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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輸入管理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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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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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輸入管理簡介

第一節 輸入貨品負面列表管理

一、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為全面加速推動貿易自由化與透明化,

除公告自八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實施負面列表貿易管理制度,針對進口 貨品之各項管、限制措施進行檢討與簡化,亦持續地與相關單位協商 開放不符國際規範之貨品管制措施,目前管制進口類貨品正逐年減 少,免除簽發輸入許可證之貨品則逐年增加,而各項貨品之進口手續 亦隨之進一步簡單化、透明化。為使我對外貿易管理邁向先進國家之 林,目前正逐步建立一套符合國際規範之進口貿易管理制度,即在符 合國際貿易規範下,基於原則准許、例外限制之原則,給予最小程度 之進口限制或管理。

根據貿易法第十一條規定,貨品除因國際條約、貿易協定或基於國防、

治安、文化、衛生、環境與生態保護或政策需要,得予限制外,應准 許自由輸入。限制輸入之貨品名稱及其有關規定,由經濟部公告之,

經公告之清單為「限制輸入貨品」,即所謂之「負面列表」。限制輸入 貨品表之架構如下:

(一)第一表:為管制輸入貨品。列入此表之貨品,非經貿易局專案 核准發給輸入許可證,不得輸入。

(二)第二表:為有條件准許輸入貨品。列入此表之貨品均有其一定 之核准條件,進口人應依表內所載輸入規定(如檢附主管機關 同意文件等),經貿易局核發輸入許可證後,始得輸入。

二、限制輸入貨品表外之貨品(免除輸入許可證)

非屬限制輸入之貨品,出進口廠商申請輸入時,可免除輸入許可證,

逕向海關申請報關進口。但其他法令另有管理規定,須由有關主管機 關核發許可文件或證照始得輸入者,應另依貿易局另編訂「海關協助 查核輸入貨品表」內之輸入規定辦理,海關始准免證通關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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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進口人之資格

一、輸入貨品之進口人,依貿易法第九、十條之規定,分為下列兩大類:

(一)向貿易局登記之出進口廠商,得經營輸出入業務。

(二)非以輸出入為常業之法人、團體或個人、得依貿易局規定辦理 特定項目貨品之輸出入。

二、所謂出進口廠商係指公司行號,其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營業項目凡屬買 賣業或進出口業者,不限制資本額之多寡,均可向貿易局辦理登記為

「出進口廠商」,其輸入「限制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除其他法令另 有規定或經貿易局公告免證者外,應依該表所列規定辦理簽證,其輸 入「限制輸入貨品表」外之貨品,則免證輸入。

三、非以輸入為常業之法人、團體或個人,係指出進口廠商以外之進口人,

此等進口人並未向貿易局辦理出進口廠商登記或不符合前項登記之條 件,其範圍相當廣泛,包括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私立醫院、大眾傳 輸媒體、宗教團體、漁民等,這些法人、團體或個人其申請輸入特定 項目之貨品應辦理簽證,進口之貨品原則上應以與其身分相當,並以 自用者為限,但以海、空運或郵包寄遞進口「限制輸入貨品表」外之 貨品,其離岸價格(FOB)為二萬美金以下或等值者,則得免證輸入。

四、政府機關與公營事業輸入貨品,一般係比照出進口廠商之資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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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輸入貨品電子簽證作業

一、為加速進口貨品之通關與簡化進口簽證作業手續,以減少出進口廠商 往返簽證機構申請簽證的時間與人力,貿易局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一 日 起 實 施 電 子 簽 證 , 所 謂 電 子 簽 證 , 即 進 口 人 可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INTERNET),以電子資料傳輸之方式申請輸入許可證。

二、電子簽證之系統架構:

貿易局簽審電腦化管理系統

三、電子簽證所須之設備:

進口人可連上 INTERNET 查詢貿易局網頁之電腦設備,如 PC586(Cache memory 256KB, RAM 64MB, Hard Disk 2.5GB)、MS Windows95(以上), MS Office 97、MS IE4.01、電話線及 MODEM(速率 56K)。

四、進口人申請進口貨品之電子簽證程序:

使用者 ID 及密碼之申請:

(一)出進口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在貿易局辦妥登記之出進口廠商)

