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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中 市 立 東 峰 國 民 中 學 1 1 0 年 增 聘 運 動 教 練 甄 選 簡 章 壹、甄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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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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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臺 中 市 立 東 峰 國 民 中 學 1 1 0 年 增 聘 運 動 教 練 甄 選 簡 章

壹、甄選依據

一、國民體育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110 年 3 月 23 日中教體字第 1100020833 號函辦理。

貳、甄選種類、名額及聘期

一、甄選種類及名額:軟式網球初級運動教練,正取 1 名,備取 2 名。

二、聘期:自民國 110 年完成起聘日起至民國 110 年 12 月 31 日止。

參、簡章公告

一、公告時間:自民國 110 年 3 月 24 日起至民國 110 年 3 月 29 日止。

二、公告網站:

本校網站(

https://tfjh.tc.edu.tw/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s://www.tc.edu.tw)

肆、簡章及報名表

一、公告期間請逕至本校網站下載(報名表及切結書等內容均不得任意變更,並請使用A4 白色紙 張單面列印)

二、本校地址:臺中市東區仁和路 330 號。

電話: 04-22825133 轉 726(學務處體育組)。

伍、報名日期、地點及方式

一、報名日期: 110 年 3 月 29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至中午 12 時止。

二、報名地點:本校人事室。

三、報名方式: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委託報名者,應檢附委託書,受委託者應攜帶身 分證明文件,表件證件不齊或通訊報名者,不予受理。)

四、洽詢專線:04-22825133 轉 750(人事室)。

五、如遇災變,經權責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發佈停止上班(課)則順延,逾時不予受理。

陸、報名資格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兼具外國國籍者,並具備下列資格者始得報考:

一、大學以上畢業(持國外學歷者應請檢附教育部學歷認定證明文件)。

二、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取得軟式網球運動教練初級(含以上)

專任運動教練證者。

三、無「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3 條之 3 消極資格限制之人員(如 附錄),倘報名未發現而於聘任後始發覺,立即予以解聘。

四、限非本校校長或用人單位主管(學務主任、體育組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

五、倘報名時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不實,倘因甄選前後未能察覺而予錄取,經查證屬實,

立即予以解聘;錄取後無法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或其他相關辦法 聘任者,亦予以解聘。

柒、報名手續

一、報名須親自或委託報名(如證件齊全者可委託報名,並檢附委託書,受委託者應攜 帶身分證明文件),通訊報名不受理。

二、報名時應繳附下列表件(報名書表請以正楷事先填妥。證件除正本驗後發還外,並

(2)

應各附 A4 格式影印本 1 份):

(一)報名表 1 份(如附件一),准考證 1 份(如附件二)。

(二)最近 3 個月內 2 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1 式 2 張(請分別黏貼於報名表及甄選 證)。

(三)國民身分證。

(四)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取得之軟式網球初級(以上)專任 運動教練證。

(五)專業貢獻及專業成就積分審查表 A 表及 B 表(如附件三)相關證明文件,採 計獲獎證明之運動競賽,詳如本簡章第拾壹點所列。

(六)最高學歷證件

國外學歷報考時,就讀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並另附中文翻 譯本、駐外單位驗證證明、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書影印本及譯本、護照 影印本、內政部移民署出入境紀錄。

(七)切結書:切結無違反報名資格條件規定之情事。(如附件四)

(八)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如附件五)

(九)報名委託書(如附件六),親自報名者免附。

三、免報名費。

捌、增聘運動教練之義務與工作職掌

除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外,另包含如下:

一、遵守學校紀律及相關法規,維護校譽;嚴守職份,本於良知,發揚專業精神。

二、規劃推動學校軟式網球基層選手發掘、培訓、比賽、實施及輔導等事項,並保障選手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三、依任務指派協助輔導本校軟式網球選手及來源學校軟式網球隊、基層運動選手訓練 站或績優運動選手之專項術科訓練。

四、規劃辦理學校上課時間及非上課時間(含寒暑假)訓練事項。

五、參與學校運動訓練、共同會議及相關校務活動(如學校重大活動、校慶活動、相關 研習…等)。

六、積極從事與提升專業知能有關之進修、研究或訓練、研習。

七、參與各項體育研習訓練及活動。

八、協辦本校各項運動器材管理及維護。

九、協助教育訓練、體育競賽、校務活動及行政工作相關之交辦及應辦事項。

十、輔導或管教選手(學生),引導其適性發展並發展其健全人格;保障其身體自主權,

並使選手(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十一、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選手(學生)個人或家庭之資料。

