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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自由概念考源與探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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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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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新聞自由概念考源與探流(第 2 年)

研究成果報告(完整版)

計 畫 類 別 : 個別型 計 畫 編 號 : NSC 96-2412-H-004-009-MY2 執 行 期 間 : 97 年 08 月 01 日至 98 年 07 月 31 日 執 行 單 位 : 國立政治大學新聞學系 計 畫 主 持 人 : 林元輝 計畫參與人員: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何念耘 博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張煜麟 博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游任濱 處 理 方 式 : 本計畫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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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新聞自由概念考源與探流

計畫類別:個別型計畫

計畫編號:NSC 96-2412-H-004-009-MY2

執行期間:2007 年 8 月 1 日至 2009 年 7 月 31 日

計畫主持人:林元輝

計畫參與人員:張時健、何念耘、游任濱

成果報告類型:完整報告

處理方式:

本報告可公開查詢

執行單位:

政治大學新聞學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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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研究發現,原來歷史上出版自由或新聞自由的倡議者,追求的是私利所繫的特權, 不是普世共享的價值。為公益而倡說「第四權」之新聞自由,是二戰後的事,且是以論代 實,並非歷史自然演化的實況。 實況是什麼?以報禁解除後的台灣新聞業為例,就是新聞自由為坊間媒體壟斷,台灣 民眾難與焉。媒體壟斷了新聞自由,新聞自由卻不歸基層編採人員,新聞自由在主管手裡, 更在老闆手裡,與英國早年並無二致,也與美國新聞自由委員會1947 年呼籲「自由而負責 的新聞事業」時的本質相同。 倡說「第四權」而主張新聞自由者,在台灣卻淪為居心叵測的新聞資本家魚目混珠、 矇騙世人的道具,與奉行歐洲人權公約第10 條者所信所行,有雲壤之別。 關鍵詞:新聞自由、出版自由、言論自由、表意自由、「第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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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Conceptual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Freedom of the Press

Abstract

This research has found that in the history the advocates of the freedom of the press pursuit the privileges that originated from personal benefits rather than the shared value in this world. It was after the World War II that the press freedom of advocating the fourth estate theory for public benefits became an issue. Besides, it is a theory rather than a historical fact.

What is the fact? After the press ban in Taiwan was lifted, for example, the press freedom was monopolized by media, and it was a barrier for the public in Taiwan to participate in this field. Freedom of the press, though it is monopolized by media, the front-line journalists are not entitled to it. It is in the hands of desk and department chiefs, and to be precise in the hands of the directors and media owners, and this makes no difference comparing to the early times of the United Kingdom. It is also the very essence of the US Commission on Freedom of the Press advocating “a free and responsible press” in 1947.

In Taiwan, the advocated freedom of the press in terms of the fourth estate theory is used by the journalism capitalists as puppet to deceive and cheat the world. It is vastly different

comparing with that is practiced and realized following the Article 10 of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Key Words: freedom of the press, liberty of unlicensed printing, freedom of speech, freedom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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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一、 前言... 6 二、 研究目的... 7 三、 文獻探討... 7 四、 研究方法... 8 五、 討論:英國「新聞自由」源流... 8 (一)英國的出版審查制度... 9 1. 亨利八世(Henry VIII)的審查制... 9 2. 瑪莉的審查制... 11 3. 伊莉莎白的審查制... 12 (二)清教徒與清教徒革命... 14 1. 清教徒(Puritan) ... 14 2. 清教徒革命... 16 (三)米爾敦與長老會的審查制... 18 (四)對《論出版自由》一書的重新閱讀... 19 1. 《論出版自由》概述... 20 2. 重新定義《論出版自由》中的「自由」... 20 (五)小結:米爾敦的「出版自由」並不等同於現代「新聞自由」... 21 六、 討論:美國「新聞自由」源流... 22 (一)美國新聞報業的自由傳統... 23 (二)美國初始時的新聞報業結構... 24 (三)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 26 (四)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反省... 27 七、 討論:法國「新聞自由」源流... 28 (一)國家與制度... 28 (二)新聞自治體制功敗垂成... 29 (三)政府對報業的財務支援... 29 (四)官方主管機關... 30 (五)告上報刊的官司... 30 (六)報業發展簡史... 30 八、 討論:德國「新聞自由」源流... 32 (一)二十世紀前德國新聞自由的發展... 32 (二)威瑪共和時期的新聞報業生態... 33 (三)威瑪共和時期新聞自由的發展... 35 1. 威瑪憲法中關於新聞自由的規定... 35 2. 威瑪共和時期的新聞自由... 38 3. 威瑪共和時期的報業與政府... 39 (四)不完全的新聞自由對威瑪共和的危害... 40 (五)威瑪共和後的「新聞自由」... 43 1. 希特勒時期...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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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次大戰後... 44 九、 討論:日本「新聞自由」源流... 45 (一)明治維新前的日本社會與新聞限制... 45 (二)明治維新初期的日本報業... 48 (三)1868-1874 年間以服務政府為主的日本報業 ... 49 (四)1874-1894 年間政府與報業之間關係的轉變 ... 51 1. 1873-1880 年間的新聞控制 ... 51 2. 1881-1886 年間新聞與政黨的關係 ... 53 3. 1886-1894 年間報業新角色的發展 ... 54 (五)1895 年後的日本報業... 56 1. 1894-1895 年清日甲午戰爭的影響 ... 56 2. 1895-1903 年的日本大眾基礎 ... 57 3. 1903-1905 年日俄戰爭的影響 ... 58 (六)明治末期的日本新聞(1905-1912) ... 59 (七)小結... 60 十、 代結論—《歐洲人權公約》對「新聞自由」的啟示... 62 (一)對台灣「新聞自由」的反省... 62 (二)歐洲人權公約第十條的啟示... 63 1. 歐洲人權公約第 10 條簡介... 63 2. 限制的條文... 63 3. 義務與責任... 64 4. 判例法的特性:事易時移、法變宜矣... 64 5. 小結... 65 參考文獻... 66 成果自評...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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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內容

一、 前言

廿一世紀伊始,大眾傳播媒體成為台灣社會公認的亂源,口碑再也沒好過。在此之前, 大眾傳播媒體已常暴走為害,一旦受到批評,總是高擎「新聞自由」的大旗抗辯。如2000 年11 月 16 日《新新聞》715 期沒有可靠憑據就報導副總統呂秀蓮造謠的「嘿~嘿~嘿~」 案官司,法庭上《新新聞》主事者就標榜「新聞自由」;2005 年 TVBS 股權違法,外資 香港東方彩視持股占 53%,百慕達公司占 47%,董事長梁乃鵬且兼任香港 TVB 行政副 主席和香港廣播事務局主席,TVBS 不就違法部分解釋說明,也是攻訐有意管理的新聞局 打壓「新聞自由」;連《獨家報導》2001 年 12 月隨雜誌贈送由針孔偷錄流出的璩美鳳春 宮光碟,何嘗不是說本諸「新聞自由」、「服務讀者知的權利」!「新聞自由」成了大眾 傳播媒體漠視法律、反對管制和拒絕承擔責任的理論依據,甚至還成其毀棄規範的方便藉 口。 方其時,大眾傳播媒體所謂的「新聞自由」到底指什麼?不無可疑。為一探究竟,筆 者曾受貴會委託,而有〈論「新聞自由」:理念與實踐的平行線〉( NSC 94-2412-H-004-011) 一研究,初探發現「新聞自由」是業者營生的策略性辯辭,迥非其期許自己超越再超越的 理想。 業者策略性辭彙論述的「新聞自由」是不可碰觸的「聖牛」。1但「新聞自由」果真是 不可碰觸的「聖牛」嗎? 業者一再標榜的「新聞自由」,其實我國憲法並無明文可據。國內論者通說從憲法第 十一條規定的意旨,可推知新聞自由也應在保障範圍。(林紀東,1982:I.172-73;尤英夫, 1987:4-7;林子儀,1993:69)有的從言論自由項推論。(林紀東,1982:I.155)2有的 逕從出版自由項立言。(林子儀,1993:65&68)這些觀點,都推論新聞自由為基本權利, 業界也寧可如此主張。(報學叢書編印委員會,1974。)

「新聞自由」本是舶來品,轉譯自英文的 freedom of the press,原文取自美國憲法第 一增修條文,該條文全面禁止國會立法干預言論自由與「出版自由」(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揆諸當時的科技及文化背景,

1 國內業者早在 1970 年代伊始已有這樣的說法,見報學叢書編印委員會,1974。

2 精確的講,應是從表意的自由推論,認為以口頭發表其意見者,謂之言論;藉文書圖畫發表其意見者,謂之著作;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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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dom of the press 應指藉由印刷術複製相同內容的文本,如報紙、期刊、書籍、小冊或傳 單等,並加以散布的自由,包括新聞自由,但不限於新聞自由。

隨時代演進和傳播技術不斷更新,the press的物質型態及其經濟與社會基礎已大不相 同,不僅廣播、電視等電子媒體先後興起,傳統以個人、家族或社團為營運基礎的出版業

