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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我國建築物登記法制之研究---以區分所有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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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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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健全我國建築物登記法制之研究——以區分所有建築物所

有權第一次登記為中心

研究成果報告(精簡版)

計 畫 類 別 : 個別型 計 畫 編 號 : NSC 99-2410-H-004-142- 執 行 期 間 : 99 年 08 月 01 日至 100 年 07 月 31 日 執 行 單 位 :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 計 畫 主 持 人 : 陳立夫 計畫參與人員: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陳香君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蕭淯尹 處 理 方 式 : 本計畫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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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題目:健全我國建築物登記法制之研究 ——以區分所有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為中心 計畫編號:NSC 99-2410-H-004-142 執行期限:99 年 8 月 1 日至 100 年 7 月 31 日 主持人:陳立夫 執行機構及單位名稱:政治大學地政學系 一、中文摘要 本研究計畫主要是從法解釋論, 並兼及立法論之觀點,針對我國建築 改良物(建築物)登記,特別是區分 所有建築物之登記相關各主要面向之 法律議題為主軸,進行闡釋、探討, 並進而提案建構關於建築物登記法制 改 進 之應 有取 向。 主要 研究 重 點 包 括:(一)我國現行建築物所有權第一 次登記制度概說;(二)我國建築物所 有 權 第一 次登 記 法 制 之 主要問 題 ; (三)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相關 事項之檢視;(四)我國建築物所有權 第一次登記法制之應有取向與架構 二、研究報告內容 本研究計分五章。茲將其內容主 要重點扼要摘述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其主要重點包 括:(一)研究計畫之背景與研究動機 (問題意識)之陳述;(二)研究目的 及研究方法之說明;(三)研究內容架 構之說明。 第二章為「我國現行建築物所有 權第一次登記制度概說」。按我國建築 改良物(建築物)物權之登記,與土 地物權之登記,係各自獨立,予以分 設登記簿登記。土地法中雖設有土地 登記及建築改良物之定義規定(第 37 條第 1 項、第 5 條第 2 項);但除此之 外,未有關於建築改良物(建築物) 權利登記之其他規範(諸如:登記程 序、登記要件等);而關於建築物權利 (所有權等)之登記相關事項,主要 係規定於其授權訂定之土地登記規則 及諸多行政規則(例如:內政部訂頒 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 定)中。是以,本章中首先說明土地 (不動產)登記制度之基本原理(法 理),並敘明土地登記規則所定現行建 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規定,其重 點包括:(一)土地總登記程序之準 用、(二)申請登記前之程序要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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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申請建築物第一次測量、(三)建築 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申請、(四)申 請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檢附之 文件、(五)建築物基地權利種類及其 範圍之登載、(六)區分所有建築物共 有部分之登記等項。其次,依據土地 登記規則及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 令補充規定等,整理歸納現行登記實 務上得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之權利客體。申言之,於土地登記規 則之規定下,得申辦建築物所有權第 一次登記之權利客體者,僅限於合法 之建築物;另建築物之陽台、屋簷、 雨遮等部分,得以附屬建築物辦理登 記。最後,闡述於現行土地登記法制 下,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辦理 程序;其程序依序為:(一)建築物第 一次測量之辦理、(二)收件、(三) 計收規費、(四)審查、(五)公告、(六) 登簿、(七)繕發書狀、(八)異動整 理、(九)歸檔。 第三章為「我國建築物所有權第 一次登記法制之主要問題」。按前已述 及,關於建築物登記之規範事項,事 實 上 於 土地 法 上可 謂 付 之闕如 。 亦 即,從同法地籍編整體內容以觀,無 論「土地總登記」章或「土地權利變 更登記」章所規定之登記標的,均係 針對狹義「土地」之權利而言,並不 包括土地上「建築改良物(建築物)」 之權利在內;而其對建築物登記相關 權利之基本原則及程序,乃至其他相 關事項,完全未設規定。