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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廣百論釋論》CBETA 電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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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乘廣百論釋論》CBETA 電子版

版本記錄: 1.1

完成日期: 2002/11/04

發行單位: 中華電子佛典協會 (CBETA) cbeta@ccbs.ntu.edu.tw 資料底本: 大正新脩大正藏經 Vol. 30, No. 1571

No. 1571 [cf. Nos. 1569, 1570]

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一

聖天菩薩本 護法菩薩釋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破常品第一之一

 稽首妙慧如日輪  垂光破闇開淨眼   遠布微言廣百論  百聖隨行我當釋 

  論曰。為顯邪執我我所事性相皆空。方便開示三解脫門故造斯論。執見事性為方 便故起相分別。隨取事相為依止故生邪願樂。既顯事空二即非有。其我所事略有二種

。謂常無常。常住事勝寂靜安樂。眾生聞樂清曠無為多生欣樂。無常事劣能引諸苦。

眾生見苦熾火所燒多生厭離由是論。初先破常事。故說頌曰  一切為果生  所以無常性 

 故除佛無有  如實號如來 

  論曰。諸有世間鄙執他論所說種種常住句義。多越現量所行境界。以能生果比量 安立。既能生果。亦應比度從緣而生。如麁色等。若非緣生。無勝體用。應不能生。

如空花等若許彼義從緣而生。即定滅壞。如所生果。所以佛說諸行無常。從緣生滅。

如苦樂等。是故唯佛無顛倒說。得名如來。見一切境無罣礙故。若爾所餘無生果用此 應是常。既不生果。不可比度。從緣生故。雖爾既無能生果用。如永滅無。應比非有

。為顯此言。其義決定。故復頌曰  無有時方物  有性非緣生   故無時方物  有性而常住 

  論曰。諸有性法。定從緣生。如苦樂等。若非緣生。定無有性。如空花等。此若 有性。應從緣生。若從緣生。滅必隨逐。無容常住。如是說已。或復諸法。必依緣生

。方知有性。如現在法。若非緣生。即非有性。如未來法。為辨此義故說無有時方等 言。此顯所說其理決定。若時若方。若物差別。遍一切處皆無諍論。如說菩薩住循法 觀。於諸法中不見少法出緣生外。又彼非處方便慇懃。何以故。頌曰

 非無因有性 

  論曰。彼雖方便慇懃立常。而竟不能說有道理。如是句義所立能立。一分所依不 極成故。既不許有餘同類義。同喻闕故。比量不成。設復強說。終成非理。何以故。

頌曰

(2)

 有因即非常 

  論曰。縱彼強說常性有因。既許有因。即非常性。如苦熾火相應所生。此因便能 違害根本雖無生因而有了因。有因總故。即為極成。復次有執一切性皆是常。若立一 切皆無常性。俱闕同喻。比量不成。此亦不然。同前過故。又彼雖立隱性為常。而立 顯相有其生滅。由此足能顯無常性。遮破常性。彼論遮破。顯相是常及非有故。若說 顯相亦無生滅。前位無減。後位無增。諸造論者何所為耶。何所造耶。若謂諸法雖有 隱顯而無生滅。此亦不然。前後兩位若無差別。便無增減有何隱顯。又離體外無別有 位。位有隱顯。體亦應然。汝雖不欲體有生滅。理所逼故。必應信受。如是所立前後 兩位。隱顯非常為同法喻。由此我立不與汝同。立常同喻定非有故。又所立義必須有 因。非唯起心即可成立。故次頌曰

 故無因欲成  真見說非有 

  論曰。諸有比量。能成立他所不許義。乃名能立。若離正因。但有言說。虛陳自 意。義終不成。有言無因義得成者。諸有所立一切應成。縱一切成。仁今何悋。我亦 無悋。彼自不成。一切皆成。汝亦不許

  復次有餘偏執明論聲常。初不待緣。後無壞滅。性自能顯。越諸根義。為決定量 曾不差違。現比等量依士夫見。士夫有失見是疑因。故能依量皆難信受。此亦不然。

與前所說非愛過咎。不相離故。若所依止。士夫及見皆有過故。能依諸量亦有失者。

汝及汝師見及言論。既有過失。云何可信。汝所發言。便成自害若汝意謂。汝及汝師 所發言詞。亦是定量。餘聲非者。無有比量。但愛自宗。亦復自違所立宗義。又以比 量立明論聲非士夫造。體是常住。因及同喻。應更須成。設復能成。則為自害。又明 論聲與所餘聲同是聲性。云何但說此聲是常。餘聲無常亦不可說。餘人自許聲是無常

。由士夫造故非是常。今則不許故是常住。法性決定。豈隨論者許與不許成常無常。

不可說言一切法性隨見差別其體轉變。一物同時有多體相。更互相違。非道理故。若 法隨人情計轉者。應捨自宗取所餘見。又立常者。所說道理唯依異法。無同法故。所 立不成。或捨自意。是故彼宗不任推撿。唯構虛言。都無實義

  復次有餘執言。唯異法喻。即名能立。異法遍故。比量本為遮餘義故。現見遮相 所雜糅緣。能顯義故。為定此義。復作是言。諸所作者。既是無常。故知非作理應常 住。此言為顯異法決定。此亦不然。隨自意語不能如實。顯正理故。所以者何。唯顯 異義所遮事境名為同喻。其異法喻二分俱行可名為遍。若無同喻何所遍耶。不可說言 自體自遍。又諸比量欲遮餘義。要有同法然後方成。同法若是無異法應非有。離其同 異二聚法外。更不許有餘句義故。由此即破現見遮相。所雜糅緣能顯於義。又以不見 所作為因。欲成有常。終無是義。以一切處未曾見有。故說頌曰

 見所作無常  謂非作常住   既見無常有  應言常性無 

(3)

  論曰。見所作者。皆是無常。謂非作者。皆是常住。既見所作。無常性有。應言 非作常住性無。諸所作者既許有體。非所作者應許無體。以非作因於樂等有曾所未見 龜毛等無皆可得故。如是非作違害能立所依自相非正能立為不爾耶。諸相違因若不遮 礙。自共所許。乃於自境能立相違自相差別。今此所依共許為有。若不共許。無容依 此競常無常。故非作因。不能違害所依自相。有釋此言我今不許。聚極微外有散極微

。故此違因無自害失。此釋不然。彼依總相建立一切常法為有。豈勞分別聚散有無。

如是釋者。空等無為都不許有。不可為難。色等極微雖依世俗許其為有。而是所作。

故非所作因義不成。若於如是不成因上。作相違過亦不得成。頌中應言常性無者。正 破所依空等性有。兼辨能依常住性無。若言空等無實有性。所依無故因義不成。何能 違害有法自相。此亦不然。但說遮遣餘有類物為此因故。因有三種。一有體法。如所 作等。二無體法。如非作等。三通二法。如所知等。今所立因唯遮所作。不言別有非 作自性。此因同類色等上無。於其異類龜毛等有。是故違害有法自相。又說頌曰  愚夫妄分別  謂空等為常 

  論曰。隨有所見皆無諦實。智不清白。故名愚夫。於尋思地恒自安處。推求分別 諸法性相。於中或有智見猛利。虛妄計度越路而行。各恃所知皆自憍舉。互興異論檀 立師資。俱未斷除分別見網。無明昏睡纏覆其心。如在夢中所緣皆妄。非如夢智所計 空等。常住實有而可信依

  復次有餘釋子執虛空等實有常住。故契經言。虛空無色無見無對。當何所依。然 藉光明虛空顯了。此經義說。實有虛空常住無色無見無對。無復所依。因光明顯。或 有疑難。佛既不說別有所依如風輪等。如是虛空應無體相。為釋此難。故說虛空容受 有對光明等色以果顯因有實體相。又說虛空風所依止。非無體相能作所依。此亦不然

。非經義故。若謂虛空是有果法。應有生滅。生滅隨故。體則無常。如色心等。若無 生滅。應無體相。如龜毛等。為顯風輪離同類聚。無別所依如地輪等。所以經說。風 輪依空。不遮風輪。前念現在同類同聚。生起所依。故作是說。為顯虛空無有同異生 起所依如過去等無別實有常住體相故。復經說虛空無色無見無對。當何所依。不見實 有色受等物。無有同異生起所依。又顯虛空因光明等。依世俗諦假施設。有如因色等 假立瓶等。是故復說。然藉光明虛空顯了。不可依此即說虛空。離光明等實有體相。

