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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科技之倫理、法律與社會意涵問題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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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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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二十于世甜最高臨的鷹業

生穢輯

生物科技之

倫理、法律與社會意酒問題舖介

台大法律系副教授/顏厥安 如果與生物有闊的科學技術發明與應用就可以叫做生命科技的話,那麼生命科技 並不是一個全然新穎的概念。甚至我們可以說,人類最老的科技,就是應用於農業技 術改良的某種生命科技。但是近來生命科技之所以引起了廣泛的注意與重大的衝擊, 主要還是因為生殖科技、遺傳學、基因工程等方面的長足進步,使得人類漸漸掌握了

「生命的奧秘」。從達爾文至I]Watson與 Cri

ck

'從第一f固試管嬰兒Louise

Joy

Brown到

第一隻複製羊Dolly ,百餘年下來,我們已不僅可以被動地知悉發現生命現象的發展

法則,更可以主動地干預生命的創生發展。亦即,人類已經于握原本上帝才能擁有的

生命之鑰!

但是這種前所未有的科技力量或潛力,也為我們帶來了無窮的社會人倫問題。因

此因應著這個新興的科技形勢,尤其是 1984年 NIH人類基因庫計畫 (Human

Genome

Projec

t) 的展開,也促成了科技之倫理、法律與社會意涵(Ethical ,

Legal

and

Social Impl

icatio悶,簡稱ELSl) 研究的興起 O

。對科技的哲學反省

哲學中原本即有所謂知識論或認識論(epistemology)的領域,此一領域專門探討 人類知識成立的哲學基礎問題。 不過尤其是在近代自然科學興起之後,漸漸又有所 謂「科學哲學J

(philosophy

of

science)的研究興起。在此等觀點下,科學,尤其 是以自然科學為模範的科學,取代了哲學成為研究真理知識的唯一途徑,而哲學則退 居為研究科學知識之「性質」的後設研究。此等以科學為核心,而以哲學研究為科學 背書的知識關係,固然表現出自然科學掛帥主宰的狀況,而引起人文社會科學與哲學 研究者的反對; {旦弔詭的是,也正因為有許多第一流的哲學家思想家投入了對科學性 質的研究,反而有助於對自然科學成立基礎的更深刻瞭解,進而造成了自然科學絕對 優勢之知識地位的相對化。由於近代科技主要奠基於自然科學知識,因此這其中也包 括了對科技的研究批判。

主題探討的

ω

(2)

三監聽螺諒 374&

二十世紀對自然科學知識與科技最富有原告IJ力,也最深刻的批判來自於現象學的 創始人胡賽爾 (Edmund H 閃 se

r

1)

,以及法蘭克福學派的哲學與社會理論研究(即tlt*IJ 理論)。前者在其所著之〈歐洲科學的危機與超驗現象學〉一書中指出,

Gal

i1

eo 未能 深刻意識到他所發展建立的數學化自然科學,將理念化(idealization) 之純數學應 用到自然科學造成了對自然界的數學化(mathematisation)。此種科學所認識到的世 界只是一種在抽象時空位置中的形式性客體。但後來自然科學發展的結果卻使得人們 誤以為通過此科學所認識到的世界,是一種自足絕對的真相。其實不僅自然科學不能 窮盡世界之真實性,理念性數學化之自然科學亦是為生活世界所發展的一種特定方法 或技術。由此可發現,自然科學之知識亦為一種科技性之實踐知識,自然科學本身 (而非僅科技) ,就是對於自然之支配。 而法蘭克福學派的Horkheimer在其所著之〈工具理性批判〉中指出,理性的工具 化,使得理性不再過問目的,而只關心手段或工具。此一一發展當然有助於科技的快速 進步。但是技術的進步,反而同時代表著更加強化的非人性化。批判理論另一位思想 家 Herbert "Iarc 閃e更直接針對科技的社會意含提出分析。他指出,作為一種生產態 樣的科技,同時也是一種社會關係之組織與維繫(或改變)之態樣。在此一意義下,

