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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聘任作業流程 一、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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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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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叁、人事事項 一、目的:

為使本校教職員工下列人事事項之作業程序有所依循。

(一)聘僱任用、敘薪、待遇、福利、保險、退休、資遣及撫卹。

(二)出勤、差假、訓練、進修、考核及獎懲。

二、適用範圍:

本校人事事項相關作業程序均依本制度辦理。

三、作業說明:

教師聘任作業流程 職員工聘僱用作業流程 職員工晉升作業流程

專(兼)任教師續聘作業流程 教職員工敘薪及待遇作業流程 教職員工學歷改敘作業流程 教職員工福利補助作業流程

教職員工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作業流程 資深優良教職員工校慶表揚作業流程

教職員工保險(公保、勞保、健保)作業流程 教職員工眷屬申請健保加(退)保作業流程 兼任教師納保(勞保)作業流程

申請公保現金給付作業流程 申請勞保現金給付作業流程 教職員工退休(職)作業流程 教職員工撫卹申請作業流程 教職員工資遣作業流程 教職員工出勤作業流程 教職員工加班作業流程 教職員工請假作業流程 教職員工出差作業流程

教職員工育嬰留職停薪作業流程 教職員工教育訓練作業流程 教職員工在職進修研習作業流程 教師成績考核作業流程

職員工服務成績考核作業流程 教職員工獎懲作業流程

專任教師校外兼課作業流程

請頒教育局資深優良教師表揚作業流程 請頒行政院教師服務獎章作業流程

(2)

教師聘任作業流程

一、流程圖

(3)

二、作業程序

作業程序 承辦單位

(一)聘任申請:

1.因校務發展需要增設(或調整)類科或班級;或因教師退休、離職 或資遣時,由教務處(組)會同相關單位、核計所須新聘教師名額(

概算教師需求表)。

2.人事室會同教務單位統整教師缺額。

3.由教務處(組)提出教師需求簽呈陳請校長核定。

(二)辦理教師甄選,應擬訂甄選簡章提交教評會審查。教師甄選簡章及 有關教師甄試之資訊,應於學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相關網站公 告;公告開始至報名截止期間不得少於五日(含例假日)

(三)專(兼)任教師聘任條件及資格:

1.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資格,並具該類科合格教師證書。

2.無「教師法」第14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33條規定情事

3.兼任教師聘任條件及資格得放寬為本科系或相關科系畢業者。

(四)辦理本校教師甄選工作得設「教師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教甄會)

,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其組織成員包含教評會、家長會、教師會 代表及行政教員等,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教師甄選得以筆試、口試、教學演示、實作方式辦理,以二種 以上方式綜合考評為原則,並由教甄會決議推薦筆試、口試、教學 演示、實作委員,送校長擇聘之。

各項評審委員宜避免重複,應於甄試實施前召開評審委員工作說明 會,建立評分向度、基準與高低標準,高於最高標準、低於最低標 準或評分有變更時,評分委員應敘明理由,並簽名負責。

(五)教評會委員、教甄會委員及各項評審委員對會議及相關事務內容應 予保密。前項委員對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三親等 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或曾任應試者之實習輔導教師,或曾 有師生、同學等關係者,均應自行迴避,不得擔任命題、評審工作

教務處(組) 教師評審委員會 教師甄選委員會 人事室

(六)受理報名、彙整履歷資料:

1.受理現場報名或通訊報名。

2.收取報名費。

3.應徵履歷表由人事室統一彙整登錄後轉至教學單位辦理甄試。

出納組 人事室

(七)教師甄選試務工作:

含各科教師甄選之命題、閱卷、口試、實作及教學演示評審委員、

試題印製與保管、答案卷彌封、教材教具之提供、試場及監試人員 之安排、考生報到及流程、閱卷委員之聯絡及閱卷場所之安排、成 績核算及登錄、考生通知、試後各項評分表及試卷答案卷之彌封收 藏(至少保存三年)等有關試務,由教務處(組)承辦,相關處室

教務處(組) 相關處室

(4)

(八)錄取審查、公告:

1.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錄取人員名單。

2.依統計得分高低審定結果,依甄選名額決定錄取及備取人員。

3.人事室依核定之甄選結果公告並通知錄取人員。

教師評審委員會 人事室

(九)任用發聘:

1.人事室製發聘書由校長聘任。

2.錄取人員於規定時間至本校接聘。

3.教師若不同意受聘須將聘書退還本校人事室;若同意受聘則須將應 聘書回擲本校人事室。

4.本校會計主任為主辦會計人員,除經上述各程序辦理外,由校長提 經學校法人董事會會議通過後任免之。

(十)報到:

1.新進人員備妥應繳證件。

2.填具「教職員工報到單」辦理報到。

人事室

三、控制重點

(一)聘任作業是否公平、公正、公開。

(二)人員增補程序是否依核決權限簽核。

(三)是否按規定辦妥一切手續並建立人事基本資料。

(四)人事資料是否完整保存。

(五)除獲得授權之人員外,其他人員是否均不得調閱人事資料。

(六)新進教師是否填具「教職員工報到單」完成報到程序。

四、使用表件

(一)甄選簡章、報名表、准考證、委託書、切結書。

(二)參加甄試人員學經歷及成績一覽表、錄取名單。

(三)聘書名冊、聘書。

(四)教職員工報到單、新進人員應繳證件一覽表、教職員工履歷表。

五、依據及相關法規文件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教師法

教師法施行細則

(5)

職員工聘僱作業流程

一、流程圖

(6)

二、作業程序

作業程序 承辦單位

(一)聘僱用申請:

1.因單位職員工退休、離職或資遣時出缺;或因特別需求增補。

2.人事室會同用人單位審核編制員額(無員額以約僱之)。

3.用人單位提出人力需求簽呈陳校長核准。

用人單位 人事室

(二)聘僱條件及資格:合於主管機關規定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資 格,並符合本校新聘職員資格規定者:

1.事務人員:

(1)大學校院畢業。

(2)專科相關科系以上畢業,具一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2.技術人員:

(1)技士:

大學校院相關科系畢業,並有相關證照者。

專科相關科系以上畢業,具一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及相關證照者

。 (2)技佐:

大專相關科系以上畢業,具一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並有相關證 照者。

3.護理人員:專科學校以上護理科系畢業,具有護理師、護士證照者

4.工友: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年齡在二十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

