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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學年度學士班運動績優學生 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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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國106年12月7日

本校107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8次會議通過

107學年度學士班運動績優學生 招生簡章

【簡章請由網路下載】

國立清華大學招生委員會 編印

學校地址(校本部):30013 新竹市光復路二段101號 (南大校區):30014 新竹市東區南大路521號 學校總機:(03)5715131轉各分機

學校網址:http://www.nthu.edu.tw/

招生組電話:(03) 5731300、5712861、5731014、

5731303、5731302、5731301、

5731385、5731399、5731398 招生組傳真:(03) 5721602

招生組網址:http://adms.web.nthu.edu.tw/

(2)

◎ 重要日程表 ◎

日期 重要事項 備註

107.02.23 寄發學科能力測驗成績通知單 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寄發 107.03.02-03.08 1.網路報名、繳費

2.學習資料登錄、上傳審查資料 3/2上午10時至3/8下午5時止 107.03.09-03.15 招生組與甄審委員小組審核考生報考資料 審核不合格者通知補件或退件

(電話或E-mail通知)

107.03.19

1.體育系公告招生名額流用結果

2.招生組公告術科運動項目檢定考試通知 3.中午12時起,開放列印准考證明

1.於體育系網頁公告。

2.於招生組網頁公告各運動項目之詳 細考試時間與地點。

3.請自行上網登入網路報名及報到系 統之「其他作業」列印。

107.03.24 術科運動項目檢定考試 考生應試時,應攜帶「准考證」及「身 分證明文件」應試。

107.03.30 1.下午5:00正式放榜 2.寄發錄取通知、成績單

1.正、備取名單公告於本校招生組網 頁。

2.一律寄至考生通訊地址。

107.04.05 成績複查申請截止(郵戳為憑) 複查成績申請暨回覆表請見本簡章附 錄,或至本校招生組網頁下載填寫。

107.04.09前 正取生報到,本階段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截 止 (郵戳為憑)

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請見本簡章附 錄,或至本校招生組網頁下載填寫。

107.04.11起 公告備取遞補名單

於招生組網頁公告備取遞補名單(電 話、簡訊或e-mail通知),備取生進行 報到。

107.05.31前 最後一梯次之備取生報到截止(郵戳為憑)

注意事項 :

一、 為維護您的權益,請詳閱本簡章各節之規定。

二、 網路報名系統於報名期間內為 24 小時開放,為避免網路壅塞,請儘早上網報名,逾期一概不予 受理。一經網路報名成功後,除個人通訊資料外,餘皆無法更改,務請審慎填報相關資料。

三、 線上審查學系上傳電子檔於系統送出前,請再仔細地檢查一遍,務使各項表件正確齊全,如有缺 失致遭退件,其後果由考生自行負責。

四、 本校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取得並保管考生個人資料,在辦理招生事務之目的下,進行 處理及利用。本校將善盡善良保管人之義務與責任,妥善保管考生個人資料,僅提供招生相關工 作目的及錄取生學籍資料建檔使用。

五、 凡報名本項招生者,即表示同意授權本校得將考生個人基本資料及其相關檔案資料,運用於本招 生事務及辦理錄取生報到或入學資料建置使用。

六、 依本校術科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要點第六條規定(參見本簡章第 12 頁) ,考生應試時,應攜帶「准 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者,如經監視人員查核確認係考生本人無誤者,

得先准予應試;惟至該項考試結束前仍未送達身分證明文件者,取消該項目之成績。

(3)

~運動績優學生招生常見問題集~

報名前

Q: 請問轉帳銀行是哪間呢?

A: 是台灣銀行,代碼是004。

Q: 我不知道要怎麼轉帳,請問該怎麼辦?

A: 因各銀行規定不同,請直接向您的金融機構洽詢使用方式。

網路報名填表手續

Q: 請問我沒有買簡章,是從網路上下載的,這樣可以報名嗎?

A: 本校招生組網頁提供簡章全文電子檔下載,請參考簡章說明即可報名,不另販售紙本簡章。

Q: 請問什麼是線上審查?

A: 審查的老師們直接在網路上評閱考生上傳的資料檔案,免去處理龐大的書面資料。

Q: 我報考的系所是線上審查系所,請問我還需要寄紙本資料嗎?

A: 除非系所特別在簡章要求寄繳部分紙本資料,請直接將相關資料掃瞄或轉成電子檔上傳。

Q: 關於線上審查,我該如何上傳系所指定審查資料?

A: 報名完之後,由報名系統的「其他作業」登入,點開左邊的資料夾,點選「上傳審查資料作業」,

連結進入「線上審查系統」,依照各系所規定的項目一一上傳,除大頭照限以JPG檔格式上傳,

其餘資料請上傳PDF檔,請自行將電子檔轉檔成PDF檔上傳(若因檔案格式錯誤導致無法流覽其 後果由考生自行負責)。每一項審查資料項目只允許上傳一個檔案(若該審查項目考生有多個 檔案,請先將資料整理成一個檔案後上傳於對應欄位)。

Q: 請問報名完後,需要寄回交易明細表嗎?

A: 不需要,因為繳款編號都是專屬於個人的,從系統中可以查詢繳款情形。

Q: 請問我已經用ATM轉帳繳費成功了,如何確認?

A: 若您需要即時確認的話,建議您由報名系統的「其他作業」登入後,點選左邊資料夾中的選項,

約在轉帳後一個小時內即可見到已更新的資料了。

Q: 請問我想要修改我的通訊地址(或戶籍地址、電話、E-mail),該怎麼辦?

A: 請您直接由報名系統的「其他作業」登入,即可隨時修改您的資料。

報名後

Q: 准考證明上沒有照片,怎麼知道我是考生本人呢?

A: 本校准考證明(考生自行上網登入「報名與報到系統」列印)沒有照片,但考生應試時,務請攜 帶「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或以有效期限內之「護照」、「附加照片之全民健保卡」

或「汽機車駕照」等證件正本代替),以備查驗。

Q: 報名後,若忘了印繳費單、想修改個人資料或上傳審查資料之電子檔,該怎麼辦?