雖因影闇亦立虛空。然影闇中眼有障礙。或有除此更無所見。不能辯了餘物有無。所 以不說。然藉影闇虛空顯了。於光明中眼無障礙。若見無有餘障礙物。即便依此假立 虛空。勿謗虛空假亦非有。是故不說無有虛空。又若虛空實有體相。藉諸光明而顯了 者。應如青等有色有見有對有依。經不應說無色無見無對無依。世俗假有。無此過失

。依無礙色假立虛空。質礙等性不相應故。又此虛空四諦不攝。雖執實有。然必應許

。有分別智之所了知。除五識身所引意識。其餘有漏不定外門分別意識。決定不能緣 實有境。故說頌曰

(4)

 智者依世間  亦不見此義 

  論曰。諸有智者。依止世間隨分別識於虛空等雖復專精願求實義。乃至少分亦不 可得。唯見依名所起分別似虛空等種種影像

  復次為破如前所執空等由遍滿故。體實有常。故說頌曰  非唯一有分  遍滿一切分 

 故知一一分  各別有有分 

  論曰。時方物類各有差別。所以言分。空等與彼諸分相應。故名有分。非一有分 常住真實。與一切分周遍相應。勿復令此所相應分。一一遍與一切相應。故此有分。

隨所相應諸分差別成無量分。即此諸分不待餘依。說名虛空。或餘物類。故汝所說實 有常住空等遍滿因義不成。若言空等亦由分別假立方分故無過者。此亦不然。實無方 分。不離如前所說過故。瓶等亦應假立方分。依第一義方分實無。此因但於異法上有

。同法既闕與義相違。又虛空等差別名言。唯依諸分和合而立。分別假立有方分故。

如唯依彼色等和合。立宮殿等種種名言。此意顯示。虛空等聲唯依世俗境界而立。又 若可說有方分者。應如青等不可說為常遍實有虛空等性。是則所立能立一分所依不成   復次或有執時真實常住。以見種等眾緣和合。有時生果。有時不生。時有作用。

或舒或卷。令枝條等隨其榮顇。此所說因具有離合。由是決定知實有時。時所待因都 不可見。不見因故所以無生。以無生故即知無滅。無生無滅故復言常。為破彼執。故 說頌曰

 若法體實有  卷舒用可得   此定從他生  故成所生果 

  論曰。時用卷舒待他方立。故此時用隨緣而轉。體相若無取捨差別諸有作用興廢 不成。又時作用依他而轉。如地色等定是無常。即以此事為其同法。用所依時何容常 住。故善時者作如是言。業風所引大種差別。自類為因展轉相續。循環遞代終而復始

。隨緣不同冷煖觸異。分位差別說名為時。時雖具有因緣生滅。相似相續隱覆難知。

豈以不知言無因等

  復次有執時體亦常亦遍。攝藏無量差別功能。外緣擊發起諸作用。芽莖等果隨用 生成。此亦不然。所依時體若無遷變。能依功能豈可擊發。不見所依種等無變。而有 生長芽等功能。即此擊發功能因緣。足有生成芽等作用。何須妄計無用時耶。又說頌 曰

 若離所生果  無有能生因   是故能生因  皆成所生果 

  論曰。諸法要待自所生果。有勝體用方得名因。所生若無。能生詎有。由是所執 能生之因。必待餘法成別因故。如苦樂等定是無常。豈不因法先有體用。後果生時因 名方顯。如外眾緣先有體用。果法生已乃得緣名。時亦如是。其體常遍。具含種種生 長功能。諸果生時名用方顯。又未生果亦得因名。待當果故。如稻麥種。汝所立時。

(5)

其體常遍。具含種種生長功能。諸能與體既許無異。能應同體一一遍常。是則起用生 一果時於一果處應生一切。如是便成因果雜亂。我立功能望所生果時處決定。故無此 失。汝立功能一一常遍。不應輒許時處決定。若言論主所立功能同斯過者。此亦不然

。我立功能依因緣有種種差別非遍非常。隨自因緣種種差別。所生諸果時處決定。故 無起用生一果時於一果處遍生一切。所以因果不相雜亂。不同汝立時與功能。皆是遍 常前後不異。是故唯汝有雜亂失。又說頌曰

 諸法必變異  方作餘生因   如是變異因  豈得名常住 

  論曰。世間共許。功能所依種子等法。必捨前位而取後位。體相轉變方為芽等所 生果因。如是因性理無差失。所立常因應亦同此。體相轉變方能為因。既許轉變無容 常住。豈不世間亦許種等。果未生位體相未轉。雖無作用而得名因。不爾世間雖假名 說。而實種等將至滅位。正能生果方得名因。種等爾時必有變異。為不根塵不滅無變 而有作用生諸識耶。此亦將滅體相轉變能生諸識。故不相違。有餘師說。根塵望識如 種芽等生滅道理。一切因果法不同時此難於彼便成疎遠

  復次有餘外道。執自然因體常無有生滅變異。自然為因生一切果。為破彼執故。

說頌曰

 若本無今有  自然常為因   既許有自然  因則為妄立 

  論曰。若一切法本無今有。計有自然常住為因。法應自然本無今有。何用妄立自 然常因。既許自然不待因故。又體自然常無變易。果未生位既未能生。果法生位應亦 如是。前後一故因義不成。計自然常便失二事。謂失攝受決定因緣能生自果。及失見 有所生麁果。證有自許微細常因。若謂自然要待和合眾緣資助方能生果眾緣雖別。然 和合時資助自然令起總用。此一總用本無今有。是故自然體雖常有。先不生果後方能 生。是亦不然。自然常有。云何不令眾緣常合。眾緣合時其性雖別。然互相助共生一 果。除此更無總用可得。又自然性雖處眾緣。共和合位亦不能生。體無別故。如未生 位。又常住法體相凝然。不可改轉。緣何能助。若許自然從緣改轉。如所生果應是無 常。是故唯有無常諸緣。互相資助起勝體用。異於前位能生其果。非所立常能離前失

。復次有諸外道建立常因。時無改變能生於果。此亦應以用相違因為喻遮遣。又說頌 曰

 云何依常性  而起於無常   因果相不同  世所未曾見 

  論曰。諸行生起必似自因。故不可言生異類果。豈不現見從月愛珠引出清流。因 果異類。我亦不說從因生果。所有體相一切皆同。但言因果相生義中不相離相決定相 似。以於世間曾未見有如是因果不同相故。世間共見麁無常果。無不從彼無常因生。

類知細果是無常故。猶如麁果因定無常。是故色等因果性法。與無常相定不相離。為

(6)

決此義。復作是言。一切細果所因色等。定是無常。果無常故。譬如麁果所因色等   復次有作是見。空等遍常。若於一分眾緣合時即依此分發生聲等。若遍所依發聲 等者。住極遠境根亦應知。為破彼見故。說頌曰

 若一分是因  餘分非因者   即應成種種  種種故非常 

  論曰。若謂空等眾緣合時。一分有用發生自果。餘分無用自果不生。空等即應分 分差別。分分體用有差別故。應如聲等定是無常。又此空等體恒周遍。能為種種自果 所依。是種種相所依止故。如錦繡等可證非常。又如前說。常法凝然不可改轉。緣何 能助所計空等。應亦如是體既常住。雖眾緣合何能發生聲等自果

  復次有作是見。一分起時但從一物大等諸果展轉變異差別增長。大等諸果變故無 常。一物自性不變故常。此亦不然。義相違故。大等皆用自性為體。大等變時自性應 變。由此自性應是無常。體無異故。猶如大等。又此自性其體周遍。一分變時餘無量 分體無異故。應亦隨變。是則一分一法起時。餘分餘法皆應同起。如是舉體有作用故

。如大等果應是無常。又以前頌兼破此執。由彼所計自性最勝三分合成。所謂薩埵剌 闍答摩。第一薩埵其性明白。第二剌闍其性躁動。第三答摩其性闍昧。此三一一相用 眾多。皆是神我所受用事。我以思為性。思所受用時。剌闍性躁警薩埵等令起種種轉 變功能。三法和同隨於一分。變成大等。轉名最勝。譬如大海其水湛然。隨於一分風 等所擊。變成種種駭浪奔濤。如是所執自性最勝。一分有用變成大等。餘分無能無所 轉變。是即自體應成種種。成種種故定是非常。如大等果相非常住。又三自性一一皆 有明躁昧等眾多作用。自性作用既許體同。以性隨用應成多體。自性最勝無差別故。

是則最勝體亦應多。自性最勝體成多故。應如大等定是無常

  復次有執極微是常。是實和合相助有所生成。自體無虧而起諸果。此亦不然。義 不成故。若許和合必有方分。既有方分定是無常。若言極微遍體和合。無方分者。此 亦不然。何以故。頌曰

