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40460 全一張
(正面)
考 試 別: 調查人員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 科 組: 法律實務組 科 目: 商事法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甲、乙、丙、丁、戊等五人擬分別出資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設立 A 閉鎖性股 份有限公司,設置董事三人、監察人一人,並規劃由甲及乙分別認購特別股 20 萬股,
丙、丁、戊分別認購普通股 20 萬股,每股面額 10 元,實收資本額共 1000 萬元。若 甲、乙、丙、丁、戊全體同意在 A 公司章程規定:「第 5 條:本公司發行特別股 40 萬股,其權利義務事項如下:一、公司有盈餘時,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優 先於普通股,定率為年息 5%,若有不足時,累積於有盈餘年度分派。二、公司清算 時,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劣後於普通股。三、關於第一屆董事及監察人 之選任,於本公司設立時,由發起人甲及乙投票選舉董事三人擔任,不適用公司法 第 198 條規定,監察人由普通股股東投票選舉產生。四、第二屆董事及監察人之選 任,由特別股股東投票選舉董事二人擔任,其餘一席董事及監察人由普通股股東投 票選舉產生。」試問:A 公司章程關於特別股股東所得行使選舉董事權利之事項,
其記載是否合法?試就第一屆董事及第二屆董事之選任,分別論述之。(25 分)
二、甲與乙皆居住在臺南市,甲因向乙購買古董,乃在自宅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 50 萬元、
受款人為乙、發票日為民國(下同)105 年 8 月 1 日、付款人為 A 銀行臺南分行、
付款地則為 A 銀行臺南分行之營業地址、劃有平行線二道、並於票據正面記載「禁 止背書轉讓」字樣之有效支票,交付給乙,以支付買賣價金。乙於接受支票後,竟 將該支票以空白背書之方式轉讓交付給丙,且於支票背面再記載「禁止背書轉讓」 , 並簽章於其旁。又丙於接受該支票後,於 105 年 8 月 1 日再將該支票以空白背書之 方式轉讓給丁。其後,丁於 105 年 8 月 8 日向 A 銀行提示請求付款時,A 銀行以甲 之支票存款不足為由製作退票理由單交付給丁,拒絕付款。試問:丁得否對乙或丙 行使追索權?(25 分)
三、甲委託 A 海運公司自高雄港運送貨物至日本橫濱港,交付於受貨人乙,A 海運公司
依約定將貨物運送到達目的地後,受貨人乙發現該貨物有損壞之情事。試依我國法
律規定及實務見解,分別就 A 海運公司係簽發載貨證券(B/L)、採電報放貨或簽發
海上貨運單(SEA WAYBILL)等三種方式處理託運事宜時,其法律性質及受貨人請
求交付貨物之方法有何不同,試說明之。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