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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第二十四届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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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 会

Distr.: General 10 November 201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第二十四届会议

2016 年 1 月 18 日至 29 日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16/21 号决议附件第 5 段提交的国家报告

* **

帕劳

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件按收到的文本翻译印发。文件内容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秘书处表示任何意见。

**根据联合国术语,本文件所指台湾为中国台湾省。

(2)

一. 导言

1. 帕劳政府(“政府”)欢迎有此机会回应在普遍定期审议第一轮报告周期提出的 建议,并申明它致力于推进和保护《世界人权宣言》和核心人权条约所载的基本原 则和价值观。该国政府重申,增进、保护和保障人权是支持帕劳民主社会的基石。

2. 本国家报告(“报告”)起草时参照了对帕劳四年半第二轮人权进展情况进行的 普遍定期审议。本报告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16/21 号决议附件第 5 段提交。

二. 方法与磋商

3. 本报告是联合国人权公约报告委员会作出要求的,国家人权工作组(工作组)承 接了此项任务。工作组与太平洋岛屿论坛秘书处和太平洋共同体区域权利资源小组 秘书处合作,与所有各部和非政府组织的高级政府官员进行了联合磋商。此外,与 内阁成员进行了领导层磋商,还另行与第九届帕劳国民议会成员进行了磋商。

4. 联合国人权公约报告委员会是通过帕劳共和国总统小汤米·雷门格绍第 368 号 行政命令设立的。人权报告委员会包括所有政府部长。该委员会得到国家人权工作 组的支持。该工作组由每个部的主要官员组成。在设立和创建工作组时,性别和残 疾等问题是关键考虑因素。太平洋岛屿论坛秘书处充当工作组的顾问。

三. 人权规范和制度框架方面的进展

A. 规范框架

5. 帕劳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宪法规定了每个公民的基本 权利以及政府的权力;确保三个独立的权力部门保持制衡,使政府权力不会超越司 法权力;并承认了传统权利。任何法律、政府法令或帕劳政府签订的协议,都不得 与《宪法》冲突,如有冲突,则无效力。帕劳《宪法》保障:

• 良心自由、哲学和宗教信仰自由;

• 言论和新闻自由;

• 和平集会权;

• 投票权;

• 人身安全、住宅、证件和财产不受侵入、搜查和没收权;

• 法律面前平等;不因性别、种族、出生地、语言、宗教或信仰、社会地位 或家族归属而受歧视,但公民的优惠待遇、保护未成年人、保护老年人、

土著、身心残疾者、其他类似群体以及涉及无遗嘱继承和家庭关系等事务 除外;

• 未经适当法律程序,不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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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保护;

• 保护不遭受无授权搜查;

• 证明有罪前的无罪推定;

• 有权获知指控的性质并获得迅速、公开和公正审判的权利;

• 有权依法或依照法院判决获得政府赔偿的权利;

• 公民进入和离开帕劳的权利;

• 不遭受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

• 除惩罚犯罪外,禁止奴役或非自愿劳役;

• 保护儿童免受剥削;

• 有权检查任何政府文件并旁观政府任何机构的正式审议;

• 在男女平等、相互同意和合作基础上,有权享有婚姻和相关父母权、特权 和责任;

• 享受免费教育的权利;

• 享受免费或有补助的初级保健的权利;

• 每个公民的免费预防保健;

• 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

• 保护美丽的、有益健康的和资源丰富的自然环境。

B. 制度框架

监察员办公室

6. 根据第 203 号行政命令设立了监察员办公室。该办公室协助因政府服务、方案 或活动而有冤情的个人。该办公室没有决策权;然而,它审查申诉并向总统提出报 告。此外,该办公室提供调查、调解并安排援助转介。

总检察长办公室

7. 总检察长由总统任命,担任帕劳共和国的首席法务官。总检察长办公室隶属司 法部,由委任的总检察长领导,总检察长经法律和行政命令授权并有义务向共和国 提供法律服务。总检察长办公室:

• 发布书面法律意见并执行共和国所有适用的法律和命令;

• 执行所有现行刑事(包括人口贩运)法律、准刑事法律和《宪法》、《托管领

土法规》 、适用的美国条约、共和国的法律和命令所要求的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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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所有刑事案件和其他有关事项;

• 与公共安全局和其他执法机构共同履行和协调与执法相关的职能和活动;

• 在民事和民事诉讼方面向行政部门的所有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

• 向行政长官提供关于立法建议的法律分析;

• 审查拟由总统签署的政府合同;

• 监督公司登记处和外国投资委员会;

• 向准政府机构提供法律咨询。

8. 该办公室是工作组的成员,它积极审查与家庭暴力、贩运人口和打击对儿童的 性剥削相关的法律。

密克罗尼西亚法律服务公司

9. 密克罗尼西亚法律服务公司(服务公司)成立于 1970 年,在密克罗尼西亚各地都 有办事处,总部设在北马里亚纳群岛联邦。服务公司的使命是,向低收入的人提供 平等司法渠道和高质量民事法律援助。帕劳共和国办事处提供以下法律服务:儿童 支助;婚姻;离婚;观护;合同;土地事项;小额索偿;遗嘱。

公设辩护人

10. 公设辩护人办事处设于国务部。 《宪法》委托公共辩护人代理在帕劳被控犯罪 的所有贫穷人。在资源允许时,公设辩护人办事处还接手数目有限的民事和家庭法 案件。

11. 目前该办事处雇用了三名专职律师、一名调查员和两名行政人员,最近办事处 获拨预算,可增加一名律师和一个驻外办公室。

12. 该办事处代理共和国大约 95%的所有刑事案件。公设辩护人确保政府在将案件 交付审理时遵循程序和道德规则,并保护被告的权利,向他们免费提供高质量法律 服务。

13. 该办事处代理被指控犯罪的帕劳公民和外国公民。该办事处向劳动侵权、交通 传讯和更严重的刑事罪行提供代理。

特别检察官办事处

14. 特别检察官办事处在总检察长办事处由于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或其他道德考 虑而无法起诉的任何案件中充当中央政府的检察机关。

15. 特别检察官办事处依法有权接受对任何和所有据称违反帕劳共和国《宪法》和 法律行为的投诉、进行调查和起诉,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人口贩运的罪行。

16. 特别检察官办事处曾处理过一起涉及人口贩运的案件。此案仍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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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特别检察官办事处独立于总检察长办事处和司法部, 但与它们进行合作和协作,