 在因微圓相  於果則非有   是故諸極微  非遍體和合 

  論曰。若諸極微遍體和合。無方分故非少分合。是則諸微應同一處。實果應與自 因遍合。無別處故。應亦微圓。若爾應許一切句義。皆越諸根所了知境。由見所依餘 可知故。是則違害世間自宗。若言實果雖與自因遍體和合無別處所。然由量德積集力 故。令其實果亦可得見。謂諸實果雖無住處方分差別。然由量德積集殊勝。令所依實 非大似大。方分差別分明可見。此但有言都無實義。我先難汝。所生實果與諸極微既 無別處。應如極微越諸根境。汝不能救何事餘言。若所依實如是相現。應捨實體同彼 能依。既成他相應捨自相。亦不可說。如頗胝迦不捨前相而現餘相。其體無常前後異 故。此若同彼。應捨實體。德依於實。實體既無。德亦非有。無實無德。誰現誰相。

故可不說所生實果不捨自相而現他相。如是即應唯德可見。所有實性皆越根境。此亦

(7)

違汝自所立宗

  復次有說極微有其形質。更相礙故居處不同。是則極微住雖隣次。而處各別應不 和合。若許和合處同不同。即違自執。及有分過。有說極微生處各異。雖復無間而不 相觸。各據一方相避而住。積集差別似有方分。無間處生似有流轉。剎那前後展轉相 續。有因有果非斷非常。為兼破彼。故復頌曰

 於一極微處  既不許有餘   是故亦不應  許因果等量 

  論曰。如是所說諸極微相。竟不能遮有方分失。何以故。頌曰  微若有東方  必有東方分 

 極微若有分  如何是極微 

  論曰。是諸極微既有質礙。日輪纔舉舒光觸時。東西兩邊光影各現。逐日光移隨 光影轉。承光發影處既不同。故知極微定有方分。既有方分便失極微。如是極微即可 分析。應如麁物非實非常。違汝論宗極微無方分常住實有造世間萬物

  復次所執極微定有方分。行所依故。如能行者凡所遊行必有方分。若無方分則無 所行。何以故。頌曰

 要取前捨後  方得說為行 

  論曰。進所欣處。名為取前。退所厭處。名為捨後。要依前後方分差別起取捨用

。乃名為行。離方分行所未曾見。極微既是行用所依。故知極微定有方分。若無所行 行用差別。是則應撥行者為無。故說頌曰

 此二若是無  行者應非有 

  論曰。依前後方起取捨用。方若非有。用亦應無。若爾雖行應如不動。若汝撥無 行處行用。是則所依行者亦無。執此極微便著邪見。又諸極微若無行用。則不能造有 方分果。若無所造有方分果。即諸天眼亦無所見。是則所立一切句義。越諸根境頓絕 名言。云何自立句義差別

  復次若執極微無初中後。即淨眼根亦不能見。應如空花都無所有。為顯此義。故 說頌曰

 極微無初分  中後分亦無   是則一切眼  皆所不能見 

  論曰。若執極微是常是一。無生住滅三種時分。無前中後三種方分。應似空花都 無實物。是則極微越諸根境。不為一切眼所觀見。自他推撿都不可得。是故不應計為 實有。此中正破外道所執。極微是常無有方分。越諸根境非眼所見。兼顯極微無常有 分。非越根境淨眼所見

  復次為破極微因果同處。及顯因體定是無常。故說頌曰

(8)

 若因為果壞  是因即非常   或許果與因  二體不同處 

  論曰。諸有礙物餘礙逼時。若不移處必當變壞。如是極微果所侵逼。或相受入異 體同居。如以細流溉麁沙聚。或復入中令其轉變。如妙藥汁注赤鎔銅。若許如前則有 諸分。既相受入諸分支離。如相離物不共生果。是則應無一切麁物。又若同彼有諸細 分。即應如彼體是無常。若許如後自說極微。體有變壞何待徵難。若並不許。應許極 微互相障隔因果別處。以有礙物處必不同。如非因果諸有礙物。又說頌曰

 不見有諸法  常而是有對   故極微是常  諸佛未曾說 

  論曰。現見石等於自住處對礙餘物。既是無常。極微亦爾。云何常住對礙與常。

互相違反二法同體。理所不然。復有別釋。餘物共合變壞生因。名為有對。不爾極微 皆有對礙。礙證無常其義明了。若謂極微障礙餘物。他不全許。故須別立餘物共合變 壞生因。比度極微是無常者。是則但應以能生義。證極微性定是無常。何以頌中說為 有對。故知此言是有礙義。雖不全許。而因義成。彼許極微礙餘物故。既破極微方亦 隨壞。因極微果證實有方。極微既無。果則非有。何緣而立方實常耶。又方不定待緣 而立。假施設有。非實非常。由上所說諸因緣故。極微是常。佛未曾說。但言諸行皆 是無常。唯我大師獨稱覺者。於一切境智見無礙。所說無倒真號如來。愍彼邪徒不能 歸信諸行無常。誠哉佛說無為非行。何廢常耶。然所立常無過二種。一有所作。二無 所作。若有所作非謂無為。若無所作但有名想。故契經說。去來及我虛空涅槃是五種 法。但有名想都無實義

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一

(9)

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二 聖天菩薩本 護法菩薩釋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破常品第一之餘

  復次有執涅槃實有常樂。如契經說。苾芻當知。有涅槃界。無生無滅無相無為究 竟安樂。此亦依前理教應破。又說頌曰

 離縛所縛因  更無真解脫   生成用闕故  設有亦名無 

  論曰。前已具說諸有句義越現量境於諍論時。必以生果比量安立非涅槃界能有所 生。云何比知實有常樂。若許能生。則違自論。涅槃無果。違諸行故。是故涅槃體非 實有。設許實有。於自依身無成勝用。何名解脫。若令己身蕭然自在。永離繫縛可名 解脫。此於己身無如是用。是故設有於身無益。何黨如是無用法為。若許有用則同有 為。既許無用便同兔角。諸有智者。定應不許。有用無為無用實有。故知涅槃體非實 有。此中煩惱及隨煩惱。順生後受諸決定業。總名為縛。由此勢力令諸有情久處生死 廣大牢獄受諸劇苦不解脫故。諸縛所招五取蘊果。總名所縛。所生苦果繫屬集因不自 在故。所有能除諸縛聖道。總名為因。由此永斷煩惱隨眠。不引諸業不招後苦。證得 離繫解脫果故。此解脫果。非離能縛所縛及因別有實體。謂從能縛得解脫時。非能縛 外別證解脫。如實證見分位別故。即彼不生。名為解脫。所縛亦爾。離煩惱縛蕭然自 在分位差別。名為解脫。無別有法。因亦如是。作用差別離諸煩惱。名為解脫。離聖 道外無別有法。是故離此縛所縛因。無別實有涅槃解脫

  復次涅槃若有必有所依。此所依者。若蘊若我般涅槃時。俱不可得。故說頌曰  究竟涅槃時  無蘊亦無我 

 不見涅槃者  依何有涅槃 

  論曰。住無餘依般涅槃位。前蘊永滅後蘊不生。其中都無諸蘊相續。既不見有般 涅槃者。依何說有真實涅槃。若於爾時亦許施設。有其真實補特伽羅。便墮如來滅後 定有。見處過失。若於爾時不施設有補特伽羅。還同前過。般涅槃者。既不可得。是 故決定無實涅槃。以於世間都未曾見無貪等者。有貪等故。設復計有涅槃所依。是則 涅槃有所依故。應如貪等其性無常。又若涅槃體是有者。則有緣相而可了知。應如色 等不出生死。如說世尊若求涅槃體實有者不出生死。所以者何。言涅槃者。永滅眾相 離諸散動。此經義言。一切世間散動妄見皆永離故。彼所發起所取能取相永滅故。證 得涅槃。是故涅槃決定非是一切有執所依緣處。有說二句知其次第。涅槃永滅所緣眾 相。永離一切能緣散動。涅槃既絕眾相散動。不可以有而取涅槃。然經說有涅槃界等

。為破撥無涅槃者見。有執生死無始無終。決定無有般涅槃界。故佛說有煩惱眾苦熾 火永滅。般涅槃界無生無滅無相無為究竟安樂。此立道理。顯生死火非常相續永無滅

(10)

期。從眾緣生有損惱故。猶如世間山林熾火。謂生死苦雖無始來依眾緣生相續無斷。

若遇善友聞法修行。無漏聖道現在前時。滅諸煩惱不起諸業。後苦不續。名曰涅槃。

譬如世間薪盡火滅。然此涅槃聖道所證。究竟寂滅離諸性相。永絕一切分別戲論。所 以契經種種宣說。皆為方便除妄見執。諸有智者應正覺知。勿謂涅槃是有無等。若於 生死起諸分別。易作方便。令其斷除。若於涅槃起諸分別。其病深固難可救療。是故 不應執有無等

