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研究
從中共制定《反分裂國家法》
觀察臺灣民主鞏固的進程
Taiwan’s Democratic Consolidation in Light of the
Anti-Secession Law Incident
耿 曙(
Keng, Shu) 張雅雯(Chang, Ya-Wen)
國立政治大學東亞研究所助理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政治研究所碩士研究生
摘 要
中國大陸於日前通過《反分裂國家法》,該法雖被界定為中國大陸的國內 法,其規範的對象主要針對臺灣,但卻未經一般民主體制認可的諮議與 討論程序,在臺引起極其廣泛的爭議。近八成的臺灣民眾質疑此一立法作為, 也反對對岸片面限制臺灣人民選擇前途的自由。此外,參與《反分裂國家法》討 論的臺灣政治精英們,其論述的主軸,也仍然環繞多元價值與民主程序。自此 觀之,《反分裂國家法》事件,適足以凸顯臺灣民主制度的深度鞏固,也表現出 多年民主運動的具體成就。畢竟,唯有深植人民觀念、認同之中的民主程序,才 是臺灣民主政治最可信賴的保障。 關鍵詞:兩岸關係、民主化、民主鞏固、自由民主壹、前 言
對臺灣是否躋於「民主鞏固」問題?論者一向見仁見智1。對此,吾人似不妨透過臺 灣面對重大社會爭議的方式,從旁觀察民主鞏固的進程。臺灣所存在的政治爭議中,最 稱關鍵、最難以妥協、也最具爆發威脅的,無疑是所謂「統獨問題」。對此有關臺灣未來 的抉擇,臺灣人民是否能透過民主程序,進行爭議的化解與 意見的整合,當可作為吾 人判定臺灣民主成就的依據。但由於目前臺灣社會,尚難就此形成共識,統獨問題也未 至必須解決的階段。就現今形勢觀察,臺灣社會若能在面對「統獨之爭」時,擯棄、排斥 各種「非民主」的程序與手段,或許亦為吾人側面觀察臺灣民主進程的切入點。日前的 《反分裂國家法》事件,恰為此提供絕佳的契機。 中國大陸於2005 年 3 月 14 日通過《反分裂國家法》。該法雖被界定為中國大陸的 國內法,但其規範的對象,卻無疑針對臺灣。由於其未經一般民主體制認可的諮議與 討論程序—所謂「正當程序」(due process)—故引起臺灣各界廣泛的質疑與爭議。根 據其後民調所得, 近八成的臺灣民眾,普遍質疑此一立法作為,也反對對岸片面限制 臺灣人民抉擇前途的自由,由此可見,對臺灣民眾而言,「程序正義」迨不可或缺。此外, 參與《反分裂國家法》討論的臺灣意見領袖,其論述的主軸,也多環繞多元價值與民主 程序,由此可知,對臺灣社會而言,「多元意見」常得一致的珍惜與維護。自此觀之, 《反分裂國家法》事件,適足以凸顯臺灣民主制度的深度鞏固,也表現出多年民主運動 的具體成就。就此而言,日前通過的「反分裂法」及其在臺灣引發的種種爭議,恰可作為 吾人觀察臺灣民主鞏固的契機。
貳、民主鞏固與臺灣經驗
何謂「民主鞏固」(democratic consolidation)﹖如何的國家,才能稱得上「民主鞏 固」?諸如此類的問題,學界多爭論不休2,經過多年討論後,Larry Diamond 等人提出 態度/文化面的觀察,認為真正的「民主鞏固」,關鍵在民主程序是否在人民的觀念與 意識中生根,並反映為民主的「公民意識」與「政治文化」(democratic citizenship and1 參考江宜樺,自由民主的理路(臺北:聯經,2001 年),頁 21 及第 11、12 兩章。
2 參見田弘茂、朱雲漢、Larry Diamond 及 Marc Plattner 編,鞏固第三波民主(臺北:業強/財團法人張榮發 基金會國家政策研究中心,1997 年);游盈隆編,民主鞏固或崩潰:臺灣二十一世紀的挑戰(臺北: 月 旦 , 1997 年 ) ; Linz, Juan J. & Alfred Stepan, Problems of Democratic Transition and Consolidation: Southern Europe, South America, and Post-Communist Europe (Baltimore and London: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96), pp.1-15; Mainwaring, Scott, Guillermo A. O’Donnell & J. Samuel Valenzuela eds., Issues in Democratic Consolidation: The New South American Democracies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Notre Dame, IN: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1992).