科技展現了具支配地位的思想與行為模式,亦即科技必然代表著控制與支配的工具。 在其重要代表作〈單面相的人〉中,"I arc 臼 e指出,現代科學的原理乃先驗地結構為 一種能掌握宇宙的概念工具,因此理論性的操作主義(operationalism) 是與實踐性 的操作主義相互呼應。科學的方法導至了不斷改進對於白然界的支配工具,而這種改 進同時意味著透過對自然的支配來進行人對人之支配。在現代社會中,支配並不是 「透過 J 科技自我擴張,支配「本身」就是科技。而科技的發展又更進一步使得政治 權力的擴張取得正當性。 如果我們要以較為簡單的方式綜合現象學與批判理論對於自然科學知識與科技的 研究,最重要的有以下兩點:第一,自然科學的知識模式並不是唯一正確的知識模 式,甚至自然科學本身也並非單一的知識模式。相反的,數學化的自然科學帶有強烈 的化約論(reduct

ioni

sm)的傾向。第二,不論是自然科學還是科技,都必然帶有掌控 對象的「權力」性質。這種宰制權力(domination power)' 不僅追求干預控制自然 界,它更帶有掌控人類社會的內在趨力。我個人認為,尤其是第二點特別值得重視, 因為它告訴我們「科學知識」不是純然客觀中立的,他必然內含有種掌控對象的驕 傲,但是這種知識/技術的驕傲,卻可能在不加反省的過度擴張下,不當地摧毀破壞 了自然生態、社會倫常與人文價值。這正是一切e

ls

i研究最重要的反省起點。

交大友聲

。生命科技的倫理探討

24

(3)

ζTtfif世紀最菇臨的麗葉

生備耕轎

倫理學 (ethics

or moral

philosophy)是研究應然法則(即權利與義務)與價值

判斷的哲學研究。一般分為規範倫理學(研究我們生活中應遵循何種法則,如何取捨 價值)以及後設倫理學(研究道德判斷的性質與方法論),近來則興起所謂「應用倫 理學J

(a pp 1 i ed

e t hi c s

)的研究。生命倫理學 (bioethics) 即為其中極為重要的一 環。 生命倫理顧名思義是以生命問題為核心的倫理學研究。其中最主要的問題當然 是:生命(不限於人的生命,可包括一切生命現象)的價值何在,我們應該如何去面 對生命。但是要瞭解生物科技與倫理學研究的嚴肅結合意義,卻必須掌握一些重要的 歷史背景。缺乏對這些歷史背景的認識,就不能體會生命倫理研究在二十世紀的重要 地位。 首先是早期遺傳學研究的發展所造成的「優生學」迷思。這種優生學迷思與國家 權力的結合,一方面鼓動造就了優良人種或優良族群(相反的即為劣等人種)的意識 型態甚至種族主義,另一方面則透過具體的政府權力運用實施各種歧視、排外、強制 結紮、墮胎、隔離等等不人道的措施。這種優生學的迷思到現在都仍存在。其次,在 前述優生學的思考下,有些政府(例如納粹德國)竟然運用所謂「安樂死」的方式, 殺害了被政府認為遺傳基因不良的人群,例如智障者、瘖聞者等,以追求維護優質族 群。第三,為了追求對人體更多的科學瞭解,因此有些政府竟然以活人進行活體試 驗。這種以科學為名的罪行正是在科學知識價值中立以及犧牲少數人,幫助多數人的 思考下進行的。正因為有這些背景,因此優生學、墮胎、安樂死與人體試驗,不但一 直是生命倫理的重要課題,在某種程度上更一直背負著歷史的原罪與污名。不過除了 這些比較負面的歷史背景之外,也許達爾文的生物演化論可算是比較正面的發展吧。 因為他徹底粉碎了人與其它動物的絕對分際,正促成了後來科學家更深入地研究動物 的智慧,並進而肯定了動物接近於人的各種能力,因此為「動物權」的建立提供了良 好的基礎。 隨著基因科技的進步,生命倫理的研究有了更為嚴肅的任務。我們甚至可以說, 基因研究與技術應用的每一個部分,都帶有著重要的倫理學議題。不單僅是如複製人 之類的熱門話題,更重要的是要去研究思考「所知所能的倫理學界限」。有些科技百 分之百可行,但是卻並非百分之百可應用,例如人工生殖技術。有些資訊可獲得,卻 也不應任意傳遞散擂,例如關於某個人帶有某種「缺陷基因」的資訊。而有些知識甚 至不應加以研究,例如人獸混種是否可行的知識。尤其是最後一種界限更讓求知若渴 的科學家難以接受。但是真的一切知識都可研究嗎?

