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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錄取關務監、技術監簡任升等考試 8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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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高級文官考選制度之評析

第一節 我國高級文官考選評析

歷年我國高級文官考選分析,包括高級文官的來源、考選方法、應考資格、

應試科目、成績計算、錄取標準等項,茲分項說明如后:

第一項 高級文官的來源

我國高級文官的來源,包括特種考試公務人員甲等考試、國軍上校以上軍官 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公務人員簡任升等考試及銓定資格考試等。

一、甲等考試

特種考試公務人員甲等考試,自 1968 年至 1988 年,錄取博士 171 人、碩士 280 人、教授 23 人,副教授 14 人,高考及格 14 人,民選縣(市)長 1 人,合 計 503 人。

二、上校檢覈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自 1968 年 5 月至 1988 年 8 月,以書面證件審查合格者 1,482 人,1988 年 8 月至 2003 年底,筆試 4 科及格 24 人,筆試 3 科及格 31 人,筆試 2 科及格 5 人,口試、論文審查及格 3 人,口 試、筆試 1 科及格 384 人,口試及格 139 人,合計 2,068 人。

三、升等考試

中央各機關公務人員簡任升等考試,1973 年至 2003 年錄取 1,227 人,中央 各機關分類職位公務人員第 10 職等升等考試,錄取 23 人,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 機關公務人員簡任升等考試,錄取 16 人,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分類職位公 務人員第 10 職等升等考試,錄取 17 人,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簡任 升等考試,錄取 3 人,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分類職位公務人員第 10 職等升 等考試,錄取 9 人,高雄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簡任升等考試,錄取 5 人,高雄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分類職位公務人員第 10 職等升等考試,錄取 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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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馬地區公務人員簡任升等考試,錄取 16 人,公立學校職員簡任升等考試,錄 取 5 人。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錄取關務監、技術監簡任升等考試 88 人。臺灣 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升等考試,錄取第 12 職等 49 人。

四、銓定考試

中央各機關現職人員應甲種銓定資格考試,錄取 4 人,中央各機關現職派用 人員暨臺灣省、臺北市現職簡派人員應銓定簡任任用資格考試,錄取 312 人,行 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農業委員會現職派用人員應銓定簡任任用資格考試,錄取 簡任 59 人,大陸來臺義士、義胞現任公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錄取簡任 1 人,

中央研究院現任行政人員任用資格考試,錄取簡任 4 人,財政部關稅總局暨所屬 機關現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錄取簡任 1 人。

第二項 高級文官考選方法

一、甲等考試

特種考試公務人員甲等考試,1968 年起以著作發明審查及口試為主,1987 年起以著作發明審查及口試並增列筆試 1 科。

二、上校檢覈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1968 年 5 月至 1988 年 8 月 以書面證件審查方式行之。1988 年 8 月至 1991 年 10 月除書面證件審查外,兼 予筆試 3 科或口試方式辦理。1991 年 11 月至 1996 年 6 月除書面證件審查外,

兼予(1)筆試 4 科或(2)筆試專業科目 2 科或(3)筆試專業科目 1 科及口試 或(4)審查論文著作及口試等方式辦理。1998 年 12 月 31 日之後,(1)除書面 證件審查外,兼予筆試 2 科,(2)除口試外,兼予筆試 1 科或審查知能有關學歷、

經歷證明及論文等方式。

三、升等考試

升等考試方式分為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及審查著作發明等,舉行考

(3)

試時,按考試之等別類科,得採用 2 種以上方式行之。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試,

得就筆試、口試、實地考試及著作、發明審查等方式,選擇舉行,除筆試得採用 1 種方式外,其他應以 2 種以上方式行之。升官等考試,得採筆試、口試、測驗、

實地考試、審查著作或發明等方式,除筆試者外,其他應採 2 種以上方式。簡任 升官等考試,除筆試外,應兼採其他 1 至 2 種考試方式。關務人員關務監、技術 監簡任升等考試方式,採筆試與口試(團體討論)2 種方式。臺灣地區省(市)

營事業機構分類職位人員第 12 職等升等考試方式為筆試及口試。

四、銓定考試

現職人員甲種銓定考試,分體格檢查、筆試、口試及服務成績審查,體格檢 查不合格者,不得參加筆試、口試。現職派用人員簡任任用資格考試,以口試或 實地考試及服務成績審查方式辦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建設委員會現職派 用人員銓定簡任任用資格考試,以著作審查或筆試、口試及服務成績審查方式辦 理。大陸來臺義士、義胞現任公職人員簡任任用資格考試,以筆試、口試及服務 成績審查方式辦理。中央研究院現任行政人員應簡任任用資格考試,以筆試及口 試方式辦理。財政部關稅總局暨所屬機關現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以筆試方式行 之。

第三項 高級文官考試應考資格

一、甲等考試

特種考試公務人員甲等考試,應考人須具有(1)中華民國國民。(2)年齡:

在 50 歲以下,1978 年修正為 55 歲以下,1985 年修正為 58 歲以下。(3)學經歷:

得有博士學位、具有 3-2 年工作;或得有碩士學位、具有 5-4 年工作;或專科以 上學校教授、副教授滿 3-2 年;或高等考試及格滿 6 年;或專科以上學校,曾任 民選縣(市)長滿 6 年,1986 年修正為獨立學院畢業,曾任民選縣(市)長滿 6 年;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公營事業機構董事長或總 經理 3 年或副總經理 6 年以上。(4)考試前經體格檢查合格,始得報考。

