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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別: 三等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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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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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 102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

等 別: 三等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類 科: 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外事警察人員(選 試日語)、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 科 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30140-30440 全一頁 30640-30740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向乙恫嚇稱:快把金融卡給我,同時說出密碼,如不給 我金融卡和密碼,就打你等語,強逼乙交出金融卡並說出密碼。乙因為不願無故損 失財物,供出不正確密碼,致甲無法領到金錢。甲遂再強逼乙說出正確的密碼,乙 雖再告以不正確之密碼,惟遭識破,甲即揮拳毆打乙臉部致受傷,並大聲對乙說:

我是通緝犯,身上有槍(事實上沒有槍,僅虛張聲勢),如不說出密碼,要不要試 試看云云,乙深信甲所言不虛,致使不能抗拒而說出正確密碼。甲到提款機輸入正 確的密碼操作後,終於領得 2 萬元。試問:甲的刑事責任如何?(25 分)

二、甲住在大樓 10 樓,經常利用後陽台掩護觀看住居在緊臨一牆之隔之另棟大樓 9 樓之 乙女生活作息,偷窺其在臥房內之更衣過程,長達 1 年餘,嗣經乙女發覺,報警究 辦。試問:甲的刑事責任如何?(25 分)

三、甲在「XX 聊天室」網站,使用暱稱「藥包咩」登入上網,網路警察發現,判斷此 一名稱係「要包妹」之諧音,有心人一望即知係刊登「包養」之性交易訊息,遂化 名「娃娃」與甲交談,議定「包養」之條件後,約定地點見面,喬裝之女警上前搭 訕,甲發現情況有異,拔腿就跑,遭埋伏警員包圍逮捕。試問:

警員之偵查手段是否合法?試依學說及實務見解說明之。(12 分)

警員與甲在網路上交談之內容有無證據能力?(13 分)

四、甲、乙兄弟二人役畢,遊手好閒,經常向渠等父親 A 伸手要錢,日久 A 終於按捺 不住,拒絕再給。甲、乙遂謀議,利用 A 外出之際,共同竊得 A 現款朋分,A 返家 後發現私房錢失竊,不知何人竊取,立即報警偵查。警員瞭解 A 失竊情節後研判,本 案應是內賊所為,於是約談甲、乙二人,曉以大義,甲、乙被警員感動,放棄緘默 權及選任辯護人之權利,坦承共同行竊,距案發不到一週,即告破案。警局未再詢 問 A 是否對甲、乙二人提出告訴,迅將案件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承辦檢察 官傳喚 A 到庭,A 向檢察官表示,其於接獲檢察官之傳票後,已委任律師對甲提起 自訴,並提出自訴狀已由法院收件之副本為證;至於乙的部分,因乙年紀較小,所 以未對乙提起自訴,任由檢察官處理。試問:檢察官就甲、乙之案件各應如何處置?

(25 分)

附錄刑法第 324 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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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一雇主自同一或不同計 畫工程內之甲工程調派外 籍工作者至同一或不同計 畫工程內之乙工程工作人 數與乙工程原有聘僱之外

(一) 工資按月給付,甲方每月給付乙方薪資為新台幣 24926 元(依臺中市政府 教育局規定之薪資為准,調整時亦同)。.

摘 摘要 要 要: 我們從餘弦定律與直角三角形出發, 同時以兩種方向進行: 首先, 試以畢氏數製造 機之原理做出擬畢氏數製造機, 並定義基本擬畢氏數, 接著延伸出相關定理; 另外, 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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