  復次數論外道作如是言。因果散壞悕望止息。唯有思我離繫獨存。爾時名為涅槃 解脫。為破彼執故。說頌曰

 我時捨諸德  離愛有何思 

  論曰。隨所現境分別受用。汝說名思。即執為我。此必不離根境和合。如是二事 不離悕望。為滿悕望根境和合。隨所現境思即受用。般涅槃時悕望止息。因果散壞何 得有思。既無有思我亦非有。云何汝說唯有思我離繫獨存。爾時名為涅槃解脫。若汝 復謂般涅槃時雖無有思而有我在。此亦不然。故說頌曰

 若有我無思  便同無所有 

  論曰。汝宗計我思為性相。般涅槃時思既非有。性相俱滅。更無所有。復依何物 而說有我。若謂爾時雖無思用而有種子我體猶存。譬如眼根見色為用。有時用滅而眼 體在。此亦不然。若有所依可有是事。所以者何。功能差別。名為種子。如是種子必 依於他。既無所依。何有種子。先世諸行功能差別所引識上。能生眼識差別功能。說 名為眼。如是眼根必定依止阿賴耶識及四大種。無餘依中因果散壞。悕望思慮悉皆滅 盡。都無所依。而計有我體是種子。理不應然。又若執我即是種子。由此發思差別作 用。此我即應最勝所攝。有勝功能起諸法故。又若執我是種所依。由此為因。能生思 果。便失自宗。思即是我。及失思我其性懈墮。唯是受者。而非作者。若所執我非即 是思。汝今應說如是我相。若不說相而我成者。則應一切妄執皆成。又說頌曰

 無餘有我種  則定能生思   要無我無思  諸有乃無有 

  論曰。若無餘依般涅槃界有我種子不永拔者。則應決定生現起思。我無異故猶如 前位。思若現起則有一切。何名解脫生死繫縛。若言此中雖有我種眾具闕故思不得生

。此亦不然。我無異故應如前位。眾具無闕。又汝所執我體周遍。與他眾具恒共相應

。無別處故猶如己有。云何而言眾具有闕。若言眾具各屬自我。雖他眾具恒共相應。

不屬己故言有闕者。此亦不然。處無別故恒共相應。何不屬已。如是所執後當廣破。

若說此位究竟寂滅。本無有我。今復無思。一切種子無所依故。即便永滅不生後有。

如無外種芽等不生。如是即名究竟解脫。非空非有。非斷非常。非苦非樂。非我無我

。非染非淨。絕諸戲論。為止邪見撥無涅槃。故說真有常樂我淨。此方便言。不應定 執。既不執有亦不撥無。如是乃名正知解脫

(11)

  復次勝論外道作如是言。若能永拔苦樂等本。棄捨一切唯我獨存。蕭然自在無所 為作。常住安樂。名曰涅槃。如是涅槃決定應許。若唯苦滅無有我者。便為斷壞。何 謂涅槃。又此涅槃離諸繫縛。自在為相。智者欣樂。體若都無。何所欣樂。此有虛言 而無實義。為破彼執。故次頌曰

 若離苦有我  則定無涅槃   是故涅槃中  我等皆永滅 

  論曰。汝執一切苦樂等法皆是我德。乃至未滅恒常隨逐自所依我。云何此中與我 相離。我無異故。應如前位與彼相應。又此樂等無餘依中應不永離自所依我是我德故

。猶如數等。如汝所執一德遍德是我德故。常與我合。苦等亦然。云何相離。如是此 我。於無餘依般涅槃界理所逼故。亦與苦等諸德相應。是則涅槃決定無有。我恒被縛 不解脫故。生死唯有眾苦聚集。因緣力故無始輪迴。無明所迷妄生我執。謂我恒為苦 火焚燒。恐失我故不求解脫。設求解脫亦不能證。妄執我故眾苦熾盛。諸有智者依真 善友無倒了知如是事已。為欲息滅熾然大苦。精勤方便如救頭然。得聖慧水數數灌注

。如所燒薪熾然永滅。寂靜安樂。名曰涅槃。如是生死純大苦聚。熾然永滅安樂涅槃

。諸有智人誰不欣樂。誰有智者身嬰重病。恐身斷故欣樂此疾。唯有愚人能為是事。

如地獄中諸有情類。雖為種種猛焰焚燒。大苦煎迫時無暫廢。而於自身深愛著者。皆 是所作惡業勢力。無明妄見鬼魅所纏。未拔我見煩惱根本。令彼有情怖畏斷滅。智者 觀見諸行相續。空無有我純大苦聚。永斷滅時何所怖畏。是故若能離於我見。必定欣 樂永滅涅槃。由此亦能捨於斷見。以見我斷。名為斷見。非唯苦斷名為斷見。故契經 說。見我世間永斷壞故。名為斷見。言世間者。顯我所事執我我所真實有體。聞彼斷 時便生斷見。若無所執則無斷見。唯依所執我我所事。所起顛倒斷常兩見。無上大師 立邊執見。由此妄見擊發生死。大苦熾火令其增廣逼迫無量無智有情。是故世尊稱讚 永滅。離欲寂靜最勝安樂。令其可化深心欣樂。如是涅槃非無非有。妙智所證名為勝 義。又諸義中最為勝故。過此更無所求義故。名為勝義。復次有作是說。常法定有。

以勝義諦無生無滅真實善有能為所緣生聖智故。此亦不然。非勝義故。若勝義諦是實 有者。應如色等從眾緣生。若非緣生。應如兔角。體非實有。又無同喻有因不成。設 許因成則非常住。又勝義諦體若是有。應如瓶等。非聖智境。若真聖智緣有為境。應 如餘智。非真聖智。不斷煩惱不證涅槃。勝義諦理。非空非有。非常非無常。欲於其 中求少有性。定不可得。為顯此義故。次頌曰

 寧在世間求  非求於勝義   以世間少有  於勝義都無 

  論曰。世間有法略有三種。一現所知法。如色聲等。二現受用法。如瓶衣等。如 是二法世共知有不待成立。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證知是有。如此三法是 入世俗所了受境。世間復有三種無法。謂究竟無及隨三有前後際無。為簡此無故說少 有。又簡妄見所立諸法故言少有。如是世俗三有三無。依勝義說。皆非真實。以勝義

(12)

諦非有非無。分別語言皆不能及。寧在世間虛偽事內。欲求有性少易可得。於勝義諦 真實理中。欲求有性究竟難得。以此世間少分有性。於彼尚無。況餘有性。若爾寧樂 如是少有世間不須如是都無勝義。以於世間雖有種種災患過失。而有少法可得受用。

勝義諦中無有少法。何所受用。不爾世間勝義有苦無苦可欣厭故。誰有智者。知水不 消成重病苦。更求多飲。哀哉世間愚癡顛倒。欣讚生死眾苦熾然。厭毀勝義寂靜安樂

。如此癡言何煩聽受。是故智者當勤精進觀諸法空。於生死苦應除邪願。於勝義樂應 修正願。如是具足三解脫門。雖復久居生死大海。而非生死過失所染。蕭然解脫利樂 有情。由此善通契經句義。方便善巧證法空者。雖處猛焰而不焚燒。雖現死生而常解 脫

大乘廣百論釋論破我品第二之一

  復次勝論外道作如是言。前說無餘般涅槃位。無蘊無我依誰而說。有涅槃者。其 理不然。我定有故。若無我者。依緣何法而起我見。我見若無。執我所見亦不得有。

若異生等從無始來。不起如是我我所見。應如永滅薩迦耶見。不受三界生死眾苦。又 不應說緣心根身發生我見。以心根身世間說為我所有故。又我我所決定有異。所屬能 屬言所詮故。如天授等所乘車等。又緣他身我見無故。若許我見緣心根身為境生者。