以确保帕劳所有个人都对其行为承担同样标准的问责。

四. 人权增进、教育和公众认识

18. 政府许多部在具体领域(例如性别平等、教育、艾滋病毒和艾滋病、残疾、暴 力侵害妇女和儿童、人口贩运、非传染性疾病,气候变化对粮食安全、卫生、财产 等的影响)开展人权宣传方案。

• 公共安全局和总检察长办事处进行了家庭暴力培训。

• 密克罗尼西亚法律服务公司举办了关于移民工人权利问题的一次公众宣 传会议。

• 司法机构正在与《家庭保护法》委员会举行会议,以审查在实施该法方面 的现有进展和挑战。

• 该部的社会和文化事务部和卫生部通过残疾委员会定期开会,讨论残疾人 的当前需要。

• 卫生部在学校和公共场所开展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的持续宣传活动。

• 政府经常与公众举办关于环境和气候变化问题的定期论坛。

• 每年 11 月 25 日,帕劳共和国总统发布公告,鼓励帕劳所有居民“作出选 择,坚定立场,终止一切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 。

五 对上一次审议所提出的建议和所作承诺的后续行动和执行情况

A. 人权条约和程序

建议 60.1-4:向人权理事会所有特别程序发出长期邀请

19. 在帕劳的第一次普遍定期审议互动对话期间,向人权理事会的所有特别程序发 出了长期邀请,帕劳再次邀请有关数据库和特别代表前来了解我们在与儿童、残疾 人、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气候变化、人口贩运和移徙工人相关领域的人权承诺进展 情况。

建议 60.5:让民间社会参与普遍定期审议的后续进程

20. 在许多进程包括《儿童权利公约》的报告和《残疾人权利公约》批准事宜以及 普遍定期审议磋商等方面,工作组使民间社会组织和残疾人组织参与其中。然而,

缺乏一个协调机构,以支持民间社会的报告工作,导致利害攸关方报告的提交不及

时。

(6)

建议 61.1:将《儿童权利公约》纳入国内法律体系

21. 国会通过一项决议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 ,尚未颁布实施《公约》的具体法 律。然而,与《儿童权利公约》条款相关的若干法律变革取得了进展;这些变革包 括:防止对儿童的性侵犯,在对儿童的人口贩运领域规定较高惩罚,作为一种威慑 1 , 对儿童的性剥削和家庭暴力包括对儿童的暴力。此外,新《刑法》采用了对性罪犯的 登记制,17PNC§1700-1709。《宪法》还保障帕劳人民包括儿童有权获得免费或有 补助的初级保健、言论自由、免费教育和其他形式的保护。

22. 政府在其他领域作出了努力,包括以儿童为目标的国家健康保险覆盖计划和在 国会提出的关于儿童安全带和限制措施的法律。卫生部与儿童基金会和澳大利亚外 交和贸易部合作,委托编写一份《儿童保护基准报告》 。

建议 61.2:确保人权在帕劳得到法律保护,并使国家法律符合这些文书的条款 (建议 61.4-5)

23. 人权受到帕劳《宪法》的保护。此外,国会通过了进一步保护人权的新法律。

这些法律包括:

• 2012 年《家庭保护法》(《家庭关系法》第 8 章);

• 新《刑法》列入了劳工贩运、反走私和反贩运罪行以及剥削儿童罪行。

24. 总检察长办事处向政府的行政部门提供关于法律改革问题的法律咨询意见。此 外,帕劳还通过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和通过密克罗尼西亚法律服务公司提供免费法律 援助。

建议 62.1-25:批准核心人权条约

25. 第一次普遍定期审议报告后,帕劳政府利用 2011 年第 66 届联合国大会之际签 署了核心人权条约,从而落实了人权理事会的建议。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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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2013 年,帕劳政府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 ,并已完成了《儿童权利公约》

第 2 和第 3 次合并报告。

建议 61.14:采取措施,确保充分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原则和条款。加强努 力,设立儿童事务监察员机制,负责处理侵犯儿童权利的投诉,特别是与对儿童 的剥削和性暴力相关的侵权行为。

27. 颁布《家庭保护法》和修订《刑法》 ,以增加侵害儿童罪行的刑罚,向儿童提 供保护措施和威慑针对儿童的犯罪。《家庭关系法》规定在民事和刑事两个方面执 行儿童支助包括相互执行。该法还规定了收养 2 、监护、继承 3 和对儿童虐待、忽 视和性虐待等问题的法定报告。允许收养非本国儿童,在继承方面,除土地继承外 (土地继承受帕劳宪法和成文法的特别保护),这些儿童得到与亲生子女相同的待遇。

28. 针对儿童的犯罪是按照《儿童权利公约》加以处理的,向儿童证人或受害者提 供了保护,这使他们也能够在法庭外作证。帕劳承认习惯和解做法,但这不是用来 阻止对犯罪进行刑事起诉的方法。

29. 《家庭关系法》之下的《帕劳幼儿问题国家框架》 4 设立了《幼儿问题委员会 国家框架》,它负责制订关于幼儿护理和教育问题的一项准则,该项工作正在进展 之中。帕劳请求技术援助,以制定一项实施框架,从而加强由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 研究而正在开展的工作。

30. 要求支持的领域包括保护服务机构、建立儿童中心和基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 其他法律改革。2015 年 10 月在参议院提出了关于建立儿童寄养制度的拟议法律。

31. 关于设立一个儿童事务监察专员的建议,未有任何进展;然而,多机构协作确 保更好地接触作为犯罪受害者和需要法律保护的儿童。此外,犯罪受害人援助组织 提供类似服务并与保健和教育等其他机构合作以解决这一问题。还有一个最近获得 特许的一家名为“NgaraUbeng”的非营利性组织,它向面临风险的青年提供指导和 机会并努力帮助青年罪犯改过自新和重新融入社会。

32. 帕劳的资源有限,使用机构间合作以支持这项工作比设立儿童事务监察员更有 实效。为实施这项建议,需要额外方案、数据、财力和人力资源。

B. 国家人权机构

建议 61.5-13:设立国家人权机构

33. 虽然在设立国家人权机构方面未取得进展,但 2011 年与第八届帕劳国民议会 成员和传统领导人进行了一系列磋商。为加强该领域的协调工作,总统小汤米·雷 门格绍通过第 368 号行政命令设立了一个联合国人权公约报告委员会。

34. 此外,在与由所有部长组成的内阁成员进行普遍定期审议磋商期间,提出了关

于在所有各部创建常设人权干事职位的一项建议。人权干事的关键作用是,处理在

(8)

