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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土地銀行 106 年新進一般金融人員 甄試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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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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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灣土地銀行 106 年新進一般金融人員 甄試簡章

試務行政受託辦理單位: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 62 號 電話:(02)33653666#1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17:30 台灣金融研訓院/

臺灣土地銀行 106 年新進一般金融人員甄試專區 http://ptc.tabf.org.tw/tw/ptc_10602landbank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2 日公告

(2)

目錄

壹、甄試重要時程表 ... 1

貳、甄試類別、報考資格條件、筆試科目、需才地區及錄取名額 ... 2

參、甄試方式 ... 3

肆、報名期間及方式 ... 3

伍、測驗日期、時間及應攜帶、繳交證件資料 ... 5

陸、應試注意事項 ... 6

柒、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 ... 8

捌、測驗結果 ... 9

玖、筆試成績複查 ... 9

拾、錄取及進用 ... 10

拾壹、待遇 ... 11

拾貳、其他注意事項 ... 11

附件、體檢空白表格 ... 12

(3)

第 1 頁,共 12 頁

壹、甄試重要時程表

試別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第 一 試

: 筆 試

報名期間

106 年 6 月 28 日(星期三)10:00 至

106 年 7 月 10 日(星期一)17:00

一律採網路報名作業,報名後 請注意繳款期限,逾期恕不受 理。

網路查詢

測驗入場通知書 106 年 7 月 18 日(星期二)10:00

請至本院甄試專區網頁查詢 測驗時間、試場位置及應試注 意事項;請自行由網頁列印,

不另行郵寄。

測驗日期 106 年 7 月 22 日(星期六)上午

僅設臺北考區;請詳閱本簡章 及測驗入場通知書上所載相 關測驗規範。

試題與選擇題

解答公告 106 年 7 月 24 日(星期一)14:00 請至甄試專區查詢。

試題疑義申請

106 年 7 月 24 日(星期一)14:00 至

106 年 7 月 25 日(星期二)17:00

請於甄試專區申請,逾期或以 其他方式申請恕不受理。

測驗結果查詢 106 年 8 月 14 日(星期一)10:00

應考人請於本院甄試專區網 頁查詢,不另行寄發書面通 知。

筆試成績複查申請

106 年 8 月 14 日(星期一)10:00 至

106 年 8 月 15 日(星期二)17:00

應考人可於本院甄試專區網 頁申請複查,逾期或以其他方 式申請恕不受理,複查成績以 一次為限。

寄發複查結果 106 年 8 月 18 日(星期五) 複查結果以掛號寄發並輔以 簡訊通知。

第 二 試

: 口 試

網路查詢測驗入

場通知書 106 年 8 月 15 日(星期二)10:00

請至本院甄試專區網頁查詢 測驗時間、試場位置及應注意 事項。

測驗日期 106 年 8 月 19 日(星期六)

僅設臺北考區;請依測驗入場 通知書所載之時間及地點辦 理報到,凡逾報到時間經唱名 三次未到者視同棄權;請持具 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 (限新式國民身分證、駕照、

護照或健保 IC 卡,其中護照 須為有效期間內)入場應試;

未攜帶指定身分證件正本 者,不得入場應試。

錄取名單公告 106 年 8 月 28 日(星期一)14:00

請至本院甄試專區網頁查 詢,錄取人員名單移請臺灣土 地銀行辦理後續進用事宜。

註:本簡章各項內容若有變更,以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4)

第 2 頁,共 12 頁

貳、甄試類別、報考資格條件、筆試科目、需才地區及錄取名額

一、國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報考者通過第一試,於參 加第二試報到時應繳交「國籍具結書」)。

二、年齡、性別、兵役:不限。

三、本次甄試合計錄取 285 名(正取:205 名,備取:80 名)。

四、 應具備下列任一英語程度條件(必要資格條件):

(一)全民英檢(GEPT)初級以上;

(二)外語能力測驗(FLPT)筆試達 150 分、口試達 S-1+以上;

(三)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檢測(BULATS) ALTE Level 1 以上;

(四)全民網路英檢(NETPAW)初級以上;

(五)多益(TOEIC)達 350+以上;

(六)IELTS 國際英語測試 3+以上;

(七)托福(TOEFL)網路 29+以上。

五、所需具備學歷、專業證照等資格條件及筆試科目,如下說明:

甄試

類組 職等 需才地區 (類組代碼) 學歷及資格條件 筆試科目及題型 正取 (備取)