或報業,也改由高度分工且資本化的事業組織所取代。3至此,freedom of the press已衍生了

新的法制內涵。

美國憲法第一增修條文制訂時期的 freedom of the press 概念,並非始於美國憲法,在

英國歷史中更有淵遠流長的傳統,至少可上溯到1644 年英國詩人米爾敦(John Milton;

1608-1674)向國會發表 Areopagitica: A Speech of Mr. John Milton for the Liberty of Unlicensed

Printing to the Parliament of England。(Siebert, 1952: 195ff)

二、 研究目的

鑑於國內新聞業者經常標榜新聞自由,一旦報導起爭議,立場不同者,往往各依利害 解讀「新聞自由」,並援為攻伐之資,致治絲益棼,使涉及媒體規範的重大公共辯論屢次 失焦。即使對立各造不惜勞神費時興訟,也因理念各異而不能服於司法判決。4癥結在新聞 自由的若干核心問題一直未解,遑論有社會共識,例如享此自由的主體為何、其內涵及界 限為何、其拘束或對抗的對象或其「義務人」為何,甚至其規範的效力或正當性基礎何來 等。本研究即要廓清這些問題。

三、 文獻探討

關於「新聞自由」,國內體系較完整的理論介紹,獨推林子儀的〈新聞自由的意義及 其理論基礎〉。(林子儀,1993:61-131)此文整理美國司法實務及學說見解,分別出兩 類人。一類視 the press 為第四階級(the fourth estate,但林著從俗而沿稱之為「第四權」5), 認為 freedom of the press 屬於制度性自由,不同於言論自由一類的基本權利。另類則反對 「第四權」理論,乃視 freedom of the press 為 freedom of speech 的一種形態,同屬表意之 自由。林氏具引美國贊成與反對「第四權」理論雙方的論據,也援引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 法官Stewart、Brennan等人的權威見解,附具明確理由,支持「第四權」理論的法律觀點,

3 自古騰堡(Johannes Gutenberg,; c. 1398 – c. 1468)1456 年以活版印刷聖經至當代,傳播技術進步及經濟與社會環境變

化,可看Briggs and Burke, 2002。

4 例如呂秀蓮訴請《新新聞》相關人員就其不實報導負損害賠償責任一案,不僅兩造對於「新聞自由」之意義及效力各

有解讀,連三審法院之法律見解亦彼此相左,致官司歷經三級三審及二次非常上訴。相關法律分析,參閱石世豪,2004。

5 陳錫蕃有專文論「第四權」一詞誤用久矣,主張若不能扭轉用詞為「第四階級理論」,至少沿用俗稱第四權時,應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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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圖將「第四權」理論引入我國法律制度之中。(林子儀,1993:73-96)國內相關法學著 作也普遍援引林子儀觀點,「新聞自由」一詞已逐漸融入司法裁判。6 法學者所為通常純屬論述,例如林子儀認為主張新聞自由,應有「第四權」理論,卻 不管「第四權」理論於歷史中是不是真有其事。這好比墨翟(479-381B.C.)7的著作《墨子》 有〈天志〉與〈明鬼〉等篇,前者倡說有天帝,後者倡說有鬼神,通篇並非證明有天帝、 有鬼神,而是論證「需」有天帝、「需」有鬼神,始具賞善罰惡功能,而人當尊天敬鬼以 致福。質言之,墨翟所為乃以神道設教;法學者所為,也是以論代實。本研究取徑異乎是, 不預設立場,但實際觀察史蹟,追索新聞自由的概念如何醞釀、萌芽和演變,以至於今。

四、 研究方法

本研究以史學方法,從經濟社會史的觀點細究 the press 之起源及其演進過程,藉助 於整理文獻及分析概念,探索出版、報業等媒體(media)與新聞專業(journalism)之間 有無關係;並檢視「新聞(專業)」與「媒體(事業或企業)」各在「新聞自由」的概念 中居何定位;又在憲政主義觀點下,「新聞自由」與民主政治、意見表達與公意形成有何 關連? 台灣思潮與產業傳統不來自於美,即來自於日。具體言前者,近半世紀,台灣新聞專 業養成教育深受美國影響,(林元輝,2004:69)近年國際影視及媒體事業更跨國擴展版 圖,台灣新聞實務工作更趨向美式商業體制;言後者則日本是近代中國8及台灣吸收西洋思 潮的重要窗口。前段所列諸觀察點,即須分別以美日兩國的歷史為對象。而美國的思想源 頭往往與英國社會有關,所以英國也為觀察鵠的,何況英國本是 freedom of the press 概念 與機制的發源地,前已略及。

英、美、日三國之外,德、法兩國與今日的歐盟也是考察對象。本研究的核心即在於

跨時跨國比較freedom of the press 之概念源頭與涵義演變,掌握其在不同憲政體制下的相

對內涵及詮釋彈性,歸納其變與不變。

五、 討論:英國「新聞自由」源流

前已提及,freedom of the press 概念可上溯到米爾敦 1644 年發表的 Areopagitica: A

Speech for the Liberty of Unlicensed Printing to the Parliament of England。在米爾敦強調的「自 由」裡,相對的詞彙是“licensing” 。他反對 licensing 的制度,因此在瞭解米爾敦訴求的“liberty 6 晚近之學位論文尤為大宗,例如甘大空,2003;林綉君,2003。

7 墨翟生卒年另有 468-376B.C.和 480-400B.C.兩說。也有墨非姓,乃學派名、翟才是姓的說法。其出身里籍,也有宋人、

楚人、魯人、滕州人,甚至天竺(印度)人等說。見http://zh.wikipedia.org/wiki/%E5%A2%A8%E5%AD%90 on 200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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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 unlicensed printing”之前,必須先知道當時“licensing”的運作機制為何;也必須進一步探 究當代意為「(出版)審查制」的“licensing”,與中古歐洲的“licensing”,涵義是否相同? (一)英國的出版審查制度 1. 亨利八世(Henry VIII)的審查制 (1) 英國國教會成立 以目前可考的文獻來說,英國印刷術的元年是1476 年(李明水,1986:139)。當年 William Caxton獲教會許可,在倫敦西敏寺附近設立英國首部印刷機,印製贖罪卷。當時的 印刷機乃稀有財,因此為教會所壟斷,而印刷商的主要業務是印刷《聖經》、聖詩與其他宗 教小冊,例如在司徒雅特王朝初期,9《聖經》就印行了150 版以上。(Williams, 1998:14) 由此可知,英格蘭印刷術的起源是宗教。印刷術與宗教和政治的關係可說千絲萬縷,以下 檢視三者的關係。 1509 年,英王亨利八世即位,當時英國是天主教國家,他繼位後不久,便娶了同屬羅 馬公教陣營的西班牙公主凱薩琳(Catherine)為妻,但這場標準的政治婚姻,埋下了英格 蘭「宗教改革」的種子。 當時西班牙是歐陸一等強國,亨利七世(Henry VII)覬覦西班牙的國際地位,向西班 牙提親,許凱薩琳為自己長子亞瑟(Arthur)的妻子,1501 年他們結婚時,亞瑟只有 15 歲, 凱薩琳也不過16 歲。不幸,隔年春天亞瑟王子便病故,但亨利七世不願自此斷了與西班牙 皇室的姻親關係,便說服將凱薩琳嫁給次子亨利,而凱薩琳比亨利大上6 歲,以當時的風 俗來說,是不太合情理的,果然,英格蘭日後便因此掀起激烈的政教風波。 1517 年路德發表《九十五條論綱》後,宗教改革之火立刻照亮歐洲大陸。1519 年, 瑞士出版家Froben 更把大量的路德著作引介至英國,在牛津與劍橋大學頗受學生歡迎。1520 年,英國皇室意識到問題嚴重,於是下令劍橋大學調查新教問題,1521 年,在倫敦聖保羅 教堂廣場前焚毀所有的路德著作。 英王亨利八世是虔誠的羅馬公教教徒,為了反駁異端思想,以國王之尊親自撰寫〈七