政府中包括公众投诉所产生的人权问题。部长们认为,在没有人权机构的情况下,

这是很宝贵的。

35. 此外,在与第九届帕劳国民议会成员进行普遍定期审议磋商期间,与会者承认,

帕劳需要设立一个专职常设办事处,以处理人权相关事务。与会者再次审议了设立 国家人权机构的备选方案。国务部长、人权报告委员会主席、社区和文化事务部长、

人权报告委员会副主席,接受了这项建议,将考虑与帕劳共和国总统开始对话。

36. 虽然提出了建议,设立一个人权部或在每个部中设立常设人权干事职位,但资 金仍是一个制约因素,而且,在这些职位的可持续性、提高技术能力和确定一个最 适合帕劳政府的模式等方面,资金问题构成一项挑战。为推进这项工作,政府将需 要资金和技术援助等方面的额外支持,包括对国家人权机构再进行一次范围研究。

37. 帕劳支持区域人权机制并承认它的价值,作为太平洋岛屿论坛的成员,帕劳参 与了区域人权机制工作组的工作,该工作组负责设立一个区域机制。帕劳感谢土耳 其政府和摩洛哥政府的资助,这促成了关于设立国家人权机构和向难民提供具体支 持的一系列磋商。

C. 人口贩运

建议 61.15、36、37、38:人口贩运、预防和打击贩运

38. 帕劳通过了打击人口贩运活动的法律措施和执行战略:17PNC§2001-07(劳工 贩运)和 2102-13(人口贩运)。这些相对较新的法律包括在就业和非法扣留旅行证件 等领域的保护。此外,17PNC§2005 允许偿还收入和遣返福利。对贩运行为也规定 了更严厉的惩罚。例如,对儿童的非法迁移,可判 50 年以下监禁和/或五十万美元 罚款;若涉其他人员,可判 10 年以下和/或 5 万美元罚款。

39. 在培训执法和确定被贩运人员方面仍有重大挑战。该领域的国际和区域合作十 分关键。

40. 在确定人口贩运潜在受害者方面,在移民局、公安局、总检察长办公室和卫生 部之间有机构间合作。主要机构通过调查、转介、特别签证和许可证、医疗和法律 服务提供支持。共和国正在加强与民间社会和宗教组织的伙伴关系,它们可向受害 者提供庇护所和和咨询服务。公共卫生局目前有一个专门协助移民工人的“娱乐行 业女士项目”方案。

41. 此外,在提供边界保护和调控进入帕劳的移徙活动方面,移民局与公安局和总 检察长办公室密切合作。太平洋岛屿论坛秘书处为移民局、人力资源和劳动局、海 关司和公安局进行了一次国家边境控制培训。

42. 在第一次普遍定期审议报告中提到,帕劳与驻帕劳的有关使馆有持续联系,以

处理人口贩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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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起诉和惩罚人口贩运罪犯

43. 由于第一次普遍定期审议和关于人口贩运问题的相关报告提高了人们的认识,

提出了更多案件并进行了起诉。

44. 有一项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措施,受害者向密克罗尼西亚法律服务公司(法律 服务公司)提出诉求,该公司然后向总检察长办公室提出案件。总检察长办公室尽 职调查拟向法庭起诉的据称案件。迄今为止,一起案件被判定人口贩运罪,八起案 件向总检察长办公室报告。然而,仍有通过能力建设、人力资源培训和技术援助加 强这一进程。

45. 密克罗尼西亚法律服务公司注意到不遵守劳动法现象的高发生率。在许多此类 案件中,也有人口贩运因素,例如,在 11 人起诉 2 名雇主的劳动诉求中,法律服 务公司向他们提供了代理,这些诉求包括 2014 年 8 月至 2015 年 8 月期间的人口贩 运因素。

46. 在这些案件中,法律服务公司向公安局和总检察长办公室提起刑事控诉(陪同 他们的委托人提起控诉)并与它们密切合作,以促进对贩运罪行的充分调查。为此 目的,2015 年 8 月,法律服务公司代表 6 名委托人提出民事诉讼,宣称劳动侵权并 对人口贩运侵权提起私人民事诉讼。法律服务公司还请外国工人群体提高对贩运的 认识并鼓励那些相信自己是人口贩运受害者的人向公司寻求援助。

贩运受害者庇护所

47. 司法机构最近专门为高等民事法庭建造了一座新法院大楼,其中包括为家庭暴 力受害者建造了一个临时住所。此外,宗教组织向政府提供支持,它们为需要安全 住所的受害者开放教堂。而且,帕劳国立医院允许对需要庇护的受害者进行“社会”

接纳。

48. 根据一部新法律(RPPL9-14),合并了移民局和劳动局,该法还要求司法部为违 反劳动和移民法的人建造一个拘留中心。

49. 移民局立即采取的一些措施包括,通过颁发“特别许可证” ,使受害者能够在 公正和公平的条件下工作,从而使他们的地位合法化。在法庭诉讼进行期间。人力 资源局向受害者提供援助,确保他们有一个安全的地方并为他们的将来就业提供便 利。

D. 儿童

建议 61.16-17、23、38-46、62.29-31、34-37:儿童权利、政策、方案和服务,

向儿童提供更多保护和照料

50. 传统帕劳文化和现有法律与宪法保护向帕劳儿童提供高度关照。此外,通过批

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 ,帕劳已表明,它致力于

保护和增进儿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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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帕劳赋予其儿童各项保护权利,他们有权得到保障,不遭受虐待、忽视、剥削、

毒品和色情制品,并有权得到司法系统的特别考虑,在工作场所和在战争时期均应 如此。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有权接受特别照料(例如残疾人、少数民族、无家庭儿童、

被收养儿童和生活在贫困中的儿童)。《宪法》第四条第 11 款规定,“政府应保护儿 童免遭剥削。 ”

52. 《家庭保护法》的颁布和《刑法》的修订为儿童提供了进一步保护措施和对以 儿童为目标的罪行的威慑。

53. 需要得到支持的领域包括,保护服务机构、设立儿童中心和基于儿童最大利益 原则的其他法律改革。在对待违法儿童方面,没有明确的“少年法”;然而,在 34 PNCA 第 61 章中,有一部《少年犯罪和宵禁法》 。此法需加以扩展,以更全面地处 理这一问题。

54. 《国家青年政策》有一个儿童问题计划。该计划由社会和文化事务部青年事务 司牵头,需要得到充分资源和加以实施。

55. 帕劳早期教育方案向 3-5 岁儿童及其家庭(不论其种族、国籍、性别和宗教如何) 提供全面服务,包括健康(医疗、营养、牙医和精神卫生)、教育、残疾、家庭/社区 伙伴关系和便利与交通。其使命是,与家庭和社区合作,促进儿童健康和教育成功。

