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學年度第二學期臺中市南屯區黎明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第 1 次契約進用代理教保員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二)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二、組織:成立「109 學年度臺中市南屯區黎明國民小學契約進用代理教保員甄選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本項甄選事宜。
三、甄選名額
甄選類別 甄選名額 缺額性質 聘期 備註
國小附設幼兒園
(契約進用代理教保員)
3 名 實缺 聘期起110.1.25 迄 110.7.24日止。
1.依成績高低依序擇優錄 取,並備取若干名。
2.代理原因消滅時無條件 終止聘約。
3.依教育局規定調整。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
109 年 12 月 28 日至 110 年 1 月 8 日止,逕至本校網站(網址:http://web.lmes.tc.edu.tw)、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
(http://tsn.moe.edu.tw)下載。
五、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 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各款。
(二)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各項之一) 1.具備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
2.符合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
(1) 100年12月31日以前已取得托兒所教保人員資格,且於101年1月1日仍繼續在職,
並轉換其職稱為幼兒園教保員。
(2) 100年12月31日以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保育人員資格,或 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 業證書,於101年1月1日未繼續在職致未能依前款規定轉換職稱為幼兒園教保員者。
六、報名日期:110 年 1 月 8 日(星期五)13:30--15:30(逾時恕不受理)。
七、報名方式:攜帶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
八、報名地點
臺中市南屯區黎明國民小學人事室(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 555 號)。
聯絡電話:(04)22517363 轉 750 九、報名手續
(一)填寫契約進用代理教保員甄選報名表。
(二)應考人依應考資格繳驗所需證明文件,繳驗身分證、畢業證書、合格教師證書正、影 本(正本驗畢發還,並不得以切結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及基本救命術訓練證明、
切結書及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三)繳交本人最近 2 吋脫帽半身照 2 張(1 張請先自行黏貼於報名表)。
(四)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應出 具中文譯本),始得依規受理報名。
備註:所需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全),報名時間截止後不接 受補件。
(五)曾任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六)報名費:免收。
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試教:成績占 60%。(試教時間 10 分鐘),不可附教案及攜帶任何物品進場。
試教單元及內容自選。
(二)口試:成績占 40%。(口試時間 5 分鐘)。不可攜帶任何簡歷或資料。
(三)未達標準(總成績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甄選成績同分時以試教成績高低順序錄 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
十一、甄選日期:110 年 1 月 10 日(星期日)上午 9 時起(請於 8 時 50 分報到)。 十二、甄選地點
臺中市南屯區黎明國民小學(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 555 號)。
十三、錄取及放榜
(一)錄取:報考人員達錄取標準者,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總成績相同時,以試教成績 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 校長聘用。正額錄取人員未報到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以補足當次缺額為限。
(二)放榜:110 年 1 月 10 日(星期日)16 時前
公告錄取人員姓名於本校網頁、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 或打電話或親自到校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請依 榜示事項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三)成績複查:110 年 1 月 10 日(星期日)下午 16 時 30 分前
原則上為放榜結束後半小時內可提出申請,並視考試結束時間調整,憑准考證及身 分證親自向本校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本校於接獲申請後隨即查核,並以告知複 查結果。
十四、報到:錄取人員於 110 年 1 月 11 日(星期一)上午 8 時 10 分前至人事室辦理報 到,並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接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完成資格審查程 序(須親自辦理,不得委託),逾時未接受審查或審查未通過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 事人不得異議。
十五、附則
(一)經錄取人員應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接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完成資 格審查程序(須親自辦理,不得委託),逾時未接受審查或審查未通過者,取消甄選錄 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二)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錄取人員之聘書應於各校規定之期限內繳回「應 聘書」,候用人員於接到聘任通知後 3 日內應繳回「應聘書」應聘﹔未依規定期限應聘 者,視同棄權。
(三)契約進用代理教保員經 甄 選 錄 取 , 須 配 合 學 校 行 政 需 求 與 安 排 。
(四)經甄試錄取之契約進用代理教保員,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 到職後無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及異議,若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錄 取 分 發 任 用 後 如 發 現 有「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條 例 」第 12 條 第 1 項 各 款 及「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 第 31 條 、 第 33 條 之 情 事 者 ,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處 理 。
(六)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 X 光透視);
