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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述Weijing Lu, True to Her Word: The Faithful Maiden Cult in Late Imperial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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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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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述 Weijing Lu, True to Her Word:

The Faithful Maiden Cult in Late Imperial China

Stanford, Calif.: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xiii+347 pp.

黃 麗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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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書籍內容介紹

作者盧葦菁(Weijing Lu)教授目前任教於加州大學聖地牙哥分校, 她也是專研中國明清婦女史的美國學者曼素恩(Susan Mann)教授的指 導學生,本書改寫自其 2001 年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博士論文。書名以 “True to her word” 為主標題,可翻譯成「信守她的諾言」,呼應「貞」 的本意,也揭示以帝制晚期貞女的研究為主體。1許多研究都已指出明清 時期是婦女貞節觀強化的時期,2年輕女子未婚守貞也是當時跨地域(但

* 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博士候選人 10617 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 4 段 1 號;E-mail: d96123002@ntu.edu.tw。 1 新出版的中譯本主標題譯為「矢志不渝」,雖然也扣合貞節的精神,不過似乎稍微失去 中英文翻譯之間語意的巧妙之處。見盧葦菁著,秦立彥譯,《矢志不渝:明清時期的貞 女現象》(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10)。本文寫就於中譯本出版之前,文中述及該書 論點時,同時提供原文及中譯本頁碼(原文∕中譯本),便於讀者參考,在此稍作說明。 2 關於貞節觀念在明清時期的發展情況,已有豐富的研究成果,可參照相關研究討論。如 李貞德,〈超越父系家族的藩籬──臺灣地區「中國婦女史研究」(1945-1995)〉, 《新史學》第 7 期第 2 卷(1996,臺北),頁 145-147;衣若蘭,〈近十年兩岸明代婦 女史研究評述〉,《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報》第 25 期(1997,臺北),頁 349-355; 衣若蘭,〈最近臺灣地區明清婦女史研究學位論文評介〉,《近代中國婦女史研究》第 6 期(1998,臺北),頁 176-178;林麗月,〈從性別發現傳統:明代婦女史研究的反 思〉,《近代中國婦女史研究》第 13 期(2005,臺北),頁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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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江南為中心)的社會現象,但貞女卻因其「女」的角色,在實踐守節 時面臨正當性的挑戰,從而引發學者對於道德與禮儀的激烈辯論,也促 使男性文人重新思索道德的特質與責任(頁 2 / 3)。 全書在章節架構上,除緒言與結論外,共分七章。由於作者認為貞 節與國家政治關係極深,故第一至三章是以時代為序,分別討論明清以 降政治社會脈絡下貞節實踐的特色。第四章至第六章則探討「選擇」 (choices)的問題,析論貞女抉擇背後的家庭因素與內在的緊張感,及 其走上自殺或守貞之路的原因。第七章則從男性視角出發,探討明清室 女守貞行為在漢學論述下所產生的禮儀爭議。 婦女的貞節實踐在明代已有嚴格化、推崇奇激式行為的傾向,3作者 解釋這個現象的形成,與明代中晚期之後現實政治的紛亂有關(頁 9 / 8-9),亦即政治上的危機強化了儒家的正統道德論述,是文人菁英迷戀 極端行為的原因。4而菁英士人家族的女兒藉由實踐激烈的道德行為,表 現出中國式的文化特色與家庭優越感,體現個人修養的境界。相對於貞 節在公共領域所受的極高推崇,作者也細膩地觀察到室女守貞行為在家 庭場域可能產生的衝突與磨合,包括在現實情況下守貞與盡孝的兩難, 對父母的情感與責任等(頁 11-12 / 11-12),這些因素讓明清時期的室 女守貞問題呈現高度的複雜性,也是「貞女」值得被獨立出來討論的原 因。 第一章即承緒論的提問而來,先回溯中國歷史上「貞」的概念變化。 根據作者整理,大概從周代到西漢的文本中,「貞」大多用於形容道德 德行,包括:正直、合宜、不屈不撓、前後如一等。但至唐代時,貞女