,男性須服完兵役者或免服兵役者。技術工友並須具備工作所需之 技術專長及相關證照。

前項所稱之相關工作經驗,由用人單位主管認定,並以專職工作為限

;所稱之相關科系,由用人單位主管認定,但所持之學歷須為教育部 認可學校之學歷,如為國外學歷者,另須由人事室辦理查證合格;所 稱之相關證照為從事該項工作應具備之證照。

(三)公告徵才資訊

1.於學校及相關網站公告徵才。

2.公告開始至截止期間至少5日(含例假日)。

(四)彙整履歷資料:

人事室

(7)

(六)錄取公告:

1.依應試總成績高低順序由用人單位提請校長核示錄取人員。

2.人事室依核定之甄選結果公告並通知錄取人員。

用人單位 人事室

(七)任用發聘:

1.錄取人員於規定時間至本校接聘或簽約試用六個月。試用期間,單 位主管應就其品德、專業能力詳實考核。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者,經 校長核准後正式任用;試用不合格者不予任用。

2.新進職員工試用之規定如下:

(1)新進職員之試用,該員必須檢齊學經歷證件、履歷表等相關文件

,交人事室簽署審查,再送請校長核定後,正式生效試用。

(2)試用期間本校先發試用約聘函,並予加入保險,支領擬任用職級 之待遇,且試用期間年資得計入服務年資。

(3)未依本規定所實施之試用行為,一概不予承認,如有延誤新進職 員權益時,由各用人單位自行負責。

(4)試用期滿,由其用人單位主管簽具試用考核書,送人事室陳請校 長核定,以憑發正式任用書。

3.職務與金錢財務管理有關者,應另立財務或連帶保證書。

4.本校會計主任為主辦會計人員,除經上述各程序辦理外,由校長提 經學校法人董事會會議通過後任免之。

(八)報到

1.新進職員工備妥應繳證件。

2.填具「教職員工報到單」辦理報到,。

人事室

三、控制重點

(一)人員增補程序是否依核決權限簽核。

(二)是否按規定辦妥一切手續並建立人事基本資料。

(三)人事資料是否完整保存。

(四)除獲得授權之人員外,其他人員是否均不得調閱人事資料。

(五)新進職員工是否填具「教職員工報到單」完成報到程序。

四、使用表件

(一)參加甄試人員學經歷、成績一覽表、錄取名單

(二)任用書名冊、任用書、約雇契約書

(三)教職員工報到單、新進人員應繳證件一覽表、教職員工履歷表 五、依據及相關法規文件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本校職員任用、晉升暨調任辦法

本校工友僱用及服務規則 本校約雇人員僱用辦法 本校職員工服務規約

(8)

專(兼)任教師續聘作業流程

一、流程圖

(9)

二、作業程序

作業程序 承辦單位

(一)人事室清查聘期屆滿專(兼)任教師名冊。

(二)初核續聘任專(兼)任教師名單、聘期

1.日間部由教務主任會同學務、輔導、人事及科主任進行初核。

2.進修學校由校務主任會同教務、學務組長及科主任進行初核。

(三)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查專任教師續聘事宜 1.本校專任教師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二年為原則。

2.教師續聘3次以上(即任教同校第7年起)服務成績優良者具有長 期聘任資格。

3.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不得計入服務年資。

4.服務成績優良者指教師除履行教師法第17條所規定之義務外,並 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1)品德良好有具體事蹟,足為師生表率。

(2)積極參加與教學、輔導有關之研究及進修,對教學及輔導學生 有具體績效。

(3)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負責盡職圓滿達成 任務,對學校有特殊貢獻。

5.長期聘任須經教評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審查未通過者 則續聘2年。

6.教師不願接受長期聘任之聘約,則改以續聘聘之。

7.符合長期聘任者於聘期內屆齡退休,其聘約至屆齡退休生效日。

相關單位主管 教評會

人事室

(四)教評會審查通過,人事室併同會議紀錄及續聘教師名冊,簽請校 長核定。

(五)人事室製發聘書,教師若不同意受聘須將聘書退還本校人事單位

;若同意受聘則須將應聘書回擲本校人事單位。

人事室

三、控制重點

續聘作業是否依權責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四、使用表件

(一)聘期屆滿專(兼)任教師名冊

(二)聘書名冊、聘書 五、依據及相關法規文件

教師法

教師法施行細則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本校人事管理辦法

本校教師聘任、待遇及服務規章 本校專(兼)任教師聘約

(10)

職員工晉升、調任作業流程

一、流程圖

(11)

二、作業程序

作業程序 承辦單位

(一)職員工之晉升(調任)或請調,適用對象係指編制內專任職員工,

(二)職員工之晉升,應受編制職缺之限制,員額編制依全校班級數定 之。

(三)職位出缺,由單位主管依職員工服務成績,資歷、工作績效、品 德操守等項評核,就本校現有職員工中協商內部晉升(調任)。

(四)職員工晉升資格:

1.晉升組長:任職本校護理師、技士、幹事、人事助理員、會計佐 理員,取得專科以上學歷且具有相關專業職能或證照,最近三年 內考核甲等者。

2.晉升護理師、技士、幹事、人事助理員、會計佐理員:任職本校 護士、技佐、管理員、書記、滿三年以上,取得專科以上學歷且 具有相關專業職能或證照,最近三年內考核甲等者。

3.晉升技佐、管理員、書記:任職本校工友滿三年以上,取得專科 以上學歷且具有相關專業職能或證照,最近三年內考核甲等者。

4.工友取得大專校院學歷,任職滿三年以上,且最近三年考核成績 皆達甲等者,有職缺時,得晉升為書記或技佐

(五)本校職員調任原則如下:

1.校長基於全校性業務考量時之調動。

2.單位內部職等相同之職務調整,由單位主管調整後會簽人事室陳 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3.職員同一職務任滿二年以上,或任職未滿二年情形特殊,因故欲 申請調任校內其他單位或與其他單位職員互調者,經雙方單位主 管同意後會簽人事室陳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六)職員工晉升、調任,至少於前一個月陳報晉升或調任,經校長核 定後,於次月一日晉升或調任。

相關單位主管 申請人 人事室

(七)校長核定後人事室發布人事異動並通知當事人。

(八)異動人員依程序規定辦理業務移交。

單位主管 人事室 三、控制重點

(一)職員工晉升(調任)或請調是否依程序簽呈或申請核准。

(二)職員工晉升資格是否確實審核。

(三)職務異動是否確實依程序規定辦理業務移交。

四、使用表件

(一)職員工調任簽會單。

(二)異動通知、聘書名冊、聘書。

五、依據及相關法規文件

本校職員任用、晉升、調任辦法

(12)