另現行土地 登記規則中,涉及建築物登記之規定 (先姑且不論其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 則或法律授權明確性),主要者僅於第 四章「總登記」第二節「建物所有權 第一次登記」設有規定,但其內容僅 寥寥六條法文;亦即,僅規定「建物 測量之申請」(第 78 條)、「申請之應 附證件」(第 79 條)、「區分所有建物 之申請」(第 80 條至 83 條)及「土地 總登記程序之準用」(第 84 條)。然而, 於建築技術進步、土地高度利用之現 代,建築物之構造‧態樣‧用途趨於 多樣化,且其相關權利人間之權義關 係(包括建築物與其坐落基地間之關 係)亦趨於複雜化。是以,現行關於 建築物登記之法規範,司法院釋字第 600 號解釋對之為警告性宣示,指摘若 干基本問題;亦即,其指出:「建築物 (包含區分所有建築物)與土地同為 法律上重要不動產之一種,關於其所 有權之登記程序及其相關測量程序, 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重要事項者,諸 如區分所有建築物區分所有人對於共 用部分之認定、權屬之分配及應有部 分之比例、就登記權利於當事人未能 協議或發生爭議時之解決機制等,於 土地法或其他相關法律未設明文,本 諸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尚有 未周,應檢討改進,以法律明確規定 為宜。」準此,現行土地登記規則中 關於建築物登記之規定,容有違反法 律保留原則之問題。此外,現行登記 法制 上亦呈顯諸 多複雜 之問題。例 如:僅就有關與表彰建築物權利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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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關連之建築物標示登記而言,其應 有內涵為何?申言之,雖依現行土地 法規定,土地登記指「土地及建築改 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且同法亦有定義建築改良物,指「附 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第 5 條第 2 項)。然而,工事之概念範疇甚廣, 舉凡於土地上為建造構造物(諸如: 圍牆、牌樓、瞭望台、碉堡、養殖池 等)行為均得屬之;若此,是否其均 得為建築物登記之標的?另現行土地 登記實務上,對於不具「外部(空間) 阻隔性」及「人貨滯留性」之建築物 陽台、屋簷、雨遮部分,得以附屬建 物辦理登記;騎樓部分、雙併式公寓 大廈之電梯得測繪登記為主建物之範 圍(面積)。此等登記實務上之作法, 實非妥適。 第四章為「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 登記相關事項之檢視──從法律保留 原則之觀點」。本章主要承續前述司法 院釋字第 600 號解釋之警告性宣示內 容,以法律保留原則檢討現行建築物 所 有 權第 一次 登記 規 定 之 內容。 為 此,首先闡明法律保留原則之概念及 相關理論,而後以之分別建築物所有 權第一次登記應適用法律保留原則之 規定。茲摘述其重點如次: (一)學理上,一般認為因程序 性之規定,致影響實體權利之效果 者,屬狹義法律保留(國會保留)之 範圍。準此,鑑於建築物登記程序之 規範,不僅影響登記申請人(建築物 所有權人)之權利取得時程、作業成 本與費用等負擔,亦可能影響得否登 記之結果,且足以變動不動產物權之 內容、效果。是以,有關建築物登記 程序之基本規定(主要流程之規定), 應認為屬於涉及人民財產權之重要事 項,而須以法律定之。又另一方面, 土地法第 43 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 登記,有絕對效力。」以及民法第 759 條之 1 亦明定:「不動產物權經登記 者,推定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因信 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 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 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 影響。」且司法院釋字第 600 號解釋 指出:「依土地法所為之不動產物權登 記具有公示力與公信力,登記之內容 自須正確真實,以確保人民之財產權 及維護交易之安全。」於是,為防杜 虛偽、蒙冒、詐欺之登記申請,或避 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遺漏之情事,以 補審查之不周,則所有權登記申請案 經審查後之公告程序,將具有重要作 用。換言之,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 記之程序中,經登記機關審查申請書 類無誤後,有必要予公告,使利害關 係人(甚至或許為真正所有權人)得 以提出異議,俾以力求確保登記事項 之真實。是以,就建築物所有權第一 次登記之程序而言,其整體之主要流 程(程序),即應於土地法中予以明 定;尤其,關於申請建築物所有權第 一次登記前之程序要式(亦即,土地 登記規則第 78 條關於應先行申請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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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第一次測量之規定 ),以及關於建 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案件,經 登記機關審查無誤後應予公告及其公 告期間(土地登記規則第 53 條第 1 項 第 4 款、第 72 條)等事項,均應於土 地法中予以明定。另外,對於在公告 期間內,如有權利利害關係人提出異 議者,其異議之處理機制,諸如:應 予以調處或準用土地法第 59 條第 2 項 規定等,亦有必要另行於土地法中明 定之。若此,司法院釋字第 600 號解 釋指摘:關於因區分所有建築物所有 權 第 一次 登記 時之 爭議 解決 機 制 事 項,宜以法律明確規定一節,亦得因 而回應、處理。 (二)鑑於登記面積乃為特定建 築物之要素之一,且國內現行房屋交 易,係以建築物登記面積作為計價基 準;尤其,現代社會普遍存在之區分 所有建築物,其建築物之整體係由專 有部分及共有部分(共用部分)所構 成,而確定專有部分之範圍(登記面 積範圍),將有助於明確專有部分所有 權權能行使之範圍。質言之,建築物 登記面積,乃與不動產交易及財產權 益之行使有著密切關係,故有予以登 記、公示之必要。又,鑑於現行土地 (建築物)登記實務上,關於區分所 有建築物專有部分範圍(面積)之測 繪登記,不僅與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 (共用部分)範圍之學說見解有悖; 甚且,對於外牆或分戶牆構造上係屬 承重牆壁,或支柱為主要支柱者,均 就其所占範圍(面積)測繪登記為區 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乃違反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規定。於是,就 以上觀點而言,姑且不問現行地籍測 量規則關於建物平面圖測繪建築物邊 界(即建築物面積登記之準據)規定 之妥當性乃至適法性如何,但實應將 建築物面積登記範圍之測繪基準(原 則),於土地法中予以明定。 (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 條 第 2 項雖將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 分、共用部分(共有部分)與其基地 權利(所有權、地上權等)予以結合 一體化,惟對於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 用部分(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比例 究應如何決定,則未設明文。結果, 雖是 申請建 築物所有 權第一 次登記 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83 條規定,應 於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基地權利種類、 共有部分及其權利範圍(比例)。惟此 項權利範圍(比例),登記實務上係由 申請人(全體起造人)自行協議分配, 登記 機關並不干 涉 其權利 比例 如何 (是否與專有部分面積比例均衡)。結 果,普遍存在預售屋制度之不動產交 易市場下,所謂自行協議分配,事實 上完全是依建築業者(起造人)之意 思為之,因而屢生交易糾紛及產生對 不動產承購人不公平之情事;此情, 使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共用部 分(共有部分)與其基地權利一體化 之規定實已喪失實質意義。98 年 1 月 修正之民法第 799 條第 4 項規定:「區 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 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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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 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於是,關 於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權 利之應有部分(權利比例),其決定方 式,雖民法已設有明文;但實質上, 其規定仍是問題依舊,無助於解決既 有之弊端。茲鑑於區分所有建築物共 有部分及基地權利之比例決定,與區 分 所 有權 人之 財產 權益 有密 切 關 聯 性,故現行土地登記規則第 83 條規定 內容,應解為屬重要事項,於土地法 中明定之。至於,有關此一事項擬於 土地法中明定時,究如何檢討、規制, 以克服前開民法第 799 條第 4 項但書 規 定 下對 區分 所有 權人 不公 平 之 問 題,乃屬另事。另區分所有建築物之 共有部分(共用部分)究應屬於「全 體共有部分」或「一部共有部分」,乃 為就各個區分所有建築物事實認定之 問題,難以一概而定之。儘管如此, 但共有部分(共用部分)之所有權既 然予以登記,則其權利分配與歸屬, 畢竟關係區分所有權人之權利甚大, 故土地登記規則第 81 條第 1 項關於區 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登記之規定, 亦應屬重要事項,而有必要改以法律 定之。 (四)復鑑於司法院釋字第 593 號解釋明確指出:「國家基於一定之公 益目的,對特定人民課予繳納租稅以 外之金錢義務,涉及人民受憲法第十 五條保障之財產權,其課徵目的、對 象、額度應以法律定之,或以法律具 體明確之授權,由主管機關於授權範 圍內以命令為必要之規範。」然而, 土地法對於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登記費之計徵未設規定,且土地之申 報地價與建築物之權利價值二者,其 性質迥然不同,並無類似性;從而, 關於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登記費 之計徵,事實上無法準用土地法第 65 條規定。於是,對於建築物所有權第 一次時,其計徵登記費基準之權利價 值之認定,是有必要另於土地法中予 以明定。 第五章為「結論」。綜結以上分析 探討之結果,嘗試歸納建構我國建築 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制之應有取向 與架構。簡言之,關於(一)建築物 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程序及異議處理 程序、(二)建築物面積測繪登記範 圍之事項、(三)區分所有建築物權 屬之 分配及應有 部分比 例之事項 、 (四 ) 建 築物登 記費規定事 項 等事 項,乃為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 重要核心,均應於土地法中予以明定。 三、主要參考文獻 (一)本國文獻 1. 王毓麟『土地登記概論』(地政局地 籍人員訓練班、42 年)。 2. 張龍文「登記請求權」法學叢刊 9 期(47 年)。 3. 