 紹 前 賢 之 箕 裘 , 又 要 能 有 別 於 其 所 拒 斥 的 結 構 主 義 標 籤 。 本 章 即 試 圖 分 別 由 知 識 考 古 學 之 運 作 策 略 、 理 論 特 徵 、 與 結 構 主 義 的 關 連 等 問 題 作 深 入 探 討 , 最 後 並 對 傅 科 的 考 古 學 事 業 作 出 評 價 。

第 一 節 知 識 考 古 學 運 作 策 略

從 傅 科 的 國 家 博 士 論 文 『 古 典 時 代 瘋 狂 史 』 到 『 臨 床 醫 學 的 誕 生 』, 由 『 詞 與 物 』 至 『 知 識 考 古 學 』, 雖 所 論 議 題 各 異 , 唯 無 不 貫 串 著 考 古 學 此 一 方 法 , 足 見 考 古 學 在 傅 科 前 期 思 想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 然 而 『 知 識 考 古 學 』 一 書 與 先 前 的 著 述 有 所 不 同 , 該 書 為 一 本 方 法 論 的 著 作 , 係 傅 科 結 合 先 前 的 實 踐 後 所 發 展 出 來 的 一 套 方 法 論 主 張 。 亦 即 說 , 在 該 書 之 前 , 傅 科 尚 未 形 成 一 個 明 確 的 分 析 策 略 , 而 是 在 具 體 考 察 上 逐 步 成 就 此 構 思 。 進 一 步 說 , 考 古 學 方 法 論 是 實 踐 後 的 成 果 ,『 知 識 考 古 學 』 是 事 後 回 溯 的 總 其 成 。 尤 為 甚 者 , 惟 薛 理 登 ( S h e r i d a n , 1 9 8 0 : 8 9 ) 以 為 , 嚴 格 說 來 『 知 識 考 古 學 』 不 是 一 本 自 成 一 體 的 書 , 而 是 擴 充 『 詞 與 物 』 的 理 論 附 錄 。

傅 科 率 先 提 及 考 古 學 是 在 『 心 理 疾 病 與 人 格 』

( 1 9 5 4 ) 一 書 中 , 此 為 其 初 試 聲 啼 之 作 , 唯 在 此 時 的 研 究 中 , 傅 科 對 該 詞 並 無 明 確 的 意 識 。 直 至 撰 寫 『 古 典 時 代 瘋 狂 史 』( 1 9 6 1 ) 時 , 傅 科 不 自 覺 地 把 考 古 學 確 立 為 一 種 思 想 史 的 方 法 。 在 該 書 中 , 他 考 察 古 典 時 代 對 瘋 狂 與 理 性 的 看 法 , 談 及 理 性 與 瘋 狂 間 的 對 話 已 經 中 止 , 瘋 癲 被 迫 沉 默 , 其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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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不 是 撰 寫 精 神 病 學 語 言 的 歷 史 , 而 是 論 述 那 種 沈 默 的 考 古 學 , 再 現 理 性 與 非 理 性 之 間 錯 綜 複 雜 的 關 係 , 傅 科 ( F o u c a u l t , 1 9 6 9 : 1 6 ) 後 來 稱 此 為 一 次 神 秘 知 識 領 域 的 「 試 驗 」。 自 此 以 後 , 傅 科 逐 漸 覺 察 建 立 此 種 方 法 論 的 可 行 性 , 諸 著 作 中 無 論 是

『 臨 床 醫 學 的 誕 生 』 及 『 詞 與 物 』, 均 於 副 標 題 清 楚 的 冠 上 「 考 古 學 」 一 詞 。

傅 科 利 用 考 古 學 分 析 , 指 出 人 文 科 學 知 識 的 產 生 受 制 於 「 論 述 型 構 」( d i s c u r s i v e f o r m a t i o n ),

而 論 述 型 構 是 多 樣 的 、 分 化 的 。 於 是 , 他 的 工 作 就 是 要 對 各 門 人 文 科 學 進 行 考 古 學 的 探 討 , 發 現 它 們 在 無 意 識 中 是 如 何 受 制 於 論 述 規 則 的 , 考 古 學 研 究 實 際 上 就 是 論 述( d i s c o u r s e )分 析 。 何 謂「 論 述 」 ? 「 論 述 」 源 於 語 言 學 , 最 初 是 指 「 比 單 個 句 子 更 長 的 一 個 語 言 序 列 , 交 談 、 對 話 、 講 述 和 論 證 都 被 視 為 論 述 的 形 式 ( N . B u n n i n & 余 紀 元 , 2 0 0 1 : 2 6 4 )」。 就 傅 科 對 「 論 述 」 的 運 用 而 言 , 論 述 是 人 類 以 一 件 事 物 為 中 心 所 進 行 的 各 種 談 論 , 它 可 能 嚴 謹 到 形 成 一 門 學 科 , 討 論 者 必 須 謹 守 學 科 規 範 、 回 應 學 科 問 題 , 但 它 也 有 可 能 相 當 閒 散 , 只 是 一 般 的 日 常 言 談 ( 黃 煜 文 , 2 0 0 0 : 1 3 0 )。

傅 科 意 義 上 的 「 論 述 」 主 要 在 探 討 各 種 知 識 領 域 的 論 述 。 傅 科 指 出 , 一 種 學 術 領 域 其 實 是 一 群 論 述 的 組 合 。 但 是 學 術 論 述 並 非 組 織 嚴 明 的 知 識 結 構 , 而 是 一 批 陳 述 ( s t a t e m e n t s ) 的 離 散 體 系 。 這 些 陳 述 不 一 定 指 相 同 的 對 象 , 也 沒 有 一 致 而 持 續 的 主 題 。 換 句 話 說 , 這 些 陳 述 並 沒 有 統 一 性 , 它 們 的 對 象 、 類 型 、 觀 念 和 主 題 均 不 一 致 , 只 是 因 某 種 機 緣 而 加 入 這 一 學 術 論 述 中 。 然 而 這 些 陳 述 亦 非 毫 不 相 干 , 它 們 之 間 仍 有 關 聯 , 但 這 種 關 聯 並 非 傳 統 上 所 說 的 學 術 一 貫 性 、 統 整 性 或 結 構 , 而 是 鬆 散 的 結 合 。 傅 科 認 為 我 們 應 該 去 研 究 這 些 歧 異 離 散 陳 述 之 紛 立 情 形 , 其 相 依 、 相 斥 、 相 關 的 方 式 , 其 變 化 交 替 的 過 程 , 乃 至 找 出 各 陳 述 出 現 的 原 因 , 這 樣 才 能 真 正 了 解 一 項 學 術 , 這 樣 的 研 究 取 向 正 是 考 古 學 的 方 向 ( 張 煌 錕 , 2 0 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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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 8 )。 因 而 , 傅 科 賦 予 「 論 述 」 寬 泛 的 意 義 , 論 述 不 僅 是 用 以 表 徵 的 工 具 , 某 一 事 物 被 納 入 對 象 領 域 , 實 際 上 就 是 進 入 了 知 識 領 域 , 當 然 也 就 在 語 言 中 得 以 陳 述 、 表 述 、 成 為 話 題 , 進 入 論 述 領 域 。 但 是 存 在 著 一 系 列 複 雜 的 機 制 , 這 些 機 制 的 運 轉 才 真 正 使 得 事 物 被 說 出 來 。

傅 科 對 論 述 問 題 的 探 討 並 不 是 一 以 貫 之 的 。 在 傅 科 最 初 的 著 作 中 不 像 後 來 那 樣 只 關 注 論 述 實 踐 ( d i s c u r s i v e p r a c t i c e ), 而 是 論 述 實 踐 與 非 論 述 實 踐 ( n o n - d i s c u r s i v e p r a c t i c e ) 並 重 。『 心 理 疾 病 與 人 格 』『 古 典 時 代 瘋 狂 史 』 兩 書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主 張 論 述 實 踐 依 賴 於 社 會 制 度 , 而 『 臨 床 醫 學 的 誕 生 』 則 探 討 了 醫 學 論 述 與 醫 學 實 踐 的 共 同 結 構 。 但 在 隨 後 的 作 品 中 , 他 逐 漸 往 純 論 述 分 析 靠 攏 , 明 顯 地 打 算 純 化 自 己 的 研 究 方 法 。 德 雷 福 斯 和 拉 比 諾 ( D r e f u s & R a b i n o w , 1 9 8 2 : 1 6 ) 在 他 們 合 著 的

『 傅 科 : 超 越 結 構 主 義 與 解 釋 學 』中 這 樣 寫 道 :「 不 是 去 尋 找 容 納 和 維 繫 社 會 、 政 治 制 度 和 論 述 實 踐 的 整 個 領 域 的 代 碼 , 他 ( 傅 科 ) 完 全 可 以 把 他 的 考 古 學 方 法 限 於 一 個 更 為 可 能 的 嘗 試 , 即 力 圖 發 現 單 純 支 配 論 述 的 結 構 規 則 。 」 傅 科 在 此 階 段 僅 僅 是 進 行 靜 態 的 描 述 。 在 『 知 識 考 古 學 』、『 詞 與 物 』 二 書 中 , 傅 科 抑 制 了 對 社 會 制 度 的 興 趣 , 幾 乎 完 全 專 注 於 論 述 , 論 述 的 自 律 和 論 述 的 非 連 續 轉 換 。 傅 科 發 展 了 他 在 「 醫 學 知 覺 」 範 圍 內 的 論 述 考 古 , 並 把 它 運 用 到 人 文 科 學 的 領 域 , 以 至 其 明 確 地 把 『 詞 與 物 』 稱 之 為 「 人 文 科 學 考 古 學 」。

據 傅 科 的 分 析 , 史 學 描 述 存 在 著 相 互 影 響 的 兩 大 形 式 : 傳 統 歷 史 分 析 關 注 的 是 孤 立 事 件 間 的 關 聯 、 其 間 的 因 果 關 係 、 總 體 意 義 , 屬 於 「 貫 時 性 」 分 析 ; 相 反 的 , 考 古 學 所 關 切 如 何 將 歷 史 層 面 間 作 區 分 、 諸 層 面 間 的 分 期 準 則 、 如 何 建 立 類 型 的 體 系 、 及 應 在 多 長 的 時 間 範 圍 內 確 定 各 自 事 件 的 不 同 的 發 展 , 偏 重 作 「 共 時 性 」 分 析 , 傅 科 遂 稱 此 為 歷 史 學 的 新 趨 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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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 科 ( F o u c a u l t , 1 9 7 2 : 5 ) 指 出 , 這 種 非 連 續 性