3 如《明史.列女傳》便有「蓋輓近之情,忽庸行而尚奇激」的評語,見〔清〕張廷玉等 撰,《新校本明史》(臺北:鼎文書局,1980),卷 301,頁 7689。 4 不過也有學者認為,明代「尚奇激」的道德行為與文人的英雄氣概之間的連結在本書不 夠清楚,需進一步檢驗。雖是如此,評論者認為這僅是「吹毛求疵」(nitpicking)的意 見,並無礙於本書的精彩論證。參見 Lo Yuet Keung, “Weijing Lu, True to Her Word: The Faithful Maiden Cult in Late Imperial China,” NAN NU-Men, Women & Gender in Early & Imperial China 11:2(2009, Leiden), p.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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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與道教成仙故事結合,反而成為儒家典籍的攻擊目標。宋元時期則是 一個轉折期,儒家文人參與政治時強調儒家教化,影響所及,貞女數量 不但多於以往,貞節論述也轉變成重視道德與妻子的忠誠度(頁 22-31 / 22-32)。明代之後,無論是旌表制度或《元史.列女傳》的編纂,都意 味著貞節行為得到官方認可,嘉靖(1522-1566)之後因節烈自殺的婦女 旌表數量大增,貞女行為模式逐漸成形,並且固定下來(頁 31-37 / 32-38)。 隨著明王朝的覆滅,第二章研究時序推進至 17 世紀中葉的朝代鼎革。 當時政權更迭,時局混亂,更激化婦女極端的道德行為,也讓文人產生 記錄道德榮耀的使命感。此時菁英文人的書寫中,婦女自殺的戲劇性過 程成為著墨的重點,知識分子間的訊息流通促進跨地域影響,也吸引更 多的關注。士人熱衷於貞節書寫,實與朝代鼎革的個人經驗有關,貞節 體現了「忠貞」這個終極道德,而貞節烈女∕忠臣的概念不但得以互相 連結、流通,對婦女自殺的直接訴求更呈現出儒家菁英耽溺於因忠就義 的理想(頁 49-53 / 51-55)。 貞女崇拜在明清之際越演越烈,作者認為此與朝廷的政策支持有 關,至清代始擴及整個帝國(頁 68 / 70)。第三章從清代的官方旌表、 地方社會的運作,討論貞節觀念在清代的強化。以清代的旌表制度來看, 從康熙、雍正諭令禁止旌表殉死婦女卻又屢屢破例,直到乾隆朝相關規 定的鬆動,皆顯示清代旌表制度極具彈性,不但涉及帝王的個人意志、 族群政策等因素,也與滿洲人的征服者、外族身分關係密切(頁 70-73 / 71-77)。此外,地方官員、菁英文人也參與貞節婦女的書寫、「表微」, 貞女的故事便藉由地方編纂志書,或文人間應景的祝賀題詞、題冊文字 流傳(頁 82-85 / 84-88)。除了文字的力量外,牌坊、墓碑、祠堂等形 式也延續、喚起在地人民的記憶,對許多庶民而言,不少貞女感動天地 的節烈行為帶有超自然力量,例如:身體不腐、死後如生、飄出異香、 鬼神不犯等情形(頁 92-93 / 95-97)。不過,即便貞女的節烈行為在清代 具普遍性,仍有集中在江南的地域性特色,顯示出貞女崇拜與經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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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發展的密切關係(頁 98 / 100-101)。5 相對於前三章對於明清貞節與政治關係的外在討論,第四章從家庭 因素討論明清時期實踐室女守貞的難度。年輕女子選擇守貞,通常得考 慮到經濟、社會、階級與教育等因素,父母親的阻止也左右了女兒的抉 擇,此不但牽涉到情感與文化背後的意義,也觸及更深層的問題──女 兒對父母的孝道責任與對未婚夫承諾之間的衝突(頁 110 / 114)。貞女 的「女兒」身分不僅得面對本家父母孝道有虧的責難,未婚夫家也不見 得願意接納她們,考慮的理由包括經濟利益及情感因素。守貞的媳婦通 常會過繼兒子來延續丈夫的香火,孩子與母親因此有權繼承、處分財產, 卻 也 相 對 損 害 其 他 家 族 親 戚 的 利 益 , 成 為 家 族 中 不 受 歡 迎 的 人 ( 頁 120-125 / 123-130)。更重要的問題是:沒有丈夫作為媒介,貞女如何融 入新家庭?在牽涉家族利益的競爭中,又該如何全身而退? 正因室女守貞在實踐上有諸多困難,故作者於第五章分析了貞女選 擇死亡的原因。除了父母、夫家對守貞的阻攔外,貞女自殺的理由也具 高度的複雜性,通常是為了替自己留下道德名聲(頁 130-134 / 134-139)。 從婦女的自述文字裡,可以看到選擇自殺的貞女如何處理用不著的嫁妝 及安排自我身體形象。6根據書中分析,作者認為明清社會的情、義思維 可能是婦女實踐極端道德行為的原因(頁 139-144 / 143-149),但尚未