辦理電子簽證前,應填具「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密碼申請表」向貿 易局申請使用者識別碼(USER ID)及密碼(PASSWORD)。

報關業者受委託辦理電子簽證者,申請使用者識別碼及密碼,除應 填具密碼申請表外,應另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海關登錄執照 影本。

(二)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密碼申請表經貿易局核可後,將核發使用者 識別碼及密碼予申請人,並以掛號郵寄送達申請人。

(三)申請人應妥善保管使用 ID 及密碼,基於安全考量,申請人首次使

進出口業者 (非人工申報)

Internet 貿易局 (WEB)

關貿網路

關稅總局

簽證申報 (Non-EDI) 查詢結果

查詢結果 簽證申報

訊息回覆 EDI 審查結果

EDI 訊息回覆 審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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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貿易局之簽審電腦化管理系統,必須自行變更密碼。

(四)申請人資料如有變更,需填具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密碼申請表申請 變更。

五、申請狀況之查詢:

(一)申請人於貿易局之網頁點選「輸出入電子簽證」項目,進入「申 辦狀況查詢」後,須點選「帳號登錄」。

(二)輸入使用者識別碼及密碼,以申請日期或申請編號或輸入許可 證證號查詢電子簽證資料之申辦狀況。包括:

1資料庫查無資料。

2待處理中 3審核中 4准許 5退件 6待傳輸 7傳輸成功 8回覆正常 9未回覆 10回覆異常

六、進口電子簽證注意事項:

(一)適用辦理電子簽證之申請人以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在貿易局 辦妥出進口廠商登記之廠商,及在海關辦妥登錄執照之報關業 者。

(二)下列申請案件不得以電子簽證申辦,仍應以一般書面方式辦理:

1輸入許可證之修改、註銷或遺失補發案件。

2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申請案件。

(三)依輸入規定應檢附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申請人應電傳貿易局

(貿易服務組),傳送前在該文件上加註申請編號及加蓋公司與 負責人之印章,必要時須提供主管機關同意文件之正本以供核 對。

(四)電子簽證申辦案件不論核准與否,均可經由電腦網路查詢結果,

經貿易局審核未准之申辦案件須自行修正後重新申請。

(五)申請人經由電腦網路查詢簽證申辦結果均無訊息時,可電詢貿 易局(貿易服務組)查明原因,如確屬未送達者,須重新傳送 電子簽證資料。

(六)電子簽證案件經貿易局核准並以郵遞方式寄送輸入許可證予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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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人,如未送達或遺失,申請人須另繕具「輸入許可證註銷或 遺失補發申請書」以書面方式向該局提出申請。

(七)申請人應於收到輸入許可證後再行報關,並儘可能一證一用。

(八)申請進口 CWC(聯合國化學武器公約)之貨品之最終用途證明 書及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證明書 IC、DV、WA 仍維持以書面方 式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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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輸入貨品配額管理

我國已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成為WTO會員,為履行入會承諾,貿 易局取消桃子、檸檬、蘋果、葡萄、李子、葡萄柚等十八種農產品之地區

/數量限制措施;較具敏感性之廿二種農、漁產品以及小汽車,以關稅配 額方式開放進口;而稻米亦於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由特別限量進口方式改 為關稅配額方式進口。

前述涉及關稅配額之項目,須依財政部「關稅配額實施辦法」辦理。

美、加、歐盟小汽車採先到先配方式,由廠商逕向海關辦理通關進口,美、

加、歐盟以外WTO會員國(大陸除外)小汽車採事先核配方式,由財政 部(關政司)委託貿易局辦理,廠商取得關稅配額證明書後向海關辦理通關 進口,適用配額內低關稅。二十二種農漁產品部分,由財政部委託中央信 託局辦理核配,廠商取得關稅配額證明書後,逕向海關辦理進口;以上貨 品超過配額數量仍可進口,惟適用高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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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輸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理

一、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以美國為首之自由國家為防止將有發展軍事武器 之相關戰略性物資及戰略性高科技技術輸出或移轉至以前蘇聯為首的 共產國家,以至於提昇其軍事潛力,進而危害世界的安全與和平,乃 於重要工業國家間組成「聯合輸出管制委員會」(Coordinating Committee for Multinational Export Control, COCOM)之國際性組織。我國並非該組織 之會員國,但美國仍透過中美雙邊之經貿諮商要求我國配合該項管制 制度,經我國同意後於八十三年三月卅一日經經濟部發布「戰略性高 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以做為配合上述管制制度之依據。

