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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大學 100 學年度轉學招生考試
車組:法律學系法學組、財經 j 熙且二為級 日期節次: 7 月 27 日第 2 節 11:00-12:20 科目:刑法總則
(93-146) ' - ' /一、 A 因最近新購入一輛新型重型機車,乃將原來所使用而老舊不堪之輕型 機車贈與于甲,並通知甲可隨時至A 宅門前停車格取走該機車。
乙為甫出獄之慣竊,身為里長之甲深恐里氏乙再度為害鄰里,得知乙近 來缺錢,為達陷害乙,竟唆使乙前去竊取 A 之諒輛舊機車變賣。
某夜,乙呆按甲之指示,至A 宅門前,趁四下無人,順利將機車推回家,
由於甲之舉報,乙旋即遭趕到之員警,人喊俱獲,逮捕到案。試問:
(1)、乙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2596 )
(2) 、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1 596 )
(3) 、乙所竊得之機車,是否應為沒技之諭知?
(1 096 )二、刑法土所稱之「錯誤 J '指何?試依其類型,分別舉例說明之 (2096 )。
學理上所謂之「誤想防衛(或稱錯覺防衛)
J·是否屬於「錯誤」之一種型 態?
(1 096 )又,針對誤想防衛下之故意殺人行為,行為人應負之刑貴如何?
(2096 )參考法條
卜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 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23)
2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25)
3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29)
4 、下列之物沒收之:一、違禁物。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三、因犯罪 所生或所得之物。
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 規定者,依其規定。(§ 38)
5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47 I )
6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