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績表審查重點原則:
※基本條件-
1.國民中、小學現職合格教師,服務滿五年以上,其間曾任組長 2 年或導師 3 年,或組長 1 年及導師 2 年以上。實際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滿 3 年,期間曾任組長 1 年或導師 2 年以上 (現
任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合格教師,服務滿5 年以上)。
2. 服務滿 5 年之年資可採計外縣市 ( 含偏遠地區 ) 服務年資 ,惟須扣除留職停薪,其服務年資 需檢附原校開立「服務證明書」。
3.其兼任人事、主計或代理主任者,比照具有組長資格之規定計算。
4.外縣市偏遠地區學校亦請提出偏遠學校證明。
5.請檢附教師證正本。
※經歷:
1.依簡章規定計算從事教職服務之年資,請擇一及擇優採計(每項年資不重複計算)。
2.未滿一年之年資每累積滿 12 個月即核算 1 年年資,並准予採計低階年資給分。
3.教師應徵服役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視同在職採計積分。
4.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完全中學國中部教師)年資可併計,惟公私立高中職任 教年資、幼兒園教師任教年資不得併計(如有以上情形請於服務證明註記)。
5.完全中學高中部之主任(由國中部教師兼任者)比照代理主任計分條件。
6.於私立高中國中部服務者,請檢附國中部服務佐證資料。
7.如擔任副組長職務 ( 編制內具有兼職聘書者 ) 之計分,曾擔任此職務之教師,請貴校人事主 管於服務證明加註:該副組長為編制內並領有主管加給。
※服務成績:
1.最近五年成績考核若為「另予考核」者同意採計,其資績折半計算。
2.特殊事蹟:本表列以外之事蹟不採計(僅採表定之獎項)。
3.專業表現:請另參閱專業表現積分審查標準。
4.專業表現:以指導學校學生為主,其餘如成人教育班等,不採計。
※服務成績積分審查標準:
1. 採計期間:自 100 年 2 月 17 日起至 105 年 2 月 16 日止以權責機關核定發文之日為準。
參與市級(限台南市政府教育局主辦或委辦)或全國性(限教育部主辦或委辦)之課程或教學 競賽。
2.獎狀採計與教育有關並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有案者為限。
3.非教育單位之獎勵,均須取得教育主管機關核定文號之文件才採計。
4.同一項目比賽如同時有敘獎(獎勵)及獎狀(專業表現)僅能擇一採計。
5.特優比照第 1 名、優等比照第 2 名、甲等比照第 3 名,如為其他等次名稱,請檢附相關佐 證資料證明名次。(若有疑義由審查小組認定之)
6.議長盃獎勵可採計,大專院校輔導盃不予採計。
7.敘獎令、獎狀需載明「指導」字樣,始得採計。
8.同一獎勵事由,具二種以上獎勵者,僅擇一採計;但不同層級之比賽可分開計算。
9.教育比賽不包含行政業務之評鑑、考評項目(例:校務評鑑、友善校園訪視、教學卓越獎
…等)。
10.指導、參加獎及指導證明給分說明
(1)獎狀或指導證明應為教育部(或體育署)、台南市政府或教育局核定之活動或比賽所頒給,
企業或協會贊助或辦理之活動或比賽所頒發之獎狀或指導證明不予採計。
(2)獎狀或指導證明上應有教育部(或體育署)、台南市政府或教育局核定之文號。
(3)縣市級以上之政府機關辦理各項競賽所核發之獎狀或指導證明,均應報府依「臺南市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規定」辦理。
※進修:
1.著作審查分數,以核定公文或證書為準。
2.數位學習、線上研習及校內、校外會議性質之研習時數,均不採計。
3.週三進修、縣市外進修均採計。
4.採購訓練證照、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外語文檢定認證(外語文係指英文檢定),均擇高採計。
5.由電腦列印出之研習進修相關資料,請由學校人事或教務及校長核章確認。
6.研習與學分部分:如係提敘後之進修或學位學分不再採計。
※學歷:請檢附最高學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