教職員工敘薪及待遇作業流程

一、流程圖

(13)

二、作業程序

作業程序 承辦單位

(一)新進教職員工應於到職後七日內,填具教職員工報到單,檢齊學 經歷證件,送人事室辦理敘薪事宜。

(二)教職員工薪級:

教職員薪級分為三十六級(含年功薪三十六個薪額),其薪級依 本校「校長暨教師薪級表」及「職員薪級表」辦理;工友之敘薪 則依「工友薪級核支標準表」辦理。

(三)敘薪原則:

1.教師:本校初任教師自本職最低薪級起敘為原則,敘薪標準如校 長及教師薪級表。曾任公私立學校專任合格教師,其服務成績優 良年資得每滿一年提敘一級,但受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2.職員:本校初任職員依學歷起敘為原則,敘薪標準如職員薪級表

。曾任本校職員,其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得每滿一年提敘一級,但 受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3.工友:本校工友薪級核支標準如工友薪級核支標準表,均自本職 最低薪級起敘為原則。

(四)教職員工起薪

1.教師之薪給,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

2.職員及工友均自實際到職之日起薪。

(五)待遇作業:

教職員工待遇依本校訂定之薪資支給標準(包括本薪或年功薪、

教師學術研究費、職工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導師費、鐘點 費及津貼等)辦理。

人事室

(六)薪資核計及發放作業:

1.教職員工薪資,依據敘薪、待遇、請假等程序計算薪資總額。

2.依教職員工身分,投保金額代扣公、勞及健保費。

3.依扶養親屬表及扣繳標準計算代扣薪資所得稅。

4.有關教職員工代扣款等各項扣款,應依規定扣款。

(七)薪資由人事室根據每月異動,製作「薪資異動(通知)表」,由出 納組調整次月「薪資明細表」,會計室核對薪資無誤後,由出納組 負責薪資轉帳作業。

(八)人員異動包括:到職、離(退)職、留職停薪、職務升遷、考績 晉級、停職、曠職或請假超過按日扣薪等。

(九)本作業程序未盡事宜,參照公立學校敘薪有關法令及本校有關規 定辦理。

出納組 會計室 人事室

(14)

三、控制重點

(一)教職員工薪級是否依「校長暨教師薪級表」、「職員薪級表」及「工友薪級核支標準表」敘 薪。

(二)教師、職員及工友敘薪原則是否依規定辦理。

(三)代扣薪資所得稅是否依扣繳率標準表按月代扣。

(四)代扣薪資所得稅之代扣款是否如期報繳。

(五)代扣公、勞及健保費是否依保險金額表之等級每月代扣。

(六)權責單位編製之「薪資異動表」及「薪資明細表」是否正確。

(七)教職員工薪資計算是否正確。

(八)薪資是否按期發放。

(九)撥匯薪資款項是否正確無誤 四、使用表件

(一)薪資異動(通知)表、代扣公(勞)及健保費金額表。

(二)敘薪通知書、薪資明細表冊。

五、依據及相關法規文件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本校人事管理辦法 本校教職員工敘薪辦法

本校校長暨教師薪級表 本校職員薪級表

本校工友薪級核支標準表 本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

(15)

教職員工學歷改敘作業流程

一、流程圖

(16)

二、作業程序

作業程序 承辦單位

(一)學歷改敘申請:

教職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敘其薪級:

1.補送原填履歷表所填學歷證件者。

2.敘定薪級後取得新資格(學歷)者。合於前項第一款規定者,應 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一個月內為之,但確因情形特殊者,得報准延 長其時限,均以一次為限。

(二)教職員工敘薪改支:

1.教職員工因補繳學歷、經歷證件或取得新資格者,應填具「教職 員取得較高學位改敘申請書」申請改敘,均自審定改敘之日起改 支。

2.審定改敘之日即校長批示日期為生效日,應留意送件時效,以免 影響權益。

(三)薪資改支由人事室根據每月異動,製作「薪資異動(通知)」表,

由會計室審核無誤後,出納組調整次月「薪資明細」表。

(四)人事室製發改敘通知書予當事人。

(五)改敘資料陳報私校退撫儲金管理會,並逕行系統資料異動。

當事人 出納組 會計室 人事室

私校退撫儲金 管理會

三、控制重點

(一)學歷改敘注意是否自審定改敘之日(校長批示日期)起改支。

(二)權責單位編製之「薪資異動表」及「薪資明細表」是否正確。

四、使用表件

(一)教職員取得較高學位改敘申請書

(二)薪資異動表、薪資明細表、改敘通知書 五、依據及相關法規文件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本校教職員工敘薪辦法

(17)

教職員工福利補助作業流程

一、流程圖

(18)

二、作業程序

作業程序 承辦單位

本校福利措施適用對象以編制內專任教職員工為原則(軍護人員及兼任 兼導師亦適用之),其列支及申請手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節慰問:

1.年節慰問之發放基準日為到職日,按比例支給。

2.年節慰問為端午節、中秋節、春節等三節。

3.慰問品原則上以核發實物、禮金、禮券或提貨單為主,按核定預 算列支。

4.年節慰問之發放對象亦適用約僱人員及工讀生。

(二)因公受傷住院補助申請:

因執行職務受傷而住院治療四天以上之補助,每日以陸佰元計,

最高補助三十日為上限。

(三)喪葬奠儀申請:

教職員工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死亡者,以董事長、校長名 義致送奠儀叁仟元及輓聯乙幅。

(三)教職員工生日壽星,由校長主持舉辦慶生會,致贈生日禮物及共 享生日蛋糕。

(四)自強旅遊活動:

倡導教職員工利用假期旅遊,調劑身心,並寓教育於休閒,每年 利用假期由學校舉辦一至二次之國內自強旅遊活動,現職教職員 工服務滿一年以上,參加者並酌予補助。

1.在本校服務一至十年者:補助新臺幣貳仟元。

2.在本校服務十一至二十年者:補助新臺幣叁仟元。

3.在本校服務二十一年至三十年者:補助新臺幣肆仟元。

4.在本校服務三十一年以上者:補助新臺幣伍仟元。

前項各款補助,若超過該次旅費金額,則以補助該次旅費全額為 限。

(五)退休榮譽紀念:教職員工在本校連續服務滿十年退休者,致贈紀 念品黃金五錢,每超過一年增給一錢。

人事室

(六)福利補助所稱服務之年資,以到職日為起算日至每年七月三十一

(19)

