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類 科:地政
科 目: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23920 頁次:1-1
一、A 購買了甲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區分所有權。房仲力薦甲區分所有建築物 的停車位,非常便宜,值得投資。因此 A 又購買了兩個登記為專有部分 的停車位。之後,甲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另一區分所有權人 B,及隔壁社 區乙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區分所有權人 C,都因欠缺停車位,想向 A 購買 其中一個停車位。物權法上有無可能?(25 分)
二、A 為成衣生意曾向 B 銀行借貸 50 萬,但卻因時效消滅,B 追討無門。A 之後又因購屋,而想向 B 銀行借貸 300 萬。B 銀行堅持 A 除必須就新購 屋借款外,也必須就之前借款,設定土地普通抵押權給 B 銀行,有無可 能?(25 分)
三、A 死亡後,留下甲、乙兩筆土地,並留有婚生子女 B、C,及一位未認 領的非婚生子女 D。B、C 兩人立即完成兩筆土地的繼承登記,且針對 甲土地協議分割,並完成分割登記。不久 D 向法院提起死後認領之訴獲 准,進而主張 B、C 兩人對於甲、乙兩筆土地的繼承登記及分割登記,
並不正確。D 之主張,民法上是否有理?(25 分)
四、A 死亡後,留有土地一筆,而以 B、C 兩人為繼承人。不久兩人完成土 地繼承登記。但 B 因在外欠債頗多,考慮再三,遂向法院完成拋棄繼承。
C 持法院拋棄繼承證明文件,欲申請變更土地登記為單獨繼承,民法上 有無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