culture)3,成為人民解決政治問題的「唯一規則」(the only game in town)4。因此,吾 人如何觀察一個國家或社會,是否完成「民主轉型」、邁入「民主鞏固」境界?若根據 Larry Diamond 所建議的角度,吾人判別的關鍵,便在該社會一般民眾的態度與觀念, 是否均能將民主的價值內化,將民主的程序視為面對政治爭議時,他們唯一能夠接受 的解決方式5。 與之相呼應的,是Linz 和 Stepan 所提供有關「民主鞏固」的「發展性觀點」。根據他 們的看法,民主鞏固乃涉及行為、態度及憲政三個層面,唯有透過這些層面的落實,民 主的制度才能變得「常規化」,並深入於社會、制度、心理等民眾的生活層面上,成為每 一個社會成員的內在規範6。換言之,民主鞏固具體表現在民主體制既深且廣的「正當 性」基礎上:這種「正當性」被內化、被身體力行,並且跨越不同的政治世代。這樣的內 在規劃,所指涉的不僅是人們對民主的抽象使命,更重要的是讓人忠誠服膺於憲政體 系的特定規範7。 根據上述的「發展」進程的觀點,從威權體制到民主轉型的過程中,必須經歷「自由 化」(開放參與)、「民主化」(建立制度),而且接下來必須面對的是如何讓民主價值 繼續存續下來的問題,此即「民主鞏固」,根據相關學者的看法,民主鞏固必須歷經下 列幾項階段8: 首先是政權轉型,採行民主立憲體制。 在政治社會上,具體的制度逐漸發展,包括政黨形成、選舉施行、代議制度的 體制化、文人控制軍隊等。 最後、最關鍵的是,「市民社會」的形成。所謂「市民社會」是指經由運動或是個
3 Diamond, Larry, “Toward Democratic Consolidation,” in Larry Diamond & Marc F. Plattner, eds. The Global Resurgence of Democracy (Baltimore and London: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96), p. 238; Diamond, Larry, Developing Democracy: Toward Consolidation (Baltimore & London: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99) Diamond, Larry﹔ ,「民主鞏固的追求」,載田弘茂、朱雲漢、Larry Diamond、Marc Plattner 主編,新興民主的機遇與挑戰(臺北: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國家政策研究中心, 1997 年), 頁 1-45 以 及 Pollack, Detlef, Political Culture in Post-communist Europe: Attitudes in new Democracies (Aldershot, UK: Ashgate, 2003).
4 Linz, Juan J. & Alfred Stepan, Problems of Democratic Transition and Consolidation: Southern Europe, South America, and Post-Communist Europe (Baltimore and London,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96), pp.1-15. 5 Diamond, Larry, Developing Democracy: Toward Consolidation (Baltimore & London: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99), Chapter One. 6 同註 3,pp.3-15.
7 Diamond, Larry,「民主鞏固的追求」,載田弘茂、朱雲漢、Larry Diamond、Marc Plattner 主編,新興民主 的機遇與挑戰(臺北: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國家政策研究中心,1997 年),頁 7-8。
8 Huntington, Samuel P.,第三波:二十世紀末的民主化浪潮 (劉軍寧譯,臺北:1994 年),頁 235-298; Linz, Juan J. & Alfred Stepan, Problems of Democratic Transition and Consolidation: Southern Europe, South America, and Post-Communist Europe, Baltimore and London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96), pp.1-15.