其後 COCOM 雖於 1994 年同年停止運作,但於一九九六年成立「瓦聖 那協議」(The Wassenaar Arrangement; The Wassenaar Arrangement on Export Controls for Arms and Dual-Use Goods and Technologies 之簡稱),以 接替 COCOM,目前該協議之締約國共約三十餘國。

二、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入之管理,依據上述「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 管理辦法」之規定,其重點如下

(一)適用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種類:

1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公告之指定輸出入貨品。

2非屬前款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其最終用途或最終使用者有可 能涉及生產或發展核子、生化、飛彈或其他大規模破壞性武器者。

3依出口國政府規定須取得我國核發國際進口證明書或其他相關 保證文件之輸入貨品。

( 二 ) 進 口 人 申 請 核 發 國 際 進 口 證 明 書 (International Import Certificate,簡稱 IC)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貿易局申請:

1國際進口證明書申請書全份。

2用途說明書。

3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國際進口證明書有效期限為六個月,進口人應通知外國出口人,

於有效期限內向出口國政府申請輸出許可,逾期則失效。

(三)進口人申請核發保證文件(Written Assurance Certificate,簡稱 WA) 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貿易局申請:

1保證文件一式三份。

2用途說明書(申報國內最終使用人)

3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保證文件核發後,一份由貿易局留存,其餘兩份發還進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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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進口人申請核發抵達證明書 (Delivery Verification Certificate , 簡稱 DV) 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貿易局申請:

1經海關核章確認進口之抵達證明書申請書全份。

2貿易局國際進口證明書或保證文件影本乙份。

3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五)進口人向海關申請在抵達證明書申請書各聯上核章確認進口 時,應於進口報關時檢具已繕妥之抵達證明書申請書全份,國 際進口證明書或保證文件正影本各一份申辦,海關在抵達證明 書申請書各聯核章確認後,連同 IC 或保證文件正本發還進口人。

(六)進口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未經貿易局核准,於通關進口前不得 變更進口人或轉往第三國家或地區,並於進口後確實履行採購 該貨品交易行為之約定(如不得轉運、分批裝運、轉售、限制 貨品用途或再出口等),但與出口國約定得於國內轉讓或出售,

則進口人應將原採購之約定文件保存年限(五年)並以書面告 知買受或受讓人。

(七)進口人應先洽出口人以確認其擬進口之貨品係屬出口國管制出 口貨品清單(如核子、生物、化學、飛彈及其相關技術、超級 電腦等)內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戰略性物質),並查明出口人 應檢憑向出口或政府辦理之輸出許可證明文件,究係國際進口 證明書(IC),抑或保證文件,另需確認該貨品進入我國後,需否 申請抵達證明書憑以向出口國辦理核銷。

三、聯合國為維護世界和平,澈底根除化學武器之製造與使用,制定「聯 合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簡稱 CWC 公約),已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 九日生效,並在荷蘭海牙成立推動公約專責機構 OPCW。CWC 公約生 效後,我國因屬非締約國,欲向締約國(如德、日本、美…等國)進口列 管化學物質時,各締約國開始要求我國政府核發「最終用途證明書」。

案經工業局簽奉本部核定由該局核發,自八十七年七月起受理廠商申 請並核發「最終用途證明書」。

四、自CWC公約締約國輸入其所列管之化學物質,為配合締約國之規定 核發相關證明文件,原係由本部工業局自八十七年七月起受理進口人 申請並予以核發「聯合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列管化學物質最終用途證 明 書 END-USE CERTIFICATE FOR CHEMICALS OF CHEMICAL WEAPONS CONVENTION」。茲為將 CWC公約列管化學物質之出進口 管理事項納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予以規範,自八 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改由貿易局、本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新竹科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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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園區管理局及政府主管機關(構)接辦上述發證業務,並將證明文件之 中文名稱修訂為「聯合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列管化學物質最終用途保 證書」,英文名稱不變,以符合該辦法第七條規定。