A: 如果您忘了列印各項表單(如繳費單) 、要修改個人資料,或者要上傳審查資料之電子檔(線上 審查系所)…請由報名系統「其他作業」登入後,點開頁面左邊資料夾,選擇您所需的選項;

審查資料上傳以報名截止日前最後一次上傳結果為準。

Q: 請問我報完名後,需要把交易明細表寄回去給你們嗎?不寄回去,你們要如何得知誰有繳費?

A: 不需要,因為繳費編號都是每個人專屬的,我們由系統中即可以看出誰尚未繳款。

Q: 請問我已經用ATM轉帳繳費成功了,可是還沒有收到E-mail通知轉帳成功怎麼辦?

A: 請不用擔心,若您需要確認的話,建議您由報名系統的「其他作業」登入後,點選左邊資料夾 中的選項,約在轉帳後一個小時內即可見到已更新的資料了。部分考生的系統狀態可能會比較 慢才轉入,如果擔心的話,請收好您的相關轉帳單據,若有問題再憑單據確認。此外,轉帳前 請先確認金融卡之轉帳功能已開通,並確認交易明細表有顯示「轉帳成功」。

放榜後

Q: 請問成績單會寄到戶籍地址還是通訊地址?是掛號還是平信?

A: 成績單以平信寄送至通訊地址,您亦可直接上網查詢。如果您的通訊地址有改,請您直接由報 名系統的「其他作業」登入,即可隨時修改資料。

(4)

國立清華大學 107 學年度學士班運動績優學生招生 網路報名填表流程暨說明

網路報名網址:http://adms.web.nthu.edu.tw/ →選擇網頁右方「網路報名與報到系統」

開始

進入網路報名與報到系 統, 選擇『學士班運動

績優學生招生』

登入其他作業 網路報名填報作業

請輸入:

1.報考者的身分證字號 2.個人自設之密碼 輸入報考者的身分證字號

登入報名系統

填寫個人基本資料,

並設定登錄密碼

報名系統

1.修改個人通訊資料 2.查詢報名資料 3.查詢繳款狀況 4.修改密碼 5.個人資料表維護 6.列印准考證明 填寫報考資料

請於3月8日下午5時前,傳 真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證明至招生組 傳 真號碼03-5721602,並於 空白處註明姓名、身分證字 號、報考及聯絡電話(或手 機)

招生組驗證並上網登錄,

驗證通過者得依規定免繳 報名費

1.由「其他作業」登入查詢繳款狀態 2.每日一次另以E-mail方式通知

取得16碼之繳款編號

是否為低收、

中低收入戶、特殊 境遇考生

選擇繳費方式:

1.ATM轉帳

2.台灣銀行臨櫃繳款 3.網路銀行轉帳

已繳交報名費?

以 E-mail 或 手 機 簡 訊 方 式 通 知 限 期 內 繳 費,通知以3次為限,逾期未繳者,視同放 棄報名,不再另行通知

報名完成

※請注意※

考生須於3月8日下午5時前完成:

(1)上網報名 (2)繳交報名費 (3)上傳審查資料

以上三項手續皆備始完成報名手續 審查系統

上傳審查檔案

★詳見簡章第1-2頁及 第5頁

資料查詢維護或

上傳審查檔案

(5)

目 錄

壹、報考資格(五項資格皆需同時符合) ... 6

貳、招生學系暨名額 ... 2

參、報名規定事項 ... 3

一、報名日期:107 年 3 月 2 日上午 10 時起至 3 月 8 日下午 5時止 ... 3

二、報名方式:一律網路報名 ... 3

三、報名費 ... 3

四、報名手續(請參考簡章目錄前之報名流程): ... 3

肆、甄選原則 ... 5

伍、術科運動項目檢定之測驗辦法 ... 6

陸、錄取與放榜 ... 10

柒、成績複查辦法(一律以通訊方式辦理) ... 10

捌、申訴 ... 10

玖、報到、放棄錄取資格 ... 11

拾、附註 ... 11

簡章附錄:

一、國立清華大學運動優績學生單獨招生術科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要點

二、學士班同等學力資格認定標準(節錄自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三、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四、考生學習資料簡要表(樣張)

五、報名資料需造字回覆表 六、退費申請表

七、複查成績申請暨回覆表 八、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九、國立清華大學交通路線資訊(校本部、南大校區)

十、國立清華大學校園地圖

※依本校術科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要點第六條規定(參見本簡章第12頁) ,考生應試時,應攜帶 「術科運動項目准考證」(自本校報名系統列印)及下列任一項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身 分證、附照片之健保卡、駕照、護照,或其他附照片及身分證字號之文件,以便查 驗;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者,如經監視人員查核確認係考生本人無誤者,得先准予應試;惟 至該項考試結束前仍未送達身分證明文件,取消該項目之成績。

◎詢問報名相關事宜,請洽招生組:

(03)5731300、5712861、5731014、5731303、5731302、5731301、5731385、5731399、5731398

◎詢問註冊、入學相關事宜,請洽註冊組:

(03)5712334、5731397

(6)

國立清華大學107學年度學士班運動績優學生招生簡章

壹、報考資格(下列五項資格皆需同時符合)

一、凡於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含應屆畢業 生),或符合報考「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之資格(參見附錄)。

二、參加本校運動績優學生申請入學者,需參加大考中心 107 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

三、符合本簡章【貳】招生學系之申請條件者,且符合下列運動績優資格之一者,得報考 本項招生。

四、運動績優資格包含:

(一) 符合教育部「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104 年 10 月 14 日 臺教授體部字第 1040030687B 號令修正)之甄審、甄試資格者。

(二) 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層級之運動競賽,並持有證明者。

(三) 曾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原住民運動會、全國 身心障礙運動會,並持有證明者。

(四) 曾參加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定之運動聯賽、全國單項運動協會舉辦之全國性單項運動 錦標賽,並持有證明者。