應如天授德授等見。亦緣他身為境生起。亦不應說自他心等有差別故。我見不緣無始 時來自心根等。剎那展轉前後各異。而許俱緣生我見故。又此我見不緣現在自心為境

。與世現見事相違故。亦不得緣過去未來心等為境。彼無體故。如空華等不生我見。

現見有我非曾當故。又於一身二心不並。故不可說緣現自心而生我見。又心念念異滅 異生。若無我者。云何得有憶識習誦恩怨等事。又心根等決定不為我見所緣。男女等 相此中無故。如瓶盆等。是故決定有真實我。由此為緣發生我見。因斯謂我是大丈夫   如是所說雖有虛言。而無實義。所以者何。我若是有。應如色等從緣而生。生定 歸滅則非常住。若非緣生應如兔角。無勝體用。何名為我。又雖立我是有是常。而竟 不能立因立喻。非無因喻。所立得成。若唯立宗則得成者。一切所立皆應得成。設復 方便矯立因喻。即所立我其體非常。一切有因皆非常故。又所立我定非實有。常住我 性是所知故。是所說故。如瓶盆等。又所立我若是實有。應非顛倒我見所緣。若稱實 見是顛倒者。一切聖智皆應顛倒。一切聖智稱境而見。既非顛倒。我見亦爾。應非顛 倒。若爾我見應如聖智。非無始來生死根本。若此我見稱實而知。而無始來引生死者

。聖智亦應引諸生死。則應究竟不得涅槃。是故異生愚癡顛倒。於五取蘊無我法中。

妄執有我。因執我所。由此妄執我我所見。不稱實境成顛倒故。能引三界生死眾苦。

若於無我五取蘊中。起聖智見通達無我及無我所。永斷生死證得涅槃。是故定應信受 無我。又汝所言。以心根身世間說為我所有故。不應緣彼生我見者。我亦不應是我見 境。世間亦說我所有我。有如是相。是故不應以世間說為我所故。非我見境我我所事 相望不定。或有別物。或無別物。又汝所言。所屬能屬言所詮故。如天授等。我與我 所定有異者。此因不定。世間亦說。如是飲食所有香味特異於常。豈離香味別有飲食

(13)

。我我所見雖俱緣蘊。而或別執一蘊為我。餘蘊為所。或復總執內蘊為我。外蘊為所

。故所立宗有相符過。又汝所言。以緣他身我見無故。心等非是我見境者。我亦應非 我見所緣。由於他我我見無故。若緣他我不起我見。而緣自我生我見者。雖緣他身不 起我見。何妨我見緣自心等。無智有情不了平等空無我理。唯於諸行無始數習我我所 見。於自於他諸蘊相續。執自為我。異我為他。其中都無我之實性。又汝所言。亦不 應說。自他心等有差別故。我見不緣無始時來自心根等剎那展轉前後各異。而許俱緣 生我見者。此亦不然。自身前後因果相續。自望於他因果斷故。如汝所執。我體是一

。前後無異。他我相別。我見自緣己身中我。力用斯盡不緣他我。我亦如是。自身前 後雖念念別。而無始來因果不斷。如燈河等相續假一。無智有情謂為一我而生我見。

他身於自因果斷故。我見不緣。又汝計我。自他相似皆遍皆常。無所繫屬。我見何緣

。緣此非彼。若汝計我有所繫屬。或有所生此彼差別。應如色等其性無常。是故當知 有為因果相續各異。故令我見如是差別。又汝所說。我見不緣現在自心為境等難。皆 不應理。所以者何。緣自身中前後因果。相續假一生我見故。無緣現在自心等過。又 一身中有多心品。因果相屬名一有情。異心品中發起我見。緣異心品計我何失。汝等 所計我是實者。我見見我應如正見即非妄見。若不見我應如邪見。則非我見。又汝所 言。心等念念異滅異生。若無我者。云何得有憶識習誦恩怨等者。此亦不然。有情身 中一一各有阿賴耶識。一類相續任持諸法種子不失。與一切法互為因果。熏習力故。

得有如是憶識習誦恩怨等事。汝所計我常無變易。後位如前應無是事。有應常有。無 應常無。我體一故。不可說言。我用轉變。用不離體。我亦應變。若爾此我應如色等 體用俱變則是無常。若言心等皆屬於我。心等轉變有如是事。故所屬我亦得其名。若 爾心等應從我起。能生果故。我應非常。若我於心無生長用。云何得言心屬於我。我 既是常。不能任持心等種子。云何得有憶識等事。又汝所言。此心根等決定不為我見 所緣。男女等相此中無故。如瓶等者。此因不成。男女等相身現有故。又所計我。亦 應不為我見所緣。男女等相我中無故。即所立因便為不定。為顯此義。故次頌曰  內我實非男  非女非非二 

 但由無智故  謂我為丈夫 

  論曰。依止身相有差別故。世俗說為男女非二。此身別相內我中無。以所計我體 是一故。又男等相生生改易。亦見此生有轉變者。捨別異相取所餘相。汝所執我常無 變易。無捨無取故無此相。亦不可說男女等相。雖非我體而是我德。我與德合。說為 男等。所以者何。樂等德中所不說故。我不共德略有九種。一苦。二樂。三貪。四瞋

。五勤勇。六法。七非法。八行。九智。男女等相九所不攝。云何而言。此是我德。

又樂等德遍諸所依。男女等相所依不遍。云何得說此為我德。又不可說男女等相同異 性攝。由同異性。亦得說我為男女等。所以者何。同異性者。所依決定常遍所依。我 既是常。男女等相常應不捨。應一切時常有三相。又男等相遍表一切我及身等。云何 唯我同異性攝。又同異性所依各別。設許唯我同異性攝。云何一我有三同異。不見一

(14)

依有多同異。亦不可說。如波羅奢一樹之上有三同異。波羅奢性樹性實性。我亦如是

。一我體上有三同異。男性女性非男女性。所以者何。波羅奢性遍波羅奢。樹性遍樹

。實性遍實。此三所依互有寬狹。我上三性皆唯遍我。所依無別。云何為喻。是故唯 依無始數習妄想分別所起假相。世俗道中說為男等。非有實我有男等相。但由無明憍 逸妄想。愚夫自謂我是丈夫。亦有自謂為女非二。頌中略故。且說丈夫。以身中有男 女等相。所執我體男等相無。故汝比量因有不成。不定過失。若汝復言。我及身等。

雖復皆有男女等相。然我是實身等是假。此亦不然。若男等相二處皆有。云何得知一 假一實。應立量言。我見決定不緣實我。男女等相所雜糅故。如緣身等。起男等相所 雜糅心。又我見等。不緣實我有所緣故。如餘心等。又我見境非是實我。男等相心之 所緣故。猶如身等。故汝所言虛無實義

  復次順世外道作如是言。諸法及我大種為性。四大種外無別有物。即四大種和合 為我。及身心等內外諸法。現世是有前後世無。有情數法如浮泡等。皆從現在眾緣而 生。非前世來不往後世。身根和合安立差別。為緣發起男女等心。受用所依與我和合

。令我體有男等相現。緣此我境復起我見。謂我是男女及非二。今應問彼。汝說大種 和合變異為身根等。如是成內大種自性。為是男等。非男等耶。彼答言非。內外大種

。性無異故。雖大種性內外無異。然有安立形相差別。如是世間所知形相。所有男等 自性差別。皆是自心分別所起。非實物中有如是性。若爾頌曰

 若諸大種中  無男女非二   云何諸大種  有男等相生 

  論曰。若四大種本性無有男女非二。云何得有男等相生。男女等心何緣而起。受 用所依雖與我合。云何令我男等相現。若我無有男女等相。云何我見。謂我是男女及 非二。若本性無。雖與他合。終不能令轉成餘相。亦不能令生餘相心。如鮮白物雖合 餘色不成餘相。不起餘心頗胝迦等。餘色合時前滅後生。不可為喻。是故決定無有實 我。大種為性經久時住。有男等相我見所緣

  復次記論外道作如是言。諸法及我。一切皆與三相和合。由此三相。皆能發起三 種心聲。何謂三相。一者男相。能生諸法。二者女相。能滅諸法。三非二相。能守本 位。此亦不然。諸法及我。體非三相。云何能起三種心聲。亦不可說。與他合故轉成 三相。前所說過不相離故。若法及我。體非三相。三相合故轉成三相。三相更無餘三 相合。故此三相應非三相。應不能起三種心聲。又此三相與非相合。能使非相轉成相 者。諸法及我與相合時。應令三相轉成非相。是則畢竟應不能起三種心聲。又此三相 功能差別。更互相違必應不並。云何一物得有三聲。如角等物。男女非二。三聲所呼 世共知故。又一物上三相功能。更互相違而得並者。應一切物皆具三相。不應現見聲 有差別。又此三相若實有者。唯應依止有法非無。是則三聲應不周遍。云何現見諸方 言音。有法上無。無法上有。現見境界不可誹謗。若無三相而有三聲。則一切處皆應 如是。又此三相配生住滅。理不應然。男死女生非二生死。世現見故。又此三相無別

(15)