它力图:

• 尊重每个儿童的文化多样性;

• 使家庭参与子女健康和教育;

• 培养有利于儿童的学习环境;

• 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发展;

• 促进儿童的归属感;

• 向儿童提供持续照料、教育和服务;

• 促进和加强与家庭和社区的伙伴关系。

《儿童权利公约》之下的报告义务(建议 61.20)

56. 工作组已完成帕劳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目前正在等待帕劳共和国

总统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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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儿童免遭经济和性剥削的法律(建议 61.38-39)、消除对儿童的性虐待的法律 (建议 61.40)、实施专门处理利用电子图像对儿童进行性剥削问题的法律并采取 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包括男童,得到足够的法律保护,免遭商业性剥削(建议 62.34-35)、打击对儿童的性剥削、童工劳动法律和对儿童的商业性剥削(建议 62.36-37)

57. 2014 年 7 月生效的新《刑法》 ,在 17PNC 1801-1808 中界定了儿童剥削罪。这 些罪行包括电子引诱儿童(17PNC§1807),该条款将拥有和传播儿童色情制品以及 使用计算机参与性活动和引诱 18 岁以下儿童与性侵者见面定为犯罪。性侵罪 (17PNC 第 16 章)的范围扩大了,包括色情制品、对未成年人的持续性侵犯、性骚 扰和乱伦。

58. 新《刑法》中还规定了强制登记性罪犯(17PNC 第 17 章)。总检察长办公室,

与公安局合作,创建了性犯罪者登记名单。这两个机构之间正在开展持续工作,以 实施性罪犯登记方案并最终将公开贴载于网上。

59. 《家庭保护法》委员会在促进对新法律的认识方面十分积极,使报告性侵犯和 家庭暴力者获得慰藉和安全。因此,2015 年 1 月以来,报告的性侵犯案件增加了,

尤其侧重于儿童受害者。

在对儿童友好的司法程序中调查所有对儿童的性虐待指控,适当考虑到保护儿童 的隐私权(建议 61.41)

60. 《家庭法院和家庭关系法》 5 规定保护儿童和对儿童(包括儿童受害者、证人) 和在使用其他证人时采取法院友好措施。

61. PNC 第 21 篇第 6 章第 601 节阐述了中央政府在涉及虐待儿童的案件方面的政 策。家庭暴力和虐待案件是一个敏感问题, “向儿童提供保护是中央政府的政策……”

(21PNCA§601)。这包括保护儿童证人身份的机密性质,21 PNCA§609 规定了在 向法院提交文件以及在涉及儿童受害者和证人的事项和程序中保持记录等方面如 何保护儿童匿名性。

62. 《帕劳国家法典》虽然没有具体条款对接待儿童证人的程序作出规定,但 34 PNCA§ 6102(a)(法院采用灵活程序)允许帕劳司法机构“采取基于美国少年法庭公 认惯例的灵活程序……”

63. 应用此规则,帕劳司法机构可按照《美国联邦注解法典》第 18 篇中规定的关 于证人特别是儿童受害者和儿童证人权利问题的程序。参见 18 U.S.C.A.§3509,儿 童受害者和儿童证人的权利。

64. 法院可采用儿童在法庭内现场作证以外的方法获得儿童的证词。法院可采用两

种方法做到这一点:

(12)

• 通过双向闭路电视获得儿童的现场证词。

• 获得录制的儿童证词。

65. 如果法院认为,由于以下任何原因,儿童无法在公开的法庭作证,则可使用上 述措施:

• 儿童由于恐惧无法作证。

• 专家证词确定,如果作证,儿童极有可能会遭受感情创伤。

• 儿童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病患。

• 被告人或辩护律师的行为导致儿童无法继续作证。

• 根据其他事实和情节,法院可裁定,儿童可通过双向闭路电视现场作证(儿 童不在法院,但在诉讼程序期间实时作证),或通过录制的证词(儿童的证 词被录音并在以后日期进行的诉讼程序期间播放)。

66. 除不需儿童出庭的这两种方法外,如果儿童有能力,也可在法庭现场作证。如 果儿童现场作证,法院可“闭门”并将对案件无直接兴趣的每个人排除于法庭之外。

如果法院正式裁定,要求儿童在公开法庭作证会对儿童造成重大心理伤害或会导致 儿童无法有效沟通,法院可命令闭门审理。

67. 最后,如果法院裁定,公开披露儿童姓名或有关儿童的任何其他信息很可能会 伤害儿童,法律还允许法院在任何人提出动议的情况下,发布命令,保护儿童证人 不被公开披露此种信息。

68. 允许儿童证人通过这些途径作证,都是为了保护儿童证人不遭受进一步的创伤 并努力确保儿童能够干练地作证。这些措施也符合中央政府关于保护遭受虐待或忽 视的儿童的政策。

69. 对儿童所犯罪行都是密封记录,以保护其身份和防止再度受害。

采取措施打击、防止和惩罚忽视儿童和虐待儿童的行为(建议 61.42)

70. 《家庭保护法》条款处理对儿童的忽视和虐待问题以及法律内的措施,例如保 护令。该法要求公众义务报告对儿童的虐待和忽视情况,确定了未作出报告的罚则 并对儿童提供保护性监护(21 PNC§601-05)。

体罚(建议 61.43-45)

71. 《刑法》 17PNC§310 对儿童或受他人照料或控制的其他人员使用武力问题作了 规定。该条款限制对儿童、囚犯或受照料或控制的其他人员进行体罚。

72. “太平洋地区提供基本教育倡议”项目《2010 年教育部学校手册》向公立学

校系统中的学生、教师和非教师学校工作人员提供政策、规则、条例和指南。 《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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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指出, “公立学校系统不允许体罚。谨提醒教师和工作人员,体罚……构成暂 停或终止雇佣关系的原因。 ”

街头儿童(建议 61.46)

73. 由于没有该领域的数据或证据,该建议不切实际。

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建议 62.30-31)

74. 2014 年 7 月颁布的新《刑法》17 PNC§106 规定,10 岁以下儿童被断然推定为无 犯罪能力。除谋杀和强奸罪外,10 岁和 14 岁之间儿童也被断然推定为无犯罪能力, 在这两种情况下,可反驳这种推定。然而,本节条款并不妨碍对不满 18 岁的任何 犯罪儿童进行诉讼和惩处。

结婚年龄(建议 62.41):最低法定结婚年龄平等化

75. 上次报告以来,帕劳的法定结婚年龄未变。男性必须至少 18 岁,女性至少 16 岁;如果女性不到 18 岁,她必须获得至少父母一方或监护人的同意。21 PNCA § 201。