(4)

二、上校檢覈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係國軍上校以上軍官,經國 防部核准外職停役具有下列資格條件,始得聲請檢覈:(1)轉任之外職,係相當 簡任或高級薦任者;1969 年 12 月 31 日修正為轉任之外職,係簡任或相當簡任 或中級以上薦任,而轉任人員可敘至高級薦任者;1988 年 8 月 15 日又將「或中 級以上薦任,而轉任人員可敘至高級薦任者」修正為「或薦任第 8 職等以上者」。

(2)1998 年 12 月 31 日規定轉任之外職,係屬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中央及省(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者;1999 年 11 月 15 日將省

(市)政府修正為直轄市政府;2000 年增列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

(構)。(3)轉任之外職,與其曾任之軍職經歷或軍職專長性質相近者。(4)轉 任之外職,係正副主管或重要職務者。(5)1970 年 11 月 11 日增列外職轉任性 質等級相當之分類職位或其他應經銓敘之公務人員得比照辦理。

三、升等考試

(一)簡任升等考試

簡任升等考試,規定現任薦任職或具有法定任用資格之相當於薦任職人 員,達到薦任職最高級滿 1 年,最近 3 年考績或考成,1 年列 1 等,2 年列 2 等以上者,得應簡任職之升等考試。1988 年修正為現任薦任第 9 職等或具有法 定任用資格現任相當於薦任第 9 職等職務 1 年以上,已敘第 9 職等本俸最高級 者,得應簡任職之升等考試。1999 年修正為現任薦任第 9 職等或具有法定任用 資格現任相當於薦任第 9 職等人員 3 年以上,已敘薦任第 9 職等本俸最高級者。

1999 年 12 月 29 日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規定,簡任升官等考試,應考人以報 考現任或曾任職系之類科為限。但下列人員之報考類科,並受以下之限制︰(1)

1991 年 11 月 1 日前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之技術人員,僅 得應經審定之各該技術職系升官等考試。(2)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 5 條第 3 項任用之公立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及比照該項規定進用為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

(5)

之醫事人員,僅得應經審定之各該技術職系升官等考試。(3)依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人員,僅得應審定之各該職系升官等考試。升 官等考試之技術類科,依職業管理法規規定須領有執業證書始能執行業務者,

應具各該類科執業證書始得報考。

(二)分類職位公務人員升等考試

分類職位公務人員升等考試,規定在大學或獨立學院有關研究院、所得有 博士學位,並任專攻學科有關工作 2 年以上,成績優良者;或得有碩士學位,

並任專攻學科有關工作 4 年以上,成績優良者;或在大學有關學系畢業,並任 專攻學科有關工作 6 年以上,成績優良者;或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 學校有關科目副教授 2 年以上,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者,得應第 10 職等考試。

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之升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升任第 10 職等應經升等考試,

規定任第 9 職等職務 1 年以上,已敘至本職等最高本俸俸階,最近 3 年考績,

1 年列甲等,2 年列乙等以上者,得應第 10 職等之升等考試。

(三)關務人員升等考試

關務人員升等考試,規定現任薦任第 9 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 1 階職務 1 年以 上,已敘第 9 職等本俸最高級者,得應關務監或技術監簡任升等考試。關務人員 升官等考試規則第 4 條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 1 者,得應簡任升官等考試:(1)

現任薦任第 9 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 1 階職務 3 年以上,已敘薦任第 9 職等本俸最 高級者。(2)1991 年 11 月 1 日前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之技 術人員,按其原銓敘之資格改任後,現任薦任第 9 職等技術正一階,並具有第 1 款年資、俸級條件者。(3)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 薦任第 9 職等技術正 1 階人員,並具有第 1 款年資、俸級條件者。前揭規定之應 考人,以報考現任職務相關之類科為限,關務類、技術類互不得越類報考。但原 屬關務類其現任職務為技術類,經其服務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關務人員升官等 考試規則附表所列技術類科,依職業管理法規規定須領有執業證書始能執行業務 者,應具有該類科執業證書始得報考。前揭所定之年資,指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

(6)

案之同職等職務年資合併計算至考試舉行前 1 日為止。

(四)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升等考試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第 12 職等升等考試之應考資格,以現任第 11 職等職務 1 年以上,已支第 11 職等本薪最高級者,得應第 12 職等升等考試。

現職人員最近連續 3 年之年終考核(成)1 年列甲等,2 年列乙等以上者,其平 均成績得併入升等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比重為 30%。另予考核(成)或低一範圍 之考核(成)成績不予採計。前項考核(成)未達 1 年列甲等,2 年列乙等以上 者,以其考試成績為總成績。合於前揭規定之現職人員,奉准留職停薪,在國內 外進修與現職有關之科目者,於學成回原機關服務應升等考試時,其論文或學業 成績,得視為考核(成)成績。論文或學業成績僅列等第者,甲等或相當甲等以 80 分計算,乙等或相當乙等以 70 分計算,丙等或相當丙等以下或論文、學業成 績不足 70 分或未列成績、等第者,不予計算。

四、銓定考試

(一)現職人員銓定資格考試

現職人員在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前,未經考試及格或銓敘合格者,均應依現 職人員銓定資格考試規則,以考試銓定其本職任用資格;現任簡任職或相當簡任 職務人員,應甲種銓定考試。