主題探討臼

(4)

主輝螺詩 374

O 生命科技的法律管制問題

法學論述的性質相當接近於倫理學的論述,因為其中仍是以討論權利、義務與價 值之優選關係為主,故有學者將其稱之為倫理學之特殊個案 O 因此對於生命倫理有著 重要意義的歷史背景也對法律有重要的意義。對法律問題的討論通常由法律規定、司 法判決與法學論述共同組成,相較於倫理學的討論,法學之討論仍有一些重要的特殊 性。其中最主要的是: (1)法學論述處理的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的法律上的權利、 義務: (2) 法律追求的目的與道德不同,也就是法律上所要求或允許的行為,並不需 要是道德上毫無問題的行為 O 法律所禁止的行為,也並不一定是因為其道德上的性 質。 (3 )法律有許多技術性與程序性的要求。 (4 )法學論述具有一些專業的獨立性,因 此其他科學或倫理學的概念,往往必須轉換成法學或法律概念,才能被法律的論述所 接受 O 法律是一個非常龐大複雜的規範體系,但是我們在思考法律問題時,卻往往需要 把握其中所蘊含的一些法律基本原則,因為法律思維或論證 (legal reasoni 月) ,主 要是透過對於法律原則的細膩操作來進行。與生命科技較為相關的有以下幾個法律原 則: (1)平等原則,最主要涉及反歧視的問題。 (2 )正義原則,最主要涉及社會資源之 分配正義。 (3 )自主性原則,此一原則要求每個人對於其自身的事務具有最終的決定 權。這也意味著對人格尊嚴與個人道德自主性的肯定。( 4) 契約應予以遵守原則,即 自願同意原則。其中較為重要的應用是告知同意 (infor 間 d

consent)

0 (5) 社會安定 性原則,法律除了要保障人權外,也要保障社會秩序,尤其生命科技的應用往往涉及 對傳統倫理的挑戰,此時則要衡量學術自由與社會安定之平衡。 (6 )避免與減少傷害 原則(最輕傷害原則) ,傷害或損失往往是無法避免的,此時就只好衡量何種選擇所 造成的損失或傷害最少。 由於國內與國外在社會觀念、法系、具體法制、社會其他制度等各方面都有重大 的不同,因此國外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討論並不完全適用於國內。例如國外爭議非常大 的墮胎問題,我國卻早就透過「優生保健法 J 獲得了相當程度的解決(當然,這並不 意味著對現行的優生保健法全無爭議)。又比如說美國是目前所有工業國家中唯一沒 有普遍性社會醫療保險的國家,因此在保險公司取得並利用投保人基因資訊的管理方 面,其問題即與我國(有全民健保)不同。 在生命科技的法律管制問題方面,我國當前主要有以 F 幾個重要問題有待逐步解 決:生殖科技的應用範圍及其延伸問題的規範;安樂死或自然死的立法規範;政府採 取人民基因採樣的權力及其限制問題,尤其是官方基因資料庫的管理問題;基因科技

交大友聲

26

(5)

'"""'!"'I""-令--駐紐最高臨的聽聽

生嘴輯

的研究與應用的一般性管理問題,尤其是實驗室管理與經基因改造之產品問題;生物 科技的智慧財產權的界定問題;人民之醫療與基因資訊的保護問題,尤其涉及保險公 司或雇主是否可要求投保人或員工提供基因資訊;其他的基因檢驗與篩檢問題,尤其 是胎兒與新生兒的基因檢驗等等。