「 共 時 」 歷 史 學 研 究 , 試 圖 發 現 斷 裂 的 偶 然 性 , 並 不 存 在 關 於 斷 裂 的 共 同 觀 點 , 這 些 斷 裂 的 本 質 或 定 位 是 變 化 多 端 的 。 諸 如 : 巴 歇 拉 描 述 「 知 識 的 行 動 與 門 檻 」( e p i s t m o l o g i c a l a c t s a n d t h r e s h o l d s ) 使 史 學 不 再 追 尋 靜 默 的 起 始 , 不 再 正 本 清 源 , 俾 使 其 朝 向 一 新 的 理 性 形 式 ; 康 居 翰 對 「 概 念 的 位 移 和 轉 變 」( d i s p l a c e m e n t s a n d t r a n s f o r m a t i o n s o f c o n c e p t s ) 模 式 的 分 析 , 說 明 概 念 的 歷 史 並 不 全 是 此 觀 念 的 逐 步 完 善 、 愈 趨 合 理 化 的 過 程 , 而 是 此 概 念 多 種 多 樣 的 構 成 和 有 效 範 圍 的 歷 史 。 居 賀

( G u e r o u l t ) 對 各 種 系 統 內 部 一 致 性 、 演 繹 關 聯 性 所 作 的 組 織 一 貫 性 ( a r c h i t e c t o n i c u n i t i e s ) 分 析 ; 文 學 分 析 今 後 將 一 部 全 集 、 一 本 書 、 一 篇 文 章 的 特 殊 結 構 作 為 單 位 。 尤 為 甚 者 , 傅 科

( F o u c a u l t , 1 9 7 2 : 5 ) 認 為 : 阿 圖 塞 的 『 保 衛 馬 克 思 』

( F o r M a r x ) 一 書 是 對 傳 統 史 學 最 徹 底 的 決 裂 , 該 書 強 調 「 使 科 學 脫 離 過 去 的 意 識 型 態 , 並 且 標 明 此 一 過 去 是 具 有 意 識 型 態 的 , 以 建 立 某 種 科 學 」。

傅 科 的 考 古 學 係 在 與 傳 統 史 學 的 相 對 中 彰 顯 其 特 質 的 , 因 而 具 有 如 下 的 特 點 :

( 一 ) 傅 科 式 新 史 學 的 關 鍵 概 念 為 「 非 連 續 性 」。 傳 統 歷 史 學 家 、 思 想 家 拒 絕 接 受 「 差 異 」 和

「 他 者 」, 使 得 非 連 續 理 論 一 直 未 能 成 型 。 傅 科

( 1 9 7 2 : 1 2 ) 認 為 , 正 是 連 續 性 保 證 了 主 體 的 中 心 地 位 ,「 連 續 歷 史 是 一 個 的 關 聯 體 , 其 對 主 體 的 奠 基 功 能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這 個 主 體 保 證 把 歷 史 遺 漏 的 一 切 歸 還 給 歷 史 。 」 此 種 主 體 有 朝 一 日 將 恢 復 對 差 異 的 支 配 , 將 歷 史 分 析 變 成 關 於 連 續 的 論 述 , 把 人 的 意 識 當 作 是 一 切 歷 史 發 展 和 一 切 行 為 的 主 體 根 源 , 這 是 同 一 思 想 體 系 的 兩 個 方 面 , 時 間 在 這 一 體 系 裡 被 設 想 為 整 體 化 的 形 式 。

( 二 ) 考 古 學 強 調 非 連 續 性 導 致 對 主 體 中 心 的 消 解 。 傅 科 接 受 其 師 阿 圖 色 的 結 構 主 義 馬 克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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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象 , 認 為 新 歷 史 方 法 論 轉 變 不 是 最 近 開 始 的 , 其 可 溯 源 至 馬 克 思 , 馬 克 恩 對 生 產 關 係 、 經 濟 決 定 論 和 階 級 鬥 爭 的 分 析 導 致 對 主 體 中 心 的 摒 棄 。 接 著 是 尼 采 , 正 是 尼 采 的 系 譜 學 進 一 步 推 動 了 馬 克 思 對 主 體 的 摒 棄 。 傅 科 正 是 藉 助 於 尼 采 來 對 抗 存 在 現 象 學 的 主 體 中 心 論 , 藉 此 轉 向 對 認 知 意 志

( T h e w i l l t o k n o w ) 的 關 注 , 否 定 客 觀 真 理 , 反 對 理 性 主 體 。 舊 歷 史 領 域 拒 絕 一 切 「 抵 中 心 」

( d e c e n t e r i n g ) 的 努 力 , 守 著 傳 統 這 一 堡 壘 , 使 之 成 為 人 類 中 心 論 思 想 的 最 後 棲 所 。 然 而 , 傅 科 認 為 這 種 招 降 納 叛 的 努 力 不 完 全 有 效 , 他

( F o u c a u l t , 1 9 7 2: 1 4 ) 寫 道 :「 新 歷 史 學 家 早 就 拋 棄 此 一 堡 壘 , 另 闢 新 天 地 。 人 們 現 在 認 識 到 馬 克 思 或 尼 采 , 都 不 能 肩 負 起 委 託 給 他 們 的 維 護 之 責 。 不 能 依 靠 他 們 去 維 護 優 勢 ; 也 不 能 被 用 來 強 調 那 種 有 活 的 、 持 續 不 斷 的 過 程 , 去 為 處 於 問 題 的 主 體 提 供 一 個 休 憩 、 恢 復 自 信 、 獲 得 和 解 之 處 , 一 個 高 枕 無 憂 的 場 所 。 」

傅 科 ( F o u c a u l t , 1 9 7 2 : 1 2 ) 認 為 , 主 體 中 心 論 主 要 抵 制 著 三 種 「 抵 中 心 」 的 狀 況 , 企 圖 拯 救 主 體 的 主 宰 , 挽 救 人 類 學 與 人 文 主 義 這 對 孿 生 學 科 的 形 象 。 首 先 , 為 抵 抗 馬 克 思 的 抵 中 心 觀 念 , 十 九 世 紀 末 人 們 通 過 把 馬 克 思 的 理 論 轉 化 為 對

「 整 體 歷 史 」 的 追 尋 。 在 這 種 總 體 歷 史 下 ,「 所 有 的 社 會 差 異 都 可 以 化 約 成 一 個 單 一 形 式 、 某 種 世 界 觀 的 組 合 、 一 套 價 值 體 系 的 建 立 、 文 明 的 某 一 連 貫 型 態 ( F o u c a u l t , 1 9 7 2 : 1 3 )。 」 其 次 , 尼 采 的 系 譜 學 重 估 真 理 價 值 的 客 觀 性 , 應 該 是 對 舊 歷 史 觀 的 徹 底 否 定 。 但 是 人 們 卻 將 其 視 為 把 合 理 性 當 成 人 類 的 目 的 , 並 把 整 個 思 想 史 同 此 種 合 理 性 聯 結 起 來 , 使 其 必 然 回 歸 起 源 的 基 礎 上 。 第 三 , 心 理 分 析 、 語 言 學 和 人 類 學 根 據 人 的 欲 望 法 則 、 語 言 形 式 , 行 為 準 則 、 人 的 神 秘 論 述 遊 戲 拆 解 主 體 的 絕 對 性 。 但 是 , 傅 科 認 為 , 當 人 們 不 能 回 答 自 身 的 生 存 為 何 、 無 法 解 釋 人 的 性 欲 和 無 意 識 、 語 言 的 系 統 形 式 , 歷 史 連 續 性 的 主 題 又 被 舊 話 重 提

( F o u c a u l t , 1 9 7 2 : 1 3 - 1 4 )。 傅 科 的 意 思 是 , 以 結 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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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義 為 代 表 的 語 言 學 、 人 類 學 研 究 仍 然 未 能 與 傳 統 真 正 決 裂 , 自 承 不 屬 於 結 構 主 義 陣 營 。

( 三 ) 對 文 獻 的 處 理 方 式 上 。 過 去 史 學 憑 藉 文 獻 而 號 稱 自 己 是 上 千 年 的 集 體 記 憶 之 證 明 , 把 自 己 當 作 一 門 人 類 學 。 所 以 , 傳 統 歷 史 從 事 的 是 記 錄 過 去 的 遺 文 遺 物( m o n u m e n t s ),將 之 轉 變 為「 文 獻 」, 並 使 文 獻 說 話 , 使 用 並 質 疑 「 文 獻 」。 學 者 們 不 僅 探 討 這 些 文 獻 所 要 敘 述 的 事 情 , 也 想 了 解 它 們 講 述 的 事 實 是 否 真 實 , 在 什 麼 條 件 下 可 被 採 信 : 它 們 是 誠 實 可 靠 , 還 是 有 意 誤 導 , 是 材 料 豐 富 的 還 是 毫 無 價 值 ; 是 確 鑿 無 誤 的 , 還 是 已 被 竄 改 ? 這 些 問 題 皆 指 向 一 個 共 同 的 目 標 :「 基 於 各 項 文 獻 所 說 的 、 所 暗 示 的 訊 息 重 構 了 過 去 ; 也 因 此 這 些 文 獻 所 顯 露 的 重 要 性 , 往 往 超 越 「 過 去 」 本 身 ( F o u c a u l t , 1 9 7 2 : 6 )。 」 文 獻 過 去 一 直 被 視 為 一 種 沈 默 不 彰 但 仍 有 跡 可 尋 的 語 言 , 它 具 有 表 述 的 功 能 , 或 真 或 假 地 記 錄 了 文 獻 記 錄 者 要 反 映 的 實 在 。