一般金融 人員 五

苗栗 以北縣市

(K8501)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及具備)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已取得畢業 證書或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2.具備下列測驗合格證明書:

(1)「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 合格證明書」或「信託業業務人員信 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乙科)合 格證明書」。

(2)以下 4 款中至少 1 款:

A.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業務員 資格測驗合格證明書。

B.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測驗合格 證明書。

C.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乙 科測驗合格證明書。

D.證券商高級證券業務員資格測驗 合格證明書。

◎具備前揭(1)、(2)任一款專業科目合格 證明書,若為 95 年 8 月 1 日(含)後取 得者,須到職時具備有效期限 1 年(含) 以上之共同科目「金融市場常識與職 業道德」測驗成績合格證明。

3.錄取人員進用後,須於試用期滿考核前取 得「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證書」

及 「 財 產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合 格 證 書」,未取得者視為試用不合格,不予進 用(解僱)。

1.科目一(40%):

國文及英文

◎題型:選擇題 2.科目二(60%):

綜合科目【含會 計學概要、貨幣 銀行學概要、票 據法概要】

◎題型:選擇題 205 (80)

(5)

第 3 頁,共 12 頁

【請注意】

註 1.上表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畢業證書如係國外或大陸港澳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 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並加 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 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

目前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

※如未能出具前述單位驗(認)證之證明,將不符合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不得入場參 加第二試(口試)。

註 2.上表所列學歷、專業證照等資格限於第二試前一日(106 年 8 月 18 日)前取得。

註 3.應考人符合以上資格條件者,得先行報考;報考者須通過第一試(筆試)後,始得 參加第二試(口試)。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者,於第二試報到時須繳驗相關證明文 件(詳見本簡章第伍點第二項),核驗通過後始可入場應試。

註 4.本項甄試應試資格係採甄試報名後審查,應考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如有 資格不符、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甄試期間發現 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甄試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參、甄試方式

採兩階段舉行

一、第一試(筆試):測驗 2 科;科目內容請參閱第 2 頁說明。依應考人員第一試(筆 試)成績順序,按甄試類組正取及備取合計名額,取 2 倍人數通知參加第二試(口 試)。

二、第二試(口試):

第一試(筆試)成績達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者,應參加第二試(口試),詳細測驗 流程及相關注意事項請於 106 年 8 月 15 日(星期二)10:00 起參閱「臺灣土地 銀行 106 年新進一般金融人員甄試專區(以下簡稱:甄試專區)」公告。

肆、報名期間及方式

一、報名期間:106 年 6 月 28 日(星期三)10:00 起,至 106 年 7 月 10 日(星期一)17:

00 截止,逾期恕不受理。

二、報名方式:

(一)招考資訊及甄試簡章建置於台灣金融研訓院/臺灣土地銀行 106 年新進一般 金融人員甄試專區網頁(http://ptc.tabf.org.tw/tw/ptc_10602landbank),請自行 上網點閱或下載列印,不另販售。

(二)一律採網路報名方式辦理,不受理現場與通訊報名,為免網路壅塞,請儘早

(6)

第 4 頁,共 12 頁

上網報名。

(三)請按照網路報名程序確實填寫各項報名資訊;報名資料應力求詳實,以免影 響應考人權益。

(四)參加甄試人員請先詳閱簡章內容,於報名期間內,得於本甄試專區申請取消 報名,並辦理全額退費(報名時採 ATM 轉帳或臨櫃匯款繳費者,須扣除匯費 30 元退還餘款);報名截止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取消報名、退還報名費、

變更甄試類別及職等。

(五)應考人員如有身心障礙或特殊因素於測試時需要特殊試場或服務,請於報名 時申請「特殊考場」並註明需求,台灣金融研訓院(以下簡稱本院)得要求應 考人員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在考試公平原則下,提供多元化適性協助。

三、報名費:

(一)報名費用為新臺幣 800 元整;報名費收據請於筆試入場通知書開放查詢之日 起至測驗結束後兩週內至甄試專區「訂單查詢」下載列印,不另行寄發。

(二)繳費方式:報名後請儘速於繳款期限內完成繳款,請選擇下列任一種方式辦 理,逾期繳款除不受理該項報名外,將進行退款:

1.線上刷卡:繳款期限至 106 年 7 月 10 日(星期一)17:00 止。刷卡失敗視 同未繳交報名費,請改為 ATM 轉帳或至金融機構臨櫃匯款(匯款帳號可由 本項甄試專區/訂單查詢網頁查詢而得)。