如體檢不合格、患有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或未繳交公立或教 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十六、申訴專線:04-22517363 轉 750
十七、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八、本甄選簡章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甄選作業辦理完畢後函報臺中市政府 教育局備查。
十九、如遇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經臺中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確定時間另行於本 校網站最新消息區公告。
【附錄一】
學歷證件(應考者請自行檢核報考資格及條件,並檢附下列證件之一報名):
A.具幼稚園教師證書者,請備齊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和幼稚園合格教師證書,若持 82 年 7 月 31 日前核發之幼稚園合格教師證書報名者,須另檢附自教師證核發日期後迄今之服務年資證明 文件。
B.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者,請檢具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相關科系對照表」所定「幼兒保育」及「幼 兒教育」相關科系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或輔系證書與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倘屬 102 學年 度以後入學之教保相關系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應併同檢具教保專業知能課程 32 學分 證明文件。
C.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或取得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請備 齊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及下列各項結業證書之一:
(A)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結業證書:
a.82 年:幼稚教育專業學分班。
b.83 年起迄今: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26 學分)。
(B)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86 年以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內政部核發之結業證書方 能採計):
a.乙類或丙類保育人員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b.教保核心課程結業證書。
c.教保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D.高中(職)學校畢業,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施行前,已修畢兒童 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乙類、丙類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請備齊最高學歷畢業 證書及 86 年以後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之乙類或丙類保育人員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E.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施行前,已依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取得 專業人員資格,且現任並繼續於同一職位之人員,請備齊下列佐證資料之一:
(A)專科以上學校兒童福利科系或相關科系畢業者,請備齊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服務單 位開立之在同一園所服務證明、兒童福利科系或相關科系畢業證書及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B)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經主管機關主(委)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者,請 檢具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服務單位開立之在同一園所服務證明、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 業訓練及格結業證書與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C)高中(職)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系畢業,並經主管機關主(委)辦之兒 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者,請檢附高中(職)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等相關科 系畢業證書、最高學歷畢業證書、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服務單位開立之在同一園所服 務證明和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結業證書。
(D)普通考試、丙等特種考試或委任職升等考試社會行政職系考試及格,並經主管機關主(委)
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者,請備齊銓敘部銓審合格實授函、直轄市、縣(市)
政府或服務單位開立之在同一園所服務證明和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結業證書。
(E)助理保育人員具有 2 年以上托兒機構或兒童教養保護機構教保經驗,並經主管機關主(委)
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者,請檢齊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服務單位開立之 在同一園所服務證明、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及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結業證書。
(F)86 年 2 月 16 日以前業依托兒所設置辦法核備有案之教師及保育員,且於同一托兒所擔任 教保人員(前稱保育員/保育人員)至今者,請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服務單位開 立之在同一園所服務證明。
【附錄二】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相關科系對照表
名稱類別 相同科系 相關科系 備註
幼兒保育 幼兒保育系 幼兒保育學系 嬰幼兒保育系
幼兒教育系 國民教育研究所 家庭教育研究所 家庭研究與兒童發展 兒童發展及家庭教育學系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幼兒發展與教育 組、家政與家庭生活教育組)
兒童發展研究所 兒童與家庭學系
兒童與家庭服務系(註 1)
兒童發展與家庭教育學系 青少年兒童福利學系(註 2)
生活應用科學系(學前教育組、人生發 展組、兒童與家庭組、兒童與家庭研究 組)(註 3)
1.依據前內政部兒童 局 98 年 2 月 18 日 童 綜 字 第 0980002574 號函。
2.依據前內政部兒童 局 95 年 6 月 20 日 童 綜 字 第 0950007881 號函。
3.依據前內政部兒童 局 100 年 7 月 22 日 幼兒教育/幼兒保 育相關科系認定研 商會議決議列入。
幼兒教育 幼兒教育系 幼兒教育學系
兒童與家庭學系