然 而 在 新 史 學 方 法 論 下 , 人 們 將 文 獻 變 成「 文 物 」, 人 們 只 考 慮 文 獻 的 自 身 價 值 , 把 文 獻 看 作 是 訴 說 自 已 故 事 的 論 述 本 身 , 並 對 它 們 本 身 的 特 點 加 以 描 述 。 新 史 學 認 為 過 去 對 文 物 的 處 理 不 是 曲 解 原 意 就 是 穿 鑿 附 會 , 而 新 歷 史 的 首 要 之 務 不 再 是 解 釋 文 獻 的 意 義 , 或 是 判 斷 文 獻 的 真 偽 及 表 現 價 值 , 而 是 從 事 文 獻 內 部 的 考 察 並 發 展 意 義 。 新 的 歷 史 工 作 現 為 組 織 整 理 文 獻 , 對 之 加 以 區 分 和 排 列 , 在 相 關 與 不 相 關 的 系 列 間 進 行 區 分 , 發 現 各 自 的 內 在 要 素 , 描 述 它 們 的 各 種 關 係 。 即 是 說 , 就 新 史 學 而 言 ,「 文 獻 不 只 是 史 學 家 透 過 它 們 來 重 構 人 過 往 行 為 的 材 料 … ; 歷 史 在 力 圖 在 文 獻 自 身 的 構 成 中 確 定 某 些 單 位 、 某 些 整 體 、 某 些 系 列 、 某 些 關 聯 ( F o u c a u l t , 1 9 7 2 : 7 )。 」 亦 是 說 , 傅 科 意 義 上 的 考 古 學 「 希 冀 對 文 物 的 內 部 考 察 描 繪 出 意 義 來 ( F o u c a u l t , 1 9 7 2 : 7 )」, 要 求 將 文 獻 看 作 「 遺 物 」, 只 考 慮 其 自 身 價 值 , 不 考 慮 其 工 具 價 值 , 只 揭 示 其 複 雜 的 內 部 關 係 ; 不 針 對 時 間 、 不 針 對 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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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 , 考 古 學 凍 結 了 時 間 , 它 針 對 的 是 某 一 知 識 系 統 ( 各 人 文 科 學 系 統 ) 的 內 在 層 次 。 知 識 系 統 是 分 層 次 的 , 正 是 那 些 不 協 調 的 內 在 層 次 間 的 各 種 複 雜 關 係 決 定 了 某 一 理 論 或 學 說 之 所 以 可 能 。

第 二 節 、 知 識 考 古 學 的 構 成

傅 科 的 考 古 學 意 味 著 , 人 們 在 對 知 識 和 理 論 系 統 的 研 究 中 , 不 再 去 考 察 其 社 會 歷 史 條 件 , 而 是 考 慮 其 論 述 條 件 。 決 定 一 種 知 識 之 所 以 可 能 , 之 所 以 消 失 的 乃 是 某 種 知 識 空 間 , 而 這 種 知 識 空 間 首 先 遵 循 的 就 是 「 論 述 規 則 」。 傅 科 的 考 古 學 針 對 的 是 人 文 科 學 之 所 以 可 能 的 論 述 條 件 , 在 這 種 探 討 中 , 論 述 自 身 的 複 雜 性 造 成 了 人 文 科 學 的 多 樣 性 、 分 化 性 。 傅 科 並 不 打 算 探 討 知 識 的 進 化 發 展 , 而 是 要 探 討 那 種 事 物 是 如 何 構 成 為 某 一 時 期 的 知 識 對 象 的 , 或 者 說 是 如 何 成 為 一 個 話 題 的 。

考 古 學 探 討 的 是 知 識 或 理 論 的 內 部 , 而 且 是 從 論 述 角 度 談 論 的 , 探 討 的 是 論 述 規 則 。 但 是 , 論 述 分 析 不 是 指 向 意 識 的 層 次 , 而 是 無 意 識 層 次 。 論 述 分 析 必 須 對 我 們 習 以 為 常 的 分 類 加 以 質 疑 。 他 認 為 ,「 文 學 」、「 政 治 學 」 之 類 都 是 完 全 後 來 的 範 疇 , 我 們 卻 理 所 當 然 地 把 它 們 用 於 考 察 中 世 紀 或 古 典 文 化 ; 而 「 哲 學 」、「 文 學 」、「 科 學 」 在 1 9 世 紀 的 論 述 領 域 的 含 義 , 絕 不 同 於 它 們 在 1 7 世 紀 的 論 述 領 域 內 的 含 義 。 於 是 , 這 些 學 科 作 為 論 述 事 實 並 非 自 明 。

論 述 不 是 一 種 形 式 的 或 修 辭 的 單 位 , 它 由 有 限 數 量 的 陳 述 ( s t a t e m e n t ) 構 成 , 它 有 其 可 以 獲 得 界 定 的 存 在 條 件 , 論 述 不 是 理 想 的 、 無 時 間 性 的 存 在 , 它 是 歷 史 的 存 在 , 是 歷 史 的 一 個 片 斷 , 有 它 自 己 的 限 度 、 自 己 的 分 化 、 自 己 的 轉 型 , 自 己 特 有 的 時 間 模 式 。 於 是 , 不 存 在 靜 態 的 作 為 表 徵 的 工 具 的 論 述 , 我 們 面 對 的 是 論 述 實 踐( d i s c u r s i v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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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r a c t i c e ), 而 且 , 論 述 實 踐 不 應 該 被 混 同 於 表 述 觀 念 和 欲 望 的 表 達 活 動 , 進 行 推 理 的 理 性 活 動 , 或 者 混 同 於 產 生 符 合 句 法 規 則 的 句 子 的 能 力 , 而 是 應 當 把 它 看 作 是 一 組 無 個 性 特 徵 的 、 歷 史 的 規 則 , 它 受 制 於 某 一 具 體 社 會 、 經 濟 、 地 理 或 語 言 區 域 的 給 定 時 期 的 陳 述 功 能 的 運 作 條 件 。 總 之 , 論 述 是 屬 於 某 種 單 一 的 論 述 型 構 系 統 的 陳 述 群 。 於 是 我 們 可 以 談 論 「 臨 床 醫 學 論 述 」、「 經 濟 學 論 述 」、「 自 然 史 論 述 」、「 精 神 病 理 學 論 述 」, 如 此 等 等 。

傅 科 對 陳 述 、 論 述 、 論 述 型 構 的 界 定 為 論 述 分 析 提 供 了 基 礎 。 傅 科 主 要 在 人 文 科 學 領 域 內 進 行 論 述 分 析 工 作 。 論 述 分 析 即 是 對 論 述 領 域 內 的 陳 述 的 分 析 。 陳 述 是 一 種 物 質 性 的 存 在 , 而 不 僅 僅 是 符 號 , 論 述 分 析 考 慮 的 是 陳 述 之 間 的 複 雜 關 係 , 並 把 它 們 的 結 合 與 分 離 當 作 「 事 件 」、「 實 踐 」 看 待 。 這 不 是 說 陳 述 就 完 全 被 掏 空 了 , 我 們 並 沒 有 否 認 它 包 含 意 義 , 但 懸 置 了 它 的 表 徵 功 能 , 以 便 集 中 考 察 它 自 身 的 獨 特 運 作 。 論 述 型 構 實 際 上 就 是 傅 科 在 『 詞 與 物 』 中 探 討 的 知 識 型 。 知 識 型 探 討 詞 與 物 之 間 的 複 雜 而 分 化 的 關 係 , 而 論 述 型 構 則 更 為 具 體 , 它 分 別 探 討 知 識 的 對 象 構 成 、 陳 述 模 式 構 成 、 概 念 構 成 、 主 題 構 成 及 其 規 則 。 一 、 陳 述

傅 科 分 析 的 是 陳 述 。 陳 述 與 前 述 單 位 之 不 同 就 在 於 它 的 非 實 體 性 , 它 是 一 種 事 件 。 何 謂 「 陳 述 」 ? 正 如 句 子 是 語 法 的 基 本 單 位 , 句 子 從 屬 於 文 本 ; 命 題 是 邏 輯 學 的 基 本 單 位 , 命 題 從 屬 於 演 繹 整 體 一 樣 ; 陳 述 是 論 述 的 基 本 單 位 , 它 從 屬 於 論 述 形 成 規 則 。 論 述 就 是 陳 述 的 整 體 , 或 者 說 ,「 陳 述 是 論 述 的 原 子 ( F o u c a u l t , 1 9 7 2 : 8 0 )。 」 要 揭 示 論 述 形 成 , 遂 必 須 進 一 步 探 討 構 成 論 述 的 基 本 單 位 - - 「 陳 述 」。

第 一 、 陳 述 與 命 題 、 句 子 和 言 語 行 為 之 間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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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係 。 陳 述 與 命 題 有 別 。 這 是 因 為 同 一 命 題 可 能 是 完 全 不 同 的 陳 述 。 如 , 地 球 是 圓 的 或 者 物 種 是 進 化 的 命 題 , 在 哥 白 尼 前 后 和 達 爾 文 前 后 , 分 別 構 成 相 異 的 陳 述 。 反 之 , 一 個 簡 單 自 律 的 陳 述 卻 可 能 是 不 完 整 或 未 完 成 的 命 題 。

陳 述 與 句 子 相 異 。「 相 同 的 句 子 , 但 不 一 定 是 相 同 的 陳 述 ( F o u c a u l t , 1 9 7 2 : 8 9 )」。 如 果 陳 述 由 不 同 的 人 說 出 , 則 不 代 表 是 同 一 個 陳 述 。 甚 至 , 不 是 句 子 卻 可 能 是 陳 述 一 幅 畫 、 一 張 圖 表 、 一 個 數 學 公 式 、 菜 單 、 某 人 的 面 部 表 情 、 雲 層 分 布 等 等 , 它 們 既 不 是 句 子 , 也 不 是 通 過 語 法 規 律 連 接 起 來 的 , 但 它 們 是 陳 述 。 因 為 , 我 們 可 以 找 到 不 符 合 句 子 結 構 的 陳 述 。 對 於 語 法 來 說 , 陳 述 是 一 個 語 言 成 分 的 體 系 , 這 種 體 系 是 我 們 或 者 能 夠 、 或 者 不 能 夠 識 別 某 一 句 子 的 形 式 。

陳 述 也 不 同 於 英 國 語 言 分 析 學 派 所 說 的 「 言 語 行 為 ( S p e e c h A c t ) 」。 一 方 面 , 言 語 行 為 不 是 用 來 確 定 陳 述 , 而 是 反 過 來 被 陳 述 確 定 ; 另 一 方 面 , 言 語 行 為 只 有 在 多 個 陳 述 被 連 接 起 來 , 而 每 個 陳 述 各 在 其 位 的 情 況 下 , 才 能 完 成 。 因 為 要 完 成 一 個 「 言 語 行 為 」, 諸 如 : 發 誓 、 祈 禱 、 契 約 、 允 諾 、 論 証 , 通 常 需 要 不 止 一 個 陳 述 。 這 些 行 為 在 大 多 數 情 況 下 需 要 一 些 不 同 的 格 式 或 者 相 互 獨 立 的 句 子 ( F o u c a u l t , 1 9 7 2 : 8 3 )。 對 於 言 語 行 為 來 說 , 陳 述 是 作 為 可 見 物 出 現 的 。 我 們 在 句 子 、 命 題 和 言 語 行 為 中 都 沒 有 找 到 陳 述 的 單 位 , 這 是 因 為 , 陳 述 與 其 說 是 一 個 單 位 , 不 如 說 是 一 種 「 功 能 」。

