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 臺 中市 市立 立育 育英 英國 國民 民中 中學 學 10 1 09 9 學年 學 年度 度專 專任 任運 運動 動教 教練 練甄 甄選 選簡 簡章 章
一、依據:
(一)國民體育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109 年 6 月 4 日中市教體字第 1090048237 號函辦理。
二、甄選種類、名額:籃球初級專任運動教練,正取「1 名」;備取「2 名」。 三、 報名資格條件:
(一)繳驗證件、證明:
1.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 設籍 10 年以上)。
2.持有教育部體育署(含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 審定辦法」審定合格核發籃球運動項目初級專任運動教練證者。
(二)無「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情事者及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者;惟經查證隱瞞者得予取消錄取資格、解聘。
(三)報名人檢具相關證件接受資格審查並先自行檢核,工作人員辦理書面審查,未符資 格者,即不得參加甄試,不得異議。
四、 簡章公告日期:簡章於即日起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及本校網頁請考生自行下 載。
五、 報名時間、地點及方式:
六、 (一)報名時間:109 年 7 月 9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至 12 時,逾時不予受理。
(二)報名地點:本校人事室
(三)報名方式:
1.採現場報名與資格審查,得委託報名(需檢附委託書-如附件6),通訊報名不予受 理。
2.報名應繳交證件(證明文件依序夾訂成冊,正本當場驗還,收 A4 影本 1 份備查,逾 時不受理補件):
(1)報名表。(如附件 1)
(2)專業成就積分審查表(如附件 3):採計自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9 年 5 月 30 日止。
(3)黏貼國民身份證影本。(如附件 4)
(4)學歷證件: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5)教育部體育署(含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頒發合格籃球項目初級(或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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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委託書(無則免附)。(如附件 6)
(8)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如附件 7)
(9)資料繳交後,取得准考證,始完成報名手續(如附件 2)。
(10) 健康聲明切結書(如附件 10)
六、證明文件如有偽造,縱因甄試前後未能察覺而錄取,一經查證屬實,立即予以解聘。又錄 取後無法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或相關辦法聘任者,亦予以解聘,並追究當事人相關法律 責任。
七、本校成立專任運動教練甄選委員會,並授權學務處處理甄選相關事宜。
八、考試時間與方式:
(一)考試時間:109年7月11日(星期六)上午9時至12時,請應試者提前抵達考場,
並配合量測體溫等防疫措施。
(二)計分方式:
1.專業成就資料審查占總分30%:最高30分。
(1)103年起指導本市選手參加全國運動會、教育部籃球聯賽(甲組)、教育部籃 球聯賽(乙組)、台中巿籃球單項錦標賽等賽事,予以專業成就取得計分。
(2)指導本巿選手參加各項運動競賽成績換算得分如下:
項
次 比賽名稱 第1名 第2名 第3名 第4名 第5名 第6名 第7名 第8名
1 指導本市選手參加全國運動會 40 30 25 20 15 10 7 5 2 指導本市選手參加教育部籃球聯賽(甲組) 35 30 25 20 15 10 7 5 3 指導本市選手參加教育部籃球聯賽(乙組) 30 25 20 15 10 7 5 2 4 指導本巿選手參加台中巿籃球單項錦標賽 25 20 15 10 7 5 3 1
A.同年度同一比賽名稱重複申請以最優名次計算。
B.積分認證正本文件遺失,由原主(承)辦單位出具證明並核章。
C.積分認證:指導積分以指導學生獎狀(併秩序冊)採計。
(3)指導本巿選手參加各項運動競賽成績表,擇最優成績作為專業成就資料審 查成績。(如附件3)
2.試教,佔總分40%:最高40分。
(1)試教分數以原始分數計算,以1~100分計分。(加總計分時採計到小數點 第二位)。
(2)試教時間10分鐘,依抽籤序編排時間,唱名3次未到場者,視同棄權。
(3)試教地點:本校一般教室 3.口試,佔總分30%:最高30分。
(1)口試分數以原始分數計算,以1~100分計分。(加總計分時採計到小數點第二位)。
(2)口試時間10分鐘,依抽籤序編排時間,唱名3次未到場者,視同棄權。
(3)口試地點:本校一般教室
4.計分總分相同時,依試教、口試、專業成就資料審查依序優先錄取。
九、甄試錄取方式:
甄試正取名額按公告錄取之,如試教之原始分數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十、甄試錄取公告日期:
甄試錄取名單公告:於109年7月13日(星期一)17:00前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及本 校網頁。
十一、成績複查:請於109年7月14日(星期二)09:00-12:00止,持新式國民身分證、准考證及成 績複查申請表 (如附件8)親自向本校人事室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十二、報到及起聘日期:
(一)報到日期:109年7月16日(星期四)上午9:00 人事室
(二)報到資料:請正取人員持新式身分證、學經歷、專任教練證正本及離職證明書(附件 9)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由專任教練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送請校長聘任之。
正取人員唱名3次未到場者視同棄權,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額滿為止。
(三)聘任日期:109年8月1日起聘。
十三、參加應試人員均應遵守本簡章附則之規定。
十四、擬予聘任人員,如逾期未應聘或有本簡章附則及附錄之情形不予聘任者,應取消 其擬聘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以補足本次甄選缺額為限。
十五、甄選錄取人員其待遇、服勤、職責、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福利、進修、
成績考核、獎懲、年資晉級及其他權益事項爰依教育部相關法令訂之」。 十六、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具較高級別教練證之
教練,得參加較低級別教練之遴選;獲聘時,其敘薪,應以聘任學校予以聘任之 級別為準」。