(五) 曾任高中職學校運動代表隊一年以上,且曾參加縣市級以上運動競賽,並持有證明、

參賽紀錄者。

(六) 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畢業生,並持有證明者。

註:以上資格僅限本系術科測驗項目所列各項球類,且報考術科類別需與所持證明文件 之比賽項目、校隊類別相符,例如:羽球校隊僅能申請羽球項目。

五、注意事項:

(一) 持國外學歷報考者,錄取入學時須經學歷查證合格(參見簡章第 11 頁),否則取消 入學資格。

(二) 本招生不招收「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六條「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 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資格者。

(三) 本招生不招收「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七條「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7)

貳、招生學系暨名額

組別代碼 0801 學系聯合招生(體育學系、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

放榜日期 3月30日 招生學系 體育學系 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 招生名額 一般生17名 一般生1名 自定

報名條件 無 指定

繳交資料

1. 考生學習資料簡要表(格式詳見簡章附錄)

2. 107 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單

3. 其他有利申請資料,如運動績優資格或經歷證明、個人最佳運動成績證明等(成 績限104年8月1日以後獲得者)

甄試項目 及成績計 算方式

甄試項目

(科目代碼)

佔錄取總成

績比例 說明

運動項目術科檢定

(0101) 60%

1.測驗時間:3 月 24 日(星期六)。

2.各運動項目之詳細考試時間與地點,另於 3/19 於本校招生組網頁公告。

3.測驗當日需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

(如身分證、附照片及身分證字號之健保 卡、駕照或護照等),作為現場查驗身分 之用;未攜帶之考生不予應試。

4.術科檢定成績未達 60 分者不予錄取。

5.欲報考本聯招者,請自行斟酌測驗時間是 否與全中運資格賽日期衝突。

審查資料

(0102) 20%

所有審查資料請至本校線上審查系統進行上 傳或填寫,並於3/2上午10時至3/8下午5時之 間完成。

學科能力測驗總級分

(0103) 20% - -

備註

1.運動專長以排球、羽球、高爾夫、手球、拳擊、射箭、游泳、田徑為主,未列名之 運動項目不招收新生。

2.錄取生入學後,應參加代表隊之訓練。錄取教科系同學,應於畢業前修習所屬代表 隊之體育課程至少 6 學期。

聯絡資訊 體育系 電話:03-5715131 轉 71501、網址:http://dpe.web.nthu.edu.tw/

教科系 電話:03-5715131 轉 73001、網址:http://delt.web.nthu.edu.tw/

招生代碼 002 005 011 013 022 029 031 039 術科檢定運動項目 排球 羽球 高爾夫 手球 拳擊 射箭 游泳 田徑

性別 男 女 男 女 不拘 男 不拘 男 女 男 不拘 體育系招生名額 3 0 1 1 1 3 2 1 1 2 2 教科系招生名額 0 1 0 0 0 0 0 0 0 0 0

說明

1.本聯招係由【體育學系】與【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聯合招生。報名時,應以「學系聯合招 生」為報考單位。

2.報考教科系排球(女)之錄取生,具師資培育生身分,得修習國小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其 餘學系各運動項目錄取生若欲修習教育學程者,得依本校相關規定參加甄選。

3.教科系錄取生放棄錄取資格之缺額、不足額錄取之剩額名額,併入107學年度大學考試分發 入學名額內招生。

4.各運動項目下之考生如遇總成績相同時,依(1)運動項目術科檢定成績,(2)審查資料成績,

(3)學科能力測驗總級分,(4)學測國文級分,(5)學測英文級分之順序進行比序,分數較 高者優先錄取。

(8)

參、報名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107 年 3 月 2 日上午 10 時起至 3 月 8 日下午 5 時止

※ 網路報名系統於報名期間內為24小時開放(非報名期間不開放),為避免網路壅塞,請考生儘 早上網報名,逾期概不受理。

二、 報名方式:一律網路報名

※ 未於報名截止日前上網填寫報名資料、完成繳費並上傳審查資料者,視同報名未成功。

三、報名費:每報名一個系(班) ,需繳交新台幣 2000 元整,術科檢定不另收費。

(一) 請先完成網路報名,取得個人專屬繳款帳號後參考下述說明,再行繳費。

(二)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 定,詳見簡章第 14 頁)考生一律免繳報名費,本校另依規定提供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考生 面試往返交通費補助,及偏遠地區考生部分住宿費補助。

(三) 減免報名費優待辦法如下:

1.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考生係指持有當年度各直轄市、各地方政府或其授權之鄉、鎮、市、

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非清寒證明),得免繳報名費。如證 明文件中無考生姓名等相關資料時,請另附相關戶籍或身分證件,以茲證明。

2. 特殊境遇家庭考生係指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之特殊境遇家庭標準(參見附錄),

具有直轄市、各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 內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者。考生請於報名階段繳交全戶人口之戶籍謄本及列屬 於特殊境遇之相關證明文件。

3. 請符合前列資格之考生上網報名後,最遲於 3 月 8 日下午 5 時前,傳真上述相關證明文 件影本至招生組(傳真號碼:03-5721602),並於空白處註明考生姓名、身分證字號、

報考系(班)及聯絡電話(或手機);經本組確認後上網登錄,確認結果將以e-mail或手 機簡訊方式通知。惟證明文件未於前述期限前傳真或所繳證明文件不符者,均不予減免,

報名截止後亦不接受補件退費。

四、報名手續(請參考簡章目錄前之報名流程):

詳閱簡章內容→ 上網填寫報名資料 → 繳交報名費 → 上傳報名審查資料 (一) 報名網址:

請於報名期間內至本校招生組首頁(http://adms.web.nthu.edu.tw/),點選網頁右方「網 路報名及報到系統」,選擇「學士班運動績優學生招生」。

(二) 報名手續包含:

1. 網路填寫報名資料、繳交報名費。

2. 學習資料登錄、上傳審查資料。

※ 考生須於規定期限內(107年3月2日上午10時起至3月8日下午5時止)完成上述手 續,始完成報名作業。

(三) 網路填寫報名表程序:

1. 請參閱本簡章目錄前之報名流程。

2. 報名系統中「第一次登入報名系統」及「非第一次登入報名系統」可進行報名系(班)選 填作業:

(1) 考生請先以個人身分證字號、自設之密碼,由「第一次登入報名系統」登入並完成 初次報名手續。

(2) 如事後考慮再增加報考系(班),請由「非第一次登入報名系統」登入。

(3) 其他非報名作業,如查詢個人報名資料、上傳審查資料、繳費資訊、修改通訊資料、

列印相關報考資料,請由報名網頁下方之「其他作業」登入。

3. 注意事項:

(1) 上網填寫報名資料若有需要造字者,請將該字以全形之「*」表示,並填寫「報名 資料需資料需造字回覆表」(詳簡章附錄)後,傳真至招生組(傳真號碼:

03-5721602)。

(2) 外籍生、僑生請於身分證字號欄位填寫統一證號。

(9)

4. 106學年度應屆畢業生之學歷(力)欄,依畢業日期填寫「107年6月高中畢業」。

5. 學力代碼表:

學歷(力)代碼 報名資格

60 高中(職)已畢業

61 高中(職)應屆(106學年度)畢業 62 其他同等學力

6. 國外學歷請填寫學校英文名稱,並註明所屬國家及地區,例: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USA, CA)。

7. 上網填寫報名資料確認送出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系(班)、術科項目;除因逾期未 上傳審查資料、資格不符等原因退件者外,概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要求退件、退費。無論錄 取與否,報名資料概不退還。

8. 報名網頁中之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出生日期為查驗身分用;通訊地址為寄發各項通知和成績 單用;報名費繳交結果、報到等相關通知皆以e-mail或手機簡訊方式通知,請務必填寫有效資 料,如有變更亦請隨時上網更正,以免漏失重要資訊通知。

9. 一經網路報名成功後,除個人通訊資料外,餘皆無法更改,務請審慎檢核填報資料。

(四) 繳交報名費,繳費方式如下:請自行選擇最適宜之繳費方式。如報名後未完成繳費手續,本 校將以E-mail或手機簡訊方式通知於期限內繳費,通知最多以三次為限,逾期仍未繳交者 視同放棄報名,不再另行通知。

1.金融機構提款機(ATM)轉帳(不限考生本人之金融卡),繳費程序如下:

(1)轉帳確認:請檢查 ATM 交易明細表上帳戶的餘額是否已扣款,並請保留交易明細表備查。

(2)若是利用郵局提款機轉帳,金融卡插入提款機後請選擇「跨行轉帳」功能,再選擇「非約 定帳號」,之後輸入台灣銀行的銀行代碼 004、繳款帳號及轉帳金額,即可轉帳。

(3)繳款時,如銀行代碼和繳款帳號均輸入無誤,但仍繳款失敗時,請先確認帳戶內餘額是否 足夠?或向開戶銀行確認持有的金融卡帳號是否具有轉帳功能。

(4)繳費期間於銀行營業時間外辦理轉帳繳費時,若 ATM 出現「次一營業日入帳」之訊息,

需選擇同意並完成轉帳繳費作業。

2.台灣銀行各分行臨櫃繳款,程序如下:

※ 因臨櫃繳款為人工作業,銀行無法即時傳輸繳款資料,約需半日至 1 日工作天方能更新報名系 統之繳費狀況,如已完成繳款,但 1 個工作日後仍無法於本校招生系 統 上 查 詢 到 繳 款 狀 況 , 請 將 您 的 繳 費 第 二 聯 存 根 傳 真 本 組( 傳 真 號 碼 : 03-5721602),以利本校招 生組與銀行確認。

3.網路銀行 ATM 轉帳(不限考生本人之金融卡),請參考各網路銀行操作說明。

※ 欲查詢台灣銀行各地分行據點,請由下列網址查詢:

http://bot.map.com.tw/search_engine/search_branch.asp 從報名系統印出

「ATM轉帳通知」

金融卡插入ATM,選擇

「轉帳」或「跨行轉帳」

功能

輸入銀行代碼004 (台灣銀行)

輸入轉帳通知上的繳款 帳號(共16碼) 輸入轉帳金額2000元

完成轉帳繳費,轉帳成 功之交易明細表無須寄 回,請自行留存備查

從報名系統印出

「臨櫃繳費單」

持單至台灣銀行各分行 繳交報名費

請將繳費存根第二聯 留存備查

(10)

(五) 上傳審查資料說明:

1. 考生無需寄繳任何紙本資料,請於 107 年3 月2日上午 10時至 3 月8日下午5時,至線上審查系統 填寫個人基本資料及上傳指定審查資料電子檔(限pdf檔),以利報名資格審查。

2. 上傳指定審查資料:務請於報名期間內上傳以下資料,產生合併檔後點選送出,始完成上傳。

(1)學歷證明文件:

已畢業學生:需附○1 畢業證書、○2高中歷年成績單。

應屆畢業生:需附○1 學生證(蓋有106學年度第二學期註冊章)或在學證明、○2 高中歷 年成績單。

(2)運動績優資格證明文件(詳見簡章第1頁)。

(3)招生學系指定繳交資料(詳見簡章第2頁各學系(班)指定繳交資料)。

(六) 上網填寫報名資料確認送出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系(班),因逾期上傳、資格不符 而遭退件者,所繳報名費扣除 200 元(手續、郵資等費用),餘數退還。其他任何理由概不得 要求退件、退費。

肆、甄選原則

一、

報名資格審核

(一) 本校收件後,先由招生組及運動績優學生招生甄審委員小組進行報名資格條件審查,通過者給 予准考證號;不通過者將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再次確認,無法補件或確認資格不符者予以退件。

(二) 通過報名資格審核者之所有資料由本校運動績優學生招生甄審委員小組進行資格審核,資格符合 名單將公告於招生組網頁(http://adms.web.nthu.edu.tw/),考生請於107年3月19日(週一),