5 田汝康(T’ien Ju-k’ang)曾利用明清方志統計寡婦殉節的數目,指出此為集中於江南地 區的特殊現象,並解釋這與明清男性的科舉焦慮有關,見 T’ien Ju-k’ang, Male Anxiety and Female Chastity, A Comparative Study of Chinese Ethical Values in Ming-Ch’ing Times (New York: Brill, 1988). 羅溥洛(Paul Ropp)認為科舉焦慮的說法雖不具說服力,但認 為這些精心整理後的統計數據是一大貢獻,見氏著,梁其姿譯,〈明清婦女研究:評介 最近有關之英文著作〉,《新史學》第 2 卷第 4 期(1991,臺北),頁 77-116。 6 值得注意的是,Stephen McDowall 認為貞女為了守貞而禁欲、自我毀傷,甚至自殺等行 為,是一體兩面的情況──雖然證明女性可依照自我意願而有所抉擇,但另一方面,這 些行為卻更呈現她們作為禮教「犧牲者」的形象。可惜的是,本書對這些行為背後的動 機討論不足,以致於無法強化女性的行為主體性。相關討論見 Stephen McDowall, “Weijing Lu, True to Her Word: The Faithful Maiden Cult in Late Imperial China,” Gender & History 22:2 (2010, Oxford), p. 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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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婚的男女之間是否存有情、義,則是個複雜的問題。在許多女性自述 中,「義」被解釋成信守承諾的行為,具超越生死的價值。「情」的因 素也不可或忘,畢竟在明清時期訂婚多在雙方幼年完成,結為親家的雙 方家庭經常來往,讓訂婚男女可能自小培養青梅竹馬的感情,此即高彥 頤(Dorothy Ko)所說的伴侶式婚姻型態(頁 156 / 161)。此外,宗教 的輪迴來生觀念也影響著女性的死亡抉擇,讓許多貞女相信自殺後可與 未婚夫相聚。婦女彼此之間的聯繫網絡,也容易刺激周圍的女子走上類 似的道路。這些因素的交織並不僅限於受教育的婦女,在清代之後更普 及於芸芸眾生(頁 162 / 169)。 不過也有許多貞女在家庭與經濟條件的允許下到夫家守寡。作者在 第六章指出,室女守貞的記述通常是形塑典範的過程,其居喪苦節、克 盡孝道、奉養公婆或獨居不與外人接觸的描述,顯示出不同於流俗的道 德力量(頁 175-190 / 179-198)。事實上,貞女的自述中,「愁」是苦節 生活的普遍主題,加上守貞是個漫長且艱苦的過程,性欲的需求成為世 人關注並且無可迴避的議題,寄託宗教、家務或針黹則成為轉移注意力 的方法(頁 191-200 / 198-207)。但寡居生活若再遭逢夫家親友關係不睦, 則將使貞女的處境雪上加霜。許多貞女的自述文字都帶有遭公婆辱罵或 欺侮的暗示,或提及因家產分配問題而起的糾紛。在這些情況下,貞女 特 別 孤 立 無 援 , 娘 家 或 貞 節 堂 即 成 為 其 最 後 不 得 不 選 擇 的 退 路 ( 頁 201-210 / 207-217)。 室女守貞不僅是明清時期文人道德書寫的主題,事實上也在菁英文 化圈內引起爭議。明代歸有光(1507-1571)已從合禮與否的角度提出批 評。清初修纂《明史》時,貞女行為是否適合列入官方史書,也引發正 反兩派的意見。乾嘉(1736-1820)以降的漢學考據學風回歸以經典詮釋 禮儀,各派學者的立場與態度紛異,最具爭議的討論則集中在《儀禮. 喪服》「不二斬」的概念,與《禮記.曾子問》、《詩經.栢舟》等幾個 篇章(頁 213-226 / 221-235)。此外,禮儀在清代也引發當代適用性的問 題,因為官方認可婚姻合法性所據為納采,但禮儀的成婦關鍵卻在廟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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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形成古禮與現實之間的落差(頁 228-229 / 236-237)。知識分子對 於貞女的爭議實際上也帶有個人因素,許多清代學者的女兒、姊妹都是 室女守貞的實踐者,作者在書中舉孫希旦、方苞、袁枚與朱軾等人的例 子,他們面對親人的道德抉擇時,皆以父兄的角度回歸經典,為其抉擇 進行解釋(頁 240-244 / 248- 255)。 最後,在本書的結論,作者總結明清室女守貞現象背後複雜的社會 文化脈絡,指出社會對貞女的推崇在晚清達到顛峰,有許多年輕女性仍 前仆後繼地以此實踐道德。但隨著新興媒體的出現,貞女的形象藉由圖 像成為道德傳播的媒介,其中隱微的娛樂性卻令人無法忽略(頁 252 / 260)。到了 20 世紀,隨著國族主義的興起,貞女行為不再與忠誠相互 連結,甚至成為新文化運動之後被揚棄的糟粕,7但作者仍認為貞女行為 背後的許多價值觀念──理想主義、道德性跟情感等,與年輕婦女致力 於革命的精神並無二致(頁 254 / 262)。

