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給付規定」修訂規定對照表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Antineoplastics drugs
(自108年5月1日生效)
修訂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9.70.Pertuzumab(如 Perjeta):
(108/5/1):
1.Pertuzumab 與 trastuzumab 及 docetaxel 併用於治療轉移 後未曾以抗 HER2或化學療法治 療之 HER2過度表現(IHC3+或 FISH+)轉移性乳癌病患。
2. 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核 准後每18週須檢附療效評估資 料再次申請,若疾病有惡化情 形即不應再行申請,每位病人 至多給付18個月為限。
(無)
9.18.Trastuzumab (如
Herceptin):(91/4/1、
93/8/1、95/2/1、
99/1/1、99/8/1、
99/10/1、101/1/1、
105/11/1、108/5/1) 1.早期乳癌(略)
2.轉移性乳癌
(1)單獨使用於治療腫瘤細胞上 有 HER2過度表現(IHC 3+或 FISH+),曾接受過一次以上 化學治療之轉移性乳癌病
9.18.Trastuzumab (如
Herceptin):(91/4/1、
93/8/1、95/2/1、
99/1/1、99/8/1、
99/10/1、101/1/1、
105/11/1)
1.早期乳癌(略) 2.轉移性乳癌
(1)單獨使用於治療腫瘤細胞上 有 HER2過度表現(IHC 3+或 FISH+),曾接受過一次以上
附件2
人。(91/4/1、99/1/1) (2)與 paclitaxel 或
docetaxel 併用,使用於未 曾接受過化學治療之轉移性 乳癌病患,且為 HER2過度 表現(IHC 3+或 FISH+)者。
(93/8/1、95/2/1、99/1/1) (3)轉移性乳癌且 HER2過度表
現之病人,僅限先前未使用 過本藥品者方可使用;但與 pertuzumab 及 docetaxel 併用時,不在此限。
(99/1/1、108/5/1)
3.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核准 後每24週須檢附療效評估資料 再次申請,若疾病有惡化情形 即不應再行申請。(105/11/1)
化學治療之轉移性乳癌病 人。(91/4/1、99/1/1) (2)與 paclitaxel 或
docetaxel 併用,使用於未 曾接受過化學治療之轉移性 乳癌病患,且為 HER2過度 表現(IHC 3+或 FISH+)者。
(93/8/1、95/2/1、99/1/1) (3)轉移性乳癌且 HER2過度表
現之病人,僅限先前未使用 過本藥品者方可使用。
(99/1/1)
3.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核准 後每24週須檢附療效評估資料 再次申請,若疾病有惡化情形 即不應再行申請(105/11/1)。
備註:劃線部分為新修訂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