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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秘書長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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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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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類型及其內涵說明

一、依據本院 109 年 10 月 14 日推動跨部會數位/網路性別暴力 防治第 2 次研商會議決議辦理。

二、案內所載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用語、定義、類型及其內涵,

俱屬上位政策規範,嗣後相關法規訂修,仍容由權責機關 酌情修正或擴充,俾合實需。

三、鑑於本案定義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係指「透過網路或數位方 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為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構成要 件,不合構成要件之行為,自非本案範圍。又為減省篇幅,

除類型名稱業經上開會議決議確定,不予變更外,下列類 型之內涵,除基於流暢文句必要外,不再重覆前述定義文 字。

四、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類型及其內涵:

(一)定義:係指「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 行為。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 響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 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參酌 CEDAW 一 般性建議第 19 號第 6 段意旨)。

(二)類型及其內涵:

1、網路跟蹤:

(1)對於他人反覆實施跟蹤騷擾行為,致令他人感 到不安或畏懼,如:傳送攻擊或恐嚇性電子郵 件或訊息;對於他人網路留言,發表攻擊性言 論等。(註 1)

(2)跟蹤或監視他人活動,如:透過手機 GPS 定位 或電腦、網路使用紀錄等方法為之。(註 2)

(3)監視或蒐集他人網路活動或資訊,進而違反他

(2)

第2頁、共4頁

人意願與之接觸等。(註 3)

2、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與性/性別有關個人私密資料:

惡意或未經同意而散布與性或性別有關之文字、聲 音、圖畫、照片或影像等個人私密資料。

3、網路性騷擾:

(1)未經同意逕將猥褻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 影像等資料傳送他人,如:傳送具露骨性意味 之電子郵件或簡訊;於社群網站或網路聊天室 發表不適宜或具侵略性挑逗言論等。(註 1、3)

(2)對於他人實施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 法或性騷擾防治法所定性騷擾行為。

4、基於性別貶抑或仇恨之言論或行為:

(1)對他人之性別、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等,發表貶 抑、侮辱、攻擊或威脅等仇恨言論。(註 1)

(2)基於性別,對於他人之行為或遭遇,進行貶抑 或訕笑,如:穿著性感、婚前性行為或遭受性 騷擾等。

(3)鼓吹性別暴力。(註 2)

5、性勒索:以揭露他人性私密資料(文字、聲音、圖 畫、照片或影像等)為手段,勒索、恐嚇或脅迫他 人。(註 3)

6、人肉搜索:透過網路搜索取得與散布未經他人同意 揭露之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等私密資料。

(註 2、3)

7、基於性別偏見所為之強暴與死亡威脅:基於性別偏 見,以強制性交或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使他人 心生畏懼者。

8、招募引誘:係指運用網路或數位方式遂行人口販

(3)

運,如:佯稱提供工作機會,或使用盜用之圖片、

內容製作虛假廣告,引誘他人賣淫;抑或從事人口 販運者,利用網路聊天室等傳遞人口販運訊息或進 行廣告等。(註 2、3)

9、非法侵入或竊取他人資料:非法侵入他人電腦或相 關設備,以觀覽、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個人資料 等,如:侵入網路攝影機取得他人影像資料等。(註 2、3)

10、偽造或冒用身分:偽造或冒用身分,以取得他人 個人資料、侮辱或接觸他人、損害他人名譽或信用、

遂行恐嚇或威脅,或據以製作身分證件供詐欺之用 等。(註 2、3)

(4)

第4頁、共4頁

註1: 參考(歐盟)歐洲性別平等研究所(European Institute for Gender Equality)2017 年出版之《對婦女與女孩的網路暴力》

(Cyber Violence Against Women and Girls.)一文(附件 1)。 註2: 參考(聯合國)國際電信聯盟(UN Broadband Commission for

Digital Development Working Group on Broadband and Gender)2015 年出版之《對婦女與女孩的網路暴力》(Cyber Violence Against Women and Girls.)一文(附件 2)。

註3: 參 考 ( 歐 盟 補 助 ) 斯 洛 維 尼 亞 共 和 國 盧 比 安 納 大 學

(University of Ljubljana, Republika Slovenija)2020 年出版 之《對婦女與女孩的網路暴力報告》(Cyber Violence Against Women & Girls Report.)一文(附件 3)。

(5)

行政院秘書長 函

機關地址:10058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1號 傳真:(02)23568733

聯絡人:陳俊偉(02)33567091 電子信箱:secondlt8@ey.gov.tw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院臺性平字第1100160723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及說明三

主旨:

   檢送「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類型及其內涵說明」1份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院109年10月14日推動跨部會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第 2次研商會議決議辦理。