二、問題與討論

周婉窈教授對桐城婦女極端道德行為的研究裡,歸納出清代室女守 貞的幾種行為模式: 當未婚女子聽到未婚夫的死訊後,執意到婿家,以妻子的身分為未 婚夫服喪,然後留在夫家終身守寡,并以媳婦的身分侍奉舅姑。…… 在這樣的情況下,守寡的未婚女性常會領養夫家家族裡的小孩來承 嗣。……另外一種形式的室女守志是在自己家裡守寡。……比室女 守志更極端的是為未婚夫自殺。對許多女子而言,以身相殉更能表

7 進入 20 世紀後,貞女從被推崇轉變成被批評的情況,由於書中著墨較少,有學者認為 這是本書論證較不連貫之處。見 Kathryn Edgerton-Tarpley, “ Lu Weijing, True to Her Word: The Faithful Maiden Cult in Late Imperial China,” China Perspectives 3 (2009, Hong Kong), pp. 11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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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自己的心志。8 作者對室女守貞的研究,僅就行為模式而言,實不出周婉窈教授的看法, 但討論則更為細緻,也兼及個人「動機」因素,從國家政策(旌表)、 朝代更迭牽涉到的政局變化、社會習俗風尚(如早聘、情∕義觀),到 出身家庭、當代宗教思維及士人文化書寫等多個面向,探究年輕女子在 遭遇這類變故時,究竟有哪些因素影響其抉擇?也進一步呈現出實踐守 貞的種種難題,讓讀者得以瞭解室女守貞行為如何在國家政治、社會思 潮與家族文化等多方因素下成形與實踐。 關於造成明清貞節觀念強化的外部因素,書中的諸多論點其實延續 前人的研究成果,不過在作者帶入性別視角的分析之後,仍可從中延伸 出新的議題。舉例而言,探討明清時期的貞節觀念,無可避免地都會提 及旌表制度的落實與操作。安碧蓮曾分析明代的國家力量如何透過旌表 制度來強化、實踐貞節觀念。9除國家旌表外,費絲言繼而指出,貞節烈 女的生產機制還包括士人的傳述、書寫以及地方社會的流傳與記憶等因 素。10到了清代,貞節旌表制度承續著明代的運作方式,但最大變化在 於殉死的禁令,11關鍵在於統治者的族群身分所造成的影響。12雖是如