十七、如遇天然災害或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時,於本校網 站公告。
十八、本簡章經本校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可並經臺中市政府 教育局核定後實施,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如有補充事項,公布於本校網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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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
一、應考人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各甄選階段發 現者,予以扣考;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 者,撤銷其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已聘任者,應予解聘並報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其涉及違法情事者,依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一) 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定情事者。
(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 10 年者。
(三)冒名頂替者。
(四)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有關資料、證件者。
(五)自始即不具備參加甄選(應考)資格者。
(六)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七)持國外學歷證件,經依教育部訂定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查 證,於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時,有不符或不予認定之情形者。
附錄
壹、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條文內容為: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六項不得為教育人員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練;
已聘任者,由學校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貳、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1 條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 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 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 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
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 條規定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 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 第九款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 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 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 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 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 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 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 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 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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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育英國民中學 109 學年度籃球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報名表
准考證編號: (請勿填)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相 片
(最近 3 個月內正 面半身脫帽照片)
地址 郵遞區號
聯絡 電話
(0)
(H)
(手機)
緊急聯絡人姓名
緊急聯絡人電話
E-mail 最高學歷
經歷
服務單位 起迄日期 職稱 工作項目內容
報 名 審 核 程 序
◎應備下列報名文件及各項證件正本及 A4 影本乙份(依序排列裝訂),影本繳交備 查,正本驗畢當場發還:
( )1.准考證(貼上最近 3 個月內 2 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如附件 2)
( )2.專業成就積分審查表(如附件 3,核計 分)
( )3.各項證件影本
( )○1 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附件 4)。
( )○2 最高學歷證件正、反面影本。
( )○3 符合報考運動種類之專任運動教練證影本( 級)。
( )○4 符合報考運動種類之專業成就表現積分表及證明文件影本(如附件 3)。
( )4.切結書。(如附件 5)
( )5.委託書。(如附件 6)(無則免附)
( )6.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如附件 7)
( )7.健康聲明切結書(如附件 10)
一、資格審核 ( )合格 ( )不合格
( )證件不齊,不予報名
審核人員 核章 二、領准考證核章
成績
登錄 積分審查: 試教: 口試: 總分:
□正取□備取□未錄取 附件 1
臺中市立育英國民中學 109 學年度籃球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准考證
姓 名
(黏貼 3 個月內 2 吋脫帽證件照)
身分證號碼
審查核章 准考證
號碼
試教時間 口試時間
7 月 11 日(星期六)
09:00~09:10 預備;09:10 開始
(專任教練甄選委員簽章)
7 月 11 日(星期六)
10:00~10:10 預備;10:10 開始
(專任教練甄選委員簽章)
本 校 依 人 數 多 寡 可 調 整 交 叉 進 行 甄 選 測 驗