(二)現職派用人員銓定任用資格考試

依現職派用人員銓定任用資格考試辦法規定,所稱現職派用人員,指派用人 員派用條例施行前,經銓敘機關依聘用派用人員管理條例及其實施辦法審定准予 登記者而言,現職簡派人員未具簡任資格者,得應銓定簡任任用資格考試。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經濟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施行前,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經濟 建設委員會原以臨時機關性質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 員,未具公務人員法定任用資格者,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建設委員會現職 派用人員銓定任用資格考試辦法規定,以考試定其任用資格;現職簡派人員未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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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資格者,得應銓定簡任任用資格考試。大陸來臺義士、義胞持有中國大陸災 胞救濟總會核發身分證明之人員,經專案安置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 構占編制內職缺,而未具法定任用資格,現派為相當簡任職人員,得應簡任任用 資格考試。中央研究院編制內專任有給應具任用資格之現任行政人員,於中央研 究院現任行政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辦法修正施行前遴用,且未具法定任用資格者,

現支薪額在 475 元以上者,得應簡任任用資格考試。財政部關稅總局暨所屬機關 編制內應具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於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前進用未具法定任用 資格者,依財政部關稅總局暨所屬機關現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辦法規定,現職關 務監、技術監得應簡任任用資格考試。

第四項 高級文官考試應試科目

一、甲等考試

特種考試公務人員甲等考試,由著作發明審查及口試,到增加筆試 1 科。著 作審查:著作須與應考類科性質相關並經公開發表者,1978 年修正著作須與應 考類科性質相關並於最近 5 年內公開發表者;著作字數須在 5 萬字以上,但科學 發明及有特殊價值之論文,得不受限制,1978 年修正著作字數須在 3 萬字以上,

但有關科技之論文,不在此限。

特種考試公務人員甲等考試口試項目包括:(1)應考人著作發明內容及有關 問題,(2)應考人之專業學術及實際經驗或應考人之專業學術及實際經驗或應考 人對應考類科有關政府政策之認識,(3)應考人之外國語言能力,(4)應考人之 才識、氣度、言辭及儀態,並增列(5)應考人之行政才能及領導能力。

二、上校檢覈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以審查證件方式行之,必要 時得舉行面試。1988 年 8 月 15 日修正為將級軍官轉任簡任第 10 職等以上職務 者,以審查證件及口試方式行之。但轉任薦任第 8、第 9 職等職務者,應予筆試、

口試或實地考試。上校軍官轉任簡任第 10 職等以上職務或薦任第 8、第 9 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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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者,應予筆試、口試或實地考試。前項應予筆試、口試或實地考試之轉任者,

如係轉任國防部或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務時,其檢覈得以審查證 件及口試方式行之,但均不得再轉調其他中央或地方機關任職。1991 年 6 月 14 日修正為(1)上校以上軍官申請檢覈轉任一般機關職務者,筆試 4 科。(2)將 級軍官申請檢覈轉任一般民政(限兵役行政)、交通行政或交通技術職系簡任第 10 職等以上職務者,筆試專業科目 2 科。(3)上校以上軍官申請檢覈轉任國防 部或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務者,除予口試外,筆試專業科目 1 科或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1998 年 12 月 31 日規定,除審查證 件外(1)轉任中央及省(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職務者,兼予筆試 2 科。(2)

轉任國防部或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務者,除口試外,兼予筆試 1 科或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1999 年 11 月 15 日規定,除審查證 件外(1)轉任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職務者,兼予筆試 2 科。(2)

轉任國防部或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務者,除口試外,兼予筆試 1 科或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2000 年 8 月 11 日規定,(1)轉任中 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者,兼予筆試 2 科;(2)轉任國防部、行政院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者,除口試外,

兼予筆試 1 科或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筆試口試或實地考試辦法第 3 條規定,(1)轉任國防部或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務者,以口試 方式行之。(2)轉任非前款機關職務者:將級軍官轉任簡任第 10 職等以上職務 者,以口試方式辦理。將級軍官轉任薦任第 8、第 9 職等職務者,以筆試方式辦 理。上校軍官轉任簡任第 10 職等以上職務或薦任第 8、第 9 職等職務者,以筆 試方式辦理。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筆試,1988 年筆試 應試科目 3 科,1991 年筆試普通科目國文(論文)1 科、專業科目 3 科,1998 年筆試應試科目 3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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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升等考試

中央各機關公務人員簡任職升等考試,中央各機關分類職位公務人員第 10 職等升等考試,筆試普通科目均為(1)國父遺教(三民主義、建國方略、建國 大綱)及憲法(2)國文(論文及公文),各類科應試專業科目均為 3 科。簡任升 等考試普通科目 1991 年修正為國父遺教(三民主義、建國方略、建國大鋼)及 中華民國憲法、國文(論文及公文),專業科目 4 科,並舉行口試,1997 年起國 父遺教(三民主義、建國方略、建國大鋼)及中華民國憲法 1 科刪除國父遺教(三 民主義、建國方略、建國大鋼)部分,國文(論文及公文)1999 年修正為國文