2.金融機構 ATM 轉帳:繳款期限至 106 年 7 月 10 日(星期一)24:00 止。繳 款帳號將顯示於報名網頁,請於上述期間內完成轉帳,手續費由應考人自 行負擔。

(1)請注意該帳號為針對個別報名者設置之專用繳費帳號,每一位完成網路報名 者之帳號均不相同,繳費時請勿與他人共用。

(2)轉帳前請確認金融卡是否有約定/非約定轉帳功能之設定,如因故未能於報 名期限內轉帳成功,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

3.臨櫃匯款:報名期間可至金融機構各分行、郵局採臨櫃匯款方式,請於 106 年 7 月 10 日(星期一)15:30 前辦理,逾期恕不受理,匯款手續費由應考 人自行負擔;請自行填寫電匯單,匯款單填寫相關資料如下:

(1)戶名: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2)解款行:兆豐銀行 ;分行別:南台北分行

(3)帳號:線上報名訂單中所顯示之 14 位個人專用繳費帳號。

4.完成報名確認:請於繳費後,自行於網頁確認訂單狀態顯示為「已付款完 成」,始完成報名。

(1)採線上刷卡繳款者,可立即於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2)採 ATM 或 Web ATM 轉帳者,轉帳後請立即確認交易明細表及帳戶內是否 已扣款完成,並可在完成繳費 30 分鐘後於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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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頁,共 12 頁

(3)採臨櫃匯款者,須 1 個工作天方才入帳,請於繳費後第 2 個工作天起再 至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4)繳費完成報名後,不需傳真交易明細至本院。

伍、測驗日期、時間及應攜帶、繳交證件資料

一、第一試(筆試):106 年 7 月 22 日(星期六)上午

(一)測驗科目及時間:

節次 測驗科目 預備 測驗時間

第 一 節

科目一 08:50 09:00 ~ 10:00

第 二 節

科目二 10:30 10:40 ~ 12:10

(二)測驗地點:僅設臺北考區辦理,試場地點與配置將公告於台灣金融研訓院網 站,應考人可於 106 年 7 月 18 日(星期二)10:00 起至甄試專區查詢測驗地 點,並直接由網頁列印,不另行郵寄書面通知。

(三)請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新式國民身分證、駕照、護照或健保 IC 卡,請擇一攜帶,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並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 測驗地點應試;未攜帶前述指定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二、第二試(口試):106 年 8 月 19 日(星期六)

(一)集中於臺北考區辦理,應考人可於 106 年 8 月 15 日(星期二)10:00 起至甄 試專區查詢測驗入場通知書編號及測驗地點。

(二)攜帶證件:第二試當日務必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新式國民身 分證、駕照、護照、健保 IC 卡,請擇一攜帶;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未攜 帶前述指定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三)具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之應考人,報到時須繳交下列表件等(各乙式三份:請 直接以影印或粘貼於 A4 空白紙張上,審查後恕不退還):

1.文件資料檢核表(請參閱網站甄試專區公告)。

2.應徵者個人相關資料 (請參閱網站甄試專區公告)。

3.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4.報考資格條件證明資料影本限於口試前一日(106 年 8 月 18 日)以前取得,

不得後補:

(1)畢業證書影本:畢業證書如係國外或大陸港澳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 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 採認辦法」之規定,並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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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頁,共 12 頁

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 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目前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 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

(2)專業證照影本:請檢附測驗合格證明書或專業證書。

(3)外語能力證明,請檢附成績單或合格證明。

(4)其他相關資料:如其他技能檢定、語言能力檢定、個人優良表現等資料。

5.以上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係採甄試報名後審查,如有資格不符、偽 造、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甄試期間發現者除扣 留其所繳證明文件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甄試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陸、應試注意事項

一、第一試(筆試):

(一)請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新式國民身分證、駕照、護照或健保 IC 卡,請擇一攜帶,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並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 測驗地點應試;未攜帶前述指定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二)應考人應於測驗預備鈴響時依座號就座,第一節測驗開始後遲到 10 分鐘內得 准許入場,第二節須準時入場,凡逾時者一律不得入場應試。各節於測驗結 束前 5 分鐘始得離場;測驗期間擅自離場者,該節以零分計。

(三)應考人須按編定座位入座,作答前先檢查答案卡,測驗入場通知書編號、座 位標籤號碼、甄試類別、需才地區等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人員 處理,使用非本人答案卡作答者,該節不予計分。

