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管理學院教師升等評分表
系所: 姓名:
擬升等等級:□副教授 □教授
中華民國97 年 3 月 5 日本校第 50 次校教評會通過
項目 評分標準 評分 評分
說明
文件
編號
文件
張數
研
究
成
績
著作外審
(本項最高
100 分)
各外審成績平均之
由本院依外
審結果統計
填寫
前一職級
之政府委
託及獎補
助研究成
績(本項最
高100 分)
獲國科會傑出研究獎1 次 80 分 申請人填寫
91 年 7 月 31 日前獲國科會甲種研究獎每次 16 分 申請人填寫
91 年 8 月 1 日後獲國科會研究計畫主持人費者:
(1)每件月主持人費二萬元以上者加 24 分。
(2)每件月主持人費一萬元以上未滿二萬元者加 16 分。
(3)每件月主持人費未滿一萬元者加 8 分。
同一年度有二件以上之補助計畫者,第二案再加8 分。多
年期計畫每年以一件計。
申請人填寫
有外審制度之研究計畫,依下列標準給分:
(1)逾 2 年者,每件 12 分。
(2) 1 年以上、2 年以下者,每件 8 分。
(3) 6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每件 4 分。
(4)未滿 6 個月者,每件 2 分。
申請人填寫
其他學術成就:由申請人提出相關具體事蹟,經教評會審
議,最多核給40 分
由院教評
委員評分
小計(其中外審成績佔研究成績 85 %(院自訂)、政府委託及獎補助成績
佔研究成績 15 %(院自訂);研究成績合計總分最高 100 分)--本項佔升等
成績之70%
由本院統計
填寫
教
學
成
績
教學年資
(本項最高
55 分)
以向系(所)提出升等申請日起,往前推算至升等前一職級
起資日止。
1. 本校教學年資:第一年加 15 分、第二年加 15 分、第三
年加10 分,逾三年者,每增一學期加 2 分,前三年年
資滿一學期、未滿一學年者,依上開標準折半計算,未
滿一學期者不予計分。
2. 他校教學年資:依上項標準折半計算,最高採計 4 年。
申請人填寫
授課時數
(本項最高
在本校任教期間,升等前一職級每學期平均授課時數,每
時數以1.2 分計算(支援二年制在職專班、碩士在職專班或
申請人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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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管理學院教師升等評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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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升等等級:□副教授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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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數
15 分) 沒有員額之碩、博士班之鐘點數,折半計算),最高採計
15 分。
研究生指
導
以升等前一職級期間為計算基準,指導本校碩士論文
者,每1 人加 1 分;指導本校博士論文者,每 1 人加
3 分。最高採計 10 分。
申請人填寫
前一職級
教學成果
(本項最高
45 分)
傑出教學獎:
最高15 分,於同
一學年度同時獲
右開獎項者,採
計其最高等級獎
項。
1、獲教育部傑出教學獎,每次加 15
分。
申請人填寫
2、獲本校教學優良教師獎,每次加
10 分。
申請人填寫
3、獲院優良教師獎,每次加 5 分。 申請人填寫
通識課程及大一英文課程:在本校任教期間,升等前一職
級每學期平均授課課程,每一學期開一門加1 分,多人合
授一門則平均之,最高採計5 分。
申請人填寫
教務配合事項:
以在本校任教期
間為計算基準(逾
三年者,採計最
近三年),最高採
計10 分。
期限內登錄學生學期成績:未逾期
登錄者加4 分,每門課程逾期登錄
者,依前開4 分標準扣減 0.5 分,8
門以上課程逾期登錄者為0 分。(如 1
門課程逾期登錄加3.5 分;二門加 3
分,依次遞減)
申請人填寫
曾經提教務會議修正學生學期成
績:未曾提出者加2 分,每次提出
修正者,依前開2 分標準扣減 0.5,
提出4 次以上者為 0 分。(如曾提出 1
次修者者加1.5 分;二次加 1 分,
依次遞減)
期限內提出或上網登載授課課程與
授課大綱:未逾期登錄者加4 分,
每門課程逾期登錄者,依前開4 分
標準扣減0.5 分,8 門以上課程逾期
登錄者為0 分。(如 1 門課程逾期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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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加3.5 分;二門加 3 分,依次遞
減)
教學意見調查:以在本校任教期間為計算基準(逾三年者,
採計最近三年),最高採計 8 分。
滿4.5 分者加 8 分;滿 4.2 分者加 7.5 分;滿 4.0 分者加 7
分;滿3.7 分者,6.5 分;滿 3.5 分者加 6 分;滿 3.2 分者加
5 分;滿 3.0 分者加 4 分;滿 2.7 分者加 3 分;未滿 2.7 分
者得0 分。(填表人數須達 10 人以上或修課人數二分之一以
上者,調查意見方列入計分)
申請人填寫
其他事蹟:由申請人提出具體事蹟,提院教評會審議,最
多核給7 分。
由院教評
委員評分
小計(教學成績合計總分最高100 分)--本項佔升等成績之 20%
服
務
成
績
行政服務
(本項最高
40 分)
1、擔任本校編制內行政或學術行政主管:一級主管
每滿一學期加4 分,二級主管每滿一學期加 3 分。
申請人填寫
2、熱心協助行政事務,擔任或兼任本校各級各項委
員會委員或會議代表,負責盡職者,每滿一學期加1
分。
3、擔任重要專案工作負責人,每完成一件專案加 2
分。(提教評會審議)
4、擔任校外專業學會之理事、監事、秘書長、總幹事,
或擔任政府機構顧問或委員,每滿一年加2 分。
輔導服務
(本項最高
20 分)
1、擔任導師績效良好者,每滿 1 學期加 1 分,最多加
10 分。
申請人填寫
2、輔導學生學業或社團績效良好者,每滿 1 學期加 1
分,最多10 分。
專業服務
(本項最高
40 分)
1、參與招生宣導事項:每次加 2 分,最多 10 分。 申請人填寫
2、執行建教合作研究計畫:每件加 2 分,最多 10 分。
3、擔任校內各項考試之命題或閱卷:每項每次加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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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擔任學測、指考或校內各項考試之試務或監考工
作:每項每次加2 分。
其他(本項
最高20 分)
由申請人提出具體事蹟,經院教評會審議,最多核給20
分。
由院教評
委員評分
小計(服務成績合計總分最高100 分)--本項分數以在本校任教期間之升
等前一職級為計算基準,佔升等成績之10%
委員評語
備註:
1. 此表係供給升等審查委員計分用,投票時須另以無記名之「投票單」表決。
2. 審查結束時,評分表(具名)與投票單(不具名)分開裝袋彌封,以備爭議時查察。
3. 總分 70 分以上視為及格,始得提送院教評會進行投票表決。
4. 審查議決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並須獲得應出席審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始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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