(論文、公文與閱讀測驗),1993 年起取銷口試,2001 年恢復口試(團體討論)。

關務人員關務監、技術監簡任升等考試,1993 年普通科目為(1)國文(論 文及公文)(2)國父遺教(三民主義、建國方略、建國大綱)及中華民國憲法。

1995 年刪除國父遺教(三民主義、建國方略、建國大綱)修正為(1)國文(論 文及公文),(2)中華民國憲法。1998 年再修正為(1)國文(論文、公文與閱 讀測驗)(2)中華民國憲法。2004 年復修正為(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中華民國憲法。關務人員關務監、技術監簡任升等考試,各類科專業科目 均為 4 科,並舉行口試。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分類職位人員第 12 職等升等考試,各科別普 通科目均為:(1)國父遺教(三民主義、建國方略、建國大綱)及憲法,(2)國 文(論文及公文)。1992 年 8 月 21 日修正為(1)國父遺教(三民主義、建國方 略、建國大綱)及中華民國憲法,(2)國文(論文及公文)。1995 年 2 月 6 日修 正為(1)中華民國憲法,(2)國文(論文及公文)。1998 年 10 月 29 日復修正 為(1)中華民國憲法,(2)國文(論文、公文與閱讀測驗),並自 1999 年 7 月 1 日施行。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分類職位人員第 12 職等升等考試,專 業科目 3 科,其中一科得由應考人任選 1 科,1992 年 8 月 21 日起專業科目由 3 科增為 4 科。

(10)

四、銓定考試

現職人員銓定資格考試,考試科目分共同科目及分類科目,共同科目各應考 人均須考試,分類科目,就各類應考人有關之學科或法令考試之。前項共同科目 為(1)國父遺教(建國方略、建國大綱、三民主義),(2)國文(論文及公文)

及(3)憲法 3 科,分類科目為 2 科或 3 科。

現職派用人員銓定簡任任用資格考試,以口試或實地考試成績占 50%,服務 成績審查占 50%。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建設委員會現職簡派人員銓定任用資 格考試,筆試科目為專業科目 1 科。大陸來臺義士、義胞現任公職人員簡任任用 資格考試,國際貿易人員筆試普通科目:國父遺教(建國方略、建國大綱、三民 主義)及憲法 1 科,專業科目:國際貿易實務(一般業務知識)、中共對外經貿 現況 2 科。中央研究院現任行政人員應簡任任用資格考試,應考人就(1)國文

(論文及公文)或國父遺教及中華民國憲法(任選 1 科),專業科目 3 科。財政 部關稅總局暨所屬機關現職人員簡任任用資格考試,關務類行政科應試科目為:

(1)國文(論文及公文)(2)國父遺教及中華民國憲法,(3)關稅法規(包括 關稅法、關稅法施行細則、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4)行政法研究,(5)

通關實務。

第五項 成績計算錄取標準

一、甲等考試

特種考試公務人員甲等考試,1968 年起成績之計算,著作發明審查占 60%,

口試占 40%,合併計算。依照特種考試公務人員甲等考試規則之規定,本考試分 第 1 試、第 2 試。第 1 試為筆試及著作發明審查,第 2 試為口試;第 1 試不及格 者,不得應第 2 試。1987 年成績之計算,第 1 試筆試及著作發明審查各占 50%,

兩項成績合併計算占總成績 70%;第 2 試(口試)占總成績 30%。但口試成績 不及格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

(11)

二、上校檢覈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筆試成績之計算,筆試單 獨舉行時,其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平均滿 60 分為及格,但其中有 1 科目 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

1988 年規定筆試及口試合併舉行者,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占 70%,口試成 績占 30%,合併滿 60 分為及格。1991 年規定口試及筆試合併舉行者,口試成 績及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各占 50%,合併滿 60 分為及格。1998 年規定口試及筆 試合併舉行者,口試成績占 20%,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占 80%,合併滿 60 分為 及格(。前項筆試科目有 1 科為零分或口試成績不滿 60 分或論文審查成績不 滿 60 分者,均不予錄取。口試及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合併舉 行者:口試成績占 20%,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成績占 80%,合 併滿 60 分為及格。

三、升等考試

升等考試成績之計算,如下表所示:

年 公務人員升等考試法、公務人員升等考試法施行細則

1965 薦任職以上升等考試筆試成績普通科目與專業科目分別平均計算。

普通科目占 30%,專業科目占 70%,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但筆試 1 科成 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積不滿 55 分者,不予及格。

筆試與口試同時舉行時,筆試占 85%,口試占 15%。

1980 薦任職以上升等考試筆試成績,普通科目與專業科目分別平均計

算。普通科目占 30%,專業科目占 70%,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但筆試 1 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積不滿 50 分者,不予及格。

筆試與口試同時舉行時,筆試占 85%,口試占 15%。

1990 現職人員最近 3 年考績或考成成績 1 年列甲等,2 年列乙等以上者,

其成績得併入升等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比重為 30%。

現職人員奉准留職停薪,在國內外留職進修與現職有關之科目者,

於學成回原機關服務應升等考試時,其論文或學業成績,得視為考試成 績,但最多以計算 3 年為限。

本法第 9 條所稱「現職人員最近 3 年考績或考成成績 1 年列甲等,2 年列乙等以上者,其成績得併入升等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應以報名截

(12)

止前最近連續 3 年之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為準,另予考績(成)、低官 等之考績(成)不予採計。最近 3 年考績或考成成績未達 1 年列甲等,2 年列乙等以上者,以其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依本法第 10 條之規定計算考試成績,其論文或學業成績僅列等第 者,甲等或相當甲等以 80 分計算,乙等或相當乙等以 70 分計算,丙等 或相當丙等以下或論文、學業成績不足 70 分或未列成績。等第者,不予 計算。前項成績抵算考績成績者,以奉准留職停薪之年限為隼。