大聖典擁護論〉(Defense of the Seven Sacraments),反駁路德的論點。據謂此文無論文采或

思想都平凡無奇,但出自國王手筆,一時洛陽紙貴。亨利八世為表忠於教皇,特別將此文 飾以金面,遣專使呈給教皇雷歐十世(Leo X)。雷歐十世讀畢,讚嘆是當世不可多得的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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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端名著,因此特封亨利八世為「信仰擁護者」(De fender[sic.] of the Faith)。(馮作民, 1975:316) 在英格蘭王權不及之處,亨利八世選擇為文批判,在權力所及之處,異教徒的處境又 如何?當時英國著名的宗教改革者丁道爾(William Tyndale)利用印刷術傳播宗教改革的理 念,1525 年,他在秘密印刷廠被搗毀後逃亡,不久之後被捕,1536 年受絞刑並焚屍。由此 可確知,16 世紀初期英格蘭完全沒有宗派自由,遑論宗教自由,自然也不能有近代意義的 思想自由。 顯然亨利八世對羅馬公教的信仰並非空口白話,但這樣忠誠的擁護者,最後也與教廷 翻臉,原因在於前述的婚姻問題。前已述及,凱薩琳是亨利亡兄亞瑟的遺孀,弟娶嫂本違 反《聖經》教義,當時教皇特頒豁免權給英王,兩人才得以成親。但虔誠的亨利八世對此 婚姻一直有芥蒂,加以他們子女五人,四人夭折,僅存的瑪莉(Mary)公主體質孱弱,能 否繼位尚在未定之天。亨利八世歸咎此現象於凱薩琳,夫妻嫌隙日生。 同時,亨利八世看上了侍女安妮(Anne Boleyn),想娶她為妻。但茲事體大,歐洲各 國君主奉行一夫一妻制,並無類似中國後宮的設計,若要立安妮為后,須先與凱薩琳離婚, 但羅馬公教禁止離婚。況且歐洲各國君主的婚姻,都必須經羅馬教廷批准才算合法。 亨利八世派特使向教皇表達離婚意願,教皇認為須從長計議,這樁政治婚姻又延續了 兩年。1532 年,亨利八世得知安妮懷孕,事態緊急,因為若私生兒繼任為英格蘭君王,必

然國威掃地。因此亨利八世授意國會制訂〈禁止上訴法〉(Act in Restraint of Appeals),認

定英格蘭國王為英格蘭最高領袖,有管轄世俗與宗教兩界事務之特權。此法無異與羅馬公 教劃清界線,宣告英格蘭境內不再聽令羅馬教廷。1534 年,又要求國會通過〈至尊法〉(Act of Supremacy),明定英王乃英格蘭教會最高領袖,英國國教會正式成立。此後所有教會的 主教任命都須國王特許,不得與羅馬公教有關聯。 (2)英國系統性審查的起源 為對付排山倒海而來的抗議聲浪,亨利八世除在內政、外交上採行各樣對付羅馬公教 教會外,以本研究的觀點來說,最重要的還是亨利八世創設了英格蘭第一個系統性的審查 制度。 在此要先說明的是,當時印刷術是最新銳的傳播科技,而且當時並沒有其他的大眾傳 播科技,在沒有電視、廣播、電影、網路的社會裡,一種意見要接觸到最大多數的群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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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有透過印刷術。易言之,只要權力者能壟斷印刷術,便近乎壟斷了言論市場。因此不管 是政治勢力、宗教勢力,均想利用最新的印刷術拓展思想的影響力。 基於此信念,亨利八世進一步於1538 年發佈命令,將印刷業收歸為王室特權,民間 若要從事印刷業,則必須獲得皇室特准。(Siebert,1952:48)這是出版史上意義重大的命令, 因為在此之前的審查制,都是對宗教類的印刷品進行審查,但亨利八世將英格蘭境內所有 的印刷品都納入審查制的範圍。而在1538 年命令後,亨利八世又陸續增加許多辦法,而這

些辦法的統稱,就叫做「亨利八世時期皇家特許制」(Henry VIII’s Licensing System)。這裡

有個容易混淆的地方在於,並非亨利八世在1538 年提出一套制度叫「皇家特許制」,而是 亨利八世所想出的辦法,統稱為皇家特許制。10 按照Siebert(1952:48-51)的整理,皇家特許制的大要如下: 1.實行預審制,審查通過前不得印刷。 2.繳交保證金。 3.將既有的神職檢查官撤職,改由樞密院(Privy Council)派員審查。 4.印刷品上必須註明印刷者姓名、作者姓名與印刷日期。 初期這種制度的確收效甚大,因為當時英國的出版業技術門檻甚高,只有貴族、資產 階級才有財力與時間出版,但日後因著科技的革新,使得印刷的技術門檻不斷下降。一旦 技術普及,送審者眾,皇家審查員們也審查不及,導致當時出版業一時停頓,因此英國王 室增加了一套新的手法來箝制思想。 2. 瑪莉的審查制 瑪莉女王為亨利八世的女兒,雖在位時間不長(1553~1558),但在任內成立了皇家 出版公司(Stationers Company)與頒佈皇家特許狀(charter)。 瑪莉與父親不同,是一個虔誠的羅馬公教信徒,11因此繼位之後與羅馬公教談和,並 將先王的種種制度廢除、剷除父親時代的權臣與大主教,並通令全國放棄英國國教,將國 教恢復為羅馬公教。此等強硬措施立刻招來反彈,更爆發內亂。但瑪莉女王不為所動,對 新教徒強力鎮壓,並於1554 年恢復宗教審判所,對非羅馬公教的異教徒任意監禁、拷打、 火刑、死刑等暴政。由此可知,瑪莉的施政興趣在於鎮壓與屠戮異教徒,因此在印刷管制 上便分身乏術,但人力不足不能阻止瑪莉禁制國教出版品的決心,因此她想出了一套以民 治民的巧妙統御法。 10 國內教材將之簡化成 1538 年提出皇家特許制。 11 即為羅馬公教徒凱薩琳之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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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世紀初,印刷業已成為新興產業,印刷商開始組成同業團體,到了亨利八世末期, 這個團體稱作出版公會(Stationer Guild)。瑪莉注意到當時有出版公會這樣的組織,於是在 1557 年授與出版公會皇家特許狀,准許他們有壟斷出版業的特權,並賜名為皇家出版公司 (Stationers Company)。而皇家特許狀的大要有三: 1.印刷權僅限於倫敦皇家出版公司的成員,或擁有女王恩准的印刷商。 2.除倫敦城內,一概禁止印刷。 3.賜與皇家出版公司成員特權,使他們有搜索、罰款、監禁非法出版商的權 力。(ibid.,66) 16 世紀中葉,印刷業已成為新興熱門工業,印刷商們的產業鬥爭激烈,彼此都在尋找 最大獲利機會。此時,瑪莉女王正需要侍從管理出版業,而已進入市場的商人忙著排除後 進者以壟斷利益。於是,書商、出版商的利益是獨占市場;王室的利益是管制言論,因此 雙方一拍即合,獲得恩准的商人享有壟斷權,王室也不必多費心思去管理言論,可以將全 副心力拿去對付異教徒。12 3. 伊莉莎白的審查制 瑪莉女王身故後,由妹妹伊莉莎白一世繼位。伊莉莎白一世對於對於宗教並不像瑪莉 那麼狂熱,但她決定繼承父親的政策,將英國國教視為正統宗教。這個決定和伊莉莎白一 世的身世可說大有關係,因此基於信仰之外的理由,伊莉莎白一世積極推行國教政策。 羅馬教廷方面,當然不會坐視英國國教勢力日漸龐大,當時教皇不但發表教令辱罵伊 莉莎白一世為奴隸賤女,更號召英國教民刺殺此一英格蘭毒婦。教令並提及,凡奉神之敕 命刺殺毒婦,不但不構成殺人罪,且為極端光榮之善行。以現代的觀點來看,一名宗教領 袖發表教令呼籲教民刺殺他國領袖,這是標準的恐怖行為,但也正因這教令,我們可以瞭 解伊莉莎白一世當時政局之險惡,對她來說,更是確認了審查制的必要性。 因此伊莉莎白一世的首要任務,便是清除殘留在英格蘭境內的羅馬公教勢力,並扶植 英國國教會。為此,登基次年,她不但重申皇家特許狀,並迅速發佈1559 年皇家出版禁令

(The Royal Injunctions of 1559),其大要有四:

1.所有出版品均需獲得女王同意,且經樞密院與宗教大法官(ecclesiastical judge)審核後,方可印刷。 2.倫敦城內的小冊、劇作、詩集需經倫敦的三位宗教審查官(ecclesiastical commissioners)審核通過後方准印行。 3.若要再版關於宗教與政府的出版品,還是必須經過倫敦三位宗教審查官的 12 在台灣歷史上,我們也不難找到類似的痕跡,那就是戒嚴時期的「侍從報業」發展。

(14)

審核才可再版。 4.宗教審查官確認該書通過審核後,需在書尾簽名,以示無誤。(ibid.,56-57) 從禁令的大要來看,這很明顯地是對付羅馬教廷,而1559 年的皇家出版禁令,也構 成日後英國出版禁令的骨幹,易言之,這是此制度被稱為宗教審查制的理由。雖然這道命 令暫時抵擋了羅馬公教的口誅筆伐,但英格蘭境內的清教徒便趁勢而起,他們認為英國國 教會是貪腐教會,因此在1566 年,大量傳播未受審的小冊。