人集結的自發性組織,並嘗試型塑多元、民主的價值觀。其運作法則經由法治、國家、 與多元經濟,保障結社與溝通的自由權,來形成政治社會,以監督、規範 社會與經 濟的運行9。 換言之,民主化乃是連續性、漸進式的過程,其最後完成的「公民社會」階段, 有賴於民主價值之深入人心。就此而言,政治文化的潛移默化,對民主的鞏固具有絕對 關鍵的影響:從威權到民主體制,菁英和民眾是否相信民主體制的價值,將民主價值 視為內在規範的準則,能普遍支持民主政體,即使 民選政府的能力不足以解決問題, 對現政府的支持或許有起有伏,但仍對民主普遍支持,此即民主鞏固的落實。 因此,這些民主價值、制度是否深植人心,對民主支持的政治文化是否形成,實乃 民主鞏固的最後判準。根據Freedom House 的分類,臺灣已經晉身世界民主國家之列。 大體上來說,臺灣已經經歷過從威權轉型到民主的過程。其政治社會層面上,政黨競爭 形成、經過政黨輪替、選舉制度的發展、代議制度等的政治制度化均已燦然大備。接下來 所面對的挑戰,將是民主的深化與鞏固,關鍵在民主制度的信念是否能深植臺灣民眾 心中,並成為行為標準?而臺灣的政治文化,是否能成為支持臺灣民主制度的支柱? 對此,本文將藉由中國大陸所通過《反分裂國家法》,來觀察臺灣的民主鞏固的地位與 成。
參、《反分裂國家法》與民主程序
中國大陸的全國人大,在今年3 月 14 日正式通過所謂《反分裂國家法》。此法在草擬 階段,便引起無論臺灣、大陸、或美日等國的高度關切10。尤其在《反分裂國家法》通過後, 更在臺灣內部引發極其熱烈的回應,並因而促成所謂「三二六大遊行」11。就其性質而言, 《反分裂國家法》是中共將兩岸政策「法律化」的結果12,主要規定:「臺灣是中國的一部 分。國家絕不允許『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第9 Gold, Thomas B.「臺灣民主化的鞏固」,載田弘茂、朱雲漢、Larry Diamond、Marc Plattner 主編,新興民主 的機遇與挑戰(臺北: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國家政策研究中心,1997 年),頁 306-307。 10 紀欣編,《反分裂國家法》立法大震撼(臺北:海峽學術出版社,2005 年);徐永明,「臺灣對反 分 裂 法 之 反 應 及 其 對 兩 岸 關 係 之 可 能 影 響 」 , 和 平 論 壇 , 2005 年 1 月 24 日 , 見 http://www.peaceforum.org.tw/ onweb.jsp?webno=33333332:5&webitem_no=1122,檢索日期:2005 年 4 月 25 日 ; 賴 怡 忠 , 「 升 高 臺 海 緊 張 的 中 國 『 反 分 裂 法 』 」 , 臺 灣 智 庫 , 2005 年 1 月 9 日 , 見 http://www.fics.org.tw/issues/docDetail.php? doc_id=24&issue_id=16 ,檢索日期:2005 年 4 月 25 日。 11 紀欣編,《反分裂國家法》立法大震撼(臺北:海峽學術出版社,2005 年)。 12 楊開煌,「綜評《反分裂國家法》」,載紀欣編,《反分裂國家法》立法大震撼(臺北:海峽學術出版社, 2005 年),頁 217-224。
2 條)。「『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 發生將會導致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 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13(第八條)。 上述《反分裂國家法》,無論其規範的內容、通過的程序、乃至規範的方式,均引起 臺灣社會的疑慮?其間問題何在?本節將對此進行簡單的釐清與分析14。 質疑一、具體規範、單一選項:首先,《反分裂國家法》的核心,是對「分 裂行為」採取制裁措施。該法雖被界定為中國大陸的國內法,但其規範的對象 主要針對臺灣,由於其並非出自臺灣人民的自由意志,卻 片面限制臺灣人民 選擇前途的自由,因此引發極其廣泛的爭議。更何況,此法內容更透過「非和 平的手段」,維護其所單方面主張的兩岸前途選項,更令臺灣民眾深覺反感。 質疑二、通過程序、片面武斷:此攸關臺灣民眾命運、福祉的法條,並未 經過臺灣人民所認可的正當程序—如通過適當的意見諮詢與合理代表—中共 便逕自立法通過,並將結果強加於臺灣民眾。因此,對臺灣人民而言,關鍵不 只在法律規範的內容,更由於其違反民主程序的立法方式,「反分裂法」缺乏 應有的正當性。 質疑三、規範方式、任意認定:此法之所以在臺灣造成巨大反彈,除其單 一前途選項、未經民主程序外,條文中還包括一些不十分明確的「行動前提」, 諸如「分裂的事實」(現狀是否分裂?)、「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如 何認定?)、而「非和平的手段」又是否意味著武力方式?對臺灣民眾而言, 尤其啟人疑慮。因為諸如「分裂的事實」、「重大事變」、「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 全喪失」等情況的認定,並沒有精確的構成要件,也無約定俗成定義,等於讓 行政部門可以片面、任意的自行認定,這樣概括的行政授權,既屬於立法的失 職,亦為民主監督機能的失效,也是此法引起臺灣人民疑慮的所在15。 綜合上述,中國大陸所通過《反分裂國家法》,無論在規範的內容、通過的程序、乃 至法規的內容,再再均引起臺灣社會的高度疑慮。其種種理由,均與前述民主制度的規 13 中共中央臺灣工作辦公室、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編,《反分裂國家法》及重要文獻選編(北京:九州出 版社,2005 年)。 14 參見邵宗海,「胡錦濤為『反分裂法』定調?」載紀欣編,《反分裂國家法》立法大震撼(臺北:海峽學術 出版社,2005 年),頁 203-205;許光泰,「從法律層面評中國《反分裂國家法》」,展望與探索(第 3 卷 第 4 期,2005 年),頁 10-4;蔡瑋,「對中共《反分裂國家法》的分析與國際反應」,展望與探索(第 3 卷第 4 期,2005 年),頁 6-9;楊開煌,「綜評《反分裂國家法》」,載紀欣編,《反分裂國家法》立法大震 撼(臺北:海峽學術出版社,2005 年),頁 217-224;楊開煌,「《反分裂國家法》對兩岸關係之影響」, 展望與探索(第 3 卷第 4 期,2005 年),頁 1-5。 15 同註 11,頁 221。
範有關,因此,臺灣社會對於《反分裂國家法》的回應,適足以凸顯臺灣民主制度的深 度鞏固,也表現出多年民主運動的具體成就,也因此,「反分裂法」及其在臺灣引發的 種種爭議,便成為吾人可以藉以觀察臺灣民主鞏固的契機。以下的分析,將分為作為臺 灣民主社會的成員的「一般民眾」與「政治精英」兩個層面,對臺灣民主鞏固問題加以關 照探討。
肆、立法與民意對撞:臺灣民眾如何看待《反分裂國家法》?