三、控制重點

(一)是否依期限申請。

(二)各項福利事項補助金額是否依補助標準及核定預算列支。

(三)各項福利補助請領,是否經權責主管核准。

四、使用表件

(一)教職員工福利補助申請表、申請簽呈

(二)請購單、教職員工名單、具領名單清冊 五、依據及相關法規文件

本校教職員工福利措施管理辦法

(20)

教職員工子女教育補助申請作業流程

一、流程圖

填寫子女教育補助 申請表

人事室審核 會計室複核

進入會計室傳票流程 結案

不符合

符合

檢附文件:

1.學雜費繳費單正本 2.學生證影本

校長核定 人事室繕造 教育補助費印領清冊

出納組通知申請人領款

申請人簽領補助費

(21)

二、作業程序

作業程序 承辦單位

(一)申請人於開學日起1個月內填寫教職員工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並檢 附學費收據正本及學生證影本向人事室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二)子女教育補助費支付原則:

1.教職員工子女就讀本校者,給予學費全免之優待。

2.教職員工子女教育補助之申請,以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同一年級

,請領一次為原則。

3.夫妻同為本校教職員工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4.教職員工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 冊手續為要件。又補助費之發給以在學肄業者為限,如註冊後退(

休)學者,不得報領。

5.檢具附件學費收據正本及學生證影本。

(三)人事室審核,會計室複核無誤後,陳請校長核定。

申請人 人事室

(四)人事室繕造子女教育補助印領清冊送會計室據以編製付款憑單或傳 票送總務處出納組長,通知申請人簽領。

人事室 出納組 會計室 三、控制重點

(一)申請人是否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並經權責單位審核。

(二)補助金額是否依補助標準及核定預算列支。

(三)學費收據正本及學生證影本是否已蓋註冊章。

(四)金額乘算及加總是否正確。

四、使用表件

(一)教職員工子女就讀本校教育補助申請表。

(二)子女教育補助印領清冊。

五、依據及相關法規文件

本校教職員工福利措施管理辦法。

(22)

校內資深優良教職員工校慶表揚作業流程

一、流程圖

(23)

二、作業程序

作業程序 承辦單位

(一)計算年資:

1.統計服務本校年資滿10、20、30、40年之資深優良專任教職員工(

軍護人員及兼任兼導師得適用之)。

2.所稱優良,指最近十年考核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且未受刑事處分者,未達成績優良,應重新起算達連續十年成績優 良,並於符合服務屆滿二十年時,始得請頒表揚與獎勵;其係因患 重病請事病假合計超過規定所致者,應扣除該未達成績優良之年資

,補足十年成績優良年資。

3.服務年資計算至當學年度7月31日止。

(二)公告人事室清查統計之表揚名單。(若有漏列人員逕洽人事室)

(三)繕造名冊:按年資繕造表揚人員名冊,經出納、會計複核後,陳請 校長核定。

人事室 出納組 會計室

(四)人事室提請購單並繕造印領清冊請購紀念品。

1.在本校連續服務滿10年者:致贈紀念品黃金二錢。

2.在本校連續服務滿20年者:致贈紀念品黃金五錢。

3.在本校連續服務滿30年者:致贈紀念品黃金八錢。

4.在本校連續服務滿40年者:致贈紀念品黃金十錢。

人事室 會計室 總務處

(五)製作感謝狀。

(六)通知受獎人於校慶時接受領獎。

(七)頒獎:校慶活動當日,於校慶大會上由董事長或校長頒獎表揚。

人事室

三、控制重點

(一)核計表揚人員年資資料是否無誤。

(二)紀念品請購是否經權責單位審核。

四、使用表件

(一)表揚人員名冊

(二)請購申請單、感謝狀、印領清冊 五、依據及相關法規文件

本校教職員工福利措施管理辦法

(24)

教職員工保險作業流程

一、流程圖

(25)

二、作業程序

作業程序 承辦單位

(一)教職員工依照不同適用法規加保。

1.編制內教職員一律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工友及約雇 人員則一律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2.教職員之公教人員保險,依照「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公教人員保 險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3.工友約雇人員之勞工保險,依照「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保險條 例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4.教職員工之健康保險,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 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二)網路填報保險異動項目,各依據異動資料「敘薪異動通知單」及「

眷屬轉出(入)申請表」辦理保險異動。

1.教職員之公教人員保險-公保網路作業系統。

2.工友、約雇人員之勞工保險-勞工保險局E化服務系統。

3.教職員工之健康保險-多憑證網路承保作業系統。

(三)核對保險異動減免資料,依據人事室保險異動資料核對各項保險異 動清冊

(四)製作整月份保險異動明細表

人事室

(五)人事室將整月份保險異動明細送出納組據以代扣教職員工保險費。

人事室 出納組 三、控制重點

(一)教職員是否依規定,投保公教人員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二)工友、約雇人員是否依規定,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三)各項異動事項是否相符。

四、使用表件

(一)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聲明書、眷屬轉出(入)申請表、

(二)各項保險異動清冊、敘薪異動通知單 五、依據及相關法規文件

公教人員保險法。

勞工保險條例。

全民健康保險法。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本校教職員工福利措施管理辦法

(26)

教職員工眷屬申請健保加退保作業流程

一、流程圖

被保險人 提出申請

至健保局網站 辦理加退保作業

申請表件人事室留存

眷屬加保需檢附文件:

1.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 2.前一單位轉出入證明

出納組次月薪資保險 異動作業代扣保險費 填寫教職員工健保眷屬

加退保申請表

列印網路申報 健保加退保申請表

校長核章

(27)

二、作業程序

作業程序 承辦單位

(一)被保險人提出眷屬加(退)保申請。

(二)填寫全民健康保險眷屬部份轉出(入)申請書。

(三)人事室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規 定辦理加退保:

1.眷屬依附參加健保,依健保法規定只限直系血親:

(1)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2)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

(3)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或年滿 二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2.眷屬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之,由被保 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

3.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

學校負擔百分之三十五,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百分 三十五。

4.填具全民健康保險眷屬部份轉出(入)申請書,詳填加(退)日期 並檢附身分證影本或前一單位轉出(入)證明。

5.教職員工為新生兒加保需檢附戶口名簿影及填寫請領健保IC卡申 請表。

6.眷屬-子女如超過20歲者,需檢附在學證明。

(四)健保局「多憑證網路承保作業系統」辦理線上加退保作業。

(五)列印網路申報健保加退保申請表,陳請長核章後,人事室留存。

(六)出納組次月薪資保險異動作業代扣保險費。

申請人 人事室

三、控制重點

(一)眷屬依附參加健保是否符合直系血親身分。

(二)眷屬轉出(入)申請書,是否詳填寫加(退)日期,並檢附前一單位轉出(入)證明。

(三)教職員工之子女是否超過二十歲。

(四)是否確實辦理線上加(退)保作業。

四、使用表件

(一)全民健康保險眷屬部份轉出(入)申請書

(二)全民健康保險加(退)保申請表。

五、依據及相關法規文件 全民健康保險法。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28)

兼任教師納保作業流程

一、流程圖

通知兼任教師納保

人事室彙整 並辦理加保

受理加保資料

完成納保

符合資格

不符合資格

符合職災保險者 辦理勞工保險(健保)

及就業保險

勞保局審核 健保局審核

函覆學校 通知當事人 符合 不符合

填具參加勞工保險通知 暨調查表及健保申請書

1.上網填報 勞保.健保.