E. 残疾

建议 61.18-19、22、52:残疾人

76. 2013 年,帕劳政府批准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 。在批准该公约后,与太 平洋残疾人论坛和太平洋岛屿论坛秘书处合作举办了一系列磋商,并起草了一项国 家残疾政策。主要残疾问题利害攸关方包括残疾人组织和帕劳家长互助会参加了磋 商并参与了残疾政策的起草。

77. 该政策的目的是,向帕劳各地所有政府、非政府组织、残疾人组织、个人、家 庭和社区提供实施框架的指导和建议,应对和解决残疾人和残疾家庭的需要和服务,

为帕劳所有人建立一个更具包容性的社会。

78. 该政策的目标是,确保帕劳所有残疾人过上充满自由和包容性的生活,能充分 发挥其潜力,成为帕劳社区的自立和贡献成员,并为共和国的福祉作出贡献。此外,

该政策为解决帕劳残疾问题提供了一个架构,以建立一个更加平等和更具包容性的 社会,提高人们对残疾地位以及这种地位对于一个有凝聚力和全面的国家发展的必 要性的承认,这种发展可实现一个有利于所有人的“包容性”社会。该政策的目标 是:

(a) 加强政府机构、民间社会组织和其他利害攸关方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b) 加强残疾人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使其能够自主自立和具有可持续性。

(14)

79. 此外,帕劳政府设立了一个帕劳严重残疾援助基金,该基金由 RPPL6-26 参议 院第 6 号法案设立,由社区和文化事务部通过社区服务局管理。该基金的设立是为 了应对无充分就业的大约 325 名有严重残疾的帕劳公民的问题。该基金的目的是:

(a) 向帕劳共和国不能出家门的人、坐轮椅的人和(或)盲人提供每月援助。

(b) 在对条例作了一次修订后,对需要 24 小时护理的人,津贴增加到每月 75 美元,坐轮椅的人和盲人,每月 50 美元。

80. 被认定无法出家门并需要每天 24 小时护理的人有资格享受每月 50 美元津贴;

被认定须坐轮椅并(或)眼盲的人有资格获得 30 美元。这些数额分别增加了 25 美元 和 20 美元。

81. 残疾人要想有资格获得这些援助,他们必须是无法出门、须坐轮椅和失明。帕 劳共和国总统任命的一个委员会甄别申请人,进行家访并向国会和总统办公室提交 年度报告。2014 和 2015 财政年度,国会每年向帕劳严重残疾资金方案划拨 22.5 万 美元。该方案继续接收和处理申请。

82. 《社会安全法》也向残疾人提供资金,但款额很少,有关人员必须在他(或她) 想接受的资金之间作出选择。此外,对非常具体的残疾也有额外资金,但同样的是,

每个人仅限有一个资金来源。在 34 PNCA(这是一部内容广泛的法律)内也对《家庭 保护法》和残疾规定了额外资金。

83. 在加强国家协调机构和与残疾人组织和从事残疾儿童工作的组织的伙伴关系 方面也在开展持续努力。在包容性教育领域,与教育部一起,就特殊教育方案作出 了更多努力。资源和专门知识有限,未设立国家残疾办事处等因素妨碍了该领域的 进展。

执行太平洋区域残疾战略(建议 62.21)

84. 社区和文化事务部与太平洋残疾论坛和太平洋岛屿论坛秘书处合作举行了关 于新的残疾问题区域框架的磋商,2014 年在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波纳佩举行的部长级 残疾问题会议上,向部长们介绍了该框架。

85. 帕劳政府充分支持这一新框架,在新的《太平洋区域残疾战略》的实施方面,

继续与残疾人组织、教育部内部的特殊教育方案以及帕劳家长互助会开展密切合作。

使残疾人参与这一进程(建议 62.21)

86. 在与太平洋岛屿论坛秘书处和太平洋共同体秘书处合作举办的普遍定期审议

磋商期间,残疾人群体参与了第二次普遍定期审议报告进程,而且也是普遍定期审

议起草委员会的成员。帕劳家长互助会在起草该报告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帮助残

疾人团体确保报告列入了残疾问题和挑战。然而,缺乏一个协调机构,以支持民间

社会的报告工作,导致民间社会的利害攸关方资料提交不够及时。

(15)

残疾男童和女童的特别教育方案(建议 61.52),残疾儿童各个教育阶段的包容性 教育

87. 残疾儿童有权享受 2004 年《残疾人教育法》和 1989 年 8 月 RPPL3-9 规定的 免费适当公共教育。在教育部中,有一个特殊教育方案,监督 3-21 岁残疾儿童和 青年在公共和私立学校或方案中的教育情况。

88. 在每个学校的方案中,有不同小组或委员会提供干预和相关服务。每个学校或 方案的儿童学习小组由校长、常规教育老师和残疾人家长组成,对特殊教育进行干 预或提供咨询。早期教育方案中共有 7 名残疾儿童(3-5 岁)。

89. 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被定义为,年龄为 0 至 21 岁,由于长期的身体、发育、行 为或情感状况,在教育和相关服务方面,他们需要超出大多数其他儿童所需服务以 外的特别援助。这包括有身体、精神、学习和情感残疾的儿童。目前卫生部登记册 上有大约 300 个此类儿童,其中 189 人也接受特殊教育服务。在接受特殊教育的儿 童中,15 人有严重残疾,需要在家庭或在一个专门的教育设施中接受服务。

90. 向残疾儿童提供的服务由一个卫生部领导的机构间特别工作组协调,其成员来 自特殊教育、早期教育、行为健康、职业康复、理疗、门诊诊所和帕劳家长互助会。

这一特别工作组的目的是,提供从出生到童年的不间断的儿童中心服务。

91. 根据帕劳《宪法》(第五条),残疾人被认定为弱势群体,有权得到政府的特殊 考虑。1989 年《残疾儿童法》(22 PNC § 4)要求中央政府“向所有儿童提供教育 服务,使他们能够过上自由的和有生产能力的生活……(并)向每个残疾儿童提供充 分教育机会和必要的支持服务,使儿童能够获得必要的技能和知识,从而能够作为 共和国的公民过上有意义和有生产能力的生活。

92. 该法还规定将向残疾人提供服务主流化,设立了有特殊需要儿童问题跨机构特 别工作组,并作出保障,如果特别教育服务联邦基金用完时,帕劳国民议会将从地 方收入中划拨适当替代资金。