女王的反擊也很迅速,立刻頒佈1566 年「樞密院出版禁令」(Council Order of 29 June 1566),此禁令除了將 1559 年皇家出版禁令原封不動保留外,更增加了大量的罰則,例如 監禁、罰款與增加保證金制度。並在此禁令中授權皇家出版公司可執行強制搜查。(ibid.,58) 雖說「樞密院出版禁令」完全是針對清教徒而來,但清教徒則想盡辦法突破皇室的管制, 屢屢在各地印刷攻擊英國國教的小冊。不只是清教徒,連殘存的羅馬公教教徒也積極為文 批判女王,例如殉教者William Cater 於 1580 年印刷支持教廷的小冊被捕,受盡折磨後於 1584 年被絞死。(Emery & Smith,1954:11)

對於遍地烽火的異教徒,女王的回應是1586 年的「星法院禁令」13(Star Chamber Decree of 23 June 1586),這是英國出版史上一道重要的命令,不但因為它的的效力是跨君主延續 性的(至1637 年才廢止),還因為它是廣泛、集大成的出版管制命令: 1.所有印刷者需向皇家出版公司申報印刷機的數量。 2.指定全國僅有倫敦、牛津大學與劍橋大學三地可印刷。 3.原則上禁止新印刷商入行,除非能通過高等宗教事務法院的嚴密審核。 4.處分非法印刷商。 5.皇家出版公司的主管擁有搜索、捉拿非法印刷商的權利。 6.出版商之學徒以 1~3 人為限,牛津與劍橋大學的印刷廠,則以 1 人為限。 (Siebert,1952:69-70) 我們要特別注意第三點,因為這個規定,讓坎特伯里樞機主教與倫敦大主教擁有出版 業的實質審查權。這是一個很巧妙的規定,因為皇家出版公司的成員獲得商業利益,國教 會的神職人員獲得審查的權力,然後主宰兩者的王室擁有最後的政治利益。 在伊莉莎白一世時,清教徒已成英國皇室不可忽視的威脅,隨著後來政治情勢的發 展,清教徒更在英國政治史上扮演重要關鍵的角色。 13 星法院在 1570 年成立,原本是為了補充一般法庭的貪腐與無效率而來。但日後卻變成鎮壓異己的特務法院。就星法院 的審判案件來說,可分表裏兩類。表面是和一般法庭一樣,審理一般民事與刑事案件,程序同一般法院,但效率快得多。 裏面是進行不公開審判的特殊案件,不經辯護程序便可定罪,除不得判處死刑外,罰金、徒刑、肉刑(斬斷手腳、遊街 示眾、烙印……等等)均隨「法官」裁決。既然有不經辯護程序便可定罪,以及全憑法官心證便可量刑的法院,統治者 當然會好好利用,自此,星法院由普通法院的救濟法院,搖身一變成為對付異己者的利器,直到1640 年被裁撤為止。

(15)

(二)清教徒與清教徒革命 1. 清教徒(Puritan) (1)清教主義(Puritanism) Sabine(1973:404)認為英格蘭十七世紀的清教徒思想派別相當複雜,不容易看出端 倪。事實上宗教派別的差異也不完全是因為宗教,更常因為政治利益,如亨利八世的「宗 教改革」與詹姆士一世的改宗即可證明此事。 若要瞭解清教徒的由來,則必須先提起亨利八世的「宗教改革」。1534 年,亨利八世 宣布英國教會脫離羅馬公教管轄,但此一「宗教改革」實質上是標準的政治行為,與實質 的基督教的改革無關,因此英國國教會的思想骨幹仍為羅馬公教。 1558 年,伊利莎白一世登位,她雖規定國教為英國國教,但無法使所有非羅馬公教的 教眾滿意。因為伊利莎白一世令大主教派克(Matthew Parker)規定神職人員必須穿統一禮 服。但有教眾認為統一禮服是天主教的殘跡,他們認為,羅馬公教的教儀、教禮是不純之 物,因故要清除羅馬公教在國教派內的殘跡,這批教眾可謂清教徒的前身。 清教徒教派的正式出現,是在瑪莉女王時期。瑪莉信奉羅馬公教,殘酷地鎮壓燒殺英 格蘭境內的非羅馬公教徒。當時非羅馬公教的宗教領袖首領John Knox 率領教眾出亡,而 以Knox 為首的教徒逃到了當時歐洲新教首都日內瓦。在日內瓦,他們按照自己的教義與 教儀,制訂清教主義(Puritanism)。凡信奉這套思想者,就是清教徒。 清教徒的生活簡約,與當時奢靡的國教會完全不同。另外他們反對繁文縟節的宗教儀 式,不主張用拉丁文唱聖詩或祈禱文。雖然瑪莉、伊莉莎白一世、詹姆士一世與查理一世 前後四任君王不斷壓制清教徒,14但清教派以嚴肅與正直的作風,吸引廣大英國民眾。而 清教派的影響力不止於平民之間,大多數議員也信仰清教派。值得注意的是,清教派並不 是一個固著的整體,它的內部有許多不同的派別。以下將介紹兩個主要派別:長老派與獨 立派。 (2)長老派 清教派興起的原因是為了改革國教會的問題,但因對《聖經》的解釋不同,以致清教 徒又分許多派別,在革命中佔有重要地位的,是長老派與獨立派。長老派強調教會支配的 重要性,同時認為聖職者是通往啟示之路的樞紐。在談到教會與國家的關係時,長老派認 14 例如當時的國教神職人員Thoms Fuler 將清教視為叛國邪教。

(16)

為教會至上,這和國教主張的國家至上論相衝突。但除此之外,長老派和國教會是很像的,

事實上,直到長老派被《信仰畫一法》(the Act of uniformity)取締之前,他們都還算是國

教派內的改革團體,而不是獨立於國教會外的清教長老派。(ibid.,412) Sabine(ibid.)引時人論點,同意以下陳述:「長老派將查理一世送上斷頭臺,而獨立 派砍下他的頭。」按他的研究,因為長老派的政治觀是保守的貴族政治,這種觀點也理所 當然主張君主制。他們參與清教徒革命的最大原因是反對英國國教的主教主義 (episcopalianism),但長老派的目的並不是全面推翻主教統治的教會,而是希望以長老制 來取代主教制。長老派在議會人數佔優勢,所以他們在宗教戰爭取得優勢後,於1646 年提 出〈紐賽提案〉(Newcastle Proposals),企圖與王黨妥協,並推行長老政治。(馮作民,1975: 728)當然,非長老派的清教徒們群起反對此一提案,尤其是獨立派的米爾敦,更是在《論 出版自由》中猛烈抨擊此一企圖。 (3)獨立派 清教徒革命的骨幹力量是獨立派。雖然神學體系上與長老會同屬喀爾文宗,但獨立派 與長老派之間在教義上有決定性的差異。獨立派不同意長老制,他們認為教友集會就是真 正的教會,無須國家行政官員或其它教會權利的認可,以Sabine(1973:412)的觀點,他 認為獨立派在宗教改革上前進了一大步。他們以基督時代為模範,拒絕接受基督以外的統 治,因此他們在政治上不服從於單一的世俗權威,順此理路,他們主張共和制,這和長老 派主張的君主制有重大的區別。在反對英國國教會的清教徒各派中,只有獨立派主張與國 教派完全分離,因此被稱做獨立派。 也因此,獨立派有限度地支持宗派寬容(religious toleration)理念,他們為了保衛自 己的宗派自由而戰,也或多或少支持他派的信仰,但他們的主張與今日所談的「宗教自由」 不盡相同,近代所言的宗教自由,是指有信仰任何宗教與不信神的自由,但當時的宗派寬 容與宗派自由,是指能信仰基督教下某些派別的自由,但另一些派別與不信神者不在寬容 的範圍內,以米爾敦而言,國教派、長老派、教皇派與不信神者都在宗教寬容的範圍外。 (ibid.)此外,Sabine(ibid.,471)認為米爾敦反對將稅收撥出部分供養神職人員,他認為 這是腐敗的原因。 以當代的觀點來看,相較於毫無任何宗派自由的羅馬公教、國教會與長老派,獨立派 是相對進步的。但這種進步思想有其侷限性,就算他們強調宗派寬容原則,但他們也認為, 是無害於社會秩序的信仰才予以寬容,而且,他們認為「偶像崇拜」(idolatry)(ibid.,413) 必須由統治者加以鎮壓。他們並非如今人認為的那樣:爭取宗教自由時惺惺作態,但掌權 後卻鎮壓異端。考其實,他們從未否定鎮壓的重要性,也不是爭取今人所言的宗教自由,

(17)