(四)選擇題:限用 2B 鉛筆劃記。

(五)應考人除應試文具之外,其餘個人物品請置於座位下方自行保管。

(六)應試時請詳閱試卷題頭說明及配分,並依規定在答案卡上作答。

(七)答案卡依下列各項規定作答,違反規定致讀卡機器無法正確判讀時,由應考 人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1.請應考人自備 2B 鉛筆、擦拭易淨之橡皮擦,切勿使用立可白或其他修正液。

2.請按試題之題號,依序在答案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並完全塗滿,

不可塗出方格外、塗滿一半、打×或打勾,劃記請粗黑、清晰,以免影響計 分。未劃記者,不予計分。

3.如答案要更改時,請用橡皮擦擦拭乾淨,再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殘跡,

或將答案卡污損。

4.答案卡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破壞或塗改入場通知書編號及條碼,

亦不得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八)測驗期間嚴禁使用行動電話或其他具可傳輸、掃描、交換或儲存資料功能之

(9)

第 7 頁,共 12 頁

電子通訊器材或穿戴式裝置(包括但不限於:微型耳機、智慧型手錶、智慧型 手環、智慧型眼鏡、電子字典、個人數位助理機、呼叫器等),違者扣該節成 績 20 分。如經監試人員制止而仍續犯者,該節不予計分。

(九)請務必將鐘錶之鬧鈴及整點報時功能關閉,若測驗中聲響經監試人員制止而 再犯者,扣該節成績 10 分;該鐘錶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十)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功能、儲 存程式功能),但不得發出聲響;若應考人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 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意使用者,該節扣 10 分;該電子計算 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十一)應考人若於當節測驗結束鈴(鐘)響前繳卷者,應將試卷及答案卡併同繳回給 監試人員,若未同時繳回試卷及答案卡者,該節以零分計。測驗結束鈴(鐘) 響後,若未繳交答案卡者,取消其該節成績。

(十二)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如於測驗期間發現,將收回試卷、答案卡 (卷),不得繼續應考,並應於規定可離場時間後,始得離場;如於測驗後 成績公告前發現,其已測驗之各節成績,均認無效;如於成績公告後發現,

合格者撤銷其合格資格,未合格者取消其成績。

1.冒名頂替;

2.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3.互換座位、答案卡或試題;

4.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5.夾帶書籍文件;

6.故意不繳交答案卡;

7.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8.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9.窺視或抄寫他人答案卡、試題;

10.其他破壞試場秩序等事項;

應考人有測驗舞弊情事時,本院得公告違規者之部分姓名、入場通知書編 號、違規事實及所受處分。若舞弊情節涉及刑責,一經發現,本院將依試 場規則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民事部分則依法求償。

(十三)應考人有下列情事,如經監試人員制止而未立即停止者,視其情節輕重,

酌扣該節成績 5 分至 20 分;經監試人員持續制止而仍執意續犯者,該節 不予計分。

1.每節測驗開始鈴(鐘)響前,即擅自在答案卡上書寫。

2.測驗結束鈴(鐘)響時,仍繼續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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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頁,共 12 頁

(十四)應考人於測驗當日每節測驗時間結束後,得向試場監試人員索取考畢之試 題。試題及選擇題答案於 106 年 7 月 24 日(星期一)14:00 起於甄試專區 公告。應考人對試題如有疑義,請於 106 年 7 月 24 日(星期一)14:00 至 7 月 25 日(星期二)17:00 前至甄試專區申請,逾期及其他方式申請者,恕 不受理。

(十五)其他應試須知:詳如測驗入場通知書及試場張貼之試場規則所示,請應考 人於應試前詳讀各有關規定,以免影響本身權益。

(十六)若違反上述試場規則,於測驗後發現者,仍依本規定處理。

二、第二試(口試):

(一)請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新式國民身分證、駕照、護照或健保 IC 卡,請擇一攜帶,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並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 測驗地點應試;未攜帶前述指定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二)早到者恕不受理;凡逾時經唱名 3 次未到者視為棄權,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 補測。

(三)有關第二試之流程、進行方式及應注意事項等資訊將於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 公告,應考人可於 106 年 8 月 15 日(星期二)10:00 起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 站查詢。

柒、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

一、成績計算 (所有成績計算至小數點後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一)第一試(筆試)成績:

1.各科原始分數以 100 分計。

2.各科目加權比例說明:科目一占第一試(筆試)成績 40%;科目二占第一試(筆 試)成績 60%。

3.各科原始分數依指定加權比例,加權相加後為第一試(筆試)成績。

4.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第二試(口試):

(1)第一試(筆試)有一科零分(含缺考);

(2)第一試(筆試)成績未達 50 分者。

5.依應考人員第一試(筆試)成績順序,按各甄試類組正取及備取合計名額,取 2 倍人數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

6.如第一試(筆試)成績相同時,依序以(1)科目二、(2)科目一之原始分數高低決 定錄取排序。如仍為同分,則增額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

(二)第二試(口試)成績:

口試成績以 100 分計,並依儀態、語言表達、反應能力、才識及人格特質等 與工作相關之構面及當日繳交各項資料進行綜合評分。

(11)

第 9 頁,共 12 頁

(三)甄試總成績計算:

1.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甄試總成績 60%。

2.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甄試總成績 40%。

3.第一試(筆試)成績與第二試(口試)成績加權相加後為甄試總成績。

二、錄取方式:

(一)按甄試總成績高低順序擇優錄取,惟第二試(口試) 成績未達 60 分者,不予錄 取。

(二)甄試總成績相同者,依下列成績之高低決定錄取排序(1)第一試(筆試) 成績、

(2)第二試(口試)成績之高低決定錄取排序;仍為同分者,則再依序以(1)筆試

─科目二、(2)筆試─科目一之原始分數高低決定錄取排序。

(三)相關錄取人員名單移請臺灣土地銀行辦理後續進用事宜。

捌、測驗結果

一、第一試(筆試)測驗結果通知預定 106 年 8 月 14 日(星期一) 10:00 起於甄試專 區開放查詢,恕不另寄發書面通知。

二、第二試(口試)入場通知書及相關資料預定 106 年 8 月 15 日(星期二)10:00 起 於甄試專區公告,請應考人自行至網站查詢及下載,不另寄發書面通知。

三、錄取名單預定於 106 年 8 月 28 日(星期一)14:00 起於甄試專區公告。

四、本院之測驗結果通知書若有疑義,以答案卡、口試應得正確分數為準,本院得 更正之。

玖、筆試成績複查

一、筆試測驗結果評定後,應考人若需申請複查,請於 106 年 8 月 14 日(星期一)10:

00 至 8 月 15 日(星期二)17:00 前,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測驗成績複查專 區申請,逾期恕不受理。申請流程如下:

(一)至測驗成績複查專區登錄,登錄時請輸入應考人之帳號(身分證號碼)及密碼。

(二)點選欲複查之筆試測驗科目。

(三)申請複查時須付工本費每科 50 元,另收取 25 元掛號郵資(如:複查一科為 75 元,複查二科為 125 元),請於繳費期限內繳款,逾期恕不受理。本院提 供下列繳款方式:

1.信用卡線上刷卡:繳款期限至 106 年 8 月 15 日(星期二)17:00 止,刷卡 失敗視同未繳費。

2.金融機構 ATM 轉帳:繳款期限至 106 年 8 月 15 日(星期二)24:00 止,繳 款帳號請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

3.選擇 ATM 轉帳方式繳款者,請於繳費後自行上網查詢付款狀態是否已付款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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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考人逾期繳款,本院除不受理該項複查申請外,並將進行退款;若應考人 申請後未進行繳款者,則該項申請訂單逾期後將自動作廢。

二、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選擇題部分係由讀卡機器重新判讀;應考人亦不得 要求閱覽、複印或要求告知命題委員、口試委員姓名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未具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之應考人,如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已達該類組得 進入第二試(口試)標準者,即予更正第一試(筆試)成績,並通知該應考人參加 第二試(口試);原已通過第一試(筆試)測驗之應考人,經複查發現其成績低於 該類組進入第二試(口試)標準者,即取消其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該應考人 不得異議。

四、複查結果定於 106 年 8 月 18 日(星期五)以掛號郵寄結果,並輔以手機簡訊通 知。

拾、錄取及進用

一、正取及備取人員自榜示日起 1 年內,由臺灣土地銀行視業務需要及職缺按甄試 總成績高低依序通知進用。正取人員經全數通知進用完竣後,備取人員將視臺 灣土地銀行業務需要及職員預算員額有空缺時,始按甄試總成績高低依序遞 補。備取資格自榜示日起 1 年內有效,期限屆滿仍未獲通知遞補者失其效力,