第 二 、 陳 述 的 功 能 。 陳 述 功 能 的 實 施 包 括 陳 述 對 象 、 主 體 、 共 存 範 圍 和 物 質 性 領 域 四 個 方 面 。 它 們 又 是 和 論 述 形 成 的 四 個 方 面 即 論 述 對 象 、 陳 述 方 式 、 概 念 形 成 和 策 略 選 擇 一 致 的 。 傅 科 喜 歡 提 及 「 鍵 盤 」 作 為 例 子 。 電 腦 周 邊 的 鍵 盤 不 是 陳 述 , 但 是 列 在 電 腦 教 科 書 上 的 鍵 盤 就 是 陳 述 。 這 種 轉 換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由 於 符 號 體 系 與 陳 述 對 象 存 在 著 某 種 關 聯 。 因 為 陳 述 的 對 象 是 一 種 對 應 空 間 , 是 由 陳 述 本 身 衍 生 出 來 的 。 從 陳 述 的 主 體 方 面 來 看 , 由 於 陳 述 的 主 體 不 在 語 言 的 語 義 段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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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以 陳 述 主 體 不 能 簡 單 地 歸 結 為 句 子 中 主 詞 的 語 法 成 分 。 如 「 我 很 快 樂 」 這 個 句 子 , 它 由 我 說 出 , 或 他 人 說 出 , 或 在 小 說 中 寫 出 , 其 陳 述 主 體 顯 然 是 不 同 的 。 那 麼 , 陳 述 主 體 是 否 就 是 說 出 或 寫 出 那 個 表 述 的 作 者 呢 ? 我 們 只 要 想 一 下 演 員 在 背 誦 台 詞 、 小 說 中 主 人 翁 和 小 說 作 者 , 就 會 發 現 陳 述 主 體 與 說 出 的 或 寫 出 的 作 者 , 無 論 是 在 實 體 上 還 是 在 功 能 上 都 不 相 同 。 陳 述 主 體 實 際 上 就 是 某 些 條 件 下 可 以 由 匿 名 的 個 體 填 補 的 位 置 , 是 這 種 可 能 的 位 置 的 遊 戲 。 正 如 命 題 真 假 由 它 的 參 照 體 系 ( 或 理 論 整 體 ) 來 確 定 , 句 子 的 意 義 由 話 境 來 確 定 一 樣 , 陳 述 發 揮 其 功 能 必 須 有 一 個 陳 述 共 存 範 圍 。 任 何 一 個 陳 述 都 是 以 其 他 陳 述 作 為 自 己 存 在 的 前 提 。 正 是 各 種 陳 述 構 成 的 陳 述 共 存 範 圍 , 使 一 個 陳 述 成 為 其 中 的 一 個 組 成 部 分 , 並 且 只 有 在 其 中 的 陳 述 遊 戲 中 才 能 發 揮 陳 述 的 效 果 、 功 能 和 作 用 的 分 配 。 最 後 , 陳 述 的 物 質 性 是 指 某 種 聲 音 , 某 個 表 層 提 供 的 符 號 , 在 某 個 可 感 知 成 分 中 形 成

的 , 某 種 記 憶 或 者 在 某 個 空 間 中 留 下 的 印 記 ( 如 : 書 寫 的 文 字 )。 它 既 包 括 發 言 的 實 體 或 支 撐 物 , 也 包 括 書 寫 規 則 、 使 用 和 傳 播 的 可 能 性 。 陳 述 的 這 種 物 質 性 使 陳 述 被 重 複 、 傳 播 , 同 時 成 為 人 們 生 產 、 操 縱 、 使 用 、 交 流 、 連 結 、 分 配 重 組 甚 至 毀 滅 的 對 象 。

第 三 、 陳 述 的 特 徵 。 針 對 傳 統 歷 史 哲 學 強 調 總 體 性 、 內 在 性 和 起 源 分 析 方 法 , 考 古 學 反 其 道 而 行 之 , 提 出 重 視 陳 述 的 「 稀 少 性 ( r a r i t y )」、「 外 在 性 ( e x t e r i o r i t y )」 和 「 累 積 性 ( a c c u m u l a t i o n )」

三 原 則 。 傳 統 歷 史 哲 學 的 總 體 性 就 是 後 設 敘 述 的 原 則 , 一 切 文 本 都 被 歸 於 某 一 個 共 同 意 義 或 主 題 之 中 , 諸 如 理 性 、 人 類 解 放 、 現 代 性 等 。 運 用 它 們 作 為 歷 史 研 究 中 取 捨 真 假 有 無 意 義 的 標 準 。 借 用 符 號 語 言 來 說 , 就 是 把 所 有 能 指 歸 為 其 一 個 宏 大 的 所 指 之 中 。 陳 述 「 稀 少 性 」 就 是 要 拆 散 和 分 割 這 種 總 體 性 , 把 陳 述 描 述 成 一 個 欠 缺 的 局 部 的 、 異 質 的 、 支 離 破 碎 的 和 邊 緣 性 的 蹤 跡 。

思 想 史 對 歷 史 的 描 述 是 建 立 在 內 在 和 外 在 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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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基 礎 上 的 , 它 從 已 經 說 出 的 東 西 表 層 之 下 , 尋 找 沒 有 說 出 的 具 有 重 大 價 值 的 東 西 , 如 合 目 的 性 、 無 意 識 或 結 構 之 類 。「 外 在 性 」 旨 在 取 消 內 外 二 重 劃 分 , 是 一 種 策 略 選 擇 。 它 不 承 認 陳 述 是 隱 藏 著 的 , 在 已 經 說 出 的 表 層 即 實 際 語 言 的 明 顯 性 中 。 對 陳 述 的 分 析 就 是 要 針 對 某 種 外 在 性 的 擴

散 , 即 它 們 呈 現 在 眼 前 , 供 人 閱 讀 , 有 可 能 應 用 , 可 作 種 種 用 途 或 轉 換 , 在 它 物 之 中 而 又 非 它 物 的 這 種 特 殊 性 。

思 想 史 研 究 的 另 一 個 利 器 就 是 對 起 源 的 回 溯 , 即 把 對 陳 述 描 述 歸 結 於 某 個 遙 遠 的 起 源 。 顯 然 這 是 一 個 連 續 的 線 性 回 溯 過 程 。「 累 積 性 」 強 調 的 是 歧 路 、 岔 口 , 認 為 當 我 們 試 圖 追 溯 那 個 起 源 時 , 我 們 所 遇 到 的 是 一 張 地 形 圖 一 樣 的 網 絡 , 根 本 不 可 能 理 清 一 條 沒 有 分 岔 的 線 路 來 。 與 其 歸 結 于 某 個 起 源 , 不 如 看 作 是 不 同 支 岔 累 積 而 成 的 。 正 是 在 這 個 意 義 上 , F l y n n ( 1 9 9 9 : 3 1 ) 把 傅 科 的 歷 史 哲 學 看 作 是 地 形 製 圖 學 者 的 歷 史 著 作 ( T h e P h i l o s o p h e r - H i s t o r i a n a s C a r t o g r a p h e r )。

傅 科 藉 由 上 述 陳 述 的 三 原 則 , 進 而 聲 稱 陳 述 分 析 即 是 對 論 述 的 實 證 性 進 行 分 析 , 是 去 界 定 某 一 論 述 的 實 證 類 型 。 傅 科 ( F o u c a u l t , 1 9 7 2 : 1 2 5 ) 藉 此 肯 定 自 己 為 一 個 實 證 主 義 者 :「 如 果 一 個 人 以 稀 少 分 析 取 代 對 整 體 的 尋 求 , 以 外 在 關 係 描 述 取 代 先 驗 基 礎 的 主 題 , 以 累 積 分 析 取 代 對 起 源 的 尋 求 , 是 一 個 實 證 主 義 者 的 話 , 那 我 很 榮 幸 身 為 是 一 個 實 證 主 義 者 。 」

二 、 論 述 型 構

傅 科 認 為 論 述 型 構 是 陳 述 的 分 化 與 重 新 分 配 原 則 , 它 與 表 述 、 句 子 、 命 題 無 關 。 論 述 型 構 涉 及 的 是 陳 述 層 次 及 其 具 體 規 則 , 它 與 句 子 的 語 法 層 次 , 命 題 的 邏 輯 層 次 , 表 述 的 心 理 層 次 無 關 。 這 樣 , 陳 述 與 論 述 型 構 密 不 可 分 , 陳 述 的 規 則 就 是 論 述 型 構 本 身 , 陳 述 分 析 和 構 成 分 析 相 互 關 聯 地 建 立 起 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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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 一 組 陳 述 屬 於 同 一 論 述 型 構 而 言 , 我 們 稱 其 為 論 述 ( F o u c a u l t , 1 9 7 2 : 1 1 )。 」 論 述 不 是 一 種 形 式 的 或 修 辭 的 單 位 , 它 由 有 限 數 量 的 陳 述 構 成 , 它 有 其 可 以 獲 得 界 定 的 存 在 條 件 , 論 述 不 是 理 想 的 、 無 時 間 性 的 存 在 , 它 是 歷 史 的 存 在 , 是 歷 史 的 一 個 片 斷 , 有 它 自 己 的 限 度 、 自 己 的 分 化 、 自 己 的 轉 型 , 自 己 特 有 的 時 間 模 式 。 於 是 , 不 存 在 靜 態 的 作 為 表 徵 的 工 具 的 論 述 • 我 們 面 對 的 是 論 述 實 踐 , 而 且 , 論 述 實 踐 不 應 該 被 混 同 於 表 述 觀 念 和 欲 望 的 表 達 活 動 , 進 行 推 理 的 理 性 活 動 , 或 者 混 同 於 產 生 符 合 句 法 規 則 的 句 子 的 能 力 , 而 是 應 當 把 它 看 作 是 一 組 無 個 性 特 徵 的 、 歷 史 的 規 則 , 它 受 制 於 某 一 具 體 社 會 、 經 濟 、 地 理 或 語 言 區 域 的 給 定 時 期 的 陳 述 功 能 的 運 作 條 件 。 總 之 , 論 述 是 屬 於 某 種 單 一 的 論 述 型 構 系 統 的 陳 述 群 。 於 是 我 們 可 以 談 論 「 臨 床 醫 學 論 述 」、「 經 濟 學 論 述 」、「 自 然 史 論 述 」、「 精 神 病 理 學 論 述 」, 如 此 等 等 。