對他們來說,宗教改革才是最主要的目標,而宗派寬容只是宗教改革的附帶價值。此外, 獨立派的組成份子也和長老派不同,長老派是以傳統的封建仕紳階級為主,而獨立派的組 成份子卻是新興資產階級。正因組成份子不同,他們所要求的利益也不同。 由長老會所提起的〈紐賽提案〉,主張維持現有的議會制度與君主制,只是將國家主 權由國王移交到議會手中。為何獨立派會激烈反對?原因在於當時的議會制,在既有的選 舉制度下,長老派向來是議會的最多數,因此將主權由國王移交改議會,其實就是讓長老 派執掌國政。因此獨立派主張徹底改革既有的議會制度與選舉制度,必要時,可以弒君與 廢除君主制。 2. 清教徒革命 1603 年,信奉清教的詹姆士一世由蘇格蘭繼嗣為英格蘭國王。即位後,高倡君權神授, 為達此目的,他毫不猶豫地改宗,「信奉」英國國教派,並聯合英格蘭的宗教勢力,鎮壓羅 馬公教與清教。但清教徒在議會佔優勢,易言之,國王要翦除清教勢力,就等於直接與議 會派鬥爭,這可算是日後清教徒革命的遠因。 就在王室與議會的緊張關係中,詹姆士一世的兒子,查理一世(Charles I)於 1625 年 繼位。在父親薰陶之下,自然也主張君權神授,因此和以清教徒為主的議會起了激烈衝突, 終於爆發了清教徒革命。 (1)查理一世解散國會 英國國君的權力不比中國的皇帝,是封建制度下的有限王權。在當時的英格蘭,能制 衡王權的尚有議會與教權。自亨利八世實施「宗教改革」後,便將羅馬公教逐出勢力境外, 收教權為皇室從屬。而後能在體制內制衡王權的,僅有議會。 查理一世即位時,召開第一次國會,當時國會禁止他擅自增稅。但查理一世為出兵西 班牙,因此巧立名目,發行「強制公債」,認為雖然徵稅需要國會的同意,但國王向人民借 款,則不需議會同意。 1628 年,與法國的戰事以敗北告終,使查理一世的財政更為困難,為此他召開第三國 會,要求國會准許他開闢新財源。面對查理一世的要求,國會原則上同意,但附帶了嚴格 的交換條件,即著名的〈權利請願書〉(Petition of Right)。15對信奉君權神授的查理一世來 說,這是喪權辱國的文件,但為眼前的財源著想,他只能毫無誠意地接受。 15內容有大要四:

(18)

果不其然,隔年查理一世便暗中派出稅務官,在各地強收非法稅款。因此導致當時的

議會領袖Sir John Eliot 率領議員抗議暴政。盛怒之下的查理,便率軍至議場強行解散國會,

並將議會領袖Eliot 等 8 人關入倫敦塔。解散第三國會後的 11 年內,查理一世不但拒絕召 開國會,更巧立名目徵收稅款,這種反動政治導致了除了國教會外各階級的怒火,革命一 觸即發。 (2)清教徒革命 查理一世有名宗教心腹,名喚勞德(William Laud)。勞德是狂熱的英國國教派信徒, 他認為皇室必須以高壓統一英國的宗教,尤其必須強迫家鄉——蘇格蘭改奉英國國教為正 宗。於是,1637 年開始,皇室大規模對境內清教徒實施血腥鎮壓,英格蘭各地爆發騷動, 而蘇格蘭則是進行武裝抗暴。蘇格蘭地區的國教是清教中的長老派,當地長老們於同年迅 速組織教徒,以保衛長老派為名締結「國民聖約」(National Covenant),誓死以刀劍討伐教 敵。 查理一世原本遣特使前往安撫,但被蘇格蘭長老們斷然拒絕,因此勞德便建議查理一 世親征蘇格蘭,但此役鎩羽而歸。不肯就此善罷干休的查理一世,便於1640 年召開國會, 要求國會同意徵稅以對付蘇格蘭叛軍。但遭到以清教長老派為主的國會的否決,並指責其 11 年來的敗德惡行。 因此,查理一世再度解散國會,由於此次國會由召開至解散未滿一月,故稱為短期國 會。國民聖約的成員見機不可失,立刻揮軍攻入英格蘭境內,強逼查理一世簽訂鉅額賠款 的城下之盟。查理一世為了負擔此一巨額賠款,只得召開貴族大會,而貴族大會決議重新 選舉國會議員,並重新召開國會,但結果揭曉,507 名議員幾乎都是反王室的熟面孔,此 次國會時間延續至1660 年,因此稱「長期國會」。 為免重蹈被查理一世解散的覆轍,清教徒領袖在開議前便舉行秘密會議,會中決議彈 劾斯特拉福(Strafford)伯爵與勞德大主教。因此於開議後,議會立刻提出彈劾案逼查理一 世接受: 1.彈劾斯特拉福伯爵與勞得大主教。 2.撤銷殘害人民的星法院與高等宗教事務法院。 3.廢止船稅與一切未經議會同意之非法新稅。 4.未經國會同意不得解散國會。(馮作民,1975:706) (a) 非經過國會投票通過,國王不得向人民徵收任何捐稅。 (b) 軍隊不得占住民房。 (c) 未經法院判罪,政府不得拘捕或科罰人民。 (d) 和平時期不得使用戒嚴法

(19)

迫於形勢,查理一世只得同意彈劾案,而聲勢如日中天的議會,更通過法案決定:議 會必須每三年召開一次,倘若國王不同意召開,則人民可自行召開議會。此議案對查理一 世而言,是根本性地否定了君權的神聖性與必要性,因此查理一世準備反擊清教議會。 1641 年,愛爾蘭也發生了大規模的非宗教抗暴運動,查理一世欲舉兵勦平「叛變」, 但議會不肯釋放兵權,16盛怒的查理一世再度率軍攻入議會,要求議會交出反對王權的領 袖。但議會堅決不肯,此時王室與議會已勢同水火,雙方積極備戰,1642 年,查理一世首 先舉兵,欲勦滅宗教與政治上的敵人。 戰爭的結果,查理一世兵敗遭擒,於1649 年成為第一位被處死的英國國君。由於反 對王黨的議員多為清教徒,且戰爭中功勞最大的軍事領袖克倫威爾是清教獨立派的領袖, 因此後世稱此為清教徒革命(Puritan Revolution)。 (三)米爾敦與長老會的審查制 英國督鐸(Tudor)王朝制訂許多辦法管制宗教出版品,有其歷史上的淵源,請參考下 列簡表: 表 1 督鐸王朝信仰簡表 君主 國教 備註 早期亨利八世 羅馬公教 羅馬公教的忠誠擁護者。 晚期亨利八世 英國國教 因婚姻問題,自創英國國教會。 瑪莉 羅馬公教 篤信羅馬公教,對異教徒殘酷鎮壓。 伊莉莎白一世 英國國教 當時清教徒勢力已不可忽視,制訂《樞密院出 版禁令》、《星法院禁令》對付宗教出版品。 由此可知,在督鐸王朝時期的國教成鐘擺搖晃之勢。儘管當權者推行統一國教政策, 但非國教勢力仍積極尋找發聲管道,宗教審查制就是為了撲滅這種發聲管道的辦法。到了 主張君權神授的司徒雅特王朝,17因鬥爭重心不在宗教,而在向國會爭權,因此並不特別 制訂發明新的宗教審查制,而沿用伊莉莎白一世的老方法。 長期國會開議時,議會馬上提出彈劾案,由於該彈劾案否定了星法院禁令,連帶使宗 教審查制也失效。因此一時之間,英格蘭瀰漫著宗派自由的空氣。但1642 年,清教徒革命 爆發,以長老派為多數的國會基於宗教與政治的理由,決定再次實施限制。議會於1643 年

制訂具有高度宗教性的〈出版管制法〉(the Printing Act of 1643),該法案可說是督鐸王朝審

查制的復辟,所不同的僅是管制印刷的權力由皇權讓位給議會,該法案大要如下:

16 因害怕查理一世討伐愛爾蘭後,回軍對付議會。

(20)

1.成立議會出版審查委員會(Committee on Examination),管理印刷業。 2.撤銷皇家出版公司(Stationers Company),另成立議會出版公司(Stationers

Company),其業務與壟斷權與皇家出版公司如出一轍。18 3.規定所有出版品均需受審,並向議會出版公司登記。 4.將皇家與主教審查制廢除,改以長老派審查員(Presbyterian Licensers)審 查。(ibid.,186-187) 由這些規定可以得知,居議會多數的長老派在撤銷高等宗教事務法院與星法院後,想 要另立機關執行它們的業務,但如此反動的法案,遭到獨立派與平等派(Levellers)以宗 派自由的理念反對。 這些清教徒改革派認為,他們是基於宗教改革(Reformation)的大義舉兵,不但要聲 討戕害宗派自由的惡主查理,更要為宗教真理而戰。而今改革大業未竟全功,長老派居然 學起王黨那套宗教審查制,妄想將國教定為統一的長老教會,此舉乃嚴重牴觸基督教義。 抗議長老會的反動審查眾,其中最著名的人物,便是獨立派的約翰‧米爾敦。 雖然米爾敦日後參加獨立派,是共和國的文膽,但一開始他卻是支持長老會的。在1641 年的《論整頓教會必須剔除主教制》中,米爾敦抨擊了英國國教會與主教制,並稱讚長老 派教會才是真正的教會。此時米爾敦聯合長老派,對貪腐的國教會鳴鼓而攻。 之後,米爾敦由於個人的因素,出版了四本宣揚離婚的小冊。就教義而言,不但羅馬 公教禁止離婚,連保守的長老會也反對離婚,但當時米爾敦與長老會為同一陣線,因此不 方便派長老派審查員直接對付米爾敦的著作,於是他們指使議會出版公司的人員查禁米爾 敦的離婚作品。(見Emery & Smith,1954:14 與 Siebert,1952: 195)米爾敦本來就不贊同要 建立統一的國教,經此事件後,米爾敦便和長老會決裂。也是針對這樣的狀況,米爾敦以 其《論出版自由》一書回應他個人所遭遇的情況。 (四)對《論出版自由》一書的重新閱讀 綜上所述,米爾敦《論出版自由》一書並非過去一般所認知的為新聞自由的倡議者; 同樣也不是所謂自由報業的先驅。我們從米爾敦當時的英國歷史認知到,米爾敦提倡出版 自由的本意並非回應當時新聞報業的處境,而是當時英國政治與宗教改革的氛圍。除此之 外,我們也進一步對《論出版自由》一書重新閱讀,探究米爾敦本身的「出版自由」到底 意指為何。