實體。後當廣辨。是故但隨世俗言路。說有男等三聲差別。非別實有如是三相。外道 執有如是三相。依附實我我見所緣。是顛倒智。內道不執。故無顛倒。汝不應依。有 顛倒智與無倒者。正決擇時立為定量。以我見緣證實有我。又此我見。為隨我相執有 我耶。為隨自覺執有我耶。若隨我相應。名正見。若隨自覺。應不緣我。又若初者。

頌曰

 汝我餘非我  故我無定相 

  論曰。若汝身中我之自相。諸餘身中我亦同有。隨我自相而起我見。云何一見不 緣一切。既無一見緣一切我。故知我見不隨我相。若汝身中我自相異。餘身中我自相 復別。汝以為我。餘則為非。餘以為我。汝則為非。是則此我相不決定。既無定相。

便無定性。性相不定。非實非常。云何執我真實常住。又立量言。自身我見。不隨自 我自相而起。不緣餘我自相生故。如所餘緣所有心等。又自身我應不為緣。發自我見 汝許我故。如他身我。又諸我見。定不緣我。自他境相互有無故。如青黃等能緣之心

。又一切我非我見境。諸餘有法所不攝故。猶如一切兔角等無。又一切我非實我性。

是所知故。如一切法。是故我見不緣實我。諸所計我無實性相。一切智者皆非所見。

唯諸愚人恒深樂著。如病眼境定非實有。故不可以我見所緣。證立此我實有常住。若 第二者。頌曰

 豈不於無常  妄分別為我 

  論曰。若隨自覺執有我者。豈不但緣無常身等。虛妄分別執為實我。所以者何。

現見世間但緣身等。前後隨緣分位差別。虛妄計度。我肥我瘦。我勝我劣。我明我闇

。我苦我樂。身等無常可有是事。常住實我無此差別。由此比知。一切我見。皆無實 我以為境界。唯緣虛妄身等為境。隨自妄想覺慧生故。如緣闇繩顛倒蛇執。又如世間 虛妄分別。執有空華第二月等。必由先見世間少事。然後方執有如是事。我見執我亦 復如是。先緣生滅五取蘊事。後方決定執有實我。又如夢中虛妄境界。隨先所見和合 計度。我見境界亦復如是。先緣諸蘊。然後和合虛妄計度。又諸我見略有二種。一者 俱生。二者分別。俱生我見。由無始來。內因力故恒與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 運而起。故名俱生。此復二種。一常相續。在第七識緣第八識。起自心相。即執為我

。名為我見。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五取蘊。或總或別起自心相。即執為我。名為我 見

  如是二種。俱生我見微細難斷。數數修習勝無我觀。方能除滅分別我見。由現在 世外緣力故。非與身俱。要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分別。此亦二種。一緣 邪教所說蘊相。起自心相。分別為我。名為我見。二緣邪教所說我相。起自心相。分 別為我。名為我見如是二種分別我見。麁重易斷聖諦現觀。初現行時即便除滅。如是 所說一切我見。心外蘊境或有或無。心內蘊境一切皆有。是故我見皆緣無常。諸蘊行 相妄執為我。諸蘊行相從緣生故。是虛幻有妄所執我。非緣生故決定非有。故契經說

。苾芻當知。世間沙門婆羅門等。所有我見。一切皆緣五取蘊起

(16)

  復次今應審問。諸瞖盲徒空無我理。有何所失。而強分別固執我耶。若一切法空 無我者。生死涅槃二事俱失。所以者何。由有我故。諸無智者樂著生死。先造能招善 不善業。後受所感愛非愛果。諸有智者欣樂涅槃。先觀生死苦火煎逼。發心厭離。後 方捨惡勤修諸善。得正解脫。如是一切皆由我成。我為作者。我為受者。我為苦逼發 心厭離。捨惡修善證得涅槃。若爾頌曰

 我即同於身  生生有變易   故離身有我  常住理不然 

  論曰。若我先造種種行業。後方領受種種果報。是則此我體應轉變。因必有轉變

。果有差別故。無有道理。因不轉變而果眾多。及非恒有。謂所執我那落迦等。諸趣 諸界生差別中。若能造受種種業果。則應同身生生變易。非天授等。身無變易。先能 造作善惡二業。後能領受苦樂兩果。是故我體同所依身。能造受故。生生變易。有變 易故。則有生滅。生滅相應。豈得常住。又所執我不離身等。有情數攝。體非常故。

如所依身。是故執我常住離身。能為作者。及為受者。生死輪迴。皆不應理。以離身 等無別用故

  復次云何此我能造諸業。若謂與身合故能造。由此內我有勤勇德。因此德故。與 身和合起諸作業。此德作業雖待依身。而屬於我。如以金石投於樹枝。重德相應故有 搖動。是德作用雖待樹枝。而屬金石。此亦不然。有觸對物。可有如是動搖作用。汝 我不爾。云何身合能造諸業。所以者何。頌曰

 若法無觸對  則無有動搖   是故身作業  非命者能造 

  論曰。一切能起動搖作業。決定不離有觸對物。我無觸對。雖與身合。云何能作 搖動業因。如所執時無有觸對。雖與身合不能作業。心及心法唯能生風。風與身合方 能造業。故所立因無不定過。此說近因。非展轉故。又可合者必有方分。兩物相觸無 間名合。所執我等既無方分。云何與身合故造業。不可假說我有方分。即有實起作業 功能。勿以假名說水為火。即有實火焚燒作用。由能說人假說諸法。非能說人有差別 故。令所說法其性轉變。法性決定前已具論。於本頌中。無觸對者。顯無方分。無動 搖者。顯無合義。又自有動方能動他。如金石等要自有動。方能為因令樹枝動。我既 無動無形礙故。何能為因令所依動。如金石等不動轉位。無觸對者顯無形礙。無形礙 故自無有動。無動搖者顯非動因。如是所執無動神我。尚無能動一毫之力。況能造業 得名作者。既不造業即無有果。若不受果何名受者

  復次如汝所言。我為苦逼發心厭離捨惡修善得解脫者。此亦不然。何以故。頌曰  我常非所害  豈煩修護因 

 誰恐食金剛  執仗防眾蠹 

(17)

  論曰。汝所計我既無變易。如太虛空其體常住。一切災苦皆不能害。豈煩精進修 防護因。有變壞身。苦所逼害罪所塗染。理須防護。誰有智者。了知金剛物無能壞。

而恐侵食。率侶執仗防諸蠹蟲。唯有愚人。或為是事。可變壞物應加守衛。若汝意謂

。命可害故。我亦隨害。此亦不然。我既是常。不應隨害。又汝計命三事和合。謂身 我意前已遮破。我與身合無方分故。如汝所計。色等諸德無和合義。又和合者無別有 性。唯有方分無間而生。既無別體。復何所害。此設可害必隨所依。所依既常。云何 可害。設復害命。於我何惱。以汝所計我常無礙。如太虛空寒暑風雨霜雹無損。如是 我性苦何所惱。又所執我其性凝然。前後無變。設離眾惡。復何所增而名解脫。豈不 此位善法增耶。我性既常。善增何益。所執我體常無改變。餘法雖生亦無增損。如是 解脫。於我無用。是故執我常住無變。生死涅槃二事俱失。若空無我二事俱成

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二

(18)

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三 聖天菩薩本 護法菩薩釋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破我品第二之餘

  復次有作是言。若無我者。心等生已無間即滅。宿生念智憶昔某名。即是今我此 不應有。所以者何。今昔異故。世間不見憶昔他身。謂為今我。是故定有常住句義。

緣之生念。言彼即我。此亦不然。我先已說。因果雖殊相續假一。緣此假一言昔是今

。又說頌曰

 若有宿生念  便謂我為常   既見昔時痕  身亦應常住 

  論曰。若宿生念依相似相。見昔似今謂今為昔。便謂有我是一是常。既見今身依 相似相。瘡痕似昔謂昔為今。身亦應許是常是一。此顯共知有差別物。依相續假亦謂 無異。故不可以謂無異相。比知有我是一是常。又憶昔身苦樂等事。謂今是昔而是無 常。亦應比知。雖謂今昔我無有異。而非常住。又雖今昔其體有異。然由昔智了受所 緣。有勝功能熏在宅識。隨緣覺發念力相應。似昔所緣境界相現。如是名為憶宿生事