傅 科 對 陳 述 、 論 述 、 論 述 型 構 的 界 定 為 論 述 分 析 提 供 了 基 礎 。 傅 科 主 要 在 人 文 科 學 領 域 內 進 行 論 述 分 析 工 作 。 論 述 分 析 即 是 對 論 述 領 域 內 的 陳 述 的 分 析 。 陳 述 是 一 種 物 質 性 的 存 在 , 而 不 僅 僅 是 符 號 , 論 述 分 析 考 慮 的 是 陳 述 之 間 的 複 雜 關 係 , 並 把 它 們 的 結 合 與 分 離 當 作 「 事 件 」、「 實 踐 」 看 待 。 這 不 是 說 陳 述 就 完 全 被 掏 空 了 , 我 們 並 沒 有 否 認 它 包 含 意 義 , 但 懸 置 了 它 的 表 徵 功 能 , 以 便 集 中 考 察 它 自 身 的 獨 特 運 作 。 論 述 型 構 實 際 上 就 是 傅 科 在 『 詞 與 物 』 中 探 討 的 知 識 型 。 知 識 型 探 討 詞 與 物 之 間 的 複 雜 而 分 化 的 關 係 , 而 論 述 型 構 則 更 為 具 體 , 它 分 別 探 討 知 識 的 對 象 構 成 、 陳 述 模 式 構 成 、 概 念 構 成 、 主 題 構 成 及 其 規 則

( F o u c a u l t , 1 9 7 2 : 4 0 - 6 4 )。

第 三 節 知 識 考 古 學 與 觀 念 史 的 區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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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古 學 與 關 注 連 續 性 、 尋 求 意 義 、 獨 尊 主 體 、 回 溯 起 源 的「 觀 念 史 」( h i s t o r y o f i d e a s )方 法 不 同 , 考 古 學 方 法 啟 用 了 如 下 一 些 具 有 解 構 性 質 的 原 則

( F o u c a u l t , 1 9 7 2 : 1 3 8 - 1 4 0 ):

1 、 考 古 學 力 圖 界 定 的 不 是 在 論 述 中 隱 藏 或 揭 示 的 思 想 、 表 象 、 形 象 、 主 題 、 偏 見 , 而 是 那 些 論 述 本 身 , 那 些 遵 守 一 定 規 則 的 作 為 實 踐 的 論 述 。 它 不 是 一 種 解 釋 性 的 學 科 , 而 是 一 種 描 述 性 的 學 科 。

2 、 考 古 學 不 尋 求 重 新 發 現 使 論 述 與 先 於 它 們 、 包 圍 它 們 或 緊 隨 它 們 的 東 西 關 聯 在 一 起 的 連 續 的 、 感 覺 不 出 來 的 轉 變 。 它 在 論 述 的 獨 特 性 中 描 述 它 們 , 承 認 的 是 差 異 和 分 化 。

3 、 考 古 學 不 關 心 作 品 的 作 者 , 它 既 不 是 創 作 的 心 理 學 , 也 不 是 創 造 的 社 會 學 , 更 不 是 一 般 而 言 的 創 造 的 人 類 學 。 由 於 考 慮 的 是 論 述 實 踐 , 作 品 的 自 明 性 已 經 喪 失 , 作 者 也 就 被 架 空 。

4 、 考 古 學 不 打 算 恢 復 人 們 在 其 進 行 論 述 表 述 時 之 所 思 考 、 所 期 望 、 所 指 向 、 所 體 驗 、 所 欲 求 , 它 不 是 對 起 源 的 最 內 在 秘 密 的 回 歸 , 而 是 對 論 述 - - 對 象 的 系 統 描 述 。 它 實 際 上 是 一 種 重 寫 或 改 寫 。

在 明 確 上 述 四 個 原 則 之 後 , 傅 科 具 體 地 探 討 了 考 古 學 方 法 在 運 用 中 與 觀 念 史 方 法 的 不 同 。 從 其 分 析 看 , 觀 念 史 方 法 明 顯 採 取 二 元 對 立 模 式 , 而 考 古 學 方 法 是 這 一 模 式 的 突 破 。 傅 科 對 考 古 學 的 這 四 條 方 法 原 則 : ( 一 ) 關 於 對 待 傳 統 與 變 革 。

( 二 ) 矛 盾 的 分 析 。 ( 三 ) 「 比 較 」 描 述 。 ( 四 ) 變 化 的 描 述 ( F o u c a u l t , 1 9 7 2 : 1 4 1 - 1 6 8 ) 的 解 說 , 始 終 是 圍 繞 著 與 觀 念 史 的 對 立 進 行 的 。

一 、 關 於 對 待 傳 統 與 變 革

觀 念 史 方 法 用 舊 與 新 、 傳 統 與 原 創 、 常 規 與 變 異 的 二 元 對 立 來 看 待 一 切 對 象 。 它 以 編 年 的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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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整 理 觀 念 , 比 較 該 觀 念 與 先 前 觀 念 的 相 似 程 度 , 找 出 誰 是 原 創 者 , 誰 是 修 正 者 。 前 者 具 有 較 高 價 值 , 相 對 稀 有 , 第 一 次 出 現 , 沒 有 先 例 , 可 以 作 為 模 式 ; 後 者 是 普 通 的 、 日 常 的 、 延 續 的 、 非 由 己 的 、 衍 生 而 出 的 、 有 時 甚 至 是 逐 字 重 複 的 。 前 者 記 錄 發 明 、 變 化 、 變 遷 的 歷 史 , 證 明 真 理 如 何 從 錯 誤 中 解 脫 出 來 , 意 識 如 何 從 昏 睡 中 醒 來 , 新 形 式 如 何 出 現 並 導 致 了 今 日 的 圖 景 , 總 之 , 要 從 孤 立 的 各 個 點 、 種 種 斷 裂 中 發 現 連 續 的 線 索 ; 後 者 把 歷 史 揭 示 為 惰 性 、 積 重 的 , 是 過 去 的 緩 慢 積 累 , 是 已 經 說 過 的 東 西 的 沈 默 的 積 澱 , 應 該 根 據 重 要 性 與 共 同 性 來 探 討 之 , 它 們 的 獨 特 發 生 因 此 被 中 性 化 。 從 根 本 上 說 , 觀 念 史 方 法 「 描 述 了 舊 與 新 之 間 的 衝 突 」 始 終 保 持 對 舊 與 新 的 兩 極 分 析 。

考 古 學 方 法 對 此 持 一 種 解 構 的 態 度 , 它 認 為 ,「 創 新 與 平 庸 的 對 立 是 無 關 緊 要 的 。 」 它 不 要 求 在 原 創 和 重 複 重 複 之 間 作 出 等 級 評 判 , 它 不 進 行 根 本 的 區 分 。 它 要 做 的 事 情 是 確 定 陳 述 的 規 則 。 這 裡 不 存 在 規 則 與 非 規 則 的 區 別 , 而 是 說 規 定 這 一 論 述 領 域 的 規 則 與 規 定 另 一 領 域 的 規 則 是 不 同 的 。 任 何 陳 述 , 不 管 是 創 新 的 還 是 守 舊 的 , 都 在 一 定 的 規 則 系 統 內 產 生 。 在 任 一 學 科 中 , 我 們 都 沒 有 必 要 依 時 間 或 重 要 性 列 出 一 個 學 科 先 驅 表 , 而 是 去 發 現 他 們 的 論 述 實 踐 的 規 則 性 , 以 及 這 些 規 則 如 何 決 定 了 他 們 的 獨 創 性 , 如 何 決 定 了 他 們 與 先 驅 的 繼 承 性 。 我 們 並 不 去 尋 求 創 新 與 模 仿 的 差 別 , 而 是 看 人 們 如 何 創 新 、 如 何 借 鑑 , 遵 循 何 種 論 述 規 則 。

陳 述 應 當 遵 循 某 些 規 則 , 但 這 些 規 則 不 是 一 勞 永 逸 的 , 不 同 的 陳 述 也 遵 循 不 同 的 規 則 。 當 然 , 由 於 論 述 型 構 的 同 一 而 形 成 了 陳 述 規 則 的 同 質 領 域 , 但 是 , 這 不 是 邏 輯 的 等 值 或 語 言 的 類 比 。 而 且 , 存 在 著 眾 多 的 同 質 領 域 , 各 個 領 域 都 是 分 化 的 。 總 之 。 陳 述 領 域 都 是 受 制 於 規 則 的 , 但 規 則 各 個 不 同 。 正 是 一 整 套 規 則 的 有 差 異 的 運 作 , 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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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對 象 、 樣 式 、 概 念 和 策 略 各 自 得 以 構 成 , 並 最 終 形 成 一 套 論 述 系 統 : 它 可 以 是 一 些 命 題 , 一 門 學 科 , 如 此 等 等 。

二 、 關 於 對 待 矛 盾

觀 念 史 注 重 連 貫 性 。 連 貫 性 首 先 被 看 作 是 出 發 點 : 如 果 發 現 了 不 連 貫 , 就 應 該 化 解 它 。 比 如 碰 巧 注 意 到 了 詞 在 使 用 中 的 不 規 範 , 注 意 到 了 幾 個 彼 此 不 相 容 的 命 題 , 彼 此 不 相 合 的 一 組 意 義 , 不 能 夠 被 一 同 系 統 化 的 幾 個 概 念 , 觀 念 史 方 法 就 認 為 自 己 有 義 務 在 更 深 的 層 次 尋 找 到 組 織 論 述 的 連 貫 原 則 , 以 恢 復 其 隱 藏 的 統 一 。 傅 科