兒童發展及家庭教育學系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幼兒發展與教育組 幼兒保育系
嬰幼兒保育系 兒童發展研究所 國民教育研究所 家庭教育研究所
【附錄三】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教保人員資格審認彙整表
條次 款次 條文內容 應檢具證件 備註
第 3 條
第 1 款
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 育、幼兒保育相關學 院、系、所、學位學 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 系證書者。
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專業人員相關科系對照表」
之「幼兒保育」及「幼兒教 育」兩類別所列相關科系之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或 輔系證書。
第 2 款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 修畢幼稚園教師教育學 程或取得教保人員專業 訓練結業證書者。
一、專科以上畢業證書。
二、下列各項結業證書之 一:
(一)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 結業證書:
1、82 年:幼稚教育專業 學分班。
2、83 年起~迄今:幼稚 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教育專業課程。
(二)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 業證書(86 年以後由地方政 府或內政部核發之結業證 書方能採計):
1、乙類或丙類保育人員 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2、教保核心課程結業證 書。
3、教保人員專業訓練課 程結業證書。
第 3 款
高中(職)學校畢業,
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修 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 練實施方案乙類、丙類 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 證書者,於本辦法施行 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 教保人員。
一、高中(職)畢業證書。
二、乙類或丙類保育人員 訓練課程結業證書(86 年以 後由地方政府核發之結業 證書方能採計)。
本款為落日條款,因此該款結業證 書一定需為 86 年以後由地方政府 核發之乙類或丙類保育人員訓練課 程結業證書才符合。
第 27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兒 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 點取得專業人員資格,
且現任並繼續於同一職 位之人員,視同本辦法 之專業人員。
一、符合「兒童福利專業 人員資格要點」第 3 點規 定之畢業證書或訓練及格 結業證書,及檢附縣(市) 政府開立之在同一園所服 務證明。
其第 3 點所列各類資格如 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兒童福 利科系或相關科系畢業 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並經主管機關主(委)辦之 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 練及格者。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 員資格及訓練辦法」93 年 12 月 25 日施行,93 年 12 月 24 日(含當日) 前已依「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 點」第 3 點規定取得保育人員資 格,且於同一托兒所擔任教保人員 (前稱保育人員)至今,則視同本辦法 之教保人員;惟該員轉任其他機構 或職位時,應符合前開辦法第 3 條 所定資格。
二、內政部 86 年 8 月 20 日台(86) 內社字第 8681417 號函示略以,凡 過去依「托兒所設置辦法」核備有 案之合格人員(包括現職暨離職欲 回任者),比照該要點認定之各該專
(三)高中(職)學校幼兒保 育、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系 畢業,並經主管機關主 (委)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 員專業訓練及格者。
(四)普通考試、丙等特種 考試或委任職升等考試社 會行政職系考試及格,並 經主管機關主(委)辦之兒 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 及格者。
(五)助理保育人員具有二 年以上托兒機構或兒童教 養保護機構教保經驗,並 經主管機關主(委)辦之兒 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 及格者。
二、86 年 2 月 16 日以前業 依「托兒所設置辦法」核 備有案之教師及保育員,
且於同一托兒所擔任教保 人員(前稱保育員/保育人 員)至今者,則檢附縣 (市)政府開立之在同一園 所服務證明。
業人員;
惟該等離職欲回任者應一律重新接 受本案所定訓練課程,以落實專業 制度。復查內政部 87 年 3 月 20 日 台(87)內社字第 8781170 號函示略 以,內政部台(86)內社字第 8681417 號函所稱「離職」係指 86 年 2 月 16 日實施「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 實施方案」以前離開托兒所服務體 系者。即過去依「托兒所設置辦法」
核備有案之合格人員,於 86 年 2 月 16 日以前離開托兒所服務體系者,
比照認定為各該專業人員,惟該等 離職欲回任者,應接受「兒童福利 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所定之訓 練課程,以落實專業制度。
三、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 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27 條:「本 辦法施行前,已依兒童福利專業人 員資格要點取得專業人員資格,且 現任並繼續於同一職位之人員,視 同本辦法之專業人員。前項人員轉 任其他機構、職位者,應符合本辦 法專業人員資格。」即當時已依
「托兒所設置辦法」核備有案之在 職教師及保育員,准予按「兒童福 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比照認定為 保育人員,如該員符合本辦法第 27 條規定,至今仍於同一托兒所擔任 保育/教保人員,則視同本辦法之教 保人員。
【附錄四】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 12 條
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損害兒童權益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諮詢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 後,認定不能勝任教保工作。
四、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
教保服務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除第三款情形得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四款情形 依其規定辦理外,應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
前項經免職、解聘或解僱之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且符合該法所定退休之條件者,應依法 給付退休金。
