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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級教師會之定位 /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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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教育評論月刊,2013,2(6)

,頁 54

校級教師會功能 主題評論 第 54 頁

校級教師會之定位

蕭妙香 國立臺南大學社會科教育學系專任副教授 教師法第 26 條第 1 項明定「教師 組 織 分 為 三 級 : 在 學 校 為 學 校 教 師 會;在直轄市及縣 (市) 為地方教師 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同法施 行細則第 25 條則規定「學校教師會係 指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所組成之職業團 體」;而工會法第 4 條第 3 款規定「教 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第 6 條 規定工會組織類型包括企業工會、產 業工會及職業工會三種,但教師僅得 組織加入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上述 條文中並未將學校教師會予以明確之 定位,且吾人觀察各學校之教師會組 織章程,大多列有「維護教師權益」 或「保障教師權益」之宗旨,似乎兼 具職業團體與專業團體的角色,然教 師 會 與 教 師 工 會 究 竟 非 屬 相 同 之 組 織,尤其校級教師會之定位與功能, 實有釐清之必要。 當 學 校 有 關 教 師 個 人 權 益 之 措 施,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時, 校級教師會在學校行政及教師個人權 利保障之間,究竟扮演之角色為何? 甚至如果教師個人並未加入教師會, 乃非教師會之會員,教師會的立場又 該如何呢?由於教師參加教師組織非 屬強制規定,雖然教師法第 28 條第 1 項明定,學校不得以不參加教師組織 或不擔任教師組織職務為教師聘任條 件,對於未加入教師會之教師,是否 成為沒有後援力量的一群?尤其對於 一些較缺乏法律認知、人權素養的教 師 , 在 教 學 或 班 級 經 營 方 面 如 有 疏 失,例如教師面對長期不服管教及行 為偏差的學生,一時情緒失控或懲罰 過當,而遭致學校之不利益措施,此 雖可透過申訴或訴訟程序加以救濟; 但若能夠在平時即由學校教師會提供 教 師 專 業 諮 詢 與 協 助 , 事 件 發 生 之 始,由教師會出面協調解決,適時提 供教師與學校行政間之溝通,使問題 能有所轉機,甚至避免後續之救濟程 序,減省教師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 之時間與精力,如此是否可共創雙贏 之局面? 因此,吾人以為,校級教師會似 應定位為教師之專業團體,其重點放 在增進教師專業發展、提升教師專業 知能、輔導學生適性發展方面,與教 師工會之功能有所區隔,如此對教師 之專業發展當更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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