2003 本法第 7 條第 1 項所稱「現職人員最近 3 年考績或考成成績 1 年列

甲等,2 年列乙等以上者,其成績得併入升官等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指 以考試舉行前最近 3 年之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為準。

考試舉行前最近 3 年之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其期間中斷者,得依 次向前推算遞補之,低一官等考績或考成不予採計。

依本法第 7 條第 1 項將最近 3 年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併入升官等考 試之總成績計算時,其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占 30%,考試成績占 70%,

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2003 本法第 7 條第 1 項所稱「現職人員最近 3 年考績或考成成績 1 年列

甲等,2 年列乙等以上者,其成績得併入升官等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指 考試舉行前最近 3 年之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 1 年列甲等,2 年列乙等以上 者,其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時,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占 30%,考試成 績占 70%,其餘應考人,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考試舉行前最近 3 年之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其期間中斷者,得依 次向前推算遞補之,低一官等考績或考成不予採計。

資料來源:考選部,1972:550;考試院秘書處,1980:228,540;考試院,

2003:12,158。

關務人員升等考試,以筆試平均成績占 70%,最近連續 3 年考績(成)平 均成績占 30%,合併計算為總成績,筆試成績,普通科目與專業科目分別平均 計算,普通科目占 30%,專業科目占 70%,但筆試科目有 1 科為零分,或專業 科目平均成績不滿 50 分者,其考試總成績縱達及格標準,仍不予錄取。最近 3 年考績(成)成績未達 1 年列甲等,2 年列乙等以上者,以其筆試成績為總成 績,另予考績(成)或低一官等之考績(成)不予採計。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

以考試成績占 70%,考試舉行前最近 3 年之年終考績平均成績占 30%,合併計 算為總成績。最近 3 年之年終考績成績未達 1 年列甲等,2 年列乙等以上者,

以其考試成績為總成績,另予考績不予採計。簡任升官等考試,筆試成績占

(13)

85%,口試成績占 15%,合併計算為考試成績。其筆試成績,普通科目成績以 每科成績乘以 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 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簡任升官等考試之口試,依口試規則辦理。

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第 8 條規定,現職人員考試舉行前最近 3 年之年終考 績成績,1 年列甲等,2 年列乙等以上,且其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時,合併 計算為總成績,占 30%,考試成績占 70%,其餘應考人,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前項考試舉行前最近 3 年之年終考績,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

低一官等之考績不予採計。簡任升官等考試,筆試成績占 85%,口試成績占 15%,合併計算為考試成績。其筆試成績,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 10%

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 百分比計算之。簡任升官等考試之口試,依口試規則辦理。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分類職位人員第 12 職等升等考試,其普通科 目與專業科目成績,分別平均計算,普通科目占 30%,專業科目占 70%;但考 試科目有 1 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 50 分者,不予及格。舉行 筆試及口試者,筆試成績占 80%,口試成績占 20%,合併計算為總成績。1992 年修正為第 12 職等升等考試筆試成績,普通科目與專業科目分別平均計算,普 通科目占 30%,專業科目占 70%;但筆試成績有 1 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 成績不滿 50 分者,其考試總成績縱達及格標準,仍不予及格。考試及格標準,

其總成績不得低於 60 分。

四、銓定考試

現職人員銓定考試成績,以筆試分數 60%,口試分數 10%及服務成績審查 分數 30%,合計為總成績,但筆試分數不及格者,仍認為不及格。銓定考試應考 人,以應試 2 次為限,第 1 次不及格者,得參加第 2 次考試,仍不及格時,除丁 種外,得視其成績,按所考種別,低 1 種錄取。

現職派用人員銓定簡任任用資格考試,以口試或實地考試成績占 50%,服務

(14)

成績審查占 50%。銓定簡任任用資格考試以總成績滿 60 分為及格標準,服務成 績以最近 3 年考成成績平均計算。本考試應考人以參加 2 次為限,第 1 次考試不 及格者,得參加第 2 次考試,仍不及格時,除銓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外,得降等 錄取。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建設委員會現職簡派人員銓定任用資格考試,銓定 簡任任用資格考試著作審查或筆試成績占 50%,口試成績占 20%,服務成績審 查占 30%。均以總成績滿 60 分為及格標準,服務成績以最近 3 年考成成績平均 計算;服務未滿 3 年,逾 2 年者,以 2 年考成成績平均計算;服務未滿 2 年,逾 1 年者,以 1 年考成成績計算,服務未滿 1 年者,不予計算服務成績。應考人參 加本考試以 1 次為限,考試不及格者,除銓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者外,得降等錄 取。

大陸來臺義士、義胞現任公職人員簡任任用資格考試,筆試成績占 50%,口 試成績占 20%,服務成績審查占 30%。考試有 1 科成績為零分者,總成績雖達 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服務成績以報考前最近 3 年考核成績平均計算,服務未 滿 3 年,逾 2 年者,以 2 年考核成績平均計算;服務未滿 2 年者,以 1 年考核成 績計算,服務未滿 1 年者,其總成績之計算,改以筆試成績占 70%,口試成績占 30%。前項服務成績考核僅列等第未計績分者,相當 1(或甲)等以 85 分列計,