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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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育英國民中學
109 學年度籃球專任運動教練甄選專業成就積分審查表
准考證號碼: (請勿填) 項目: 籃球 年 月 日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項目 序
號 檢 附 之 證 明(請 於 空 格 內 填 入 資 料) 自評 分數
審核 評分
指 導 選 手 參 加 運 動 成 就 積 分
1
□ 全國運動會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附獎狀或證明影本
2
□教育部籃球聯賽(甲組)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附獎狀或證明影本
3
□教育部籃球聯賽(乙組)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 正本審查並繳附獎狀或證明影本
4
□臺中巿籃球單項運動協會主辦臺中巿籃球錦標賽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附獎狀或證明影本
以上證件影本請依序排列,並均以 A4 大小紙張影印
採 計 最優 10 項/張
自評總分 審核總分
報考人員簽章 審核人員核章
附件 3
臺中市立育英國民中學 109 學年度籃球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黏貼國民身份證影本資料表
准考證號碼: (請勿填) 年 月 日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未註明出生地者,應另檢附個人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1 分(黏貼於本表背面)
國民身份證 (正面)黏貼處
國民身份證 (反面)黏貼處
附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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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育英國民中學 109 學年度籃球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臺中市立育英國民中 學 109 學年籃球專任運動教練甄選,如有下列事項發生時,本人 同意無條件放棄錄取資格。
一、 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至本校人事室報到,辦理應聘手續者。
二、 資料有不實等情事者。
三、 經發現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情事 者。
此 致
臺中市立育英國民中學
立切結書人:
(簽名)身分證字號:
通訊處: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5
臺中市立育英國民中學 109 學年度籃球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報名委託書
本人 因故無法親自辦理報名作業,今委 託 先生(小姐)代理相關報名手續。
此致
臺 中 市 立 育 英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評 審 委員會
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6
12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 , 年 月 日生,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 )為應徵臺中市立育英國民 中學籃球專任運動教練所需,同意 貴校申請查閱本人有 無性侵害犯罪登記檔案資料。
此致
臺中市立育英國民中學
立同意書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7
臺中市立育英國民中學 109 學年度籃球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成績複查申請表(正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收件編號:
准考證號碼 姓 名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聯絡地址 E-mail 信
申請複查項目 箱
□資格積分審查
□試教
□口試
申請複查 項。
※本聯由甄選委員會留存。 申請人簽章:
臺中市立育英國民中學 109 學年度籃球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成績複查申請表(副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收件編號:
准考證號碼 姓 名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聯絡地址 E-mail 信
申請複查項目 箱
□資格積分審查
□試教
□口試
申請複查 項。
※本聯由甄選委員會加蓋戳印後,交還申請人留存。 申請人簽章:
注意事項:
一、各欄資料請填寫清楚,正副表不可裁開且所填之內容應相同,如有不同則以正表為準;申請複查 項目務請劃記。
二、申請複查時間:109 年 7 月 14 日(星期二),9 時至 12 時。
三、申請方式:持新式國民身分證、准考證及填具本申請表親自向本校學務處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
附件 8
(關防)
臺中市立育英國民中學 109 學年度籃球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調離現職同意書】
本機關:_______ _(報考人員姓名)參加臺中市立育英
國民中學 109 學年度籃球專任運動教練甄選業獲錄取,同意其自民國 109 年
月 日起調(離)現職。
此致
臺中市立育英國民中學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
機關首長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9
臺中市立育英國民中學 109 學年度籃球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健康聲明切結書
本人 參加臺中市立育英國民中學109學年度籃球 專任運動教練甄選,確定於109年6月27日(考試當日前14日)以後未曾前往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局公告之二級以上流行地區,亦非屬衛生福利部須「居 家隔離」及「居家檢疫」之對象,倘有不實,願自負相關法律上責任。
此致
臺中市立育英國民中學
考生: (簽章)
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月 日
附件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