( F o u c a u l t , 1 9 7 2 : 1 4 9 ) 這 樣 寫 道 :「 這 種 連 貫 原 則 是 一 種 啟 發 式 規 則 , 一 種 程 序 性 約 定 , 差 不 多 是 研 究 中 的 一 種 道 德 限 制 : 不 要 被 細 小 的 差 異 所 欺 騙 , 不 要 太 看 重 變 化 、 分 歧 、 經 歷 和 爭 議 ; 不 要 認 為 人 的 論 述 永 遠 從 內 部 受 到 他 們 的 欲 望 、 他 們 接 受 的 影 響 和 他 們 生 活 條 件 的 衝 突 的 暗 中 破 壞 , 而 是 要 承 認 , 如 果 他 們 說 話 , 如 果 他 們 在 他 們 之 間 說 話 , 無 寧 是 要 克 服 這 些 矛 盾 , 並 且 尋 找 到 矛 盾 由 此 可 以 得 到 控 制 之 處 。 」 連 貫 性 同 時 也 是 觀 念 史 的 目 標 和 結 果 :「 這 同 樣 的 連 貫 性 也 是 研 究 的 結 果 , 它 界 定 了 完 成 分 析 的 各 種 終 極 單 位 , 它 發 現 文 本 的 內 在 組 織 , 單 個 作 品 的 發 展 形 式 , 或 不 同 論 述 的 交 匯 處 ( F o u c a u l t , 1 9 7 2 : 1 4 9 )。 」 結 果 和 出 發 點 一 致 的 話 , 連 貫 原 則 就 得 到 了 體 現 。 總 之 , 為 了 重 構 連 貫 性 , 它 首 先 應 當 被 預 設 , 然 後 在 追 尋 了 足 夠 遠 和 足 夠 久 以 後 , 人 們 才 確 信 或 就 確 信 找 到 了 它 。

顯 然 , 人 們 不 得 不 承 認 矛 盾 的 存 在 , 但 卻 希 望 消 解 之 , 而 且 是 用 最 簡 單 的 手 段 解 決 最 大 可 能 多 的 矛 盾 。 傅 科 認 為 , 從 人 們 使 用 了 許 多 手 段 來 解 決 矛 盾 可 以 看 出 , 不 存 在 唯 一 的 連 貫 性 , 連 貫 性 是 多 樣 的 、 分 化 的 。 例 如 邏 輯 的 無 矛 盾 性 , 想 像 中 的 一 致 性 , 個 體 層 次 上 ( 傳 記 、 論 述 環 境 ) 的 一 貫 性 , 集 體 和 共 時 層 次 的 連 貫 性 , 意 識 的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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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 形 式 , 某 種 社 會 類 型 , 某 一 傳 統 , 整 個 文 化 想 象 中 的 共 同 藍 圖 … 等 等 。 但 是 傳 統 上 認 為 這 些 連 貫 性 扮 演 的 是 同 樣 的 角 色 ,「 它 證 明 直 接 可 見 的 矛 盾 只 是 表 面 的 反 映 , 而 分 散 的 光 束 之 運 作 應 該 凝 聚 為 單 一 的 焦 點 。 」「 應 該 盡 可 能 地 壓 制 矛 盾 。 」 在 這 些 尋 找 連 貫 性 的 工 作 之 後 , 會 出 現 兩 種 情 況 : 或 許 只 剩 下 一 些 殘 餘 的 矛 盾 , 諸 如 偶 然 、 失 誤 、 錯 誤 之 類 ; 但 也 可 能 發 現 更 根 本 的 矛 盾 ( 比 如 黑 格 爾 的 辯 證 法 ), 它 被 看 作 是 一 種 組 織 原 則 , 一 種 秘 密 規 則 , 它 說 明 了 一 切 小 的 矛 盾 , 並 構 成 為 一 切 對 立 的 模 式 。 傅 科 認 為 , 觀 念 史 實 際 上 承 認 了 兩 個 層 次 的 矛 盾 : 現 象 矛 盾 和 基 礎 矛 盾 。 前 者 可 以 在 論 述 的 深 層 中 解 決 , 而 後 者 卻 產 生 了 論 述 本 身 。 在 第 一 種 情 況 下 , 論 述 呈 現 為 不 同 於 矛 盾 的 偶 然 性 的 一 種 理 想 特 徵 , 在 第 二 種 情 況 下 , 論 述 則 表 現 為 矛 盾 可 以 在 其 間 呈 現 的 一 種 經 驗 特 徵 。

考 古 學 分 析 與 此 不 同 , 在 這 裡 ,「 矛 盾 既 不 是 需 要 克 服 的 現 象 , 也 不 是 需 要 揭 示 的 秘 密 原 則 , 它 們 是 自 主 地 被 描 述 的 對 象 。 不 必 作 出 努 力 去 發 現 從 哪 種 觀 點 它 們 可 以 被 瓦 解 , 或 者 在 何 種 層 次 上 可 以 被 極 端 化 並 使 結 果 成 為 原 因 。 」 傅 科 以 林 奈 ( C a r l v o n L i n n e ) 的 不 變 論 和 布 豐 、 狄 德 羅 、 博 爾 德 ( B o r d e u ) 和 馬 耶 ( M a i l l e t ) 的 進 化 論 之 間 的 對 立 為 例 指 出 , 考 古 學 分 析 並 不 在 於 證 明 , 在 這 一 對 立 下 面 , 在 一 更 本 質 的 層 次 , 每 個 人 都 接 受 了 大 量 基 本 的 命 題 , 也 不 在 於 證 明 如 此 一 種 對 立 在 自 然 史 這 一 特 殊 領 域 反 映 了 使 1 8 世 紀 知 識 和 思 想 分 化 的 更 一 般 的 衝 突 ,「 考 古 學 力 圖 證 明 不 變 論 和 進 化 論 兩 種 論 斷 如 何 在 對 種 和 屬 的 描 述 中 分 享 了 一 個 共 同 的 所 在 地 ( F o u c a u l t , 1 9 7 2 : 1 5 2 )。 」 於 是 互 相 矛 盾 的 這 兩 種 原 則 既 沒 有 被 調 和 , 也 沒 有 被 還 原 到 更 根 本 的 層 次 。 考 古 學 只 是 界 定 矛 盾 在 何 種 知 識 空 間 中 發 生 , 它 發 現 了 兩 種 選 擇 的 交 織 , 定 位 了 兩 種 論 述 的 分 化 與 並 存 。 總 之 , 矛 盾 構 成 為 描 述 的 對 象 , 我 們 不 是 去 解 決 矛 盾 , 而 是 確 定 其 分 化 的 範 圍 和 形 式 。 矛 盾 是 多 種 多 樣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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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 有 不 同 的 類 型 , 它 可 以 處 於 不 同 層 次 , 不 同 矛 盾 形 式 也 具 有 不 同 功 能 。 這 表 明 , 論 述 實 踐 是 在 矛 盾 中 展 開 的 , 或 者 說 論 述 始 終 處 於 自 身 解 構 中 , 對 同 一 對 象 的 同 時 肯 定 與 否 定 是 可 能 的 。 二 元 對 立 的 思 維 方 式 在 此 得 以 消 除 。

三 、 關 於 比 較

按 照 傅 科 的 看 法 , 考 古 學 分 析 旨 在 描 述 並 藉 個 別 化 論 述 型 構 。 這 意 味 著 在 論 述 型 構 的 個 別 形 式 之 間 、 在 論 述 實 踐 與 非 論 述 實 踐 之 間 可 以 進 行 比 較 。 他 ( F o u c a u l t , 1 9 7 2 : 1 5 7 ) 把 這 種 比 較 與 認 識 論 的 和 建 築 學 的 描 述 加 以 區 別 , 認 為 後 者 旨 在 描 述 理 論 的 內 在 結 構 , 而 考 古 學 「 始 終 處 於 多 元 之 中 , 它 運 作 於 大 量 因 素 之 中 , 它 跨 越 裂 縫 與 鴻 溝 , 它 擁 有 各 種 單 位 在 其 間 並 置 與 分 化 的 領 域 , 它 固 定 各 單 位 的 顛 峰 ; 讓 它 們 彼 此 對 峙 , 並 強 調 彼 此 間 的 空 白 空 間 。 」 認 識 論 意 義 上 的 比 較 是 為 了 最 終 的 整 合 , 而 考 古 學 則 聽 任 這 種 分 化 與 對 立 , 承 認 各 自 的 自 主 性 。 傅 科 要 考 察 的 是 考 古 學 分 析 與 觀 念 史 對 待 比 較 的 差 異 。 兩 者 都 需 藉 助 於 比 較 , 但 性 質 完 全 不 同 。

首 先 ,「 在 考 古 學 分 析 中 , 比 較 始 終 是 有 限 的 , 區 域 性 的 。 」 傅 科 在 『 詞 與 物 』 中 明 確 地 提 出 並 貫 徹 了 這 種 比 較 觀 。 他 ( F o u c a u l t , 1 9 7 2 : 1 5 7 ) 在 為 該 書 的 英 譯 本 所 寫 的 序 言 中 寫 道 :「 這 本 書 應 當 被 讀 作 為 一 種 比 較 而 不 是 症 狀 解 剖 研 究 。 我 的 意 圖 不 是 在 某 類 特 殊 知 識 或 觀 念 的 基 礎 上 去 勾 勒 一 個 時 期 的 圖 畫 , 或 重 構 一 個 世 紀 的 精 神 。 我 打 算 做 的 是 把 確 定 數 量 的 因 素 並 置 : 關 於 生 物 的 知 識 、 關 於 語 法 規 則 的 知 識 、 關 於 經 濟 事 實 的 知 識 , 並 把 它 們 與 自 1 7 世 紀 到 1 9 世 紀 的 那 些 和 它 們 同 時 代 的 哲 學 論 述 相 關 聯 。 它 不 是 對 古 典 主 義 的 一 般 分 析 , 不 是 對 世 界 觀 的 尋 求 , 它 是 一 種 嚴 格 的 局 部 研 究 。 」 不 去 揭 示 一 般 的 形 式 , 它 的 興 趣 在 於 特 殊 形 式 。 通 過 對 普 遍 文 法 、 財 富 分 析 和 自 然 史 之 間 的 比 較 , 以 及 它 們 與 哲 學 論 述 的 比 較 , 傅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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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 沒 有 為 我 們 描 述 古 典 時 期 的 普 遍 圖 像 , 沒 有 揭 示 運 作 於 該 時 期 的 普 遍 合 理 性 。 他 這 樣 寫 道 :「 我 們 的 目 標 不 是 去 證 明 1 8 世 紀 的 人 們 一 般 而 言 更 對 秩 序 而 不 是 歷 史 、 對 分 類 而 不 是 發 生 , 對 符 號 而 不 是 因 果 機 制 感 興 趣 。 我 們 的 目 標 是 揭 示 使 它 們 彼 此 間 有 著 可 描 述 關 係 的 一 整 套 明 確 限 定 的 論 述 型 構 。 」 這 三 個 領 域 的 關 係 可 能 涉 及 臨 近 領 域 , 但 並 無 必 然 聯 繫 , 或 者 說 , 這 些 關 係 並 不 覆 蓋 同 時 代 論 述 的 整 體 , 它 們 只 有 局 部 的 效 果 ,「 它 們 封 閉 地 局 限 於 被 研 究 的 三 個 領 域 中 , 只 是 在 特 定 的 領 域 內 有 效 。 」 與 此 同 時 , 這 三 個 領 域 的 選 擇 也 是 任 意 的 , 如 果 另 選 一 些 學 科 , 可 能 會 呈 現 出 另 一 些 關 係 , 另 一 番 景 象 。 惟 一 明 確 的 是 , 我 們 無 法 覆 蓋 全 部 領 域 , 我 們 只 能 進 行 局 部 研 究 。 考 古 學 比 較 沒 有 統 一 的 效 果 , 只 有 分 化 的 效 果 。