相當 2(或乙)等以 79 分列計,相當 3(或丙)等以 69 分列計。

中央研究院現任行政人員應簡任任用資格考試,成績之計算以總成績滿 60 分為及格,其總成績之計算以筆試科目 4 科平均成績占 70%,口試成績占 30%。

財政部關稅總局暨所屬機關現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成績之計算以總成績平均滿 60 分為及格,其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平均成績為總成績。

第二節 外國高級文官考選評析

英國的文官考試分兩種層級進行,初級的考試方式較為簡單,主要以筆試或 口試為主;高級者分成 3 階段辦理:第 1 階段為資格考試,以筆試為主,主要在

(15)

測驗考生的語文及分析問題的能力,需時 1 天半的時間;第 2 階段為專業才能考 試,為時兩天,以分組進行各項測驗為主(包括鑑識能力、起草文件、團體討論、

會議實習、智力測驗、口試、及相互評分);第 3 階段為決選考試,由文官委員 會組成的代表進行 35 分鐘的口試,以決定錄取與否。

英國政府於 1991 年導入「客觀結構化績效關聯考試」(Objective Structured Performance Related Examination, OSPRE)制度(McGuigan, 1998),作為巡佐、督 察 2 種不同職務的晉陞考試。此 1 制度分為第 1 試與第 2 試,第 1 試及格始得參 加第 2 試,第 1 試與第 2 試相隔約 6 個月。第 1 試:兩小時筆試,以複選題測驗 法律與程序的知識。第 2 試:採用「評鑑中心」的方式。包括 7 項「角色-行動」

工作樣本演練,每項演練需時五分鐘。考場分為 7 個獨立的房間(OSPRE 稱之 為「站」”stations”),應考人須依序進入每 1 站受測,每站約 5 分鐘,每站之間 則有 1 分半鐘的準備時間。進入考場後,應考人將會面對 1 位角色扮演者(由評 審擔任),依據角色要求,與應考人對話。例如,評審扮演 1 位市民住家旁邊裝 設了警察局的閉路電視監控系統,前來向巡佐(由應考人扮演)抱怨隱私遭到侵 犯。評審將應考人的回答,記錄在計分表中,表中已預先列印了應考人各種可能 回答的內容,評審僅須勾選,不作評分。評分表隨即由試務人員收取,以電腦計 分。每 1 站至少評量 3 項能力,每 1 項能力各再分為 5-8 項不等的行為標準。(黃 一峰,2001:340-341)

美國文官考試主要由聯邦人事管理局主辦,但因應各地需要而彈性授權辦 理。考試的方法,主要分為:(1)學經歷審查,(2)書面測驗,(3)實地考試,(4)口 試,(5)調查訪問等。其中,書面測驗包括一般能力測驗、特種能力測驗(如性 向測驗)、成就測驗、體能測驗、及性格測驗。而文官考試分一般人員之考試方 式(採集體考試方式進行,主要以筆試和實地考試為主)及專業及行政永業人員 考試方式兩種(採個別考試方式進行,會根據考生的特徵而採取適當的衡量方 式),近年來,由於受到歧視案件控訴的影響,後者的考試方式已經改採全人途 徑(whole person approach) 的方法,以兼顧工作和和技能測驗表現來衡量完整

(16)

的個人,採傳統上確認的口試、標準化測驗因素、和個人的成就記錄為主,作為 衡量考生的學識、工作經驗與成就、及檢視與工作有關的績效因素的參考。

美國聯邦政府於 1978 年文官改革法創設高級行政主管職位(Senior Executive Service, SES) ,人事管理局將高級文官的核心職能與中層、基層主管修定為領導 效能架構,依 1991 年的實證研究,聯邦政府各級主管管理才能所需的重要性比 較如 6-1 表所示。人事管理局並分別建立行政及專業人員、助理及技術人員的能 力模式,而與前述主管人員的核心能力,併稱為多元目的職業系統分析量表。

表 6-1:美國聯邦政府各級主管管理才能重要程度比較表 管理才能 高層主管 中層主管 基層主管

書面溝通 90.7 85.9 81.4

口頭溝通 95.9 90.6 87.2

問題解決 92.1 87.0 84.1

人際技巧 79.3 77.8 72.0

管理多樣化人力 50.4 56.4 49.1

塑造願景 68.1 51.6 37.3

創造性思考 72.8 57.9 50.2

彈性 80.7 80.3 74.2

決斷 80.8 80.0 74.0

領導 89.2 89.1 79.6

衝突管理 67.2 68.5 62.8

自我指導 76.6 72.5 68.5

影響/談判 74.3 66.9 59.8

計劃與評估 64.2 61.6 51.3

財務管理 44.5 46.7 35.8

人力資源管理 45.8 75.9 62.8

(17)

顧客導向 68.2 65.8 62.3

瞭解外界 58.8 45.8 39.8

團隊建立 71.1 70.6 62.5

科技管理 42.5 45.5 43.0

內部控制 42.2 50.9 42.9

技術能力 63.8 63.7 70.9

樣本數:高層主管 1780、中層主管 3442、基層主管 3732,資料來源:黃一 峰,2001:329。

德國的文官考試方式,有的需經考試,有的採用甄試。其中,公務員的考試,

採理論與實務並重的作法,分為第1試、政府機關實習、及第2試的分試過程。在 第1試中,簡易職、中級職、及上級職人員可以學校的畢業來代替,高級職則由 國家舉辦第1次考試,內容分筆試及口試兩種,筆試以論文或申論題為主,筆試 不及格者不能參加口試,第1試及格者分發至政府機關實習,實習期滿參加第2 試,第2試仍分為筆試及口試,兼顧理論與實務,及格後方完成考試。