不得要求分發進用。正、備取人員經通知進用,逾通知應報到期限而未報到者 (含無法報到者),即視為放棄,並註銷錄取資格,一律不得申請保留或延期報 到(通知不到者,亦同)。正取及備取人員均須同意其個人資料由臺灣土地銀行 歸檔保留,並同意臺灣土地銀行得就正取及備取人員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 利用。

二、錄取人員進用後先試用 6 個月,試用期滿並獲考核合格者正式派用,不合格者 不予進用(解僱)。

三、錄取人員進用後,須於試用期滿 3 週前取得「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證 書」及「財產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證書」,試用期滿 3 週前未取得者視為 試用不合格,不予進用(解僱)。

四、錄取人員進用後應立二份切結書:

(一)須同意在需才地區所分發進用之業務單位服務滿 3 年,始得依本行相關規定 申請調動服務單位,否則不予進用(解僱)。

(二)須同意臺灣土地銀行向錄取人員所提供學歷證明文件之學校,辦理該文件真 偽查詢作業,如有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等,除應負法律責任,並撤銷 錄取資格不予進用(解僱)。

五、錄取人員於分發報到須繳驗資料如下,未提出繳驗者,即撤銷其錄取資格:

(一)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

(二)畢業證書正本(如係國外學歷須請加附中文譯本,並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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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 認可之機構驗證或公證人認證)。

(三)如為役畢男性須檢附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件正本。

(四)依報考資格所要求之專業證照、英語程度證明正本。

(五)公立醫院出具 1 個月內體檢合格之體格檢查表(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條規 定辦理),體檢空白表格詳附件。

六、凡經錄取分發後,錄取人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將不予進用(解 僱)或即予解僱:

(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四)依法停止任用、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六)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拾壹、待遇

按「公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各職等職位新進人員資格條件及核薪標準表」及臺 灣土地銀行規定支薪:五職等人員敘支 480 薪點(月薪約 33,580 元,獎金另計)。

拾貳、其他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為報名「臺灣土地銀行 106 年度新進一般金融人員甄試」,須提供個人 資料類別:包括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教育、職業與聯絡方 式等,將由臺灣土地銀行及台灣金融研訓院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為 蒐集、處理及利用,並僅限於製作甄選相關表單、甄選相關事項通知與資料 分析。

二、應考人於報名前,務請詳閱本簡章內容;一經報名,即視同應考人同意本簡章 之各項內容;本簡章各項內容若有變更,以甄試專區最新公告為準。

三、測驗當日如遇颱風、豪雨等不可抗拒之天災,請密切注意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 所發布之訊息,以確認本項測驗是否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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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體檢空白表格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新 進 行 員

一 般 體 格 檢 查 表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相片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民國 年 月 日 性別 身 分 證

字 號

電話 手機 通訊地址:

檢 查 項 目

既 往 病 歷

作 業 經 歷

自 覺 症 狀

各系統之 物理檢查

呼 吸 系 統 血 液 循 環 系 統

泌 尿 系 統 消 化 系 統

神 經 系 統 皮 膚

身 高 公分 體 重 公斤

聽 力 檢 查 左: (矯正: ) 右: (矯正: ) 視 力 左: (矯正: ) 右: (矯正: )

辨 色 力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血 壓 /

mmHg 血 糖

尿 蛋 白 尿 潛 血

血 色 素 白 血 球 數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 A L T 或 稱 S G P T ) 肌酸酐(creatinine)

膽 固 醇 三 酸 甘 油 酯

高 密 度 脂 蛋 白 膽 固 醇 其 他 必 要 之 檢 查 應 處 理 及 注 意 事 項

檢查醫師姓名(簽章)及證書字號 檢查醫療機構名稱、電話及地址

註:一、體格檢查項目係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0 條所規定項目實施。

二、限至各公立醫療院所(包括各軍醫院、榮民醫院、各院轄市或縣市衛生局及各地區衛生所)進行檢查。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二十

5、 不得攜帶書籍、紙張、行動電話、並禁止使用各類電子計算器,及具有通訊、記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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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不得攜帶書籍、紙張、行動電話、並禁止使用各類電子計算器,及具有通訊、記憶等

切結書 一、

5、 不得攜帶書籍、紙張、行動電話、並禁止使用各類電子計算器,及具有通訊、記憶等

5、 不得攜帶書籍、紙張、行動電話、並禁止使用各類電子計算器,及具有通訊、記憶等

Cantor函數不止一種, 本文僅就用 Cantor 三分集構造出來的 Cantor 函數加