史尚寬『土地法原論』(正中書局、 64 年台 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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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鮑德澂『土地法規概論』(中國地政 研究所、69 年增修版)。 5. 陳鳳琪『土地登記實用』(自版、76 年增訂再版)。 6. 張文讚「從審理『建物所有權第一 次登記』問題談起」土地行政 15 期 (77 年)。 7. 吳仁「土地登記行政訴訟之研究」 司法研究年報第八輯下冊(77 年)。 8. 陳瑞強「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 研究」土地行政 42 期(78 年)。 9. 温豐文『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之研究』 (三民書局、81 年)。。 10. 焦祖涵『土地登記之理論與實務』 (三民書局、82 年修訂版)。 11. 吳明陵「區分所有建物相關問題之 研究」萬能商學學報 1 期(83 年)。 12. 陳向榮『不動產登記新論(上)』 (作者自版、85 年)。 13. 蘇志超『土地法新論』(五南圖書 出版公司、87 年)。 14. 黃茂榮「建築物之原始取得及其第 一次登記之異議」植根雜誌 14 卷 10 期(87 年)。 15. 許仁舉「建物區分所有登記之回顧 與展望」土地事務月刊 360 期(90 年)。 16. 李鴻毅『土地法論』(自版、90 年 修訂 25 版)。 17. 林更盛「附屬建物」台灣本土法學 51 期(92 年)。 18. 廖元豪「走自己的路——大法官 『法律保留本土化』之路」台灣本 土法學 58 期(93 年)。 19. 內政部(編印)『土地登記審查手 冊』(93 年)。 20. 張昭弘「臺灣光復前後建物保存登 記暨地上權設定登記法制之回顧」 華岡法粹 31 期(93 年)。 21. 林錫堯「法律保留原則之理論與實 踐」法學叢刊 50 卷 4 期(94 年)。 22. 莊柏毅「自所有權之權能論公寓大 廈『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軍法 專刊 51 卷 4 期(94 年)。 23. 戴秀雄「簡評大法官釋字第六○○ 號解釋」台灣本土法學 75 期(94 年)。 24. 翁岳生(編)『行政法』(元照出版 公司、95 年 3 版)。 25. 許宗力『法與國家權力(一)』(元 照出版公司、95 年)。 26. 莊谷中「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要 件妥適性之問題陳述——以建物之 合法性與基地使用權為中心」土地 問題研究季刊 5 卷 3 期(95 年)。 27. 蕭文生「自法律觀點論規費概念、 規費分類及費用填補原則」中正大 學法學集刊 21 期(95 年)。 28. 謝在全「法定共用部分登記為專有 部分之效果——最高法院九十六年 臺上字第五八四號民事判決評釋」 月旦法學 161 期(97 年)。 29. 陳立夫「我國土地登記法制若干問 題之辨析」台灣法學 121 期(98 年)。 30. 溫豐文「區分所有建築物物權構造 之解析」月旦法學 168 期(98 年)。 31. 温豐文「從『灌虛坪』論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之若干規定」台灣法學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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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98 年) 32. 温豐文『土地法』(自版、99 年修 訂版)。 33. 台北縣政府地政局(編印)『土地 登記審查手冊』(99 年 7 月)。 34.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自 版、99 年增訂 11 版)。 35. 陳立夫『土地法研究(二)』(新學 林出版公司、100 年)。 (二)日本文獻 1. 香川保一(編)『不動産登記の諸問 題(上巻)』(帝国判例法規出版社、 1974 年)。 2. 幾代通、宮脇幸彦、貞家克己(編) 『不動産登記先例百選』(有斐閣、 1982 年 2 版)。 3. 幾代通『不動産物権変動と登記』 (一粒社、1986 年)。 4. 法務省法務総合研究所(編)『不動 産登記をめぐる今日的課題』(日本 加除出版株式会社、1988 年)。 5. 田中康久(編)『不動産登記制度と 実務上の諸問題 下卷』(テイハン、 1988 年)。 6. 林良平、石田喜久夫(編)『不動産 登記の基礎』(青林書院、1989 年新 版)。 7. 林良平、青山正明(編)『注解不動 産法 6 不動産登記法』(青林書院、 1992 年補訂版)。 8. 小沼進一『建物区分所有の法理』 (法律文化社、1992 年)。 9. 幾代通(徳本伸一補訂)『不動産登 記法』(有斐閣、1994 年 4 版)。 10. 法務省民事局(編)『不動産登記 実務』(法曹會、1997 年 5 訂版)。 11. 鎌田薰「不動産登記制度の基本原 則」鎌田薰、寺田逸郎、小池信行 (編)『新不動產登記講座 第 1 卷 總論Ⅰ』(日本評論社、1998 年)。 12. 西堀英夫「登記の種類」鎌田薰、 寺田逸郎、小池信行(編)『新不動 産登記講座 第 1 卷 総論Ⅰ』(日本 評論社、1998 年)。 13. 山野目章夫『建物区分所有の構造 と動態』(日本評論社、1999 年)。 14. 鎌田薰「物権変動の理論と不動産 登記手続」登記研究 646 号(2001 年)。 15. 有馬厚彦『詳論不動産表示登記 (総論)』(きんざん、2002 年)。 16. 村瀬鋹一『韓国不動産登記法-- 理想的登記制度への接近』(民事法 研究会、2004 年)。 17. 稲本洋之助、鎌野邦樹『マンシ ョン区分所有法』(日本評論社、 2004 年 2 版)。 18. 小川勝久『新 不動産登記法のみ ちしるべ』(日本評論社、2006 年)。 19. 五十嵐徹『マンション登記法』(日 本加除出版株式会社、200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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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補助計畫衍生研發成果推廣資料表

