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文華高級中等學校 107 年約僱人員(學務創新人力)甄選簡章 -第 2 次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 107 年 2 月 6 日府授人力字第 1070025531 號核定函、「行 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甄選名額:正取 1 名、備取若干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3 個月內有效)。
三、僱用期間:自實際報到日起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本案相對控管學校教 官職缺,該職缺若遞補教官,約僱人員應即停止僱用,並不得 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四、工作地點:本約僱人力以執行校安業務為主,工作地點於執行相關校安工 作場所。
五、工作時間:配合學校作息(含夜自習),若協助辦理活動須配合排定班表方 式執勤。
六、報酬:薪資待遇為月薪 31175 元(以約僱四等 250 薪點計酬),不含勞保、
健保及離職儲金等個人負擔金額。
七、報名資格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28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且無 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記錄及行為者,性別不拘。
(二) 1.大學以上畢業。
2.具教育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務創新人力培訓合格證書或 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 2 年以上者。
(三)溝通表達能力佳。
(四)具有服務熱忱、高度敬業負責與利他助人之特質、品行端正,且無不良 紀錄及嗜好者。
(五)熟悉電腦文書處理及資訊處理能力。
(六)曾任學生輔導經驗者尤佳。
八、工作內容:
(一)負責校安中心輪值(需24小時值勤),值勤同意書如附件。
(二)學生上、放學導護工作及駐站輔導。
(三)配合警方實施春風專案及校外聯合巡查等工作(含夜間聯合巡查)。
(四)賃居、寄宿、工讀學生等輔導、訪視工作。
(五)校園內、外(含教職員工生)緊急事件處理。
(六)校安事件處置及通報、急救等。
(七)校園安全防護與危機處理等相關事宜(含參加地區專業研討活動)。
(八)春暉專案。
(九)其他交辦事項。
九、聯絡及應徵方式:
(一)請於本(107)年 5 月 11 日前至本校人事室線上報名系統填寫報名資料,
並上傳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3.教育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務創新人力培訓合格證書或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
2 年以上證明文件影本,4.教育部輔導知能相關研習證明或獎狀、志工 證明、學生輔導相關工作經歷等影本相關資料(本項無則免附)。
網址:http://www.whsh.tc.edu.tw/○○○
(二)報名表件由本校擇優初審符合者 10 名參加面試,其相關甄選訊息另行在 本校網站首頁公告,請自行瀏覽不另行通知。
十、甄試日期、方式:
(一)甄試日期:另訂。
(二)甄試方式:面試。
(三)地點與時程於甄選日前公告於本校網站,請自行瀏覽,不另行個別通知 十一、錄取公告:
(一)甄選錄取人員個別通知,並且公告於本校網站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 (二)備取人員依總成績序列候用。
十二、督考:約僱人員(學務創新人力)於工作執行中應遵守規定及接受學校及 市政府教育局之督導;如有違反或服務情形欠佳及不適任者,停 止其服務,並依契約予以解雇。
十三、附記:
(一)有違下列規定或錄取後經發現有違反本簡章之相關規定者,取消其錄取 資格,業經僱用者由學校依契約予以解雇。
1.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4.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者。
5.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6.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7.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8.行為不檢不適任教育工作者,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9.在校服務期間,若有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記錄及行為者。
(二)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縱因甄選前後未能查覺,而予錄取,
一經查證屬實,除取消其甄選資格及解雇外,如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 負責。
(三)錄取人員應遵守學校契約書,如有違背依相關規定處理。
(四)本計畫實施結束後,一律依規定予以解雇,不得要求資遣費、退職金等 任何津貼。
(五)如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報名、面試日程需作變更時,
於本校網頁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