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第 3 屆校安盃青少年足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壹、依據:教育部 108 年 1 月 18 日臺教學(五)字第 1080004563 號函辦理。
貳、目的:為使青少年遠離不良場所及毒品等不良(當)誘惑,規劃辦理足球賽活動,讓青少 年有發揮的空間及舞台,以強化宣導正向、多元、有益健康且安全的戶外休閒活 動。
參、指導單位:教育部、臺中市政府、臺中市體育總會。
肆、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伍、承辦單位:臺中市立五權國民中學、臺中市體育總會足球委員會
陸、協辦單位:臺中市政府運動局、臺中市北區賴厝國民小學、臺中市西屯區協和國民小學、
臺中市立惠文高級中學、臺中市立黎明國民中學。
柒、比賽日期:108 年 8 月 31 日(星期六)、9 月 1 日(星期日)、9 月 7 日(星期六)、9 月 8 日(星 期日)。
學校組預備比賽日:9 月 6 日(星期五) 捌、比賽地點:臺中市朝馬專用足球場。
雨天備案場地:市立五權國中(國中、U12)、北區太平國小(U10)、北區賴厝 國小(U8、U6)
玖、比賽組別及時間:
一、國中男子 A 組:本市各國中男子校隊球員(106、107 學年度登錄教育部、高級中等學 校體育總會、中華民國足球協會辦理相關比賽之球員)參加此組比賽,
以學校為報名單位,每校報名隊數不限,但須區分為 A、B、C…等隊。
(一)比賽時間:上下半場各 15 分鐘共 30 分鐘,中場休息 5 分鐘。
(二)參賽資格:男子:民國 93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
二、國中男子 B 組:本市各國中非校隊男子,自由組隊參加。
(一)比賽時間:上下半場各 15 分鐘共 30 分鐘,中場休息 5 分鐘。
(二)參賽資格:男子:民國 93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
女子:民國 93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
三、國中女子 A 組:本市女子校隊(106、107 學年度登錄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辦理相關比賽之球員)參加此組比賽,以學校為報名 單位,每校報名隊數不限,但須區分為 A、B、C…等隊。
(一)比賽時間:上下半場各 15 分鐘共 30 分鐘,中場休息 5 分鐘。
(二)參賽資格:女子:民國 93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
四、國中女子 B 組:本市各國中非校隊女子參加此組比賽,自由組隊參加。
(一)比賽時間:上下半場各 15 分鐘共 30 分鐘,中場休息 5 分鐘。
(二)參賽資格:男子:民國 93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
女子:民國 93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
五、國小 12 歲組(學校組):本市各國小同一學校學童參加此組比賽,不分男女生。
(一)比賽時間:上下半場各 15 分鐘共 30 分鐘,中場休息 5 分鐘。
(二)參賽資格:民國 96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
六、國小 12 歲組(自由組隊):本市各國小學童參加此組比賽,不分男女生,自由組隊參加。
(一)比賽時間:上下半場各 15 分鐘共 30 分鐘,中場休息 5 分鐘。
(二)參賽資格:民國 96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
七、國小 12 歲女童組:本市各國小女童學童參加此組比賽,限女童自由組隊參加。
(一)比賽時間:上下半場各 15 分鐘共 30 分鐘,中場休息 5 分鐘。
(二)參賽資格:民國 96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
八、國小 10 歲組:本市各國小學童參加此組比賽,不分男女生,自由組隊參加。
(一)比賽時間:上下半場各 15 分鐘共 30 分鐘,中場休息 5 分鐘。
(二)參賽資格:民國 98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
九、國小 10 歲女童組:本市各國小學童參加此組比賽,自由組隊參加。
(一)比賽時間:上下半場各 15 分鐘共 30 分鐘,中場休息 5 分鐘。
(二)參賽資格:民國 98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
十、國小 8 歲組:本市各國小學童參加此組比賽,不分男女生,自由組隊參加。
(一)比賽時間:上下半場各 15 分鐘共 30 分鐘,中場休息 5 分鐘。