8 周婉窈,〈清代桐城學者與婦女的極端道德行為〉,收入鮑家麟主編,《中國婦女史論 集 第四集》(臺北:稻鄉出版社,2005),頁 190-191。 9 安碧蓮,〈明代婦女貞節觀的強化與實踐〉(臺北:中國文化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博士論 文,1993)。 10 費絲言的研究雖然是以明代為主,但也體現出文人社群與書寫力量對於帝制晚期貞節觀 念的傳播與強化作用。見氏著,《由典範到規範:從明代貞節烈女的辨識與流傳看貞節 觀念的嚴格化》(臺北:國立臺灣大學出版委員會,1998)。 11 杜芳琴,〈明清貞節的特點及其原因〉,《山西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1997 年第 4 期(臨汾),頁 41-46。類似的觀點還可參考 Fangqin Du and Susan Mann, “Competing Claims on Womanly Virtue in Late Imperial China,” in Women and Confucian Cultures in Premodern China, Korea, and Japan, eds. JaHyun Kim Haboush, Dorothy Ko, and Joan R. Piggott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03), pp. 219-247.

12 歐立德(Mark C. Elliott)即曾分析殉死與滿洲傳統習俗之間的關係,見 Mark Elliott, “Manchu Widows and Ethnicity in Qing China,” Comparative Studies in Society and History 41, no. 1 (1999, New York), pp. 33-71; 定宜庄也曾清楚指出旗人婦女在旌表人數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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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貞節旌表的表述、申請,仍大多出自漢人士紳之手,並成為道德楷 模的形塑目標(頁 80 / 83)。上述論證在書中被重複論及,但若從性別 架構進一步分析,從可以注意到清代的旌表制度中男女不成比例的數 量,呼應菁英文人對於道德淪喪的悲嘆。13婦女成為主要的道德實踐者, 更對比反映官方意識形態中將婦女視為卑弱、次等,屬於「內」的性別 觀念(頁 251 / 259),也呼應其在第一部分所謂婦女在道德實踐並不亞 於男子的論述。 然而,女性如何理解守貞?為什麼她們會選擇走上這條艱辛的道 路?這些問題都牽涉到自我抉擇的能動性(agency)問題。14作者並不認 同五四運動以來婦女史傳統論述的看法:將婦女視為受害者,無力主導 自己的婚姻與命運。15反之,明清貞女向父母、公婆爭取守貞的努力, 意味著她們面臨未婚夫死亡的考驗時,擁有決定婚姻關係是否持續維繫 的自主性,甚至願意以生命作為代價,反抗再婚的安排,這跟五四時期 認為婦女是包辦婚姻下的犧牲者截然不同。值得注意的是,作者對婦女

頗高,參見氏著,《滿族的婦女生活與婚姻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 13 當鄂爾泰等人奉敕編纂《八旗通志初集.孝義傳》時,即耙梳歷朝實錄與各旗冊,卻發 現「節烈婦女舉報甚多,而舉孝子者僅三人」的窘困情形。見鄂爾泰,《八旗通志初集》 (長春:東北師範大學,1985),卷 238,頁 5355。 14 關於明清婦女對於貞節觀的主體性、能動性問題,田梅(Margaret Tillman)曾發表一篇 書評,將本書與費絲言的《由典範到規範》和戴真蘭(Janet M. Theiss)的 Disgraceful Matters: The Politics of Chastity in Eighteenth-Century China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04) 一起討論,其中能動性(agency)的議題是該文所探討的一項重 點。見 Margaret Tillman, “Female Virtue and Confucian Order: A Review Article on the Cult of Chasti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近代中國婦女史研究》第 17 期(2009,臺北),頁 269-280。