上網查看參加術科運動項目檢定考試通知。

(三) 考生若於3月23日(週五)仍未收到本校通知者,可洽本校體育系查詢。

二、

運動項目報名後缺額流用

若某檢定運動項目考生報名人數比該運動項目招生名額少時,則由本校運動績優學生招生甄審委員小 組議決後進行招生名額流用,名額流用結果於3月19日(週一)公告於體育學系網頁。

三、

術科運動項目檢定

參加術科運動項目檢定時,考生須攜帶術科運動項目准考證(請於 3月19日週一中午12時以後自本 校報名系統列印)及下列任一項身分證明文件:○1 身分證、○2 附照片之健保卡、○3 駕照、○4 護照,

或○5 其他附照片及身分證字號之文件。考生請依術科運動項目檢定考試通知單上規定的時間,準時 來校參加第二階段術科運動項目檢定考試,否則以棄權論。

四、

運動項目檢定後缺額流用

(一) 經過術科運動項目檢定後,產生各項術科運動項目名次。若某術科運動項目合格人數比該運動 項目招生名額少時,得經運動績優學生招生甄審委員小組議決,決定名額流用順序。

(二) 流用調整後之運動項目招生名額於體育系網頁(http://dpe.web.nthu.edu.tw)公告。

(11)

伍、術科運動項目檢定之測驗辦法

一、排球

考試位置分為:攻擊手、舉球員。

(一)

個人技術測驗:40%

考生依其報考位置進行測驗如下圖所示。

B C E F D (舉球員)

A

拋球者 攻擊手扣球位置示意圖

測驗方法:

1.拋球者(由本校試務小組安排)將球拋給F點之考生(舉球員),考生(攻擊手)分別依A、B、

C、D、E等不同位置進行扣球,球網對面則由考生(自由球員)進行防守。各位置操作步驟 如下:

步驟1:A點扣打一次後排扣球。

步驟2:B點扣打一次4號位長扣球。

步驟3:C點扣打一次A式快攻。

步驟4:D點扣打一次2號位長扣球。

步驟5:移位至E點扣打時間差扣球。

2.攻擊手2〜3人一組,每人均需操作步驟1〜5各3次;若有報考舉球員或自由球員之考生,則 每組各安排1位,且需配合攻擊手進行測驗。

3.各組若有測驗種類(身分)無考生報考者,該身分人員由本校試務小組安排協助該組測驗。

(二)

比賽測驗:60%

視報名人數決定各組比賽人數,當場調配本校學生補足,依比賽臨場表現評分。排球個人技 術與分組比賽評分參照表

二、羽球

項 目 內容與方法 評量重點 評分比例

專項技能

1.採單打比賽。

2.技術評分:由考試委員視考生在 比賽過程中的表現給予評分。

1.基本技術 2.攻守能力 3.戰術戰略應用 4.臨場整體表現

80%

比賽成績

1.依報名人數多寡決定賽制。

2.依比賽名次排序,參照給分量表 紀錄該項分數。

20%

位置 參照標準

攻擊手 扣球強度、手法、路線變化、擊球點、移位、穩定性、運動精神 舉球員 高度、準確性、節奏、協調、配球之適宜性、運動精神

自由球員 判斷、取位、膽識、移動、處理球之技巧及準確性、運動精神

(12)

羽球比賽成績給分量表

三、高爾夫球

1.運動成就:個人參加國際高爾夫比賽、中華高爾夫協會舉辦之全國性比賽、全運會或中等學 校運動會之最佳高爾夫比賽成績。給分標準請參考成績換算表。

2.術科測驗:

(1)基本動作: 40%

A.項目:1號木桿、5號鐵桿、P桿、推桿等四項。

B.場地:明湖高爾夫練習場、寶山高爾夫球場 C.方法:

a.考生自備高爾夫球桿進行術科測驗。

b.考生先於練習場擊球區依序以1號木桿打5球至網內目標區,再換5號鐵桿打5球,最後 以P桿打5球。

c.然後再到寶山高爾夫球場測驗推桿5球。

d.每次擊球時間不得超過20秒。

D.給分標準:

a.木桿與鐵桿,依考生揮桿動作之協調性、擊出球之落點距離與穩定性給予評分。

b.推桿依使用推桿進洞數給予評分。

E.注意事項:

a.考生進行基本動作時,應穿著合乎高爾夫規定之服裝,否則不予進行測驗。

b.推桿測驗考生可使用自備球。

c.將準備15顆球供木桿與鐵桿測驗用,需額外練習者請自行購買球。

(2)十八洞測驗:40%

A.場地:寶山高爾夫球場 B.方法:

a.考生完成高爾夫基本動作測驗後,進行抽籤分組,於寶山高爾夫球場進行十八洞測驗。

b.男子考生於藍色發球台開球,女子考生於白色發球台開球。

c.每洞必須依高爾夫規則第三條完成擊球入洞。

d.如有打球速度過慢影響後組擊球,將依違反規則第六條第七款罰桿處理。

e.其他規則遵照中華民國高爾夫協會公佈之最新高爾夫規則及球場單行規則執行之。

f.如因天候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影響而無法進行正常測驗時,考試委員有權將考試彈性 調整。

C.給分標準:依十八洞測驗桿數對照成績換算表求得分數(附表)。

D.注意事項:

a.考生進行基本動作與十八洞測驗時,應穿著合乎高爾夫規定之服裝,否則不予進行測 驗。

b.考生於十八洞測驗結束後須自行繳交果嶺費、桿弟費,未繳交者不予計算成績。

(3)就學後訓練計畫: 20% (報考時一起繳交。)

名次 第1名 第2名 第3名 第4名 第5名

得分 100 90 80 70 60

名次 第6名 第7名 第8名 第9名 第10名以後

得分 50 40 30 20 10

(13)

運動成就與十八洞測驗成績換算表

男桿數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女桿數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得分 100 95.5 91.1 86.8 82.6 78.5 74.5 70.6 66.8 63.1 59.5 56.0 52.6 男桿數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女桿數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得分 49.3 46.1 43.0 40.0 37.1 34.3 31.6 29.0 26.5 24.1 21.8 19.6 17.5 男桿數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女桿數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得分 15.5 13.6 11.8 10.1 8.5 7.0 5.6 4.3 3.1 2.0 1.0 0.1 0