(二)參賽資格:民國 100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
十一、幼兒 6 歲組:本市各學童參加此組比賽,不分男女生,自由組隊參加。
(一)比賽時間:上下半場各 10 分鐘共 20 分鐘,中場休息 5 分鐘。
(二)參賽資格:民國 102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
※每名球員限報名一隊,若重複報名,以第一次出場比賽之隊伍為參賽隊,並取消該名球 員在其他隊之參賽資格。
※若報名隊數過多,賽程無法於原訂比賽日排定,大會得修改各組比賽時間。
※國小女童組(12 歲、10 歲)報名隊數在 2 隊(含)以下,則併入同年齡國小組比賽。
拾、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8 年 8 月 19 日(星期一)17 時止。
拾壹、報名方式:
一、採線上報名系統,報名網址為:https://www.beclass.com/rid=224158d5cf714d291cb9。
或搜尋「臺中市第 3 屆校安盃青少年足球錦標賽
」
報名後若未收到回覆信,請電話確 認,聯絡電話:(04)22012812 分機 131、04-2230-2388 分機 730。二、報名參加學校組之球隊,請列印報名表加蓋承辦人及校長職章後,於比賽當天繳交至 大會。
三、報名資訊將於 108 年 8 月 20 日(星期二)中午前公布於本市教育局網站。若報名資訊 有誤,請於 8 月 21 日(星期三)中午 12 時前與承辦單位確認,聯絡電話:(04)22012812 分機 131、(04)22302388 分機 730。
拾貳、報名規定:
一、每隊報名球員人數上限為 12 人,最少 6 人,隊職員 4 人。
二、以學校名稱組隊以具有該校學籍之在籍學生,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不得跨校組隊。
三、自由組隊參加之隊伍不得以學校名稱為隊名。
四、球員與隊職員之國籍皆無限制。
拾參、領隊及抽籤會議:
一、領隊會議:8 月 23 日(星期五)9 時,假臺中市立五權國民中學舉行(不另通知), 各參賽球隊必須派員準時出席。領隊會議決議為本次比賽競賽依據,如未派代表者,不 得提出異議。
二、抽籤會議:領隊會議結束後立即舉辦抽籤會議,請各隊代表依報名順序抽籤,未派代
表者,由本會代抽籤次。賽程公告:8 月 26 日(星期一)前公布於本市教育局網站 http://www.tc.edu.tw 及體育總會足球委員會網站 http://www.tcfc.org.tw/。
拾肆、比賽制度:
一、各組採標準 5 人制足球比賽規則,邊線球用腳踢。國中及國小組場地大小為長 40 公 尺、寬 20 公尺;國小 8 歲組及幼兒 6 歲組場地為長 30 公尺、寬 15 公尺。唯因本市各 室內場館大小不一,實際比賽場地尺寸將依場館大小而定。
二、賽制視報名隊數多寡於領隊會議時公布之。
三、各組四強決賽賽程預定於9 月 8 日(星期日),請參賽隊伍特別注意。
四、每隊賽前得提出先發球員 5 人及替補球員名單。開賽至少 3 人上場。
五、比賽期間替換球員人次不限,出場後可再行替補。
六、以學校名稱參賽之隊伍應具貼有照片之在學證明書正本(須加蓋學校關防與校長職章)
或學生證;自由組隊參賽之隊伍應具貼有最近照片之身分證件、護照或健保卡(具照片) 正本,於賽前 30 分鐘送至紀錄台登錄備查,未能提出者不得出場比賽。
拾伍、比賽用球:國小 8 歲組及幼兒 6 歲組採用 3 號皮質比賽足球,其餘組別使用 4 號皮質 低彈跳比賽足球。
拾陸、比賽細則:
一、採用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修訂之最新 5 人制足球規則。凡上場比賽球員之球衣(褲)號 碼要與第一場出場名單之號碼一樣。各球隊比賽時必須攜帶兩套不同顏色球衣,另備一套 號碼衣,如兩隊顏色相同時,賽程後者必須更換球衣顏色。
二、凡比賽中不服裁判判決,而被判棄權;無故棄權;冒名頂替上場等以上情形之選手及 隊職員,除取消比賽及其繼續比賽之資格外,已賽成績不予計算,並由大會提報學校 及教育局議處。
三、無故逾規定時間 5 分鐘未出場比賽或未達出場人數之球隊以棄權論,不得參加往後比 賽。比賽中不足規定人數時(5 人制比賽未足 3 人),判決該球隊 0:3 輸球(當下輸 球數如大於 3 球以上、以結束比賽時比數為準),並以棄權論,爾後各場次均不得出賽。
四、比賽期間如遇毆打隊職、隊員或侮辱(毆打)裁判情事,除立即停止該球員比賽外,
送大會議處,情形嚴重者送交警察機關處理。
五、凡在比賽中,如遇二次黃牌(不同場)被警告之球員,應自動停賽ㄧ場,再黃牌警告 時,則再停賽ㄧ場。
六、凡在比賽中被裁判判罰出場之球員,大會未處理前,應自動停賽,經判決後,始可再 出場比賽,又被黃牌警告時,則應再停賽ㄧ場。
七、比賽期間,凡屬裁判職權範圍內之判罰,應按裁判判罰為最終判決,請參賽球隊教練 及家長朋友絕對遵守足球精神,讓選手在學習「服從裁判」環境中快樂成長。
八、顧及學童安全考量,嚴禁球員配戴護目鏡、眼鏡出場比賽。