《反分裂國家法》即使經過中國大陸的全國人大正式通過,但其規範對象主要針對 臺灣民眾,因而攸關臺灣民眾的切身權益。那麼,對已經習慣於民主制度的臺灣民眾, 他們將如何看待對岸所片面制定的《反分裂國家法》?對此,政大選舉研究中心及政大 國際關係研究中心兩單位,在2005 年 2 月 25 日至 2 月 27 日,針對臺灣地區選民進行 了一項「民眾對當前兩岸關係之看法」的電話調查16。本文將根據此項資料,進行相關層 面的分析。 首先,有關中國大陸所通過「反分裂法」,臺灣有超過八成的民眾並不贊成對岸以 此法作為攻打臺灣的合法藉口。其中,「非常不同意」的比例上竟然高達五成七,可見臺 灣社會對此之共識。此外,臺灣民眾也有接近八成的比例,質疑中國大陸以此法來處罰 主張獨立的臺灣人民;同樣的,其中「非常不同意」的比例也超過了五成,顯示臺灣民 眾對於言論自由的堅持,認為中國大陸不該藉由《反分裂國家法》來限制人民的言論自 由。最後,受「反分裂法」事件的影響,臺灣人民對於中國大陸的信任程度偏低:有接近 3/4 的民眾,不相信該法所宣稱的此法不會侵害臺灣人民權益的說法,相信的民眾僅僅 接近一成。有關資料請參考下列表1。 進一步觀察,對臺灣民眾來說,對岸通過《反分裂國家法》,將不利於目前兩岸 關係的發展:其中有超過半數的民眾認為,《反分裂國家法》對兩岸目前的交流或未來 的協商,均將產生負面的影響。反之,認為是正面影響的,比例只占個位數。換言之, 雖然「反分裂法」的目的在促進兩岸關係,但臺灣社會幾乎是一面倒的不看好該法所帶 來的影響。對此,請參考表2 數據。 表1 臺灣民眾對「反分裂法」的看法 16 執行單位為政大選舉研究中心,於 2005 年 2 月 25 日至 2 月 27 日間進行電話訪問調查,成功 1,088 份樣 本,抽樣誤差為正負 2.97%。非常不 同意(%) 不同意 (%) 同意 (%) 非常同 意(%) 無反應 (%) 人數 (N) 中國大陸制定《反分裂國家 法》的目的,是可以依據這 項法律作為武力攻打臺灣的 合法藉口,請問您贊不贊成 中國大陸這種作法? 57.6 24.7 2.1 0.9 14.7 中國大陸制定《反分裂國家 法》後,凡是被大陸單方面 認 定 是 主 張 臺 獨 的 臺 灣 人 民,大陸會依據這個法律來 加以處罰,請問您贊不贊成 中國大陸這種作法? 55.1 24.6 3.8 1.0 15.6 1,088 中國大陸宣稱:《反分裂國 家法》不會侵害臺灣人民權 益。請問您相不相信大陸的 這種說法? 39.4 34.7 8.0 1.9 16.0 資料來源:政大選舉研究中心、國際關係研究中心,「臺灣地區民眾對中國大陸制定《反分裂國家法》 的看法」,中國大陸研究中心通訊(第2 期),頁 15-16。 表2 臺灣民眾眼中,「反分裂法」對兩岸關係帶來的影響 好的影 響(%) 不好的 影響(%) 沒有影 響(%) 無反應 (%) 人數 (N) 整體而言,請問你認為中國大陸 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對兩岸交流 是有好的影響、不好的影響,還是 沒有影響? 4.1 60.6 13.9 21.4 1,088 整體而言,請問你認為中國大陸 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對兩岸未來 進行談判協商是有好的影響、不好 7.6 55.1 13.4 24.0
的影響,還是沒有影響? 資料來源:政大選舉研究中心、國際關係研究中心,「臺灣地區民眾對中國大陸制定《反分裂國家法》 的看法」,中國大陸研究中心通訊(第2 期),頁 15-16。 我們若進一步觀察臺灣的民意結構(請參考表3),我們可以清楚發現,即便在 中國大陸通過《反分裂國家法》如此不友善的氣氛之下,臺灣頂多只有不足六成的民眾, 認為大陸政府對扁政府並不友善。而在大陸政府對臺灣人民的態度上,又較對臺灣政府 的不友善程度為低:約有四成四的民眾認為大陸政府對我人民的態度不友善。換言之, 前述反對《反分裂國家法》的比例,遠高於認為對岸政府不友善的比例(八成對五成八/ 八成對四成四)。