十二、其他依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

(3)

玖﹑增聘運動教練倫理守則

一、教練應該謹守專業倫理,扮演典範角色,發揮身教、言教與境教的功能。與學生運動 員互動時,避免菸、酒與檳榔。

二、教練應該維護學生運動員權益,凡事皆以運動員的權益為優先考量。永遠不將獲勝的 價值,凌駕於最高人格理想的價值之上。

三、教練應該加強學生運動員的品德教育,教導學生運動員認同尊重、負責、關懷、誠實、

公平與做一個良好公民的道德價值。

四、教練應該尊嚴對待學生運動員,避免性騷擾、惡言或任何理由之體罰行為。

五、教練應該配合學生運動員的身心發展擬訂訓練計畫,避免超前、超時與超量訓練。

六、教練應該熟悉比賽規則,並將之教導運動員。同時,必須尊重與支持裁判員,不應縱 容及煽動運動員或觀眾,做出對抗裁判員的行為。

七、教練應該展現運動家風度,尊重對隊教練、運動員,以及觀眾、大會人員,並且誠懇 的相互寒暄問候。

八、教練應該配合學校既定的行事活動,不應要求給予學生運動員特殊待遇。

九、教練應該竭盡所能的提供學生運動員一個安全的練習和比賽環境。

十、教練應該體認自己扮演改變學生運動員一生命運的角色,除教導學生運動員在運動場 上較勁外,更應教導他們勇敢面對整場人生的挑戰。

拾﹑甄選日期及地點

一、日期: 110 年 3 月 30 日(星期二)09:30 前報到完畢。

二、報到地點:臺中市立東峰國民中學學務處 三、考試時間:

時間與 規定

項目

日期 時間 備註

報 到 3 月 30 日

(星期二) 09:30 前 本校學務處報到。

術 科 試 教

3 月 30 日

(星期二) 10:00 開始,每人 試教 10 分鐘、

口試 10 分鐘

一、試教內容依軟式網球運動自訂,並 自備教材及教具。

二、地點:本校網球場。

口 試 3 月 30 日

(星期二)

一、含訓練實務、教育理念、儀容態度、

溝通表達能力…等綜合評定。

二、地點:本校北辰樓 2 樓聯合辦公室。

(4)

拾壹、甄選與成績計算方式

一、本次甄選專業貢獻及專業成就積分占 40%、試教成績占 30%、口試成績占 30%。

方式 考試內容

專 業 貢 獻 及 專 業 成 就(40%)

報考運動種類符合下列情形且可提出文件證明者:

1.個人運動競賽成績無年限限制;指導運動競賽成績採計自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起至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止,報名當天未提出,事後不得 補件。

(1)個人參加或指導選手(個人項目及團體項目)參加下列軟式網球 運動賽事成績,換算得分如下:

(2)代表國家或指導選手參加世錦賽、亞錦賽、世青賽、亞青賽、東 亞運成績比照亞運會,同一賽事擇優採計。

(3)本人參加或指導選手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中運不同 項目可重複計分,同項目擇優採計。

2.積分最高 40 分。

3.積分證明文件:指導積分以指導成績敘獎令影本、或指導選手獎狀(檢 附指導佐證資料)影本採計積分。(正本依序裝訂查驗,驗畢當場發還)

4.積分認證正本倘文件遺失,可由原主(承)辦單位出具證明並核章資 料佐證。

5.同一競賽項目成績只採計最高層級最優名次。

(獎項名稱不同者,由本校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比照認定) 第

一 名

第 二 名

第 三 名

第 四 名

第 五 名

第 六 名

第 七 名

第 八 名

亞洲運動會 12 10 8 6 4 3 2 1

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 10 8 6 4 2 1 0 0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8 6 4 3 2 1 0 0 指導本市選手參加全國單

項運動協會主辦之全國性

錦標賽 6 4 2 1 0 0 0 0

試教 (30%)

1.試教 10 分鐘,試教內容請考生依軟式網球運動自訂,並自行準備教 材及教具。

2.成績統計以原始成績計算。

口試 (30%)