九、務必請各參賽隊職員積極宣導運動愛品德活動,勿口出惡言及不必要惡劣肢體動作,
共創有禮貌祥和競賽文化。
拾柒、名次判別:
一、循環賽:勝一場得 3 分、和局各得 1 分、敗一場 0 分,以積分多寡判定;中途棄權或 退出比賽者所有已賽成績一律不予計算;循環賽不加時賽,亦不比踢罰球點球。
兩隊(含)以上積分相同時,依據下列順序判別名次。
1. 該循環賽中相關球隊比賽之正負球差多者佔先。
2. 該循環賽中相關球隊比賽之進球數多者佔先。
3. 該循環賽中全部球隊比賽之正負球差多者佔先。
4. 該循環賽中全部球隊比賽之進球數多者佔先。
5. 抽籤決定。
二、淘汰賽:若兩隊比賽結束為和局則不延長加時賽,兩隊立即各派 3 名球員比踢罰球點 球,贏者獲勝,若平手再各派踢球員一名依序比踢罰球點球,以此類推直到分出勝負 為止。冠亞軍賽亦同。
拾捌、獎勵:
一、獎勵:各組錄取前三名;各組報名達 9 隊以上(含 9 隊)取前四名;各組報名達 18 隊以上(含 18 隊)報名取前八名,錄取隊伍頒發獎盃,選手頒發獎狀。
二、若以學校為參賽單位,請各獲獎單位自行依「臺中市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育人 員獎勵要點」辦理敘獎。
三、承辦單位績效良好,有功人員由承辦學校依「臺中市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 育人員」辦理獎勵。
拾玖、經費:參加比賽球隊之一切經費和飲水請自理。
貳拾、申訴:對運動競賽有爭議者得依下列規定: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罰為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大會競賽委員會議判決,以其判決為終決。
三、有關競賽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據本會頒訂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 者,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不得影響比賽進行。並於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向大會競 賽委員或裁判長提出書面(如附件一)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
書面申訴應由該隊領隊或(總)教練簽名方予受理。
四、有關球員資格,須於賽前 20 分鐘提出,比賽結束後不得異議。如比賽中球員冒名違 規之申訴,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拍照存證」,並於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提出申訴。
如比賽中球員冒名違規之申訴,需備齊參賽球員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書面證明資 料向本會競賽組提出書面(如附件二)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
書面申訴應由該隊領隊或(總)教練簽名方予受理。大會競賽組受理申訴後,交由 審判委員會議決,其判決為最後終結。
貳拾壹、其他:
一、凡正在被罰停賽之球隊或職隊員,不得報名。
二、凡排定之賽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遇特殊情形(如:SARS 或 H1N1 新型流感)或重 大事故,必須變更或無法按照既定賽程如期比賽時,須事先徵得大會競賽組同意後,
始得另行擇期比賽。
三、請各參賽單位自行負責指定醫院檢查認定球員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始能報名參加。
四、禁止球員穿著鋁釘鞋及活動塑膠釘鞋出場。
五、比賽期間,請各參賽球隊自行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六、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因天氣、場地及不可抗拒之外力因素,臨時更換比賽場地賽程及 日期。
貳拾貳、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可由大會修正公佈之。
附件一
競賽事項申訴書
申訴事件
申訴事件 發生時間
申訴事件 發生地點
申訴理由
證明文件或 證人
申訴單位 領隊或(總)教練 (簽名) 年 月 日 時 分
裁判長意見
審判委員判決
審判委員簽名:
附件二
球員資格申訴書
被申訴者 所屬單位
被申訴者 競賽組別
被申訴者姓名
申訴事由
證明文件或證人
申訴單位 領隊或(總)教練 (簽名) 年 月 日 時 分
審判委員會判決
審判委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