教保服務人員有第一項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幼兒園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 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附錄五】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 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 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 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六】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節錄)
第 12 條 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依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出缺之職務,應 依下列順序進用代理人員;代理人因故有請假必要時,亦同:
一、以具相同資格之教保服務人員代理。
二、前款人員難覓時,得於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教師以具教保員、
助理教保員資格者依序代理,教保員以具助理教保員資格者代理。
三、前二款人員難覓時,得於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以具大學以上畢 業,且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八小時以上及安全 教育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者代理之。
本法所稱離島、偏遠、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及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認定 之偏遠地區學校附設幼兒園,進用符合前項規定資格之代理人員仍有困難者,得於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以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 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八小時以上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者代理。
【附錄七】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
第 27 條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 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 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109 學年度第二學期臺中市南屯區黎明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第 1 次契約進用代理教保員甄選報名表
【表格自行下載使用,列印時請以 A4 紙張列印】
准考證 號碼
應考人 姓名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現職機 關學校
服役 情形
□免役□役畢
□服役中
(請張貼最近 3 個月內個人彩色 正面證件照 2 吋 1 張)
聯絡 電話
(日) 行動電話
(夜) E-MAIL
通訊地址 □□□
學歷
學校名稱 系科所 組別 起訖年月
專科 年 月至
年 月
大學 年 月至
年 月
研究所 年 月至
年 月
教保員資格 證件
檢附之證明(請於空格中勾選) 備註
□幼兒園合格教師證書(持 82 年 7 月 31 日前核發之幼稚園合格教師證書報名者,須另檢 附自教師證核發日期後迄今之服務年資證明文件)
□幼稚園教師證核發日期後迄今之服務年資證明文件
□幼兒保育及幼兒教育相關科系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
□102 學年度以後入學者,另檢附學校所發之教保專業知能課程 32 學分證明文件
□幼兒保育及幼兒教育相關科系之專科以上學校輔系證書
□102 學年度以後入學者,另檢附學校所發之教保專業知能課程 32 學分證明文件
□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結業證書或幼稚教育專業學分班結業證書
□教保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乙類保育人員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丙類保育人員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教保核心課程結業證書
□銓敘部銓審合格實授函
□高中(職)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系畢業證書
□兒童福利科系或相關科系畢業證書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服務單位開立之在同一園所服務證明
□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結業證書 教保員資格
證件
曾服務之
機關學校 職稱 起訖年月 曾服務之
機關學校 職稱 起訖年月
備註
以上證件請備齊正本及影本,影本請依序排列,並均以 A4 大小紙張影印
證件正本驗畢發還(影本留存) 報考人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109 學年度第二學期臺中市南屯區黎明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第 1 次契約進用代理教保員甄選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黏貼資料表
國民身分證
(正面)黏貼處
國民身分證
(背面)黏貼處
備註:請將國民身分影本黏貼於資料表上,並請一律使用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進 行審查,不得以其他證件代替。另各項繳驗證件與國民身分證上所載姓名、
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有不符者,不得報名。更名者應附有更名記事之 3
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有詳細記事足茲證明更名之新式戶口名簿正本佐
證。
委託書
本人因故無法親自報名貴校辦理之 109 學年度第二學期契約進用代理教 保員甄選,
今委託 先生(小姐)代理報名,並願意負起一切法律責任,
恐口說無憑,特此具結。
此致
臺中市南屯區黎明國民小學
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 109 學年度第二學期臺中市南屯區 黎明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契約進用代理教保員甄選,如有下列事項發生 時,本人同意無條件放棄錄取資格。
一、 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至本校人事室報到,辦理應聘手續者。
二、 資料有不實等情事者。
三、 發現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各款之一者。
四、 經甄選錄取者,應向錄取學校或幼兒園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
(含最近 3 個月內胸部 X 光透視),未繳交體格檢查合格表者。
五、 2 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 8 小時以上之訓練證明。【未檢附者,
應於錄取任職後 3 個月內(110 年 4 月 8 日前)取得上開證明,倘未 能取得則取消錄取資格】
此 致
臺中市南屯區黎明國民小學
立切結書人:
(簽名)身分證字號:
通訊處: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 , 年 月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 )為應徵臺中市南屯區黎明國民小學附設幼 兒園契約進用代理教保員所需,同意 貴校申請查閱本人有無 性侵害犯罪登記檔案資料。
此致
臺中市南屯區黎明國民小學
立同意書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