15 類似的看法,可參見 Maram Epstein, “True to Her Word: The Faithful Maiden Cult in Late Imperial China, by Weijing Lu,” The China Journal 62 (2009, Melbourne), p. 246. Epstein 認 為,盧葦菁此書與高彥頤(Dorothy Ko)的《纏足:「金蓮崇拜」盛極而衰的演變》(臺 北:左岸文化出版社,2007),及戴真蘭的 Disgraceful Matters,三者之間的問題意識相 近。而五四運動以來視女性為受害者、被壓迫者的論述,最具代表性的作品為陳東原的 《中國婦女生活史》(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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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動性的討論也很小心,她並不認為貞女的行為超越時代,反而認為這 些年輕女孩的抉擇是基於她們相信這是對自己最好的道路。而所謂的 「好」,必須放置在明清的文化與社會經濟脈絡下觀察,不能僅以後見 之明來加以評論(頁 13 / 14),因此矛盾現象仍然可見:雖然貞女抉擇 了自己的婚姻與命運,但婚姻締結的最初仍是在父母的主導下進行。 即便在克服這些問題後,室女守貞的生活也並非總是一帆風順,她 有時會因收養孩子而被捲入家族財產的競爭糾紛中,16本身也得仰賴堅 強的意志力才能度過寂寞漫長的寡居歲月,在外還有士人從禮儀合適性 非難其行為。作者利用明清時期大量出版、流傳的女性著作,探索她們 面臨命運抉擇時的意願。從中不但可聽到女性自己的聲音及其中所透露 的信念,也可以避免單一的性別觀點,在男性主導的文集、方志與旌表 的文字脈絡下,得以對比出女性自己的理念,避免性別偏見(頁 17 / 17)。 而這類材料在書中關於「選擇」的主題中運用極為恰當,透過貞女的自 我書寫,我們可以看到她們如何面對糾結的貞、孝問題(如頁 138 / 142 的張端秀、頁 145 / 150 的劉希班與張偶姐、頁 147 / 152 的葉氏),或 採取激烈赴死態度的原因(如頁 135 / 139 的凌存巽、頁 142 / 146 袁淑 秀),而不僅僅是依賴菁英士人對貞節行為的道德期待。 從研究材料的運用,還可進一步思考的是關於階級(class)的問題。 貞節研究的材料大致分成兩種:一類多以知識分子書寫的文集、方志或 傳記作品為主,17另一類為司法材料。本書論述材料不出前者之範疇。18

16 白凱指出守節的寡婦有權立嗣監管丈夫財產,是得到政府的法律保障,見白凱,《中國 的婦女與財產:960-1949》(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3)。不過從歐中坦(Jonathan Ocko)以清代的法律案例分析,也指出過繼與家產問題經常是造成家內衝突的主因,見 Jonathan K. Ocko, “Hierarchy and Harmony: Family Conflict as Seen in Ch’ing Legal Cases,” in Orthodox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ed. Kwang-ching Liu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0), pp. 212-230. 從賴惠敏對旗人爭產檔案的討論,也見旗人寡婦經常 採取立嗣承襲丈夫財產,引來親人的覬覦。賴惠敏、徐思泠,〈清代旗人婦女財產權之 淺析〉,《近代中國婦女史研究》第 4 期(1996,臺北),頁 3-34。

17 對於這個現象,戴真蘭已經注意到,參見 Janet M. Theiss, Disgraceful Matters, pp. 2-3. 18 然而本書運用大量的文集材料及多幅版畫,引文與圖畫均經作者與出版社認真考訂,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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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知識分子的書寫大多是篩選後的結果,具有多少代表性?值得思 考。此外,作者又何藉此說明貞女現象在明代中期之後大量增加,甚至 在清代成為跨地域、跨階層的現象?則是另一問題所在。室女守貞在清 代的普遍性,是書中不斷提到的主題(例如頁 68 / 70、106-107 / 110-111、 162 / 169),但作者如何推導出這個結果,在書中似較欠缺論證。事實 上,書中討論貞女的階級與教育背景時,舉凡有能力早聘,或可藉婚姻 關係結成婦女的關係網絡,19或在國家旌表制度的運作下行為仍具能見 度的貞女,都顯示其家族的經濟、財富力量有相當的積累,方足以支撐 她們不與外人接觸的寡居生活。因此,本書主要利用的是菁英文人的書 寫材料,如何推導出貞女現象在清代的普遍性,恐有方法論與結論之間 的落差。 對於上述的情形,運用司法材料(例如:判牘、刑科題本等)進行 貞節研究,似可稍加彌補此缺憾。雖然司法材料大多呈現出負面的案例, 不過戴真蘭(Janet M. Theiss)細緻地處理刑科題本中婦女失節的「醜 事」,帶入國家法律制訂與地方父系家族如何介入事件處理的觀點,還 有婦女運用自身環境條件來面對這種「無臉見人」的事件,從中我們見 到清代的貞節觀念進入法律條文,進而形塑婦女的行為,也廣泛地影響 著庶民大眾的深層意識。20此外,法律材料也呈現出庶民階層面對貞節 問題的另一種反應。從蘇成捷(Matthew H. Sommer)、岸本美緒對買休 賣休的法律研究,都不難見到觸法的男女大多來自社會底層,過著連餬 口都有問題的貧困生活。丈夫賣妻通常基於強烈的經濟需求,妻子也會