其 次 , 考 古 學 比 較 不 關 心 在 比 較 的 領 域 內 人 們 共 同 的 觀 念 , 共 有 的 暗 含 假 定 , 分 析 方 法 間 的 相 互 影 響 , 共 享 的 範 疇 等 等 。 傅 科 認 為 這 些 問 題 是 合 法 的 , 但 它 們 與 考 古 學 層 次 不 相 干 。 考 古 學 關 心 的 究 竟 是 什 麼 呢 ? 他 認 為 考 古 學 打 算 揭 示 的 首 要 的 是 類 比 和 差 異 在 構 成 規 則 層 次 上 的 運 作 。 與 觀 念 史 看 重 同 異 不 同 , 考 古 學 研 究 的 是 同 異 是 如 果 開 展 的 , 它 有 五 個 任 務 ( F o u c a u l t , 1 9 7 2 : 1 6 0 - 1 6 1 ):

( 1 ) 證 明 完 全 不 同 的 論 述 因 素 如 何 能 夠 在 相 同 的 規 則 基 礎 上 被 構 成 , 這 是 要 證 明 不 同 構 成 間 的 考 古 學 同 型 ( a r c h a e o l o g i c a l i s m o r p h i s m s ) 。

( 2 ) 證 明 在 何 種 程 度 上 , 這 些 規 則 在 或 不 在 同 樣 方 式 上 運 用 , 在 或 不 在 同 樣 秩 序 中 被 表 達 , 在 不 同 論 述 類 型 中 是 否 根 據 同 樣 模 式 加 以 安 排 , 這 是 要 確 定 每 一 構 成 的 考 古 學 模 式 ( a r c h a e o l o g i c a l m o d e l ) 。

( 3 ) 證 明 完 全 不 同 的 概 念 ( 它 們 的 應 用 領 域 , 它 們 的 形 式 化 程 度 , 尤 其 是 其 歷 史 發 生 使 得 它 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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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 此 完 全 相 異 ) 如 何 在 其 實 證 性 系 統 的 分 化 內 佔 有 相 同 的 地 位 , 這 些 概 念 系 統 因 此 被 賦 予 了 一 種 考 古 學 同 位 ( a r c h a e o l o g i c a l i s o t o p i a ) 。

( 4 ) 證 明 某 一 單 獨 觀 念 如 何 可 以 覆 蓋 考 古 學 上 完 全 不 同 的 因 素 ( 比 如 起 源 和 進 化 的 觀 念 在 普 遍 文 法 和 自 然 史 的 實 證 性 系 統 中 既 沒 有 相 同 的 角 色 、 位 置 , 也 沒 有 相 同 的 構 成 ) , 這 是 要 揭 示 考 古 學 轉 換 ( a r c h a e o l o g i c a l s h i f t s ) 。

( 5 ) 證 明 從 一 種 實 證 性 到 另 一 種 實 證 性 的 隸 屬 或 補 充 關 係 如 何 可 以 建 立 起 來 , 這 是 要 確 定 考 古 學 關 聯 ( a r c h a e o l o g i c a l c o r r e l a t i o n s ) 。

在 傅 科 看 來 , 上 述 任 務 不 是 建 立 在 影 響 、 交 流 、 訊 息 傳 播 與 溝 通 的 基 礎 上 , 當 然 , 他 並 不 否 認 影 響 、 交 流 之 類 的 作 用 , 不 否 認 它 們 可 以 作 為 描 述 的 對 象 。 但 它 們 不 是 考 古 學 的 特 定 日 標 。

第 三 , 考 古 學 揭 示 論 述 型 構 與 非 論 述 型 構( 制 度 、 政 治 事 件 、 經 濟 實 踐 ) 的 關 係 。 但 是 這 些 關 係 的 建 立 不 是 為 了 揭 示 大 的 文 化 連 續 , 也 不 是 尋 找 因 果 機 制 。 在 面 對 陳 述 事 實 時 , 考 古 學 不 去 追 問 什 麼 東 西 促 動 了 它 ( 尋 求 表 述 的 語 境 ), 也 不 尋 求 重 新 發 現 表 述 了 什 麼 ( 解 釋 學 的 任 務 ),「 它 力 圖 界 定 主 宰 它 的 構 成 規 則 如 何 可 以 與 非 論 述 系 統 聯 繫 在 一 起 , 它 尋 求 確 定 表 達 ( a r t i c u l a t i o n ) 的 特 殊 形 式 ( F o u c a u l t , 1 9 7 2 : 1 6 2 )」。 也 就 是 說 , 論 述 不 是 事 件 或 進 程 的 表 達 、 反 映 、 象 徵 , 它 並 非 與 事 件 或 進 程 一 一 對 應 , 它 本 身 就 是 一 種 事 件 , 具 有 同 樣 的 自 主 性 , 彼 此 間 的 關 係 也 因 此 處 在 同 一 層 次 。 他 也 表 示 , 這 並 不 是 說 必 須 保 證 「 論 述 的 無 限 的 單 獨 的 獨 立 性 」, 而 是 要 發 現 「 論 述 實 踐 的 存 在 和 運 作 領 域 。 」 換 言 之 ,「 對 論 述 的 考 古 學 描 述 在 一 般 歷 史 維 度 內 展 開 , 它 尋 求 揭 示 論 述 型 構 可 以 與 之 掛 勾 的 制 度 領 域 , 經 濟 進 程 , 社 會 關 係 , 它 力 圖 證 明 論 述 的 自 生 性 和 特 殊 性 如 何 仍 然 沒 有 給 予 它 純 粹 理 想 性 的 地 位 和 完 全 的 歷 史 獨 立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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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 打 算 揭 示 的 是 歷 史 在 其 間 可 以 產 生 確 定 的 論 述 類 型 的 特 殊 層 次 , 這 些 特 殊 層 次 有 自 已 的 歷 史 性 類 型 , 並 且 與 各 種 歷 史 性 相 關 聯 ( F o u c a u l t , 1 9 7 2 : 1 6 4 - 1 6 5 )」。 傅 科 顯 然 考 慮 的 是 論 述 歷 史 與 一 般 歷 史 的 複 雜 關 係 。

四 、 關 於 變 遷 與 轉 型

考 古 學 對 變 遷 的 描 述 也 不 同 於 觀 念 史 。 傅 科

( F o u c a u l t , 1 9 7 2 : 1 6 6 ) 寫 道 :「 不 管 人 們 對 傳 統 的 觀 念 史 做 什 麼 樣 的 理 論 批 評 , 它 至 少 把 時 間 的 連 續 和 先 後 現 象 作 為 其 基 本 主 題 , 並 根 據 進 化 的 先 驗 圖 式 來 分 析 這 些 現 象 , 從 而 描 述 論 述 歷 史 地 展 開 。 然 而 考 古 探 討 歷 史 只 是 為 了 凍 結 它 。 」 我 們 可 以 從 兩 個 角 度 來 看 待 這 種 凍 結 , 一 方 面 , 在 論 述 型 構 分 析 中 , 忽 略 了 可 能 表 現 在 其 中 的 時 間 關 係 , 它 在 同 樣 方 式 上 , 在 時 間 的 每 一 點 上 尋 找 一 致 有 效 的 一 般 規 則 ; 另 一 方 面 , 當 它 訴 諸 年 代 學 時 , 也 只 是 確 定 誕 生 和 消 亡 的 環 節 , 往 往 忽 略 其 間 的 延 續 。 總 之 , 考 古 學 揚 棄 了 時 間 , 使 論 述 處 在 一 種 非 連 續 的 無 時 間 性 中 。 它 更 多 地 考 慮 論 述 多 樣 性 的 同 時 呈 現 , 這 是 一 種 空 間 上 的 並 存 。 如 果 要 考 慮 變 化 , 主 要 也 是 一 種 論 述 型 構 向 另 一 種 論 述 型 構 的 變 化 , 這 才 是 真 正 的 變 化 , 是 完 全 的 斷 裂 。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 論 述 型 構 內 部 的 關 係 都 是 同 時 的 。 這 就 是 後 現 代 主 義 所 謂 的 歷 史 意 識 的 消 失 。