勞退金三合 一申報表。

2.申報表陳 送單位主管 及校長核章

無法參加職災保險者 不予投保

結案

(29)

二、作業程序

作業程序 承辦單位

(一)兼任教師納保通知暨調查。

(二)兼任教師填寫兼任教師參加勞工保險通知暨調查表。

1.加保時間之計算,係依每學期實際授課日為準;惟於開學後,或學 期中始通過聘任者,以申請表送達人事室之次日起加保。

2.聘期結束(未授課日)即逕行辦理退保,如續聘本校兼任教師,應於 次學期重行填寫本申請表。

3.事關教師本人權益,應儘速填妥後送至人事室。若於學期中有異動 亦請填妥後送出申請。

4.已具公保身份者,不重複加保。

5.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年逾60歲以往無參加勞保紀錄,但已領取 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兼任教師,辦理職業 災害保險。

6.無法參加職災保險者不予投保。

7.符合參加勞工保險者得自行提繳6%勞工退休金。

(三)人事室彙整後,依據兼任教師符合之項目,至網路系統申報。

兼任教師之勞工保險-勞工保險局E化服務系統。(填具勞健保三 合一申報表)。

(四)申報表陳送校長核章。

人事室

(五)勞工保險局審核符合受理納保或函復學校(不符合)。 勞保局 人事室 三、控制重點

(一)兼任教師是否依規定,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二)各項異動事項是否相符。

四、使用表件

(一)兼任教師參加勞工保險(職災保險)通知暨調查表

(二)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

(三)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轉入)申報表

(四)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 五、依據及相關法規文件

勞工保險條例。

全民健康保險法。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30)

申請公保現金給付作業流程

一、流程圖

(31)

二、作業程序

作業程序 承辦單位

(一)申請人應依公教人員保險部規定填具申請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於事發三個月內向人事室申請辦理。 申請人

(二)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殘廢、養老、死 亡、眷屬喪葬、育嬰留職停薪等保險事項時,可請領現金給付,自 得請領之日起5年之內行使其請求權。

(三)給付金額:殘廢給付、養老給付、死亡給付、眷屬喪葬津貼等四項 係以發生保險事故當月之保險薪給為標準計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則係以自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保險薪給之60%為標 準計算之。

(四)保險薪給:被保險人之保險薪給,係依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 薪給法規所定本薪或年功薪為準。私立學校教職員比照公立同級同 類學校同薪級教職員保險薪給為準釐定。(保險薪給標準表)

(五)給付標準:

1.殘廢給付:

(1)殘廢標準依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之規定。

(2)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成全殘廢者,給付36個月;半殘廢者,給 付18個月;部分殘廢者,給付8個月。

(3)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全殘廢者,給付30個月;半殘廢者,給付 15個月;部分殘廢者,給付6個月。

2.養老給付: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資遣或繳付保險費滿15年並年滿5 5歲而離職退保者,依下列規定予以養老給付:

(1)88年5月30日修法施行以前之保險年資依原公務人員保險法或原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規定標準計算,其未滿5年者,每滿1 年給付1個月,未滿1年之畸零月數,按比例發給。

(2)88年5月31日修法施行以後之保險年資每滿1年給付1.2個月,畸 零月數按比例發給。

(3)被保險人於88年5月31日修法施行前後保險年資合計12年6個月 以上者,如其平均養老給付月數未達1年1.2個月時,以1年1.2 個月計算;其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2年6個月者,如其養老給付月 數未達原公務人員保險法或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規定標 準時,補其差額月數。

(4)被保險人於88年5月31日修法施行前後之保險年資應合併計算發 給養老給付,最高以36個月為限。

(5)請領養老給付後,如重行加保之被保險人,原領養老給付無庸繳 回,其原有保險年資不得合併計算,各次所領養老給付合計月數 仍以36個月為限,未達最高月數者,補足其差額,已達最高月數 者,不再增給。

人事室

(32)

(6)已領養老給付最高月數後,重行加保之被保險人,日後退休或離 職退保時,不再發給養老給付,但重行加保期間自付部分之保險 費,加計利息發還。

(7)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84年3月1日以後88年5月30日以前繳付保險 費滿15年並年滿55歲而離職退保者,依原公務人員保險法或私立 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規定標準予以1次養老給付。

(8)被保險人於94年1月21日以後退保改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

不合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條件者,其原有保險年資予以保留,俟 其於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依法退職(伍)時,得經由原 服務機關學校,依前述給付標準,按其退保當月保險薪給,請領 本保險養老給付。但保留年資已領取補償金者,不適用之。

3.死亡給付:被保險人發生死亡事故時,依下列標準予以死亡給付:

(1)因公死亡者,給付36個月。

(2)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付30個月。但繳付保險費20年以上者,給 付36個月。

(3)被保險人請領死亡給付,如曾領取本保險或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 學校教職員保險之養老給付,應扣除已領養老給付月數。

4.眷屬喪葬津貼: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死亡者,依下 列標準津貼其喪葬費:

(1)父母及配偶津貼3個月。

(2)子女之喪葬津貼:年滿12歲未滿25歲者2個月;未滿12歲及已為 出生登記者1個月。

(3)前項眷屬喪葬津貼,如子女、配偶或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時,以任 擇一人報領為限。

5.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1)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1年以上,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 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依下列標準予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a.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之60%計算

,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

b.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6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 滿1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33)

(八)經公教人員保險處覆核通過者,由公教人員保險部逕匯相關款項至 申請人指定帳戶。未通過者,公教人員保險部將函覆被保險人及學 校。未指定帳戶者,公教人員保險部核發支票由人事室轉交予申請 人簽收。

公教人員保險 部

人事室

三、控制重點

(一)申請人是否依公教人員保險規定填具申請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是否於期限內向人事室申請辦理。