四、手球

團隊攻防戰術

測驗方法 給分標準

普通球員

分組對抗(必要時調配本校學生進 行分組對抗),至判明成績為止。

視考生基本攻防戰術之組合與應用,及 臨場比賽之技術、機智、合作、體能等 要素評分。

守門員 配合普通球員之全場對抗擔任守 門員,至判明成績為止

視守門員技術之優劣與發動攻擊之配 合能力等要素評分之。

五、拳擊

項目 評分標準 評分比例

基本動作 姿勢正確、重心穩定、出拳協調、步法正確、動作敏捷。 30%


對打測驗

1.擊中目標區域的有效攻擊次數 2.整場比賽中的主導性

3.技術和戰術的展現 4.犯規的情況

5.發展性:出拳迅 速有力、重心穩定、閃躲協調、攻 擊防守動作正確、反應敏捷、步法移動靈活

60%

就學後練習計畫、

承諾及目標 請於術科測驗報到時繳交。 10%

六、射箭

招收項目 測驗方法 評分比例 備註

射箭

70公尺單局(反曲弓) 80% 依據中華民國最新射箭規則 射姿與射型 20% 技術與動作流暢之評量

(14)

70公尺單局36箭成績對照表(男生)

70公尺單局 (36箭)

得分 325 320 315 310 305 300 295 290 285 分數 100 95 90 85 80 75 70 65

70公尺單局36箭成績對照表(女生)

70公尺單局 (36箭)

得分 320 315 310 305 300 295 290 285 280 分數 100 95 90 85 80 75 70 65

七、游泳

項 目 內容與方法 評分比例

術科考試 個人專項 90%

就學後練習計畫、承諾及目標 請於術科測驗報到時繳交 10%

術科成績評分標準:以最近一次全中運高中組游泳比賽前八名成績為評分標準,參照分數如下 表。未達前八名成績者均以 50分為其評分成績。

八、田徑

項 目 內容與方法 評分比例

專項測驗 考生依個人專長項目報名參加考試。 80%

就學後練習計 畫、承諾及目標 (請於術科測驗報

到時繳交)

1.錄取方式:男女不限,依分數高低擇優錄取。

2.考試依國際田徑規則辦理,犯規者該項成績以零分計算。

3.短距離項目起跑架由本校體育系提供。

4.徑賽考試成績(秒數)由考試委員以手按碼錶方式紀錄,

以主試委員的秒數為主。

5.田賽器材之準備,由學校依國際田徑規則辦理。

6.考試之分組與分道,由考生現場抽籤決定。

20%

專項測驗成績計分方式:

術科成績評分標準:以最近一次全中運高中組田徑比賽前八名成績為評分標準,參照分數如下 表。未達前八名成績者均以50分為其評分成績。

名次 第1名 第2名 第3名 第4名

得分 100 95 90 86

名次 第5名 第6名 第7名 第8名

得分 82 78 74 70

名次 第1名 第2名 第3名 第4名

得分 100 95 90 86

名次 第5名 第6名 第7名 第8名

得分 82 78 74 70

(15)

陸、錄取與放榜

一、錄取及成績計算方式

(一)各類指定項目成績及甄選總成績至多取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以四捨五入計。

(二)由招生委員會訂定錄取最低標準,達錄取最低標準者,以總成績高低序錄取為正取生至核定 之名額止,其餘為備取生(意即「最低錄取標準」為最後一位備取生之分數)。

(三)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雖有名額亦不予錄取。

(四)指定甄試項目(包含術科檢定、審查資料等)如有任一項零分、缺考或未達檢定標準者,均 不予錄取。

(五)經術科檢定成績未達錄取標準60分者,不予錄取;術科缺考者亦不予錄取。

※ 體育學系、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因「學科能力測驗總級分」佔甄選總成績比例20%,若乙生學 科能力測驗各科成績為:國文11級分、英文9級分、數學7級分、社會11級分、自然9級分,總 級分計47級分,則乙生「學科能力測驗總級分」所佔甄選總成績應為12.53(取至小數點第二 位,四捨五入),公式如下:

二、放榜

(一)107學年度學士班運動績優學生招生預計於 107年3月30日(週五)下午5時放榜,由招生組網頁 公告錄取名單,寄發成績單至考生通訊地址。

(二)榜單查詢網址(http://adms.web.nthu.edu.tw/),公告主旨為「107學年度學士班運動績優 學生招生錄取名單」。

柒、成績複查辦法(一律以通訊方式辦理)

一、複查期限:請於 107 年 4 月 5 日(週四)前提出(以國內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二、複查工本費:每一項目新台幣 50 元整(限用郵政匯票方式繳納,匯票抬頭請寫「國立清華大學」)。 三、複查手續:

(一)一律以通訊方式(限時掛號)辦理。

(二)請填妥○1 複查成績申請暨回覆表(詳見簡章附錄),連同○2 甄選總成績單正本(驗後連同回 覆表寄還,影印本不受理)、○3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驗後連同回覆表寄還)、○4 郵政匯票 影本、○5 回函信封(請貼足回郵郵資,掛號 28 元,限時掛號 35 元,並填妥收件人姓名與 地址),於 107 年 4 月 5 日前(以國內郵戳為憑)寄至:30013 新竹市光復路二段 101 號 國 立清華大學招生組收。

(三)申請書正面及背面之收件人姓名、地址均需填寫清楚,來函信封封面請註明「107 學年度學 士班運動績優學生成績複查」、報考項目、准考證號與姓名,以便查詢。

(四)複查成績時,以複查甄選項目總成績為限,同一科目不得重複申請複查,不得申請調閱及影 印相關成績資料,亦不得要求重閱試卷。

(五)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一經收件,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件。

捌、申訴

考生如對招生事宜有疑義或有違反性別平等原則之疑慮,應於放榜日起一週內具名(含申訴事 由、考生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連絡電話)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郵戳為憑),本校招 生委員會於收到考生申訴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正式答覆,必要時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