五、進口人如係出進口廠商(加工出口區及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廠商除外)、法 人、學校、團體或個人應向貿易局申請;加工出口區廠商,應向本部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申請;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廠商,應向新竹科學工業 園區管理局申請;政府機關(構),應向其主管機關(構)申請。軍事機關 (構),應向其主管之軍事機關(構)申請,仍依現行武器裝備等軍品採購 程序自行辦理。

六、進口人申請核發「聯合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列管化學物質最終用途保 證書」,除繕打「聯合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列管化學物質最終用途保證 書 申 請 書 (APPLICATION FOR END-USE CERTIFICATE FOR CHEMICALS OF CHEMICAL WEAPONS CONVENTION)」(一式三聯 ,如 貨品明細欄不足繕打,可附加繕「貨品明細加貼聯」一式三聯)外,另 需檢附「進口聯合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CWC)列管化學物質用途報表」

(最終使用人如為製造廠商須檢附此項報表;如為法人、團體、學校或 個人,則免附此項報表)、工廠登記證或相關身份證明文件(如最終使 用人為製造廠商須檢附工廠證記證;如係科學工業園區之廠商,應檢 附園區事業登記證;如係加工出口區之廠商,應檢附該區營利事業登 記證;如係法人、團體、學校或個人應檢附相關身份證明文件)、列管 化學物質具體之反應方程式或詳細製程說明書(由最終使用人填寫),

以投件或郵寄方式送發證機關(構)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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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輸入大陸物品管理

一、開放大陸物品進口之經過情形:

(一)七十七年八月起逐步開放大陸物品間接進口。

(二)八十二年四月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 十五條訂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三)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實施大陸產之工業產品採負面列表措施,

農產品則仍採正面表列方式。

(四)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輸入大陸物品適用免證措施。

(五)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起,大陸物品輸入管理由農工產品之正負面 表並列方式改為依「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管理,另將 有條件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編印「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 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

(六)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因應加入 WTO,開放兩岸貿易商直接交易,

並公告擴大開放二、○五八項大陸農工產品進口。

(七)截至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開放大陸之農工業產品有八、七二 六項,占全部貨品一○、九三六項之七九‧七九%,(農產品一、

四一六項,占全部農產品二、二四六項之六三‧○五%,工業 產品七、三一○項,占全部工業產品八、六九○項之八四‧一 二%)。

二、開放大陸物品進口條件:

(一)經濟部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第一項 第一款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項目,以符合下列條件為 限:

1不危害國家安全。

2對相關產業無重大不良影響。

三、大陸物品之輸入管理規定:

(一)自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起,改依「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

辦理,並公告「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 彙總表」。

(二)「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內「輸入規定」欄列有「MW0」

代號者,為「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項目」;列有「MP1」代號者,

屬於「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其餘未列有「MW0」或

「MP1」代號者,為「大陸物品准許輸入項目」。

(三)上述列有「MP1」代號之項目,由於其詳細品目無法於「中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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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內一一列出,故另編「大陸物品有條件 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據以執行。表內之貨品,

包括下列二大項:

1CCC號列後加註「EX」字樣之項目:表示該號列項下僅開放 進口符合該中英文貨名之貨品。

2列有大陸物品輸入特別規定「MXX」或「NXX」代號之項目:

如「M63」、「M80」、「N01」……等。

(四)另為簡化進口簽證手續,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除

「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內「輸入規定」欄列有「121」

(由貿易局簽發輸入許可證)之項目,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 品分類表」內「輸入規定」欄列有「MP1」(即大陸物品有條件 准許輸入項目),且於「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 理法規彙總表」內「特別規定」欄列有「MXX」代號之項目,

應向貿易局辦理簽證外,其餘項目適用免除輸入許可證措施。

四、申請輸入大陸物品,應依「限制輸入貨品、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彙 總表」、「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及「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 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之相關輸入規定辦理。

五、大陸物品准許進口範圍:

(一)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項目。

(二)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藝術品、民俗文物、藝術品、文化資產 維修材料及文教活動所需少量物品。

(三)自用之研究或開發用樣品。

(四)依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規定准許輸入之物品。

(五)供學校、研究機構及動物園用之動物。

(六)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 外銷之物品。

(七)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 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