(三)審核「各項現金給付請領書」之事項是否確實填具。

四、使用表件

(一)公教人員保險部公告之公保現金給付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 領書。

(二)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請領眷屬喪葬津貼切結書。

(三)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請領養老給付選擇書 五、依據及相關法規文件

公教人員保險法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34)

申請勞保現金給付作業流程

一、流程圖

(35)

二、作業程序

作業程序 承辦單位

(一)申請人應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填具申請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於 事發三個月內向人事室申請辦理。

(二)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

1.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2.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三)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 準計算。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 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 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三十日者,不予合併計算。前項保險 給付標準之計算,於保險年資未滿一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 例計算;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四)給付項目:

1.生育給付: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1)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2)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3)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

(4)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1)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

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申請人 (2)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人事室

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三十日。

(3)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比例增給。

2.傷病給付:

(1)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 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 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2)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 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 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3)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 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

(4)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 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

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 年為限。

(36)

(1)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

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 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 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請領失能補助費。

(2)前項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 障礙者,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其 給付標準,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其平均 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金額不足新臺幣四千元者,按新 臺幣四千元發給。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勞工保險條例條文施行前 有保險年資者,除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 領失能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5.老年給付: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1)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2)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3)勞工保險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 有保險年資者,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 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6.死亡給付:

(1)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下列規定,請領喪葬津 貼:

a.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 個月。

b.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 給二個半月。

c.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 給一個半月。

(2)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 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 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喪葬津貼、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給付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 三條至六十五條規定請領核發。

(37)

三、控制重點

(一)申請人是否依勞工保險局規定填具申請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是否於期限內向人事室申請辦理。

(三)審核「各項現金給付請領書」之事項是否確實填具。

四、使用表件

(一)勞保局公告之勞保現金給付:生育、傷病、失能、老年、死亡等給付申請書。

(二)本人死亡給付受益人無法共同具領案件專用切結書。

五、依據及相關法規文件 勞工保險條例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38)

教職員工退休(職)作業流程

一、流程圖

應即(命令)退休

人事室初核

校長核定

核定不給付 申請退休

(當事人)

函轉儲金管理會複核

核定給付

舊制:轉發退休金支票

核定函:

1.正本:學校

2.副本.支票:退休當事人

1.履歷表.戶籍謄本

2.任卸職證明文件(聘書、服 務證明書..等)

3.教師證書(職員工免) 4.歷年考核通知書 5.最後在職公保投保證明 6.正副領據

7.公教養老給付選擇書 8.一吋照片乙張

填寫退休事實表 (當事人)

核定函及退休金通知

不通過 通過

核定函

(39)

二、作業程序

作業程序 承辦單位

本校編制內現職合格專任有給教職員退休(職)依下列辦理:

(一)退休:

1.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1)年滿六十歲。

(2)任職滿二十五年。

2.教職員年滿六十五歲,私立學校應主動辦理其屆齡退休。校長聘 期未屆滿者,得任職至聘期屆滿;其聘期屆滿而獲續聘者,亦同

。但不得逾七十歲。

3.教職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且有具體 事證而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醫療證明 者,經其單位主管及人事人員送校長核定後,應命令其就醫治療

;逾二學期仍不堪勝任職務或仍未療癒,應由學校主動辦理其命 令退休。

當事人 人事室

(二)退職:

1.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職:

(1)服務五年以上,並年滿五十五歲或改任編制內職員者。

(2)服務滿二十五年者。

2.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命令退職,其本人不得請求延長:

(1)年滿六十五歲者。

(2)因身體殘廢或心神喪失、致不能工作者。應檢附公立醫院或勞 工保險機關指定醫院之證明。

(三)退休薪額及基數:

1.教職員退休金及工友退職金,以其最後在職之薪級,按公立學校 同薪級人員應領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為基數。

2.教職員退休金之給與:

(1)任職滿五年,給與九個基數,每增半年加給一個基數;滿十五 年後,另行一次加發兩個基數;但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 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2)退休之教職員,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公傷病所致者,退 休金照前項規定加發百分之二十。其任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 計。

人事室

私校退撫儲金 (3)教師或校長服務滿三十年,並有連續任教公私立學校二十年之管理會

資歷,成績優異者,一次退休金之給與,依第一項規定增加其 基數,但最高總數以八十一個基數為限。

3.工友之退職給與:

(1)按服務年資發給一次退職金,每服務半年給予一個基數,滿十 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一個基數,但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 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40)

職金,除依前項規定發給外,另加發百分之二十。服務年資未 滿十五年者,給與三十個基數。

(四)教職員工任職年資,得併計已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 金之其他私立學校未核給退休(職)金或資遣費之年資。惟曾任職 未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之學校者,其於基金成立(

八十一年八月一日)前之任職年資,仍准採計。公私立學校校長、

教師互轉時,其退休年資之併計,得併計未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 公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教師年資。

(五)教職員工於八十一年八月一日以後退休或八十五年十月四日以後 資遣,由私校退撫會支付退休、資遣給與人員,再任本校教職員 工時,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資遣給與,自再任之月起年資重新 計算,於重行退休時,連同以前退休資遣年資所核給之基數合併 計算,以不超過應核給之最高基數為限,以前退休資遣基數已達 最高基數者不再發給,未達最高基數者,補足其差額。

(六)教職員工在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其前後年資應併 同計算,按規定核計退休所需經費由私校退撫儲金管理會支付。惟 修正前退休給與較修正後為高之部份,由本校籌措財源支應。

(七)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教職員退休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 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之規定辦理;工友之退職適用 勞工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相關法規辦理。

(八)教職員工申請退休,應於三個月前填具退休事實表,檢同相片二 張,全部任職證件及有關證明文件,由本校初核後轉請私校退撫儲

金管理會複核。 當事人

(九)教職員應即退休或工友命令退職而拒不辦理退休(職)者,由本人事室

校逕行代為填報,並自退休(職)生效日起停支薪津。 私校退撫儲金

(十)儲金管理會複核通過,核定函及退休金通知至本校,副本及退休管理會 金支票轉發當事人。

三、控制重點

(一)退休(職)金是否依規定提撥(繳)。

(二)退休(職)金申請是否係依規定程序辦理。

(三)符合強制退休或命令退職是否係依規定程序辦理。

(四)退休(職)金薪額是否正確。

(41)

五、依據及相關法規文件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勞動基準法

勞工退休條例

本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辦法(99.1.1前)

(42)