。雖無有我是一是常。而有憶念宿生事智。世間現見服仙藥等。服之經久。藥體雖無

。然有所引勝功能在。後時成熟除疾益壽。然無有我。此亦如是。若唯有念。誰為念 者。亦不可言念為念者。以有二種俱無過故。設復有我誰為念者。亦不可言我為念者

。以所執我非智相故。若言我體雖非智相。與思合故能有思念。是則此我與思合時。

於自他相應有取捨。若有取捨便是無常。若無取捨不異前故。與思合時亦無思念。是 則此我。亦非念者。又說頌曰

 若我與思合  轉成思念者   思亦應非思  故我非常住 

  論曰。若所執我本性非思。與思合故轉成思念。如頗胝迦體非青等。青等合故變 成青等。是則此思與非思我。而共合故應成非思。若思雖與非思我合。不捨本性不成 非思。我亦應爾。雖與思合。不捨本性不成思念。頗胝迦寶青等合時。舉體別生故見 異色。非即本性變成餘相。以頗胝迦其體清潤。餘色合故舉體別生。形相同前謂為本 質。實非本性變成餘色。又頗胝迦前後異體。相差別故。如青黃等。我亦應爾。云何 是常。又應同此非實我性。由此即破彼論異說。謂有說言。頗胝迦寶。其性清淨不障 眼目。餘色合時各別處住。不捨本相不取餘相。若有作意或不作意。還見本相及近彼 色。復有說言。頗胝迦寶其性明徹。猶如明鏡。餘色合時影現其內。見者目亂。謂成 餘色。而實此寶不變如前。此皆非理。違比量故。為眼所見。如電如燈。云何前後體 相無變又所執我思生前後。其相有無不決定故。則應同思念念生滅。又我思合轉成思 者。與苦樂合應成苦樂。若不爾者。雖苦樂合不捨前位。猶如虛空雨火無變。應非受

(19)

者。故說頌曰

 我與樂等合  種種如樂等   我如樂等故  非一亦非常 

  論曰。樂等性相更互相違。故有種種我與彼合。應如樂等成種種相。故此我性應 如樂等。身身各別非一非常。亦如樂等非真我性。是故離思別有我體。與思合故同於 思相。名為念者。不應道理。即念自性似所念境。相狀生時雖無主宰。似有作用假名 念者。記別分明。說名為念。一法義分無無二過

  復次數論外道作如是言。思即是我其性常住。如是思我離心心法。別有體相難可 了知。所以者何。思我體相非現量境。以其自相非諸世間所共知故。非比量境。以其 思相唯在於我不共餘故。夫比量者。比知共相。以果等總相比因等總有所立思我由不 共故。無同法喻。同法喻既無。異法亦非有。無待對故。由是思我理實為無。設許有 我以思為性。應當徵問。如是我性為由他力得成思耶。為由自力得成思耶。若由他力 得成思者。應是無常如眼識等。若由自力得成思者。應不待緣如虛空等。為顯此義又 說頌曰

 若謂我思常  緣助成邪執   如言火常住  則不緣薪等 

  論曰。如法已生自相安住。終不更藉因及眾緣。不可生已復更生故。我亦應爾。

思體既常。自相安住。不依他立。云何復待轉變眾緣資助思我。令其轉變受用種種所 受用具。若不依他而轉變者。則無緣助有所受用。若可轉變。應是無常。如世間火其 性無常。若以酥油灌薪草。等投其火中便增熾盛。若不爾者。火勢衰微薪等若無。火 則非有。既緣薪等。火豈是常。我既藉緣。寧容常住。若汝復言。我論中說。如是思 我其體雖常。然藉根塵和合顯了。如瓶瓫等。由光明顯。所以者何。思我不能自然觀 察。要待轉變因果相應。方得顯了。故雖藉緣而我常住。如是救義其過彌增。所以者 何。不見瓶等為緣所顯而體是常。真如涅槃雖可顯了。然依世俗。非據勝義。非勝義 中有常無常了不了等分別戲論。所執思我緣所顯故。應如瓶等其性非常。若汝復謂隱 時思我雖無思慮而有功能。如是功能不異思慮。既無思慮。何有功能。又思功能必依 思體。體既非有。能何所依。又隱時我以思為性。思既非有。我則是無。云何而言隱 時思我雖無思慮而有功能。設言隱時我非思者。汝今應說。我相如何。若不說相而我 成者。則應一切妄執皆成。如是推徵前已具說。又汝所執。諸有功能與功能者其性為 一。是則能者。非能所依。性是一故。又於此位。無能者故。不可說言能即依能。自 於自用。理相違故。亦不可說能無所依。勿有最勝。亦無過失。所以者何。若思功能 無所依止而自立者。轉變功能亦應自立。何須最勝。又汝所執。思我功能隨所受用有 無量種。既許能多。如何體一。汝宗定執體能一故。世間未有一法體上不同一時能生 多果。不同時者。顯於一時。一法體上能生多果。時若不同。其體必異。云何汝執一 我前後有多功能起多思慮。又此思我云何一時不起一切受果思慮。若言思慮必待轉變

(20)

方得起者。此亦不然。云何最勝具諸功能。而不頓起一切轉變最勝功能無障礙故。設 許最勝於一時間頓起一切轉變作用。是即最勝。體應斷滅。舉體皆變。失本性故。如 最勝體。我亦應然。其性皆常。具諸能故。如是汝執隱時思我具諸功能而無思慮。有 多過失。終不能免

  復次有餘方便救此義言。我是思者。思為我用。非用滅時。用者隨滅現見眼等。

雖無能照色等作用。而有其體。是故隱時雖無思用而有思者。我體非無。此亦不然。

隱時我相應與思別。還同前過。豈不作用與作用者。體不異故無別相耶。汝言正似癡 象沐浴。意避輕咎翻招重穢。思用我體既無別異。思用滅時我體應滅。是則思我皆定 無常。便害自宗。何名救義。又汝所言。現見眼等雖無能照色等作用而有其體。我亦 爾者。此亦不然。故次頌曰

 如至滅動物  作用彼無有 

  論曰。如能照了色等作用。乃至滅來恒隨了別自境界識。由此作用即是識體。作 用若滅識體則無。眼等諸根至相續斷。常無此用。自性異故。所以者何。眼等自性非 能照等。故彼滅時此不隨滅。眼等所造淨色為性。汝我離思無別有體不可用滅而體獨 存。豈不說我思者為相。云何乃言離思無體。汝前雖說。然不應理。所以者何。思者

。思用既不同滅。應有別體我體非思。過如前說用無別體。先難復來。又思思者相待 而立。俱有方成。闕一不可。思與思者。若一若異。定觸如前所說兩過。如是釋已。

復有別釋。如他眼等乃至滅來。常有作用能生別物。非汝所執我思作用。許為如此別 物所依照色等用。即是眼等各於自境生識功能。眼等諸根隨所生識。種種自相差別顯 現。雖離因識無別有體。而離果識別有自相。汝執有我能生於思。不許離思別有自相

。是故不可引為同喻。故說頌曰  故有我無思  其理不成就 

  論曰。有別相者。不同體故。可得說言一滅一在。思用思者既無別相。思若滅時 思者亦滅。是故汝執有我無思所立道理。定不成就。復次有執離思別有實我。其體周 遍一分生思。謂我一分先與智合。引起能生殊勝思行。後時一分意合生思。故無如前 所說過失。此不應理。故說頌曰

 餘方起思界  別處見於思 

  論曰。方處若異。因果不成。未見世間種與芽等。各住遠處因果得成。汝執能生 殊勝思行。先於遠處我與智合。習誦經書工巧等事。令其善巧熏在我中。後於異方若 無障礙。我與意合生起現思。是則分明因果異處。豈不行思所合我體。不別異故無此 過耶。若爾一切行等因果悉與我合。處應皆同。便失汝宗我體周遍。一分智合引起思 行。一分意合生起現思。若汝復謂如鎔鐵鋌。其鋌一頭先與火合。餘頭雖復不與火合

。由體一故亦漸鎔銷。行思亦然。生處雖別。我體一故。因果成者。此亦不然。故次 頌曰

(21)

 如鐵鋌鎔銷  我體應變壞 

  論曰。如鎔鐵鋌。其鋌一頭先與火合。當即銷鎔於後展轉熱勢相及。餘離火處皆 復銷鎔。如是我體先於一分與智和合變生思果。於後展轉勢力相通。異處意合變生思 果。是則我體應非常住。如何妄立我是常耶。又汝執我唯依少分能生於思說名思者。

此亦不然。故次頌曰

 思如意量小  我似虛空大   唯應觀自相  則不見於思 

  論曰。汝執我體一分意合能生於思。說名思者。餘分我體不與意合不生思故不名 思者意有質礙。細似極微。我性虛通廣如空界。少分意合能發於思。餘分無邊皆無思 慮。故應從多觀是我相。不應就少見為思者。夫於自體假立名言。或依多相而表於體