(八)醫療用中藥材。

(九)行政院新聞局許可之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帶及廣播電視 節目。

(十)財政部核定並經海關公告准許入境旅客攜帶入境之物品。

(十一)船員及航空器服務人員依規定攜帶入境之物品。

(十二)兩岸海上漁事糾紛和解賠償之漁獲物。

(十三)其他經經濟部專案核准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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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得以直接方式為之,其買方或賣方得為大 陸地區業者,但其貨品之運輸應經由第三地區或境外航運中心為之。

經行政院新聞局許可之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以 郵遞方式輸入者及入境旅客、船舶及航空器服務人員依規定攜帶物 品,不在此限。輸入許可證及進口文件應列明「中國大陸(CHINESE MAINLAND) 產製」 字樣。

七、大陸物品之產地標示:

(一)依據「廠商申請輸入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處理要點」之規定,

申請進口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應於貨品本身標示「MADE IN CHINA」或類似文字,且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與牢固性,否則 不准通關稅放(如僅以黏性標籤浮貼著即不具牢固性)。

(二)除上述須標示之貨品外,進口貨品並未強制標示原產地,惟如 標示原產地者,其物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僅能有屬地理性之產 地標示(如 CHINA、中國製、廣東省生產或某某公司製造等),不 得標示中共當局標誌(如中華人民共和國、P.R.C.、或中共國旗 等),有中共當局標誌者,應於通關放行前予以塗銷(惟可向海關 具結自行塗銷),但有下列情形者,得免予塗銷:

1中共當局標誌為鑄刻者而無統戰意味。

2古物、宗教文物、藝術品等。

3經新聞局許可之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

4財政部核定經海關公告,准許入境旅客攜帶入境之物品。

八、大陸地區物品其認定標準,準用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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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輸入貨品產地標示與產地證明之規定

一、我國對輸入的貨品,除了「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第 61、62 章 之紡織品、6115 節之襪子、63 章之毛巾、64 章之鞋品、69 章之瓷磚、

94 章之寢具及依國內相關法規(如食品衛生管理法、藥事法等)規定,

於進口時即應標示產地外,其餘並未強制規定須標示產地,但是如果 進口貨品已有標示產地,則不得有標示不實的情形,否則將依「進口 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辦理,並依「貿易法」第廿八條第 一項第五款規定議處。

進口上述第 61、62 章之紡織品、6115 節之襪子、63 章之毛巾、64 章之 鞋品、69 章之瓷磚、94 章之寢具,均應於貨品本身標示正確的產地,

而且其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與牢固性(所稱顯著性,指貨品本身以車 縫或蓋印方式標示原產地,其標示位置,顯而易見,或符合國際慣例、

特定貨品之習慣標示者;所稱牢固性,指貨品本身之原產地,包括於 貨品本身以車線布標或於貨品本身或其車縫之洗標或商標處加蓋產地 標,具不易滅損,且在合理可預期之情況下,歷經運銷程序,消費者 仍能輕易辨識其產地者。)

二、貨品輸入之規定,原則上並未規定進口人須要檢附國外之產地證明文 件,但有兩類貨品為例外:

(一)為中英諮商時,應英國之要求,為避免英國蘇格蘭出產之威士 忌酒(Scotch Whisky)遭其他國家出產之類似酒類所冒充,因此在 輸入規定中規定進口英國蘇格蘭威士忌酒,應檢附英國海關核 發之蘇格蘭威士忌酒齡及產地證明書。

(二)為應農業委員會之要求,為維護國內農民,避免大陸相關農產 品冒充東南亞地區之產品進口,影響農民收益,規定進口CC C第○九○二節之「茶葉」計八項,CCC○三○七‧一○‧

一九‧○○-七「其他活、生鮮或冷藏牡蠣(蠔、蚵)」、CCC

○三○七‧一○‧二○‧○○-四「冷凍牡蠣(蠔、蚵)」CCC

○七○三‧一○‧二○‧○○-四「分蔥,生鮮或冷藏」、CCC

○七○九‧九○‧九○‧一一-三「竹筍,生鮮或冷藏」、CCC

○七一○‧八○‧九○‧一○-三「冷凍竹筍」、CCC○七一二‧

九○‧九○‧三○-五「乾分蔥」及CCC二○○五‧九○‧九

○‧九二-二項下「蔥仔酥」等七項貨品,應檢附各產製國政府 或其授權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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