(11+9+7+11+9)

(15+15+15+15+15) × 20=12.533

(16)

玖、報到、放棄錄取資格

(一)正取生應依錄取通知規定之日期及方式辦理「入學前報到」。逾期未報到者,即以自願放棄 入學資格論。

(二)錄取生完成報到作業後,應依本校學士班新生入學須知及行事曆之規定日期辦理註冊手續(入 學及註冊相關事宜請洽註冊組,03-5712334),並繳驗高中(職)正式畢業證書(或同等學 力證件)影本,無法繳驗者,不得註冊入學。

(三)如欲放棄入學資格,應以規定書面格式(詳見簡章附錄)申請放棄錄取資格,並經父母(或 監護人)簽章後,正取生於107年4月9日(週一)前、備取生於規定報到期限前(以國內郵戳 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以限時掛號郵寄至本校。

(四)若遇正取生有缺額時,本校招生組預計於107年4月11日(週三)起上網公告備取遞補名單,由 備取生依序遞補至107年5月31日(週四)止,以後即不再遞補。招生組將依備取次序以電子郵 件、手機簡訊或電話(以上方式擇一)通知該次備取生於期限內進行報到,請考生務必主動 查詢網路公告,俾便獲知報到相關訊息。逾期未報到者,不得以未接獲通知為由要求補救措 施。

(五)如未放棄錄取資格,不得參加當學年度大學個人申請統一分發,以及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 與四技二專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違者取消本項招生錄取資格。放棄入學資格手續完成 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撤回,請考生及家長慎重考慮。

(六)持國外學歷入學者,報到時除繳交上述文件正本外,應於通知規定日期繳交下列文件,未能 繳交者取消本校之入學資格。

1. 國外學歷證件一份。

2. 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一份。

3. 入出國主管機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一份(應涵蓋國外學 歷修業起迄期間,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免附) 。

4. 本校得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函請我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

註:關於外國學歷之認定,請參考「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七)正取生、備取生於報到時若經審查不符合報考資格者,正取生取消其入學資格,備取生取消 其遞補資格,所繳報名費亦不退還,考生不得異議。

(八)同時錄取本校二個以上系(班)者,報到時僅能擇一報到。

(九)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或招生委員會決議辦理。

拾、附註

一、本校招生組網頁提供簡章全文電子檔下載,請參考簡章說明即可報名,不另發售紙本簡章。

二、本校 106 學年度學雜費基數(學雜費)、學分費收費基準公告於教務處學雜費專區參考,網址 http://dgaa.web.nthu.edu.tw/ezfiles/74/1074/img/310/166408013.pdf。 107 學年度則依教 育部備查後之收費標準收費。

(17)

附錄一

國立清華大學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 術科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要點

105年12月1日106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8次會議通過

一、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術科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要點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秩序、妨害考試公平情事進行及時必要 之處置,考生應予充分配合,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三、考生不得有下列各項情事,違者一律取消其考試資格:

(一)冒名頂替或變造應考證件。

(二)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三)集體舞弊行為。

(四)惡意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考試,情節重大者。

四、考生參加考試時,須穿著運動服、運動鞋或赤腳,不得穿著皮鞋、釘鞋(田徑項目除外),違者 取消該項目應考資格。

五、考生應依規定時間集合,並由服務人員引導進出各項考試場地,已屆考試時間仍未到集合地點集 合者,取消該項考試應考資格。

六、考生應試時,應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者,如經監試人員查 核確認係考生本人無誤者,得先准予應試;惟至該項考試結束前仍未送達身分證明文件者,取 消該項目之成績。

七、考生須依監試人員之指示,配合核對准考證與考生名冊,並於每項目考試時在考生名冊上以中文 正楷親自簽名,當場不得對其成績提出申訴,惟考生對考試結果有疑義者,得由考生本人以正 式書面具名,並載明相關事由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本校招生委員將依該項考試相關事 證進行裁決後,於一個月內函覆考生。

八、考生應按各項規定進行考試,違者致使評審人員無法評分者,其該項成績以零分計算。

九、考生不得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考試,違者取消該項目考試資格,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其他本要點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考生權益之事項,應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載,提請 招生委員會討論,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

十一、違反本要點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通知其相關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

十二、本要點經招生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8)

附錄二

學士班同等學力資格認定標準

(節錄自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106年6月2日臺教高通字第1060073088B 號令修訂

第 1 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 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 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 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持有修(結)

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 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二)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五、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第 6 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 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7 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准其以同等 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19)

附錄三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103年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13771號令修訂

第 1 條 為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特制定本條 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

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 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 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 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 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及兒童托育津貼者,前項特殊境遇家庭,應每年申請認定之。

申請人之孫子女領取本條例所定扶助,以符合第一項第五款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 為限。

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父母無力扶養,係指父母均因死亡、非自願失業且未領失業給付、重大傷病、服 刑或失蹤等,致無力扶養子女。

第 4-1 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家庭總收入及無工作能力,準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三規定。

前條第一項所稱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並準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 規定。

前條第一項所稱全家人口,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包括下列人員:

一、申請人。

二、負扶養義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

三、前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三、在學領有公費。

四、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五、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第 5 條 特殊境遇家庭得依第二條所定家庭扶助項目申請,不以單一項目為限。但得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生 活扶助、給付或安置者,除得補助生活扶助、給付與本條例之差額外,不予重複扶助。

依本條例接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停止其家庭扶助,並得追回 其所領取之補助:

(20)

一、提供不實資料。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要求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家庭扶助。

第 6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 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 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鄉 (鎮、市、區) 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

證明文件取得困難時,得依社工員訪視資料審核之。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緊急生活扶助核准後,定期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其生活已有明顯 改善者,應即停止扶助。

第 7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並有十五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者,得申 請子女生活津貼。

子女生活津貼之核發標準,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 次。

初次申請子女生活津貼者,得隨時提出。但有延長補助情形者,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提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延長補助者,應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