1.口試 10 分鐘。

2.內容含訓練實務、教育理念、儀容態度、溝通表達能力等。

3.成績統計以原始成績計算。

二、未達錄取標準(總分70分)者,不予錄取。

三、凡試教原始分數或口試原始分數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四、甄選者總分相同時,以試教成績、專業貢獻及專業成就積分、口試成績高低依序錄取,

分數仍有同分時,提請本校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議決。

(5)

拾貳、錄取審查

甄選完成後,按甄試總成績高低順序,提本校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

送請校長依法聘任,並列備取人員 2 名,備取時間至 110 年 6 月 30 日止。

拾参、甄選結果公告及成績複查

一、放榜公告:於 110 年 3 月 30 日(星期二)下午 5 時前在本校網站及教育局網站公 告。

二、成績複查:僅接受查核分數之登記及統計是否有誤,請於 110 年 3 月 31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至 11 時親自辦理(郵寄或電話申請皆不受理),憑准考證,填具成績複查 申請書(如附件七)向本校學務處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申請複查一次為限。

拾肆、錄取人員報到

一、正取人員應於 110 年 3 月 31 日下午 3 時前向本校人事室報到,並於 1 星期內繳交 最近 1 個月內之公立醫療院所健康檢查報告〈含X光肺部透視合格證明〉。體檢不 合格或患有法定或其他妨礙教學之傳染病、或未依限繳交健康檢查報告者,均取消 錄取資格。

二、非有不可抗力之原因而逾期未報到,視同放棄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

拾伍、擬予聘任人員,如係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應於應聘報到時附具原服務機 關或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否則不予聘任。

拾陸、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報名、考試日程須作變更時,於本校公告 欄及網站公告,應考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拾柒、甄選錄取人員其待遇,依規辦理敘薪;專任教練之勤務得根據本校實際狀況予以作適 當安排,並主動配合校務不得有異議;其餘服勤、職責、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

福利、進修、成績考核、獎懲、年資晉級及其他權益事項,均依「國民體育法」、「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並經由本校專任運動教 練評審委員會決議辦理之。

拾捌、申訴電話專線:04-22825133 轉 750(人事室)。

拾玖、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與本校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決議事項辦理。

附錄: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 13 條之 3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練;已聘任者,學校應予以解聘:

一、有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二、有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三、有第十四條第一項情形,於該終局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

四、有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五、有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 期間。

六、有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於該終局停聘六個月至三 年期間。

七、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

八、有教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 年期間。

九、有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於該終局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

十、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前段情形。

十一、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後段情形於該議決

(6)

一年至四年期間。

有前項各款情形,且屬依第十五條、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教 師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通報有案者,未聘 任者,不得聘任;已聘任者,免經審委會、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 關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予解聘;非屬依第十五條、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 十九條、教師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通報有 案者,學校應依第十三條或第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未聘任者,不得聘任;已聘任者,

予以解聘。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 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 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 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 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 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 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 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 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 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 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 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 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7)

附 件 一

臺中市立東峰國民中學 110 年增聘運動教練甄選報名表

運動種類

軟式網球

准考證編號 (審查人員填寫)

(相片黏貼處)

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姓 名 性 別

女 出生年月日 民國 年 月 日 婚 姻

已婚

未婚

身分證字號 現 職

國 籍 □中華民國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籍滿 10 年

通訊處

□□□

電話

日:( )

夜:( )

E-mail 行動:

學 歷

畢 業 學 校 名 稱 系 、 所 修業起訖年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證 照

符合報考 軟式網球

之專任運動教練證 級 年 月 日 第 號

經 歷

服 務 單 位 職 稱 服 務 期 間 離職原因 備 註

繳驗 證件 名稱

審查人 勾 選

◎應備本報名文件及各項證件正本及 A4 影本乙份(依序排列裝訂),影本 繳交備查,正本驗畢當場發還:

1.□國民身分證影印本。

2.□符合報考運動種類之專任運動教 練證影本( 級)。

3.□專業貢獻及專業成就積分審查表 及相關證明文件計 項。

4.□最高學歷證件影印本。

5.□切結書(切結無違反報名資格條 件規定之情事)。

6.□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 同意書

7.□報名委託書(親自報名者免附)。

證件驗畢發還 簽 收 處

年 月 日

審查 核章

核 發 准考證

(8)

附 件 二

※注意事項※

1.甄選地點:本校(臺中市東區仁和路 330 號)