F. 性别平等

建议 61.19、21、23-35、47-48;62.33

93. 帕劳是在千年发展目标 3(实现两性平等和向妇女赋权)方面取得进展的三个太 平洋国家之一。为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采取的步骤侧重于提高 认识方案和与主要利害攸关方包括帕劳妇女组织进行协商 6

94. 在帕劳家庭健康和安全组织进行的关于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普遍性问

题的近期研究中,强调了暴力侵害妇女问题。此外,目前正在起草一项性别观点主

流化政策,该政策主要将性别观点纳入中央和州政府政策和方案之中。

(16)

修改国家报告中指出的对妇女有歧视的现行法律,并采取法律措施,解决暴力侵 害妇女问题;实施政策,以确保增进妇女和儿童的权利,特别是打击家庭暴力行为 95. 帕劳颁布了《家庭保护法》(21PNC§101 et.seq.),该法包含具体条款,将报告 虐待、性虐待或忽视定为一项义务,对义务报告提供豁免保护并对侵权行为规定了 罚则。制定了在被告不在场的情况下作证和保护儿童受害者和证人身份机密的程序,

也作出了定义,将虐待受害者扩展到包括任何家庭或住所成员。也有家庭虐待禁制 令和保护令。

96. 有一项关于实施《家庭保护法》的谅解备忘录,该备忘录包括咨询、调查和起 诉方面的规定。定期会议改善受《家庭保护法》影响的不同机构之间的协调。

97. 需要更多培训和雇用一名协调员和专业人员(例如受害者辩护律师和辅导员)。

为义务报告提供便利的能力是主要各部(例如卫生部)的一项挑战,这项挑战要求专 项资源和适当的数据管理系统。

98. 社区指导中心和行为健康司通过评估、社会心理评定、行为改变、药物管理、

酗酒和吸毒问题教育、给予服务和权利等途径向侵权者和受害者提供治疗。

建议 61.3-4: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平等继承权,废除歧视妻子和女性子女继承 财产权的法律

99. 第一次报告以来,婚内强奸现在已是一种性侵犯罪行。通过取消婚姻作为辩护 理由,性侵犯可在婚姻关系中发生。

100. 《家庭保护法》中有关于收养问题的章节。由于宪法和成文法对土地所有权 的特别限制,非公民被收养儿童未获得与公民被收养儿童平等的土地继承权。任何 变化都需要进行公共辩论和修订宪法,因为目前条款以前曾进行了大量讨论。

101. 国会有一项关于修订现行有关法律的拟议法案(根据现行法律,土地继承权由 最长男性继承人和子女继承),以将继承权在无遗嘱的情况下延展至配偶和子女,

从而给予妇女和女童平等继承权。

建议 62.39-40:将相互同意的成人之间的性行为非刑罪化

102. 已修订了《刑法》 ,将相互同意的同性成人之间的性关系非刑罪化。

向警察、律师和法官提供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培训机制

103. 《家庭保护法》委员会与主要政府机构进行了关于实施《家庭保护法》的一 系列培训。有政府和捐助伙伴提供的资金;但《家庭保护法》的成功实施需要政府 和捐助机构的大量资金。总检察长办公室提供关于新《刑法》和《家庭保护法》的 培训。

104. 司法部下的公安局组织一年一度的“白丝带”社区活动。白丝带活动是在该

地区推出的旨在终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一项全球举措。它是男子和男童开展的全

(17)

世界最大规模的一场运动,旨在终止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并促进性别平等、健 康关系和一种新的男子气概观点。在转变男子和男童在此问题上的态度和使他们提 高认识方面,这一活动是一项重要内容。

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庇护所和恢复与重新融入社会方面的措施

105. 司法机构最近为高等民事法庭建造了一座新法院大楼,它包括一个地点,为 家庭暴力受害者备案保护令和提供临时住所。在社区和文化事务部和公安局、家庭 法院、卫生部和犯罪受害者援助组之间签署了一项谅解备忘录,以援助《家庭保护 法》的执行工作,包括宣传该新法律和提高人们的认识。

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

106. 政府实施的目前方案包括,一年一度的白丝带活动、制作资讯宣传沟通材料 和媒体广告、在学校、家长-教师会议和一次全国妇女会议上提供外宣方案。这些 方案始于以下机构合作开展的:社区和文化事务部、家庭法院、司法部、卫生部、

教育部和帕劳妇女赋权中心。

适当登记家庭暴力申诉并起诉

107. 公安局、家庭法院和帕劳国立医院三方都有家庭暴力案件的独立数据库,这 些数据库可加以改进并集中。

2014 年报告。

家庭暴力案件

向最高法院提交的案件数目:

女性提交 男性提交

多名受害人 (男性和女性)

其他人 (住所/家庭) 民事家庭虐待限制

令《家庭保护法》

(受害者提诉) 0 0 0 0 0

家庭虐待案件但被 控 其 他 罪 行 ( 刑 事

共和国提诉) 0 0 0 0 0

家庭/住所《家庭保 护法》侵权(刑事

共和国提诉) 14 14 0 0 0

案件总数 14

(18)

向高等民事法庭提交的案件数目:

女性提交 男性提交

多名受害人 (男性和女性)

其他人 (住所/家庭) 民 事 家 庭 虐 待 限 制

令 《 家 庭 保 护 法 》

(受 害者提诉) 37 35 2 0 0

家 庭 虐 待 案 件 但 被 控其他罪行(刑事—

共和国提诉) 43 15 4 1 23

家庭/住所《家庭保 护法》侵权(刑事

共和国提诉) 17 16 1 0 0

案件总数 97

2015 年报告(截至 2015 年 9 月 21 日) 家庭暴力案件

向最高法院提交的案件数目:

女性提交 男性提交

多名受害人 (男性和女性)

其他人 (住所/家庭) 根据《家庭保护法》

作 出 的 民 事 家 庭 虐

待限制令(受害者提诉) 0 0 0 0 0

家 庭 虐 待 案 件 但 被 控其他罪行(刑事

共和国提诉) 0 0 0 0 0

《家庭保护法》下的 家庭/住所虐待(刑事

共和国提诉) 2 2 0 0 0

案件总数 2

向高等民事法庭提交的案件数目:

女性提交 男性提交

多名受害人 (男性和女性)

其他人 (住所/家庭) 根据《家庭保护法》

作出的民事家庭虐待

限制令(受害者提诉) 32 24 3 2 3

家 庭 虐 待 案 件 但 被 控其他罪行(刑事

共和国提诉) 7 5 2 0 0

《家庭保护法》下的 家庭/住所虐待(刑事

共和国提诉) 23 18 4 0 1

案件总数 62

(19)