18 議會解散原有的Stationers Company,卻另組一個功能功能與形式幾乎雷同的Stationers Company,但此二組織由工作人

員至負責對象均大相逕庭,因此稱對皇室負責的Stationers Company為「皇家出版公司」;對議會負責的Stationers Company 為「議會出版公司」。

(21)

1. 《論出版自由》概述 《論出版自由》和現在的學術著作有很大的差異,這本小冊沒有目錄,也不分章節, 對於三百多年後的非基督教文化圈讀者而言,要瞭解該冊的梗概則必須先瞭解行文的宗教 語境,以及基本名詞的含義,再透過全文主軸去瞭解該冊意旨。 從前述對當時英國歷史和米爾敦的瞭解,總的來說,這本《論出版自由》就是清教徒 在神學體系下所發表的宗教論文。當時的文化,神學思想是通行常識,因此除非述及宗派、 教義與主業,否則不會出現宗教性的字眼,但宗教文化的概念,是貫串全文的,因此在做 概念轉譯時,本研究會特別強調言語中的宗教意涵。此外,《大美百科》(Encyclopedia Americana ,1997c: 250)更一針見血地指出,這是一本“tract”(宗教上勸善的小冊)。換言之, 如果當代人要理解十七世紀米爾敦的觀點,就必須以「宗教理性」、「宗教真理」與「宗教 學術」進行概念轉譯,才能核心地瞭解米爾敦的意義。 從「宗教理性」的角度來看,當時的長老會宣稱,怕教民讀了有害出版品後成為異教 徒,所以宗教審查制的目的在於保護教民免於誤入歧途。但米爾敦基於神學立場予以反擊。 米爾敦引亞當為例,認為誘惑本身就是上帝所給的考驗,能不能拒絕誘惑,是人與上天的 信仰問題,長老派根本無權僭越上帝的職責。 而我們今日說的「真理」,是非宗教性與普世性,但米爾敦的“Truth”,卻是宗教性且 侷限性的,以米爾敦的思想來說,是排除羅馬公教、國教會與長老派的。同樣地,米爾敦 說的「學術」,仍有其濃厚的宗教含義,學術的表現是在於透過出版方式去讚美主業,這與 馬丁路德的讚美意義相近,但卻與我們一般所理解的俗世價值有所不同。 2. 重新定義《論出版自由》中的「自由」

再者,看到《論出版自由》一書之原文標題:Areopagitica: A Speech for the Liberty of

Unlicensed Printing to the Parliament of England。此標題,國內一般譯為《出版自由請願書》

《新聞自由請願書》。但本研究以為,此冊的標題含義和國內的理解有相當的出入。

以字面而論,“A Speech for the Liberty of Unlicensed Printing to the Parliament of England”是「向英國國會進諫“Liberty of Unlicensed Printing”」之意,因此譯為請願書,似 乎並無不妥。但何謂“Liberty of Unlicensed Printing”?若將“liberty”以當代通行的「自由」解,

那便是「不受審查的出版自由」。但此解出現矛盾,因為出版自由就是不受審查;而有了審

查,便不能稱為出版自由,因此若以「出版自由」去瞭解米爾敦的篇名,那麼應為“Liberty of Printing”才合理。

(22)

但是,這本書的關鍵字是“Liberty of Unlicensed Printing”而非“Liberty of Printing”。這

有兩種可能,一種是米爾敦強調當時欠缺liberty 的原因在於 licensed 這個制度,所以才特

別在標題強調unlicensed 這個字。又或者,當時 liberty 這個字根本就不是自由,而是某種

概念?如果是,那「某種概念」是什麼?

本研究主張“Liberty of Unlicensed Printing”的當代概念為「不受宗教審查制的出版特

權」。這種轉譯法,將“liberty”視為「特權」而不是「自由」;“licensing”視為「宗教審查制」 而不是「審查制」或「出版審查制」。這兩個概念都與當代觀點大相逕庭。而米爾敦所呼籲 的「出版特權」,乃是他向英國國會議員所進行的書面演說。米爾敦呼籲的本身就是一種特 權,按他的說法是:「只有英明睿智者可享的公民特權」(Milton,1644/1949: 4),因此他根 本不打算向普羅大眾分享他的觀點。所以不能說是在當時有影響或沒有影響,較貼近米爾 敦行為的敘述是,他只向議員發表議論。

一般而言,既有論述透過當代字典式的理解去界說“liberty of unlicensed printing”,認

為米爾敦主只是呼籲「出版/新聞自由」,但若確實讀完米爾敦整部著作,卻可以發現「出 版」在冊中的所佔的篇幅不多,大部分是談論宗教事務。考其實,米爾敦本文的中心並非 出版,而是宗教,該著作的主旨乃是:「在宗教改革的大義下,堅決反對所有的(羅馬公教、 國教會主教、長老派)宗教審查制」。 (五)小結:米爾敦的「出版自由」並不等同於現代「新聞自由」 米爾敦所呼籲的出版自由,乃是相對於當時的「宗教審查制」。宗教審查制的概念與 出版審查制不同之處尚可由目的與手段兩者區辨。固然,只要是對言論、出版、新聞等表 意媒介進行審查,都帶有思想審查的含義,但近代審查制的主要目的,是禁絕挑戰與顛覆 統治階級權威的言論。不過當時宗教審查制,主要目的是為了統一信仰而進行宗教思想審 查,進而將所有非本教派的印刷品加以根絕,這是和近代審查制最大的相異點。 再以手段而論,除了少數的極權國家,否則違反現代出版審查制的「罪犯」,多以罰 金與拘禁的手段處理。以台灣為例,舊時代被稱為限制出版自由的《出版法》第三十六條, 載有違反「出版法」的罰則如下: 一、警告 二、罰鍰 三、禁止出售散佈進口或扣押沒入 四、定期停止發行 五、撤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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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儘管是被抨擊為苛酷的出版法——具現代意義的出版審查制,也將罰則限 定在出版品本身,而不是出版出版品的人。但宗教審查制的年代,卻是要將這些異端者連 同著作一起焚毀,甚至連所處的教會也要一併遭到祝融之刑。 此外,米爾敦當時所呼籲的出版自由,也不同於現今我們所理解的自由報業市場論。 因米爾敦當時值1644 年,正是清教徒與國教派生死決戰的存亡之秋,兩派不但進行血流成 河的武力鬥爭,更在思想上爭奪對至高神意的解釋權。在這種環境下,米爾敦非常明顯地 是以「戰場」為喻。考其實,《論出版自由》一書中從未曾出現“market”這個字,米爾敦談 的也不是任意進出的「市場」概念,而是刀光血影的宗教「戰場」概念,這是必須釐清的。 而米爾敦也從未主張過所有意見都要能被自由聽見,反之,他認為有些言論為神所不 容。對於有害的書籍,米爾敦認為:「有思想毒素或誹謗的出版品,國人最有效的防杜措施

便是焚毀,讓它永世不得超生(executioner will be the timeliest)!」(Milton,1644/1949: 64)。 在此脈絡中,米爾敦雖然提到了寬容,但那是教內基於基督精神的寬容,倘若教敵羅馬公 教的教皇想要毀滅基督教?當然要毫不容情禁之毀之,讓其著作永遠消失。 以出版自由和新聞自由的史觀論,難以想像1651 年擔任新聞檢察官的米爾敦,為何 1644 年會有《論出版自由》之作。但溯其源看當年,或許米爾敦關心的並非出版自由或新 聞自由,或許他反對宗教審查制,為了更高的善。也就是說,維護更高的善是目的,反對 宗教審查制只是手段。他追求的是宗教改革與宗派自由,不是出版自由與新聞自由。

六、 討論:美國「新聞自由」源流

回溯米爾敦的《論出版自由》,發現其關注與當代所謂「新聞自由」不同後,意味也 就必須面對到底當代所指的「新聞自由」為何的問題。米爾敦的年代並未有「新聞」的概 念。如果要瞭解現代「新聞自由」的意義,就必須從「新聞」的意涵下手。 英文中可指稱「新聞」的,有news、journal 及 press。從字源字意面講,news 與「新」、 journal 與「定期」相關,兩字都顯示了新聞的時間性,就是「定期出刊且承載新資訊」的 媒介。而考察press 這個字,可以更瞭解新聞是相當晚近的概念。Press 的原生義是印刷機、