教職員工撫卹申請作業流程

一、流程圖

教職員工在職亡故

人事室初核

1.因公死亡 2.病故或意外死亡

遺族聲請撫卹 填具撫卹事實表

校長核定

由學校自籌經費支應 核定不給付 函轉儲金管理會複核

核定給付

舊制:轉發退休金支票 新制:直接撥入指定帳戶

核定函:

1.正本:學校

2.副本.支票:退休當事人

核定函及撫恤金通知

檢附文件

1.死亡証明.全戶及除戶戶籍謄本 2.任卸職證明文件(聘書、服

務證明書..等)

3.履歷表.戶籍謄本 4.歷年考核通知書

5.最後在職公(勞)保投保證明 6.正副領據

7.遺族代表具領同意書

不通過 通過

核定函

(43)

二、作業程序

作業程序 承辦單位

本校編制內現職合格專任有給教職員工撫卹依下列辦理:

(一)撫卹:

1.教職員工在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與遺族撫卹金:

(1)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遺族代表人

人事室 (2)因公死亡者。因公死亡係指下列情事之一者:

a.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b.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

c.於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死亡。

(二)撫卹薪額及基數:

1.教職員工撫卹金,以其最後在職之薪級,按公立學校同薪級人員 應領撫卹金之標準為基數。

2.教職員撫卹金之給與:

(1)教職員病故或意外死亡,遺族撫卹金之發給標準為在職滿一年 者,給與一個基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以後每增半年,加 給一個基數,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在職滿五年以上者,給與 九個基數,每增半年加給一個基數;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 發兩個基數;但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 半年計。

(2)教職員因公死亡,除按前款規定給卹外,並增給一次撫卹金百 分之二十五。其係冒險犯難者,增給百分之五十。前項因公死 亡人員,在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論;冒險犯難以致死亡 者,在職十五年以上未滿三十年者,以三十年計。

(3)教師或校長合於增加退休金基數之規定者,其遺族撫卹給與,人事室 準用教師或校長服務滿三十年,並有連續任教私立學校二十年 之資歷,成績優異者,一次退休金之給與之規定。

私校退撫儲金 管理會

3.工友之撫卹金之給與:

(1)工友病故或意外死亡者,遺族撫卹金之給與準用工友之退職按 其服務年資發給一次退職金之規定,每服務半年給予一個基數

,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一個基數,但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 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2)其係因公死亡者,準用身體殘廢或心神喪失係因公傷病所致之 工友退職之規定,除依前項規定發給外,另加發百分之二十。

服務年資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三十個基數。

(四)教職員工任職年資,得併計已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 金之其他私立學校未核給退休(職)金或資遣費之年資。惟曾任職 未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之學校者,其於基金成立(

八十一年八月一日)前之任職年資,仍准採計。

(44)

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公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教師年資

(五)教職員工於八十一年八月一日以後退休或八十五年十月四日以後 資遣,由私校退撫會支付退休、資遣給與人員,再任本校教職員 工時,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資遣給與,自再任之月起年資重新 計算,於辦理撫卹時,連同以前退休資遣年資所核給之基數合併 計算,以不超過應核給之最高基數為限,以前退休資遣基數已達 最高基數者不再發給,未達最高基數者,補足其差額。

(六)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教職員撫卹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 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之規定辦理;工友之退職適用 勞工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相關法規辦理。

(七)教職員工遺族聲請撫卹,應填具撫卹事實表,檢附死亡證明、全 戶及除籍戶籍謄本、經歷證件及遺族代表具領同意書,由本校初 核後轉請私校退撫儲金管理會複核。

遺族代表人 人事室

私校退撫儲金 管理會

(八)私校退撫儲金管理會複核通過,核定函及退休金通知至本校,副 本及撫儲金支票轉發遺族代表人。

三、控制重點

(一)撫卹作業是否依規定程序辦理。

(二)撫卹金薪額是否正確。

(三)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本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是否符合「學校法人及其所屬 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之規定。

四、使用表件

(一)遺族撫卹申請書。

(二)撫卹檢查表、撫卹事實表、撫卹給與選擇書及遺族代表具領同意書。

(三)核定來函及撫卹金通知。

五、依據及相關法規文件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勞動基準法

勞工退休條例

本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辦法(99.1.1前)

(45)

教職員工資遣作業流程

一、流程圖

教師

(教評會通過,並報教 育局核准)

人事室初核

校長核定

由學校自籌經費支應 核定不給付 職員(工)

(職員工評審會通過後

,一個月內提出)

函轉儲金管理會複核

核定給付

資遣當事人辦理離職手續

核定函:

1.正本:學校

2.副本.支票:資遣當事人

1.資遣原因証明 教師:教育局核准函 職員工:職員工評審會紀錄 2.任卸職證明文件(聘書、服

務證明書..等)

3.履歷表.戶籍謄本 4.歷年考核通知書

5.最後在職公(勞)保投保證明 6.正副領據

7.資遣給付選擇書

填寫資遣事實表 (當事人)

核定函及資遣給與通知

舊制:轉發資遣金支票 新制:直接撥入指定帳戶

核定函 通過 不通過

(46)

二、作業程序

作業程序 承辦單位

本校編制內現職合格專任有給教職員資遣依下列辦理:

(一)檢討資遣:

1.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本校依相關法令檢討予以資遣:

(1)因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現職已無工作 且無其他適當工作可擔任。

(2)因身心障礙不能勝任工作,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 以上之醫院發給證明。

(3)現職工作質量均未達教學基準,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認

定屬實。 相關單位主管

(4)受監護宣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22日以前受禁治產宣告)或輔人事室 助宣告,尚未撤銷。

(5)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

(二)資遣程序:

1.教師資遣:須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並報 學校主管教育機關核准。

2.職員工資遣:須經本校職員工評審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

並報學校主管教育機關核准。

(三)資遣薪額及基數:

教職員工資遣給與,以資遣人員最後在職之薪(餉)級,及本人 實物代金為基數,一次發給。任職滿一年者,給一個基數,未滿 一年者以一年計,以後每增半年,加給1個基數,未滿半年者以半 年計,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2個基數。

(四)教職員工任職年資,得併計已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 金之其他私立學校未核給退休(職)金或資遣費之年資。惟曾任職 未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之學校者,其於基金成立(

八十一年八月一日)前之任職年資,仍准採計。

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互轉時,其撫卹年資之併計,得併計未領退人事室

休金或資遣費之公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教師年資。 私校退撫儲金

(五)教職員工於八十一年八月一日以後退休或八十五年十月四日以後管理會

(47)