。或為他染以彰其相。如此二事我上皆無。故我不應說名思者。若汝復言。思非我相

。思是德。我是實。此實德業三種自性不相雜亂。何為不可。以汝不能離思別顯我之 自相。是為不可。若不別顯我之自相。終不能立我有實體。自相畢竟不可說故。汝所 立我則為無我。又汝所立我非思者。便失我相。非思者。故如色等法非我非思。又思 為先所造諸業。應不屬我則成相違。與自他思俱不合故。我無思慮與彼所求。因果事 物非意相遇。應如烏鵲厄多羅果。由如是等眾多過失。我便散壞終不得成。復次有餘 苟避如是過網。不許我體少分起用。執能依德遍所依我。此亦不然。德若遍。我根等 和合便為無用。無根等處有樂等故。若言不爾。由我一分與根等合遍生樂等。如在一 處炷等行力。發起燈光明遍多處。若爾頌曰

 我德若周遍  何為他不受 

  論曰。若我與德體俱遍者。一人樂等應遍諸我。何為餘我皆不受耶。寧許一分我 與意合。即於是處生苦樂等。我能領受。無此過失。若汝復言。我所有物唯屬於我。

我能領納一人樂等。雖遍諸我然唯屬一。不繫餘人。云何令他受我苦樂。世間現見所 有財物。唯主能受。非他所用。若處有別是事可然。既是同居何妨共受。諸同處物若 不屬己。雖無取捨自在受用。見觸受用誰復能遮。現見世間非屬己物。若同一處見觸 無遮。今苦樂等無形質故。唯能見觸不可取捨。是故汝言不成救義。若言餘我於他苦 樂。由有闇障不能領受。如世間物雖復同居。眼無障者能有所見。眼若有障即無所觀

。我亦如是。於自苦樂無闇障故。便能領受於他苦樂。雖復同居有闇障故。不能領受

。若爾闇障少分轉耶。彼言不也。周遍轉故。此障彼我處不同耶。復言不也。處無別 故。若爾頌曰

 能障既言通  不應唯障一 

  論曰。一闇障處有無量我。處既無別一我被障。餘則不然。誰能信解闇相無別。

我相是同能障所障。處復無別所受樂等。其義亦然。是則有障及以無障。受與不受一 切應同。不見世間有諸外闇如汝所計內闇差別。前雖執德不遍所依。而我體遍與他德 合。應亦能受。過同此言。我豈不說樂等與意其處要同方能領受故無受他樂等過失。

(22)

汝等外道隨自意言。非隨意言能契正理。非可照物處燈明中。而此燈明不能照了。我 亦應爾。云何不受。若汝復言。雖一切我體皆周遍。而自樂等不共於他。何以故。樂 等諸德由行勢力而得生故。此行勢力依法非法而能受果。故此義成。如是方便於理無 益。過失同前。不成救義。如是論者。依理推徵。邪觀為先。立我常遍能作能受。義 不得成

  復次有說薩埵剌闍答摩三德非思而為作者。我思非作而能領受。為破此義故。次 頌曰

 若德並非思  何能造一切   彼應與狂亂  俱癡無所成 

  論曰。所執三德體若非思。何能為我造化萬物。若本無思而有所造。彼與狂亂何 事不同。設復如狂。斯有何失。若如狂者。為我造立所受用事。應不得成。未見世間 癡狂僕匠能為主等辦如意物。又彼諸德於所作事。若無善巧應似愚人於雕畫等不能成 辦於所作事。若有善巧。云何不能即自受用。為顯此義故。復頌曰

 若德能善解  造舍等諸物   而不知受用  非理寧過此 

  論曰。若言諸德如工巧者。於難作事能善施為。內外所須無不成辦。而於受用易 見事中。不善了達。一何非理。除守自愚誰朋此見如是三德於受用中。亦有善巧為彼 體故。如於善巧諸所作事。此顯作受者俱依三德成故。不須別立我思。為受者。若言 勝性雖體非思。然隨緣勢造化萬物。為令思我自在受用。如草木等雖無所思而依業力 生花果等。種種不同為人受用。若爾勝性所作無思。應同華果。受已不絕。諸有思惟 而生果者。受用足已果便休廢。勝性非思。如外草木。又常不壞我受用已。所作便息

。其理不然。若言三德其性黠慧。凡所施為無不善巧。我為神主能善思惟。令彼造作 自在領受。謂彼三德了知神我。意有所須方起覺慧。隨起作用造化萬物。於是思我自 在受用。汝此言說。但述自宗。於諍義中都無所用。又汝所立。我有思惟。德有覺慧

。如是二種俱能領納。了別自境性相差別難可了知。是故不應虛妄分別覺慧屬德思惟 在我。又德應失覺慧自相。無思惟故。猶如色等。汝言三德了知神我。意有所須方起 覺慧。起作用等。此則不然。自性位中無覺慧用。誰能知我意有所須。若於爾時覺慧 已起。何待知我意欲方起。若於爾時覺慧未起。云何三德初起於大。若無覺慧大體自 起。一切萬物亦應自起。故此覺慧於變異果。自性因中都無所用。有餘復立比量救言

。覺慧非思。是無常故。諸無常者。皆非思慮。猶如色等。如是自言違害自意。思惟 分別得覺慧名。若不思惟便非覺慧。云何而說覺慧非思。又先已說覺慧思惟。俱了自 境性相無別。云何覺慧無有思惟。是故汝言有自違過。又無常因有不成過。就生滅義

。自宗不許。隱顯義釋。他宗不成。若言因義不應分別。但就總說此亦不然。若別俱 成。可就總說。如其別見。總顯為因。別既不成。總依何立。又依作用說有隱顯。依 此立為無常因義。汝立我思亦有作用。故有因義不定過失。又汝欲立覺慧體外別有我

(23)

思。或我思外別有覺慧。皆不得成。如是種類非共所許。由此汝立無得成義。是故所 說我思能受三德能作。其義不成

  復次有執我體常遍無礙能造萬物。名為作者。此亦不然。義相違故。若汝執我有 動作用。名為作者。即有無常及有質礙。不遍過失現見無常。不遍有礙。方有動作。

常遍無礙。有動作用。曾未見故。若所執我無有動作。云何得名能造作者。是故必應 許有動作。若爾應許我體無常。有礙不遍。為顯此義。故次頌曰

 有動作無常  虛通無動作 

  論曰。風界勢力能生動作。謂由風界諸行流轉。於異處生相續不絕。依世俗理說 名動作。依此動作說為作者。此必不越有礙無常。有礙無常即非周遍。汝宗亦許極微 動作。有礙不遍前已遮遣。執為常者顯是無常。是故比量無不定過。若言我宗不許內 我體有動作因不成者。此亦不然。必應許故。若無動作何名作者。汝雖不許業句動作 而有作者。言依動作。如說火焰來去等言。又必應許我有作用。若全不許我有作用。

我則為無。同兔角等。為顯此義。故次頌曰  無用同無性 

  論曰。若汝所執。我有作用。可為作者。名言所依。若無作用。則同非有。依何 說我以為作者。既無作用應不名有。若謂有言。不依作用。但依同性。及彼相應。此 亦不然。世間智者依有用體。說有名言。若無有用則無有體無用無體名。依誰立云何 而言有作者我。若汝不了。有言所依但應受持。默不語法何須強說。我有作者有言依 止。有用之體世智共許。汝必應隨。若汝定執我無作用。應如共許畢竟無法。由此比 量我即為無。何不愛樂空無我理。為顯此義。故次頌曰

 何不欣無我 

  論曰。如過去法既無能生。諸法作用即無自體。由此同法。我亦應然。無世共許 焰行等用。亦無自許往來等用。應無自體。如是我性都無所有。非唯順理。亦稱汝心

。何不欣求空無我理。計不信者正為無明。所起邪執力強故耳。若汝謂我雖無別用而 能為境生我見心故名作者。此亦有失。前已廣破。今復重來。又我不能為我見境。無 作用故。猶如兔角此我見等亦不緣我。有所緣故。如緣色心若實有我能生我見。此我 云何如善幻術。隨其所願現種種相。誑惑世間令起種種我見差別。為顯此義。故次頌 曰

 或觀我周遍  或見量同身   或執如極微 

  論曰。一類外道執我周遍於一切處受苦樂故。我無形質亦無動作。不可隨身往來 生死。故知內我遍於一切。一類外道作如是言。我若周遍如虛空者。不應隨身受諸苦 樂。應如空界無所往來。其性湛然非作受者。是故我性應如色等隨所依身形量不定。

雖無形礙而有所依。轉變隨身受諸苦樂。雖依形質有卷有舒。而我體性無生無滅。如 油渧水隨水廣狹。雖有卷舒而無增減。一類外道復作是言。若我體性隨形量者。即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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