可見臺灣民眾之所以反對《反分裂國家法》,並非完全出於對中共政權 的反感。《反分裂國家法》之所以招致如此反感,與前述該法規範的內容、通過的程序、 乃至規範的方式等,必然存在密切的關係。 另方面,吾人若觀察臺灣民眾的統獨立場(請參考表3),同樣不難發現,即便 面對最為溫和的「兩岸分治分立」的事實(兩岸現況就是「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 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表示基本同意的臺灣民眾,至多不過六成左右, 遠遠不及前述反對《反分裂國家法》的比例(約有八成)。由此可見,臺灣民眾之所以反 對《反分裂國家法》,也並非完全出於自身的統獨立場。 表3 臺灣民眾對大陸政府友善程度與兩岸分治分立之認定 非常不 友善(%) 不友善 (%) 友善 (%) 非常友 善(%) 無反應 (%) 人數 (N) 請問,您認為大陸的政府對 我們政府是友善,還是不友 善? 22.9 35.4 11.5 1.4 28.9 1,088 請問,您認為大陸的政府對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的 態 度 是 友 善,還是不友善? 13.2 30.4 25.8 2.3 28.2 非常同 意(%) 同意 (%) 不同意 (%) 非常不 同意(%) 無反應 (%) 人數 (N) 有人說,兩岸現況就是「中 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 家,與中國人民共和國互不 26.5 34.0 13.4 5.5 20.5 1,088
隸屬」。請問您同不同意這 種說法? 資料來源:政大選舉研究中心、國際關係研究中心,「臺灣地區民眾對中國大陸制定《反分裂國家法》 的看法」,中國大陸研究中心通訊(第2 期),頁 15-16。 由上述比較可知,前述臺灣民意的展現,不只出於臺灣民眾的民意結構,更關 鍵的是《反分裂國家法》制定過程中的種種規範內容、通過程序、規範方式等,遭致臺灣 民眾的高度質疑與反感,由此可見臺灣民眾所共享的有關意志自由、民主程序等的價值, 一旦違反此類價值(例如此次《反分裂國家法》的立法),臺灣民眾一般均將表現深惡 痛絕的態度,臺灣的民主鞏固,由此可窺一斑。 最後,我們進一步觀察:在中國大陸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後,臺灣人民是否擔心 會因為此法而受到處罰?根據上述的調查,所有的受訪者之中,有五成左右的民眾並 不表示擔心。對此,請參考表4。由此可見臺灣民眾之習於言論自由,不相信自己的自由 會受嚴重束縛。我們甚至可以據此想見,一旦臺人的言論自由遭受巨大戕害,必然有不 少民眾將難以適應,甚或揭竿而起。同樣的,《反分裂國家法》的通過,會不會影響到臺 灣人民去大陸的意願?有五成六的民眾認為不會影響。從上述兩項回應看來,大體而言, 臺灣民眾對於《反分裂國家法》其實是無所畏懼的。 表4 「反分裂法」對臺灣言論自由的影響 非常不 擔心(%) 不擔心 (%) 擔心 (%) 非常擔 心(%) 無反應 (%) 人數 (N) 中國大陸制定《反分裂國家 法》後,凡是被大陸單方面 認 定 是 主 張 臺 獨 的 臺 灣 人 民,大陸會依據這個法律來 加以處罰,請問您擔不擔心 您或您的親友在大陸的言行 會因此而受到處罰? 15.9 38.0 19.2 19.8 7.1 1,088 一定不 會(%) 可能不 會(%) 可能會 (%) 一定會 (%) 無反應 (%) 人數 (N) 那麼,《反分裂國家法》的 處罰規定會不會影響您未來 31.0 25.0 16.4 17.5 10.1 1,088