印刷品,在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條文中,“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指「出版

自由」,直到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美國社會才將press 視為新聞業的總稱。(The Comm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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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聞史的角度看,現代意義的「新聞自由」(freedom of the press)論述來自於美國, 與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用詞“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相關。以下是稍微分析 當(1791)年美國的歷史脈絡。 (一)美國新聞報業的自由傳統 對公眾「傳播」(communicate)的媒介,最早可追溯到西元一世紀前後的羅馬帝國裡, 張貼在廣場上以手工抄寫的「每日公報」,內容是報導元老院投票情況和公共事件。相同的 內容由抄寫員謄抄後,會發送到帝國各地。另一方面,中國很早就開始有報導臣民狀況的 「邸報」或「京報」,功能以傳遞訊息為主,日後成為可貴的歷史記錄。在美洲,十六世紀 時西班牙殖民者利用印刷機印製了時事消息,種類型式不一而足,但因為成本太高且識字 的人口有限,並沒有發展成定期報刊。 在技術上,文字的發明與普及、媒介材質(石板-草紙-皮革-紙)的革新,以及印刷效 率的的創造一應用,加速了信息的流通,可視為是今日報紙的先聲。特別是印刷術的發明, 被認為促成了社會、文化、家庭和工業的變革,從而推動了文藝復興、宗教改革和科學科 命。在政教一體的中古西歐社會裡,印刷品的流傳使得新教徒可以更快地傳播新觀念。這 些對著不識字的人民宣講的演說者,慣以訴諸情感的搧動性發式打動群眾,而使群眾對秩 序井然的現狀開始懷疑。當局有感於這種威脅日益滋長,於是很快地對印刷事業實施限制 措施。 因此,報紙通常在那些中央權力薄弱或統治者較寬容的地方興盛起來,比如在德意志 地區就比在英國的發展為快。特別在戰時,因為消息傳遞之必要,報業也就相對興盛。十 七世紀初期,英國以「科蘭特」為名的單張文件,主要記載了外交事件(包括戰事)四處 流通,有時針貶時政,因此經常性地遭到國王的取締而無法定期發行, 這個時期的報業因為王朝的更迭與黨派的鬥爭,而獲得時大時小的發展空間。當局常 以許可證制壓制異議,但是勢均力敵的黨派各有報業支持,事先檢查的許可制也就漸被事 後追懲的叛國罪及誹謗罪來加以約束。中產階級興起是這個時代的特色,他們向皇權爭取 意見自由的動作,為報業的發展打開空間。這段歷史說明了,當政權愈是鞏固,愈不怕別 人挖它牆腳,給予新聞報導的自由就愈多。而當政權危怠時,當政者就會大加限制新聞自 由(Emery, Emery & Roberts, 1996/2000)。

在北美洲,十八世紀來自歐洲的清教徒移民者聚居的東北沿海城市,商業貿易發達而 人民富庶,報業相對興盛;而南部因為務農者與黑奴為多,報業較不發達。在這個時期北 美洲的報業以兩條路線發展,一是私人辦報,比如來自歐洲的出版商哈里斯,常因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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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的報導遭到當局查禁,理由是誹謗政府,危及社會安寧秩序;二是公營單位,主要是 郵務局,因為遞送信件而接觸到各地消息,就把所知編寫成新聞信透過郵務系統發送,主 要刊載官僚自身關心的消息,內容平實制式。 後來由詹姆斯.富蘭克林創辦的《新英格蘭新聞報》,打破了郵務局發行的新聞系統, 內容創新活潑,開始以故事文體撰寫以吸引讀者。而且為了維持編輯獨立自主,該份報紙 的發行並未取得當局許可。最後該報因為批評政府而遭禁,詹姆斯也因此下獄。 詹姆斯的胞弟本杰明.富蘭克林,因為與詹姆斯不合,而到費城另起爐灶,以熟練的 印刷技術與文筆辦了《賓夕法尼亞公報》,受大了廣大歡迎,成為當地發行量與版面最多的 報紙。本杰明的商業手腕高明,透過報紙廣告,累積了大筆財富,而後當上了當地的郵務 局長,透過職務之便改善了發行與流通的效率。這個時期的新聞業,被認為既能賺錢又能 獲得社會地位,吸引了許多人投入。這個時期的印刷機以及紙張,雖然主要仍由歐洲進口, 但殖民地的人口迅速增長、商業的發達、通訊與運輸設施的改善,以殖民地獨立的聲勢高 漲、英法軍隊間的戰事爆發而日益緊張,都成為報業發展的契機。 當今美國報業的自由傳統基礎,就在當時報業主與殖民政府的對抗所立下(Emery, Emery & Roberts, 1996/2000)。當時的報業只要報導了關於政府不利的消息,即便是「真實

的」,也觸犯毀謗罪。《紐約新聞週報》的發行人曾格(J. P. Zenger),就因為觸怒當局遭到 起訴。他與他的律師在法庭上力主謊言才構成中傷與誹謗,真實的傳述則是人民不可剝奪 的自由。最後曾格無罪開釋,自此以後殖民地法庭未再以煽動性誹謗罪審判出版商。 (二)美國初始時的新聞報業結構 英國在北美與印度打敗了法國後,國庫空虛,極欲找新的財源填補。作為殖民地的北 美洲,就成為新稅開徵的對象。其中在1765 年通過施行的《印花稅法》,得罪了移民地區 的律師與新聞業者,因為這項法律對於出版報紙所需的紙張以及所有的法律文書,都要課 以重稅。許多報紙以各式各樣的辦法抗拒繳納,並且鼓吹新大陸移民們反抗母國暴政,獨 立之火隨之日益熾盛。 在這個時局,輿論與政界可分為三個派別,一是與英國友好的托利黨人,其在報界的 代表為詹姆斯.李文頓;二是騎牆的輝格黨人,代表為約翰.迪金森;三是激進派獨立運 動人士,代表者為塞繆爾.亞當斯(Emery, Emery & Roberts, 1996/2000)。

托利黨人的目標在保存殖民地社會的既有秩序,及強調財產、門第、地位、英國國教 教義,以及傳統。屬托利黨的李文頓,是《里文頓紐約公報》的發行人,主張報導的兩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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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陳手法。但在當時的社會卻兩頭得罪,既為愛國(英)派人士猜忌,也經常受到獨立激 進派的群眾攻擊印刷廠。獨立戰事爆發後,李文頓的報紙不免俗地放棄客觀原則。最後報 社被群眾封鎖,業務因而停擺。 輝格黨人多屬資產階級,看重私人的經濟利益甚於民主自由等人權理想(不過後者若 是可以為前者服務,則說說無妨)。因為英國的稅收政策與重商主義侵害到他們的財產與投 資利潤,因此起身反抗英國。但是畢竟英國提供了市場與貿易的法律秩序,因此當獨立戰 爭開打時,輝格黨人顯得猶疑不決。此派的報界代表迪金森,雖然投入戰役,但是卻拒絕 在《獨立宣言》上簽名。 獨立激進派是唯一對社會變革感興趣的集團,有清楚的路線與戰略,其理論根據是盧 梭的《民約論》。即主張英國人背叛了與殖民地人民的平等協議在先,因此殖民地人民沒有 義務服從母國的治理,其後的獨立運動也就合理。該派的報界代表亞當斯是能幹的煽動家, 其創辦的「通信委員會」(Committees of Correspondence),處理派駐各地的通訊員回傳的新 聞並加以處理、傳播,效率極高。《波士頓公報》在其經營下,對托利黨人大加攻擊。當時

該派人士組成「自由之子社」(the Sons of Liberty),編篡了許多英軍的大事紀(醜事紀/暴

行紀)並藉同黨報紙刊登流通。隨著戰事白熱化,報業主愈來愈不強調客觀的作用;而在 面對殖民地獨立運動愈來愈可能成功時,英國對言論的檢查與禁制的權威,再次展現,用 來封鎖國際輿論對運動的報導。 這個時期的報紙登載的多是公共事務,流通的速度也很慢,資訊經過多手傳播可能有 錯,但是讀者可能還多於現代報紙。當時報上刊載多是公共事務,人情趣味故事通常另編 成冊,讀者要以額外的花費來購買。而且殖民地當時的印刷材料供應不足,戰前的相關物 料都要由歐洲進口。直到1769 年才有第一台自製的印刷機出售,而殖民地的造紙廠也無法