108. 《家庭保护法》的颁布使公众增加了该法的了解,报告的案件数目增加了。

此外,向执行机构提供的培训也增加了向公安局报告的案件数目。今年共报告了 92 起案件。

妇女担任决策职位(建议 61.47)

109. 2012 年举行的上次全国大选期间,三名妇女参议员被选入第九届帕劳国会。

在州级,在 16 名州长中有一名女州长。在州政府立法机构中,在总共 174 个席位 中,有 25 名女立法委员。过去几年中,更多妇女参选国家和州级选举。内阁中有 一名女部长。妇女在司法机构中的代表度最高。此外,在高级公务员中,妇女占多 数。

110. 成立了一个民间社会团体,以提倡妇女参加领导、决策机构和进程。帕劳妇 女赋权中心与社区和文化事务部和国会合作,实施了妇女议会练习和转型领导方案。

将审查 2010-2015 年推进妇女决策和领导力国家行动计划。作为一个重要的政策层 面倡导团体,帕劳妇女组织在政策制定方面也作出了贡献。

批准《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

111. 帕劳有待审议、磋商和批准《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 儿童行为的议定书》 。

G. 社会和经济权利

建议 61.49、51:千年发展目标,开展旨在确保粮食安全的努力,建议 61.50:国 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计划

112. 帕劳在为实现大多数千年目标所作努力方面取得了进展,同时,它注意到在 推进千年发展目标 1(消除极端贫困和饥饿)方面面临的挑战。为帮助减贫和解决粮 食安全问题,政府实行的一些措施包括:

• “无收入援助方案”向每个无正规收入来源家庭划拨 100 美元。2012 年 方案开始时有 17 户家庭,现在仅有 7 户家庭。

• 完成了家庭收入和开支调查和贫困分析,2015 年 11 月前应公布一份报告,

以评估帕劳困苦程度,并将其用作向前推进的基线。

• 科罗尔州政府的城镇农民方案。

• 国家海洋保护区、粮食安全、保护区网络方案。

• 台湾技术特派团的农业、家畜和水产养殖业项目。

• 气候变化政策回应了粮食安全问题。

• 2016 财政年度预算向低收入家庭划拨了电价补贴。

(20)

• 为所有退休人员增加了 50 美元社会保障福利。

• 向老人和残疾人提供医疗保险补贴。

• 老年公民折扣方案。

• 帕劳继续执行其重要的国家优先事项、承诺和行动计划。

• 社会和文化习俗或规范也提供社会支持。

H. 移徙工人

建议 61.53、54、55、56:外国公民和外国工人

113. 政府支持关于向移民工人提供服务的社区宣传方案。在报告周期期间,政府 指出了一些已报告并起诉的侵犯人权行为。移民及其家庭可获得法律援助并可向有 关当局求助,例如法律和司法部门和移民局。媒体对移民工人的报道有所增加;包 括影响移民工人的处境和具体问题。

防止虐待外国公民,消除对他们的歧视,继续控告和起诉针对外国公民的罪行并 更有效地执行法律,以保护外国工人,特别是尊重职业和安全标准(建议 61.53);

保护外国工人的权利(建议 61.55)

114. 帕劳政府有一部移民和劳工法(13PNC),该法保护外国工人和职业健康和安 全标准。目前,在帕劳的移民工人稍多于 6000 人,其人数每年在不断增加;然而,

国家监控其地位和提供服务的能力有限。 在人力资源局共有 5 名劳动法合规性官员,

负责监测和落实劳动尊规。人力资源局计划在 2015 年年底前再雇用 6 名劳动合规 性官员。然而,在向帕劳移民工人提供充分服务方面,财力和人力资源仍该句的一 项挑战。在无人权机构的情况下、人力资源局和密克罗尼西亚法律服务公司向移民 工人提供宣传和法律咨询服务。十分重要的是,如果设立国家人权机构,应规定关 于移民问题的具体任务。

115. 一项重大挑战是,缺乏一部适用于帕劳国民的劳动法;目前的劳动法仅涉及 外国工人。

制定劳动法,提供更加透明的关于外国工人待遇问题的条例并设立最低工资(建议 61.54),改进保护外国工人的条例执法工作并扩大最低工资条例的覆盖范围,使 其包括外国工人(建议 61.56)

116. 最低工资增加了并普遍适用。

117. 劳动法规规定就业年龄为 21 到 60 岁,从而防止了外国儿童遭受童工劳动。

118. 劳动合规性官员处理外国工人提出的案件并适当转介给总检察长办公室。此

外,这些官员进行随机检查,以确保就业地点、住处和工作许可证符合法规。

(21)

气候变化和人权建议 61.58、59:与有关机构和利害攸关方的技术合作,以防止 气候变化对增进和保护人权产生不利影响,在处理全球变暖问题方面,继续开展 牵头性的国际努力,包括提醒发达国家和其他主要排放国,它们有义务通过将温 室气体排放量减至安全水平的做法,帮助和保护帕劳人权。

119. 帕劳有一项气候变化政策(“帕劳气候变化政策促进具有抗灾能力的低排放发 展” ,该政策于 2015 年 7 月完成,目前正在由相关利害方审查。该政策涵盖 10 个 部门,包括社会和文化、农业和渔业、卫生等部门。

120. 为应对与帕劳农业和渔业相关的气候变化影响, 帕劳政府于 2015 年 8 月完成 了国家政策(“实现有抗御力的农业和水产养殖业”),以加强帕劳粮食安全,并将 其作为一项气候变化优先适应措施。该政策承认不同群体面临的特定风险和脆弱性 并对残疾人、移民、妇女、男子、儿童和老年人的需要作出回应。

121. 保护区网络是一种扶持型机制,旨在方便地将气候变化和粮食安全纳入帕劳 国家优先事项和举措的管理工作之中。通过保护区网络,帕劳各地的州政府雇用了 84 个现场管理人员和保护与执法人员,已支付了 400 多万美元,以支持全国各地受 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帕劳 50%以上的近岸海洋和 20%的陆地资源受到某种程度的保 护。

122. 正在继续作出努力,以确定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并将其置于管理之下和有效 地消除气候变化引起的某些直接压力因素,使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的复原力 增加。

123. 目前,政府正在通过与国家伙伴(欧盟、德国、日本、台湾和美国)的双边安 排加强对气候融资和技术援助的支持。此外,帕劳正在努力满足要求,以成为适应 基金经认证的国家执行实体并通过该进程评估绿色气候基金之下的准备支持方案。