前往大陸的意願? 資料來源:政大選舉研究中心、國際關係研究中心,「臺灣地區民眾對中國大陸制定《反分裂國家法》 的看法」,中國大陸研究中心通訊(第2 期),頁 15-16。 綜合上述民調結果,吾人將可總結如下發現。首先,民主鞏固是一漸進的過程, 其進程繫於人民對民主價值、制度的內化與認同。因此,觀察臺灣民主鞏固的切入點之 一,便在《反分裂國家法》正式通過後,臺灣人民面對此不符民主程序的法律規範,是 否表現出拒絕、排斥的態度?由上述民調結果可知,臺灣民眾幾乎一面倒反對《反分裂 國家法》的制定,認為《反分裂國家法》將無助於兩岸未來的交流與談判協商。如果人民 普遍接受民主基本價值、分享民主政治文化是民主鞏固關鍵,那麼,如《反分裂國家法》 事件所透露出來的,臺灣的民主鞏固,其實有其極其穩固的基礎。 此外,我們同樣可以從上述調查結果中,看見臺灣民眾對言論自由的堅持:八 成以上的臺灣人民,都反對中國大陸以 此法來處罰主張臺獨的臺灣人民,認為並不能 以此法來限制言論自由。由於言論自由也是民主價值的關鍵環節,臺灣民眾對言論自由 的堅持,無疑有利於臺灣的民主鞏固進程。雖然在《反分裂國家法》事件中,臺灣民主所 面對的,是有關兩岸前途的選擇, 即便臺灣社會內部,尚未對此形成普遍的共識, 但 「反分裂法」事件中所呈現的民意,已經超乎統獨立場的紛爭,其所透露的意義,毋寧 是臺灣社會對民主價值根深蒂固。歷經臺灣民主深化的過程,政府權威與社會關係均必 須奠基於「同意」的基礎上,政府的統治,其前提是「被治者的同意」。對選擇權利、既定 程序的尊重,本屬民主的基本內涵,至此已成為臺灣民眾所高度共識的價值,臺灣政 治文化的一部分。換言之,臺灣人民對《反分裂國家法》的態度,似乎展現臺灣民主鞏固 的成熟。 令人遺憾的是,此次調查中,也發現其實有將近一半的臺灣民眾 (47%),並 沒有聽過《反分裂國家法》。這一方面顯現臺灣民眾對於政治議題瞭解程度有限。另方面, 或許由於近年的政治紛亂,讓人民對政治感到厭煩。就此而言,《反分裂國家法》的調查, 也反映出臺灣人民對公共事務認識不深或漸感疏離,這卻是臺灣民主鞏固的隱憂。
伍、多元社會的回應:臺灣精英對《反分裂國家法》的看法
「自由」是民主社會的核心價值17。就此意義而言,民主制度的意義即在充分保障個 17 江宜樺,自由民主的理路(臺北:聯經,2001 年),頁 3-22。人自由—即便其未必是最有效率的制度,卻是相對最能維護個人自由的制度。自由主義 意涵著個人主義、自由、平等、容忍、憲政等價值,即個人被賦予自主的權利,以追求所 其認定的良善,反對任何社會或團體的宰制。當然,個人應享有最大可能的自由,但也 必須使其他人也同樣享有這樣的自由,因此民主體制強調的是法治內的自由,在法律 容許的範圍內,必須容忍不同的意見存在。就上述的基礎進一步發揮,一方面,根據自 由主義的觀念,統治關係應該建立在「同意」或「意願」為基礎上,即政府必須建立在 「被治者的同意」上18。其次,自由權的保障必須透過制度維護。John Rawls 便將言論、結 社、遷徙、職業和生活方式的自由視為基本自由。換言之,「內在自由」固然根本,但也 需要「外在自由」的制度保障,以達成個人思想與行動上的充分自主19。持類似看法的
John Gray , 便認 為 自 由 主 義 擁 有 個 人 主 義 ( individualism ) 、 平 等 主 義 (egalitarianism)、普遍主義(universalism)、向善主義(meliorism)的傳統基本要 素,而落實面則是保障消極意義下的個人自由、私有財產、市場經濟、代議制政府, 有限政府制度慢慢轉變成極權式民主制度時,同時也將使自由秩序澈底被動搖20。 如同上述,在自由民主中,民主被視為是公民賴以保護自己而免於政府侵害的方 式。因此,民主必須基於被治者的同意基礎上,民主政治必須提供人民表達且彰顯喜 好的機會,並保障其喜好被政府平等所看待21。質言之,民主的目的在於能給予公民最 廣泛的範圍,自由地選擇他們的生活。反過來看,自由權的保障便是民主過程中極為 重要的權利,在民主制度下,容許並保障不同的聲音被表達,提供參與公開競爭的機 會,當某一政權授與某些公民投票權,此政權就趨向更大的公開競爭,當擁有投票權 的公民比例越大,那麼此政權也越有包容性,也越民主。換言之,民主制度將是擁有 包容性大和開放公開競爭的政權,而多元價值將是民主體制下普遍的結果22。相對而言, 民主之所以能避免暴政,確保自由,尊重選擇,其理由在此23。 