。生命科技的社會影響

正如前述法蘭克福學派所指出的,任何的科技都有其社會意涵與影響,生命科技 白不例外。依筆者之見,生命科技的社會意涵與影響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是在家庭倫理秩序,方面。不論我們喜歡還是不喜歡,是自由派還是傳統的保 守派,社會中總是存在著各式各樣的價值觀以及家庭倫常觀念,而生命科技的進步卻 一步一步地在質疑挑戰著這些倫理價值觀。也許我們可以嘲笑天主教到現在還禁止其 信徒服用避孕藥,但是我們卻 J定要面對「親生」子女與自己只有一半,甚至全無 「血緣」關係的「科技進步」。生命科技最終會瓦解一切家庭倫常秩序嗎?還是我們要 致力於避免此一狀況的出現? 其次是在兩性關係方面,尤其是生殖科技的發展,使得兩性關係出現了新的層 面。一方面有人認為生殖醫療科技是醫療霸權的更進一步擴張,各種人工生殖技術都 是進一步將婦女置於父權體制的科學宰制之下,因為即使是男性不孕,也是由妻子來 「受術」。更不用說代理孕母將子宮的工具化。但是另一方面卻也有人主張,生殖科技 的進步不但沒有繼續惡化男女的不平等,反而開創了男性亦可懷孕或人造子宮等可將 婦女完全從生殖任務中解放的可能性。無論如何,生物科技都已促使兩性關係嶄新議 題的出現 O 第三是在經濟強弱勢或階級關係方面,有可能因為生物科技的發展而惡化。在美 國,已經廣泛在討論是否可允許保險公司運用基因檢驗來對投保者差別取價,或雇主 使用此等資訊來決定聘僱或升遷。己有學者頻頻指出這種基因資訊的普遍運用將可能

造成基因次等階級 (geneti

c

under

class) 。因為這可能造成某些人因為被保險公司

拒絕而完全失去醫療照護,或者在就學就業方面遭到嚴重的歧視。此一問題並可能發 展成國家與國家之間的不平等。亦即,生物科技優勢的國家往往出口大量的生技產品 到他圓,而造成他國潛在的生態劇烈變化的危機。(此一問題在法律上則涉及生物多 樣性公約的是否簽訂)

主題探討

U

接下來相當重要的一點則是國家權力的擴充問題,其中尤其以基因資訊的掌控尤

(6)

主題探諒 374

其重要 O 無論立法如何管制,國家在對人民基因資訊的掌握與運用權力的擴大,已經 是無可避免的趨勢。首先見於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或受刑人的強制D[\A 採樣與資料庫 的建立。但這只是一個開始而已 O 國家大有可能在未來獲得有全體國民的基因資訊。 冰島已經開始著于此等全民基因資料庫建立工作。 最後則涉及教育與傳播的問題 O 要讓社會大眾較為全面正確地瞭解生物科技的各 種發展與相闌的 elsi 問題,就必須慢慢透過教育與傳播來傳遞觀念,引起討論與形成 共識。而各種專業人員,尤其是生命科學的研究者、政治領袖、新聞工作者、立法人 員、司法人員、公務人員與軍警、教師、生物產業業者等,更是其中最重要的闡鍵。 如果能成功地建立較為健全的elsi 意識,就可較為有效地避免或減輕生物科技可能造 成的危害。

O 結語

本文簡單地介紹了有關生物科技方面的 elsi 問題及其哲學與社會理論的基礎,此 僅為一拋磚引玉的淺顯入門說明,裡面留有太多有待進一步研究之處,更有許多意見 只是個人淺見,也需要社會各界一同參與討論 O 目前圍內稍具規模的生命科技之e

Is

i

問題研究單位只有台大法律系之「生物醫學法律研究室 J (林子儀教授負責) ,與中央 大學哲學系之「應用倫理研究室 J (李瑞全教授負責)。另外資策會的科技法律中心則 有部分人員專職研究生物科技法律問題(羅麗珠副主任負責)。相對於生物科技產業 的發達,

e Is

i 整體的研究能量太低,學術人口太少,學術資源稀薄,恐怕也正是台灣 在發展生物科技上的一大隱憂,有待各界一同努力改善。

顏厥安先生小檔案

學歷:德國慕尼黑大學 法理學博士 現任:國立台灣大學法 律學系副教授

交大友聲

2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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