應即停止津貼。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應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或由鄉(鎮、市、區)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

第 8 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申請教育補 助。但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

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 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

第一項教育補助之申請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一項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 9 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傷病醫療補助:

一、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 過新臺幣三萬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

二、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者。

傷病醫療補助之標準如下:

一、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之部分,最 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 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 元。

申請傷病醫療補助,應於傷病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健保卡正、反面影本、診斷證 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傷病醫療補 助申請,應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醫療補助證後,逕赴保險人特約之醫療院所 就診,並由醫療院所按月造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第 10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並有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者,應優 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如子女或孫子女進入私立托教機構時,得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新 臺幣一千五百元。

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

(2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延長補助者,應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

應即停止津貼。但已進入公立托教機構者,得繼續接受托育。

第 11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得申請法律訴訟補助。其標準最高金額以 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申請法律訴訟補助,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律師費用收據正本及訴訟或判決書影 本各一份,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

第 12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且年滿二十歲者,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

其申請資格、程序、補助金額、名額及期限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第 12-1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及兒童托育津貼,以依民事保護令取得未成年子 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有具體事實證明獨自扶養子女者為限。

第 13 條 辦理本條例各項家庭扶助業務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 13-1 條 依本條例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依本條例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者,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 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 存入各項津貼或補助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 14 條 (刪除)

第 15 條 本條例所定各項家庭扶助之申請,其所需文件、格式、審核基準、審核程 序及經費核撥方式等相關事宜,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第 15-1 條 為辦理本條例扶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 之,受請求者不得拒絕。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 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第 16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2)

17

附錄四

國立清華大學 107 學年度學士班運動績優學生招生 考生學習資料簡要表(樣張)

※本表僅供參考,正式表格請於報名系統上填寫※

一、基本資料

姓 名 報名流水號 報考身分別 性 別 報考組別

聯絡電話 手機 Email 生日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學歷代碼

學 歷 特殊班別

□ 資優班,類別 (如語言、數理、科學、體育等,請附上貴校教務處證明)

□ 雙語高中或高中雙語部 □ 無

特殊身份 □ 低收入戶 □ 中低收入戶 □ 特殊境遇家庭 學測准考證號

學測成績 國文 英文 數學 社會 自然 總級分

二、學業表現(請檢附歷年成績單,含班級、類組及全年級排名於審查資料中,高職(不含綜合科)、自學、同等學力 者可免填)

高一上 高一下 高二上 高二下 高三上 高三下 總學期平均 國 文 成 績

英 文 成 績 數 學 成 績 物 理 成 績 化 學 成 績 生 物 成 績 歷 史 成 績 地 理 成 績 公民與社會成績 學 業 總 成 績 班級

排名

班級名次/班級人數 百分比(%) 類組

排名

第 類組名次/類組人數 百分比(%)

年級 排名

校排名次/全年級人數 百分比(%)

備註:填寫-1 者,表示無該科成績或無修課資料。

三、語文或技能檢定(附證書於其他有利申請資料檔案中,若無相關檢定,此項則可不填。)

語文能力檢定 說明:請附證書於其他有利申請資料檔案中,若無相關檢定,此項則可不填。

□ 全民英檢 GEPT(請選擇最優一次成績填寫)

級別:〇初級 〇中級 〇中高級 〇高級 〇優級 通過考試階段:〇初試 〇複試

□ 多益 TOEIC(請考生自行填寫分數):

□ 托福 TOEFL(請考生自行填寫分數):

□ 雅思 IELTS(請考生自行填寫分數):

□ 其他:英語及第二外語(請考生自行填寫):

技能檢定 說明:請附證書於其他有利申請資料檔案中,若無相關檢定,此項則可不填。

請考生自行填寫考試別及級別:

四、其他優良表現(如學術活動或榮譽、課外活動,例:球類、藝能、社團幹部、義工等,擇優五項,並檢附證明 文件資料於其他有利申請資料檔案中。無參加者則免填。)

年級

一 二 三 事蹟(限50字以內) 名次或結果(限10字以內) 等級

校級 縣市 全國 國際

□ □ □

□ □ □

□ □ □

□ □ □

□ □ □

(23)

附錄五

國立清華大學 107 學年度學士班運動績優學生招生

◎報名資料需造字回覆表◎

注意事項:

1. 個人資料需造字之考生請務必於107年3月8日前將此表傳真本校招生組處理,傳真號 碼:03-5721602。

2. 無須造字之考生免填(免傳真)本表。

3. 一律以傳真方式辦理,並請於報名期間內傳真回覆。

4. 同時報考多個系所之考生,填寫一張即可,但請詳細註明所報考之系所組別及報名流 水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必填)

報 考 學 系 報 考 術 科 項 目 准考證號

(招生組填寫)

行 動 電 話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

個人資料需造字部份請勾選並仔細填寫(請以正楷填寫):

□ 姓名(需造字之字為 )

□ 地址(需造字之字為 )

□ 其他 (需造字之字 ) 例如:考生姓名為李遠 圀

請勾選姓名(需造字之字為 )

(24)

附錄六

國立清華大學 107 學年度學士班運動績優學生招生

◎退費申請表◎

一、申請者基本資料

二、交易證明檔

備註:

1. 除因繳費後逾期未完成審查資料上傳的原因退件者外,概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要求退 件、退費。

2. 請於報名截止日起一週內將本表傳真至本校招生組(傳真號碼:03-5721602) ,逾期概不 受理。

姓 名 術 科 項 目

身 分 證 號 繳 款 帳 號

(共16碼)

繳 款 方 式

(請勾選)

□ ATM轉帳

□ 網路銀行轉帳繳款

□ 臺銀各分行臨櫃繳費

退費支票郵寄地址

□□□□□

白 天 聯 絡 電 話 手 機 號 碼

1.ATM 轉帳:請將「交易明細表」放大影印黏貼 2.臺銀分行臨櫃繳費:請黏貼「存查聯」影本

3.網路銀行轉帳繳款:請將「轉帳交易明細表」放大影印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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