吾人觀察臺灣民主鞏固進程,相較社會主流民意,也許更為重要的是臺灣知識分 子對於《反分裂國家法》的回應。因為,面對民主的挑戰或戕害,知識分子理應是最最敏 感、也最能提出有力批判的群體。那麼,臺灣知識分子對於民主價值有著如何的堅持? 對此,吾人可以清楚看到:在《反分裂國家法》推出後,臺灣的文化界朱天心、學術界吳 乃德等人所聯合發表的「以自由與和平之名,我們拒絕脅迫」,文中認為:《反分裂國家 18 同前註,頁 22-46。 19 John Gray,傅鏗、姚欣榮譯,自由主義(臺北:桂冠,1991 年),頁 79-84。 20 同註 10,頁 2,48-52,85-110。
21 Dahl, Robert A., Polyarchy: Participation and Opposition (New Haven &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1), pp.2-3.
22 同註 19,pp.4-16.
法》的通過,侵害了文明社會所崇尚的基本價值。因為: 我們知道,個人自主是文明社會的核心價值,自由選擇是文明社會的基 本原則。因此,雖然認同有所差異,我們仍然互相尊重、互相理解,而且也在 這樣的理解和尊重中共同生活。如果認同有所衝突的人都可以在同一個社會中 共存共榮,為什麼中國政府必須使用武力強迫不同社會的人民信奉一致的認 同24? 與此相互呼應的則為澄社對《反分裂國家法》的兩點質疑。首先是有關《反分裂國家 法》的實質自由問題,該聲明認為:「『臺灣獨立』自為諸政治理想之選項之一,不容任 何政黨或個人片面否定人民追求『臺灣獨立』之自由。治權未及臺灣領土之其他國家自無 權反對,甚或立法禁止臺灣人民追求任何政治理想。」。其次則有關《反分裂國家法》的 程序正義,「這樣一部攸關國家未來動向的立法過程,幾乎全在黑箱子中進行,最後公 布條文後,全中華人民共和國13 億人,就靠二千多位人大代表審議六天後,即要匆匆 交付表決,沒有一個民間團體、沒有任何學術機構、甚至沒有媒體或輿論,可以充分討 論法案內容,公開表達自己的見解,這在21 世紀是何等的荒謬與悲哀!」25。從上述兩 項文本中,我們可以清楚觀察到臺灣知識分子的主流,對於《反分裂國家法》的回應, 具體彰顯了此一社群所共享的民主價值與理念。 緊接著上述主流知識分子的意見表達,臺灣的輿論界也發生了一個小規模的論戰。 一方起而呼應上述的主流立場,指出臺灣社會到目前為止,最大的公約數在於對民主 及自由核心價值的堅持。因此,臺灣社會對反分裂法的抗議與批判,應該基於對這些核 心價值的珍惜,本質上是超越統獨的。因此,陶儀芬發表了「自由選擇是最大公約數」一 文,認同:「對於未來我們可以有不同的選擇,可是不論我們如何選擇,都必須出於我 們的自由意志,任何政權都不能用武力脅迫我們,這是文明社會的核心價值。」26此「以」 文的觀點,提出「民主的程序、自由的抉擇」才是臺灣社會的最大公約數: 24 「 以 自 由 與 和 平 之 名 我 們 拒 絕 脅 迫 」 , 2005 年 3 月 15 日 , http://blog.roodo.com/poiesis/archives/ 40326.html,檢索日期:2005 年 4 月 25 日。 25「澄社對《反分裂國家法》鄭重聲明:反分裂法反人權、反文明、反民主荒謬法」,2005 年 3 月 15 日,見 http://www.taiwandaily.com.tw/index03.php?news_id=39652&datechange=2005-03-15&news_top=c5 , 檢 索 日期:2005 年 4 月 25 日;澄社,「澄社對《反分裂國家法》鄭重聲明:反分裂法反人權、反文明、反民主 荒 謬 法 」 , 臺 灣 日 報 , 2005 年 3 月 15 日 , 見 http://www.taiwandaily.com.tw/index03.php?news_id= 39652&datechange=2005-03-15&news_top=c5,檢索日期:2005 年 4 月 25 日。 26 陶 儀 芬 , 「 自 由 選 擇 是 最 大 公 約 數 」 , 中 國 時 報 , 2005 年 3 月 21 日 , 見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 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14+112005032100204,00.html,檢索日期:2005 年 4 月 25 日。