二、請按「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類型及其內涵說明」(下 稱內涵說明)辦理推動跨部會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相關研 商會議決議事項:

(一)關於法源盤整及多樣性防治教育宣導課程、數位素養教育 推動會與數位/網路性別暴力盛行率調查之規劃,請相關部 會依內涵說明賡續辦理。

(二)有關公務部門既有調查部分,請教育部循內涵說明,先行 辦理校安通報系統之調查統計,再由各部會參考此模式辦 理。

(三)各機關如就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事宜,研訂相關政策、

行政措施,抑或訂修法規者,請參照內涵說明詳加釐清、

妥為籌劃,以臻周延;又內涵說明所載數位/網路性別暴力 之定義、類型及其內涵,係屬政策規範,權責機關嗣後仍 受文者:經濟部

號:

保存年限:

2

(6)

得視需要酌予修正或擴充。

三、併附109年10月14日推動跨部會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第2次 研商會議紀錄1份。

正本: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勞動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文化部、科技部、國家發展 委員會、大陸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僑務委員會、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 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原子能委 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促進轉型正義委 員會、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副本:余委員秀芷、呂委員欣潔、官委員曉薇、陳委員秀峯、曾委員梅玲、游委員美惠、

黃委員怡翎、葉委員德蘭、廖委員福特(均含附件)2021/01/26 17:48:44

第2頁 共2頁 187

(7)

推動跨部會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第 2 次研商會議紀錄

壹、時間:109 年 10 月 14 日(星期三)下午 3 時 30 分 貳、地點:本院第七會議室

參、主席:羅政務委員秉成 紀錄:陳俊偉 肆、出(列)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伍、主席致詞:略。

陸、討論案:

案由:有關推動跨部會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事宜,請討論案。

決議:

一、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用語、定義、類型及其內涵:

(一)用語:原「網路性別暴力」一詞修正為「數位/網路性 別暴力」。

(二)定義:參酌 CEDAW 一般性建議第 19 號第 6 段、第 28 號第 19 段、第 35 號第 1 段意旨,係指「透過網路或 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包括對於他人身體、

心理或性方面,施加之傷害、痛苦、威脅與壓制,以 及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行為,或造成不成比例之影 響」。

(三)類型及其內涵:參考歐盟及聯合國之界定,類型具體 劃分為「網路跟蹤」、「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與性/性別 有關個人私密資料」、「網路性騷擾」、「基於性別貶抑 或仇恨之言論或行為」、「性勒索」、「人肉搜索」、「基 於性別偏見所為之強暴與死亡威脅」、「招募引誘」、「非 法侵入或竊取他人資料」與「偽造或冒用身分」等 10 項,各該類型之內涵參採歐盟及聯合國相關類型之內 涵定之。

(四)請本院性別平等處會同法務部依會議結論酌修定義並

(8)

第2頁、共3頁

補充各該類型之內涵,彙送本院性別平等會委員與相 關部會確認後,送請各部會參考憑辦。

(五)上開確認後之數位/網路性別暴力用語、定義、類型及 其內涵,俱屬上位政策規範,嗣後相關法規訂修,仍 容由權責機關酌情修正或擴充,俾合實需。

二、法源盤整與擴充:

(一)請法務部依確認後之數位/網路性別暴力定義與類型,

盤整相關法源。

(二)有關網路平臺業者責任,以及未經同意散布與性/性別 有關個人私密資料等被害人聲請保護令機制,是否制 定專法或納入「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糾纏犯罪防 治法」草案、「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等修法計畫整體規 範,另由羅政務委員秉成邀集法務部、衛生福利部、

內政部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會研商。

三、教育宣導:

(一)請各部會納入確認後之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類型,規劃 多樣性教育宣導課程。

(二)請教育部按規劃辦理專案防治計畫(如丹麥保護傘計 畫)、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或活動納入數位/網路性別暴力 防治議題及研發相關教案與教材。

(三)請教育部依確認後之數位/網路性別暴力定義與類型,

納入結合衛生福利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內政部、

經濟部、文化部、地方政府及學者專家等成立之「數 位素養教育推動會」整體規劃辦理,俾植基民眾防治 觀念。

(四)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賡續要求 iWIN 持續致力輔導 網路平臺業者建立自律機制及與網路平臺業者建立溝 通聯繫管道。

(9)

(五)請衛生福利部加強數位/網路性騷擾之防治教育及宣 導。

(六)請勞動部強化工作場所數位/網路性騷擾之防治教育及 宣導。

四、調查統計:請衛生福利部依確認後之數位/網路性別暴力定 義與類型,於 110 年委託或補助長期關注本議題之專家學 者或 NGO 團體辦理(數位/網路)性別暴力盛行率調查。

柒、臨時動議:無。

捌、散會。(下午 6 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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