圖輔文的討論,增加材料分析的精彩度。見 Ann Waltner, “True to Her Word: The Faithful Maiden Cult in Late Imperial China. By Weijing Lu,” Journal of Social History 44:1(2010, Oxford), p. 251.

19 郭松義曾據方志、年譜、文集等資料統計,發現清人高達四成的男女在 9 歲以前已經訂 婚。不過早聘應僅止於經濟條件較好的中上人家,清代社會的下層民眾(尤其是男性) 多半呈現晚婚或打光棍的情況,見郭松義,《倫理與生活──清代的婚姻關係》(北京: 商務印書館,2000),尤其是第五章專論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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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爭取更好的生活環境而「自願」被賣。21對比有能力實踐貞節的女 子,貧困階層的小民面對的是更現實的經濟困境,國家或知識分子所強 力宣導灌輸的貞節觀念,究竟在清代具多大程度的普遍性?不同的文本 分析或許會得到迥異的答案。 若從研究史的角度來看,明清貞節研究向來將「貞」與「節」並論, 本書專以「貞女」為討論主體,區分出「女兒」守「貞」的尷尬身分, 有別於女子以「婦」守「節」的道德正當性。例如表現在家庭場域形成 的內部緊張關係,或士人在公共論述的不同意見,都是針對其「女兒」 身分的曖昧性而言。這樣的討論方式,有助於研究的深化,也讓貞節的 討論更細緻。不過「貞」與「節」的概念實際上也很難截然劃分,反而 在明清社會中經常共存並立,彼此流動:若貞女順利過門守寡,她們的 身分也會由「女」轉變成「婦」,繼而擁有「婦」的責任,如成為母親、 養育嗣子,自然也會面臨到許多寡婦也會遇到的困境。這也是明清「貞 女」問題呈現出既特殊又複雜的情況。 本書既以貞女為討論主體,對「貞」、「節」的定義與辨識則不可 免。書中指出貞女與節婦最大的差異在於:節婦與丈夫已有明確的婚姻 關係,無論在禮儀、情感或經濟觀點來看,守節較容易理解。但貞女與 未婚夫並無婚姻強烈聯繫,儒家經典也不反對女子再嫁,因此貞女選擇 走上守節的道路,更顯示女子的終極美德(頁 5)。這種說法並沒有太 大的問題,但在史料文本中,卻可以看到無論是貞、節或烈的概念之間 有著更多的曖昧與互通之處,這恐怕也是作者必須考量處理的問題。很 可惜地,在書中並未見到太多的討論。 其次,還可以進一步思考的是「貞女」定義問題。本書所討論的「貞