124. 通过评估这些双边和多边资金机制,政府将能提出回应安全饮水权、粮食安 全和可持续生计的社区方案。与气候变化相关的一个关键问题是海平面上升和台风 造成的国内流离失所问题。这对有限的国家资源带来负担,因为在进行重建工作的 同时重新安置社区成员。宣布了紧急状态,政府为恢复工作划拨了资金。同时,政 府积极向捐助国寻求外部援助。

125. 在为国家气候变化政策开展的磋商进程期间确定的挑战包括,缺乏实施 10 个部门优先事项的资源和能力。需要有更多的社区的认识和支助弱势群体,加强他 们的适应能力的水平。帕劳为应对气候变化所采取的一项措施是颁布了《国家海洋 保护区法》 。该法使帕劳 80%的 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成为“禁取区”,不得进行商业 性渔业、矿产开采、石油钻探等活动。更重要的是,该法基于传统知识和文化习俗 原则并以应对气候变化影响为目标。

126. 环境策应与协调办公室充当《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气候公约》)的

联络中心,其任务是协调气候变化努力。尽管目前作出了调整和实施气候变化相关

政策的努力,但政府需要额外资源,以推进此项工作。

(22)

127. 帕劳继续开展努力,通过参与《气候公约》 ,与其他国家特别是主要排放国共 同解决全球变暖问题,确保它们通过以下途径履行其义务,以帮助和保护帕劳的人 权:在 2100 年前将气体排放量降至 1.5 摄氏度安全水平(工业前水平或更低)。

建议 61.57:自然灾害

128. 国家应急管理办公室制定了国家紧急情况管理框架, 以应对和减轻自然灾害。

还对社区和国家代表进行了培训,以制定他们自己的灾害风险管理计划或更新其现 有计划。在与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办公室进行磋商后,考虑到太平洋人道主义 小组安排,可在新的灾害风险管理框架中纳入专题组安排。

难民

建议 62.26:批准《难民公约》和 1967 年《难民议定书》

129. 帕劳有待在当前背景下审查、磋商和评估《难民公约》和 1967 年《难民议定 书》的相关性。

建议 61.27:批准 1954 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 1961 年《减少无国籍 状态公约》

130. 帕劳有待在目前背景下审查、 磋商和评估 1954 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和 1961 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建议 61.28:批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巴勒莫议定书》

131. 帕劳有待在当前背景下审查、磋商和评估《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

《巴勒莫议定书》的相关性。

建议 62.42: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建立一个更加正规的系统,向难民和寻求庇护 者提供保护

132. 帕劳不是《难民公约》和 1967 年《难民议定书》的缔约国;然而,在有人进

入帕劳寻求难民地位时,有一个相关系统。在与驻澳大利亚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

员办事处(难民署)沟通时,国务部与移民局合作,以促进评定有关人员难民地位的

程序。在验证了有关人员的诉求后,难民署发放难民身份卡,以永久重新安置。在

这一过程中,移民局向有关人员发放一个“特别许可证”,以允许有关人员在确定

重新安置地点前在帕劳合法居住。此外,人力资源局帮助个人获得临时就业和住房。

(23)

六. 新出现的问题

农村/城市流离失所

133. 多年来,持续的土地保有权争端升级了。流离失所正在帕劳农村和城市地区 发生,侵蚀了适当住房权。然而,流离失所问题在科罗尔(帕劳 67%的人口在此居 住)城市中心仍十分严重 7 。流离失所的一些原因包括,由于法院决定,中央政府与 占用居民的土地租约判给了合法的先前所有人;由于外国投资者,租金价格、房屋 和公寓购买价格不断上升。这限制了国民获得负担得起的住房的机会。

134. 目前,对失去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没有通过将公共土地所有权转让给合法的 私人所有人的立法救济。

135. 政府为解决这一问题所采取的某些步骤需要国际社会(例如联合国人居中心) 的援助,也需要面临类似问题的国家分享良好做法模式。需要支持的领域包括通过 立法、基础设施、建立监管机构和创建国家规划和区划办公室等途径确保保有权安 全。

七. 成就和挑战

成就

136. 在报告所述期间,帕劳的一些最重要变革是,批准了一项核心人权条约和完 成了报告。颁布了符合人权的法律,以处理以下问题:家庭暴力、对妇女和儿童的 性剥削、建立性罪犯登记册、贩运、设立最低工资、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和将相互 同意的成人之间的性行为非刑罪化。

137. 可与其他成员国分享的一个良好做法是,将性别、残疾和人权纳入国家统计 数据。

138. 帕劳在 2011 年制订了国家健康保险方案,目前正在修订该方案,使其涵盖每 个人,包括那些未缴费但现已退休的人。此外,为弱势群体包括残疾人和老年人划 拨了预算。

139. 而且,帕劳批准了国际海事组织的若干有关公约和议定书,并成为国际劳工 组织的成员。

挑战

140. 作为小岛屿发展中国家,一个主要挑战是在国内资源有限和优先事项相互竞

争的情况下充分实现人权。阻止在人权领域取得进一步进展的许多问题是能力和资

金制约,更具体而言,在预防和发现人口贩运案件方面的援助。在批准其余人权条

约前,帕劳希望采取逐步实现的步骤,先进行立法合约审查,这项工作要求技术和

(24)

财政援助。也考虑了修订其他主要法律;然而,这也有财政影响,不仅在执行新法 律方面,而且在雇用适当专家协助起草适合帕劳的法律方面。

141. 更大的政治意愿和人权意识可加速履行现有义务和通过重要法律。维持国家 人权机构是一项挑战,它要求国际机构和区域机构通过技术援助和资金作出协同 努力。

八、 国际合作和援助

142. 在我们为促进和确保持续不懈地履行人权义务所作的努力方面,帕劳政府继 续寻求国际合作和区域合作、援助和支持。

九、 结束语

143. 在第 1 轮普遍定期审议期间,帕劳政府接受了 106 项建议,对这些建议进行 了审议并加以执行。第 2 轮报告展现了政府通过签署、批准、立法改革、政策制定 和旨在改善帕劳人民生活的方案所作的实际努力。帕劳将继续致力于全面履行其人 权义务。

1

The Labor Trafficking 17 PNCA section 2001-2007.

2

21 PNCA Chapter 4 (§§ 401–409).

3

21 PNCA Chapter 4 (§ 409).

4

21 PNCA Chapter 7.

5

21 PNCA § 606.

6

Palau Traditional Women’s Group, headed by Bilung of Koror and EbilReklai of Melekeok, comprised of all Palauan women.

7 Palau 2012 Mini Census.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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