供應紙張的需求(Emery, Emery & Roberts, 1996/2000)。

托利黨人已經再不能為殖民地人民容忍了,但在殖民地主張獨立者則分裂為兩個派 別。一派為聯邦黨人,主要由商人、銀行家與財稅人員組成,對擴張自身經濟優勢較有興 趣,主張中央集權;另一派為反聯邦黨人,由主張平均地權的小農、城市工人以及熱心社 會改革的知識份子所組成,強調地方分權。今日著名的《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原始條文, 即《權利法案》中的「國會不得制定下列法律:…;剝奪人民言論或新聞出版自由。」其 實是在聯邦黨人為求加速整部法案的通過,而與反聯邦黨人集中的南部地方政府妥協的結 果。 聯邦黨人,似乎是更早時期美洲輝格黨信徒的新稱謂。比如該黨領袖漢密爾頓,就是 對貴族政體念茲在茲、崇尚武力、秩序與菁英領導的人物。當時該派在報界的代表有芬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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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位專業報人,非印刷商)、韋伯斯特、科貝特和拉塞爾,他們忠實地追隨黨的利益與 路線,左右了殖民地人民視聽。 法國大革命與1789 年爆發,對新成立的美國國政產生重大影響。一方面牽制了英國 藉由與美國君主義者結盟而反撲的貴族勢力(而為聯邦黨人不喜),二方面為強調人民主權 的反聯邦黨人提供了現實依據。面對主導政制的聯邦黨人發動的輿論攻擊,反聯邦黨的《國 民公報》主編弗雷諾就向讀者主張:「對政府保持始終不懈的戒備…如果這種戒備沒有達成 合理的程度,那麼人民很快會受到壓迫。」但最後這份報紙因為財源拮据而停刊,與他有 錢有勢的對手不同。接下《國民公報》任務的《曙光女神報》主編貝奇,對聯邦黨人的攻 擊更強,極盡謾罵侮蔑之能事。在1796 大選後,聯邦黨人控制的政府與國會決定對法宣戰, 並為此開徵新稅而造成小農的沉重負擔,貝奇常在報上對對方進行人身攻擊,史家皆認為 當時是報業的「黑暗時代」。 當時國會通過了兩項法令,用以對付反聯邦黨人,一是《外僑法》,延長歸化年限; 二是《煽動法》,制約反政府言論。雖然這都是限制人民自由的法令,但對新聞自由而言, 《煽動法》中加入了兩項新的保障,一是可以用事實真相作為辯護依據;二是陪審團可就 法律和事實兩者作為裁決,然而該法施行的三年間,仍然成功起訴關壓了反對者,達到壓 制異議的效果。 雖然當時絕大多數的報紙為聯邦黨喉舌,但後來反聯邦黨人杰斐遜選了總統,隨即廢 除了《煽動法》並釋放因此被關押的犯人。而隨著貝奇因染病過世,對手報紙的編輯因為 誹謗罪纏身而使報紙難以為繼,這個時期黨派報紙互相叫囂抹黑的狀況,也就消沉下去了。 (三)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 國會不得制定法律:制訂國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 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伸冤的權利。 1776 年,美國獨立建國戰爭,1789 年,華盛頓就任美國總統,憲法正式生效,1791, 美國通過《憲法修正案》第1 到第 10 條。這 10 條修正案因都關乎民權問題,因此被統稱 為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又因年代離憲法本文生效不遠,可說是對草創憲法不足之處的 補充,因此權利法案常被視作憲法本文的部份。 剛從殖民母國手中獲得代價高昂的勝利,因此制憲先賢對於中央集權與王權壓制的餘 悸猶存,因此起初美國採邦聯制(充分地方自治)而非聯邦制(中央管理體系)。當時的法 律條文,理所當然地包含第一修正案,都充分反映出這種自由必須排除政府管制的傳統官 民對抗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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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vy(1985: 272)認為“freedom of the press”無論是在過去還是現在,都指免於事前審 查的限制。因此,以美國的法學體系來說,任何對言論與出版的事前審查都違反了第一修 正案所賦予的基本人權。在此要特別說明的是,在台灣的新聞界常有嚴重的誤解,就是將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視為專門保護新聞自由的法條,但由原文觀之,第一修正案保障的是 基本人權,而非新聞自由權。 Thorgeirsdóttir(2005: 211)也指出,“press”在 17、18 世紀時指的是書、小冊等印刷 型式的文字刊物,是為了與口語(oral speech)的與手寫(handwritten letters)的表意方式

做出區別。但隨著時代改變,現在的press 已被附加了「新聞業」的含意。由此可知,第一 修正案會特別強調“press”不是因為將「新聞」(news)視為特別之物進行保護,而只是在表 意工具上與口語進行區辨。 第一修正案所要保護的press 是十八世紀的政治性表意小冊,但今日的 press 是什麼? 就形式上而言,這個詞的當代涵意是指以電視、廣播報紙、週刊、政治刊物或網際網路傳 遞新聞或新聞分析的媒介,這和原意已大異其趣。但差距更大的是press 的實質,當今的新 聞業是由巨大的媒體帝國(media empires)所控制,結合了電影製片、唱片、主題樂園等 營利事業。(ibid.)極少數的公司控制了絕大多數的傳播管道,其擁有的政治權利大大不同 於個人享有的言論自由。 第一修正案要保護的,是那種由簡單印刷機所印出來的政治性傳單、小冊子,因為那 個年代的press 替公民帶來政治啟蒙,所以才有獨立戰爭、美利堅合眾國,因此制憲先賢用 這麼強的詞語,給出版自由這麼崇高的保護。但時過境遷,當代的press 卻成為這些大企業、 營利公司,由這些大企業口口聲聲喊著press freedom 不容侵犯,實在是相當矛盾的事。 (四)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反省 如前所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是非常傳統的言論自由觀點。在制訂當時是要讓個人 享有不受政府壓迫的自由權,因此要禁絕政府對言論的管制與任何事先審察的舉措,但這 種觀點至今已不合時宜。 18 世紀所預設的情況是,press 會受到政府的壓制,因此需要保護;但 21 世紀的狀況 是,press 本身就是一種特權與帝國。再者,過於強調要保護新聞業,那會把焦點都放在新 聞業不受干預,而非新聞業的責任。 局勢正如美國憲法學者Sunstein(1995: xiv)所言,他認為:「我們當前的困境是堅持 這種描述方式(指第一修正案),但這種想法根本沒用,甚至是無知(fraudulent)。」他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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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這種可疑的說法無法應付今日諸如商業競爭、媒體近用權、科學言論、色情內容、仇恨 言論與商業言論的媒介表現。 更進一步而言,雖然no law(第一修正案用語)指「不得制訂法律剝奪言論與出版自 由」,但什麼法律可以保障民主、多元且無偏見的討論?這是第一修正案所不能回答的。況 且,雖說第一修正案用不得「剝奪」(abridgement)這樣的字眼,但不得「剝奪」並不意味

著不能「限制」(limitation),若說媒體帝國所要求的freedom of the press 是禁止制訂任何法 律處罰新聞界,那是他們自我賦予的商業高調。

七、 討論:法國「新聞自由」源流

(一)國家與制度

雖然法國新聞自由的體制(free press regime)在 1881 年時立法確立了,但是因為有國 家社會主義(etatism)的傳統,因此其新聞體制與英美國家有很大不同。在國家利益優先 的信念下,法令規定只要在戰爭或國家陷入危難之時,新聞業享有的一切自由都暫時取消, 國家或軍隊有完全的權力(authority)檢查言論、查禁刊物,直至國家恢復平時狀態為止。 但在平時,國家也有很大的權力可以干預媒體。法庭為了防止犯罪或叛亂、違犯公序 良俗、曝露他人隱私等理由,可下令查禁報刊。執政當局僅僅因為宣告有「立即及明顯的 危險」(clear and present danger)19,也可查禁。1974 年七月,法國通過法令讓政府可以在 任何時候放送(broadcast)其認為有必要的公告。 除了以上壓制性的法令外,法國因為1881 年的自由體制與戰後短暫的社會民主政體, 也有進步性的條文保障新聞自由,主要在兩方面:一是新聞紙平價政策,讓所有報刊以相 同價格取得新聞紙;二是透過國有派報系統NMPP(主要是書報攤)保障所有刊物都有的 發行通路。這兩條法令成為法國報業壟斷化與集中化的最大障礙,報業大資本一直企圖取 消之,然而政府並不配合,主要是為了以最小的意識型態多樣性維護階級間與階級內的社 會穩定,並不在真正要保障弱勢的聲音。由法國政府近年鼓勵報業集中化的諸多辦法觀之, 可知其用心。 另外與英美非常不同的一點,是任何有關司法、政府或軍隊消息未經官方證實,媒體 不得報導。這條法令大大地消滅了法國媒體從事美式調查性報導的可能性。甚且,媒體若 對共和國總統的報導有任何不敬,損其威信,或是涉及官員的私生活,往往招致國家或官 19 主要理由有三:(1)惡意刊載不實消息、(2)擾亂公共秩序、(3)搧動軍隊叛變或犯罪,有以上犯行者可被處最長三個月 的停刊。外國報刊可能因為「為其母國宣傳以致危害法國國家安全」,遭到停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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