法國的文官考試方式分成4類,其中屬A、B、C類的考試採競爭考試方式,

而D類採甄選方式。A類考試分兩種:初任考試(主要以申論式的筆試及語言測 驗為主,及格者再參加分科考試,以筆試和口試為主,考試時間共計25個小時)

及升類考試(大致與初任考試相同,唯偏重實際工作經驗,而語言測驗部份改以 將冗長公文摘要的報告寫作代替);B、C類人員的考試採筆試為主,考試科目 視各機關需要而定;D類人員的考試,以口試及體能測驗的甄選方式行之。

日本公務員的考試制度,分成國家與地方公務員考試兩種。公務員考試方法 可區分為筆試、經歷評定、實地考試、勤務評定、口試、身體檢查、及其他客觀 而能判斷遂行職務能力之方法等 7 種。上述方法必須同時實施 2 種以上,以便選 取真實人才。考試步驟分成 3 種程序:第 1 試分為教養考試(測量一般知識及知 能)和專門考試(測量專業知能)2 種,均採用複選測驗題。第 1 試及格者參加

(18)

第 2 試,第 2 試依不同職級採總合考試、適性考試、或作文,主要是測量考生是 否具有執行職務上所需之能力或見解;另有採用個別面談與集體討論方式的口試 方式,對錄取與否具決定性作用(如筆試滿分,但口試認為品德不及格者,不予 錄取)。第 3 步驟為身分調查,重點在檢核考生有無應考資格與報名資料不實之 情事。依據日本初任公務員考試規則規定,國家公務員上級甲種(Ⅰ種)考試,

考試項目包括教養考試、綜合考試、人物考試及人物調查等,其中教養考試又分 申論式與測驗式 2 種專門考試。茲分述如下:1.教養考試:專門考試(測驗試、

申論式)。2.綜合考試:就綜合判斷力、思考力及其他能力作申論式筆試。3.人物 考試:就人品、性向等作個別、集體式口試或集體討論式口試。4.人物調查:就 人品、性向、操行等作實地調查或通訊調查(人事法令研究會,2004:590)

第三節 心理測驗理論的應用

美國心理學家桑戴克(E. L. Thorndike)在 1918 年曾說:「任何東西,祇要 是存在的,必存在於數量之中。」(Whatever exists at all,exists in some amount.)。

美國測驗專家麥柯爾(W. A. McCall)在 1923 年曾說:「凡有數量的東西,皆可 加以測量。」(Anything that exists in amount,can be measure.)心理測驗就是在控 制的情境中,提供若干經過標準化的適當刺激,引起受試者的反應,然後將其結 果與一般人在同樣情況下的行為表現對照比較,藉以對受試者的某種心理特質,

作定量的或定性的客觀衡鑑之科學方法或工具。(簡茂發 1995:4-5)

德國實驗心理學之父馮德(W. Wundt)於 1879 年在萊比錫大學設立心理實 驗室,利用物理學與生理學的儀器與方法,測量物理性刺激和主觀的感覺強度,

進行心物學(psychophysics)的實驗研究,為現代心理測驗之滥觴。英國達爾文

(C. R. Darwin)的名著物種原始(Origins of Species)指出生物種屬中有變異存 在,激起生物學者高爾登(F. Galton)對人類個別差異研究的興趣,乃發明各種 測量工具,如評定量表、問卷及自由聯想法,以獲得客觀可靠的量化資料,進行 個別差異資料分析的統計方法,之後由其門生皮爾遜(K. Pearson)和斯皮爾曼

(19)

(C. Spearman)予以發揚光大,奠定心理測驗穩固的基礎。法國著名的醫生艾 斯奎勒(E. D. Esquirol)和施桂音(E. Sequin)致力於低能者之鑑別及訓練之實 驗研究工作,對以後智力測驗的發展,具有啟迪和推動的作用。1904 年比奈(A.

Binet)承法國教育部之委託,主持智能不足兒童的鑑定工作,與其同事西蒙(T.

Simon)合作,於 1905 年編成世界上第 1 套標準化比西量表(Binet Simon Scale)

的心理測驗。美國心理學家卡特爾(J. M. Cattell)是馮德的學生,曾受德國實驗 心理學的訓練,在劍橋大學講學時,又與高爾登交往,對英國個別差異的研究亦 有相當的認識和了解,返美後任教於賓州大學,積極唱導設立心理實驗室及推動 心理測驗運動,於 1890 年發表心理測驗與測量 1 文,創用心理測驗。(簡茂發 1995:56-57)

第 1 次世界大戰期間,美國陸軍大規模使用團體智力測驗,有甲乙兩種量 表,成果相當良好。1970 年代初期,美國聯邦在考選海外圖書館及文化工作人 員時,人事主管發現,黑人及少數民族應考人往往在初試時就被淘汰了,而錄取 的應考人卻未必能在工作上有優良的表現,人事部門要求哈佛大學 David C.McClelland 教授,協助界定優秀的人員所須具備的態度與特性,以提高考選程 序與錄取人員工作績效的關聯性。1998 年,來自世界各國人力資源專家、主管 人員、企業最高行政主管、顧問與學者等六百多人在倫敦舉行國際能力會議,顯 示了能力概念的應用已遍及世界,甚至有學者認為過去數十年來的應用風潮可稱 之為「能力運動」(competency movement)。(黃一峰,2001:324)