2.甄選當日請於 09 時 30 分前至本校學務處報到完畢,逾時以棄權論; 10 時起開始試教、口試。

3.應試時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准考證。

4.應考人應嚴守紀律不得擾亂考場秩序,如有作弊或冒名頂替者,即取消應 考資格。

5.應考人手機及其他通訊器材請關機收妥,並請勿隨身攜帶,違反者依情節 輕重酌予處置。

6.試教及口試時應試人員應提前至休息區等候,經三次唱名未到者以棄權論。

7.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依臺中市政府發布訊息為主,如公布停 止上班,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時,報名、甄選等相關日期則順延至次一上 班日舉行,相關訊息將公告於本校網站(http://www.tfjh.tc.edu.tw),請應 考人務必自行查詢,不另行通知。

臺中市立東峰國民中學 110 年增聘運動教練甄選

准 考 證

日期 時 間 項 目

請 貼 相 片

( 2 吋

) 110

年 3 月 30 日

09:30 報到

(本校學務處)

姓名:

10:00~ 試教及口試 類別:軟式網球

准考證號碼:

(9)

附 件 三

臺中市立東峰國民中學 110 年增聘運動教練甄選 專業貢獻及專業成就積分審查表

准考證號碼: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項

序號 檢附證明以 A4 大小紙張影印,依序排列

( 請 於 空 格 內 填 入 資 料 )

考生自行 核計

審查人員 核計

專 業 貢 獻 及 專 業 成 就

( 最 高 40 分

A 本人參加 1

亞運會、世錦賽、亞錦賽、世青賽、亞青賽、東亞運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第 4 名 次、

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2

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第 4 名 次、

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3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第 4 名 次、

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小計

(本人參加)

B 指導選手 1

亞運會、世錦賽、亞錦賽、世青賽、亞青賽、東亞運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第 4 名 次、

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2

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第 4 名 次、

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3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第 4 名 次、

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4

全國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全國性錦標賽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第 4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小計

(指導選手)

總計

考生簽章: 審查人員簽章:

(10)

附 件 四

臺中市立東峰國民中學

110 年增聘運動教練甄選切結書

本人 報考臺中市立東峰國民中學110年增聘運動 教練甄選,如有虛偽陳述,或所附資料文件不實,除取消錄取資格外,

並願負偽造文書之刑事責任。

如蒙錄取而無法於簡章規定期限內繳交體檢表或其他相關證 明文件,本人同意無條件放棄錄取資格。

本人確實與貴校校長、貴校用人單位主管(學務主任、體育 組長)無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關係,特此切結。

此致

臺中市立東峰國民中學

立切結人: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月 日

(11)

附 件 五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 ) ,( )年( )月( )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為報考臺中 市立東峰國民中學 110 年增聘運動教練甄選所需,同意貴校申 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檔案資料。

此致

臺中市立東峰國民中學

立同意書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月 日

(12)

附 件 六

臺中市立東峰國民中學 110 年增聘運動教練甄選 報名委託書

本人 因無法親自前來辦理報名,特委託 代為申辦,並接受其審核結果無任何異議。

此 致

臺中市立東峰國民中學

委託人(立書人)

姓 名:

(簽名)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受委託人

(受委託人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

姓 名:

(簽名)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與委託人之關係: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請受託人攜帶本人之國民身份證正本、影本(正本查驗後歸還)

(13)

附 件 七

臺中市立東峰國民中學 110 年增聘運動教練甄選 應考人成績複查申請書

收件編號:

應考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准考證號碼

申請複查項目

(請填寫原始成績)

□ 試教 (原始成績: )

□ 口試 (原始成績: )

□ 專業貢獻及專業成就(原始成績: )

申請人簽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一、申請成績複查,應於規定期限內,填妥申請書,持甄選證及國民身分證親自向本校學務 處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二、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

---請---勿---撕---開---

臺中市立東峰國民中學 110 年增聘運動教練甄選 應考人成績複查申請書

收件編號:

應考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准考證號碼

申複查項目 □ 試教 □ 口試 □專業貢獻及專業成就

複查結果

(本欄應考人請勿填寫) 注意事項:

一、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

二、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除「收件編號」及「複查結果」欄位外,其餘欄位由申請人 自行填妥。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九、 證明文件如有偽造,縱因未能察覺而錄取,一經查證屬實,立即予以解聘。又錄取後無法依各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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