我 們 應 該 正 視 論 述 型 構 的 同 時 性 。 沒 有 必 要 為 每 一 陳 述 都 確 定 規 則 , 或 者 說 規 則 不 會 隨 著 每 一 陳 述 而 變 化 。 相 反 , 大 量 的 不 同 時 期 的 陳 述 很 可 能 會 使 用 同 樣 的 規 則 。 比 如 , 傅 科 在 『 詞 與 物 』 中 把 西 方 自 1 6 世 紀 以 來 的 知 識 史 分 成 三 個 時 期 , 它 們 彼 此 間 是 斷 裂 的 , 但 各 自 內 部 則 被 靜 態 地 看 待 。 這 當 然 不 是 說 要 將 連 續 的 看 作 是 同 時 的 , 而 是 說 不 存 在 惟 一 的 連 續 , 不 存 在 惟 一 層 次 的 連 續 。 我 們 更 應 該 正 視 論 述 型 構 的 非 連 續 性 ,「 考 古 學 比 觀 念 史 更 願 意 談 非 連 續 , 斷 裂 , 鴻 溝 , 完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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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的 實 證 性 形 式 和 突 發 的 重 新 分 布 。 」 它 不 像 觀 念 史 那 樣 尋 求 理 解 、 解 釋 、 溝 通 , 其 目 標 不 是 統 一 , 而 是 差 異 。 這 並 不 意 味 著 它 要 去 增 加 差 異 , 而 是 說 它 拒 絕 減 少 之 。 它 描 述 差 異 , 並 讓 它 們 如 其 所 是 。 簡 言 之 ,「 其 目 標 不 是 為 了 克 服 差 異 , 而 是 去 分 析 它 們 , 談 它 們 剛 好 由 什 麼 構 成 , 去 分 化 它 們 ( F o u c a u l t , 1 9 7 2 : 1 7 1 )」。 思 考 差 異 , 但 不 打 算 消 減 它 們 , 相 反 應 該 看 到 差 異 的 多 樣 性 及 其 展 開 。

首 先 , 考 古 學 不 把 論 述 看 作 是 由 一 系 列 同 質 事 件 ( 個 別 表 述 ) 構 成 的 , 它 分 析 論 述 事 件 的 各 種 可 能 的 層 次 : 比 如 陳 述 自 身 在 其 間 獨 特 地 呈 現 的 層 次 , 對 象 、 陳 述 類 型 、 概 念 、 策 略 選 擇 呈 現 的 層 次 , 新 構 成 規 則 產 生 或 衍 生 出 來 的 層 次 , 等 等 。

其 次 , 考 古 學 不 是 簡 單 地 談 變 化 , 而 是 要 進 行 轉 型 分 析 ( a n a l y s i s o f t r a n s f o r m a t i o n )。 應 該 看 到 變 化 的 多 種 多 樣 性 , 而 不 是 不 加 區 別 地 用 變 化 一 詞 概 括 一 切 。 應 當 分 析 構 成 系 統 的 不 同 因 素 如 何 轉 型 , 構 成 系 統 的 獨 特 關 係 如 何 轉 型 , 不 同 構 成 規 則 之 間 如 何 轉 型 , 不 同 實 證 性 之 間 如 何 轉 型 ,「 考 古 學 力 圖 確 立 構 成 『 變 化 』 的 轉 型 系 統 , 它 力 圖 展 開 這 一 空 洞 、 抽 象 的 觀 念 . 以 便 賦 予 它 可 分 析 的 轉 型 地 位 」( F o u c a u l t , 1 9 7 2 : 1 7 3 )。

第 三 , 當 談 到 論 述 型 構 的 轉 型 時 , 不 應 該 理 解 為 出 現 了 全 新 的 對 象 , 陳 述 模 式 , 概 念 和 策 略 , 而 是 應 該 理 解 為 關 係 的 普 遍 轉 型 發 生 了 , 但 並 不 必 然 改 變 所 有 的 因 素 。 我 們 可 以 在 新 規 則 的 基 礎 上 描 述 和 分 析 連 續 、 回 歸 和 重 複 現 象 。 注 意 到 傅 科 的 這 一 提 醒 是 重 要 的 ,「 構 成 規 則 不 是 對 對 象 的 決 定 , 不 是 對 陳 述 類 型 、 概 念 的 形 式 和 內 容 的 限 定 , 而 是 它 們 的 多 樣 性 和 分 化 的 原 則

( F o u c a u l t , 1 9 7 2 : 1 7 5 )。 」

第 四 , 實 證 性 的 呈 現 和 消 失 並 不 是 在 任 何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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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都 一 樣 的 某 種 同 質 進 程 。 我 們 不 要 把 斷 裂 設 想 為 一 只 同 時 負 載 所 有 論 述 型 構 的 巨 大 的 筏 子 , 它 不 是 一 個 未 分 化 的 空 隙 , 它 始 終 是 在 兩 種 實 證 性 之 間 為 大 量 不 同 類 型 的 轉 型 所 說 明 的 非 連 續 。 因 此 應 當 「 描 述 非 連 續 自 身 的 分 化 」。 中 斷 本 身 是 分 化 的 、 多 樣 的 , 不 同 的 考 古 學 斷 裂 間 存 在 著 重 要 的 變 化 。

總 之 , 考 古 學 關 於 變 遷 和 轉 型 的 觀 點 否 定 了 變 化 的 單 一 性 , 否 定 了 斷 裂 的 同 質 性 , 使 得 變 遷 、 斷 裂 和 非 連 續 本 身 呈 現 出 了 多 樣 性 。

第 四 節 考 古 學 的 矛 盾 與 系 譜 學 的 引 入

對 傅 科 而 言 , 考 古 學 「 僅 僅 是 一 種 重 新 書 寫 的 方 式 ( F o u c a u l t , 1 9 7 2 : 1 4 0 )」, 考 古 學 理 論 的 提 出 乃 是 「 在 試 圖 進 行 一 種 抵 中 心 的 過 程 , 它 對 任 何 中 心 都 無 保 留 之 意 ( F o u c a u l t , 1 9 7 2 : 2 0 5 )」, 藉 著 強 調 考 古 學 所 研 究 的 乃 是 「 論 述 」, 傅 科 似 乎 認 為 這 樣 便 可 以 不 去 介 入 對 它 所 描 述 的 真 理 和 意 義 所 進 行 的 嚴 肅 追 尋 。 換 句 話 說 , 整 個 考 古 學 理 論 強 調 的 重 點 便 在 於 純 粹 的 描 述 這 一 概 念 。 然 如 此 的 理 論 主 張 , 卻 存 在 著 諸 如 下 述 的 矛 盾 處 ?

一 、 純 粹 的 考 古 學 描 述 是 否 可 能 ? 在 描 述 的 過 程 中 我 們 能 否 避 免 涉 及 任 何 解 釋 ?

雖 然 傅 科 傅 科 ( F o u c a u l t , 1 9 7 2 : 1 0 9 ) 常 常 強 調

「 對 陳 述 的 分 析 應 當 避 免 所 有 的 解 釋 」, 他 所 提 出 的 考 古 學 理 論 其 實 是 一 種 對 論 述 事 實 的 純 粹 描 述 , 亦 即 應 當 去 避 免 任 何 從 外 在 到 內 在 、 從 明 顯 的 到 潛 伏 的 企 圖 ( M e g i l l , 1 9 7 9 : 4 8 4 )。 但 如 果 我 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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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 細 查 看 考 古 學 的 理 論 , 我 們 不 難 發 現 傅 科 雖 然 想 把 他 的 方 法 展 示 為 一 種 對 規 則 性 的 經 驗 主 義 式 的 拷 問 , 但 他 仍 情 不 自 禁 的 對 他 所 發 現 的 現 象 進 行 了 一 種 類 似 結 構 主 義 式 的 解 釋 。 他 似 乎 並 不 只 是 想 去 接 受 一 種 描 述 的 理 論 , 而 是 要 去 提 出 一 種

「 命 令 式 的 」( p r e s c r i p t i v e ) 的 理 論 :「 對 陳 述 與 論 述 形 構 的 分 析 , ‥ ‥ 乃 是 要 去 決 定 這 種 原 則 , 按 照 這 種 原 則 , 只 有 被 表 述 的 『 符 號 』 組 合 才 能 出 現 。 它 要 建 立 一 種 稀 少 性 的 規 律( F o u c a u l t , 1 9 7 2 : 1 1 8 )。」

而 除 了 試 圖 去 決 定 可 能 性 的 條 件 外 , 傅 科 有 時 甚 至 更 要 求 整 個 決 定 性 :「 人 們 必 去 揭 示 , ( 一 個 具 體 的 陳 述 ) 為 什 麼 不 可 能 是 那 樣 而 只 能 是 這 樣 」

( D r e f u s & R a b i n o w , 1 9 8 2 : 8 4 )」。 換 句 話 說 , 考 古 學 研 究 者 應 該 去 發 現 一 種 決 定 陳 述 在 一 個 文 化 中 產 生 與 消 失 的 運 作 規 則 。 就 這 樣 , 傅 科 似 乎 背 棄 了 他 原 先 中 立 的 描 述 論 述 事 實 的 企 圖 , 而 試 圖 以 某 種 解 釋 的 先 驗 性 ( s o m e s o r t o f e x p l a n a t o r y a p r i o r i ) 來 加 以 取 代 ( D r e f u s & R a b i n o w , 1 9 8 2 : 8 4 )。

從 上 所 述 , 吾 人 可 知 , 雖 然 傅 科 想 讓 考 古 學 方 法 成 為 一 種 謹 慎 的 經 驗 主 義 , 透 過 客 觀 中 立 立 場 來 對 論 述 實 踐 的 實 證 性 進 行 描 述 , 但 他 卻 又 宣 稱 , 這 種 描 述 論 述 之 核 心 的 規 則 同 時 也 規 定 了 其 生 成 法 則 。 這 種 兩 端 的 搖 擺 其 實 還 顯 現 了 考 古 學 方 法 在 意 義 性 上 的 矛 盾 。 一 個 思 想 家 是 因 為 確 實 發 現 到 陳 述 具 有 意 義 , 才 熱 衷 於 對 陳 述 進 行 闡 述 與 注 釋 呢 ? 還 是 陳 述 所 具 有 的 意 義 只 是 有 規 則 可 循 的 稀 少 性 所 造 成 的 幻 相 ? 對 於 這 兩 種 選 擇 , 考 古 學 者 的 立 場 為 何 ? 再 者 , 考 古 學 研 究 者 所 試 圖 去 發 現 的 規 律 性 其 地 位 究 竟 如 何 ? 它 是 能 使 考 古 學 研 究 者 去 解 釋 歷 史 的 變 化 , 抑 或 只 顯 示 了 歷 史 的 本 質 是 偶 然 的 、 不 可 知 的 ( D r e f u s &

R a b i n o w , 1 9 8 2 : 9 0 - 9 1 )。 也 正 是 因 為 這 些 方 法 論 上 所 顯 現 的 矛 盾 讓 學 者 ( R i c h a r d R o r t y ) 普 遍 將 考 古 學 視 為 傅 科 的 一 次 失 敗 的 嚐 試 ( H o y , 1 9 8 6 : 4 3 )。

二 、 在 論 述 與 非 論 述 領 域 間 的 關 係 上 , 論 述 領 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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