(七)資遣人員於接到資遣通知後,應於二週內填具資遣事實表,檢附 全部任職證件及有關證明文件,由本校初核後轉請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儲金 管理會)複核;必要時得由本校代填報送。

當事人 人事室

(八)資遣人員於接到資遣通知後而拒不辦理者,由本校逕行代為填報

,並自資遣生效日起停支薪津。

私校退撫儲金 管理會

(九)私校退撫儲金管理會複核通過,核定函及資遣金通知至本校,副 本及資遣金支票轉發當事人。

三、控制重點

(一)資遣作業是否依規定程序辦理。

(二)資遣教職員工,是否符合達資遣之要件。

(三)教師資遣,是否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並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准。

(四)職員工資遣,是否經本校職員工評議委員會通過。

(五)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本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是否符合「學校法人及其所屬 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之規定。

四、使用表件

(一)資遣通知書

(二)資遣檢查表、資遣事實表及領據、資遣給與領取選擇書

(三)核定函及資遣給與通知 五、依據及相關法規文件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勞動基準法

勞工退休金條例

本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辦法(99.1.1前)

(48)

教職員工出勤作業流程

一、流程圖

教職員工出勤

工友及約雇人員 出勤簽到退

出勤紀錄或簽到退表 送相關主管核章

校長核定 教職員出勤採自我管理

單位主管及人事室隨時督察

人事室登錄

工友及約雇人員每天需 簽到退由總務處管理

(49)

二、作業程序

作業程序 承辦單位

(一)教職員工出勤依下列規定:

1.平時上、下班時間:

(1)日間部:週一至週五為七時四十分至十六時三十分。

(2)附設職業進修學校:

主任及組長:週一至週五為十七時至二十二時二十分。

專任教職員工:週一至週五為十八時至二十二時十分。

2.寒、暑假期間:

(1)日間部: 人事室

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依規定須出勤或返校等日程。

兼行政職務教職員工:週一至週五為八時至十六時三十分。

(2)附設職業進修學校:

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依規定須出勤或返校等日程。

兼行政職務教職員工:週一至週五為十八時至二十一時三十分。

當事人 人事室

(二)出勤紀錄:

1.教職員出勤以誠信為原則,故不施行打卡或簽到,人事室不定時查 勤。

2.工友、約僱人員、工讀生則以每天簽到方式作為出勤紀錄,由總務 處庶務組管理。

3.應到校而無法到校之教職員工,應先行辦妥請假手續,未經請假而 不到職者視同曠職。

4.在規定出勤時間開始十分鐘後未到者為遲到,二十分鐘後未到者為 曠職;下班時間十分鐘前離開者為早退,二十分鐘前離開者為曠職

5.教職員工在辦公時間內及上課時間內,無故不假外出,以曠職(課

)論。教職員工臨時因事外出在二小時之內返校者,得向單位主管 請假,填寫「外出登記簿」送請所屬主管核准後始得離校,返校時 並應填註返校時間,送請主管銷假簽證;臨時因事外出請假,一學 期以二十小時為限,超過者以事假計列。

(三)本校教師應按課程表時間授課,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教師應於每一節授課開始前在學生點名簿上簽名。

2.教師於上課鈴響五分鐘後始行到達課堂為遲到,下課鈴未響前離開 課堂者為早退;上課鈴響十分鐘後始行到達或下課鈴未響前五分鐘 離開課堂者以曠課一節計。

3.教師未經學校同意而自行調(代)課者,以缺課論,並通知另行補 課。

4.教師日課表及調課情形,由教務處負責調配,並將教師遲到、早退

(50)

5.教師無故曠課者,除以曠職處理外,並依規定時間通知補授所缺課 程,曠課一節者以曠職二小時計。

(四)學校升降旗以全體專任教職員工參加為原則,有特殊狀況者得專案 陳請校長核准免參加;除兼任導師者隨班督導外,行政人員應於指 定位置就位,未請假而缺席者,由人事室負責登記,並陳校長核閱

。在同一學年度缺席升降旗十次,視為曠職半日。

(五)教職員工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或因教學需要之各項研究會、觀摩會

、課外活動指導者,第一次書面糾正並以事假(半日)處理,第二 次起以曠職處理,由主辦單位將缺席人員,逐次書面通知人事室依 規定辦理。

(六)本校於星期例假日舉行各項活動時,有關人員仍應到勤。

(七)教職員工遲到、早退五次作為曠職半日。曠職未滿一日者,得以小 時計,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曠職者,按日扣除俸薪。

(八)教職員工遲到、早退、曠職,依本校考績辦法辦理。

(九)工友、約雇人員、工讀生簽到單送庶務組、總務處核章後人事室登 錄。

總務處 人事室 三、控制重點

(一)教職員工是否依循規定出勤。

(二)出勤紀錄是否確實。

(三)教職員工遲到、早退、曠職,是否依考績規定辦理。

四、使用表件

(一)工友、約雇人員及工讀生出勤表。

(二)外出登記簿。

五、依據及相關法規文件

本校教職員工出勤差假管理辦法

(51)

教職員工加班申請作業流程

一、流程圖

(52)

二、作業程序

作業程序 承辦單位

(一)加班以編制內教職員工或約聘僱人員為限。 申請人

(二)各單位如確因業務之需要或處理突發事務,無法於辦公時間內處理 完竣,而必須派員加班時始可報請加班。

(三)各單位遇有必要加班時,除緊急事故得於事後三日內提出申請外,

應於事前提出申請,並填具「加班申請表」,由單位主管初核(加 班起訖時間,以及加班人員由各單位主管切實嚴格審核。),送人

事室、會計室核章後,轉陳校長核准。 各單位主管

(四)加班費支給以每小時為計算單位,日間部人員是日加班以4小時為限出納組

;進修學校人員是日加班(夜間)以2小時為限;假日加班最高8小 時為限;若編有工作經費則不得申請。

會計室 人事室

(五)加班費標準另行規定之,凡未符合申請程序者不予核發。

(六)加班事實結束後十五日內,填具「加班費請領清冊」,簽會人事、出 納、會計後,陳請校長核定。

(七)會計室、出納組憑撥支付。

三、控制重點

(一)加班是否依規定程序申請,並經權責主管核准。

(二)加班申請,是否有虛報、浮報加班情事,並依相關程序議處。

(三)免稅加班費及應稅加班費計算是否正確。

四、使用表件

(一)加班費申請表。

(二)加班費請領清冊。

五、依據及相關法規文件

本校教職員工出勤差假管理辦法

(53)

教職員工請假作業流程

一、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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