核心能力的內涵包括與生俱來的性向與個人特質,加上後天學習的技能與知 識,而行為則是先天與後天各種能力的綜合產物,其間關係可以 2-1 圖表示。就 能力模式而言,能力必須以行為語言的方式顯示,才能提供行為範例,解釋其如 何產生有效的工作績效;其次,人類行為固然受到天生性向與特質的影響,然而,

行為則是可以改變、亦可教導的。舉例來說,缺乏「同理心」的特性或許不易改 變,但透過訓練,卻可使業務員習於傾聽顧客意見,進而能表達顧客關心的事項。

再者,能力模式的關鍵在於建立其與工作績效的關聯性,換言之,能力的項

(20)

目可能包括相當多的內容,但唯有對「成功的工作績效」有所影響者,才能列為 該職務的核心能力。而且,即使能力的名稱相同(亦即所謂「共通的能力」,不 同職務所表現的行為,亦因組織文化、層級角色等差異而有不同,例如「問題解 決」能力是各級主管共通的核心能力,但機關首長實際解決問題的行為必定不同 於基層同仁。(黃一峰,2001:325)

從智力的觀點,史皮爾曼認為智力由 1 個普通因素和許多特殊因素組成。

(Robert J. Gregory,2004:143;葛樹人,2001:206)塞斯通認為智力由數字能 力、文字流暢、語文推理、空間關係、記憶、歸納和知覺速度等 7 種因素組成。

(Robert J. Gregory,2004:145;葛樹人,2001:206)卡特爾將智力分為流體智 力和晶體智力。(Robert J. Gregory,2004:146)安德生認為智力包括推理、語文 和空間 3 個基本因素。

基爾弗(J. P. Guilford)及其同僚在美國南加州大學,以因素分析法探究創 造力,並發展出智慧結構模式,將智力分成內容、運作、成果 3 個向度,內容方 面包括圖形、符號、語意、行為,運作方面包括評價、收斂思考、發散思考、記 憶、認知,成果方面包括單位、類別、關係、系統、轉換、涵義,3 個向度共 120 個因素組成。(葛樹人,2001:208)其性向研究偏重研究推理、創造力及問題解 決方面,主要的貢獻是發散性思考(divergent thinking),即一個問題不只一個正 確的答案。(葉重新,1999:318,322)托倫斯(Torrance)的創造思考測驗包括 用語文作創造思考的有發問(asking)、猜測原因(guessing causes)、猜測結果

(guessing consequences)、產品改進(product improvement)、不尋常用途(unusual uses)、不尋常問題(unusual questions)和試作假想(just suppose)等 7 個不同 的作業組成,用圖畫作創造思考的有建構圖畫(picture construction)、圖畫完成

(picture completion)和平行線條(parallellines or circles)3 項作業,用音和意象

(sounds and images)及擬聲字和意象(onomatopoeia and images)2 項作業,(葉 重新,1999:347)在記分上引用基爾弗的研究結果,以流暢性、變通性、獨創 性和精密性作為評分的基本考慮。

(21)

高級文官須善用自己日常生活中有過的豐富經驗,解決個體及社會所面臨的 許多實際問題,人類在中年期可能做出卓越創造力成就,像萊特 40 歲時在芝加 哥設計了「羅比之家」膺選為美國 20 世紀 10 大建築之 1,迪米歐編寫了百老匯 音樂劇「天上人間」樹立美國音樂劇之古典模式,達文西 52 歲繪「夢娜麗莎」

舉世聞名,巴斯德 40 歲發展出有關疾病的「細菌理論」,達爾文 50 歲提出物競 天擇的「演化論」,莫里森 55 歲因「寵愛」1 書聞名,華生發現「去氧核醣核酸,

DNA」贏得諾貝爾獎,另外像愛恩斯坦的相對論、畢卡索的壁畫、甘地、愛迪 生發明電燈都是創造力的巨人,他門能夠跨越門檻,從有能力但平凡的思考者變 為非凡有創造力的思考者,足以表示從事深度思考和獨立判斷的複雜工作,有助 於智力的成長。(張慧芝,2002:977-979)從人格特質觀點,卡特爾(Cattell)

將人格分為 16 種因素,如表 6-2 卡泰爾 16 種人格因素量表所示:(黃堅厚,2004:

441-442;Robert J. Gregory,2004:497;葛樹人,2001:433)

表 6-2:卡泰爾 16 種人格因素量表 冷靜(cool)、 保

留(reserved)

溫厚(warm)、 隨 和(easygoing)

嚴肅(sober) 熱心(enthusiastic)

信賴(trusting) 多疑(suspicious)保守(conservative) 試驗(experimenting)

具體思考

(concrete thinking)

抽象思考

(abstract thinking)

權宜(expedient) 盡責(conscientious)

實際(practical) 幻想

(imaginative)

群化

(group-dependent)

自足(self-sufficient)

容易受擾(easily upset)

穩定(calm, stable)

害羞(shy)、 膽怯

(timid)

敢為(venturesome)

率直(forthright) 機敏(shrewd) 無紀律(undisciplined)自律(self-disciplined)

無主見(not assertive)

支配(dominant)堅強(tough-minded) 敏感(sensitive)

自信(self assured)

自 我 懷 疑 ( self doubting)

輕忽(relaxed) 緊 張 ( tense )、 趨 策

(driven)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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