日期:2011/10/29

國科會補助計畫

計畫名稱: 健全我國建築物登記法制之研究——以區分所有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為 中心 計畫主持人: 陳立夫 計畫編號: 99-2410-H-004-142- 學門領域: 行政法

無研發成果推廣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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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年度專題研究計畫研究成果彙整表

計畫主持人:陳立夫 計畫編號: 99-2410-H-004-142-計畫名稱:健全我國建築物登記法制之研究——以區分所有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為中心 量化 成果項目 實際已達成 數(被接受 或已發表) 預期總達成 數(含實際已 達成數) 本計畫實 際貢獻百 分比 單位 備 註 ( 質 化 說 明:如 數 個 計 畫 共 同 成 果、成 果 列 為 該 期 刊 之 封 面 故 事 ... 等) 期刊論文 0 1 100% 研究報告/技術報告 0 0 100% 研討會論文 0 0 100% 篇 論文著作 專書 0 0 100% 申請中件數 0 0 100% 專利 已獲得件數 0 0 100% 件 件數 0 0 100% 件 技術移轉 權利金 0 0 100% 千元 碩士生 0 0 100% 博士生 0 0 100% 博士後研究員 0 0 100% 國內 參與計畫人力 (本國籍) 專任助理 0 0 100% 人次 期刊論文 0 0 100% 研究報告/技術報告 0 0 100% 研討會論文 0 0 100% 篇 論文著作 專書 0 0 100% 章/本 申請中件數 0 0 100% 專利 已獲得件數 0 0 100% 件 件數 0 0 100% 件 技術移轉 權利金 0 0 100% 千元 碩士生 0 0 100% 博士生 0 0 100% 博士後研究員 0 0 100% 國外 參與計畫人力 (外國籍) 專任助理 0 0 100%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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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成果

(

無法以量化表達之成 果如辦理學術活動、獲 得獎項、重要國際合 作、研究成果國際影響 力及其他協助產業技 術發展之具體效益事 項等,請以文字敘述填 列。) 此本研究為基礎,進一步產出論文。 成果項目 量化 名稱或內容性質簡述 測驗工具(含質性與量性) 0 課程/模組 0 電腦及網路系統或工具 0 教材 0 舉辦之活動/競賽 0 研討會/工作坊 0 電子報、網站 0 目 計畫成果推廣之參與(閱聽)人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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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自評表

請就研究內容與原計畫相符程度、達成預期目標情況、研究成果之學術或應用價

值(簡要敘述成果所代表之意義、價值、影響或進一步發展之可能性)

、是否適

合在學術期刊發表或申請專利、主要發現或其他有關價值等,作一綜合評估。

1. 請就研究內容與原計畫相符程度、達成預期目標情況作一綜合評估

■達成目標

□未達成目標(請說明,以 100 字為限)

□實驗失敗

□因故實驗中斷

□其他原因

說明:

2. 研究成果在學術期刊發表或申請專利等情形:

論文:□已發表 ■未發表之文稿 □撰寫中 □無

專利:□已獲得 □申請中 ■無

技轉:□已技轉 □洽談中 ■無

其他:(以 100 字為限)

3. 請依學術成就、技術創新、社會影響等方面,評估研究成果之學術或應用價

值(簡要敘述成果所代表之意義、價值、影響或進一步發展之可能性)(以

500 字為限)

本研究計畫主要是從法解釋論,並兼及立法論之觀點,針對我國建築改良物(建築物)登 記,特別是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登記相關各主要面向之法律議題為主軸,進行闡釋、探討, 並進而提案建構關於建築物登記法制改進之應有取向。相信本研究內容值得供為我國今後 有關於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制興革之參考。另一方面,以土地登記相關課題研究, 乃至相關土地立法而言,本研究是具價值性,對於學術上關於建築物登記相關議題研究之 深化應有助益。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有效:指當月新登記人次外,尚包括有效期間內已辦理登記,延至當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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