今天臺灣與中國的根本差異就在於,臺灣是個相信自由選擇、容許多 元聲音共存的民主社會,…。過去臺灣較接近「一致性社會」時,或在未來 臺灣有陷入「一致性社會」的可能時,這樣自發的內部凝聚力〔堅持自由選 擇、包容多元立場〕將消失,而臺灣對抗中國的訴求在國際社會也因道德價 值的消失而得不到支持27。 進一步與「以」文、「陶」文呼應的,為黃長玲的立論。黃氏主張:「反分裂法試 圖限制臺灣人民選擇獨立的自由是顯而易見的;然而,無論是就臺灣社會民主進程 , 或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而言,真正值得深思的也許是 反分裂國家法剝奪了臺灣人民 選擇統一的自由」28。換言之,「反分裂」立法過程中所剝奪的,只不是統、獨的選項 而已,更關鍵的是選擇的自由。而這種自由,若綜合上述諸人的觀點,既是臺灣社 會的最大公約數,也是臺灣知識分子所必須堅持、維護的底線,當然就是臺灣民主 鞏固的最佳保證。徐斯儉進一步將此類哲學立場回歸其政治層面,認為從《反分裂 國家法》事件中,將牽涉到「臺灣這樣一個年輕的民主,未來能否在一個多元的社 會基礎上深化鞏固。」,因為: 在一個民主的共和國中,多元價值各自表述的權利固然應受到憲政上 的保護,但是一個民主的社會同樣必須對社會中即使少數但不同的價值相 互尊重。在一個不能互相理解、不能互相尊重的多元社會之上,永遠不能建 立一個強固的民主,而只能走向破碎而互相傾軋的政治29。 勇於對上述臺灣主流知識分子進行批判的,唯有「雖千萬人吾往矣」的石之瑜。 但我們仔細觀察石的立論,雖立場與主流觀點南轅北轍,但重點則在質疑主流學界 的「自由主義」:部分出於以「自由主義」為名,暗藏「由上而下的統治者價值,部分 出於以「自由主義」為尺,目的只在檢視對手的舉止行為: 自由主義在臺灣的處境以兩種情形居多。一是成為政治鬥爭的話語工 具,政客用的都是自由主義話語,雖然充其量只是話語,從未真正成為價 值…。二是,自由主義是一種身分裝飾。這種情形發生在兩種知識界與文化 27 同註 24。 28 黃長玲,「被剝奪選擇統一的自由」,中國時報,2005 年 3 月 23 日,見http://linshi.twbbs.org/blog/print. php?blog_id=JamesWang&postid=36810&output=html,檢索日期:2005 年 4 月 25 日。 29 徐 斯 儉 , 「 為 民 主 別 再 互 相 傷 害 」 , 中 國 時 報 , 2005 年 4 月 7 日 , 見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 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14+112005040700333,00.html,檢索日期:2005 年 4 月 25 日。
界的人身上較多…30。 換言之,石之瑜所批判的,是臺灣主流社會未經自省的「自由主義」,是雙重 標準的「自由主義」,是標舉作為口號的「自由主義」,而所期待的,則是真正的「自 由主義」。石氏似乎主張,這種自我反省、批判的「自由意識」,才是臺灣民主制度、 多元社會更深層的憑藉與依靠。 根據上述,由於《反分裂國家法》所引發的小型論戰,我們可以觀察到,無論 正反兩方,其認同的都是多元價值、相互尊重、諮議協商、認可程序等。凡此,均透 露出臺灣社會的深層認同,而這種認同與文化,與臺灣多年來的民主鞏固,絕對脫 不了關係。這是我們從《反分裂國家法》事件中,可以清楚觀察得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