21 蘇成捷(Matthew H. Sommer),〈清代縣衙的賣妻案件審判:以 272 件案例檢視清代 法庭對嫁賣妻子罪刑的審理〉,收入邱澎生、陳熙遠編,《明清法律運作中的權力與文 化》(臺北:中央研究院、聯經出版事業公司,2009),頁 345-396。〔日〕岸本美緒, 〈妻可賣否?──明清時代的賣妻、典妻習俗〉,收入陳秋坤、洪麗完主編,《契約文 書與社會生活(1600-1900)》(臺北: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籌備處,2001),頁 225-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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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主要是為未婚夫守節的女子,作者英譯為 “faithful maiden”,意指 忠貞的未婚少女。不過明清的「貞女」指涉範圍恐怕更廣,例如《明史. 列女傳》中的「幼溪女」,之所以被稱為「貞女」,係因其不願被賊所 擄,選擇投水自盡,此與為未婚夫守貞並無關涉;22而歸有光、鄧傳安 筆下的張貞女、吳貞女,都是已婚且丈夫未亡的例子。23大抵而言,幼 溪女、張貞女、吳貞女等被冠以「貞女」之名,皆與其抵抗強暴的道德 行為有關,張氏、吳氏已婚,並非「少女」,幼溪女雖未婚,但也看不 出來有為夫守貞的情況。可見明清「貞女」的指涉比作者討論主體再廣 泛一些,本書既以此為題,似乎有進一步釐清的必要。 除了貞、節、烈之外,明清婦女的道德行為還包括盡孝。明清的許 多文獻都記錄室女守貞的堅持實際上違背了父母的意願,對本家孝道有 虧。而且從人情的角度來看,父母也不會願意讓女兒去吃守貞的苦頭, 兩相堅持之下,親子間的緊張與衝突似乎難以避免。這類故事在貞女中 極為常見,《明史.列女傳》就有數例,如歐陽金貞在未婚夫「墜水死」 後,先欲赴水從之,被父母勸阻,後又欲自縊。父母反對的原因是「汝 未嫁,何得爾?」24而丁美音的例子則更為清楚,其未婚夫死於兩人將 成婚之時,丁美音守節不再嫁,父母責以:「未嫁守節,非禮也。」25可 見明清士人對婚姻關係成立與否的爭論,並非只是理論詞鋒上的對立, 也是在實際情況中親子關係的對話。不過,這些年輕女子若能順利進入 夫家守貞,擔負起妻∕媳的角色,其中亦不乏奉養公婆、事親至孝者,

22 張廷玉等撰,《新校本明史》,卷 301,頁 7699。 23 關於張貞女的事蹟,參見歸有光,〈書張貞女死事〉、〈張貞女獄事〉、〈貞女辨〉等文, 收入《震川先生文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卷 4,頁 90-95。吳貞女的事 蹟則見鄧傳安,〈書吳貞女死事〉,收入《蠡測彙鈔》(北京:書目文獻出版社,1983), 頁 15-7。二者事蹟研究,可以參考鄭培凱,〈天地正義僅見於婦女──明清的情色意識 與貞淫問題〉,收入鮑家麟主編,《中國婦女史論集 第三集》(臺北:稻鄉出版社, 2004),頁 97-120;鄭培凱,〈天地正義僅見於婦女──明清的情色意識與貞淫問題(續 完)〉,收入鮑家麟主編,《中國婦女史論集 第四集》,頁 253-272。 24 張廷玉等撰,《新校本明史》,卷 301,頁 7702。 25 張廷玉等撰,《新校本明史》,卷 301,頁 7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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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或得到「貞孝」旌表,顧炎武的母親王氏便是一例。作者解釋明清政 府支持室女守貞,是因為貞與忠誠的概念一致,符合國家的儒家意識形 態。相對於被比擬為忠誠的未婚守貞,孝道只是個人行為,所以為了守 貞違抗父母容易得到原諒(頁 112 / 116)。有趣的是,貞女即便違背父 母意願到夫家守貞,繼而奉養公婆,仍然可以得到節孝旌表,是否也間 接說明明清政府所認可及理解的孝道,更重於對公婆的奉養?關於這 點,作者的貞女研究對家庭關係中的親子角色及彼此的責任與義務等議 題,提供我們一個更深層思考的空間。 總體而言,貞節議題是明清婦女史的一個重要範疇,為學界所熱烈 討論,研究成果豐碩,因此要在這個議題內再開拓新空間,若無新的史 料支持,恐怕難度頗高。不過本書的作者卻展現出敏銳眼光與作法成功 之處,將貞女的議題從貞節的範疇內提煉出來討論,帶入性別意識的觀 察,呈現出明清室女守貞背後複雜的多元因素,並將這個現象置於明清 的政治、社會、文化與家庭關係的脈絡下深化分析。在此,本書向我們 展示了如何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不斷往前邁進,讓議題更加豐富、深刻的 方法。 *本文寫作過程,曾得到衣若蘭老師與匿名審查者的指導建議, 在此致謝。 (責任編輯:蘇婉婷 校對:劉昱妤 蘇聖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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