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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五十二 條之二修正條文
第五十二條之二 新功能類別特殊材料支付點數之訂定原則如下:
一、 創新功能特殊材料,得自下列方法擇一訂定:
(一) 公立醫院、醫學中心(含準醫學中心)或兩者合併之採購決 標價格之中位數,除以收載時最近四季結算之醫院總額部 門浮動點值之平均值。
(二) 各層級醫療院所收取自費價格之中位數。
(三) 依成本計算。廠商須切結所提送之成本資料無誤,且須經 保險人邀集成本會計、財務及醫療專家審議。
(四) 國際價格中位數。
(五) 原產國特材價格。
(六) 廠商之建議點數低於前五目訂定之點數者,得採該建議點 數。
二、 功能改善特殊材料,得自下列方法擇一訂定:
(一) 公立醫院、醫學中心(含準醫學中心)或兩者合併之採購決 標價格之中位數、平均價或最低價,除以收載時最近四季 結算之醫院總額部門浮動點值之平均值。
(二) 各層級醫療院所收取自費價格之中位數、平均價或最低 價。
(三) 國際價格最低價。
(四) 國際價格比例法。
(五) 療程費用比例法。
(六) 既有類似功能類別特殊材料之支付點數。
(七) 既有功能類別特殊材料有無附加功能之比例換算。
(八) 廠商之建議點數低於前七目訂定之點數者,得採該建議點 數。
三、 依療程費用比例法、既有類似功能類別特殊材料之支付點 數核價者,得考慮以下因素,並與本標準已收載之既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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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功能類別特殊材料比較,依下列方式加算:
(一) 更具臨床有效性,最高加算百分之十五。
(二) 對病人或醫療從業人員更具安全性,最高加算百分之十 五。
(三) 可改善疾病或外傷的治療方法,最高加算百分之十五。
(四) 能降低對病人的侵襲性,最高加算百分之十五。
(五) 能明顯減少醫療或藥品費用支出,按比例加算,最高加算 百分之十五。
(六) 利於兒童之使用及操作者,最高加算百分之十五。
(七) 用於罕見疾病病人或相較於既有類似功能類別特殊材 料,推算使用
(八) 對象病人人數較少者,最高加算百分之十五。
經藥物擬訂會議同意依前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六目,
或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八目訂定支付點數後,納入本標準。如 廠商對功能分類或支付點數有不同意見者,得自保險人通知日起三十 日內提出。
建議收載二項以上同功能類別但不同規格(指體積、面積、長 度、數量)之特殊材料品項者,依第一項訂定方法計算常用規格品項 之支付點數後,其餘品項得依規格比例換算之,並得按一定比例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